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裕 以工代赈是中国古代的救荒方法之一,先秦及以后多有运用。它通过工程建设来吸纳灾民,并以支付工作报酬的形式,达到赈济的目的,其本质是一种有偿赈济。明代在救荒中对此种方法也多有运用,并呈现自己的特点。但相关研究一直不够充分,更无专文加以探讨,本文即对明代的工赈情况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推动该问题的研究。 一、明代之前的工赈 明代的以工代赈是对传统以工代赈方法的继承,而中国古代的以工代赈起源甚早,可追述到先秦时期。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说:“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以平国筴也。”[i]他主张在灾荒之年兴建宫室台榭,并雇佣那些家庭条件不好的人,认为这是符合国家财政策略的。管仲的主张还是一种理论,而另一位齐国政治家晏婴则将以工代赈付诸了实践。齐景公时年饥,晏婴请为民发粟,景公不许,于是其利用景公要造“路寝之台”的机会,“令吏重其赁,远其兆,徐其日而不趋”,即增加工价,扩大面积范围,延迟工期,“三年台成而民振”[ii]。尽管后世对灾荒时修建宫室之类工程多持批评态度,但齐国政治家的主张和做法,已经具备了以工代赈的基本要素,这可能也是清代学者将其列为工赈之始的原因[iii]。 秦汉以降,以工赈救荒的议论和实践的记载相对较少,但也偶见于史籍。如,西汉末王莽主政时曾就治理黄河水患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讨论,主持此事的司空桓谭事后对朋友说,这些讨论中肯定有恰当的方案,考察确定以后就可以用来治河,又言:“计定然后举事,费不过数亿万,亦可以事诸浮食无产业民。空居与行役,同当衣食,衣食县官,而为之作,乃两便,可以上继禹功,下除民疾。”[iv]桓谭把治河工程的建设者定位在浮食无业贫民,期望在治河同时发挥济贫的效用。此议没有付诸实施,但这一思想已经引起研究者的注意,认为“后世以工代赈,这是开始”[v]。 至唐代,以工代赈的记载稍多,如贞元年间(785—805年)荆州饥荒,荆南节度使裴胄的幕僚郑易建议救荒时开展工赈,获得采纳,“公因大饥岁,请公廪赢食,兴筑堤防……难者不能对,得果其谋。既而饥羸大济,堤防以立。至今人无水患,岁有恒入者,实公之惠也。”[vi]这是目前所见唐代工赈的最早资料。此后有元和年间(806—820年)韦丹在江南西道的工赈、大中年间(847—860年)李频在武功疏浚六门堰、卢坦兴辟当涂县水田等[vii]。这些说明唐代不仅确实在救荒中采用过工赈的手段,而且其工赈多与水利工程有关。此外,唐代工赈的事实也可以部分解释宋代以工代赈大发展的原因,即宋代工赈的发展是有前朝基础的。 宋代是以工代赈发展的重要时期,首先是工赈实践增多,史籍中有大量的实例,最著名的是范仲淹在杭州的工赈和赵抃在越州的工赈,二者成为宋以后工赈的范例,被屡屡提及。其次是宋代工赈成为国家政策,并制定有相应的制度。如熙宁六年(1073年)朝廷规定:“自今灾伤年份,除于法应赈济外,更当救恤者,并预计合兴农田水利工役人夫数及募夫工直,当赐常平钱谷,募饥民兴修。”[viii]国家明确提出工赈的要求,并规定了基本原则,虽然相关要求侧重于农田水利方面,但不妨碍宋代工赈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三是富民在工赈中表现突出,成为工赈中的一个亮点。 此外,宋代在工赈的理论观念上继承了传统的认识,并将其写入救荒专著,对后世产生影响。在如何认识工赈问题上,除王安石等人极力主张者的思想外,另如董煟说:“流民至……莫若修堤浚河兴水利,公私两便。”[ix]董煟是我国第一部传世救荒专著《救荒活民书》的作者,他的认识说明当时对工赈在救荒中的重要意义是有充分认识的,而这种认识应该与社会实践的广泛性有关。实际上,从晏子到桓谭都提出工赈是“两利的”,这成为支撑工赈存在发展的理论依据。到唐代,人们认为工赈是“散公家委积之粟,成御害致久之利,穷者得食,官无财费,是一动而三利”[x],显然这比“两利”之说更细致和具体,因此,宋代在工赈上的认识就是对其前观点的继承。宋代工赈的突出表现,引起后世研究者的注意,相关研究也较丰富,这使宋代荒政研究更加全面,也使人们对中国古代工赈的认识更加深入[xi]。 元代救荒体制比较完善细致,而工赈似未能如宋代成为国家政策,但作为救荒手段仍然被运用。如元末至正年间(1341—1368年)福建建安杨达卿的育林活动,“值岁大歉,乡人乏食,公欲发廪赈之,恐为人所忌,乃托言:某山将募人种树,有能植杉木一株者,偿粟一斗。于是贫者毕至,至则饭之,给粟而去,亦不录其姓名,粟既尽,公乃闭关……逾数载,山木茂盛,望之蔚然。”他还为子孙立下规矩“此山之木誓不售人,惟作桥梁、学舍、寺观、神祠,及贫无室庐、死无棺椁者则与之”[xii]。杨达卿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方法救荒,应该不是偶然的,因此他的工赈在当时也不会是个别现象。 要之,明代之前的以工代赈不仅起源早,发展至宋代已达到很高水平,并走向制度化。