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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斌:林则徐关于“银贵钱贱”的认识与困惑

http://www.newdu.com 2018-09-04 未知 王宏斌 参加讨论
【摘  要】林则徐最初认为“银贵钱贱”是鸦片透漏白银出境造成的,但是到了1846年,当他看到西安市场上银价“忽低忽昂”,在不了解“杰科布定律”的情况下,最后他还是陷入一片迷茫之中,留下了“其理亦不可解”的感叹。
    【关键词】林则徐   银贵钱贱   杰科布
    Lin Ze-xu   silver expensive and coin cheap   the Rule of Jacob
    At first Lin Ze-xu thought the reason for “silver expensive and coin cheap ” was a large number of Chinese silver had ran out of China because of the coming of the foreign opium. But in 1846, without knowing “the Rule of Jacob”, he was confused completely when he saw the prize of silver in Xi-an was “high or low in a very short time”, and had to say “couldn’t know the reasons either” at last.
    林则徐是道光时期著名的政治家,他非常关心民间疾苦,具有浓厚的民本主义思想倾向。在经济方面,他主张重本而不抑末,对于当时在金融领域里发生的各种流通现象,他非常重视商人们的意见,处理方法十分谨慎。过去,人们在研究林则徐思想时,比较注意他的早期主张,很少关注他的后期看法。事实上在不同时期他的看法是有变化的。
    一、关于“洋钱”的看法与处理办法
    1833年,给事中孙兰枝奏陈江浙两省“银贵钱贱”,商民交困。他认为导致中国“银贵钱贱”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鸦片走私透漏白银出境,二是洋钱在江浙地区大量流通。因此,奏请禁止鸦片走私,限制洋钱流通。同年9月4日(道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御史黄爵滋也上奏指出,中国内地向来有仿铸外国银元的现象。“盖自洋银流入中国,市民喜其计枚核值,便于运用,又价与纹银争昂,而成色可以稍低,遂有奸民射利,摹造洋板,消化纹银,仿铸洋银。其铸于广东者,曰广板;铸于福建者,曰福板;铸于杭州者,曰杭板;铸于江苏者,曰苏板,曰吴庄,曰锡板;铸于江西者,曰土板、行庄。种种名目,均系内地仿铸,作弊已非一日,流行更非一省。则今日内地之洋银,即内地之纹银也。既禁纹银出洋,又准以洋银易货,则商民知纹银有禁,而洋银无禁,将尽以纹银铸为洋银,不过一炉火转旋之间,遂可置身法外。是一面禁之,一面纵之,臣恐内地纹银且相率化为洋银,而纹银自是益日少而日贵也。”[1](p43)为此,他上奏道光皇帝,建议刑部设法禁止“洋银”出洋,禁止各地仿铸“洋银”。
    道光皇帝将孙兰枝和黄爵滋的奏折先后发交沿海各省督抚,要求他们体察情形,妥议章程,禁止“洋钱”流通;谕令两江总督陶澍和江苏巡抚林则徐,“悉心筹议,体察情形,务当力除积弊,平价便民,不得视为具文。”[2](p15)
    林则徐在江南作官多年,对于当地的货币流通状况是清楚的。他认为江南地区的“银贵钱贱”现象与“洋钱”的广泛流通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赞成用行政干预的手段来抑制“洋钱”的市场流通。在奏折中他这样说:
