尚小明:“宋教仁案”研究的方法问题 近些年来,关于宋教仁案,在学术界内外逐渐形成一个讨论的热潮。当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文史爱好者通过在网络平台发表文字或出版书籍等形式,对宋教仁案进行了大量的分析讨论。 按照传统观点,袁世凯、赵秉钧、洪述祖、应夔丞、武士英是一条线上的人,也就是说,他们共同实施了对宋教仁的谋杀。近年则有文史爱好者提出孙中山或陈其美主谋杀宋说,并得到少数专业研究者的附和。 照理,在经过许多分析讨论之后,宋案的一些细节应当越来越清晰,离案件真相揭露应当越来越接近,但事实却是,围绕宋案的争论实际上成了一种意气之争、立场之争,并不能切实推进案件研究。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很复杂,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因为研究者缺乏严谨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在此就研究宋教仁案的方法问题,和大家进行一番交流。 1、研究宋案首先要尽可能搜集齐全相关史料 其实,不仅是研究宋案,研究任何一个历史问题,都应当尽可能搜集齐全相关史料,这就要求研究者所选题目必须大小适中。太大的题目不可能搜集齐全相关史料,但像宋教仁案这样基本案情延续几个月的题目,是完全有可能搜集齐全的。 就《宋案重审》而言,基本上可以说穷尽了相关史料,其中约有90%是过去100余年宋案研究者不曾使用过的,当中既包括北大历史系所藏宋教仁案档案及北京市档案馆所藏共进会档案,也包括相当多各种报刊、史料集及私家记载当中相关的资料。 换言之,在过去100余年,研究者只搜集利用了大约10%的史料,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宋案研究长期得不到推进,为什么我们说以往的宋案研究史,其实是一部失败的历史。对于普通文史爱好者而言,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可能连10%的史料都无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任凭你如何发挥想象力,进行分析论辨,任凭你如何言之凿凿,其实都是没有说服力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相关史料,不仅包括与宋案直接相关的史料,比如案件证据,也包括一些间接性或边缘性史料,比如《大公报》有个栏目叫“车站纪事”,主要内容是罗列每天乘坐京奉铁路火车往返于北京、天津和奉天之间的重要人物的姓名,这种史料不要说普通文史爱好者,就连专业研究者也都从来不屑一顾。 然而,透过这种史料,我们却可以较为清晰地勾勒出宋案关键人物洪述祖从1912年6月就任内务部秘书到1913年3月宋教仁被刺期间往来京津的情况,然后再将洪述祖的行踪与他和应夔丞之间往来书信、电报的时间进行比对,我们就会有一个重大发现:即从1913年2月27日至3月7日,洪述祖一直在天津。而他发出那封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的关键信件,是在3月6日,也就是在天津发出。再结合洪、应二人之前曾有约定,凡公事函件均用楷书缮写,以便上呈总统。两人间私信则用亲笔。3月6日信系洪述祖亲笔,这就让我们知道,杀宋起意于洪述祖,并在天津写信唆使应夔丞实施,而非袁世凯之意。 由此可见,一些看似无用的边缘性史料,有时可以在研究工作中起到重大作用,但前提是研究者须有意识将其搜罗进来,而不会轻易排除。 2、研究宋案必须坚持从证据出发 有人认为,政治谋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可考的性质。这话笼统而言,有一定道理,但放在宋案研究上,则不完全适用。原因就在于宋案虽然涉及政府高层,内幕重重,但案件的相关证据却近乎奇迹般较为完好地保存了下来。 这首先要归功于凶犯应夔丞,正是因为应夔丞既与洪述祖合作,又对其存有防范心理,因此他保留了相关证据。其次是因为应夔丞家在上海法租界,案发后对应宅的搜查由租界捕房负责进行,同时有政府及国民党方面代表共同见证,这就使得相关证据不可能被销毁或调换。这些证据在移交中方后,其中最关键的53证据,经过江苏都督程德全及黄兴等人检查并逐件盖印,在当时就已经公布。既然宋案证据较为完好地保留下来,研究宋案当然就必须从证据出发。 过去一百多年宋案研究之所以得不到推进,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宋案核心证据从未真正受到重视。这一点不仅在专业研究者身上体现出来,更在许多文史爱好者身上体现出来。区别在于专业研究者在证据不足或无法对证据作出解释的情况下,往往会较为审慎地作出判断,而文史爱好者在无法占有史料或受困于证据解释的情况下,往往会转而强调“动机说”或“受益说”,也就是根据当时各种势力之间的矛盾,分析谁有动机杀宋,宋死之后谁会受益。但由于民初多种势力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动机说”或“受益说”事实上不可能解释清楚宋案,反而扩大了分歧:有人说袁世凯是幕后主使,有人说陈其美是幕后主使,甚至有人说孙中山是幕后主使,相互辩驳不已,对推进宋案研究其实了无益处。 