同时,中国古代以工代赈的理论也有发展。这些为明代以工代赈的开展奠定基础。 二、明代工赈的发展特点 以工代赈在明代比较发达,在其整个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前后期的差别明显,前期该救荒方法并不流行,而广泛出现于中期以后;二是明朝廷对工赈逐渐重视,但始终没有确立相应的制度,临时性质明显;三是官府是明代工赈的主要力量,但富民的参与力度非常大,成为不能忽略的现象。 (一)工赈的前后的表现不同 明前期工赈的相关记载很少,目前所见的仅有洪武时期苏州府通判徐垕在任上兴修水利,“令有田者量募贫力,饥人得哺”的记载[xiii]。以理度之,这类活动应该不是孤例,就像元末杨达卿的育林一样,但另一方面文献普遍不加提及,也反映出这种方法整体上应该还不是很多。此外,正统初年由于各地灾荒严重,故政府从正统五年(1440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荒政整理,被派往巡抚各地的官员如于谦、周忱、何文渊等,在救荒和整顿时不遗余力,但以工代赈没有纳入到他们的建议当中,也没见到具体实行情况。说明明初在这些朝廷派员的观念里,工赈还是不值得特别提及的方法。 这种情况从成化时期开始有了变化,以工代赈成为救荒手段的选项之一。成化元年(1465年)四月陕西巡抚项忠修西安、延安等五城,“时陕大饥,故公所在,俱兴大役,使民得糊其口,以免流离思乱”[xiv]。成化二十年(1484年)北方各省大旱,百姓饥馑流离,次年正月朝廷派出刑部侍郎何乔新、工部侍郎贾俊等十多位官员携京库银25万两分往山西、河南等地救济[xv]。其中何乔新在山西“选司府官分部赈济,死者为丛塜葬之,又僦民疏沟渠,而偿以粟。所活凡三十万人”[xvi]。所谓“僦民疏沟渠,而偿以粟”就是通过兴修水利工程进行救灾。何乔新是作为钦差官员到山西主持救灾的,他的这项政策施行于整个灾区,因此工赈的面积很大。 至弘治时,工赈方法在救荒中的运用多起来。弘治元年(1488年)湖广左布政使张敷华在任时,“湖广岁饥,令府县大修学宫,以傭直资饿者”[xvii]。而河南巡抚孙需在弘治后期因水害为灾,“汴河齧城,需募民筑堤,堤成,饥者亦济”[xviii]。张敷华是地方首脑,孙需也是主持地方事务的朝廷派驻官员,他们在不同地区的救灾共同选择工赈方法不是偶然的。当时这种救灾方法应该在实践中已经不少且有正面表现,在舆论上也获得良好评价,不然这些地方大员的趋同之举很难发生。 成化、弘治时期是明代社会开始发生变化的时代,荒政中的许多政策也在这个阶段完善或出台,如预备仓的积谷数额,救荒中的捐纳制度等。以工代赈的运用,既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的,也成为明代荒政变化的一个表现。 此后,以工代赈更为流行,相关的记载也丰富起来。其中,隆庆四年(1570年)上海吴淞江和常熟白茆河工程,就是通过兴办水利工程实现赈济的典型,也因兴起者是南直隶巡抚海瑞而广泛流传。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的河南救荒。该年河南大饥,给事中杨东明上《饥民图》,请求赈济,于是光禄寺丞钟化民奉敕前往救灾。在诸多的救荒措施中,就有以工代赈,“公令各州县查堪动工役,如修学、修城、浚河、筑堤之类,计工招募兴作,每人日给谷三升。借急需之工,养枵腹之众,公私两利。”[xix]这次工赈涉及范围很大,影响也甚广,说到明代工赈,一般都会提及。 (二)朝廷逐渐重视,但没有制度化 以工代赈作为救荒的有效手段,首先兴起于地方,不论是负有守土之责的地方官,还是奉旨救灾的钦差官员,往往在救荒实践中实行工赈。这种情况逐渐影响到中央政府,朝廷也将以工代赈看成是救荒的手段之一。 如嘉靖初广东佥事林希元在其《荒政丛言》中建议实行工赈,获得世宗的认可,“上以其疏切于救民,皆从之”[xx]。万历四年(1576年)凤阳巡抚因水患,请迁建宿迁县治,户部认为“迁县治以避水患,政急则避之之权也。虽时拙未暇举赢,顾无宫墙何以群弟子,无闾阎何以保百姓。政有大体,宁惜小费……况工作原救灾之一政,淮扬一带昏垫已极,藉此以聚失业之人,岂徒寓赈恤之仁,亦将弥饥寒之变,于以兴教化、恤流离,胥此举矣”,神宗“然之”[xxi]。万历十七年(1589年)南直隶大灾,南京工部尚书李辅请兴工作以寓救荒,谓“留都流离渐集,赈粥难周,请修神乐观、报恩寺,各役肇举,匠作千人,所赈亦及千人”,神宗予以批准[xxii]。朝廷的这种反应,表明工赈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其实际作用均获得了广泛认可,这是明代工赈流行的结果,也是工赈流行的一种表现。 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明代中央政府出台有工赈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即在政府救荒文件中没有特别提出工赈方面的要求。其具体原因不得而知,但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是与救荒资金的不确定性和过于重视救荒的直接效果的思想有关。 (三)政府为主导,富民广泛参与 明代中期以后,工赈救济方式普遍存在。