    “惟是银钱贵在流通,而各处情形不同,时价亦非一定。若不详加体察,欲使银价骤平,诚恐法有难行,转滋窒碍。即如洋钱一项,江苏商贾辐辏,行使最多,民间每洋钱一枚大概可作漕平纹银七钱三分,当价昂时并有作至七钱六七分以上者。夫以色低平短之洋钱而其价浮于足纹之上,诚为轻重倒置。该给事中奏称以内地足色纹银尽变为外洋低色银钱,洵属见远之论。无如闾阎市肆久已通行,长(涨)落听其自然,恬不为怪。一旦勒令合平价,则凡生意营运之人,先以贵价收入洋钱者,皆令以贱价出之,每洋钱一枚折耗百数十文,合计千枚即折耗百数十千文。恐民间生计因而日绌,非穷蹙停闭,即抗阻不行,仍属于公无裨。且有佣趁工人,积至累月经年,始将工资易得洋钱数枚存贮待用,一旦价值亏折,贫民见小,尤恐情有难堪。”[2](江苏奏稿卷1p16)
    在林则徐看来,“洋钱”与纹银兑换“价虽浮而人乐用”,正说明白银采取铸币形态便利流通,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洋钱在本地流通既然受到市场欢迎,人们“图省图便”,因此没有必要禁止。林则徐的这一看法显然是正确的,在当时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国家对白银尽快采用铸币形态。
    乾隆、嘉庆与道光时期,我国的商品经济有了明显地发展,作为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的纹银因为保持原始的条块形态,已不能满足资本周转迅速的要求。因为每块银锭在全国没有统一的规格,重量、成色、平法各异,每一次支付都需要经过鉴别成色和权衡轻重等复杂的手续。这种烦难的支付方法很不利于商业活动,中国商品市场上这时急需一种成色、重量和规格一定的银铸币。尽管社会各界不断提出铸造银币的要求,由于保守势力强大,清廷一再表示拒绝。然而就在这时,由于中外贸易的发展,“洋钱”以其计算方便而无须称量大量出现在中国商品市场上,受到人们的欢迎。“洋钱”由南而北,自广东、福建、江西、浙江、江苏,渐至黄河以南各省。“番银之用,广于库银。”[3](卷下)“江浙市易,皆以洋钱起算。”[4](卷35)郑观应后来比较了纹银与“洋钱”在中国各地的流通情况,揭示了“洋钱”在中国顺利流通的奥秘,“盖洋钱大者七钱二分,小者递减以至一角五分(应是二角五分——笔者注)。市肆可以平行,无折扣之损;囊橐便于携带,无笨重之虞。较之纹银,实属简便。纹银大者为元宝,小者为锭,或重百两,或重五十两,以至二三两,用之于市肆,则耗损频多,有加耗,有贴费,有减水,有折色,有库平、湘平之异,漕平、规平之殊,畸重畸轻,但凭市侩把持垄断,隐受其亏。若洋钱则一圆一圆之数,百圆有百圆之数,即穷乡僻壤亦不能乐价居奇,此民间所以称便也。”[5] (p691)
    当时在中国流通的“洋钱”有荷兰的“马钱”(又名马剑),西班牙的本洋,西欧的“十字钱”和美国的银元。“马钱”、“十字钱”和美国的银元流通数量和范围有限,只有“本洋”流通范围最广。“本洋”的产地是西班牙的殖民地——墨西哥,铸造于1535-1821年间,原定成色为937/1000,后来降低到902/1000;在中国流通的“本洋”分为大、中、小三号,以大的为主,重量为七钱二分,中号为半元,小号相当与大本洋的四分之一。“洋钱”在中国如此盛行,兑换中又有浮额,因此有人认为中国的银贵由于银少,而银少是由于外国人利用银元套购纹银的结果。在嘉庆年间,为此专门订立章程,禁止“洋钱”流通,禁止纹银出洋,禁止“洋钱”兑换纹银,甚至规定只准以货易货,不准以“洋钱”易货。以为如此便可以使“洋银塞其来源,其用不禁而自绌;纹银断其去路,其价不减而自平。”[1](p20)事实上他们并没有找到“银贵钱贱”的真实原因。
