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1910年,江苏、浙江和广东省的牌照捐有的刚刚实施,有的甚至还在制订过程中便成为英国鸦片商和外交官干涉中国禁烟运动的口实。在鸦片商的极力怂恿下,英国外交官不顾人间道义,向中国政府发出了一次次抗议。在抗议无效的情况下,他们借中英两国代表谈判禁烟之机,试图阻挠中国的禁烟运动,设法延长在华鸦片贸易时间。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制约下,英国政府虽然没有根本改变其强行向中国输入鸦片的立场和政策,而在谈判桌上不得不做出了某些让步。 【关键词】 鸦片贸易 沙逊洋行 外交官 禁烟条件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清末禁烟运动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已经发表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从这些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出,关于中文的资料发掘和利用已经相当充分,不过,还有不少英文档案资料有待于继续发掘和解读。笔者曾经围绕着广东鸦片牌照捐的征收,利用英国原始档案资料,主要探讨了中英谈判代表的分歧和争论情况[1]。当时由于篇幅的限制,既没有具体说明英国鸦片商人及其利益集团通过哪些活动操纵和影响了英国政府的外交政策,也没有阐述英国的外交官在哪些方面顺从了鸦片利益集团的要求,同时受到了哪些国际国内社会限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再作探讨。 一、英国鸦片商的请求与其外交官的连番抗议 清末禁烟运动不仅在内陆省区开展得蓬蓬勃勃,而且在沿海地区亦富有成效。面对中国的禁烟运动,长期从事毒品贸易发了横财的英国鸦片商,不仅对于自己所犯下的罪恶行径没有丝毫的忏悔和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为了扩大鸦片贸易利益和延长鸦片贸易时间,对于中国官员的禁烟措施横加指责,唆使英国外交官干涉中国禁烟行政,试图制造摩察,再次挑起一场中英之间的新的鸦片战争,重演历史闹剧。 (一)关于两江总督取缔非法的“鸿春行”的抗议活动 1909年春天,江苏遵照《政务处奏定分给牌照章程》第五条规定[2],开始在本省推行牌照制度,通饬各属实力奉行,“务使膏土各店非有牌照不能售烟,吸食之户非有牌照不能购烟,渐收勒限减瘾之效。”[3]江苏推行牌照制度半年之后,一家名为“鸿春行”的鸦片行在南京开始挂牌营业,招揽鸦片生意。这家鸦片行既没有从事鸦片营业的历史,又没有得到官方的批准,分明是一家黑店,理应受到取缔和惩罚。“鸿春行”的老板——郭云敬之所以敢于顶风作浪,敢于违反国家法令,公开挑衅地方官府,是因为得到了英国鸦片商——新沙逊洋行(Messrs E. D. Sassoon & Co.)的公开支持。在“鸿春行”被查封和郭云敬被逮捕之后,新沙逊洋行的老板开始四处活动,他一面宣称,“鸿春行”是新沙逊洋行的合作伙伴,中国官员查禁“鸿春行”的零售鸦片业务,就是侵犯英国人的鸦片批发生意;一面请求英国驻南京领事和驻北京的公使出面抗议中国官员的查禁行动,要求两江总督立即释放郭云敬。 英国驻北京公使朱尔典(Sir J. Jordan)尽管意识到中国的法令只是对本国鸦片零售生意的规范,并非干涉英国进口商与中国购买者之间的批发贸易[4],利用这一事件抗议和阻挠中国的禁烟法令,“是不公平的”。但他还是多次出面督促中国官方,要求立即释放“鸿春行”的老板[5]。 (二)关于《杭州鸦片烟膏店牌照章程》的抗议活动 类似南京英国鸦片商抗议中国官方取缔“鸿春行”的事件也发生在浙江省的宁波。1909年,以禁绝土产鸦片为主要目标的浙江禁烟运动达到高潮。秋冬季节在全力铲除罂粟幼苗的同时,浙江巡抚增韫开始推行严格控制吸食鸦片的牌照制度。“实行凭照、牌照办法,遴委干员,分赴各属会同官绅,编定土膏店铺及烟籍人数,给发凭牌。所有大小膏店勒令归并,不准他项店铺零星带售,俾销数有可清查,庶吸烟者日渐减少,将来刻期禁绝。”[6]根据这一精神,浙江禁烟总局制订了《杭州鸦片烟膏店牌照章程》十条,要求在全省实施[7]。很明显,采取这一措施,既是合理的又是合法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彻底禁绝本省的鸦片吸食现象。然而,这也遭到英国鸦片商和外交官的蛮横指责和干涉。 1910年4月18日,新沙逊洋行在上海致信英国驻宁波代理领事巴尔(Acting Consul Barr)说,浙江巡抚增韫下令关闭宁波城以外的所有兼营商品和鸦片的行店,这一举措伤害了他们的利益,请求出面干预[8]。巴尔一接到大鸦片商的来信,认为“这是对英国贸易的严重歧视”。便向宁波当局发难说,禁烟局拒绝向宁波城外兼营商品与鸦片的店铺发放牌照,这伤害了新沙逊洋行的合法生意。他蛮横要求禁烟局为已经禁止营业的行店重新颁发牌照[9]。宁波领事的这一要求理所当然地遭到了中国官员的拒绝。英国代理公使麻穆勒(Max Muller)得知这一消息,认为巴尔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英国政府的观点相背离,因为在此以前英国外交官从未对中国官方通过颁发牌照控制零售市场的权利表示过怀疑。因此,麻穆勒制止了巴尔的抗议,并将这一事件的公文呈报给伦敦外交部,得到了英国外交大臣格雷的肯定[10]。 新沙逊洋行的老板看到宁波领事巴尔的抗议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立即联合9名上海的外国鸦片商向英国驻北京公使馆告状。这一次他们不仅仅是老调子重弹,抱怨他们“近来受到的待遇不够公平”,而是详细开列鸦片贸易对于英国和印度的重要财政作用,强调他们的毒品贸易的合法性不该受到侵犯,以其极为蛮横的语言,要求中国政府赔偿他们的损失。他们所开列的维持鸦片贸易的理由是:“(1)鸦片贸易是一个具有久远历史的贸易,在这一贸易中有大量的英国资金投入;(2)印度政府每年提供给我们大量鸦片,并允许我们在交纳出口税之后随时出口这些鸦片;(3)根据与中国签订的条约,我们可以自由经营鸦片生意,无论是中国的中央还是地方的官员都无权再次对于这些鸦片收税;(4)虽然在中国可以对成品鸦片抽税,但只能在消费地抽一次,并且要对中国的土产鸦片征收同样的捐税;(5)中国的垄断和对外国鸦片自由贸易的干涉都是侵犯了条约赋予我们的权利;(6)根据条约,我们将外国鸦片进口到中国是合法的,我们可以不受干涉自由出售鸦片。”[11]这些理由不过是对中英不平等条约的再次肯定,完全是老殖民主义的思维逻辑。最后他们怂恿说,“我们相信,一旦中国当局认识到英国政府不会容忍他们对外国鸦片合法贸易的干涉,他们就会停止阻碍,并遵守条约规定。”[12]在另一封信中,新沙逊洋行叫嚷道:“(英国经营鸦片的)商人希望英国政府使中国负担由于违约而造成的损失。”[13] 麻穆勒接到鸦片商人的抗议信件后,完全明白新老沙逊洋行等鸦片商人的目的是让英国外交官干涉中国政府限制的鸦片零售活动,自知理亏,没有完全按照这些毒品贩子的意愿行事。在他看来,中国政府如果直接干涉鸦片的批发市场,那就应该加以反对;但如果指的是间接影响批发市场和零售贸易,英国政府就不应该支持新老沙逊的观点。 (三)关于广东禁烟总局牌照捐的抗议活动 1910年5月5日,当《广东全省禁烟总局筹办推广牌照捐章程》还在讨论过程中[14],新老沙逊洋行等大鸦片商便致函香港商会,声称该章程是对《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的公然破坏,要求香港商会为保护鸦片商的利益采取必要的措施[15]。