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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求同存异 推陈出新——“中国近代乡村研究的理论与实证学术研讨会”综述* ... ...

http://www.newdu.com 2018-09-04 未知 张艳 参加讨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学术界对传统和当代中国乡村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相关研究成果令人瞩目。为了总结中国近代乡村史研究的经验,进一步加深和拓展该领域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杂志社与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联合主办了“中国近代乡村研究的理论与实证——生产·消费·地权·租佃关系学术研讨会”。会议于2011年7月8日至10日在河南大学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与经济研究所、南开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四川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河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0多所科研院所与高校的近30名研究近代乡村社会的专家学者参加了讨论。会议论题集中,与会学者就中国近代乡村史研究的理论方法、地权分配、租佃关系、农村经济发展与乡村社会变迁等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展示了中国近代乡村史研究若干新的理念和观点。
    一、理论与方法
    郑起东(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整体史观与近代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从整体史观出发,充分肯定了近代中国农村经济史研究的现有成果,同时指出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对于近代以来,尤其是抗日战争前的华北乃至全国的农村经济存在低估的倾向,其原因是缺乏整体史观的认识,没有把区域研究与全国研究、短时段与长时段研究、个别与综合研究结合起来。指出,学术界目前仅从总产量、人均产量、单位面积产量、劳动生产率以及技术水平、生产条件、收入水平、劳动分工程度、人均GDP的增长等方面考察农业是否发展,这些都是单一指标,并不能顾及全面的事实。认为应以全面的、综合的、长期的眼光看待近代中国农业的变化,建立一套评估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农业资源优化配置才是农业发展的综合指标,而农业资源优化首先是经济结构的优化,其中包括农业产业结构、农业种植结构、农民饮食结构等方面。关于近代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总体定位,作者通过对大量统计资料的辨析后得出,近代尤其20世纪以来,直至抗日战争前,中国农业生产力始终是在发展的,各项农业作物总产量始终保持了增长的态势。虽然在这期间,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个别年头产量有所下滑,但增长的势头始终没有逆转。
    马俊亚(南京大学历史系)在评论时提出两点意见:一、文中用绝对收入来衡量农家的经济水平,但地区性差异以及不同的人所掌控的政治权力和所处的政治阶层不同,可能同样的收入但最后的购买力却是不同的,所以绝对收入很难反映实际的生活水平。二、关于产业结构优化,手工业增加不完全就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指标,有时候手工业增加可能是农村经济退化的标志,在近代江南地区比较明显。如,无锡在上世纪20年代,蚕桑业工厂效益很好,蚕茧利润很高,农民不需要自己缫丝,把蚕茧直接卖给工厂就能获利。尽管当时农村没有缫丝手工业,但农家收入很高,农村经济结构非常好。但到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时,生丝出口量下滑,蚕茧卖不出去,农民在家里自己手工缫丝,收入却下降了。另外,关于农业种植结构优化问题,明清时期江南很多地区是棉七稻三,但在大工业发展起来后,到1930年代时又变为粮七棉三,因为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入城市当工人,农村没有那么多劳动力,手工业没人做了。所以在看农业资源优化配置时要跳出农村、农业来看农村和农业。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对农村造成的影响很大,若单纯从农村看,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但从整个社会看可能又是正面的。李金铮(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在发言中指出,郑文认为1936年定县20家平均总收入高达656.329元(银元),并把它与现在的货币、物价进行了换算,以说明这么高的收入远远超过了贫困线。但是,根据他过去对定县200多位老人的采访调查,1930年代定县农民的生活水平是普遍非常贫苦的,为什么数据计算得出的结论与对当时农民实际生活状况的定性描述有如此大之冲突呢?这是值得思考的。对此,郑起东回应,定县20家平均收入达到600多元(银元),盈余280多元,但家庭开支很少,才200多元,吃肉量小于123家,这说明决定农民支出的不是收入,但决定生活水平的是收入,这是因为开支与生活习惯、生活环境、农民的节俭有关。这也正说明,恩格尔系数虽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系数,但用它来衡量中国农民的消费有其局限性。李金铮也不赞同完全用恩格尔系数作为衡量农民生活水平的标准。对恩格尔系数,刘克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认为,我们不能把它绝对化,但它确实是衡量生活水平的重要参数。