    诚然,“洋钱”大量出现在中国商品市场上必然会影响中国当时的银钱并用制度,但影响毕竟是有限的。因为,“货币一越出国内流通领域,便失去了在这一领域内获得的铸币、辅币、价格标准和价值符号等地方形式,又恢复原来的条块的形式。”[6](p123)“洋钱”进入中国也必然脱掉其民族服装,还原为条块形态,经过检验成色,权衡轻重,才能按它的实际含量进入中国流通之渠。中国当时所实行的银两制度对于“洋钱”的进入必然起着限制作用。有人对于“洋钱”的浮额作过比较精细地分析,在广州的兑换率是,“一百块西班牙银元相当于七十四两银锭;一百块新西班牙银元相当于七十二两银锭。而银锭的纯度一般是94%,旧西班牙银元的纯度只有90%,加上西班牙银元重量不足,因此一百块旧西班牙银元有纯银41600谷(grains),而七十四两标准银锭则有42120谷,比西班牙银币多520谷,或者说多1.25%。”[7]p291)也就是说,“洋钱”对于银锭的浮额一般在1.25%。对于国际贸易来说,这种商品利润并不高。对于金融投机商人来说,也是不合算的。由于在中国没有铸造银元的机器,他们如果利用“洋钱”套利的话,既要负担往返的运输费用,又要付出加工费,还要经受海洋贸易的不测风险。因此,我们认为,利用“洋钱”与纹银之间的微小差价进行套利活动即使存在这种可能性,也不会是经常的大规模的。
    再从商人所具有的那种天生的“计及锱铢”的心理来看,他们也不会盲目接受外国的银币。有的“洋钱”在中国市场上之所以无法流通,而被中国商人熔成条块使用,就在于其本身成色和规格不稳定,得不到市场的认可。1830年,两广总督李鸿宾对于“洋钱”在中国的流通情况进行了调查,他认为外国商人利用“洋钱”大规模套购纹银的事情很少发生,对于银钱比价的影响不大。他说:“其偷换纹银不过纸包布裹,夹入他货之内,零星收取,以冀积而成多。若专载洋钱收买纹银,则为数甚巨,势难掩人耳目,岂非自寻败露。至内地商贾贸易,洋钱与纹银价各不同,皆按色扣算。”[1](p7)至于说“洋钱”为什么会大量出现在中国市场上,道理很简单,那是中国对外贸易长期处于出超地位所形成的。据彭信威估计:“自康熙二十年(1681)到道光十三年(1833)那一百五十三年中,输入中国的银币和银块纯额有七千多万两,合银元约一亿。”[8](p782)
    林则徐认为“洋钱”在江浙地区流通,“每洋银一元作漕平纹银七钱三分,虽成色远逊足纹,而分两尚无轩轾”,因此,老百姓“恬不为怪”。在他看来,利用行政的手段禁止“洋钱”流通既是困难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他借用年老商人之口说:“百年以前,洋钱尚未盛行,则抑价可也,即属厉禁,亦可也。自粤贩愈通愈广,民间用洋钱之处,转比用银为多。其势断难骤遏。盖民情图省图便,寻常交接应用银一两者,而用洋钱一枚,自觉节省,而且无须弹兑,又便取携。是以不胫而走,价虽浮而人乐用。此系实在情形。”[2](江苏奏稿卷1P15)
    针对“洋钱”流通引起的问题,林则徐曾先后提出三项建议:第一项建议是“稍示限制”的截流之法。“此时抑价固多窒碍,究宜设法以截其流,只得于听从民便之中稍示限制。嗣后,商民日用洋钱,其易钱多寡之数虽不必官为定价,致涉纷更,而成色之高低,戥平之轻重,应令悉照纹银为准,不得以色低平短之洋钱反浮于足纹之上。如此则洋钱与纹银价值尚不致过于轩轾,而其捶烂剪碎者尤不敢辗转流行,或亦截流之一道也。”[2](江苏奏稿卷1P18)在中国尚无银铸币的情况下,既不便限制商业使用“洋钱”,又着意防范银元非法套利等流弊的发生。这一方法应该说是正确的。这个建议后来得到道光皇帝的批准。谕令:“洋钱行用内地既非始自近年,势难骤禁,要当于听民便之中,示以限制其价值,一以纹银为准,不得浮于纹银,庶不致愈行愈广。”[2](江苏奏稿卷8P15)
    第二项建议是铸造五钱重的银币。林则徐陈述老年商人的意见说:“欲抑洋钱,莫如官局先铸银钱。每一枚以纹银五钱为准,轮廓肉好,悉照制钱之式,一面用清文铸其局名,一面用汉文铸‘道光通宝’四字。暂将官局铜钱停卯,改铸此钱,其经费比铸铜钱省至十倍。先于兵饷搭放,使民间流通使用,即照纹银时价兑换,而藩库之耗羡、杂款亦准以此上兑,计银钱两枚即合纹银一两,与耗银倾成小锞者,不甚参差,库中收放,并无失体。盖推广制钱之式以为银钱,期于便民利用,并非仿洋钱而为之也……初行之时,洋钱并不必禁。俟试行数月,察看民间乐用此钱,再为斟酌定制。似此逐渐改移,不致遽形亏折。”[2](江苏奏稿卷1P17)陈述完商人们的这些意见,林则徐、陶澍非常谨慎地建议说:“臣等察听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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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苏松一带,洋钱每元概换至曹(漕)纹八钱一二分以上,较比三四年前每元价值实已抬高一钱,即兑换制钱,亦比纹银多至一百文”,林则徐:《漕费禁给洋钱折》,《林文忠公政书》江苏奏稿卷8,光绪二年福州林氏刊本,第15页。