这些工赈的发起者主要是灾区官员,资金也多来自政府资金,工程也是公共工程。但不可忽视的是地方富民参与进来,他们或者出于自觉,或者是相应地方政府的号召,成为工赈的重要实践者。 洪武时徐垕的工赈,就是督促富民实施,而不是地方政府出资,“令有田者量募贫力,饥人得哺,正所谓佚道使民”。这种号召或要求富民举行工赈的做法在明代后期很多。如嘉靖时巡按御史吕光洵在南直隶救荒时,行牌各府县,令富民举行工赈:“富户有田近河之家,随地挑浚。如某河淤塞若干丈,人、田若干,计田给值。每人挑河一日,给工食银米若干,每工挑河若干丈。则无食之人既可不饥,而灌溉不通之地又可备旱。”[xxiii]即让富民按照田亩数出资,招募饥民疏通河道。这也是地方常见的方法,万历十七年(1589年)宝坻县令袁黄救荒时也采用过。其后,浙江巡抚周孔教也是采用计亩出米或出力的方法。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浙江一些地方灾荒,周孔教即令青浦、华亭的大户出资修圩,他在《条谕》中说,修圩一事“无烦官帑,有益大户,而兼可以济贫民”,是一举多得。具体办法是“每圩之中,有田而稍饶者,计亩出米若干,有田而家贫者,计亩出力若干,即以饶者之米充贫者之腹,使之毕力修筑……在出米者,非置之无用之地,在出力者,即自为己田之谋,且可以目前救荒之谋,为后来备荒之用。”[xxiv]周孔教倡导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贫富互助,这种贫富相资的主张在明后期很是流行,尤其是在江南地区。 富民开展的工赈,在记载中很少见到细致描述,比较著名的是嘉靖时期溧阳富民史际所开的“救荒堰”,这是他独立举行的一个较大的工赈工程。嘉靖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1543—1545年),东南地区连续三年发生饥馑,溧阳县富民史际在捐谷7500石助官赈济之后,又进行工赈。“邑故多堰以汇水,其沙涨堰在邑西北十余里,涝溢旱缩,不障不陂,弃为旷土,久不可艾。君(史际)既隐民之饥,则计之曰:古盖有兴役以救饥者,吾试行之”,于是募民兴工,饥民至者络绎不绝。史际规定,每役一人,日给米二升,银一分,薪一束,“计一夫赴役自食,可兼食其老弱瘠病之不能役者二人”,这些饥民“日出则畚者、锸者、筑者、救者、汲者、爨者,蚁旋于堤上;夜则妇子饱哺嬉嬉而卧,又晏然如在乐土,而忘其为流徙饥馑之时也”。工赈从嘉靖二十四年八月开始,至次年四月结束,“共垦田四百余亩,为圩者三”[xxv],“赖以全活者无虑千万”[xxvi],收到了很大成果。 史际财力雄厚,又是退职的吏部文选司主事,交游广泛,其在乡居时乐善好施的事迹多有传播者。而其他富民可能因为没有这样的条件,其工赈行动的传播受到影响,但我们从地方官员在救荒时屡屡推动此事,可以推断富民工赈是有很多成功经验的,不然人们在选择救荒方法时不会很重视。 三、明代工赈的内容与实施 明代工赈包括公共工程和私家兴造,其中以水利工程最多,此外则有修整学校、城防、寺观等建设工程。这些工程的确定与实施则主要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有时是多种工程并举。 (一)工赈内容 水利工程。兴修水利是明代工赈中最普遍的现象,包括修筑堤坝、疏浚河道、整理圩岸等多种。其中有规模较大的,如海瑞疏通吴淞江等,而更多的是较小规模的工程。隆庆三年(1569年)因水潦南直隶秋粮歉收,至次年正月初饥民动以千百,告求赈济。而吴淞江淤塞为陆,官民一直希望疏通。于是海瑞募集资金,招徕饥民,奏报后“工起正月初三,而二月二十日告成,则子来者众也。因之全活者十三万人”[xxvii]。在吴淞江开工后,海瑞又在常熟县开白茆河,以解决当地饥民无法赴吴淞江工程而缺食的问题,“兴工之中,兼行赈济,既有利于目前之饥民,河道开通,且有望今秋之成熟”,所开白茆河五千多丈,用工近一百六十五万个[xxviii]。除以上两个工程,海瑞还令各府县“遍修圩岸塘浦支河”[xxix],在南直隶地区兴起一个整修水利的高潮。 城防、公共设施等工程。城防修筑等在工赈中属于较大的工程,也比较普遍。如上文提到的成化元年(1465年)四月陕西巡抚项忠修西安、延安等五城,再如万历时莱州知府罗奎上任后,“会岁祲,莩流载道,時府治城堞多倾圮,奎曰:古有兴役济饥者,非其时耶?乃募工修筑,量食支给,城工速竣而民赖以存。”[xxx] 学校等文教设施。学校的改造维修也是工赈中受关注的内容,如前文所说的张敷华“令府县大修学宫”。 再如万历十七年(1589年)赣州大饥,知府黄克纉“发仓以赈,更因旧学之制而新之,鸠工庀材,而以廪中余粟给役人食,民皆竞赴,不期月迄工”[xxxi]。 其他工程。在救荒中工赈工程的选择均是因时因地,因此具有多样性。如万历十七年年南直隶大灾,南京的神乐观、报恩寺等通过工赈的形式进行了修缮。民间宗教设施的修缮也是受到鼓励的,“庙宇崇祀,民所乐从,惟准其募求,或多方鼓舞,明示以权宜之意,而兴作者亦无算矣”[xxxii]。实际上,在救荒中工赈的形式应该不限于以上所述,如修桥补路之类被视为善举的活动以及其他的雇佣形式,因相关记载缺乏难知其详。 (二)工赈的实施 一项工程是否为以工代赈,关键看工程的建设者是否是灾民和劳动关系是否为雇佣。明代的工程兴建平时是采用徭役的形式来征集人夫,而工赈则不同,工程面对的是灾民,采用雇佣的办法。 