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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体”与“夷夏”:鸦片战争前中英观念冲突的历史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9-01-02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newdu 参加讨论

    
    
    “国体”与“夷夏”:鸦片战争前中英观念冲突的历史考察 
    
    吴义雄 
    
    《学术研究》(广州)2018年第6期 
    
    内容提要:19世纪前期,中英关系演变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两国之间围绕清朝秉持的“夷夏”观念而发生长期争端。由此产生的种种纠葛可以理解为“文化冲突”,但这些争端实际上与经济、政治利益密切相关。1814年中英双方因阿耀案原因的表述问题产生的交涉导致了有利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新章的出现。1816年阿美士德使团与清廷之间的礼仪之争,服从于英人对礼仪问题与其在华贸易利益关系之理解。1830年前后,英国人将清廷制订的制度看作他们“屈辱”的来源,展开长时间的抗议。由于其时清朝不会因其抗议而改变其制度,这样就在英人中将中英关系问题逻辑地导向武力解决的舆论或建议。这一脉络可为我们理解鸦片战争前中英关系的巨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19世纪前期,中英两国的社会制度迥然相异,思想观念体系亦判然有别。两国的交往主要是在广州口岸开展的贸易。其时清朝上下秉持“天朝上国”观念,围绕广州贸易所建立的制度体系、管理方式处处显示出“夷夏之防”的思想;而英国此时期渐成傲视天下的强大帝国,在与清朝的交往中亦时时彰显其“国家尊严”。因这种观念差异而引起的种种纠葛常被称为“文化冲突”。本文希望探讨的问题是,这两种思想观念之间的冲突如何体现在具体的交涉当中?观念问题与现实利益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在中英关系整体上发生阶段性演变的同时,这种观念冲突的内容、形式及其程度,有无同步演进的脉络?本文将结合鸦片战争前中英关系的演变过程,就中英之间围绕“夷夏”观念而产生的冲突进行考察和分析,以期对上述问题有所认识。 
    
    一、“国家名誉”与通商章程:1814年中英冲突中的观念问题 
    
    自马戛尔尼使团来华至鸦片战争爆发的近半个世纪中,中英之间在一系列问题上发生冲突。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包括:1808年英军占领澳门事件,1814年因多种原因而导致的“停止贸易”事件,1816年阿美士德(William Amherst)使团来华事件,1829-1831年因行商破产和管束“夷人”章程而发生的连串冲突事件,以及1834年的律劳卑(John Napier)事件。除1808年英国占领澳门事件外,其余事件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观念冲突的成分。 
    
    1814年的中英冲突是由一系列的具体事件构成的。1813年下半年,因广东当局拒绝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任命的剌佛(J.W.Roberts)到广州就任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主席,引起英人的强烈不满。①1813年9月起,因第二次英美战争而与美国处于战争状态的英国,派“罢孻仁号”等兵船长期梭巡于珠江口水域,逗留不去。广东当局高度紧张,为此向英商馆特选委员会展开近一年的交涉。两广总督蒋攸铦甚至一度下令封舱,禁止英人贸易。为了迫使英人就范,广东当局还采取拒收英人汉字书信、禁止其雇佣中国仆役等措施,导致英人强烈抗议。在双方交涉过程中,通事阿耀案的发生令局面更为紧张。关于这一案件,笔者最近已有专文讨论。②这里仅就其与中英观念冲突相关的部分做进一步论述。 
    
    阿耀名为李耀,又名李永达,广东南海县人。他从1804年起为英商服务,后为广州林广通事馆帮办,与广州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主席益花臣(John F.Elphinstone)等关系密切。他在嘉庆十五年(1810)以李怀远之名报捐从九品职衔;嘉庆十八年(1813),又进京加捐中书科中书职衔。他此行受英人之托,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带礼物及信件给时任军机大臣的松筠。松筠当年在马戛尔尼使团回国时,一路陪同护送到广州,英人对他印象颇佳。1811年他任两广总督,与英人之间有良好的互动,故英人希望与这位在朝大员保持联络。③阿耀于阴历四月底到京,向松筠呈送益花臣的禀帖和礼品。松筠在5月31日上奏英人送礼之事,表示“此虽外夷恭顺天朝、感激奴才之意,惟是人臣无外交,其呈递物件理合奏明发还”,得嘉庆帝朱批认可。④英人的禀帖、礼物则由新任粤海关监督祥绍带到广州发还。⑤ 
    
    但1814年10月4日,阿耀被南海县差役逮捕,随即监禁数月,后被发往伊犁充军。广东官方公布其罪名有二:其一是他曾受雇于英吉利夷商,乃是“身服贱役”,但他又报捐职衔,犯“冒滥名器”罪,按“隐匿公私过名以图选用”例,应发附近充军;其二是他为英人提供“估看茶叶高低,评定价值”等服务,收受英人银两,按乾隆年间《防范夷船规条》,“凡向夷人借贷勾结,照交结外国诓骗钱财”例,应发边远充军。⑥但以益花臣为首的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却对广东官方指控阿耀的理由提出了质疑。 
    
    其时正值中英双方紧张交涉之际。由于英国兵船“罢孻仁号”长期盘踞在珠江口,且与美国武装商船发生冲突,两国船只甚至在黄埔发生炮战枪战。⑦两广总督蒋攸铦为迫使英舰退走,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在1814年9月24日下令封仓,停止英美两国贸易。在“罢孻仁号”暂时驶往外洋后,蒋攸铦在10月7日宣布恢复贸易。但是,此时英商馆特选委员会却拒绝恢复贸易。益花臣在10月12日致函伍浩官,表示由于对广东大宪多种措施不满,英人“不能复办贸易”,决定派特选委员会成员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中方文献中称其为“三班”)到广州与官方商谈,如官方拒绝谈判或谈判未成,则将“上京求大皇帝伸冤”。⑧随后,特选委员会和皇家战船霍奇森舰长(Capt.Hodgson)决定,未到黄埔英船不进口,已进口船只离开黄埔。⑨急于结束对峙、恢复正常贸易的蒋攸铦同意斯当东到广州谈判,斯当东于10月20日从澳门到广州。此前,益花臣等以禀帖形式提出了多项“冤屈”要求昭雪。⑩但斯当东在与佛冈同知福荫长等官员开始会谈时,首先提出的并不是这些“冤屈”,而是对阿耀案原因的质疑。他根据所看到的蒋攸铦报告阿耀案的奏折,认为其陈述的案由涉及英国人,故要求广东官方澄清两点:其一,官方将阿耀逮捕是否因为他与英国人之间的日常联系;其二,是否因为他在1813年为英人带礼物书信给松筠。他认为如果阿耀因这两个原因被捕,则有辱英国“国家之名声”,“恐受牵连”,“甚属忧闷”,故“不得不问明原委”。(11)即是说,阿耀之被捕拿问,究竟是因为他违例捐官,还是因为他和英人私通?如果是后者,则英国人在这一案件中就被当作某种邪恶的力量,以致与其交往就意味着犯罪,必须加以惩处。斯当东等认为蒋攸铦等的说法事关英国国家声誉,就是基于这种逻辑。清朝官员通常所用的“夷性犬羊”、“罔知法度”、“夷人奸狡”之类的说法,其实就是这个意思。 
    
    福荫长等建议蒋攸铦对英人疑问加以回应。11月1日,蒋攸铦和粤海关监督祥绍联名向英国大班益花臣等下谕,重点就阿耀是否因其充当英人信使而获罪作出解释:“至上年大班益花臣致送前人松阁部堂礼物,托李耀顺带进京,该大班虽不知有干禁令,而出于恭敬,心本无他,业经奏明发还,并无嗔怪之意。此时之办李耀,与此事毫不相涉,无庸疑虑……”(12)这就回答了英人的第一点担忧。然而斯当东并未就此罢休,在蒋攸铦等发出谕帖的次日再次呈禀,说虽然蒋攸铦称李耀案与上年带礼物给松筠之事无涉,但益花臣等“总未想有牵连自己”,要求蒋再次颁谕说明:“李耀通事,人若真是有罪的人,其罪并不在服役或与夷人往来,在捐官而已,若不捐官并无罪、无不是也,因此再者敢禀呈,大宪仁心好意,恳求施恩批回,示知卑职,此意是否?我大班等闻知事如此,即更为放心无虑。”他再次强调,提出这一点,是因为如果阿耀因其与英人的交往而被治罪,则会“伤本国圣主、国家之名声”。(13)他和益花臣等要求蒋攸铦以谕帖的形式,就上述第二点问题再做澄清,说明阿耀案并非因为其“通夷”,只是因为其“捐官”而起的,从而明确:阿耀作为中国民人与英人交往并不构成其获罪的原因,他与益花臣等英人的交往与案件无关。 
    