    似属有理。然钱法攸关,理宜上出圣裁,非臣下所敢轻议。故商民虽有此论,臣等不敢据以请行。”[2](江苏奏稿卷1P17)
    陶澍和林则徐的这项建议是完全正确的。白银采取铸币形态不仅有利于改变当时货币市场上的落后、紊乱状况,而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完全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道光皇帝不懂这个道理,从维护传统钱法出发,拒绝采纳,谕旨以非常严厉的语气驳斥了陶澍和林则徐的建议,“官局议请改铸银钱,太变成法,不成事体。且洋钱方禁之不暇,岂有内地亦铸银钱之理耶?”[9](卷235)
    现在的问题是,林则徐在江苏巡抚任内是否进行过银币铸造的尝试。按照郑观应的说法,林则徐曾经制造过“七钱三分”重的银饼,因发行不成功而失败。他说:“道光中,言官陈洋钱之害,廷旨饬筹平准之法。时侯官林文忠公抚江苏,见民间洋价日增,遂铸七钱三分银饼以代之。初亦甚便于用,未几而伪者、低者日出,遂使美意良法废而不行。”[5] (P192~193)
    笔者认为这一资料不可信,主要理由有三:第一,郑观应所说缺乏原始资料根据,《铸银》一文最早刊于《易言》20篇本,作于1875年前后,上距林则徐在江苏任巡抚已有40余年,在没有资料来源情况下,无以凭信。第二,像铸造银币这种关系国家政典之类的大事,在没有得到皇帝亲自批准情况下,任何官员都不敢冒着杀头的危险,跨越这一步。以林则徐的一贯谨慎作风和政治精明,他绝对不敢冒着欺君的罪名,擅自发行“七钱三分”重的银币。尤其是谕旨以非常严厉的语气明确驳斥其建议之后,这对于陶澍、林则徐等人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依照君主专制制度政治常识判断,我们认为林则徐等人绝对不敢冒险进行这种尝试。即使林则徐个人有这种想法,他也不敢擅自行动。因为,上有两江总督,下有藩、臬二司。此类大政方针需要他们相互配合支持,不是任何个人的行动。第三,按照陶澍和林则徐的设想,他们建议铸造的银币应当与纹银相辅而行,重量为五钱,形状类似于铜钱,即圆形方孔,一面为满文,一面为汉文。而郑观应所说的银币重量为七钱三分,形状为圆饼,这与林则徐等人的设想差距太大。更何况现在没有任何实物能够证实林则徐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
    第三条建议是不必禁止民间的银铸币。1835年8月,针对黄爵滋的要求,林则徐在复奏中指出江苏并未发生所谓“洋钱”出洋的弊端。从商业资本周转的实际情况出发,他明确表态不赞成用法律的手段禁止“洋钱”的流通。强调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禁止“洋钱”流通,不仅不利于资本周转和商业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税收。他说:
    “江苏本居腹地,市肆买卖行用较多,其滨海之区虽设有江海一关,准令商船出入,然止北至山东、奉天,南至浙江、闽粤,并无与外夷互市之事。较之粤海关例准夷船贸易者,情形迥不相同。且奉天、山东二省向不行用洋银,故上海出口沙船只有带货北行,并无带洋银前往者。盖南货贩北,可以取赢。若带洋银,全不适用,是以不待禁止而人自不肯为。其浙江、闽粤海船携带洋银来至上海置买苏松货物者往往有之,若将苏省洋银载运往南,则又百不得一。盖江浙洋银价值向比闽粤等省为昂。缘其物本由南来,辗转流行,愈远则作价愈贵。浙江贵于闽粤,江苏又贵于浙江。商贾计及锱铢,岂肯贵买贱售,甘心折耗。且即使有人带往,亦只于浙江、闽粤互为流通,而非遽资外夷之利。以苏省情形而论,洋银行用只在内地,不往外洋。今若创立例禁,则闽粤洋船来至上海者,均不得携带洋银,是欲截其去路,而先断其来路。于商民买卖、海关税务未免皆有窒碍。”[2](江苏奏稿卷5p2-3)