但由于工赈没有统一的规定,均由地方根据情况实施,因此明代工赈虽然普遍,但规模、赈济钱粮的标准和工赈延续时间各有不同。下面通过万历时期宝坻知县袁黄的举行工赈的情况,概略观察一下明代工赈的实施过程。 一个地方是否举行工赈,首先是地方主官是否具有这样的愿望,尤其是经济条件不好的地方。宝坻是明代京东的名县,但“地皆泽卤,不雨则成石,田不生粟,雨多则垄亩中帆樯集焉”[xxxiii]。袁黄上任时,宝坻已经多年水灾,“万历戊子(十六年),公下车,宝坻大潦五年矣”[xxxiv]。因此袁黄上任首要急务是救灾,而他也有这样的愿望,“本县旧有虞学士古堤一道,先经丁知县修辑,遂得数年不潦。今若因其遗迹,募穷民修筑,随着各有土地之家,量出粮食,既可以延穷民旦夕之命,又可以垂地方永久之利……今本县利害莫急于修堤,尤莫急于疏沟。”[xxxv]一是现实的紧迫性,大潦之后,修堤疏沟势在必行;二是救饥民于旦夕;三是防止今后的水灾。袁黄的观点与明代其他主张工赈者基本相同,反映了这个时代人们的共同认识。 按照袁黄的筹划,此次工赈共涉及三项工程,包括“古堤一道,起自三岔口,至鲁沽止,长一百三十余里”,“又有县南一道通水旧渠,一向湮塞,理合浚治”,此外,“西北小堤亦应修理,以防不虞”。三项工程均经过实际调查,是袁黄“自循行垄亩”之后确定的[xxxvi]。 关于工赈的经费,有几项来源。首先是县仓储粮,“先将县仓见贮薥粮三百三十一石五斗一升内,留二百二十石给孤老、囚犯等项月粮外,其余粮一百一十一石五斗一升,悉发为雇工之费”。其次为捐助,包括本县官员和乡绅,“又本县各官俱各捐俸,以为士民之倡。随遇乡官苑囿、苑固、苑时葵等各量力捐助,远近士民闻风乐施”。袁黄没有记录此次富民们具体的捐助数额,但从他的汇总情况看,粮食可能超过五百石,银超过六百两。此外是其他形式的来源,“近堤之家则照地出夫,各随其愿”[xxxvii],照地出夫,是解决资金不足的一个手段,使用较普遍,带有一定的摊派性质。所谓“近堤之家”,指的是堤成之后的受益范围,他们有义务参与修堤工作。这条原则,也是吕光洵在南直隶推行工赈时采用过的。值得注意的是,经费来源中没有赃罚之类,这主要是宝坻此项银两较少,“先生宽刑薄罚,初岁计赎金仅四十三两五钱,积谷不如额者十之八九”[xxxviii]。 在资金落实后,对大堤、小堤派定负责人以及资金收发人员,并确定应募人役的报酬标准,每人每日助银三分或二分五厘,或二分一厘。工赈自万历十七年的“二月初一日起工,至四月二十七日始毕,约用过夫五万二千九百五十余,工银六百二十一两五钱七分,粮六百三十一石五斗一升”[xxxix]。二月至四月正是青黄不接的时间,也是赈饥的重点阶段,明代工赈很多都选择冬春之际,就是这个原因。 这次历时三个月的工赈效果,史籍中讲“积水尽洩,遂获有年”[xl],而以用过夫役五万二千九百多的事实,说本次工赈全活五万若干人是完全可以的。宝坻工赈是地方财政不理想条件下实行的,反映了明代多数州县的情况,因此这个实例,对全面了解明代工赈很有意义。 四、明代工赈普遍化的原因 明代工赈在中期以后的普遍化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资金来源有了更多渠道,二是对以工代赈的认识发生转变。 (一)工赈的资金问题 明代工赈的发展情况表明,其资金一是朝廷拨付,如何乔新的山西工赈,钟化民的河南工赈。二是地方自筹,包括赃罚银、耗羡银、里甲银等,此外还有劝输获得的钱粮等,这是些工赈资金最主要的几种来源。民间工赈的资金则是富民自助筹。 朝廷的救灾资金一般很难获得,工赈主要靠地方自酬资金。号召富民捐助是明代筹集救荒钱粮的普遍手段,海瑞进行以工代赈时就用过富民史际所出赈济谷二万石,袁黄在宝坻工赈也进行过劝输。但劝输往往遇到效果不理想的情况,故一般是作为辅助方法。因此,在自筹资金中较常见的还是使用罚赎银两,或者称赃赎、赃罚等,即案件处理时的涉赃款物、罚款以及罪犯的折罪赎罪银两。 虽然明代赃罚银两规定大部分要上缴,由于这部分银两并无具体额度,有很大伸缩空间,地方可以动用一部分,这项资金在地方事务中被十分看重。明中叶以后赃罚银两是地方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入数量对工赈工程的规模有很大影响。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海州大饥,知州王同于次年闰正月疏浚蔷薇河及境内运河,所用资金一是赃罚银,一是盐引银余银,“以赃罚银二千两浚蔷薇河十余里,以盐商积引余银五千六百两浚河运一百四十余里”,“饥民闻之,牵臂荷锸,日数千人欢呼赴事,不两月而功成”[xli]。盐银余银是由巡盐御史支配的,不属于地方资金,因此王同在工赈之前,就请求上级与巡盐御史共同商议资金问题,并获得支持。 海瑞开浚吴淞江所用经费大部分也是赃罚银两,“计将节年导河夫银、臣本衙门赃罚银两、各仓储米谷并溧阳县乡官太仆寺少卿史际义出赈济谷二万石,率此告济饥民,按工给与银米”,所谓“本衙门赃罚银两”,是指应天巡抚衙门审处案件时所得银两。此外他还请求“凡应天等十一府州县库贮,不拘各院、道诸臣项下无碍赃罚银两,听臣调用”[xlii],即将南直隶所属地方的赃罚统一使用。海瑞的做法,在天启四年(1624年)周起元巡抚应天府时仍被效仿,“于所属再搜括积欠导河银并赃赎,再查照往牍或量行募派,以奏其绩”[xliii]。 