    社区研究既是史学研究“眼光向下”的体现,又是深化乡村研究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任放(武汉大学历史学院)《近代中国乡村研究的社区范式》对近百年来中国乡村研究领域中的社区范式进行了评述。首先,考察了社区范式在中国确立的时间,认为应该是1935年,以三个事件为标志:第一,吴文藻出任燕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任。以此为基点,社区研究成为燕京学派的主攻方向;第二,吴文藻发表数篇论文,对社区研究的对象、方法、功能、意义及相关学术动态予以论析,这些论文成为指导社区研究的经典文本;第三,吴文藻邀请人类学功能学派大师拉德克利夫-布朗来燕大讲学。其次,对学术界运用社区范式展开的关于村落和市镇的研究分别进行了审视。认为村落与市镇研究真正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学术成果是在“社区范式”确立之后。此后,乡村市镇的研究获得了理论支撑,逐渐成为独立的研究领域。燕京学派的诸位学人或以村落为切入点,兼及市镇研究;或以市镇为切入点,剖析市镇与乡村社会之关系。直到1960年代施坚雅提出“集市体系理论”,以社区视野作出的相关研究也藉此步入崭新阶段。施坚雅因此而成为中国乡村社会研究第二代代表性学者,影响长达数十年。作者认为,从近代中国乡村研究的学术脉络看,欲使乡村社会史研究上一个台阶,目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重拾社区研究的传统,以小见大,以社区凸显区域和国家,梳理三者之间的历史关系,力求有新的开掘。最后指出,近代中国乡村研究领域的社区范式,堪称西方理论加上中国素材的研究方法之典型,长期以来成为占主流地位的研究中国问题的方法论。这种浸染西学色彩的近代中国乡村研究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在学术发展的路径上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不能一概否定之。
    徐秀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认为任放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怎么看待和使用国外理论。指出,燕京学派的社区研究是国外理论与中国经验结合的研究模式,像费孝通、林耀华、杨懋春等人的著作,现在看仍是经典之作,证明这种结合是可能成功的,而且还可能进一步产生新的理论,比如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理论,对中国的传统社会是非常有解释力的,我们现在仍然在使用。但是,仅仅借用国外理论肯定是不够的。实际上,关键的问题不是理论产生于何处,而是它的解释能力如何。任何理论都有它产生的时空条件,都有它的局限性,而且中国又如此之大,如此之复杂,如果完全套用西方理论,肯定是行不通的。尤其是,如果把别人的经验研究作为自己的规范研究的话,问题就会更严重。现在一些研究不但理论从国外来,甚至问题意识、研究领域乃至论题也步趋国外学者,这种现象很值得关注。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与西方学术的关系?如何建构中国学术?这些问题应该进一步展开讨论。徐秀丽所论,引起与会学者共鸣,如果我们只是生搬硬套外国的理论框架,而用中国的史料为之作注脚,中国学者在国际学界就很难建立起自己的话语体系。我们应该努力在国际史学界有自己独立的声音,形成自己的研究特色。
    夏明方(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真假亚当•斯密——从“没有分工的市场”看近世中国乡村经济的变迁》通过分析中外学界对斯密“分工”理论的误读及其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不当运用,对出现在当代中国大陆学术研究中以及现实社会中过度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倾向提出了质疑,认为两者都把彻底的社会分工亦即真正的“斯密市场”当作改造中国、改造农村的惟一重要的途径。与此同时,作者对小农经济的现代价值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意大利学者阿里吉发现了学术界对斯密的重大误读,以为斯密的“分工”是指技术分工,而忽略了他的社会分工,但发现这一错误的阿里吉最终却还是把目前中国正在发生的事情称之为“斯密道路”;而日本学者杉原薰所提出的“东亚道路”,实际上有意无意地回避或轻视全球工业化进程中新型国际分工体系对东亚经济变迁的改造作用,其症结之一在于其隐蔽的民族主义或国家本位的立场。作者认为,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停滞论”,还是黄宗智的“过密化论”,抑或杉原薰和阿里吉的“活力论”,都将小农家庭经营模式固定化了,都是将他们在某一阶段的特别表现扩展至整个历史时期,进而得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因而也都是以偏概全。在考察小农家庭与现代经济的相互关系时,我们应把它放到具体的历史情境之中,把现代经济兴起前后的小农家庭经济区分开来;同时也不应把“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或者城乡关系对立起来,而是从两者相互关联中作综合性的考察。或许小农经济并不能自发地导向资本主义,但这并不代表资本主义兴起之后仍一无是处,且不会生成新的面貌,也不意味着它与国家和人民财富的增长完全隔缘。鉴于此,作者借用吴承明先生曾提出的“没有分工的市场”这一概念,作为克服欧洲道路的局限性,进而走出一条属于中国的市场经济道路来的“最大希望”,并对这一概念作出了自己的解释。该文对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涉及的诸如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特点、如何评价小农经济、如何看待中、西方的现代化道路、如何评价在经济史研究中和弥漫整个社会的过度的城市化倾向等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思考。当然,也有学者提出,是否能用“没有分工的市场”来解释中国的传统市场,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张佩国(上海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走向产权的在地化解释——近代中国乡村地权研究再评述》对近代中国乡村地权研究中基本资料的运用及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评述,提出“在地化”思考路径。文章列举并讨论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中外社会经济史学者的概念和理论,梳理和剖析了以司法档案、契约文书、“满铁”“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等为基本资料的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所出现的若干问题,例如在利用司法档案时对档案来源所受的限制、档案的叙述技巧及其背后的权力支配等因素,以及研究者主观视野的局限性等问题的忽视;在利用和解读契约文书时的“经济决定论”分析模式;对“满铁”“惯调”中的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忽视等等,旨在说明“产权”制度的中国经验,试图超越西方式理论分析模式,从而走向产权的“在地化”解释。认为努力发掘“在地理解范畴”,是实现产权的“在地化”解释的主要路径。而“在地理解范畴”就是整体社会范畴,其同时呈现了社会实践的历时性和共时性,从而将结构与过程的经纬融为一体,又将“事实”的实践系统与“理解”的意义系统结合起来,并纳入当地人应对现代范畴的经验和理解,从而整体性地体现当地人的历史主体性。