5月25日,印度部收到一份来自鸦片商的电报,发报人声称广东即将推行的牌照捐已经引起了商人们的恐慌[16]。6月14日,新沙逊洋行在伦敦向英国外交部递交了一份告状信,抱怨英国驻广州总领事杰弥逊不是按照他们的意愿,而是按照中国希望的那样考虑牌照捐问题,请求英国政府采取积极行动,撤销广州牌照捐,并要求广东省当局赔偿其损失[17]。6月24日,中国协会主席安德逊按照香港商会的要求,将其抗议广东牌照捐的电报转呈英国外交部,主要是要求英国政府采取措施,维持中英条约赋予的权利,确保印度鸦片在中国的贸易不受影响[18]。 英国外交部收到新沙逊洋行和中国协会的信件后,于7月1日,由路易斯·玛丽特代表格雷向他们分别复信说明,总领事杰弥逊已经解释了广州推行牌照捐的目的,即“为了防止大批量存贮鸦片”。[19]新沙逊洋行接到外交部的复信后,于7月6日向外交部写了一份长信,借指责杰弥逊之机,又不厌其烦地陈述了他们的观点。为了反驳杰弥逊的牌照捐是“为了防止大批量存贮鸦片”的说法,新沙逊洋行故意歪曲事实说,广州向来没有大批量库存鸦片,只是需要消费时才将外国鸦片输入。他还说,牌照捐名义上是针对外国熟鸦片,实际上是对生鸦片在运输过程中再次征税。因此,违反了《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的第2、3、5条[20]。第二天,新沙逊洋行意犹未尽,又向英国外交部写了一封信,强烈要求英国政府尽快采取措施,敦促中国官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广州的“令人反感的牌照捐”,并对英国鸦片商的损失进行赔偿[21]。 正是在英国鸦片商的极力怂恿下,英国政府决定向中国政府施加外交压力。 1910年6月17日,英国外交大臣格雷指示驻华公使提出两个条件,作为英国继续限制印度鸦片递减的前提条件:(1)现在正在中国考察鸦片生产情况的谢立山先生所提供的中国履行《中英禁烟条件》义务的报告,能够使英国政府比较满意[22];(2)保证英国鸦片商人在中国自由从事贸易,并且不得任意减少鸦片批发商的人数。如果中国政府接受以上条件,并且在禁烟十年期结束时中国已经根绝了土产鸦片,英国政府答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配合中国政府禁止印度鸦片输入[23]。英国驻华代理公使麻穆勒奉命之后,于7月9日向清外务部提出了谈判要求。 二 英国外交官在谈判中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一)英国代表要求中国政府撤销通商口岸有关外国鸦片贸易的限制 对于麻穆勒提出的谈判要求,清外务部于1910年7月22日做出响应,正式委派外务部右丞刘玉麟为中国谈判代表。中英双方代表于7月30日就第一次《中英禁烟条件》规定的试验期是否继续问题进行了第一次会晤。麻穆勒提出的备忘录主要内容有三:(1)英国政府在中方不能提供罂粟种植面积减少3/10的统计数据证明的情况下,准备承认中国的禁烟成效,同意将现存协议继续延长三年,一如既往继续递减从印度出口的鸦片总量。但是,前提条件是中国政府不得任意削减在通商口岸经营鸦片生意的批发商人数。(2)从印度出口的运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16000箱鸦片,可能在中途或目的地转运到中国。如果中国接受前一条建议,英国政府答应,在十年禁烟期结束时,只要中国停止了土产鸦片的生产,那么,英国将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禁止印度鸦片输入中国。(3)目前对印度鸦片出口采取的是直接限制,是否采取间接限制(即在中国的通商口岸限制鸦片进口数量),可以由中方做出选择[24]。 同一天,英国外交大臣爱德华·格雷致电代理公使麻穆勒,训令说:“如果你认为可以得出任何有用的结果,你可以暗示,如果中国政府对鸦片问题继续坚持目前的阻碍态度,英国政府将不得不考虑废除‘禁烟条件’;另一方面,如果他们撤销了牌照捐,并答应遵守现有条约规定,英国政府将同意提高进口税。”在另一则电文中,格雷进一步威胁说,“如果外务部承认牌照捐是非法的,中国政府应当撤销正在推行的牌照捐。或许可以对中国政府给予适当的压力,使之这样做。”[25] 8月1日,麻穆勒根据7月30日格雷的电报训令,向清外务部总理大臣庆亲王奕劻递交了一封信,说明发出抗议的理由。略谓:英国政府仔细研究了《广东全省禁烟总局筹办推广牌照捐章程》,认为第4、6、7条违背了《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的有关规定,授权驻北京公使向中国政府发出抗议。“如果中国政府答应撤销这一令人厌烦的章程,并遵守‘条约’规定的义务,英国政府同意相应提高目前的统一的进口税厘标准,不过,前提条件是中方提供土产鸦片增加捐税的有关证明。”[26] 得知英国外交部准备就禁烟问题与中国开始谈判的消息,英国的鸦片贩子立即发动了一场持续不断的请愿活动,试图直接操纵英国的外交谈判进程。7月18日,新沙逊洋行再次催促英国政府尽快采取紧急措施,迫使中国政府撤销广州等省的牌照捐[27]。7月19日,在鸦片商的鼓噪下,香港总督致电殖民部大臣克鲁伯爵说,鸦片贸易已经陷于混乱,香港的鸦片商强烈要求英国政府采取措施,设法撤销牌照捐[28]。7月22日,伦敦商会也向英国外交部递呈,特别强调说:“千万不要忘记,所有的鸦片都是从印度政府那里购买的,购买者购买印度鸦片的前提条件是根据条约可以在中国合法贸易,而鸦片商人在中国的这种权利应当得到英国政府代表的保护。”[29]与此同时,英国鸦片商还连续制造事端,为英国外交官提供抗议的口实。8月2日,在佛山三水地方一位商人携带20个印度帕特纳(Patna)鸦片球通过,由于没有营业执照,被缉私人员查获。同一天,又有一位商人携带两箱鸦片,也是由于没有执照在汕头被查获。货主被押往广州,在交纳了白银1855两罚款后获得释放[30]。英国鸦片商借机发动了新一轮抗议活动。8月6日,赫威特代表香港商会将上述事件电报英国外交部,请求格雷责令驻华代理公使尽快废除广东等省的牌照捐。8月9日,新老沙逊洋行也致电外交部,要求英国政府向北京发出强烈抗议[31]。英国驻华代理公使麻穆勒得到消息后,立即向清外务部发出了抗议照会。8月11日,香港商会致信英国外交部,除了老调重弹之外,反复强调的是,只要中英协议有效,英国商就可以依据条约自由经营鸦片生意。15日,中国协会在伦敦致函英国外交部,同样要求将撤销广东等省的牌照捐做为中英协商逐年递减印度鸦片的先决条件。他们谎称自己遭受的损失不下800万银元,说什么“最基本的正义应是根据条约规定从印度购买鸦片的英国商人应受到保护,避免因为任意违反条约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32] 9月28日,中国代表刘玉麟针对麻穆勒的7月30日的备忘录做出书面答复,略谓:逐渐递减从印度出口鸦片到中国的协议不是三年而是七年。如果中国政府未能履行禁烟协议,英国政府有权抗议;中国将利用1907年约定的条款在加尔各答派驻人员监视鸦片的拍卖和装运。英国应对转运中国的印度鸦片发放许可证和加盖印章,中国海关只允许持有许可证和加盖印章的鸦片进入中国。如果英国政府同意这种办法,中国将要求其他国家采取相同方案,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运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16000箱鸦片在途中转运中国[33]。 