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荊州博物館在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紀南鎮高臺村編號爲J67的戰國古井中發掘了3枚有字殘簡,已有學者對其進行了研究。其中, 整理者釋文作:[1] 簡1:又(?)一婦人從䢿(鄢)言 簡2:胃(謂)䢿(鄢)既逾邑造以 簡3:僕駝造告郯陵公䣆公 潘燈釋文作:[2] 簡1:又(有)一婦人從䢿(鄢),言 簡2:胃(謂)䢿(鄢)既逾也,誥以告 簡3:僕駝誥告郯陵公、䣆(陘)公 我們將釋文隸定如下:[3] 簡1:□一婦人從䢿(鄢)言 簡2:胃(謂):䢿(鄢)既逾也,造以告。 簡3:僕駝造告郯陵公、䣆公 2號簡記載的“䢿(鄢)既逾也”,可參包山102號簡反面記載的“既逾於郢,將須。”陳偉先生指出“逾”在《鄂君啟節·舟節》、《老子》甲組19號簡以及《國語·吳語》中,訓爲下、降。聯繫102號簡背面所記,這裏可能是指蔡由新都至郢之行。“下”有去、到義,多指從北到南、從上游到下游。[4]“鄢既逾也”可以理解為“既逾於䢿(鄢)也”,是指“已經(從某處)到達鄢”,其主語很有可能是“一婦人”。 2號簡“造以告”與3號簡“造告”的“造”字,潘燈認為均應讀為“誥”,或為“告”的異體,讀“誥”;也可能是“誥”的專用省變寫法。“誥以告”與包山133簡中的“以誥告”只是字的順序有變,表意當相同。[5]此說有可商榷之處,包山133號簡“僕以誥告子宛公”中的“誥”寫作,右邊所從與“造”所從的明顯不同。[6]并且,包山133號簡“僕以誥告子宛公”的“誥”有可能是名詞,類似起訴狀。[7]我們認為“造以告”、“造告”可與包山137號簡反面的“僕軍造言之”的“造言”聯繫起來,《小爾雅·廣詁》:“生、造、奏、詣,進也。”“造言”、“造以告”、“造告”均為文書簡中的術語,指下級對上級報告時的進言。 3號簡中的“僕駝”和包山137號簡反面“僕軍造言之”的“僕軍”結構一樣,“僕軍”即131號簡的“唐公景軍”的自稱,由此可見“駝”為人名,為官署中的辦事官員,由他向郯陵公、䣆公報告。 [1]蔣魯敬、劉建業:《湖北荊州高臺戰國古井群J67出土楚簡初探》,《簡帛》第十二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 [2]潘燈:《荊州高臺楚簡再探》,武漢大學簡帛網,2017年4月6日。 [3]整理者说沒有發現三枚簡之間的邏輯關係,所以未進行拼合。單育辰認為三支殘簡可拼合爲簡3+1+2,這個意見值得重視(此為單育辰先生面告)。但因不能確定是否還有其他相關而未發現的竹簡,我們暫不拼合三枚竹簡。 [4]陳偉:《包山102號簡解讀》,簡帛網,2007年2月15日。 [5]潘燈:《荊州高臺楚簡再探》,武漢大學簡帛網,2017年4月6日。 [6]“告”與“造”字形差別,可參陳劍:《釋造》,《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一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 [7]陳偉:《包山楚司法簡131~139號考析》,《江漢考古》1994年第3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18年10月23日11:0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