    对于这一点,11月1日蒋攸铦等谕示中所引福荫长等的说法是,阿耀案乃“内地民人违犯禁令,本不致累及外夷”,“李耀现犯案情无涉该大班”,而蒋、祥的说法则是:“天朝有罪之人自当拏究承办,并未问及夷商”。(14)他们的意思都是,阿耀案纯属内政,无涉外交。但这种表态未令斯当东等满意,是因为他们希望官方说明阿耀并非因其与英人的关系而被惩处,要求澄清的是案由;而广东官员表明案件不会将英人卷进去,说的是办案的目标,令英人有答非所问之感,故再次呈禀要求澄清。蒋攸铦对英国人的一再要求大为不快,指其“出乎情理之外”,(15)但又不愿因此决裂,在11月5日再发谕帖,说明李耀获罪因由:“天朝定例,无论在何处曾经服役帮工者,一概不准捐官。李耀亲供嘉庆九年间曾受雇在夷馆服役,今又冒捐官职,焉得不办?其罪不尽在于服役也。至云与夷人往来,李耀近年帮办通事,自然常往夷馆,夷人断无往来其家之事”。(16)一向被他轻视的“夷人”竟然一再迫使他澄清其职权之内所办案件的缘由,令他极为恼火,感到尊严被冒犯,故他在谕帖中警告说:“若此次示谕之后,尔等再有禀渎,则竟是李耀交通作弊,即当加重治罪,转与尔国声名有碍,毋得自俣!”(17) 
    
    斯当东却不为所动,认为这几句话“似有碍我们公司”,再一次呈禀,坚持要求蒋攸铦“将此数句除去”,重新给谕。(18)蒋于11月9日再次重申惩办阿耀与其给松筠带礼之事无关,“只办他一人之罪,夷商不用疑虑”。但却未提与英人交往是否其获罪之由,且明显被斯当东的执拗所激怒,指责其“执迷不悟,已到黄埔之货船尚未开舱,未进口之货船亦不进口,该国船只货物数百万货财听其坏烂,而为中国一罪人求情,大不可解!”(19)蒋攸铦转而向益花臣做工作,说斯当东如此乖谬,乃是打算弄坏局面以嫁祸益花臣,以便取而代之,但益花臣立即回信说,他派斯当东往广州谈判,“大宪不听他代办,即是欺负我一般,他、我并非两意。我们止想公平礼貌看待而办贸易之事,大宪不肯听理则贸易办不来。”(20) 
    
    双方在这一点上相持不下,几乎决裂。11月12日,斯当东出走广州,声称要去京城申诉,使广东当局极为紧张。最后通过行商居中说项,各让一步,重新谈判。益花臣在11月13日表示,斯当东坚持要蒋攸铦按其所请纠正谕帖中的说法,“止系免将来两下想错而已”,即阿耀是否因交结英人获罪,此点如不讲明,会对未来双方关系留有后患。(21)次日,斯当东向粤海关监督祥绍呈禀,表示“李耀之事既然不牵英吉利国或英吉利人,我等断无再禀此事之意”,但他同时又指出,蒋氏“谕内有‘交通作弊’四字,实在不知何故有此轻慢英吉利国之词”,仍不能接受此四字。不过,他强调现在重要的是官府派员到商馆商谈“我公司紧要事”,即他们提出的英人地位及贸易事务方面的要求,如得不到满足,则“我等远国之人实在没奈何,应暂停息贸易,备船由海进京,求圣主大清国大皇帝伸屈,必致长久有益”。(22) 
    
    英人这种软硬兼施的策略奏效,蒋攸铦当天即同意派员重开谈判。益花臣等随后提出关于贸易及交往问题的11条要求,并说,蒋攸铦11月5日谕中“如再有禀渎,则竟是李耀交通作弊”,“此数句似有碍我们公司”,要求“施恩将此数句除去”。(23)蒋攸铦于11月27日再发谕帖谈及阿耀案,要益花臣等“仍遵前谕,谨慎小心约束夷众公平交易,不得听信浮言,妄生疑虑”,但谕中已无“交通作弊”之类的言辞。(24)12月2日,粤海关监督祥绍公布了经过双方谈判、广东官方批准的新的贸易章程,英人在文书往来、交往方式、贸易管理、生活条件、船只进出、内外交通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得到了全面的满足。 
    
    观察这一过程可以看到,斯当东等宣称为英国的“国家名声”而争,并非无根的口号。益花臣和斯当东等特选委员会成员对阿耀案缘由提出的两点质疑,实际上也是他们对于阿耀案原因的真实判断。他们对此案的结论是,“阿耀受到惩处,因为他当外国人的代理人和信使”,当局“必须防止任何其他中国人从事同样的活动,并以通事阿耀为榜样”。(25)至于阿耀与英商馆特选委员会之间的密切关系对案件的影响,英人更深信不疑。(26)而斯当东在交涉中的言行,就是针对官方因阿耀与英人交往对其治罪这一点,集中展现英国的“国家名声”不可轻慢的意志,这与使节觐见拒绝叩头,具有相似的精神意蕴。另一方面,蒋攸铦等惩治阿耀具有多重原因,笔者已另文论述。但他在奏折等文件中一直采用“与英夷交通勾结”的说法来说明阿耀案件,既因为他内心深处存着“夷夏之防”观念,亦因这种说法是清朝内外长期习用,故皇帝可以理解的语言。故蒋攸铦与斯当东之间关于如何表达阿耀案因由的较量,的确是一种观念的冲突。 
    
    需要说明的是,11月12日斯当东出走广州,是以不惜断绝中英贸易威胁广东当局的,赌的是蒋攸铦等必不会让此情况发生。因为英人相信清政府和广东当局虽然声称允许其来粤贸易只是为了“怀柔远人”,但贸易带来的巨大利益是他们不会轻易放弃的。故他们以停止贸易为手段、以“国家名声”为焦点,利用蒋攸铦等急于结束冲突、恢复贸易的心理,通过一再迫使蒋攸铦声明该案与英人无关,来澄清“阿耀并非因与英夷交往而获罪”这一点,使潜藏在蒋攸铦等内心的“夷夏之防”的意识,无法成为其在双方较量当中采取强势立场的正当理由;通过迫使蒋攸铦等接受了他们的意志,以抵消其心中长久以来“天朝上国”的自我意识所赋予的心理优势。(27)这就在谈判中加强了英人的地位,达到了其在一系列问题上的目的。12月2日贸易新章程的公布,证明英人的这一策略是成功的。这个过程表明,斯当东等在“国家名声”与通商利益之间构建了一种逻辑联系。他后来总结说,这次对抗使中国官员“收缩了对于外国人的一般不利评价,对英国有利”,表明了“我们的良好信念是无可怀疑的,我们拥有充分的实力和办法以坚持我们的正当诉求,同样也不缺乏智慧和谋略,以阻止那些无理不公的企图”;并且,英国人由此赢得的中国人的尊敬,保证了贸易的繁荣,也使所有到广州贸易的外国人均沾其利。(28)因此,英人对其“国家名声”的捍卫是与其对具体利益的争取联系在一起的。 
    
    二、礼仪与利益:阿美士德使团的礼仪问题 
    
    斯当东关于国家尊严与贸易利益的逻辑,在1816年阿美士德使团与清廷的礼仪冲突中更清晰地呈现出来。当1814年11月30日蒋攸铦向皇帝报告广东发生的种种风波时,他肯定认为持续经年的冲突和交涉终于落下帷幕。但他未想到英人正在酝酿更高层面的交涉事件。益花臣和斯当东等组成的特选委员会本质上是一些商人,他们明白迫使广东官府同意的条款,将受无法控制的政治因素之影响。所以益花臣在禀帖中表示对贸易新章“安心”、“可喜”的同时,也表示怀疑将来“复有误事”的可能性。(29)他深知,要将他们的利益置于稳固的基础上,需要在更高的层面解决问题。于是就有了1816年阿美士德使团的派遣。 
    
    英国东印度公司秘密商务委员会致阿美士德使团的函件中说:“根据驻中国的公司机构、董事部和摄政王政府的意见,从本国派出一个使团的原因,是由于过去一段时间广东地方政府对待该处的公司代表人的行为是粗暴、反复和纷乱的,因此他们已经阻碍和困扰了公司贸易的进行……严重损害了如此巨大而重要的事业。”(30)这说明广州商馆特选委员会的上述担忧是阿美士德使团得以派遣的基本原因。故英国政府确定使团的目标为:“首先,恳求皇帝陛下对本国的人民及商业予以普遍的保护,然后提出建议,订立预计可以防止今后弊端的贸易章程。”(31)值得注意的是,最终促使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决心推动使团派遣的关键性因素,也与阿耀案相关。阿美士德使团副使埃利斯说,英人原来也以为贸易章程的确立意味着“令人不快的冲突”已经解决了。但蒋攸铦在1815年3月1日关于阿耀案最终处理结果的奏折中,关于其罪名仍然使用了“朦捐职员并与英吉利夷人交好”这种说法。(32)这道奏折很快为英人所获。埃利斯说:“总督的奏折重新使用了那些遭到抗议后被否认的叙述。这种弄虚作假和背信弃义的行为自然会减少——即是不是毁掉——对未来的信心”;“当(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们在使团问题上最终下定决心时,他们所了解到的最后信息就是总督的这一行动”。(33)这就是说,益花臣和斯当东等奋力争取到的结果,被看作是东印度公司在华利益的某种保障,而派遣使团的动因之一,就是重新争取这种将要失效的保障。 
    