9月29日,麻穆勒在答复中列出英国继续执行1907年达成的“禁烟条件”的前提条件:(1)英国政府在下列三个条件下,根据1907年达成的协议,继续逐年递减印度鸦片输出量:(a)中国继续逐年递减土产鸦片产量;(b)中国政府应当撤销在通商口岸限制印度鸦片批发贸易的一切法规,并答应直到1917年底不在通商口岸颁布任何限制印度鸦片批发贸易的任何法规,也不会在通商口岸任意撤销经营印度鸦片的商人数量;(c)中国政府如果能够提供土产鸦片税厘增长的足够证明,英国政府同意征收印度鸦片的统一税厘也可以相应增长。如果中国政府违反 (a) 或违背(b)和(c),英国有权终止协议。(2)英国政府同意中国政府派出一名官员到印度监视鸦片的拍卖和装运,条件是他没有干预权利[34]。 从上述英国外交文件中可以看出,7月9日到9月29日,是双方确定谈判代表,并提出各自观点的初步阶段。在这一阶段,英国外交官在其鸦片利益集团的怂恿下,以是否继续执行1907年达成的“禁烟条件”为要挟条件,就印度鸦片的销售问题向中国政府提出了三项重要要求:一是要求中国政府撤销通商口岸鸦片商人数量的限制,二是要求中国政府撤销关于外国鸦片贸易的相关规定,三是要求中国政府以后不得针对外国鸦片颁布新的任何限制性法规。 (二)英国谈判代表向中国政府提出新的要求 麻穆勒的7月30日的备忘录经过印度政府和印度部的讨论和修改,于1910年10月24日通过电报传到英国驻北京使馆。经过印度政府修改后的协议草案,与麻穆勒的最初的备忘录相比,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拒绝中国官员在加尔各答对印度输华的鸦片箱加盖印章,认为这种做法对于印度政府的影响是不愉快的;二是暂时不宜协商提高印度鸦片的统一的税厘问题,除非中国政府完全答应英国和印度政府的要求[35]。格雷授权麻穆勒和休假后回到北京的朱尔典在修改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印度政府的提议行事”。11月1日,麻穆勒将一份几经修改的备忘录送交清外务部[36]。由于其中没有提及鸦片进口税厘的提高问题,清外务部官员于11月5日拜访了麻穆勒,要求与英国代表商议原来由英国代表提出的提高鸦片进口税问题。并要求麻穆勒或者以正式文件重新予以声明,或者在协议中将其具体化。于是,麻穆勒向庆亲王写了一封信,强调只有在印度政府提出的条件下,才能同意提高印度鸦片的统一的进口税厘。 就在这时,中国政府的主张也发生了变化。是时,资政院举行了开院典礼,各地官绅纷纷上书请愿。尤其是中国国民禁烟会的成立标志着禁烟运动走向新的高潮。10月12日,中国国民禁烟会会员60余人在北京西城区口袋胡同私立商业学堂集会[37]。参加这次大会的人员中,既有资政院的议员、大学堂的学者,又有外国传教士等对华友好人士。大会决议,“以国民名义,呈外务部,与英政府预行约定,以新订缩短年限届满时废止鸦片输入条约之期。” [38]12月2日,在资政院会议上有人提议以下一年的六月三十(7月25日)为彻底禁止土药生产和洋药输入的最后日期。中国国民禁烟会和资政院的这种要求不能不对正在谈判的中国外交官产生影响。因此,于12月5日清外务部会办大臣那桐告诉朱尔典说:“中国政府由于受到这一运动的影响,将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草案。”[39] 以上是中英禁烟谈判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一阶段,英国鸦片商继续向英国和印度政府递交各种请愿书,试图影响谈判结果。例如,11月8日,新老沙逊洋行再次致信外交部,说中国的鸦片市场形势仍然没有好转。他们希望英国政府指示驻北京的代理公使向清外务部发出强烈抗议,要求立即撤销广东等省的牌照捐[40]。12月12日,香港商会致信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再次抗议广州牌照捐,认为这种牌照捐无论是由广荣元行单独负责征收还是由鸦片行共同负责征收,都不能改变其“垄断”性质,要求立即撤销这种制度[41]。同时,英国外交官自食其言,拒绝了中国政府向印度加尔各答派出代表,监督鸦片拍卖和装船的正当建议。 (三)英国代表提出解决库存鸦片新问题 1910年12月23日,朱尔典致函庆亲王奕劻,巧舌如簧地说,英国政府为中国提供了一个极为友好的协议。他们根据中国的要求将期限顺延为七年;他们自愿放弃1907年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即要求中国出示在过去三年内本国鸦片种植减少的证据;他们对于广东省官方不断的非法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耐性;他们还表示,如果中国国内鸦片税确实有提高,英国愿意相应提高印度鸦片统一的进口税;他们还接受麻穆勒的建议,准备采取措施保证实际进口到中国的与计划递减的印度鸦片箱数一致。“总之,英国政府总是尽可能满足中国的要求,但是失望地看到中方并没有准备满足他们的愿望。”最后威胁道,英国代表希望中国政府继续研究麻穆勒11月1日备忘录的可行性和放弃它的严重后果[42]。 庆亲王奕劻于12月29日复信指出,中国政府愿意在麻穆勒的备忘录基础上继续进行谈判,并希望英国政府对于中国的两项要求给予明确的保证:其一,中国将尽快禁止罂粟种植和鸦片吸食,如果在不到七年时间内中国实现了这一目标,外国鸦片继续输入中国,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希望在已经禁绝罂粟种植的省区,英国政府允许中国官员禁止印度鸦片输入该省。其二,希望英国政府尽快采取措施,使协议允许递减进口的鸦片箱数与实际进口的鸦片箱数保持一致[43]。 朱尔典接到庆亲王的复信后,立即将中国的要求通过电报拍发给英国外交部,英国外交部又将其转发印度部和印度政府。印度政府和印度部的复电认为可以接受中国外务部的要求:第一,如果中国在1917年前完全停止了鸦片生产,印度政府保证即刻结束向中国出口鸦片;第二,如果中国有证据证明某一省区不仅禁止了罂粟种植,而且禁止了邻省鸦片输入,印度政府同意限制印度鸦片输入该省;第三,在下列三个前提条件下,同意推行印花制度:(1)撤销广东等省的牌照捐;(2)最少给出六个月的时间,以便处理通商口岸和香港库存的没有许可证的鸦片;(3)在六个月内,对于有印花的和没有印花的印度鸦片一视同仁[44]。这里隐藏着一个准备瞒天过海的计谋。在1906年清廷颁布禁烟诏令时,每年印度鸦片通过海关输入中国的大约有51000箱左右,另有16000箱虽然名义上是向东南亚其它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事实上其中的绝大部分走私转运到了中国。尤其是中国实施比较严厉的禁毒政策后,土产鸦片供应迅速减少,外国鸦片贩子开始哄抬鸦片价格,高昂的鸦片售价吸引更多的鸦片进入中国。香港总督、印度政府和鸦片商都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实行印花制度,严格按照计划递减的数目颁发许可证,对于鸦片贩子来说,就有两部分鸦片亟待处理:一部分是在1907年到1910年输入到中国尚未售出仍然库存在香港和中国其它通商口岸的鸦片;另一部分是名义上出口到其它国家和地区的16000箱中的大部分需要走私转运中国的鸦片。要让中国政府承认前一部分鸦片,允许在六个月内销售完毕,或许是可能的。要让中国政府接受后一部分无许可证的(即走私的)鸦片,将是困难的。 