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苏联和东欧等国家发生剧变以来,一些多民族国家相继发生了政治动荡,甚至国家分裂。然而也有一些多民族国家民族矛盾得到缓和,重新实现了和平、合作与发展。笔者以为,在处理这些民族的矛盾过程中,多民族发展中国家在各自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已经安排或建立起来的族际合作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实际上,就政治学或比较政治学研究领域而言,不少学者结合多民族国家,尤其多民族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进行了富有开创性的研究。提出了“协和民主”“大联合内阁”“比例代表制”“聚合式民主”“权力分享”“合作式权力转移”“跨族联盟”“跨族投票”等新的概念和新的制度设计,在这些研究中都蕴含了大量有关族际合作治理的设计和思考。 一、族际合作治理的涵义 亚、非等地的殖民地从宗主国的统治下获得独立并建立国家以来,如何将有着不同利益追求和认同的民族群体纳入到一定的政治秩序中,就成为了新生的政权治理国家的重要任务。面对身份不同、文化各异的不同民族群体,如何协调和处理不同民族群体和平共存、合作发展问题也就成为了政府治理活动的主要内容,族际合作治理应运而生。 所谓的族际合作治理就是国家和不同民族群体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建立起旨在促进和发展不同民族群体之间,不同民族群体与国家间相互支持、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的机制和过程。不可否认,在多民族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作为民间的族际合作活动和行为。但只有在有国家支持和保证的条件下,才能发展一种更为稳定的、并对全局具有重要影响的族际合作。有鉴于此,族际合作治理有两层涵义:其一,从制度和机制角度说,指的是建立了由政府和不同民族群体共同参与的合作体系和机制;其二,从过程意义上看,指的是围绕共同利益和目标,针对不同民族群体之间、民族群体与国家合作中出现的共同问题和事务而展开的协调和管理活动。 二、族际合作治理的表现形式 在当代不少多民族发展中国家的治理活动中,族际合作治理已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活动的一个环节,并在如下几个方面得到了展开: (一)包容性价值观念建构 多民族发展中国家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民族或宗教群体,整个国家共同文化基础脆弱。要把这些认同各异的民族群体组织起来,就需要建立一种为各个民族或宗教群体可以接受的包容性价值。 (二)确定和维护平等原则 对多民族发展中国家而言,价值原则包括如公平正义、包容差异、平等自由等原则,其中民族平等原则对多民族共存与合作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不同民族群体在经济上、文化上和政治上存在着诸多的差别,甚至一些差别威胁着国家的统一和安全。要减少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就需要对那些发展比较落后的民族群体予以一定的特别对待,通过缩小差别,为不同民族之间进行合作提供共同的基础。此外,民族平等原则也受到各种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制约。近代以来殖民主义者人为的划定边界,给一些国家埋下了日后族际政治风险的种子。 (三)协商治理 多民族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治理首先是“合”。要使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不同民族群体能够“合”到一起,共同行动,其中需要诸多的协商工作进行。多民族发展中国家发展了两种不同形式的协商: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协商。在这种协商中,政府与不同民族群体代表进行协商,政府注意吸纳不同民族群体于一定的机构中,通过倾听民族群体代表的意见交流认识、进行沟通、形成共识,并在新的基础上强化共识、化解矛盾、实现族际合作。与之不同的是自下而上的协商。这里的“下”主要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团体和政党。他们通过一定的渠道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经过民主的“共识”生成机制转变为公共政策,维护和促进族际合作。在多民族发展中国家,是自上而下的,还是自下而上的族际合作治理,在不同国家可能各有侧重,但也会是两者结合的,即通过族际协商治理,化解族际合作矛盾和危机,达到族际合作的目的。 (四)培育族际合作文明 多民族发展中国家的族际合作治理离不开族际政治文明的建设。这种文明是一种不同民族群体在处理彼此关系上的一种包容的、相互尊重的进步状态,也是支持多民族发展中国家族际合作治理的精神的和社会的力量源泉。 (五)归位性治理 在多民族发展中国家,民族和民族之间、民族和国家之间、民族群体和个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甚至冲突。而对冲突的解决实质上是对离心性行为的一种纠正,并使那些可能或已经存在的“离心”性的行为重归和平共存,甚至走向相互合作的一种制度安排,这里有几个方面: 其一,预先处理机制。即在冲突和矛盾未扩展前,通过积极的沟通机制,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状况,防止潜在的族际冲突变为显性的冲突。 其二,打击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势力。在当代多民族发展中国家,极端主义势力对多民族发展中国家的族际合作治理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于这样的极端主义活动,中东不少国家和国际社会采取了联合打击活动,有效地扼制了其蔓延趋势,对维护中东地区的局势和国家的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价值,也对不同民族或教派的和平共存创造了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