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漢簡《蒼頡篇》“訟㕁”小考 汪燕潔 南開大學文學院 《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壹]》《蒼頡篇》簡70有“罪蠱訟㕁”一句,其形爲: 原釋文指出“訟㕁”之“訟”訓爲“争”,“㕁”(卻)訓作“退卻”,二字字義相悖,[1]存疑。王寧先生認爲“訟㕁”疑讀爲“訟獄”。[2]我們有不同觀點。 從字形來看,“”字形沿襲秦漢簡帛中的寫法,參考如下: (里耶秦簡 J1(8)157背) (睡虎地秦墓竹簡•日乙 198) (馬王堆漢墓竹簡•十問 11) (張家山漢墓竹簡•蓋廬 15) “卻”或作“郤”(如上睡虎地例),可表嫌隙義,與“隙”通。例如《馬王堆漢墓帛書•春秋事語 82》:“上下无卻然後可以濟。”《史記·項羽本紀》:“今者有小人之言,令將軍與臣有郤。”《説文·言部》:“訟,争也。”文獻中有“争隙”一詞,如《後漢書·吴祐傳》:“祐政唯仁簡,以身率物。民有争訴者,輒閉閤自責,然後斷其訟,以道譬之。或身到閭里,重相和解。自是之後,争隙省息,吏人懷而不欺。”“訟卻”即“争隙”,指紛争嫌隙,類義連文。 [1] 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頁137。 [2] 王寧:《北大漢簡<蒼頡篇>讀札(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2016/3/7.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2747 点击下载附件: 1938汪燕潔:北大漢簡《蒼頡篇》“訟?”小考.docx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