1911年元月27日,英国外交大臣格雷接到上述电文后,通知朱尔典就上述问题与中国代表进行协商。2月15日,中英双方谈判代表再次举行谈判。中国代表首先声明将在两年时间内完成禁种罂粟任务,接着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对于洋药和土药采取一视同仁原则。即中国政府所有关于禁止和限制吸食、贩运和生产土药的命令,也同样适用于洋药;二是对于洋药按照时价征税。即按照洋药市场价格变化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捐,每半年调整一次。朱尔典当即拒绝了中国代表的提议,强调只有在去年11月1日麻穆勒备忘录基础上进行谈判[45]。这时,朱尔典已经意识到英国关于《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的片面解释难以得到中国官员的认可,撤销广东等省的牌照捐也是困难的。因此,他请求英国政府对于本国鸦片商人的过分要求提出适当劝告,并提醒说:“新老沙逊洋行和其它公司多次要求保护条约权利。在严格遵守条约基础上,无疑可以制造事端以反对中国政府。但是,他们似乎忘记了这一事实,即现在的情况与签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时的情况完全不同了。”[46] 2月22日,中国代表又提出两项建议:其一,中国政府和官员为禁止鸦片而发布的法律和法规,同样适用于印度鸦片。其二,在禁烟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有了更好的禁烟计划,那么,就应该对现存的协议进行修改。朱尔典再次拒绝了中方的提案。而他提出的处理1911年前的库存印度鸦片方案也同样遭到了中国的拒绝。双方代表不欢而散[47]。 这是中英禁烟谈判的第三个回合,关键是库存鸦片问题的提出使双方立场陷于僵持状态。在这一阶段,广州和香港的英国鸦片商仍在积极活动。他们不仅极力怂恿英国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广东牌照捐的继续实施,而且蛮横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并帮助解决全部库存鸦片问题。 (四)关于库存鸦片问题的妥协与退让 1911年2月28日,中英谈判代表继续在北京谈判。中方代表要求将鸦片的进口税厘统一提高到每箱400两白银。对于中国政府的这一要求,朱尔典尽管当面表示难以做到,但他还是把它汇报给英国外交部。英国外交大臣接到电报后,立即转发给印度部和印度政府。3月3日,印度政府复电称:如果能够与中国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并撤销广东等省的牌照捐,印度政府不反对将进口中国的鸦片统一税厘提高到每箱400两白银[48]。格雷接到印度部的这一答复后,于3月18日训令朱尔典,授权按照印度政府的电报内容行动[49]。 3月17日,印度政府就库存鸦片问题进一步陈述其主张。在他们看来,印度鸦片销售出现的某些困难是中国官员推行牌照捐的结果。他们不仅要求中国政府放宽进口期限,以便其鸦片商人顺利销售库存鸦片,而且要求在新的条件签订之前,拒绝削减其鸦片出口量。甚至狂妄地提出,只有在满足他们的要求情况下,才同意做出如下让步:同意按照每箱中国土产鸦片税捐400两白银的标准征收印度鸦片统一的进口税;在1912年之后,将原来每年出口到非中国地区的16000箱鸦片降低为12000箱;如果中国在五年内杜绝了罂粟种植,他们也同意将其出口中国鸦片的时期缩短为五年[50]。 到3月22日为止,尽管双方经过了艰难的谈判,却进展不大。尤其是在处理库存鸦片问题上,中英双方立场针锋相对。中国政府代表坚决拒绝除规定的30600箱鸦片之外的18000箱库存鸦片。他们义正词严地说中国政府正在为了遏制毒害而削减鸦片进口,而不是增加鸦片进口[51]。朱尔典狡辩说,这些库存鸦片是在1907年前进口的,已经交纳了税厘110两,是合法的商品。如果禁止输入,英国的鸦片商人将遭受巨大损失。 3月24日,朱尔典与那桐继续商谈。朱尔典提议将禁烟期限按照印度政府的提议缩短为五年,那桐认为中国政府志在短时间内彻底禁止国内外的鸦片,不能认可这种期限。对于库存的18000箱鸦片,他能够提出的建议是,在以后的四年时间内按照平均数每年相应减少其鸦片输入中国的数量[52]。朱尔典认为这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当即接受了那桐的建议,并提出在新的协议签订之日,由香港总督署和中国海关税务司对于库存鸦片列出清单,并迅速贴上标签,以保证这些鸦片在中国得到与有许可证的印度鸦片同样的待遇[53]。 到了4月上旬,关于鸦片的谈判仍然没有最后的结果。一方面是中国政府正在思考是否提议废除《天津条约》,是否在1912年彻底禁绝一切土药生产,是否继续坚持在禁绝罂粟的所有省区立即禁止外国鸦片输入等问题,对于立即签订协议有些犹豫不决;另一方面是朱尔典在反复征询印度部、印度政府的意见,等待伦敦的明确训令。4月21日,格雷在给朱尔典的电报中指出:“英国政府希望你尽早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要考虑印度政府的观点。如果你认为可行,应把这些方案呈报给英国政府,以便得到批准。”同时指出,只要中国政府保证有许可证的和无许可证的鸦片拥有一样特权,英国政府同意从印度出口的有许可证的鸦片中减少相应的部分;如果中国政府继续坚持在禁绝罂粟的所有省区同时禁止印度鸦片输入,势必产生严重的后果,为了换取广州和上海作为最后结束鸦片的通商口岸的条件,甚至可以采用缩短鸦片输入期限的方案[54]。 朱尔典接到格雷的训令后,与中国代表就如何处理香港库存鸦片和印度鸦片停止向禁绝罂粟种植省区输入的条件进行了再次磋商。于4月25日达成如下协议:(1)自新的协议签订之日起,香港总督署和中国海关税务司应查清库存在香港和中国通商口岸的所有无许可证的印度鸦片箱数;所有库存在香港的印度鸦片应贴上标签在七日内运入中国通商口岸,在交纳110两税厘后,拥有与有许可证的印度鸦片一样的权利;新的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所有无许可证的印度鸦片只能输入上海和广州,这些鸦片在按照新的标准交纳统一进口税后,不许再转运其它通商口岸;英国政府同意在每年递减5100箱鸦片的基础上按照库存鸦片的总量自1911年起每年再削减1/4。(2)英国政府同意印度鸦片不得输入已经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已经禁止土药生产和输入的省区。然而,中国政府在彻底完成全国禁种罂粟之前,上海和广州不得拒绝印度鸦片的输入。(3)印度鸦片每箱统一进口税银为350两,一旦中国对土产鸦片征收了同样的税率,并撤销了地方当局对于大宗印度鸦片贸易的限制(例如广东省的牌照捐),新的规定即刻生效[55]。 格雷接到朱尔典有关上述内容的电报后,又接到印度政府关于将削减香港等地库存鸦片的时间由四年变为三年的建议,当即授权朱尔典签订协议,并酌情考虑印度政府的这一请求。由于1911年已经过去了四个月,改变当年出口计划,削减库存鸦片数千箱,的确存在一定困难。清外务部答应了这一要求。 (五)新的《中英禁烟条件》的签订 1911年5月8日,清外务部尚书邹家来与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新的《中英禁烟条件》。该禁烟条件用中文和英文缮写,各有4份。