万历三年(1575年)江西泰和县欲修筑破塘口长堤,巡抚潘季训、巡按赵燿令当地议处。有人“议请追完税契旧差银两,与富户赔纳虚粮之镪”,或者向里甲摊派,但知县唐伯元坚持“以已自理赃罚暨廵道与大府张公符发重犯赎金”作为资金,即用县里的赃罚和按察官员、知府等所得罪赎资金来招募石匠,让他们转募远近饥民。此役“为日六百五十,筹较经费为白金若干,用人之力计三十余万工。然费皆取于罚锾,民不知财所从出。”[xliv]这个酝酿经费的过程,首先并没有议及赃罚,而是追讨税契等项银两以及摊派,这是地方官员的习惯做法,因为赃罚银在地方财政中有较多用途,要尽量缩减其使用范围。 明代罚赎银用于赈灾、备赈在宣德、正统时期就出现了,但用于以工代赈则在成化以后,这与工赈的流行时间是吻合的。明代工赈资金并不止是劝输所得和罚赎两项,一些地方的工赈所使用的经费来源还有多种。 万历八年(1580年)御史林应训再开常熟白茆河,资金来源有三项:一是追讨拖欠的宗人府禄米银,“正供之赋有所谓宗人府禄粮者,民见谓可缓,而岁逋以为常,繄法宜追征,可得金三百四十有奇”;二是侵占公用水道的民间田地、水塘所隐匿的租税,“民居并塘牟蚀水道,而租匿不入,繄法宜追夺,得金二万一千有奇,夫其追夺者民甘之矣”;三是多余的练兵银,“适有江上练兵羡金,贮之润州,遂携取八百有奇”。资金解决后,“君则仿《周礼》救荒之意,募厥无饘者,即以工直给而赈之。躬率其属,蚤夜董督,殚神劬形,即胼胝不辞,即皯黣不惮,有舟车撬梮之遗风焉。凡再阅月,而工遂告成。”[xlv] 万历十年(1582年)宁夏灾荒,陕西总督高文荐欲兴筑边堡,提请“动支主饷银二万两,召集流民”,“计工给食,以寓赈恤”[xlvi]。宁夏作为边镇,经费渠道不如内地多样,欲兴工赈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工程,动用饷银是情理之中的事。 此外还有使用里甲银、耗羡银的,“若里甲之类者,臣(林希元)在泗州盖尝支用,而不碍于赈济者矣”[xlvii]。以上情况表明,明代工赈经费使用赃罚银最普遍,但其他来源也不少,基本是因地制宜,各显神通。这一方面说明地方缺乏稳定的救荒资金,另一方面说明地方在资金筹措上空间很大,地方政府在明代中期以后是可以筹集到相应资金的。这意味着,明代地方财政在这时已经发生变化,更具有施展的条件和余地,这也是以工代赈较明代前期流行的重要原因。 (二)工赈观念的转变 明中叶以后以工代赈的流行,还与人们观念的转变相关,工赈的积极意义逐渐被认识和强调。明代对以工代赈始终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早在洪武时期徐垕在“大兴筑捍之役时”,就有人认为“妨农劳民”,徐垕回答“他役诚妨农,水不退则田不可耕,妨农孰甚焉?且令有田者量募贫力,饥人得哺,正所谓佚道使民,曷为劳哉!”[xlviii]徐垕的观点也是后来主张工赈者的观点,但“妨农劳民”的指责一直没有消失。嘉靖时户部尚书许赞就说:“顷值岁凶,道殣相属……请敕各被灾地方抚按官员,严督所属,务撙费停工,简讼弛役,与民休息。”[xlix] 这种“与民休息”的观念,与“兴工作”自然不合,但其来源甚早。《周礼》十二荒政中就有“弛力”一项[l],讲的就是与民休息,保护困难中的灾民。《周礼》的儒家经典地位,使其主张不仅流传广泛,而且难以怀疑。因此中叶以后工赈的倡导者,既要回答经典中的问题,更要阐述工赈的益处。 嘉靖八年(1529年)广东佥事林希元向朝廷进呈《荒政丛言》,这是明代荒政史上很有影响的一份文件。其中有“兴工作以助赈”一项,说到:“兴工役以助赈者,盖凶年饥岁,人民缺食,而城池、水利之当修,在在有之。穷饿垂死之夫,固难责以力役之事,次贫、稍贫人户,力任兴作者,虽官府量品赈贷,安能满其仰事俯育之需?故凡圮坏之当修,湮塞之当浚者,召民為之,日受其直,則民出力以趋事,而因可以赈饥,官出财以兴事,而因可以赈民。是謂一举而两得,于工役之中而有赈济之助者。”工赈有现实的需要,而通过工赈,既解决了官府的困难,也赈济了饥民,一举两得。随即,他对《周礼》的观点提出看法,“或曰‘荒年财力方诎,凡百工力,皆当停止,故《周礼》荒政有弛力之令,今子乃欲兴工役,何也?’臣曰:‘荒年工役之停止者,盖谓宫室台榭之类之可己者,若夫城池之御侮,水利之资农,皆荒政之所不可己者。府库之财自有应该支用而不干赈济之数。’”[li]他认为《周礼》的“弛力”是指停止那些无用的工程,而城池、水利用来防敌资农,不可以排除在外。 林希元的观点很有代表性,明后期其他论述工赈的观点往往采用之。如周孔教的《荒政议》直接借鉴了林希元的看法。“兴聚贫之工,凶年人民缺食,虽官府量加赈济,安能饱其一家?故凡城之当筑,池之当凿,水利之当修者,召壮民为之,日授之直,是于兴役之中,寓赈民之惠,一举两得之道也”,“或曰《周礼》荒政,‘弛力’居一;‘筑郿新厩’,《春秋》非之,兴工役何居?曰《周礼》所禁、《春秋》所非者,盖使之而饥之也,今则使之而食之也。至于城池、水利,政莫大焉,大禹尽力沟洫,岂必三江五湖方有水利之可讲哉!”[lii] 崇祯时陈龙正也是持“以工役救荒,饥民得食,公事亦赖焉”的观点,但对《周礼》“弛力”的看法则与前人不同,他认为“三代之时,工役稀少,又彻法普遍,沟洫时修,不待饥年始修水利也,直弛力役之征而已矣。后世井田既废,随处多可兴之水利,或兴之或修之,因以济民,一举而两便,可谓善通《周礼》之意者。”