    上述背景,对阿美士德使团的礼仪问题具有重大影响。本文不打算对这一次礼仪之争进行全面叙述,以下将在对其概括稍加梳理的基础上,讨论礼仪之争背后的观念问题。 
    
    英国全权大使阿美士德(William Amherst)率领的使团于1816年7月到达广东海面,斯当东等在澳门的6名英国人加入其中。使团在7月底抵达天津外海,8月初开始和前来接待的中国官员接触。嘉庆帝开始时似未特别在意礼仪问题,在6月24日曾指示直隶总督那彦成,在天津首次以皇帝名义接待英国贡使时,“即令通事告知该使臣叩头谢宴……如该使臣不肯行中国礼仪,亦姑置弗论”,(34)即在未进京前不一定要求贡使叩谢。但几天之后他就改了口风,说英国“遣使远涉重洋,以纳贡为名,恐尚有干求事件”,如像当年马戛尔尼那样要求“赏给口岸”,增开宁波等处互市,等等,则应“正词驳斥”。他特别强调,如果那彦成等察知“其意在要求,或礼节不遵制度”,则在收下贡物后将其“遣回本国”。(35)这等于收回了原来“姑置弗论”的态度。此后,清廷拟订了英使到京觐见的详细日程和仪注。(36)《英贡使进表仪注》、《筵宴英贡使仪注》和《英贡使陛辞仪注》都有英使多次跪拜的细节安排。嘉庆帝指示苏楞额,“一切礼节,苏楞额等于会晤该使臣时,即先行告知。如该使臣等悉皆乐从,甚善。若稍有异说,苏楞额等当委曲开谕,务使尊奉”。(37)可见嘉庆帝开始对礼仪问题提出严格要求。 
    
    8月13日,使团在天津受到钦差大臣苏楞额的欢迎。参与接待的长芦盐政使广惠提出,当晚筵席乃皇帝之赐,故英使应行叩谢之礼,这个要求遭到阿美士德等的拒绝。阿美士德表示,他愿意向皇帝表示最大的敬意,但不能超越对自己君主的礼节。双方就这顿御赐晚宴的礼仪问题交涉良久。其间,双方还就当年马戛尔尼在类似场合是否叩谢的问题进行了争论。阿美士德表示,如果一定要他叩头,“他必须要谢绝筵宴款待所给予他的尊荣”。苏楞额等中国官员表示,拒绝行礼可能会影响到使团的使命,英人“在广州的贸易可能会因为皇帝不悦而受到实质性的损失,而他另一句话的意思是皇帝陛下可能会对英国国王感到愤怒”,使团可能会“遭到被遣回的耻辱”。但在英人抗拒之下,中国官员最终放弃了要其叩谢的要求,以阿美士德在桌子前鞠躬九次而解决。(38)苏楞额等当天就将此情形向嘉庆帝做了详细的报告。关于此次的争议,中英双方的记载大致相同。(39) 
    
    此后在从天津到通州的路上,双方又多次讨论使团觐见时“在皇帝面前如何行礼的问题”。(40)中国官员等力劝而阿美士德使团坚拒,只肯行三次单膝下跪每次三俯首之礼的情形,苏楞额等都及时向清廷奏报。6月24日曾在上谕中说英使在天津御赐筵席上拒绝叩头可以“姑置弗论”的嘉庆帝,接到苏等8月13日的奏折后大为不满,于8月15日下旨申斥苏楞额等,说其在英使当时仅行“向上三免冠九拜揖九俯首”代替“三跪九叩首”礼的情况下,仍带使团起程进京,与其离京前所受“将该贡使等礼节调习娴熟方可令其入觐,如稍不恭顺即令在津等候”的面谕相违,“错误极矣!”令苏、广等沿途继续开导,务令英人届时行三跪九叩之礼。(41)英国使团的五艘船只在使团离开天津后擅自开行离开泊地,这成为苏、广二人更大的失察之过。嘉庆帝在下旨议处二人的同时,于8月17日改派公爵和世泰、礼部尚书穆克登额为钦差前赴通州办理英使入觐事务。中英双方关于觐见礼仪问题最具关键性的讨论于8月22-27日在通州进行。和世泰等按嘉庆帝的谕旨,在“开导”英使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他们表示使团“要么遵从清朝礼仪,要么就会被遣回”。但英国使团内部经过讨论,确定觐见时拒绝行三跪九叩首礼。(42)27日英国使团将此决定通知和世泰。但和世泰在此情况下,却在当天通知英人“皇帝已经下令使团于次日起程,于星期五进行第一次觐见”。阿美士德担心和世泰等误解了英方决定,故“明确声明不可能行叩头礼”,但和世泰和广惠均表示没有问题,以致英人认为“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做了让步,我们可以完全满意了”。(43)和世泰在当天奏报时,又篡改事实,谎称英人经“详细开导”后“至诚感服”,愿在觐见时行三跪九叩之礼,只是“起跪不甚自如,勉力尚堪成礼”,又谓已晓谕英使届时会“派员带领行礼,必不令汝等不克如仪注。该贡使等咸称……倘蒙恩派带领行礼,得所遵循,实为感激,惟有向化倾心,敬承恩典”云云。(44)他这样两面欺骗,撒下弥天大谎,当是为后面的荒唐安排预埋伏笔。清廷随即进行英使觐见的各项安排,包括再次确定瞻觐、筵宴的仪注和颁赐的赏单等。直至8月29日凌晨,英国使团拒绝仓促觐见,和世泰的把戏才穿帮演砸。 
    
    以上简要叙述阿美士德来华后中英双方“礼仪之争”的大致经过。笔者认为在这个过程的背后,有几点值得加以进一步讨论。 
    
    首先,英国使团拒绝向中国皇帝行跪拜叩头礼,是8月27日在通州最后确定的,而且是统一了内部不同意见的结果。使团船队还在黄海航行时,阿美士德就和两位副使斯当东和埃利斯“进行了大量焦虑的对话”,首先就是讨论礼仪问题。(45)阿美士德在内部讨论时说,“摄政王殿下的指示是遵行马戛尔尼的先例”。东印度公司董事部主席的信则进一步说明:阿美士德应根据是否有利于达成使团目标,自行决定是否行叩跪礼。斯当东的解释说:“给我们的指示的精神是,尽管英国政府反对行叩跪礼,但如果大使勋爵强烈地认为,行此礼对东印度公司和英国对华贸易有益”,则可决定行此礼。斯当东还认为,如果阿美士德做出顺从清廷这种“与指示的倾向相违背的”的决定是为了达成“使团的主要目标”,即“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商业利益”,而不是为了“觐见这种细枝末节之事”,则英国政府会批准这种行为。(46)因此,派出使团的英国政府,并未将是否跪叩这一礼仪问题当作不可让步的原则,将决定权交给了阿美士德。(47)8月8日,斯当东基于他的“地方经验”,即在广东长期从事贸易所取得的认知,以及“长期深入的思考”,正式给阿美士德写了一封信,明确表示反对顺从清廷在礼仪上的要求。(48)8月22-27日在通州最后讨论礼仪问题时,斯当东的意见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他此时已对与中国官员就礼仪问题进行的争论感到厌倦,觉得“尊严和体面使我们不应该再继续这样的过程,至少可以说,这是侮辱性的和令人作呕的”,认为应“努力尽快促成一个危机”以便离开。(49)8月27日,和世泰在谈话中暗示,如果英使答应叩头,则英人将获得有利条件。阿美士德和副使埃利斯颇为所动,主张接受清廷的礼仪要求。但他们又表示尊重并“遵守”斯当东根据“自己的知识和地方经验”提出的意见。这就将礼仪问题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斯当东。(50) 
    
    在此过程中,阿美士德和埃利斯的态度与斯当东、德庇时等来自广东的使团成员明显不同。阿美士德从一开始就倾向于接受“鞑靼礼仪”,即行跪叩礼。按德庇时的说法,阿美士德“在情感上肯定是不想顺从的”,但希望能达成使团目标。(51)8月11日,埃利斯致函阿美士德,建议将“顺从或者拒绝视为一种权宜之计,并且在这个问题上排除所有个人感情,因为那样可能会导致我们采取的行动方式与我们本国政府的意见不能完全一致”。(52)与斯当东不同,埃利斯非常希望使团觐见嘉庆帝的使命能够实现,故他对使团在拒绝中方官员劝说方面的成功心情复杂,因为“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每一次胜利都意味着实现使团更实质性目标的机会的减少”。(53)在通州数日的讨论中,埃利斯表示,他对“使团是被接纳还是要被遣回竟然完全取决于礼仪问题感到十分遗憾”,他认为“在叩头这一点上进行反抗,对于维护我们国家的尊严决不是至关重要的”。(54)8月27日,面对对使团使命感到厌倦的斯当东,他们“强烈反对关上谈判之门”。(55)但他们决定将决定权交给斯当东,是因为他们只能“根据一般性原则来发表意见”,不了解对英国非常重要的广州贸易的实际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唯一安全的做法便是服从本地经验”。(56) 
    
