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韩合并条约》共计八条,原文为国汉文(韩文和汉文混写)和日文两种文本,现经编者将其内容直译为汉文。现代汉语版本参见参考资料二的链接。 韩国皇帝陛下及日本国皇帝陛下顾念两国间之特殊而亲密之关系,欲增进相互幸福,永久确保东洋平和,为达此目的,确信不如并合韩国于日本国者,两国间兹决定缔结并合条约。为此韩国皇帝陛下以内阁总理大臣李完用、日本国皇帝陛下以统监子爵寺内正毅,仍各任命其为全权委员。右列全权委员,会同协议,协定左开诸条: 第一条 韩国皇帝陛下将关于韩国全部一切统治权,完全且永久让于日本国皇帝陛下。 第二条 日本国皇帝陛下受诺其前条揭载之让与,且承诺并合全然韩国于日本帝国。 第三条 日本国皇帝陛下对韩国皇帝陛下、太皇帝陛下、皇太子殿下并其后妃及后裔,各应其地位,使享有相当之尊称、威严及名誉,且约供给十分之岁费以保持之。 第四条 日本国皇帝陛下对前条以外之韩国皇族及后裔,各使享有相当之名誉及待遇,且约供与必要之资金以维持之。 第五条 日本国皇帝陛下认以有勋功之韩人而应特为表彰者,授以荣爵,且与恩金。 第六条 日本国政府以前记并合之结果,担任全然韩国之施政,对遵守该地施行法规之韩人之身体及财产予以十分之保护,且图增进其福利。 第七条 日本国政府对诚意忠实尊重新制度之韩人且有相当资格者,其于事情所许之范围,登用为在韩国之帝国官吏。 第八条 本条约经韩国皇帝陛下及日本国皇帝陛下之裁可,自公布日施行之。 隆熙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内阁总理大臣 李完用 明治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统监子爵 寺内正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