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用“十恶不赦”来形容极度恶劣,恶贯满盈,不可饶恕之人,那么“十恶”到底是虚拟概念,还是有具体指哪“十恶”呢?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是实有所指的。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现在《齐律》(由北齐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八议制度也是《齐律》首创的被后世广泛借鉴的律令之一,是专门为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齐律》明文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把以上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它的主要内容有: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唐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 历史上,文学作品中第一次出现“十恶不赦”这个词,是在元曲大家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里:“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