    在最后时刻,斯当东一如既往地坚持反对行跪叩礼的观点,向阿美士德提交了一个“深思熟虑的意见大纲”,坚称“使团被拒绝不会产生长期性的有害影响”。(57)他认为阿美士德不过是担心拒绝叩头会对使团和广州贸易造成不利,但1806年俄国使团因礼仪问题被遣回国后,“两国之间的商业交往亦未中断”。由于事关重大,他要求召集来自广东、长期在中国活动的几位使团成员进行商议,集体评估将要做出的决定与广州贸易有何影响。来自广东的使团成员基本上都与斯当东意见一致,其中图恩(Toone)、德庇时和皮尔逊(Pearson)“强烈反对顺从(清廷)礼仪”,马礼逊和曼宁(Manning)也倾向于这种意见。斯当东将此结果告知阿美士德后,阿美士德立即将其意见作为使团的最终决定通知了和世泰。(58)可见,英国使团在礼仪问题上意见参差,而最后的决定主要是斯当东在来自广东的使团成员支持下,根据其“地方经验”和“深入思考”做出的。 
    
    其次,斯当东等的“地方经验”之所以取胜,不仅因为“尊严”、“国格”方面的原因,更与利益的考量相关。在斯当东的意识中,他作为“东印度公司的仆人”的身份是放在他“作为副使”的身份之前的。(59)在他看来,顺从清廷的要求不仅会“牺牲国家信誉和品格”,而且将对“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贸易利益造成伤害”,如果仅仅为了获得接见这样做,是不值得的。(60)与斯当东采取同一立场的德庇时则更清楚地解释了这种态度,他说,英国政府的指示实际上“暗示我们只是去寻求利益的,是否行礼取决于认为其将带来利益抑或损失”,而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贸易利益,“是使团实际上的首要目标。公平地说,公司是最有可能给出最好建议的一方,他们的看法是建立于过去的知识和经验之上的。由于北京离我们贸易之地遥远,广州的生意比在朝廷的名义接待将受到的影响更大,而谦卑地顺从帝国朝廷,则会比勇敢地吁请皇帝处理其在广州的官员的傲慢无礼和贪婪勒索,以及体面地维护我们的民族独立性,将所获更少。”即是说,如果在礼仪问题上顺从清廷,“我们在中国人眼里只会更加被鄙视,什么也不会得到,对我们只会更有伤害,而无任何好处。看看荷兰使团吧,他们的全部所获不过是一大堆的嘲弄,以及皇帝桌子上被啃过的一些骨头”。(61)概而言之,“我们顺从(清廷)较之不顺从所得无疑并不会更多,而坚不退让则至少可以维护独立性”。(62)这种关于尊严与利益的考量,正是斯当东等最终决定拒绝跪拜的逻辑。他们认为即使使命失败所引起的皇帝的反感也不会对广州的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广州的贸易“因其本身的优点以及对那个省的重要性而支撑自己。我相信维护广州政府眼里我们的民族独立性,较之满足北京朝廷徒然的自大对于贸易之利益,要重要得多”。(63)在阿美士德将最终决定权交给斯当东时,表示不用遵行清廷礼仪的理由,只能是斯当东判断“遵从中国人的要求会伤害公司的利益”,而斯当东等来自广东的使团成员做出了这种判断。(64)简言之,导致斯当东或者说英国使团最终决定拒行跪叩礼的思路或算计就是,遵行清廷礼仪是一种得不到回报的牺牲,反而会因屈服而招致蔑视,从而对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贸易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拒绝却不会有什么坏结果。 
    
    再次,这种逻辑所挑战的是清廷视为理所当然的“天下”观与“夷夏”观。马礼逊在其回忆录中专门讨论礼仪问题在观念层面的意义。他说,“‘礼仪’有时候对平等的观念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如鞠躬、单腿下跪、双腿下跪、双腿下跪并叩头、跪叩一次或是三次、九次,其意义大不相同。他同意有时礼仪不过是一种形式,但有时“身体的不同姿态表达不同的顺从和忠诚之意,而有些民族对于较强烈的顺从表达本能地感到为难”。他进而说明,就礼仪的“最强烈表达”(即三跪九叩)而言,在不考虑“人的身体是否应做”这样动作的前提下,如果是“相互对等的”,那也无害于平等观念和民族间的相互独立;但如果不是相互对等的,而是单方面行三跪九叩之礼,那就是“表达一个人或国家对另一个人或国家的顺从和臣服”。据此,他认为,“在欧洲,认为自己是中国的朝贡国并向中国表示臣服的国家,应行鞑靼之礼(即三跪九叩礼——引者注),而不认为自己是臣属之国的,则不应行此礼”。(65)他认为马戛尔尼当年就很明白礼仪问题的含义,提出了相互对等的原则,而阿美士德使团出于同样的考虑,拒绝行臣属国之礼。(66)马礼逊当时是英国最负盛名的传教士和中国研究学者之一,他从平等观念出发论证阿美士德使团拒行跪叩礼的正当性,也许是想为这个耗资巨大却一无所获、甚至未能像马戛尔尼那样实现觐见的使团辩护。但使团在从天津到北京的短暂行程中,的确多次向中国官员表示,英国是与中国平等的国家,不可与中国的朝贡国等同视之。在有关礼仪问题的争论中,阿美士德等多次提出了“对等”原则。如8月16日,他提出,他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行跪叩礼,其一是马戛尔尼当年提出的,“与他品级对等的中国官员在英王画像前行同样礼节”;其二是由中国皇帝颁赐保证文书,“宣布将来他若派遣使节前往大不列颠,该使节亦应在我国君主面前行同样礼节”。德庇时说提出这种建议的目的是“要从行礼问题上消除任何臣服的意味”。(67)22日和世泰在通州会见使团时,以“天无二日、民无二主”的“道理”,开导英人尊崇礼仪,在场的英人均认为“狂妄”。(68)马礼逊提出,对待英国和俄罗斯等欧洲国家,不适合用对待暹罗、琉球等朝贡国的规矩。(69)英人对观念的重视在名词翻译方面也体现出来。如在给中方的函件中,他们用“王差”而非“贡使”、“礼物”而非“贡物”、“书”而非“表文”等等,甚至在以英国摄政王名义给皇帝的信中称乾隆帝为“皇考”,嘉庆帝为“兄”,被中国官员以用词不当退回。(70) 
    
    综上所述,1816年的中英礼仪之争,一方面是来自强盛的工业国英国的使团拒绝接受清廷的“天朝上国”观念、寻求“平等关系”的表现。但另一方面,英人内部的讨论,却体现了在维护国家尊严的背后的利益考量,即以是否有利于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通商利益,来决定使团在礼仪问题上的立场;而对这一点进行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斯当东等在广州口岸的长期活动所形成的“地方经验”。 
    
    三、“国体”与体制:1830年前后中英冲突中的制度问题 
    
    在阿美士德使团的使命失败后,东印度公司放弃了寻求与清廷直接交往的努力,在“广州体制”之下维持对华贸易。东印度公司董事部要求在广州的特选委员会“在与中国这样的政府进行的一切讨论中采取最为谦恭和克制的态度”。因为要使贸易持续下去,“就要忍受广州那些讨厌的限制”。(71)英商馆特选委员会在广州口岸的确度过了十余年相对平静的岁月。但到1830年前后,英方与广东当局又在一系列问题上产生了冲突,而这一过程中形成的关于“侮辱”与“尊严”的话语,成为英人抨击广州体制之观念基础。 
    
    由于1820年代多家行商相继破产,到1829年,能与外商交易的行商只剩下7家,且经营乏力。外商认为这使他们的生意面临困难。为迫使广东当局增加行商数量,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从7月开始采取将英国船只滞留口外不入即非正式地停止交易的策略,向广东当局施加压力。他们还提出官役勒索繁苛、规礼过重、交易不便等一系列问题,要求全部解决。广东当局无法接受英人所有要求,双方由此形成长时间冲突和对峙。在此过程中,主张采取强硬态度的英商馆特选委员会成员盼师(William Baynes)、美律(Charles Millett)和班依文(James Bannerman)等,一再挫败持温和立场的主席部楼顿(William Plowden)的主张。到1830年2月,取代部楼顿为特选委员会主席的盼师及其他成员决定恢复贸易。但从是年10月开始,中英双方又因盼师带夫人进商馆、巴斯商人的仆人杀死荷兰船长美坚治、通事谢五因为英人代购轿子而入狱等事件而产生新的冲突。广东当局声称要到商馆逮捕嫌犯,特选委员会则从口外调集武装船员和大炮等兵器以对抗。11月,东印度公司董事部鉴于盼师等擅自停止贸易,并采取强硬态度对抗广东当局的行为危及对华贸易,解除了盼师等人的职务,组成以马治平(Charles Majioribanks)为首的新特选委员会。但新委员会同情并认可盼师等所为,继续与当局进行强硬对抗。1831年5月,广东巡抚朱桂桢带军队到商馆逮捕一名通事,令伍浩官下跪认罪,摧毁英人修建的码头设施,又引起英人强烈抗议和抵制,甚至从印度召来一艘皇家战船,以壮声威。(72) 
    