但是,如果我们坚持从证据出发,就会认识到,孙中山幕后主使刺宋的可能性为零,没有任何一条证据指向孙中山,这就是《宋案重审》丝毫不予讨论这一问题的原因。至于陈其美主谋刺宋,可能性同样为零。 但因为陈其美任沪军都督时,应夔丞曾在其手下担任谍报科科长,国民党的敌对势力,包括袁世凯的儿子袁克文等,遂据此将陈其美说成刺宋幕后主使,并为此制造了种种谣言。比如把应夔丞说成国民党的忠实党员,而实际上应夔丞根本就不是国民党党员,并且早已投靠了袁世凯。甚至说指使应夔丞杀宋的洪述祖也曾在陈其美手下供职,而实际上陈其美与洪述祖根本就不相识。 诸如此类谣言还有许多,致使后来一些人错误地将陈其美视为幕后主使,这些不能不加辩驳,因此《宋案重审》专门在附录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考辨。 3、研究宋案必须注意鉴别史料真伪 研究宋案,史料并不缺乏。但宋案史料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来源非常复杂:既有原始档案,又有报刊资料及野史笔记;既有出自政府方面的,又有出自国民党方面的,还有出自其他党派(国民党之反对党)及一般社会人士的;既有当时的记述,又有后来的回忆。这就要求研究者在利用资料时要小心谨慎,不能够随心所欲,尤其不能够先有观点,然后只选择能够证明自己观点的史料。而应当时刻注意鉴别史料真伪,去伪存真。 鉴别史料真伪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不仅要求研究者能够把各种不同来源的史料随时联系起来,加以比对分析,而且要求研究者非常熟悉相关史实,并随时可以用来检验史料记载的可靠性。就这一点而言,就是专业研究者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对普通文史爱好者而言,就更困难些。一些文史爱好者对宋案的分析看起来头头是道,实际上却不能成立,原因就在于他们对史料的占有不仅远远不够,而且存在随意使用史料、不辨真伪等问题。 比如,在宋教仁被刺数日后,《亚细亚日报》、《新纪元报》和《大公报》都曾报道说,上海租界捕房从应夔丞家中搜出手枪一支,系六响,枪中尚存子弹三枚,其样式与枪击宋教仁的子弹相同,并且与凶手在行凶现场放出三枚子弹后尚存三枚相符,枪身刻有“陈其美”三字。于是,一些人便据此认为刺宋幕后凶手就是陈其美。而实际上,根据租界会审公廨预审的相关记录,刺杀宋教仁的手枪曾作为证物公开呈堂,它事实上是五响手枪,枪中尚存子弹两枚,样式与枪击宋教仁的子弹相同,并且与凶手在行凶现场放出三枚子弹后尚存两枚相符,但枪身并没有刻“陈其美”三字,因此,租界会审公廨多次预审该案,从未要求陈其美到庭说明。 实物证据证明,《亚细亚日报》《新纪元报》和《大公报》的报道都是不实的。倘若研究者能够进一步注意到《亚细亚日报》和《新纪元报》分别是国民党的反对党——共和党和统一党的机关报,《大公报》的报道亦偏向政府方面,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何这些报纸会制造或散布谣言。 再比如,有一篇被命名为“北京国务院声明”的文字。吴相湘和丁中江在他们的书籍当中都曾全文引用,内容主要是讲述陈其美如何指使应夔丞、武士英杀害宋教仁,然后嫁祸政府,而后又杀武灭口,并威胁应夔丞指证赵秉钧、洪述祖杀宋,以及黄兴如何威胁法庭,要求判处赵、洪死刑等等。 一些文史爱好者,甚至一些专业研究者,都将此视为陈其美主谋杀宋的铁证。然而,根据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档案中发现的一封信件残片,该篇文字并非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而是应夔丞党徒为了将应夔丞从国民党势力影响之下的上海转移至湖北裁判,而致函当道“某公”陷害黄兴、陈其美杀宋的函件。 4、研究宋案必须逐字逐句精密解读核心证据 实际上,历史研究者面对任何一条史料,都应当逐字逐句进行分析,这是辨别其真伪所要求的,同时只有逐字逐句分析,才能将史料当中所蕴含的各层信息揭示出来。倘若只是得其大意,便据以立论,所得认识往往经不住检验。 宋案核心证据,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从应宅搜获、经江苏都督程德全及黄兴等检查、盖印后公布的53件函电文件,包含着许多隐语或暗语,而且与当时政坛发生的许多隐秘事情相关联,因此必须逐字逐句,甚至于从语法、语气角度进行精密解读,才能准确理解其内涵,揭示其中的秘密。 一百多年来宋案研究之所以得不到推进,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研究者从来没有对这些证据进行过精密解读。 以第四十七件证据,也就是“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告文”为例。该宣告文是3月23日应夔丞被捕前一天寄给国务院的,应夔丞在信中声称他发现了该宣告文,因事关重大,因此寄给国务院。宣告文的内容主要是以一个“神圣裁判机关”的名义,对梁启超、孙中山、袁世凯、黎元洪、张謇、赵秉钧、黄兴等各党各派人物分别予以八字考语,威胁要对他们进行惩创。同时宣布,该机关已经根据3月9日的判决结果,在3月20日首先对宋教仁执行了死刑。 国务总理赵秉钧接到应夔丞信件及该宣告文后,立即转发给各省都督、民政长,各报也很快刊登报道。捕房随后在搜查应宅时,发现还有42份内容相同的油印件,准备寄往各报馆。 