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尊重田野与保护非遗:田野中的伦理选择 田野伦理问题近年来越发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下,民俗学田野作业同样也面临着伦理的挑战,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尊重田野与保护非遗之间的张力。传统的田野调查是以民俗事象为研究对象,学者的研究活动虽然会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在一定程度上对田野造成影响,但是在原则上还是要求尊重田野本来的生态,既不能带有价值判断,也不能进行破坏或改造。然而非遗保护活动不仅要求认识既有的民俗,而且通过保护实践来改变民俗本身的存在方式,民俗已经不再是客观的认识对象,而是民众和学者主观实践过程和实践成果。民俗学者在非遗田野中需要发挥多种层面的主观能动性,涉及参与非遗项目的申报与认定、与传承人的合作共谋,以及非遗传承方式的改造等。 在非遗运动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对非遗的申报与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关于非遗的认定是一种价值判断,然而民俗学者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进行判断的权利依然需要考量。在学科要求中,民俗学者在进入田野时,一方面需要避免先入为主的有色眼镜,摒除预设的调查目标或怀揣预先成见,正确处理理论预设与田野实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悬搁价值判断,悬置我们日常生活体系和业已形成的人文社科体系、各种知识或判断。我们每个人都在其自身的日常生活中具备一种自然态度,我们通常将这个世界,包括自己的世界视为理所当然的存在并将自己与他人的沟通视为理所当然,不可避免地会根据我们以前的知识对研究对象进行某种理论预设。而在非遗认定的过程中,民俗本来的特质也使之拒绝外在的价值判断。民俗的口传心授方式具有活态性,每一次表演都是创造。并没有什么正确的文本,并不能说某一个文本比另一个文本更加真实权威,每一次表演都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过去对文化有精华和糟粕的二分法忽略了文化的有机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根源于我们老百姓的信仰习俗、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而在过去人们常常将信仰习俗视为封建迷信的文化糟粕,如果舍弃这些,文化遗产就无所依附,最后会慢慢地枯竭。 与传承人的共谋合作所反映的是田野关系,田野关系是田野作业的核心,指田野工作者根据田野调查研究的需要所建立起来的与研究对象之间的社会关系。它的基础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学术合作协议,田野作业的成功与否,取决于田野关系。[9]231通常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是进入他者的文化,人类学家在田野工作之后除了短暂的重返,往往可能不会与报道人有更加密切的关系。但是民俗学则不同,尤其是中国的民俗学科往往是以学者自身所拥有的民俗作为调查对象,特别是在非遗运动中,民俗学者往往与传承人形成合作关系。因而在非遗调查中,田野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民俗学者与传承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研究者与报道人的关系,而是要与民俗主体共同进行民俗实践乃至改造,甚至是改造传承人这一民俗主体本身。当前的非遗保护的关注点在于传承人与传承方式,非遗在保护过程中面临着缺少传承人的艰难境遇,传承人群体自身面临着普遍老龄化的问题。由于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传承人的传统技艺在其生活中无用武之地,他们以及后代或徒弟经常面临着生计问题,以至于很多传承人都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了自己所掌握的技艺,甚至不愿意收徒。而在传承方式上,原有的口传心授是与传统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随着社会的变迁,尤其是现代传媒已经进入乡村日常生活,口耳相传的方法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而政府与学界提出各种保护措施,希望改造非遗的传承方式,尝试建立传承团体,打造学习培训班,但是在改变传承方式的过程中是否会对非遗民俗本身带来消极的影响,这一点依然需要考量,而如何在保护的过程中不伤害非遗原本样貌始终是非遗保护的一个关键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承载中华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我国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十几年来,不仅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应,也深刻地影响了与之密切相关的民俗学学科。民俗学者在参与非遗保护的同时,也感受到了非遗保护运动对田野的影响以及对学理的挑战。经过十余年的非遗普查之后,当前更需要精细的田野调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或区域进行地方民俗的深描与精研。民俗学者在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口述史记录的同时,不能忽视共同作为民俗主体的群体以及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民俗学者亦应该反思保护非遗的社会需求与尊重田野的学科伦理之间的张力。 (原文载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06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