    在围绕上述连串事件进行交涉的过程中,“侮辱”和“尊严”的问题再次成为英人向中方抗议的主题之一。1830年10月4日,在新的贸易季节来临之际,特选委员会主席盼师携同其妻从澳门来到广州,很快引起广东当局的注意。两广总督李鸿宾认为“番妇”住进商馆违背旧例,于11日下令驱逐。同一天,李鸿宾又因发现外国人在广州乘轿,同样违背禁令,下令严查。他和粤海关监督中祥都在十三行商馆门前张贴告示,命令禁止“番妇”住省和“夷人”乘轿,其中“提及外国人的邪恶品性”。(73)英人将此视为严重的侮辱。他们认为这种布告“确实有意地为了扩大伤害他们的感情,并使他们受到本地下流社会的轻视”。(74)18日,盼师等向李鸿宾、广东巡抚朱桂桢、广州将军庆保递禀,指责当局“以蒙昧妄用权势,私心暴虐,以苛政失仁心”,强调“通天下万国人彼此皆为同类”,英国人与满、汉人一样,皆为上天所生,“大清国是上天所赐与东土之人,大英国亦是上天所赐与我西土之人”,“彼此不可矜夸”,广州既然开埠贸易,“自应以礼接远人,不可以凌辱相待”。(75)他们特别不能忍受告示中关于行商应对夷商“不时开导,务使倾心向化”等语,说这些行商“除了二三人外,皆无何文墨见识之有。况且其为关口通事人等,更为无知之徒。地方官自立为师,开导教化远客,甚属可笑。又因该示用‘务使倾心向化’之言,可见大宪欲令众百姓看我远人皆属蛮貊之国,此真是柔远人之理乎!该示有论到远客用幼童蛋娼嫖宿之言,甚堪可恨!我英国以鸡奸为死罪,而且众人痛恨此悖逆天性之恶,大宪何得以无凭无据访闻之浮词,而出示凌辱所有远客,此岂是柔远人之礼哉!”他们还抗议告示中指英人乘轿为“越分”之语,质问“不知大宪看我英国派来理贸易者为何一等的人?”又说当局指责的乘轿之人乃公司“写字”之人,其父大有来头,是该公司“通理五印度属国之首领”,“又多年居议国政大衙内一位者”,难道还比不上中国行商、盐商乃至家人、通事?他们又抗议告示中使用“番妇”一词,认为这是“最无理”之言,因为英国人都只有一个正妻,没有纳妾之“下俗”,妻子理应与丈夫一起生活。该禀警告广东官方“以公道、行仁政、治远商”可相安无事,倘以“凌虐苛政”相治,远商不能忍,则恐激成变故。(76)这是广州口岸历来少有的大胆外人禀帖,不仅语气极为激烈,更重要的是提出两点挑战:其一,以天下人平等的理念挑战清朝一向视为当然的夷夏内外观念;其二,以对行商、通事等公开的蔑视,挑战广州口岸以行商管理外商的制度设计。长期以来,广东当局以行商可以“开导教化”夷商的假设,作为通商制度运作的一个前提,遇有交涉事务即将此作为行商当然的责任。但行商因在贸易中早已处于劣势地位,在19世纪前期已沦落到仰夷商鼻息的境地,所谓“开导教化”实际上无从谈起,只是在发生交涉事件时居中联络,受尽奚落和委屈。现在盼师等在正式禀帖中表达对行商作为一个集体的蔑视,就是从他们的角度对行商在“广州体制”中的地位和功能提出异议和挑战。而盼师等在禀帖中表达强烈的自尊,是当时英人中的一种普遍情绪,与斯当东在十多年前与广东当局谈判时维护“国家名声”的行为,是一脉相承的。 
    
    同一天,逐渐壮大的英国散商群体也就此发声,与特选委员会相呼应。他们在抗议李、中告示的禀帖中称,这些“内地民人皆念之”的告示,“内载有无基凌辱外国商人之辞”,令其“无不发振害羞”;“又该告示饬令洋行商并通事人等不时开导,抑外国人之骄恣等示。夫我商等岂为蛮貊不知理之辈乎?该示之语实属可恨!我万不服此无基妄称凌辱远人之辞矣!”对于不准外人乘轿、不准“番妇”住省的规定,亦提出抗议,指当局“此禁实属无仁、不顾人伦之心”。(77)在这份禀帖上署名三个英国人,都是当时英国散商中最有实力者,其中查典(William Jardine,一般译作查顿)当时是马格尼亚克行(后更名为查顿·马地臣行,怡和洋行前身)的合伙人,天地(Lancelot Dent,一般译作颠地)是颠地行(宝顺洋行前身)的合伙人,因义士则是散商中最著名的鸦片商之一。他们呈递这份禀帖,意味着散商作为一个群体登上中西关系的舞台,而他们此后发展的舆论,与鸦片战争具有密切关系,其中就包括以为其在广州所遭受的民族“屈辱”昭雪作为发动对华战争理由的论述。 
    
    李鸿宾和中祥等面对英人的抗议,没有为既有制度进行合理性论证,而是以传统作为其正当性来源。李鸿宾回答英人之谕,其意概括起来就是,天朝一向待夷商一视同仁,但禁“番妇”在省城夷馆居住、禁止夷人乘轿,是“天朝礼法”,历来如此,“该夷等禀内转以为凌辱远客,殊属不晓事体”,“禁令历有旧章,并不始自今日。该夷等惟当照旧遵循,自可相安无事。若以向所严禁之事,故意抗违,则滋生事端,皆由该夷等自取,并非天朝不加以恩恤也”。(78)在这前后的往来文书中,李鸿宾、朱桂桢、中祥等官员反复强调的一点,就是英人所抗议的所有政策,都是执行已久的“旧章”,不会因抗议而改变。这种回答自不能令蓄意挑战既有制度的盼师等信服。他所为首的特选委员会再上禀帖,要求当局“待远商如天生之人类,非似为狗类一般”,“不要当远商为狗”,并警告说:“既用细故凌辱人,惹生义怒,则其细故就变为要紧大端,故求大人高明,即将该不合人情之禁令而收回之。”(79)对官方来说,这是空前未见的挑衅言词。由于广东当局在“妻子和轿子”这两件事上绝不让步,这种抗议禀帖,英人随后还多次递交。盼师为首的特选委员会被撤换后,在致东印度公司董事部的信中说,“我们已尽最大的力量提高了我们曾经是代表人的本民族的品格”。(80)可见,他们很为自己在反抗广东当局“侮辱”过程中之所为而自豪。 
    
    取代盼师等组成新一任特选委员会的大班马治平等人,在上述问题上与盼师等的立场一致,这是马治平等来粤上任后的第一份禀帖就表明了的。他们还说,李鸿宾等谕示中“所用之字样,不可归我英国特派来主事之人”,即不愿接受李等告示中关于“夷人”品性的说法;又说:“大人可知我国人之品性,以多用吓呼之言,总不能令我偏转所走所本当正直之路,于办公干时,我总不顾己身,总不觉害怕也。”(81)这就表明了新的特选委员会在原则性问题上将不让步之态度。 
    
    1831年5月,鉴于乾隆年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防范外夷章程》五条“日久玩生,渐行疏略”,且道光九年以来广东夷情异动,有“因时异宜”之必要,李鸿宾会同僚属等制订新的《防范夷人章程》八条,就外商在省城居住、杜绝商欠、外人雇佣仆役、黄埔泊地管理、禁止“番妇”在商馆居住及禁止外人乘轿、禁止外人偷运枪炮到省城、外国船只进出口管理、外人具禀递交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82)这八条章程既有对原来规章的延续,亦在一些细节方面作了变通,后奏准施行。但这种局部修正的章程并不能令英人满意,反而被他们认为是新的“压迫”。这次出头抗议的英国散商,从有损尊严入手攻击这一章程的合理性。查顿和因义士等17名散商上禀指责该章程“多无义理公便之道”,违背“同享自主之理,贸易裕国之道,皆然颠倒乱法”,对其嗤之以鼻。他们特别在意其中“大犯凌辱远商之情”之表述,比如章程中“屡称我与汉奸勾结,但此说明明为无据假谎之言”。对于章程内关于“责成行商管束远商”的说法,查顿等表示:“若做买卖两人者,其一人被第二人管束,则公平贸易事务实是办不来”,(83)再次对行商的制度角色提出挑战。 
    
    查顿等抗议的事件,也包括5月12日广东巡抚朱桂桢和粤海关监督中祥率兵进入英国商馆搜捕作为嫌犯的通事阿谭,羞辱性地责罚伍浩官,及摧毁英人码头建筑及围墙之事。马治平等特选委员会成员亦认为这是严重侵犯其权利与尊严的事件,是“对一个国家品格的故意侮辱和对商业性质的损害”,对通事和行商的惩治与羞辱则是“一种罩在我们与中国人日常往来上的阴影,它的必然结果是动摇本地人对我们的信任,使得为我们服务成为一种可耻的、甚至是危险的工作”。(84)他们在禀帖中说,“倘有这样行作,与中华之交易我不能办得来。盖倘若随时有如是之作事,则英国贸易必早日停止也!”(85)马治平等在另一份禀帖中,特别就涉及国格之事抗议说:“大人亲到我英国公馆时,闻得有将我英国国主绘容大画之前布强行打下拆去,又有以不敬之貌相待”,要朱桂桢说清“可实示知以其不敬之态?……大人常敬己圣主,可晓我等在本国数万里远处时,亦切怀恭敬之意?”(86)这实际上是用朱桂桢也无法非议的忠君观念去责备他,朱只能否认有此事。马治平等由此将其在广州的所为上升到捍卫“国体”的层面,说“英国人等于出外,不论驻何国时,其分内必要于宜时为国体,而致损利损命也!”(87) 
    