[liii]他将“弛力”看做仅仅是三代时的措施,彼时田制等情况与后世不同,因而需要弛力,后世井田既坏,又不经常兴修水利,故工赈是必要的。显然,陈龙正没有把“弛力”作为后世救荒的一项原则。 由于人们对以工代赈的认识有了改变,明代后期的救荒建议中工赈成为常见的内容。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直隶巡按御史吕光洵在《修水利以保财赋重地疏》中,提出“略仿宋臣范仲淹以官粮募饥民修水利之法,行令有司查审应赈人数……有力者日给米三升,就令开浚”,则“官不徒费,民不徒劳,所谓一举而两利者也”[liv]。万历时,屠隆在《荒政考》中将工赈扰民的说法看做是拘泥不达的表现,“乃若范仲淹遇灾荒募民大修营造,而令饥者就工就食,世人不达,以为灾岁兴作扰民也,而不知饥民反赖以获济”[lv]。而邓以讃的《救荒议》将“便工作”作为六项救荒措施之一,“夫圩者,低乡之生命,不可不修者也。事虽似缓,然今饥荒之时,预给工谷,而及秋责其成功,则修圩亦所以议赈。”[lvi]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直隶巡按李云鹄的建议中提出“兴工作以寓赈恤”,“凡颓城郡邑,宜速出公储以兴工作,复禁出票以杜扰害,俾失业之人食力于朝夕,而少缓其须臾。则有形之险既成,而无形之险亦固,不赈之赈,亦救荒之一策也”。[lvii] 明人的这些认识,是对“妨农”观念的突破,突显了工赈的对于救荒的积极意义,从而为人们利用工赈救荒提供了理论依据,明代工赈的普遍化与此关系密切。 五、明代工赈的评价与影响 明代工赈是中国古代工赈发展史上的一个阶段,表现出了其自身的特点,折射出明代社会的发展变化;工赈的实施,丰富了明代救荒的手段,产生了良好的救荒效果,也对后世以工代赈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产生一定影响。 (一)明代工赈的评价 首先,成化以后工赈的逐步普及,是明代社会与经济变化的一种反映。明前期地方财政的固化限制了工赈的开展,而中期以后地方财政资源的多元化,为实施工赈提供了可能和资金来源。同时,富民的兴起,也为地方官员调动民间资源提供了新的途径,工赈带来的可预期效益,成为富民参与工赈的一项动力。此外,明中叶以后工赈观念的更新突破,一举两利的观点使“妨农”之类传统观念的存在空间受到压缩,思想得到解放。 其次,工赈是明代救荒措施中的后起者,丰富了救荒手段,对推动明代荒政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明代工赈使大批灾民获得救济,如海瑞疏浚吴淞江“全活十三万人”等,同时兴建、修缮了一批工程,对农业发展、公共事业的开展有益。要说的是,工赈效果评估,比其他蠲免、赈贷等措施要难,一是很多相关记载不够全面或较笼统,如“全活无虑千万人”之类;二是统计数据中,往往将工赈成果放在赈济数额内,很难单独显现,如何乔新在山西“全活三十万人”,既包括工赈,也包括直接赈济的受益者。尽管如此,从明代工赈逐步流行的趋势看,工赈效果受到当时的肯定,既使如袁黄对所行工赈评价保守,“工役已毕,又无就食之资,四野惶惶,朝不谋夕”[lviii],也表明在工赈期间灾民是有食物保障的。 当然,明代的工赈也是有局限性的,制度化建设没有发展起来。人们基本还局限在“一举两利”的认识范围,其所举行的工赈工程对贫民救助的“持续性”还很有限,以发展生产和增加个人、地方财富的工赈活动极为少见,而这是后世以工代赈项目的一个目标。因此,明代的工赈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赈济活动,与近代以来的以工代赈具有一定区别。 (二)明代工赈的影响与清代的工赈 明代工赈的普遍化使工赈在救荒中的地位得以牢固树立,清代工赈继续沿着这一趋势发展,并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其主要表现是工赈上升为国家政策并制度化。 清康熙时期,工赈成为国家政策,并列入中央政府指导救荒的措施,“五十三年覆准:令陜甘各州县修城,俾穷民得以庸工度日”[lix]。雍正时期这个思路更清晰,并开始制度化建设,雍正元年(1723年)山东挑浚运河,清世宗要求免派河夫,改为雇佣穷民,“古人救荒之策,有大兴工作以济民食者,不若竟动正项目钱粮,雇募民夫,给以工食,挑浚运河。则应募既多,散者复聚,民资工食,稍延残喘,民心鼓舞,工程易就。”[lx]其中“动用正项钱粮”,明确了工赈的资金来源。 工赈制度正式确立于乾隆时期。乾隆二年(1737年)谕令:“年岁丰歉,难以悬定,而工程之应修理者,必先有成局,然后可以随时兴举。一省之中,工程之大者莫如城郭,而地方何处为最要,要地又以何处为最先,应令各省督抚一一确察,分别缓急,豫为估计,造册报部。将来如水旱不齐之时,欲以工代振,即可按籍而稽,速为办理,不致迟滞,于民生殊有裨益。”[lxi]该谕令要求工赈工程要提前规划,造册上报,届时按规划顺序实施。这表明清代工赈不仅实现了制度化,而且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lxii]。实际上,明人也提出过类似的建议,如嘉靖时吕光洵请求“宜令所在有司检勘某水利害大,某水利害小,某水利最急,某水利缓。其最大而急者则今岁修之,次者明年修之,次者又明年修之。