    林则徐还陈述了民间仿铸外国银币的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了民间仿铸的银元在各地市场上无法顺利流通,“民禁严于官禁”的事实。认为这种假币经受不住市场检验,大多得不到中外商人的认可。“至谓内地熔化纹银,仿铸洋银,如原奏所称苏板、吴庄、锡板等名目,向来诚有此种作伪之弊……而近来民间兑验洋银极为精细,苏板等类较洋板成色悬殊,以之兑钱,价值大减。是以客商皆剔出不用,民禁严于官禁,行商公估丝毫不能隐瞒。是仿铸之洋银在本地以不能通用,更何能行及外洋。”[2](江苏奏稿卷5p3)
    因此,林则徐明确表态不赞成用法律手段禁止“洋钱”流通,他说:“就江苏言之,似可无庸多立科条,致滋纷扰。”而对于立法禁止仿铸洋钱,他虽然倾向于由市场机制来解决,但也表态立即执行刑部有关法律规定,“严禁仿铸,有犯必获。” [2](江苏奏稿卷5p3)通过这一奏折,我们也可以判断,林则徐绝对不敢冒险尝试仿铸外国银币。因为,仿铸外国银币是违法的,作为江苏巡抚林则徐必须执行国家的法令,阳奉阴违不是他的行政作风。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认为林则徐对于“洋钱”在中国流通作用的认识是实事求是的。他充分考虑了商人的意见,既不赞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禁止“洋钱”在中国市场上的流通,又对民间仿铸外国银币的活动表示某种程度的理解,他的处理方法是得当的,也是符合当时商品市场要求的。尤其是建议铸造五钱重的银币,强调利用市场手段排斥外国银币的流通,使中国白银逐渐脱离原始的条块形态,完全符合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
    二、关于“钱票”的正确认识与处理意见
    由于在商业活动中运送大宗金属铸币和条块既不安全又不方便,于是一种信用纸币诞生了,它实际上是一种金融行业用于随时支付金银的承诺。中国的这种可以兑现的纸币最早出现于宋代,叫做“交子”和“会子”。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欧洲银行开始大量发行银行券以代表适当的金银,这种可以兑换金银的纸币成为成长中工业经济的主要货币。由于国家银行制度的日益完善,纸币逐渐脱离了金属依靠,现在各国的纸币大多没有固定的金属含量,是一种凭借国家信用,而不是凭借金银贮藏量发行的货币。
    乾隆、嘉庆、道光时期中国的钱庄、银号也利用自身的信用发行“钱票”。这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进步与发展水平。而当时有的人对于这种金融现象不能理解,认为钱票大量出现乃是一种社会欺诈行为。1838年,成都将军宝兴奏请说:“近年银价日昂,纹银一两易制钱一串六七百文之多,由于奸商所出钱票,注写外兑字样,辗转磨兑,并无现钱,请严禁各钱铺不准支吾磨兑。”为此,道光皇帝谕令各省督抚,妥议章程,奏明办理。
    是时,林则徐在湖北巡抚任上,他经过调查之后,得出的结论是,钱票的发行与流通使用,虽有个别欺诈行为,而就总体来说,是有利于商业发展的,可以加强管理,而不必设法禁止。这是一个非常理智的判断。