    胡英泽(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数”是“数”非:50年来清代以降鱼鳞册地权研究之反思》对学界利用鱼鳞册所做的地权研究做了系统梳理,从方法论和史料学方面对影响较大的“太湖模式”、“关中模式”所用鱼鳞册的统计数据进行了重新研究,对其中一些关键概念、数据统计进行了考辨,认为两种模式在资料的理解和使用上均有失误之处。“太湖模式”所用鱼鳞册不宜作为研究田底权、田面权分离的资料,清代前期苏州存在大地主应是事实;“关中模式”所用鱼鳞册记载的是黄河滩地,从中并不能推论出“关中模式”。文章指出,在利用鱼鳞册开展地权研究时,应对统计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分类标准、是否存在概念转换、统计数据的表述性等有比较好的把握。除了考证鱼鳞册资料本身之外,还要注意研究视角与方法,如选择生态环境的视角;开展长时段地权研究要注意资料链的衔接性等。
    李金铮对此提出两个问题:一、鹤见尚宏、栾成显、章有义和赵冈都使用康熙年间长洲县鱼鳞册资料,但得出了不一样乃至相反的结论,原因是对业户、佃户概念的不同理解所致。有意思的是,章有义与鹤见尚宏、栾成显在对业户、佃户概念的理解上不同,但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即地权集中;而赵冈与章有义对业户、佃户概念的理解一致,所得结论却相反,即地权分散。其中的原因值得思考。二、关于秦晖的“关中模式”,胡文认为秦氏使用资料系黄河滩数据,与整个关中农村不相匹配。这一认识颇具启发性。问题是,究竟关中农村的地权分配模式如何?对秦氏“关中模式”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以推翻?也就是说,需要搜集黄河滩地以外、更广大地区的相关资料,从正面进行实证研究,才真正可以对“关中模式”说“不”,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意义的结论。
    二、地权分配
    近年来,关于中国近代地权是否集中、集中程度如何的讨论广泛而深入,并已获得一些重要的共识,但分歧仍然存在。李金铮提出应加强不同地区的具体研究,只有地区研究多了,才有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进而得出客观的总体性结论。他在《分散与不均:近代冀中定县土地分配的辨证分析》中以定县(今河北定州)为例,对地权分配关系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近代定县自有田产者占绝大多数,自耕农比例居优势,中农、贫农阶层占地比例较大,皆表明土地占有的分散格局,而且土地分配的演变趋势也比较稳定。可见,过去所谓地权日益集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七八十以上的说法,在此缺乏充分的依据。地权之所以分散,主要是由农民分家析产、惜卖土地、土地购买力不强和家庭手工业四大因素造成的。同时强调,土地分配关系的分散只是针对传统观点而言没那么严重,其实土地分配不均仍是绝对的,地主富农占有较多土地,一般农民占有较少土地,这是无法否认的历史事实,表面上自耕农所占优势带有一定程度的假象。尤其是1930年代初自耕农的增加,更可能是农村经济恶化的反映。也正是由于土地分配不均,才成为中共土地改革的社会经济基础。平均土地虽不能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但可以增加贫苦农民的土地数量,改善农民的福利。总之,对近代中国农村的土地分配关系需要辨证思维,防止矫枉过正。
    张佩国就此谈了三点看法:一、从贫富分化的意义上讲,土地分配不均当然是绝对的,那么土地分配分散就是相对的吗?能不能在分散与不均(或说集中)之间找到区分标准?实际上只有从长时段看才可以认定不均或者分散的变化趋势,短时段很难认定。二、历史学者要做的工作应该是解释地权的状况,似乎没有必要寻找土地分配的所谓合理与否的边界。对此,李金铮回应,他也反对对土地分配作合理或不合理的价值判断。三、1930年代的农村调查以及土改时期的调查,多以户为单位计算土地占有情况,但有的户占有土地多,却可能是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人均并不一定多。所以以户为单位来考察土地分配问题还应再进一步推敲。当然,在农村生存伦理条件下,个人永远不能构成财产权的占有单位,但在土地资料的运用上,若要量化,人均值才有意义。温锐(江西财经大学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认为,只要存在市场,占有的“不均”就是常态,“均”是非常态。中国这么大,无论是分散还是集中都能找到非常普遍的事例,所以应重点放在对它们的评价上,但集中还是分散不存在空洞的好与坏,其中最关键的是,如果是通过新增产业或通过市场竞争达到的集中,那就是好的;而如果是通过权力或行政手段达到的集中,那就是有问题的。
    曹树基(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中国东南地区的地权分化与阶级分化——毛泽东<寻乌调查>研究》对毛泽东在1930年所做的《寻乌调查》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对其所反映的乡村地权结构与浙江南部松阳县石仓村的地权结构相比较,揭示了东南地区的传统地权结构和社会结构。认为《寻乌调查》中所称“祖宗地主”、“神道地主”实质是“祖宗公产”、“神道公产”。将所谓“公共地主”排除之后,再考虑赣南、闽西及浙南山区广泛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的多重结构,可以肯定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远远不足30%。通过分析这些地区的地权结构和社会结构,作者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在中国传统乡村,究竟是地权分化与阶级分化,还是产业分化与人口分化,导致了农民阶级的富裕或贫穷,导致了农村经济的兴盛或颓败?最后结论是,中国近代乡村的演变,是产业分化与人口分化这两种因素交替作用的结果。工商业给乡村带来市场和繁荣;如果工商业退出乡村,那么,人口的增长,哪怕是缓慢的增长,也会成为瓦解传统乡村的破坏性力量。至少在中国的东南地区,这一解释要比其他解释更具有包容性与解释力。以地权分化与阶级分化的观点解释近代中国乡村的贫穷与落后,完全不能解释在地权平均且阶级消灭之后的几十年间,中国乡村依旧不变的贫穷与落后。由此而推论,20世纪上半叶中国革命的基础之所以在乡村而不是在城市,就是因为乡村积聚了足够多的破坏性力量;20世纪下半叶中国的改革之所以首先在乡村而不在城市,原因也在这里。