分为序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十条,主要内容是,中国在以后七年时间内继续采取措施禁种罂粟,英国每年继续递减印度鸦片5100箱;如中国有确实凭据证实在不到七年时间内完全杜绝了罂粟种植,则英国政府答应停止向中国输入印度鸦片;如中国某省先行禁种,同时禁止了土药运入,英国政府答应停止印度鸦片向该省输入,但同时规定上海和广州为最后输入之口岸,不受江苏和广东省限制印度鸦片之影响;英国政府同意将进口鸦片税厘每箱由110两提高到350两银,中国政府答应撤销广东等省关于大宗贸易的各项限制和牌照捐,并相应提高土药的同等税率;英国政府派人随时调查中国禁种情况,中国政府答应提供便利并派员协助;中国派员到加尔各答监视印度鸦片的拍卖、装箱和转运,英国政府答应提供便利,并实施鸦片许可制度,“发给出口准单,按箱编列号数”。 在附件部分规定:“条件签押日,所有在通商口岸存放关栈之印药未经粘有印花者及香港存积之印药未经粘有印花,确系拟销中国市面者,由中国税务司会同港属官员及领事官等开单登记,所有该项印药务须一一标记,完纳税厘一百一十两后,即得在中国享受条约权利,一与粘有印花者相同。……除业经商定每年减运五千一百箱外,英国政府现允于一千九百十二年、一千九百十三年、一千九百十四年,每年再为减少。其所减之数,按照条件签押日所查明存放关栈之无印花印药及香港存积之无印花印药及条件签押后两个月内起岸之无印花印药之总数合三分之一。”[56] 从1910年7月9日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就中国禁烟问题要求与中方谈判开始,到1911年5月8日中英两国代表签订新的《中英禁烟条件》为止,双方经历了整整10个月的艰难谈判。总的来说,在新老沙逊等大鸦片商人及其利益集团的各种活动下,英国政府和印度政府并没有根本改变其强行向中国输入鸦片的立场。英国外交官顺从鸦片利益集团的要求,不断向中国谈判代表施加压力,试图继续延长在华鸦片贸易时间,继续坚持和扩大鸦片贸易利益。不过,在中国外交官的积极抗争下,英国外交官也作了一些让步。新的《中英禁烟条件》的签订对于双方代表来说,都是既有坚持又有妥协。既是英国外交官顺从其鸦片利益集团的要求,千方百计地坚持扩大鸦片贸易利益的结果,又是中国代表在其人民的积极支持下坚持反对毒品危害的结果。 三 制约英国外交官行为的国际国内社会力量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英国外交官既顽固坚持又时有妥协的立场?如前所说,英国外交官在谈判中不断受到新老沙逊洋行等鸦片利益集团的操纵和影响。正像第一次鸦片战争和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一样,他们始终在坚持维护其鸦片贸易集团的利益。但是,时代毕竟不同了。 (一)两次国际禁毒大会的召开构成了对于英国政府的国际舆论压力 1909年2月1日在上海召开的万国禁烟会,标志着国际社会第一次团结起来开始向毒魔公开宣战。在这次会议上,美国与中国提议禁止鸦片贸易,限制毒品运输和吸食,得到与会国的理解和支持。英国面对这种正义要求,虽心怀不满而不便公开表示反对。上海万国禁烟会闭幕后不久,美国代表在其政府支持下,开始照会各国政府,建议在荷兰海牙城召开第二届国际禁烟大会,使上海会议达成的共识得到各国政府的尊重,并希望各国派出的代表有足够的权力,最终签署对于各国政府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禁毒公约。1910年6月8日,美国驻伦敦公使怀特劳·里德(Whitelaw Reid )致函英国外交部说,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尼德兰、中国、葡萄牙、波斯、俄国和暹罗等国已经同意派出代表参加大会,希望不久收到英国、法国和土耳其等国的通知[57]。 印度政府得到美国公使的信件后,反应非常激烈。在一封信件中他们旁征博引,列举了16种反对理由,不仅认为召开新的国际禁烟大会的决定过于草率,各国难以达成共识,而且认为制订禁毒公约没有实际意义,难于找到“实践的领域”,还认为美国人提议召开禁毒会议似乎包藏“祸心”。最后特别强调说:“在印度完全禁止向中国出口鸦片的生产,或放弃所有从事这项贸易的收入,都需要一段时间……我们不打算自愿以印度交税者的利益做出进一步的牺牲了。”[58]从这封信件中的矢口否认即将召开的国际禁毒大会的意义,可以看出英印两国政府感受到了空前的国际压力。 (二)英国人民反对鸦片贸易运动束缚了英国政客们的手脚 1910年春天,在英国发生了一场请愿活动。参加这次请愿活动的主要社团组织有英国反对鸦片协会、伦敦禁止鸦片协会、断绝英帝国和鸦片贸易基督教协会、妇女反对鸦片协会、教堂反对鸦片协会和爱丁堡反对鸦片委员会等,担任这些协会领导者大都是英国各个大学的教授和讲师,或者是著名的学者。2月8日,伦敦金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伦理学教授卡德科特(Professor Caldecott)将一份27名学者共同署名的信件寄送给英国外交大臣爱德华·格雷和剑桥大学的瓦特博士(Dr. Walter)[59]。他在信件中指出,参加签名的人,要么是英国大学伦理学和哲学的教授和讲师,要么是伦理学方面的著名学者,他们渴望爱德华·格雷仔细听一听学者们的观点,希望他们的政府对于中国的禁烟运动采取真正同情的态度[60]。在签名部分,他进一步强调指出,他们之所以发起这一请愿活动,是因为这些学者被中国政府的积极努力和中国人民的真心诚意所感动,使他们深深感到,“有一种道德的力量迫使大不列颠在鸦片进口问题上应当赋予中国能够完全的自由。”[61] 这份信件指出,1908年3月英国政府与中国签署的《中英禁烟条件》与以前他们的态度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他们既不愿贬低它,轻视它,也不愿坚持它。因为,他们一致认为这个协议的签订对于英国人来说,既不是良知的真正体现,也不是补偿其罪过的理想的援助计划。在他们看来,中国政府渴望缩短禁烟期限,他们在不同场合多次表达过他们感谢一切在缩短鸦片进口期限问题上对于中国的一切帮助。无论中国代表是否向英国正式提出缩短禁烟期限,英国政府都有义务停止其对华鸦片输入。因此,他们一致请求,即使缺少来自中国的任何官方提议,英国政府也应当主动修改其为期十年的鸦片输入计划,放弃条约规定的有关权益[62]。总之,这份由27名学者共同署名的信件,代表着英国人民的正义诉求,意在督促英国政府修改其既往的罪恶的鸦片生产和输出政策,主动废除强加于中国政府的有关鸦片的不平等协议,给予中国禁烟运动必要的帮助。 英国外交大臣格雷接到卡德科特转交的上述信件之后,一方面对于学者们的来信进行敷衍了事的回答,另一方面致信印度部大臣,共同商议对策。在给卡德科特等人的复信中,格雷声称除非由中国正式提出缩短期限,否则,英国将继续坚持十年协议。得到这样的答复,卡德科特教授大为失望,他当即致信外交部,愤然指出,英国政府继续坚持所谓的十年协议,是对全体英国人良知的一种亵渎,将使英国人在国际事务中无颜面对世界[63]。 与此同时,在格雷授意下,卡姆贝尔代表英国外交部于2月21日向印度部发出机要信件,授意印度部在复信中应当使爱丁堡和伦敦反对鸦片委员会相信,在禁种罂粟问题上,四川省的东部地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不仅没有任何进展,而且某些地区种植的罂粟的面积甚至超过了1908年以前。他要求,印度部的答复应当详细和具体,并且要与英国驻北京的公使保持相同的立场[64]。