    这里的“国体”与斯当东当年所要维护的“国家名誉”当属同义,涵盖了此前英人所说的“名声”、“尊严”、“平等”、“独立”等说法。但马治平等更明确地将其上升到要用生命与财产去维护的层面,则是前所未有的。此次盼师、马治平等挑战的是广州贸易的制度体系,较之1814年斯当东等挑战广东当局处理具体事务的权威,应该说是观念冲突更进一步的表现。 
    
    从上所述可见,1830年前后中英冲突过程中,英人认为有损其“国体”的措施,在广东当局看来都是由来已久的制度。如果说1814年斯当东等以阿耀案为由维护其“国家名誉”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在有关贸易章程、交往规则的谈判中取胜,1830年前后关于“国体”的较量中,英人已经将整个广州体制的改变作为其目标。在这两次冲突中,英人都以停止贸易为实质性手段,以“名声”、“国体”为重要论述策略(当然还有其他策略)。但这一次他们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因为广东当局可能在具体规条上调整,却不可能在体制的问题上让步。而英国人则开始思考,如何用包括战争在内的强制性手段来获得这种让步。 
    
    四、余论:关于“尊严”与战争的舆论 
    
    本文主要讨论19世纪前期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机构与清朝存在的观念冲突及其背景。到1830年代初,英商馆特选委员会对广东当局的抗斗实际上接近尾声,因为英国国会取消了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特许权。取而代之的英国散商群体,不仅继承了以斯当东为代表的公司大班在与清政府进行观念斗争方面的认知与立场,而且将其营造成一种公共舆论。1827年由马地臣(James Matheson)创办的《广州纪事报》(The Canton Register),1835年颠地创办的《广州周报》(The Canton Press),以及1831年美国人伍德(William Wood)创办的《中国信使报》(The Chinese Courier and Canton Gazette),1832年美国传教士裨治文(Elijah C.Bridgman)创办的《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均发表相关文章,形成集体舆论。(88)他们不仅在广州发行的这些报刊上发表文章进行渲染,还试图以此影响英国政府的决策。 
    
    1830年12月4日,47名英国散商和印度商人向英国国会上书,历数他们在广州口岸遭受的“冤屈”,其中一项就是广东当局“蓄意加诸外国人的侮辱言行”,比如在商馆墙上张贴告示,“将他们描述为沉溺于令人憎恶的罪行的人,目的是在其国人眼里将外国人贴上野蛮、愚蠢和堕落民族的标签,在每个方面都很逊色,使下流社会亦傲慢无礼地对待他们”,此外还对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和日常生活进行诸多限制,例如禁止乘轿,“甚至神圣的夫妻关系亦不予尊重”。(89)这是第一次出现的英国在华商人集体上书英国政府,并将广东当局对“夷人”的一般性描述作为他们控诉的主要“冤情”之一。 
    
    1834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的关闭和随后的“律劳卑事件”,是中英关系发生急剧变化的转折点。英国散商成为中西贸易主角,其中多数为主张对华强硬乃至发动对华战争的激进分子。他们为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律劳卑与广东当局对抗性态度而欢呼,又为律氏的悲剧性下场而愤愤不平。1834年12月30日,《广州纪事报》以号外形式,刊登了80余名英国散商致英国国王的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建议发动战争解决对华关系问题,其中说道,根据整个中西关系史的经验,以及中国内部政策的特点,与中国政府部门交往“最不安全的方式,就是对它的侮辱沉默地屈从,或是在其损害我国声誉,质疑我国力量时,对其倨傲和不义之举不加反抗地忍受”。他们要求英王采取断然措施,“为地方当局对陛下和对我们的国家使用的傲慢和贬损的语言取得赔偿,他们将陛下说成中国皇帝的‘虔诚恭敬’的朝贡者,而将陛下的子民说成放肆的蛮夷,这些说法要让他们收回,而且永远不准官员使用”。(90)次年2月,该报还发表了一篇题为《对华战争》的文章,鼓吹英国政府发动战争,为律劳卑遭遇的“侮辱”进行报复,因为“我们的代表受到了侮辱”,而“世界上每个政府的神圣职责,是保护自己的在外臣民和国家尊严”。(91)这就将维护英国“尊严”的问题,也就是反对清朝之“天朝上国”和“夷夏之防”观念的问题,上升到发动对华战争的理由的高度。在上述西文报刊上,逐渐形成发动对华战争的浓厚的舆论氛围。 
    
    1836年,有几种关于对华关系的小册子几乎同时在英国出版。它们或是向英国政府建言,或向英国公众宣传,要求将对华战争作为解决中英关系问题的手段。这里仅以在从事广州贸易的商人戈登(G.J.Gordon)所写的小册子《致大不列颠人民的演说》为例,来观察这些人的心态与诉求。它历数英国人在广州被当作“罔知法度”的蛮夷所受的“压迫”和蔑视,被贬低为“奸夷”的苦痛,呼吁对华采取强硬行动。他提出想象中的英国“远征军或使团之目标”,即通过对中国施加军事或政治强制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共12大点,48小点。其中的第一大点是“获取对英国国王为文明国独立君主之承认”,包括:他的称号应该是“皇帝”;与中国皇帝应“兄弟”相称;英国人不可再被称为“夷”或“蛮夷”,而应称为“英利人”;他们也不能再被当做蛮夷对待;他们不能再受本地商人管控,应该有常规法庭管辖;不能让本地人为英国人的行为负责;本地人不得污蔑歧视英国人;英国人有权了解中国人需要何种外国产品;他们亦有权了解中国各省有何种产品可供外国人购买,共9个小点。第二大点是“为律劳卑勋爵所受的苛待获取道歉”,包括:确认商务监督律劳卑为“钦差”;作为不逊于中国君主之独立君主派出之钦差,中国总督不得拒绝与其往来;不可让低阶官员或行商作为居中媒介,须由粤海关监督接待商务监督;当有英国人受审时,须由按察使接待商务监督;南海县也同样如此,共5个小点。(92)其他各点商业和政治要求,此不赘述。显然,戈登将迫使清朝放弃“天朝上国”和“夷夏之防”观念当作首要目标。 
    
    英国人和其他来华西方人士不仅积极进行战略酝酿,鼓吹以武力来解决因观念冲突而导致的中西关系僵局,而且还开始了在文化上对中国人进行说服的进程。他们此时已自诩为“文明国家”,实际上对自称“天朝上国”的清朝充满了蔑视,但其第一步计划是说服中国人相信,英国等西方国家与中国具有平等的地位。曾为东印度公司大班的林赛(Hugh Hamilton Linday),在1836年也出版过一本小册子,题为《致巴麦尊勋爵的信》,其观点与戈登相近。在此之前的1832年,林赛与德国传教士郭士立(Charles Gutzlaff)一起,乘坐“阿美士德号”船到中国东部沿海航行,试探打开广州以北中国口岸市场的机会。他们在几个月航行的过程中,到处散发一本马治平等准备的名为《大英国人事略说》的小册子。这本小册子宣传英国的强大、富庶,述说英人在广东所受勒索屈辱,控诉当局“或时揭帖街上,有臭论詈骂远客谎言,暗指以逆性之恶行,致惹贱民欺凌”,并说英国水手与广州本地人的冲突乃至闹出命案,亦因“受人凌辱”。小册子还说英国帝君要其人民到各处与人和睦相处,但“总不可忘记英国之美名、之贵体”;又说:“清国人民为高明、勤工、兴旺者,但普天下非独清人为如此。素有无智之人,愚然教以:所有之美好人物尽在中国,其余他国为贱陋,无值何也。但人有如是之教训,则何等徒虚小儿之见哉!”(93)他们散发的这本小册子被送到清廷。显然,向中国官、民乃至朝廷宣扬上述批判“夷夏”观念的言论,就是他们的目的。林赛以“胡夏米”为其中文名,与郭士立一起,在上海就英国是否“夷人”的问题,与苏松太道辩论,说“英国不是夷国,乃是外国”,“倘以大英国民人为夷人,正是凌辱本国的体面,触犯民人,激怒结仇”。(94)郭士立则在1830年代用中文写作多种小册子,包括《正道之论》、《是非略论》、《大英国统志》等,这些小册子的主要论旨,就是不可以“夷狄”看待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95)这些都表明,来华西人开始主动地进行宣传活动,对中国官民进行劝诫说服,希望破除长期以来困扰他们的“夷夏之防”的观念。来华西人还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以中文传播各种西学知识,以改变这种观念赖以存在的文化环境。这是讨论这个时期中西文化交流史所应注意的观念史背景。 
    