    夏明方在评论时指出,曹文探讨的诸多问题,如地权集中还是分散、地权中的私产与公产、地权分化与阶级分化、人口分化和产业分化等,学术界都有过讨论,但多从全国范围内的宏观数据作出判断。曹文通过两个小村子来考察这些宏大的问题,研究方法非常精妙。文章对毛泽东以阶级分析为视角所作的《寻乌调查》进行了重新解读,比如文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改变,即把《寻乌调查》中用的“祖宗地主”、“神道地主”改称为“祖宗公产”、“神道公产”,这样,很多结论就与毛泽东不一致了,如对毛泽东强调的家族内部的阶级斗争,指出氏族内部不存在因分公田引发的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对毛泽东依据地租收入数量来划分地主,指出还有一个兼营工商业的问题。不过文章的结论也产生了一个矛盾的问题,即毛泽东用阶级分析方法进行农村调查,试图对中国革命的合法性,也即中国革命的原因作出解释,如果说把毛泽东的阶级分析方法、统计数据等都推翻的话,那么我们如何解释中国革命?但论文最后并没有对中国革命这个事实作出否定性的判断,其间矛盾有待探讨。史建云(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认为,《寻乌调查》既是一个脚踏实地的调查,同时也是一个革命家出于革命目的所做的调查,其中有的是客观的记录和描述,有的是调查者的认识和判断,对《寻乌调查》资料的处理上应该注意这两者的区别。比如家族内部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斗争,能不能上升到阶级斗争的层面上是一问题,这个斗争本身存在不存在是另外一个问题。从文中引用的《寻乌调查》资料看,毛泽东当时认为是存在的,当然这种斗争是什么性质、能不能当成阶级斗争另当别论,但作者认为是不存在的。再如小地主的高利贷问题,小地主实际上是富裕的农民,他们能不能仅仅因为高利贷就被定性为地主是一回事,高利贷本身存在不存在是另外一回事,根据对其他地方的研究来否定寻乌存在高利贷,是不妥当的,至少从引文中看不出是毛泽东自己推断出来的。
    慈鸿飞(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近代中国东南地区乡村共同体土地制度探析》主要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中国近代东南地区有没有乡村共同体?根据学界对东南地区各个地域的研究和自己掌握的资料,认为乡村共同体在近代东南地区确实存在,而且至今也还存在;二是乡村共同体土地产权的问题。作者认为东南地区乡村共同体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共有产权稳固而分散,私有产权不明晰,土地产权一般是共有或部分共有。
    温锐对现代中国农地财产权益改革进行了思考。指出,自20世纪2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人在农村推动“重新分配土地”和土地公有改革开始,特别是集体化运动以来,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关系,一直是困扰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也是学界研讨的热点。目前,从学术研究到现实实践,均已涉及到这一问题的方方面面,但却始终陷于为寻求一个十全十美的解决方案而争论不休。认为,农村土地财产权制度的改革之所以难有质的进展,原因虽然很多,但以下三个问题没有能够得到学者与政府的特别关注,影响甚大,一是历经几十年立足解放农民的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反倒不是农民的了;二是土地财产权政策设置如何摆脱寻求万全之策的空想而走出“防农之权,甚于防川”的思维;三是如何在准确认识共产党八十多年农地改革经验教训与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寻找农地财产权创新的突破口。最后,他对解决农地财产权益问题提出了“二级、多元、确权”的思路。
    关于土地产权的探讨,启发了与会学者对土地问题与中国革命起源的关系的思考。翁有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指出,大家讨论土地产权问题,似乎有一个隐喻或说暗示在其中,即寻找革命的理由,似乎产权集中了,那么就必须革命;产权不集中,就不要革命。这只是在寻找中国革命的经济理由,实际上经济不是唯一原因。如果要寻找革命原因,还应该放在一个更大的视野中。革命不仅有一个经济动因,政治革命、社会革命与经济革命是密不可分的,革命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且不仅仅是中国的政治革命,还是一个国际政治运动。辛亥革命、20年代的北伐战争的出现,都不是地权问题引起的,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提出的口号是反帝反军阀,反封建是后来才提出的,革命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土地革命是后来才出现的。要研究中国革命的缘由,必须向前推,至少推到辛亥革命。所以,如果仅从经济方面看,还不足以解释中国应不应该革命的问题。李金铮也认为,土地分配问题不一定是中国革命产生的原因,这基本上已为现有研究所证明,但并不能说它对后来中国共产党推动革命完全没有意义。针对学术界有人借革命与土地的关系否定革命的正当性问题,黄道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认为,我们当然可以在操作的层面发现革命有很多“被制造”的事实,但这种制造,如果没有一个基础,如果没有支持者普遍希望改变中国的强烈愿望,那么革命从何而起,又何以最后走向胜利,这是需要深入思考的。徐秀丽也指出,关于土地问题与革命的关系,过去都是做直线的联系,认为土地分配不公导致了中国革命。现在有学者认为两者没有关系。如果我们认为过去的理解即直接的联系过于简单化,那么认为没有关系恐怕也值得再讨论。革命当然有制造、动员、运动的成分,但是不是完全是这样?即使是这样,为什么不是别的问题而是土地问题成为革命的突破口?还有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即大家都认为中国近代农村存在着很大的压力和很多的危机,那么它的出路在哪里?除了革命之外,是不是还有其他的选项?这些都是研究乡村史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三、租佃关系
    租佃关系是与地权分配密切相关的乡村社会经济问题,过去的研究多从阶级剥削的视角来解读,近几年来,学术界相关研究有了一些新的进展,不仅表现在区域性的实证研究,还表现在对新资料的挖掘和利用、对旧资料的重新解读,关于租佃制度与传统农村社会,国家与地主、佃农的关系等问题也有了新的关注。这次研讨会提交的有关论文就体现了这些新的研究趋势。