印度部大臣接到英国外交部2月21日的来信后,一方面认为目前印度部不可能提供详尽的具体的答复;另一方面指出,现在要讨论的不是鸦片贸易的期限缩短问题,而是到1910年12月三年试验期满,中国政府能否提供他们履行协议的情况,能否令英国人满意的问题[65]。 从以上这些信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外交部和印度部事实上已经拒绝了爱丁堡和伦敦反对鸦片委员会的正义请求,将继续坚持英国政府既定的鸦片政策。尽管如此,我们看到,英国政府的手脚已经受到英国人民抗议运动的束缚。 (三)富有成效的中国禁烟运动使英国外交官难以找到抗议中国的合适口实 富有成效的清末禁烟运动,不仅证明中国人民的禁烟决心是坚定的,各级官员在断绝毒品方面是真诚的,中国已经履行了1908年3月签订的《中英禁烟条件》所规定的义务,而且证明在没有外国干涉情况下,中国人完全有能力消除毒品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外交部决定委派其驻天津领事馆领事谢立山为其官方调查员,具体负责调查中国各地禁种禁运和禁吸的情况,主要目的是确定到1910年底,即禁烟三年试验期满,在种植罂粟方面中国政府是否已经履行了禁烟条件,是否在国内缩减了罂粟的种植面积,为英国的政策提供准确的详细的资料依据。根据谢立山的详细报告,中国在禁种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尤其是在盛产鸦片的云南、四川和山西在1910年已经基本消灭了罂粟种植,令其赞叹不已。 谈到云南的禁烟情况,他在结论中说:“云南省内罂粟种植的大幅度减少应当归功于云贵总督锡良。他在任期(1907年5月到1910年2月)内不知疲倦地致力于铲除罂粟,他宣布云南的罂粟种植必须在1909年1月21日全部根除。” [66] 谈到四川的禁烟情况,他在结论中说:“经过34天的亲自调查和其他人的证词,使我对于四川境内禁止罂粟种植的成果表示满意。而这个成功毫无疑问应当归功于总督赵尔巽的能力和魄力。”[67] 朱尔典在北京直接负责谈判,对于中国的禁烟运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怀疑到确信的过程。1911年3月11日,他在机密信件中终于承认:“对于中国人来说,目前对于洋药进行征税不是主要的,在不远的将来完全禁烟才是他们公认的目的。而且我认为,以他们的政治才能完全可以实现这个目标。在我看来,最大的鸦片产地——四川省的罂粟已经完全消失。这意味着中国三年前设定的伟大目标正在转折点上。除非出现巨大的阻力,否则,我没有理由怀疑许多中国人表达的愿望——在两年时间内完成禁烟运动。即使在现在仍有不少人认为,除了印度鸦片进口外,他们完全有能力坚持其切断供应的政策,而这正是将来威胁我们的危险所在。另一个季度的禁烟运动和去年一样成功,将会真的切断土药供应。而且我们将面临另一次反对继续印度鸦片贸易的骚动,对于它是很难抵制的。或许只有与中国达成协议,才可以防止有巨大盈利的鸦片贸易的中断。”[68] 1910年到1911年,尽管在禁烟问题上中英两国外交官之间时有摩擦,英国外交官最终放弃强硬的立场,主要是因为他们受到了国际国内各种社会力量的制约。这正如一位英国内阁高级官员所说的,“面对中国国内的禁烟运动,以及其他国家对此表现出的广泛同情态度。当中国政府试图限制国内鸦片生产和进口时,英国政府发现,遵照在不同情况下缔结的条约文字越来越困难。”[69] 总之,1911年5月8日签订的第二个《中英禁条件》,既是多种利益集团相互冲突和妥协的结果,又是多种社会力量相互制约的结果。 (文章原载:《近代史研究》2011年1期) 注释: [1] 王宏斌:《清末广东禁烟与中英外交风波》,《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 [2]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第5593-5594页。 [3] 《江苏巡抚陈启泰奏办理禁烟情形折》宣统元年三月十五日,《政治官报》第546号,第19页。 [4] India Office to Foreign Office, 26 Januar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Ⅰ,1910-1911, Wimington, Delaware :Scholarly Resources Inc, 1974, P.7. [5]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21 Februar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Ⅰ,1910-1911, P.6. [6] 《浙江巡抚增韫办理禁烟事宜折》宣统元年九月二十八日,《政治官报》第739号,第10页。 [7] 原章程很难找到,而在英国外交文件中保留有译文。The Opium Trade , 1910-1941, Vol.Ⅱ,1911, P.39. [8] Messrs. E. Sassoon and Co. to Acting Consul Barr, 18 April 1910, The Opium Trade , 1910-1941, Vol.Ⅱ,1911, P.55. [9] Acting Consul Barr to Sang Tao-tai, 28 April 1910, The Opium Trade , 1910-1941, Vol.Ⅱ,1911, P.36. [10] 格雷对麻穆勒说:“我同意你的决定,既不干涉中国对国内鸦片零售商的管理,也不要求对不具备资格的商人发放执照,而且我赞成你给巴尔的复信。”Sir Edward Grey to Mr. Max müller ;12 August 1910,The Opium Trade , 1910-1941, Vol.Ⅱ,1911, P.51.;另外参考Foreign Office to India Office, 28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 , 1910-1941, Vol.Ⅱ,1911, P.51. [11] Shanghai Opium Merchants to Mr. Max Müller, 20 June 1910, The Opium Trade , 1910-1941, Vol.Ⅱ,1911, P.43. [12] Shanghai Opium Merchants to Mr. Max Müller, 20 June 1910, The Opium Trade , 1910-1941, Vol.Ⅱ,1911, P.43. [13] Messrs E. D. Sassoon and Co. to Foreign Office, 19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 , 1910-1941, Vol.Ⅱ,1911, P.45. [14] 关于《广东全省禁烟总局筹办推广牌照捐章程》的内容,请参阅拙著《清末广东禁烟与中英外交风波》一文,载《近代史研究》2003年6期。 [15] Opium Merchants to Hong Kong Chamber of Commerce, 5 Ma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Ⅰ, 1911, P.79. [16] India Office to Foreign Office, 25 Ma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Ⅰ, 1911, P.67. [17] Messrs. E. Sassoon and Co. to Foreign Office, 14 June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Ⅰ, 1910-1911, P.73. [18] China Association to Foreign Office, 24 June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Ⅰ, 1910-1911, P.88. [19] Foreign Office to Messrs. E. D. Sassoon and Co. ; Foreign Office to China Association, 1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0-1911, P.1. [20] Messrs. E. Sassoon and Co. to Foreign Office, 7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15. [21] Messrs. E. Sassoon and Co. to Foreign Office, 8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15. [22] 谢立山,即亚历山大·霍斯Sir Alexander Hosie,1853-1925,英国外交官,1902年4月任英国驻成都总领事,1904年1908年任北京使馆代理商务参赞。1908年底,代表英国出席在上海举行的第一届万国禁烟会。1909年出任天津总领事。著作有《鸦片问题的探索:中国主要生产鸦片省区旅行记》 [23] Mr. Max Müller to Sir Edward Grey, 15 June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55. [24] Memorandum of British Legation, 30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86. [25] Sir Edward Grey to Mr. Max Müller, 30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51. [26] Mr. Max Müller to Prince Ching, 1 August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86. [27] Messrs. E. Sassoon and Co. to Foreign Office, 18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45. [28] The Officer Administering the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to Foreign Office, 19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47. [29] London Chamber of Commerce to Foreign Office, 22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49. [30] Sir Hewitt to Sir Edward Grey, 8 August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65. [31] Messrs. E. D. Sassoon and Co. and Messrs. D. Sassoon and Co. to Foreign Office, 9 August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79. [32] China Association to Foreign Office, 15 August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82. [33] Mr. Max Müller to Sir Edward Grey, Enclosure , 29 September 1910,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104. [34] Mr. Max Müller to Sir Edward Grey, Enclosure , 29 September 1910,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104-105. [35] India Office to Foreign office , Enclosure , 21 October 1910,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104-105. [36]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Enclosure , 6 December 1910,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181. [37] 《中国国民禁烟会初记》,《东方杂志》第7卷,第10期,1910年12月26日版,第327-329页。 [38] 《中国国民禁烟会初记》,《东方杂志》第7卷,第10期,1910年12月26日版,第327-329页。 [39]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Enclosure , 5 December 1910,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147. [40] Messrs. E. D. Sassoon and Co. and Messrs. D. Sassoon and Co. to Foreign office, 8 November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156. [41] Hong Kong Chamber of Commerce to Sir. J. Jordan, 12 December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24. [42] Sir J. Jordan to Prince Ch’ing, 23 December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12-13. [43] Prince Ch’ing to Sir J. Jordan, 29 December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18. [44] India Office to Foreign Office, 25 