    关于钱票发行的流弊,他分析指出:“钱票之流弊在于行空票而无现钱。盖兑银之人,本恐钱重难携,每以用票为便,而奸商即因以为利,遇有不取钱而开票者,彼即啖以高价,希图以纸易银。愚民小利是贪,遂甘受其欺而不悟,迨其所开之票积之盈千累百,并无实钱可支,则于暮夜关歇潜逃。兑银者持票控追,终成无着。此奸商以票骗银之积弊也。”针对这种金融诈骗伎俩,林则徐建议采用五家钱庄、票号相互担保的方法。“如有一家逋负,责令五家分赔。其小铺五家互结,复由年久之大铺及殷实之银号加结送官。无结者,不准开铺。如违,严究,并拘拿脱逃之铺户,照诓骗财物例计赃,从重科罪。”[10](p599)要求金融行业相互担保,共同承担责任,直到如今仍然是国家立法防范金融欺诈的重要方法。
    林则徐非常清晰地认识到钱票是金融业发展的合理产物,便民而利商,与“银贵钱贱”无关。他驳斥说:“钱票之通行业已多年,并非始于今日。即从前纹银每两兑银一串之时,各铺亦未尝无票,何以银不如是之贵。即谓近日奸商更为诡猾,专以高价骗人,以只能每两多许制钱数文及十数文为止,岂能因用票之故,而将银之仅可兑钱一串者,忽抬至一串六七百文之多。恐必无是理也。”[10](p599)接着,他指出,市侩骗人无论银贵还是钱贵都可能发生,不必抬高银价或钱价。在他看来,在出现银荒情况下,“钱票”流通正好补助了白银的流通之缺,不仅没有必要禁止,一旦禁止将会加重银荒形势,担心出现“捉襟见肘”的局面。“近来纹银之绌,凡钱粮、盐课、关税一切支解皆已极费经营,犹藉民间钱票通行,稍可济民用之不足。若不许其用票,恐捉襟见肘之状更有立至者矣。”[10](p599)
    林则徐关于钱票的上述认识是基本正确的,既没有因为市侩利用钱票进行欺诈活动,也没有因为有人指责其扰乱金融秩序,导致“银贵钱贱”,而否定其流通作用。这种主张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林则徐的正确判断与其特别重视社会调查有关。林则徐任职经过的地方,如苏州之南濠,湖北之汉口,都是商业比较发达的城市,每到一地,他都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叠向行商、铺户暗访密查”。所以,林则徐的建议应该说反映了商人们的正当要求和社会的实际情况。
    三、林则徐的困惑与“杰科布的定律”
    关于道光时期的“银贵钱贱”问题,同多数官员一样,林则徐一开始就认为是鸦片造成的。1833年,他说:“鸦片烟由洋进口,潜易内地纹银,此尤大弊之源,较之以洋钱易纹银其害愈烈。盖洋钱虽有折耗,尚不至成色全亏,而鸦片以土易银,直可谓之谋财害命。”[2] (江苏奏稿卷1p15)1838年,林则徐在湖广总督任上,同样认定鸦片走私,透漏白银出洋,是导致“银贵钱贱”的主要原因。正是这种观念使林则徐抱定决心前往广东,为中国彻底查禁鸦片走私而殚心竭虑。
    但是,十年之后面对陕西突然发生的银价大幅度跌落,他还是陷入难以理解的困惑之中。1846年8月30日,林则徐在西安接任陕西巡抚,三个月后发现了一个令其百思不得其解的货币流通现象。他在奏折中这样写道:“本年七月内臣甫到西安省城,每纹银一两可换制钱一千八百余文,迨至九十月间,每两仅换钱一千二三百文不等,较前两月顿减钱五百余文之多。众人皆以为诧异,访询其故,则佥称:‘岁歉粮贵之时,银价必然下落’。”[2](陕甘奏稿卷1p8-9)
    对此,林则徐感到非常困惑,他说:“其理亦不可解,如果此后银皆落价,似亦相宜。然又忽低忽昂,不能预料。且当陕省银贱之际,邻省银价仍昂,而未闻有市侩贩钱来陕买银以图获利者。” [2](陕甘奏稿卷1p8-9)1846年秋季,陕西省发生的银价跌落虽然是局部的,也是暂时的,但是在短短三个月时间内跌落了500余文,跌幅是相当大的。经过林则徐调查之后,他确认此次银价波动既不是市侩投机、套利造成的,也不是白银与制钱的绝对数量发生变化引起的,唯一的答案是当地老百姓按照既往的生活经验提供的——“岁歉粮贵之时,银价必然下落”。