    刘克祥《永佃制下土地买卖的演变及其影响——以皖南徽州地区为例》在深入发掘屯溪档案的基础上,以皖南徽州为例,系统考察了永佃制下土地买卖演变的全过程。指出,永佃制下的土地买卖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在内容和形式上与普通土地买卖并无多大差异,只是文契特别载明,“任凭买主收租管业”,说明买主对土地只能收租,已无撤佃或收回自种的权利,传统的“收苗管业”的土地买卖实际上已变为土地所有权或收租权买卖;第二阶段,依附于土地的收租权同土地的关系逐渐疏离,地租直接成为交易标的物,收租权的买卖演变为单纯的地租买卖;第三阶段,以土地丘块为单元的地租整卖演变为不受土地丘块限制的分拆零卖;最后,随着地租买卖数额缩小,频率升高,地租买卖日趋零碎化、日常化,实际上变成一种存本取息的投资途径或抵押借贷的金融调剂手段。文章最后一部分对永佃制下土地(租权)买卖演变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首先,土地(地权)的金融调剂功能大大增强。脱离土地丘块的纯地租买卖,使卖主可以任意抽取拆卖,每次交易的规模大小、地租数量多寡,是整卖还是分拆零卖,完全可以按照卖主的意愿和实际需要决定,这就给卖主的金融调剂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其次,在土地占有形式上,地租分拆零卖与分家析产交互作用,形成数量庞大、产权零碎、形式多样的“共业”。随着时间的推移,“共业”的数量和比重持续升高,到近代时期,“共业”成为一些地方租田占有的主要形式。第三,地租额分拆零卖还对地权分配及其态势产生某种微妙的影响。租权或地租买卖的细碎化和平常化、日常化,使一宗买卖被分拆为几宗买卖,一方面增加了地租买卖的次数,加大了土地交易的频率;另一方面也可能不利于地主富户的土地兼并,或多或少放慢地权集中的速度,而且地租买主不一定局限于地主富户,地权交易流动呈现多向化态势,不会单向流往地主豪富,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地权的分散。刘文对永佃制下的土地租权买卖进行了开拓性研究,考察的历史时段从明清直至民国,这一长时段、系统性的研究为永佃制度、土地买卖、土地占有、地权分配等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视角。
    民国时期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村土地租佃制度有很多规范和干预,国家试图通过减租的方式来改善佃农的生活状况,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佃农的措施,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是否得到真正的改善?在地主与佃农的关系中,国家政权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李德英《佃农、地主与国家:从成都平原租佃纠纷看民国时期佃农保障政策的实际执行(1946—1948)》通过分析国民政府的佃农保障政策及对成都平原一些租佃纠纷案件的处理,对政府在政策层面和执行层面对租佃关系的调节和控制,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文章指出,民国政府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努力给予佃农更多的保障和帮助,但在基层社会,这些政策很难落实,政府在处理租佃纠纷时主要还是遵循契约约定和地方习惯,特别是在地主能否收回耕作权问题上,政府一般依法让地主收回自耕,而不能保护佃农的利益。立法、政策和实行三个层面的脱节,反映出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佃农、地主与国家的关系。在对租佃关系的干涉和控制中,民国政府最终目的是赋税征收,增加财政收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在此过程中,谁阻碍,谁受罚,很难说更保护地主或是更保护佃农。佃农、地主都成为国家控制的对象,共同承担来自国家的压力。总之,在对待地主与佃农的关系上,民国政府虽然在政策和法律上有保护佃农的措施,但实际上,谁都没能保护,最终保护的是自己的利益。
    王先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提出一个值得进一步推敲和深思的问题,即在国民政府与佃农、地主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涉及到国民党本身的角色转换问题。在取得全国政权之前,国民党是以党派身份出现的,当时对佃农、地主有自己的立场和理论;在获取全国政权之后,在党国体制下,它的政策和理论落实到法律上会有所转变,这在佃农、地主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上会有所体现。翁有为指出,李文主要通过1947—1948年的资料来考察民国政府的佃农保障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期正处于国共内战时期,国民政府对军粮不惜采取任何手段进行征收,无论是地主还是佃农,只要妨碍军粮征收都会受到惩治,这样的政策相比其他时期会不会有差别?选择这样一个特殊时段也许不能说明普遍的现象。
    张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1929—1948年无锡农村土地出租率和地租率的变化趋势及其原因分析》根据1929年和1958年的无锡农村调查资料,对无锡11个调查村1929年至1948年间的土地出租状况和地租率的变化进行了考察分析。指出,从1929年至1948年,无锡农村的土地出租率和地租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其主要原因是无锡农村劳动力的向城市转移。无锡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增加了人均土地面积,减少了需要承租土地的家庭数目,提高了一部分家庭的收入水平,在新增城市就业的选择下,租种土地相对缺乏吸引力,佃农对地租下降的期望值也随着升高。这是1929年至1936年地租明显下降的主要原因;而在1936年至1948年间,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地租却鲜有下降,是因为此阶段战争和国家政局的动荡,以及蚕桑业的急剧衰落,造成整个无锡农村经济状况不良,生活水平下降,降低了农民就地租进行讨价还价的空间。最后强调,尽管无锡农村土地出租率和地租率下降的现象与长期以来关于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土地日益集中、土地关系持续恶化、土地出租率和地租率呈普遍上升趋势的主流观点甚为不同,但其并不足以对传统主流观点构成真正的挑战。这主要是因为上海和无锡是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最为迅速的两个城市,无锡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率不说居中国之首,也是高于绝大部分中国农村。这种特殊性使1929-1948年间无锡农村的土地租佃状况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张会芳(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对张文提出了如下看法:一、据中共土改时期所做的调查,无锡农村在抗战前后开始出现田面权的价格提高、农民少交租或者不交租,以及收租方式的变化,如由农民“送租上门”到地主“上门收租”等情况,这些变化主要限于农民拥有田面权的一部分土地。所以,在讨论地租情况时,还应考虑根据不同的田制来进行分类。二、“无保调查”所选择的11个调查村,虽然从地理分布看较为平均,然而其地点的选定通常被认为与调查人员的人脉熟悉程度有较大关联。