January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26. [45]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15 February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Ⅲ, 1911, P.43. [46]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28 January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Ⅲ, 1911, P.47. [47]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22 February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Ⅲ, 1911, P.51. [48] India Office to the Earl of Creice, 3 March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65. [49] Sir Edward Grey to Sir J. Jordan, 18 March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68. [50] Government of India to Viscount Morley, 17 March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85-86. [51]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22 March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82. [52]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24 March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85. [53]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30 March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89. [54] Sir Edward Grey to Sir J. Jordan,21 April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111. [55]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25 April 1911,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121. [56] 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711-713页。 [57] Mr. Whitelaw Reid to Sir Edward Grey, 8 June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Ⅰ,1910-1911, P.70. [58] Government of India to Viscount morley, 26 Ma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Ⅱ, 1911, P.3. [59] 参考Professor Caldecott to sir Edward Grey, 18 February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11, Vol. Ⅰ,1910-1911, P.16. [60] Professor Caldecott to sir Edward Grey, 18 February 191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Ⅰ, 1910-1911, P.13. [61] Professor Caldecott to sir Edward Grey, Enclosure in No.11,10 February 1910,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Ⅰ,1910-1911, P.13. [62] London and Edinburgh Anti-Opium Organizations to Foreign Office, 10 February 1910,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Ⅰ,1910-1911, P.14-15. [63] Professor Caldecott to Foreign Office,21 March 1910,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Ⅰ,1910-1911, P.24. [64] Foreign Office to India Office,21 February 1910,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Ⅰ,1910-1911, P.16-17. [65] India Office to Foreign Office,24 March 1910,The Opium Trade, 1910-194), Vol. Ⅰ,1910-1911, P.25-26. [66] Report by Consul-General Sir A. Hosie on the Cultivation of the Poppy and the Production of Opium in the Province of Yunnan, 15 April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Ⅲ,1911, P.144. [67] Report by Consul-General Sir A. Hosie on the Cultivation of the Poppy and the Production of Opium in the Province of Szechuan, 4 March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Ⅲ,1911, P.100. [68]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11 March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92. [69] India office to Foreign Office, 13 April 191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 Vol. Ⅲ, 1911, P.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