    以上的考察显示,鸦片战争前数十年间中英观念冲突的历程,即英人以“国体”、“尊严”、“平等”等观念挑战清朝“夷夏”观念的过程。这种冲突是两种不同的思想体系乃至文化体系碰撞的结果,故将这类现象描述为“文化冲突”有其合理性。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笔者认为,这种冲突并非孤立的思想现象,如果仅从“文化冲突”的角度,通过梳理言论来铺陈观念,则难以全面地认识这个过程。如上所述,每个时期中英之间发生观念冲突的背后,都有不同形式的现实利益因素在发挥作用,尽管其具体背景和表述形式各异。从中西关系演变的过程来观察这种观念冲突,我们可以看到中英观念冲突本身也有着历史演进的脉络。1814年中英双方关于阿耀案表述问题的谈判导致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贸易新章程的出现。在1816年阿美士德使团与清廷之间礼仪之争过程中,斯当东等将在礼仪问题上的立场,明确为一种通过彰显英人尊严来维护其商业利益的模式,即“拒绝服从”会赢得尊敬,而叩头妥协则会招致轻侮并丧失利益。到1830年前后,英国人将清廷制订的制度看作他们“屈辱”的来源,展开长时间的抗议,并一再停止贸易以支持其主张。在这次冲突中,已经显现了一种在英人看来无法调和但又必须解决的矛盾。这样就将中英关系问题逻辑地导向武力解决的路径。故1834年律劳卑事件后对华战争的舆论在来华西人当中酝酿而出并不断发展,并非一时的事件所造成,而是上述历史演变的逻辑结果。这一脉络可为我们理解鸦片战争前中英关系的巨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注释: 
    
     ①剌佛在任英商馆特选委员会主席期间,与1808年英军占领澳门事件有较大关系,其后在处理1810年“黄亚胜”案包庇英国凶犯而引起广东当局不满。同一年,他又因插手广州两个行商债务安排、试图利用英国商馆的实力影响广州口岸贸易制度,导致广东当局对他的进一步警惕,故反对其回任。 
    
     ②参见拙文:《国际战争、商业秩序与“通夷”事件——通事阿耀案的透视》,《史学月刊》2018年第3期。 
    
     ③马士所著《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811年的标题即为“与总督的愉快关系”,见该书第67章。 
    
     ④松筠向嘉庆帝报告,英人致送物品包括:“英吉利国头人益花臣禀帖一扣;有该国理公班衙事罗得(Lord)美未利、未氏(Mr.)及皮生及禀安帖一扣;盛贮该国王子容像小盒内,以申恭敬;并有贸易头人益花臣呈递奴才洋酒六瓶,燕窝八匣,鼻烟八瓶,各色大呢六板”。松筠奏底抄件,嘉庆十八年五月初七日,F.O.1048/13/3。 
    
     ⑤益花臣致伍浩官,嘉庆十八年九月初二,F.O.1048/13/16。益花臣将此事上升到国家体面的层次,说“英吉利不认为次于万国之内何国,并代国家理事者不得被何人之令着”,海关监督如有何事示知,应“设法另行通知”。 
    
     ⑥《两广总督蒋攸铦等奏审拟违例朦捐职衔并私与夷人交通之李怀远折》(嘉庆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四),第20-21页。 
    
     ⑦关于英美两国在珠江水域的争斗,参见[美]马士著、区宗华等译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译本)第3卷,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12-217页。 
    
     ⑧益花臣致伍浩官等,嘉庆十九年八月廿九日,F.O.1048/14/52。 
    
     ⑨[美]马士著、区宗华等译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译本)第3卷,第217页。 
    
     ⑩见英商馆特选委员会两份禀帖,嘉庆十九年九月初四日,F.O.1048/14/55、56。 
    
     (11)广州知府杨健、佛冈同知福荫长呈两广总督蒋攸铦等禀帖,无日期,F.O.1048/14/74。 
    
     (12)两广总督蒋攸铦、粤海关监督祥绍,谕英国大班益花臣,嘉庆十九年九月二十日,F.O.1048/14/76。 
    
     (13)斯当东呈两广总督蒋攸铦、粤海关监督祥绍禀帖,嘉庆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F.O.1048/14/79。 
    
    (14)两广总督蒋攸铦、粤海关监督祥绍,谕英国大班益花臣,嘉庆十九年九月二十日,F.O.1048/14/76。 
    
     (15)蒋攸铦札,收于商馆抄存官方文件(无日期),F.O.1048/14/75。 
    
     (16)两广总督蒋攸铦、粤海关监督祥谕英国大班益花臣等,嘉庆十九年九月廿四日,F.O.1048/14/82。 
    
     (17)两广总督蒋攸话、粤海关监督祥谕英国大班益花臣等,嘉庆十九年九月廿四日,F.O.1048/14/82。 
    
     (18)斯当东呈总督和海关监督禀帖,嘉庆十九年九月廿五日,F.O.1048/14/83。 
    
     (19)蒋攸铦札广州府海防同知官德、香山县县丞周飞熊,嘉庆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F.O.1048/14/89。 
    
     (20)益花臣致香山县丞周飞熊,嘉庆十九年九月三十日,F.O.1048/14/90。 
    
     (21)益花臣致佛冈同知福荫长,嘉庆十九年十月初二日,F.O.1048/14/92。 
    
     (22)斯当东呈粤海关监督祥绍禀帖,嘉庆十九年十月初三日,F.O.1048/14/93。 
    
     (23)英商馆特选委员会呈佛冈同知福荫长禀帖,嘉庆十九年十月初八日,F.O.1048/14/96。 
    
     (24)两广总督蒋攸铦谕英国大班益花臣等,嘉庆十九年十月十六日,F.O.1048/14/98。 
    
     (25)[美]马士著、区宗华等译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译本)第3卷,第210-211页。 
    
     (26)阿耀在狱中留下详细的受审记录,显示他和英国人之间的日常关系是官员们重点了解的问题。有关情况见拙文:《国际战争、商业秩序与“通夷”事件——通事阿耀案的透视》,《史学月刊》2018年第3期,本文不作重复论述。 
    
     (27)斯当东后来回顾这段经历,说英国人是以面对中国官员的自大傲慢为代价维持繁荣的对华贸易的。见George Thomas Staunton,Miscellaneous notices relating to China,London:J.Murray,1822,pp.140-142. 
    
     (28)George Thomas Staunton,Miscellaneous notices relating to China,London:J.Murray,1822,pp.145-149. 
    
     (29)益花臣致佛冈同知福荫长,嘉庆十九年十月廿一日(1814年12月2日),F.O.1048/14/103。 
    
     (30)马士著、区宗华等译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译本)第3卷,第279-280页。 
    
     (31)马士著、区宗华等译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译本)第3卷,第280-283、286页。 
    
     (32)《两广总督蒋攸铦等奏覆讯与英夷交好之李怀远折》,《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四),第27页。 
    
    (33)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7-48页。 
    
    (34)《军机处寄直隶总督那彦成,探明英使到津确信,亲赴天津会同广惠筵宴该使并查明贡使从人兵役贡物各数,先行具奏上谕》,《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五),第3页。 
    
     (35)《军机处寄直隶总督那彦成,英使若有干请即行驳斥,如其于启銮前到京即照料前来并兵役人员减半来京上谕》,《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五),第5页。 
    
     (36)见《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五),第24、26-28页。 
    
     (37)《军机处寄钦差工部尚书苏楞额谕知英贡使递表筵宴等日程,该使是否尊奉即行奏闻上谕》,《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五),第24页。 
    
     (38)关于此次礼仪争论,英使团副使亨利·埃利斯的日记有很详细的记录。见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64-69页。由于马戛尔尼使团来华可以看作一个先例,在从天津到北京的路上,双方在其如何行礼问题上反复争论。中方认为马戛尔尼觐见时跪拜,而英方则否认。 
    
     (39)《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五、六两册是关于阿美士德来华最重要的中文史料。英国使团成员关于此次出使中国有5部回忆录或日记,除上面所引的亨利·埃利斯的日记外,还有:使团副使(位列第二)斯当东的《1816年英国赴华使团纪事》(George Thomas Staunton,Notes of proceedings and occurrences during the British embassy to Pekin in 1816,Havant Press,1824);使团译员德庇时的两卷本《中国素描》(John Francis Davis,Sketches of China:partly during an inland journey of four months,between Peking,Nanking,and Canton,London:C.Knight & Co.,1841)(按:斯当东在1845年又将该书作为德庇时的《中国人》一书的补编,出版了一个简写本);使团译员马礼逊的《1816年英国赴华使团回忆录》(Robert Morrison,A memoir of the principal occurrences during an embassy from the British government to the court of China in the year 1816,London:Printed for the editor:Sold by Hatchard and Son,1820);使团医生克拉克·艾贝尔的《中国内陆旅行记》(Clarke Abel,Narrative of a journey in the interior of China:and of a voyage to and from that country,in the years 1816 and 1817,London:Printed for Longman,Hurst,Rees,Orme,and Brown,1819)。除艾贝尔的《中国内陆旅行记》外,其余几种对于1816年的中英礼仪之争都有比较详细的记录。马礼逊对这一争执的过程记述比较简略,但在序言中就礼仪之争的本质进行了几种论述,在当时具有一定影响。 
    
     (40)见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68-96页的相关记载。 
    
     (41)《军机处寄钦差工部尚书苏楞额:英贡使礼节不合苏楞额广惠竟带领来京实属冒昧俱传旨申斥并仍向斯当东详细开导谕以遵制行礼上谕》,《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五),第34页。 
    
     (42)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102-117页。 
    
     (43)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127-128页。 
    
     (44)《钦差尚书和世泰等奏英使演习跪拜尚堪成礼并于初六日带领进京折》,《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五),第50-51页。 
    
     (45)George Thomas Staunton,Notes of proceedings and occurrences during the British embassy to Pekin in 1816,p.29. 
    