    在林则徐生活的时代,中国的货币理论尚停留在比较原始的阶段,《管子·轻重篇》提出的“物多则贱,寡则贵”这一主张,一直成为中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理论根据之一。当时,人们以为银贵就是因为银少,钱贱就是因为钱多,始终在货币的简单数量上打转转。不懂得金属货币价值首先决定于物化在其中的劳动量,不懂得金属货币作为一般商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变化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不懂得货币流通与商品运动的紧密联系,总是孤立地、片面地看待金属货币价格的变化。林则徐不知道“岁歉粮贵之时,银价必然下落”的真实含义,无法正确解读出其中的深刻道理,是十分正常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杰科布定律”。
    杰科布(Jacob, William 1762-1851 )是一位英国商业家,著有许多经济方面的著作。他在研究金属货币的流通情况时发现了这样一个定律:“在动荡不安的时期,特别在内乱外患时期,金银器皿急速变成货币;而在太平繁荣时期,货币就变成食品用具和首饰。”[11](p357)马克思在对欧洲古典经济学进行批判时,对于杰科布的这一观点曾予以充分肯定,并多次援引杰科布的观点来说明金属货币流通的规律。他说:“作为一般的规律可以这样说:和平时期,以金银货币变成奢侈品为主,只有在动荡的局面下才以奢侈品倒过来变成条块或铸币为主。从下面的情况看出,以奢侈品形式存在的金银贮藏货币同充当货币的贵金属对比起来占的比例是多么大:在1829年,据杰科布说,在英国这个比例是2∶1,而在整个欧洲和美洲,以奢侈品形式存在的贵金属比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贵金属多1/4。”[12](p125-126)
    这是说在和平年代,由于政治稳定,社会生活安定和商品经济比较繁荣,金属货币的购买力较强,人们总是努力购买和贮藏金银器皿、首饰与珠宝等“奢侈品”。这种做法特别在东方民族(例如中国、印度和日本)中盛行。在动荡不安的时代,特别是在内乱外患较为严重时期,在遭受自然灾害袭击之后,商品经济陷入严重混乱时期,社会对贵金属的需求就会发生很大变化,战争和自然灾荒迫使人们将金银器皿、首饰和珠宝变成货币,将贮藏的金银取出来以便招募兵员和换取救命的粮食和衣物,这样一来,加入货币流通之渠的贵金属就会突然增多,形成供大于求的局面。与此同时,社会对于作为贵金属符号的辅币(例如铜钱)不但不会因为战争和自然灾害而减少,反而由于战争破坏了商品流通,原来的铜符号在教小的买卖中的流通速度相对减缓,便会显得相对不足。因此,社会对它的需求便会随着战争与自然灾害的程度加重而增长。金属货币价格变化犹如粮价波动,首先决定于生产成本,其次是社会的供求关系。当粮食丰收的时候,供应比较充足,粮价一般在生产成本附近徘徊;当出现自然灾害的时候,一方面受生产成本增加的影响,一方面受供求关系的影响,粮食消费缺乏弹性,处于紧张状态,价格必然大幅度增长。一言以蔽之曰:战争和自然灾害能急剧改变社会对贵金属及其辅币的不同需求,从而影响二者的比价变化。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非常明确地指出:贵金属价值的变动的纯经济的原因,必须归之于生产这些金属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变动;同时也承认在古代社会,政治事变曾经对金属价值的变动发生过重大的影响;而在近代社会战争等政治事变也仍然起着“局部的暂时的影响”。[13](p146)
    战争造成的社会动荡与自然灾害袭击导致的商品经济破坏在道光、咸丰时期一而再,再而三地对中国市场上的银钱比价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且反复验证了“杰科布定律”。1841年8月2日(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六日),黄河在开封附近溃堤而出,大水很快包围了开封城。在此以前,开封市的银价通常是“一千六七百文”。8月4日,也就是水围开封的第三天,开封城内“银价骤减,每两易钱一千文,复减至八九百文,较平时几减至大半,粮价腾贵,米面俱增一倍,蔬菜全无,城市几于罢市。”