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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盘刖人铜像的细读兼论“跽坐”、“负重”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9-01-04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newdu 参加讨论

    
    张翀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在商周铜器中,常会见到带有跽、坐铜像的铜器,这种人形形像是商周时期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造型形态。而1963年初在扶风县法门公社齐家村出土的它盘,圈足下充以四小足的人像更是这种所谓跽、坐铜像的代表,其特殊之处还专门制作成刖人形象。如此以来,该铜人具备了刖人形象之外,是否还承担着“负重”另外一种不同性质的涵意,是笔者思考的一个问题。故此本文欲对此做图像的细读,在习以为常的材料中寻些颇有意趣之处。不当之处,敬乞方家教正。
    
    关于它盘的认识,且看《中国青铜器全集》(以下简称《全集》)中的说明,“附耳平缘,圈足之下有四个受过刖刑的裸体男子作小足。刖人跽坐,腿屈于臀下,双手扶膝,肩负重盘……”。我们单从说明的文本分析就会发现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受过刖刑”,“跽坐”,“肩负重盘”这三个词语是否存在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受过刖刑之后的人,可否能还能实现跽、坐姿势,进而再肩负重盘?
    
    跽、坐是古时人们的两种坐姿,动作可以互相转换,故常混称,多发生于高腿坐具卧具之前的时期;亦为商周时代尤常使用的一种行动起居姿势,并见在同期的玉、铜等物品之上,亦即这些玉铜等材质的跽、坐人物形像是当时物质文化史的最明显表征。关于跽、坐的姿势及其差别,学界已有不少文章进行讨论,总体说来,坐是“即以两小腿及两脚承受全身重量,膝向前,在脚上”,而跽则类同今天的跪姿,两膝则更要承担体重。跽坐之间的区别,我们同意杨泓先生的说法,“古人生活中坐、跪、跽有别,某些情况下‘坐’可函跪姿,但跪不能通坐。至于‘坐’和‘跽’决不能互通,也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姿势”。无论承认跽坐是否有别,而这两种姿势,膝盖及小腿乃至脚趾是身体自身的承重的部位,因此受过刖刑之人是能否具备跽、坐之姿,或者再进而承担“负重”都是值得考虑的。刊于《全集》同册的一篇论述文章也如是写道,“盘的形制,除继承中期式样以外,还有圈足下加上三四个附足的,一般为兽面扁足,也有人负荷形,如它盘的四足就是四个跽坐裸体刖人”(图1)。《全集》所引论的这个说法,是源自更早的《陕西出土商周青铜器》中关于它盘的说明,现原文照录。“平沿,双附耳,圈足下有四个受过刖刑的裸体男子作小足,人作跪坐式,腿屈臀下,双手扶膝,肩负重盘”。然而如何受到刖刑的细节并未有图像显示,亦未提供具体详细的文字说明。
    