     (46)George Thomas Staunton,Notes of proceedings and occurrences during the British embassy to Pekin in 1816,p.30,p.31. 
    
     (47)德庇时的《中国素描》一书说法稍异。他说,使团分别收到来自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董事部的不同指示。阿美士德“从我们政府那里收到的指示,是完全将其作为一个可以便宜行事的问题,如他判断(行跪叩礼)可以实现使团主要目的,则他有决定遵从(清廷要求)的全权”。而东印度公司则说,使团应“主要考虑对广州产生的影响;就地方官员施加于我们贸易的行为进行申诉;在礼仪和接待方面不可让步,因为这似乎会减损英吉利民族在那里的尊严”。据上下文,“那里”应是指广州。见John Francis Davis,Sketches of China:partly during an inland journey of four months,between Peking,Nanking,and Canton,p.54,p.56. 
    
     (48)George Thomas Staunton,Notes of proceedings and occurrences during the British embassy to Pekin in 1816,pp.31-32. 
    
     (49)George Thomas Staunton,Notes of proceedings and occurrences during the British embassy to Pekin in 1816,p.94. 
    
     (50)John Francis Davis,Sketches of China:partly during an inland journey of four months,between Peking,Nanking,and Canton,pp.137-138. 
    
     (51)John Francis Davis,Sketches of China:partly during an inland journey of four months,between Peking,Nanking,and Canton,pp.54-55. 
    
     (52)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59-60页。 
    
     (53)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76页。 
    
     (54)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104、105页。 
    
     (55)George Thomas Staunton,Notes of proceedings and occurrences during the British embassy to Pekin in 1816,pp.93-94.在8月24日的内部讨论中,德庇时站在斯当东一边,表示“在很大程度上对继续进京还是就此返回感到漠然”,也就是对使团是否还要履行其使命感到无所谓。John Francis Davis,Sketches of China:partly during an inland journey of four months,between Peking,Nanking,and Canton,p.120. 
    
     (56)埃利斯的日记在多处表达了这个意思,见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60、105等页。 
    
     (57)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115页。 
    
     (58)George Thomas Staunton,Notes of proceedings and occurrences during the British embassy to Pekin in 1816,pp.101-103;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115-116页。 
    
     (59)George Thomas Staunton,Notes of proceedings and occurrences during the British embassy to Pekin in 1816,p.31. 
    
     (60)George Thomas Staunton,Notes of proceedings and occurrences during the British embassy to Pekin in 1816,pp.31-32;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55-56页。 
    
     (61)John Francis Davis,Sketches of China:partly during an inland journey of four months,between Peking,Nanking,and Canton,pp.56-57,p.54. 
    
     (62)John Francis Davis,Sketches of China:partly during an inland journey of four months,between Peking,Nanking,and Canton,p.94. 
    
     (63)John Francis Davis,Sketches of China:partly during an inland journey of four months,between Peking,Nanking,and Canton,pp.120-121. 
    
     (64)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116页。埃利斯后来对使团被遣回仍耿耿于怀,他说:“对于我来说,由于进行这次遥远的海上航行所追求的是利益而不是荣誉,所以我不能不感到遗憾,因为我失去了将我的冒险投放市场的机会。”(第156页)与埃利斯持类似观点的人其实一直存在。到1830年代中期,英国朝野讨论再次向中国派遣使团时,伦敦的“东印度与中国协会”即认为不必拘泥礼仪问题,可以在觐见中国皇帝时行叩头礼。见:G.G.de H.Larpent & Arch Haslie to Palmerston,June 29[th],1837,The Canton Press,October 28[th],1837. 
    
     (65)Robert Morrison,A memoir of the principal occurrences during an embassy from the British government to the court of China in the year 1816,pp.8-10. 
    
     (66)Robert Morrison,A memoir of the principal occurrences during an embassy from the British government to the court of China in the year 1816,p.11. 
    
     (67)John Francis Davis,Sketches of China:partly during an inland journey of four months,between Peking,Nanking,and Canton,pp.92-93.参见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82-84页有更生动、详细的记述。阿美士德在8月20日再次提出这个反建议,见该书第94页。 
    
     (68)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102-103页。20年后,德庇时在他的名著《中国人》中,谈到这个使团的经历,仍强调说,叩头不仅是一种仪式,而是交趾支那国王以及朝鲜、琉球这些小国之君在他们继位时遣使向中国皇帝确认臣属关系时所行之礼,日本这样的国家使节都拒绝行此礼。叩头的含义相当于封建时代佃户向领主表示臣服。(John Davis,The Chinese,vol.1,London:Charles Knight,1836,pp.98-99) 
    
     (69)Robert Morrison,A memoir of the principal occurrences during an embassy from the British government to the court of China in the year 1816,p.50.埃利斯说,中国官员在交涉过程中说过两句话,一句是:“英国国王本人如果来到中国,也要把顺从皇帝的愿望视为他的义务”;另一句是:“大使一定要把自己看作是中国皇帝的大臣,因此有义务服从他的命令”,他认为“可以把这两个假设看作是对于中国人为何一直要求我们顺从的某种注释”。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等译,第96页。 
    
     (70)Robert Morrison,A memoir of the principal occurrences during an embassy from the British government to the court of China in the year 1816,p.15,p.35. 
    
     (71)转引自Herbert John Wood,Prelude to War; The Anglo-Chinese Conflict 1800-1834,PhD 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Wisconsin,1937,p.368,p.373. 
    
     (72)以上所述参见[美]马士著、区宗华等译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4、5卷,第214-303页。 
    
     (73)[美]马士著、区宗华等译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4、5卷,第247-248页。 
    
     (74)[美]马士著、区宗华等译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4、5卷,第249页。 
    
     (75)盼师等上两广总督李鸿宾等禀帖,道光十年九月初二,F.O.1048/30/41。 
    
     (76)盼师等上两广总督李鸿宾等禀帖,道光十年九月初二,F.O.1048/30/41。 
    
     (77)英商因义士、查典(顿)、天(颠)地禀帖,道光十年九月初二日,F.O.1048/30/42。 
    
     (78)两广总督李鸿宾谕行商,道光十年九月初五日,F.O.1048/30/45。中祥的谕令意思大体相同,强调一切率由旧章定例,“天朝体统,尊严内外,岂容无别”,“华夷自有定分,中外必立大防”;夷人向来遵守,忽然抗违,“此必有内地汉奸从中煽惑,该大班等人言误听,遂尔自外生成”。见:粤海关监督中祥谕行商,道光十年九月初六日,F.O.1048/30/48。 
    
     (79)盼师等上两广总督李鸿宾禀帖,道光十年九月十三日,F.O.1048/30/55、56。 
    
     (80)[美]马士著、区宗华等译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4、5卷,第254页。 
    
     (81)马治平等上两广总督李鸿宾禀帖,道光十年十月三十日,F.O.1048/30/86。 
    
     (82)两广总督李鸿宾奏为申明防范外夷旧章并酌议变通增减以便遵守折(无日期),F.O.1048/31/38。 
    
     (83)见英国散商查典(顿)、因义士暨英国各散商仝上广东巡抚朱桂桢禀帖,道光十一年五月十八日,F.O.1048/31/43、44。该件英译文刊于:The Canton Register,July 15,1831. 
    
     (84)[美]马士著、区宗华等译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4、5卷,第293页。按:笔者据英文原著对译文做了校改。 
    
     (85)马治平等上广东巡抚朱桂桢禀帖,道光十一年四月初八日,F.O.1048/31/39。 
    
     (86)朱桂桢谕帖所引,见护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朱桂桢谕行商,道光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F.O.1048/31/47。按:朱桂桢在谕中否定当时有此事。 
    
    (87)护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朱桂桢谕行商,道光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F.O.1048/31/47。 
    
     (88)参见拙著:《在华英文报刊与近代早期的中西关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2、3章。 
    
     (89)"To the Hono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Canton,December 24[th],1830,The Canton Register,January 17[th],1831. 
    
     (90)"To the King's Most Excellent Majesty in Council",Supplement to the Canton Register,December 30[th],1834. 
    
     (91)"War with China",The Canton Register,February 25[th],1835. 
    
     (92)A Visitor(G.J.Gordon),Address to the People of Great Britain,Explanatory of Our Commercial Relation with the Empire of China,London,1836,pp.108-111. 
    
     (9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8-120页。小册子的另一个名称是《大英国人品国事略说》。 
    
     (94)许地山编:《达衷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51-54页。 
    
     (95)参见拙著:《在宗教与世俗之间——基督教新教传教士在华南沿海的早期活动》,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95-40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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