则兴作有序,民不知劳。”[lxiii]但这种思想最终没有变成现实制度。 清代的以工代赈是中国古代工赈发展的高峰,也蕴涵了一些近代工赈的元素。清代工赈制度中预先规划的思想,突破了古代工赈的“临时”性质,更具计划性;而其政策中雇佣“穷民”的思想也是对“饥民”范围的扩大。进入近代以后,工赈在继承古代工赈的基础上,也有了重要的发展,就是在治标的同时,延伸到治本层面,灾荒发生时通过公共工程救助灾民,在平时则以此帮助贫困人口实现短期就业,以最终脱贫为目标。因此,近代以来的以工代赈虽然脱胎于古代,但已不是清代,更不是明代的工赈所能比拟的了。 作者单位:张兆裕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 [i]管子:《管子选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22页。 [ii]张纯一:《晏子春秋集注》之《内篇杂上第五》,世界书局1935年版,第129页。 [iii]清代陆曾禹作《康济录》,卷3下《临事之政·兴工作以食饿夫》内首言晏婴作路寝之台事。而此事在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及明代救荒专书中均未言及。 [iv]《汉书》卷29《沟洫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697页。 [v]马大英:《汉代财政史》,转见陈业新:《灾害与两汉社会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 [vi]牛红广:《唐郑易墓志考略》,《中国国家图书馆馆刊》2014年4期。 [vii]牛红广:《唐郑易墓志考略》,《中国国家图书馆馆刊》2014年4期。 [viii]李焘:《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586页。 [ix]董煟:《救荒活民书》,《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x]牛红广:《唐郑易墓志考略》,《中国国家图书馆馆刊》2014年4期。 [xi]如杨世利:《宋朝以工代赈述论》,《中州学刊》2005年第3期;丁雨晴、庄华峰:《略论传统社会保障中的以工代赈——以宋代长江下游圩区为中心》,《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李华瑞:《略论宋朝临灾救助的三项重要措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袁莹莹:《“以工代赈”与北宋灾荒赈济》,《文史博览(理论)》2014年第4期。 [xii]杨荣:《文敏集》卷16《万木图事实》,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258页。 [xiii]王鏊:《姑苏志》卷40《宦迹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xiv]陈仁锡:《荒政考》下《项襄毅公救荒事宜》,《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564页。 [xv]《明宪宗实录》卷261,成化二十一年正月乙巳条。 [xvi]蔡清:《椒邱先生传》,见《椒邱文集·外集》。 [xvii]《明史》卷186《张敷华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918页;《明孝宗实录》卷11,弘治元年二月壬子,第 页。 [xviii]雍正《江西通志》卷90。《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xix]钟化民:《赈豫纪略》之《赈荒事实》,《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274页。 [xx]《明世宗实录》卷99,嘉靖八年三月庚子。 [xxi]《明神宗实录》卷55,万历四年十月丙寅。 [xxii]《明神宗实录》卷214,万历十七年八月己卯。 [xxiii]陈仁锡:《荒政考上·监司》,《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555页。 [xxiv]陈继儒:《煮粥条议·附》,《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517页。 [xxv]唐顺之:《救荒堰记》,《古籍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101《荒政部艺文八》。 [xxvi]徐显卿:《与李兵道论救荒书》,《明经世文编》卷396。又见张萱《西园闻见录》卷40。 [xxvii]黄秉石:《海忠介公传·抚吴第四章》,《海瑞集·附录》下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64页。 [xxviii]海瑞:《海瑞集》上编《开白茆河疏》,上册第233页。 [xxix]黄秉石:《海忠介公传·抚吴第四章》,《海瑞集·附录》下册,第565页。 [xxx]雍正《陕西通志》卷57下《人物三》。 [xxxi]雍正《江西通志》卷65《名宦·赣州府》。 [xxxii]孙绳武:《荒政条议》,《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590—591页。 [xxxiii]乾隆《宝坻县志》卷17《袁侯德政碑》,台湾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第912页。 [xxxiv]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感应篇》,袁黄:《了凡杂著》卷17,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891页。 [xxxv]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救荒书·查议赈恤公移》,《了凡杂著》卷16,第838页。 [xxxvi]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救荒书·查议赈恤公移》,《了凡杂著》卷16,第838—839页。 [xxxvii]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救荒书·查议赈恤公移》,《了凡杂著》卷16,第839页。 [xxxviii]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积贮书·序》,《了凡杂著》卷14,第764页。 [xxxix]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救荒书·查议赈恤公移》,《了凡杂著》卷16,第839页。 [xl]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感应篇》,《了凡杂著》卷17,第891页。 [xli]万选:《海州濬蔷薇运河记》,隆庆《海州志》卷10。 [xlii]海瑞:《海瑞集》上编《开吴淞江疏》,上册第232页。 [xliii]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亟兴水利以备潴泄以救岁荒以裕国用事疏》。 [xliv]陈昌积:《泰和修筑破塘口长堤记》,见雍正《江西通志》卷132《记》、卷15《水利》。 [xlv]严讷:《常熟县重濬白茆塘记》,见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25。 [xlvi]《明神宗实录》卷127,万历十年八月癸丑。 [xlvii]林希元:《荒政丛言》,俞森:《荒政丛书》卷2。 [xlviii]王鏊:《姑苏志》卷40《名宦》。 [xlix]《明世宗实录》卷134,嘉靖十一年正月甲戌。 [l]《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郑玄等:《周礼注疏》卷10。 [li]林希元:《荒政丛言》,俞森:《荒政丛书》卷2。 [lii]周孔教:《荒政议》,俞森:《荒政丛书》卷4。 [liii]陈龙正:《救荒策会》,《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666—667页。 [liv]俞汝为:《荒政要览》,《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330页。 [lv]屠隆:《荒政考》,《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185页。 [lvi]俞汝为:《荒政要览》,《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349页。 [lvii]《明神宗实录》卷449,万历三十六年八月戊寅;董其昌:《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5,燕京大学图书馆1937年版,第12页。 [lviii]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救荒书·查议赈恤公移》,《了凡杂著》卷16,第834页。 [lix]《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53《兴土功使民就庸》。 [lx]《皇清文献通考》卷23《职役考三》,。 [lxi]《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53《兴土功使民就庸》。 [lxii]关于清代工赈的论文较多,本文主要参考了周琼:《乾隆朝“以工代赈”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lxiii]俞汝为:《荒政要览》卷2《奏议》,《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330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