而满铁1941年对无锡荣巷镇附近3个村落的调查,是在战争背景下进行的,属于某个时间点上较为静态的反映,且这3个村落本身属于无锡受民族工业发展影响较大的地方(荣巷镇为民族资本家荣氏家族的故乡)。因此论文所涉及的调查村,是否能够很好地代表当时无锡农村的一般情况,值得深究。另外,在依据“无保”调查资料之外,还需关注到其他来源的可以对证的资料,如前述中共土改时期所做的调查以及文中提到的无锡农村调查1942年的数据等。三、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受社会政治环境变动影响较大。一般认为,抗战打断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作为中国民族资本最为发达的地方之一,无锡也不能例外。所以,应该对近代无锡工业发展的整体趋势及其在抗战时期的变化情况多一些关注。另有学者也指出,文章认为无锡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率高,主要是因为上海和无锡市的近代工商业发达,还有没有其他的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还需进一步扩大资料搜集范围,用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具体的问题。
    四、乡村社会变迁
    马俊亚《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社会分层与人格异变》一文通过发掘各种农村调查资料、口述资料、报刊资料等,认为近代苏鲁地主对佃农拥有“初夜权”,并从乡村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了“初夜权”产生的原因。指出,这一权力的实施是社会结构异变造成的乡村法制毁坏、地主权力失控的结果,而不是源于法律规定或宗教习俗。这里的社会分化为占有大量土地的利益集团(大地主)与大量占地较少的贫民群体,经济与人格相对独立的中间阶层极为弱小,基本上没有影响力,社会结构呈现为缺乏中间阶层的“哑铃形”而非“金字塔形”。与“金字塔形”结构相比,“哑铃形”结构更加体现了社会不公。掌握政治、经济、行政等各种权力的大地主,构成了社会的上层,他们基本上不受程序化的法规制约,多沉湎于本能型的享受,无法追求高成就动机人格。他们利用国家优裕的政策,对贫民实施包括“初夜权”在内的各种超经济剥夺。弱势群体无法抗拒强势集团的种种侵权行为,自然无法抗拒强势集团的“初夜权”要求。
    胡永恒(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对此进行以下评论:第一,权力一般分为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习惯性权力两种,初夜权显然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力,而应该是习惯性权力,也就是当地民众认可的不成文的规定。但该文中所列举的一些“初夜权”事例实际上应该界定为强奸或性侵犯、性骚扰等。所以,对“初夜权”概念的使用应有适当的说明。第二,文章提出“哑铃形社会结构”的概念很能说明问题,但还应强调造成地主能够任意支配佃农人身权力的原因是国家权力失范,即国家权力消退造成的地方权势集团的为所欲为。第三,还应进一步考虑苏鲁地区的特殊性问题。同类现象在全国其他地区也有,但为什么在苏鲁地区会大面积出现,“哑铃形社会结构”只是它产生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刘克祥指出,初夜权问题过去多是作为茶余饭后的猎奇闲谈,还没有人把它作为学术问题进行研究,所以这篇文章有填补空白的价值。胡英泽认为,为什么土改时期农民那么恨地主,不能仅从经济角度来理解,还要从生活角度、身体史角度来理解,这篇文章为我们认识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关于近代富农阶层的研究成果甚多,多是关于其阶级属性、历史地位与作用的讨论,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共的政策变动研究。王先明《试析富农阶层的社会流动——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华北乡村为中心》借助于社会流动理论与方法,利用河北省磁县档案馆“四清”时期的家庭登记情况表资料,并结合其他乡村社会调查资料,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乡村富农阶层的社会流动特征和一般情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富农的代内流动总流动率和上向流动率呈下降趋势,上向流动率与下向流动率之比也是逐代下降。代内流动的过程体现并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时代进程的历史特征。就20世纪上半期而言,富农代内流动的规模由小而大,从个别到整体,流动原因中政策和制度的因素逐步突出,流动性质从自由流动(或个体性流动)转为结构性流动。抗战胜利后,在中共政权领导下的解放区,以变革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为目标的社会改造运动巨浪迭起,富农阶层由此发生了结构性流动。土地改革过程中,父辈对子辈地位施加的影响是负面的,子辈承袭了上一代的“富农”阶级身份,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均为乡村社会中最为低下者,先赋性因素对子代社会地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后致性因素对这一境况的改变基本上无能为力。共产党以阶级理论为指导对乡村社会的改造,使各阶层流动的原因由以先赋性和后致性两个因素为主转变为以政策性、制度性因素为主。文章最后对富农的历史命运进行了思考,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说明富农经济的进步性,认为富农的生成及其存在,对于乡村乃至整个社会而言,始终是既具有内驱力也有着引领性的社会力量,是乡村民众最现实也最直接的选择与向往。郑起东评论说,因为富农是中国农村的资产阶级,农村的资本主义能不能发展起来,主要看富农能不能发展起来。抓住富农的流动性问题,体现了作者强烈的问题意识。
    1933年中共在苏区开展的“查田运动”是学术界研究的一个老问题,但过去的研究多以革命史观来考察,认为这一运动是王明“左”倾错误的产物,是当时中共土地革命政策不成熟与共产国际的错误共同造成的。黄道炫《查田运动:理念、策略与现实》从新的视角进行考察,认为中共在土地革命时期具体政策虽历经变更,但基本出发点在于使普通农民尽可能多地获得土地,以实践中共抑制剥削的阶级革命理念,巩固农村中的群众基础。这也是查田运动的首要目标。同时在面临艰苦战争形势下,尽力吸取资源以支持苏维埃的财政需要也是运动开展的一个重要诱因。基于这些认识,文章揭示了查田运动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如对运动进行的过程、运动中出现的问题等都进行了比较客观的论述。对运动中出现偏激倾向的原因,作者指出,既有理论与现实脱节的思想基础,也有形势比人强的催迫。