对于该宣告文,当时舆论只是把它视为刺宋幕后主使人所施混淆视听、干扰捕房破案的伎俩,当时的租界会审公廨及中方法庭,以及后来研究宋案者,也都未对该宣告文进行过解读。实际上,如果我们能将该宣告文与共进会档案中所收应夔丞的两篇自述文字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联系起来,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其中隐藏着很重要的秘密。 首先该宣告文中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的“陪审员薛圣渡”这个名字,其实是取应夔丞岳父“薛培榕”之姓与其祖父“应圣渡”之名构造而成的;而“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这个名字,则是取应夔丞母亲“叶氏”之姓与应夔丞早年所用“应义衡”之名构造而成的。这就证明,该宣告文就出自应夔丞之手,宋教仁就是被应夔丞判处死刑的。由于应夔丞被捕后始终不承认宋教仁之死与其有关,明确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由“陪审员”、“代理主席、副法官”这些名词可知,应夔丞背后尚有主使之人,也就是宣告文中未曾出现的“主审员”、“正主席”或“正法官”。结合应夔丞寄信时在信封落款处所写“京江第一法庭缄”,可知判处宋教仁死刑的所谓“神圣裁判机关”名字叫做“京江第一法庭”。“京”指北京,“江”指“江苏”(应夔丞时任江苏驻沪巡查长),也就是说,应夔丞背后的主使人来自北京,是北京和江苏两方面共同判处了宋教仁死刑。再结合宋案其他证据,可知应夔丞背后的直接指使人就是内务部秘书洪述祖。 洪述祖于3月6日自天津写信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按当时的邮寄速度,该信约两到三天到上海,应夔丞于3月8日或9日接信后,立即决定对宋教仁判处死刑,最终收买武士英于3月20日枪击了宋教仁。这一切都严丝合缝。 可以说,通过对第四十七件证据的精密解读,宋教仁案一小半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5、研究宋案必须微观与宏观相结合 宋教仁案并非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关乎政局,案情本身极为复杂。因此,对宋案的研究不仅要立足于对证据的精密解读,而且要时刻注意微观与宏观相结合。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注意将案情与政情相结合。 政情方面,尤其要注意,宋案发生在临时政府向正式政府过渡这一关键时期,不明确这一点,许多关键问题就无法解释清楚。以赵秉钧为例,历来都把他视为宋教仁的政敌,认为赵秉钧为“长保”总理权位而指使其秘书洪述祖伙同应夔丞杀害了宋教仁。 而实际上,抛开赵氏属于国民党籍,与洪述祖关系并不融洽,而与宋教仁关系较为密切,以及赵氏并不反对政党内阁等等事实不谈,单从临时政府即将到期、赵秉钧铁定将要卸任这一事实来看,百年来所谓赵为“长保”总理权位杀宋,就是一个伪命题。 再以袁世凯为例,除了有证据证明杀宋并非其造意外,须知在正式政府即将建立之际,袁所考虑的头等大事是竞选正式大总统。因此,他至少需要在表面上搞好与国民党的关系。宋教仁正是因为能够在融合南北意见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受到袁的重视。倘若袁主使将宋刺杀,则恰与其所欲达到之目的相反。 其次需要特别注意,“宋案≠刺宋案”,它是由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匿名氏”攻击、低价购买公债以及刺杀宋教仁等多个环节次第演进与交错进行而酿成的复杂案件。因此,对每个案情的分析,都应当置于宋案全局当中来观察。 仍以袁世凯为例,倘若我们仍抱“宋案=刺宋案”的传统观念,那么读者读过《宋案重审》后,就会特别强调袁世凯与刺宋无关,而书中所要表达的准确意思其实是:从宋案全局来看,袁世凯虽然与刺宋环节没有直接关系,但却主导了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等宋案最初几个环节。袁世凯的龌龊之处在于,他一方面为了竞选正式大总统,在表面上主张要搞好与国民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暗中指使洪述祖、应夔丞以不法手段在一定限度内打击国民党这个对手。不料他的这种做法却为洪、应二人做了极坏的示范,助长了二人为恶之念,二人时刻想着借机谋取私利,而非简单地奉命办事,于是案件的演变逐渐不受袁的控制,最终导致宋教仁被洪、应枪杀的惨剧。 由此来看,袁世凯虽未主谋刺宋,但宋被刺却不能说与袁完全没有关系,正如袁世凯本人所言:“我虽不杀遁初,遁初亦由我而见杀。” 总之,没有正确的研究方法,就不可能得到令人信服的结论。研究宋案唯一正确的方法是坚持从证据出发——搜集证据、鉴别证据真伪、对证据进行精密解读、将对证据的解读与对政情的分析密切结合。如此,宋案谜团方有望破解。 (本文为7月8日尚小明先生在杂书馆的讲座“‘宋教仁案’研究的方法问题”之讲稿,感谢“新书界读书会”对本次活动的支持) 文章来源:社科文献出版社近代史主题公众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