第六天,开封“银价愈降愈下,甚至每两只肯换钱六七百文,是银贱钱贵,较平时相去倍而又倍。以极难得之钱,买倍贵之物”,民生困难异常。一个月后,严重受灾的开封为解决制钱流通的困难,为解决“银贱钱贵”问题,不得不采取行政措施,强制征收钱铺的制钱,来缓解金融混乱的压力[14]。这次局部地区的银价大幅度跌落就大的环境来说,发生在白银外流时期;具体到开封来说,被洪水包围之后,白银无法流入,制钱也不可能大量外流。“银贱钱贵”,显然不是银钱数量变化造成的。实际上与市场混乱,商品流通遭受阻断有密切关系。这种情况与林则徐在陕西看到的情况是类似的。
    1853年3月,太平军攻占安庆,顺流而下的消息传到北京,立即引起一场金融大恐慌,导致北京银价大幅度跌落。3月25日,御使陈庆镛奏报说:“贼匪自武昌窜入安庆,京中民心纷纷,日甚一日……自二月初,闻内外城银铺关罢者,每日有五六号或十余号不等。及今日有罢至四五十号。查银价数日前每两换制钱二千一二百文,继则每两换制钱一千六七百文,日内止换一千余文,甚至有银无处可换。”同日,其他官员也报告说:银票与银锭的持有者纷纷到钱铺挤兑制钱,使“银价顿贱,军民无钱可换,市井日用突然不便。”[1](p342-345)对于北京市场来说,仅仅是一条太平军占领安庆,有可能北窜的消息,就使“银价顿贱”,几天之间,从每两换制钱2200文,下跌到1000余文,可见政治动荡对市场经济的巨大影响。这显然不是北京白银绝对数量的大幅度增加造成的。
    总之,林则徐不懂得“岁歉粮贵之时,银价必然下落”的深刻道理,是很正常的。在弄不懂的情况下,林则徐在奏折中如实地记录了西安在1846年发生的银价大幅度跌落的事实,认为银价“忽低忽昂,不能预料”,并留下了“其理亦不可解”的困惑。他的态度是实事求是的,这种政治品质是十分优良的。“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无论在任何时代,官员都应该保持这种正直、诚实的政治品格。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64.
    [2] 林则徐:《林文忠公政书》,光绪二年福州林氏刊本.
    [3] 汪辉祖口授,汪继培、汪继壕记录:《病榻余痕录》,嘉庆间刻本.
    [4] 包世臣:《安吴四种》,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
    [5] 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7] Tan chung: China and the Brave New World,pp.172-173. 转引自萧致治、杨卫东编:《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
    [8]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
    [9] 《清宣宗实录》卷235,道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中华书局,1986.
    [10] 中山大学历史系编:《林则徐集·奏稿》中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
    [11] Jacob, W. 4An historial inquiry into the precious metals, London, 1831,Vol. II, ch.XXVI.
    [1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14] 《汴梁水灾纪略》,河南大学图书馆藏稿本,署名痛定居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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