    黄正林(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评论中提出三个问题:一是查田运动最早由周恩来于1932年2月提出,但直到1933年6月才在中央苏区真正实施,为什么经过一年多时间才开展起来;二是毛泽东在查田运动中所起的作用;三是查田运动的过激政策是不是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的原因之一,也即是说,它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第五次反“围剿”?温锐认为,从1932年以后,已有很多群众开始逃离苏区,文中认为群众大规模支持和参与这个运动是应该慎重的。另外,毛泽东与王明在查田运动问题上的区别,应有更明确的交代。
    张会芳《从知识分子参加土改材料中所见之地主问题》利用新中国成立初期知识分子参加土改所留下的总结汇报材料,对地主与地主经济这样的传统命题进行了新的解读。认为,这些总结汇报材料,单纯从农村调查的角度看,虽然明显受到土改宣传教育和阶级斗争观点的影响,但在客观上还是保留了许多生动具体的内容,对我们了解当时农村经济与社会的许多重要事实均有帮助。文章重点对土改总结材料中所反映的地主经济的以下四个问题进行了考察:一、地主的发家原因;二、地主的剥削内容;三、地主的雇工剥削;四、地主有无差别。关于地主的剥削内容,作者通过研究发现,虽然地租通常被认为是地主对农民剥削关系的集中体现,然而从这些总结汇报材料来看,农民诉苦的内容以及地主被控诉的罪行,很多情况下与地租剥削并无太大的关联,高利贷和雇工剥削的例子也不少,此外还有许多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因素。对张会芳一文,学者们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其研究视角和资料上。杨宏(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指出,该文为我们认识地主和地主经济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但是在资料的使用上还要更加谨慎。多数学者认为,知识分子参加土改的思想汇报总结材料更多地反映了他们自觉地纳入政府倡导的土改主流思想体系的过程,如果用这些材料来考察知识分子思想改造的心路历程可能更合适一些;如果用来考察地主和地主经济,这些资料的客观性就值得怀疑了。也有学者指出,如果能结合当事人的其他类型的资料如日记、回忆等,以及相关农村调查或当地的档案、田野调查资料等作为旁证,则更能客观揭示地主与地主经济的真实状貌。
    五、农村经济发展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与衰落的问题,学术界曾有过热烈的讨论,大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近代以来直到民国时期,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完全处于破产状态;二是认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有一定的发展。在以往讨论中,学术界多关注相对发达的“中心”地区,而对欠发达的“边缘”省区则缺乏比较深入的研究。黄正林《农贷与甘肃农村经济的复苏:1935—1945年》以国民政府对甘肃的农贷为中心,探讨了作为“边缘”省份的甘肃农业与农村经济问题。文章全面考察了甘肃农贷体系,梳理了甘肃农贷实施的背景、过程及其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与不少学者所认为的20世纪以来中国粮食总产量是增长的、到1936年达到高峰、1937年以后则急剧衰退的观点有所不同,作者指出,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开发西北和建设抗日后方基地的背景下,国民政府越来越重视后方经济建设,在甘肃推行了农贷政策,农贷的发放使甘肃农业和农村经济总趋势呈上升状态,也使抗战时期成为甘肃自近代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最好的一个时期,从全国范围来看甘肃省则成为抗战期间农业继续增长的一个范例。在以往关于国民政府农贷的研究中,一些观点认为国民政府的农贷或被地主、富农所把持,或农民获益甚少,或农贷助长了新的高利贷,该文针对这些问题做了回应,认为国民政府在甘肃推行的农贷少有地主、富农把持,凡是农贷所及农村,农民都获得了利益,农村高利贷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针对黄文,任放提出了若干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农贷与甘肃农村经济复苏是否存在线性对应关系,有没有中间环节?除了农贷外,导致甘肃农村经济复苏有没有其他原因?其他的乡村借贷,如土地抵押、当铺、私人之间的借贷等,与官方借贷的关系,以及与官方借贷所起作用有什么不同?衡量农贷绩效的标准是什么?影响农贷绩效的不利因素和有利因素都有哪些?他还建议该文做纵向或横向的比较研究,如把抗战时期与抗战结束后的农贷进行比较,把甘肃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农贷进行比较。
    黄敬斌(复旦大学历史系)《近代江南的蚕桑经济与农家生计》认为,中国经济统计研究所承担的1934年吴兴农村调查,虽然从样本量、方法和质量而言都可称道,但由于展开于蚕桑业业已衰败的时代,调查所得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近代江南蚕桑经济和农家生计的一般状况。这一时期农产品价格低落、贸易条件恶化、白银外流和农民债务负担的产生或加剧,都必须放在1930年代全球性经济萧条对中国农村造成影响的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来分析。作者对18世纪以来生丝、稻米市场价格的长期趋势进行了计量分析,指出生丝的市场交换条件长期处于优势地位,蚕农长期可从蚕桑缫丝业中取得高于甚至数倍于粮食生产的收入。认为黄宗智关于蚕桑业生产相对粮食生产“内卷”的理论,从实证上难于证实或证伪,理论上则诠释不当,更与他关于中国农业发展现状的解释相悖。由于文献记载和各家研究的差异,似乎很难通过准确估算蚕桑业的“单位工作日报酬”来验证或证伪黄宗智的理论。但是,黄宗智执着于“较高”的单位工作日报酬(平均产量)甚至边际报酬,以之为评判一个农业社会“发展”程度甚至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根本标准,是极其错误的观念。作者认为,从经济学意义上看,明清以来江南农村经济的变迁正是一种经济效率的体现,即通过兼业蚕桑提高了家庭年收入、生活和消费水平,同时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得到了更有效的利用。这种“增长”空间固然有限,但仍是福利的改进。
    对此,夏明方提出了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黄宗智的逻辑是非常严谨的,他思考问题的角度也有其独特之处。我们往往不管一年投入多少个工作日,而只追求最后收入的量的增长,而黄宗智之所以从“单位劳动日”考虑,是因为他倡导的是劳动的效率,追求的是除了收入增长之外,还有没有可能比如去休闲或做别的事情,认为这才是“发展”的指标。二、关于过密化边际劳动报酬递减,任何时代都可能存在这种现象,问题是作为小农经济的边际效益递减和现代经济的边际效益递减,两者的解决方式会不会有不一样的地方?谁的解决方法更容易?或者谁的解决渠道更多?这些是需要考虑的。
    王大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市场、权力与资源流失——近代东北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再探讨》从市场、权力与资源之间的互动关系入手,对近代东北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了重新探讨。认为,以往学术界对市场的考察总是通过以供给需求造成的价格均衡作为标准来进行的。然而,从资源均衡的标准进行考察,则可以发现市场机制中资源的不等量传递。就近代东北而言,市场机制的扩张,不应仅仅被看作农民通过出售农产品获得收益的过程,同样也应被看作农民的资源掌控权力流失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既有显性权力对资源的直接掠夺,也有隐性权力利用市场价值规律实现的资源的传递。随着东北农村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该地的生态也被越来越多地作为一种商品出售给了其农产品的买主,不仅造成东北地区生态系统的恶化,也造成了农民的贫困化,并使现代农业技术的引进因缺乏资源支撑而举步维艰。指出,帝国主义权力的介入也使得资源在市场中传递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成为了国与国之间赤裸裸的军事政治掠夺和经济掠夺。总的来看,在权力通过暴力(主要为政治权力)与市场价值规律(主要通过经济权力)获取资源的过程中,东北农村作为一个整体处于一种在资源上受压榨的地位。
    张丽评论指出,王大任一文挑战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的市场和贸易理论,而且对当今中国经济发展也具有警示作用。不过,王文在理论探讨和理论框架的使用上稍有不足:一是文章强调了权力因素在市场机制建立和维持中的作用,并因此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完美主义”观点进行了质疑,然而,在理论上并没有探究为什么权力要极力对市场进行垄断的问题。从这一点看,论文没有完全跳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市场的理解框架。二是作者的实证研究在很多地方反映和证明的是“世界经济体系论”(也称中心依附论)的观点。比如东北资源在贸易中被隐性掠夺的现象就可以在“国际不平等交换”的理论中找到充分的依据。对发达国家通过国际不平等交换将发展中国家的财富进行隐性转移的现象,萨米尔•阿明在其著作《不平等交换》中曾予以非常深入和详尽的论述。如果能以“世界经济体系论”作为分析框架,那么在理论上会更为有力,逻辑上亦会自洽得多。
    乡村集市是乡村经济流通体系的中心,是沟通城乡关系的枢纽。目前,学界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集市贸易研究总体上还比较宏观,从微观角度进行实证研究的成果较少。李飞龙(贵州财经学院)《20世纪60年代初期贵州农村集市贸易的恢复》分析考察了1960年代初贵州农村集市贸易恢复的情况及存在问题。指出,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断了延续多个世纪的周期性集市贸易,贵州自1960年11月贯彻“农业十二条”以后,集市贸易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随即农村市场开始活跃,农民生产积极性得以提高。但在恢复的过程中,出现了基层领导认识不清、转手倒卖和漏税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为此,各级政府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农村集贸市场、行政处罚等措施,使农村社会和集市贸易都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但由于经济工作中“左”的指导思想并未得到彻底纠正,使集市贸易很快又出现低迷状况。最后指出,从1960年代初农村集市贸易的恢复中,能够看到当时具有时代特点的各种关系,包括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统购统销政策与集市贸易的矛盾、农村集市贸易政策的徘徊以及整个商品流通系统与农民生活的联系等。
    本次学术研讨会规模不大,论题集中,交流充分,气氛活跃,歧见迭出,极富学术研讨效果。诚如在会议开幕式上徐秀丽主编所指出的,中国近代乡村史研究的推进,不但要进行更为扎实系统的实证研究,要运用多元有效的理论方法,而且要加强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这次会议明显体现了理论与实证的结合。与会学者不仅讨论了如何从整体上看待中国近代农村经济、如何评价小农经济、如何合理利用和正确解释档案统计数据及田野调查资料等比较宏观的问题,还运用某些社会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近代地权、租佃关系、社会结构与阶层、农村经济等问题进行了区域性或专题性的微观实证研究,而且延伸对怎样建构中国自身的学术理论、历史学方法和经济学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怎样融合,如何理解农村、土地与革命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思考。通过交流和对话,与会学者在有的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有的问题则争论与分歧比较强烈。但正如史建云研究员在总结发言中所说的,学术研究中有歧异不是问题,没有歧异才令人担忧。本次研讨会提出和争论的问题,不仅展现了近年来中国近代乡村史研究的新思路和新成果,也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许多新课题和新启示,必将有助于今后近代中国乡村史研究的深入开展。
    “中国近代乡村研究的理论与实证──生产·消费·地权·租佃关系学术研讨会”是《近代史研究》杂志社发起的“中国近代史论坛”的第一期。该论坛旨在就学界普遍关注而又分歧突出的学术问题,进行专业性的、深入的学术探讨,以期扎实推进中国近代史研究。
    (原载《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1期)
    * 本文初稿完成后,河南大学近代中国研究所组织了讨论,黄正林教授、赵金康教授、柳岳武副教授、赵广军副教授、胡优静博士、霍晓玲博士等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谨致谢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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