    但是,检视最原初的发掘简报,并没有“刖人”的字眼,其描述文字如下,“平唇,浅腹腹,圈足下有四个跪状的裸体男子,作肩负器状。盘腹及双耳俱饰重环纹”。稍晚发表于《文物》月刊上的简讯也未曾有“刖人”的说法,“一件盘现存该县文化馆,带足高14.5,口径41厘米,腹饰重环纹,双耳附于腹,向上高出口缘,圈足饰斜角夔纹。特异者:圈足下设四足,为男性裸体像,人作坐式,臀垫于足上,双手扶膝,肩承于圈足下缘,首窍全俱”。可见,作为它盘的最早的发现及整理者都没有认为圈足下的人像为刖人,且在不同程度上认为铜人是承担了肩负器重的视觉功能,同时也注意到人像是双手扶膝,俨然坐姿(图2)。更为有意思的是,后来作为发掘整理者之一的梁星彭,在利用它盘数据抨击所谓奴隶制的文章中,也未有刖人的说法,显然他本人不认为或者没有发现它盘圈足下的跽、坐人像是受过刖刑的。按说如果认定为刖人,那么更能显出“奴隶制”的残暴,抨击的力度也就会更为大些。而梁文中并没有这样的说法,只是用它盘足下奴隶负重来说明主旨,显然他本人没有观察到人像是受过刖刑的。四年之后,在编写《陕西出土商周青铜器》的时候,关于“它盘”条目下,则出现了“刖人”的说法。而后,它盘足部人像为刖人的说法开始通行,进而有学者利用它盘材料讨论西周时期的刖刑,其中论言如下,“其中有一件‘它盘’,通高14.1、口径40.4、腹深6.8厘米。平沿,双附耳,腹及耳面饰重环坟,圈足施以斜角夔纹,内底铸一‘它’字。值得一提的是其圈足下的四足,是四个受过刖刑的裸体男子,人作跪坐式,腿屈臀下,双手扶膝,肩负重盘,无疑是刖人负重的形象”(图3),但细读陈文,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小小的不算是错误的纰漏,他在说到“受过刖刑”云云的时候,给出一个注释,即是梁星彭等人的原始简报,而如前揭梁文并未做刖人如是说,故陈安利所持之论如不是凭空而来,而属于自己创见的话,应该笔下有所解说,可他则把笔墨花在调停刖人与负重的关系上,“刖人并非全都去守门,受刖刑的人多了,也没有那么多的门让守,刖人照样干负重一类的重体力活。即使守门的别人,还有驱赶禽兽的任务,与其说是对刖人的照顾,毋宁说是一种惩罚”。可见他虽然注意到刖人形象,但将其与守门以及负重之间的关系过于混淆,有夹缠不清之嫌。如前揭所言,《中国青铜器全集》可谓较早的发表它盘彩色照片的图录。同年,李西兴在编选《陕西青铜器》的时候也算是较早地公布它盘彩照(图4),亦沿用刖人形象的说明,“平沿,双附耳,圈足下有四个受过刖刑的跽坐裸体男子,双手扶膝,肩负重盘。腹部及耳面饰重环纹,圈足饰斜角夔纹”,尽管它盘的彩色照片质量不如《中国青铜器全集》,但《陕西青铜器》的照片视点更低,更趋向于器物底部的注意,另有刖人形象细节的局部照片(图5)。从这些细节之处,我们不难看出,在器底及人像之上,还有未清理干净的土锈,从而也解释了首批发现者未有“刖人”之见的缘故。关于青铜器的认识应该是随着器物清理的深入而深入的,这一点在更需要细节提示的图案及其造像上,尤为突出。然而从人像图片上,我们还是未看出有怎样的刖刑痕迹,当然文字也没有更为深入的说明。对于读者,因为文字叙述的抵牾之处也多少产生疑窦。故我们不能仅凭着“受到刖刑”等语,就认定为是刖人,一定眼见到“刖人”图像才能认定其实。从我们能阅读到的图录、照片等公开出版物而言,只是能够观察到:该人像的左膝掉了一块。这应当是铜器之损失所致。
    
    这件藏于陕西省博物馆的一件它盘,作为本馆研究者应有条件仔细观察,在近年最新出的相关图录中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袭前说,“圈足下的四足,为受过刖刑的裸体男子形象。男子跪坐式,腿屈于臀下,双手扶膝,肩负重盘。……这种以四个受过刖刑裸体男子作为器足的器物,在西周晚期的铜器中时有所见。重要的如扶风庄白西周窖藏出土的刖人守门鬲,山西闻喜出土的刖人守囿挽车”。然却公布了更为具体的器物照片(图6),特别是刖人正面形象的细节(图7),经判别,与《陕西青铜器》所见的铜人并非是同一人。而图录说明中“庄白窖藏刖人守门鬲”的说法亦有失误,扶风庄白窖藏所出的乃是一件方鼎,并非是鬲。这件刖人守门方鼎(图8)和山西闻喜刖人守囿挽车(图9),所出现的人像应该是受到不同于它盘人像的另一种处罚措施的刖人。我们认为,刖人守门方鼎与刖人守囿挽车当为带有刖人形象的标准器。而《神韵与辉煌·青铜器卷》的图录文字却对刖人的解说也有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误读。“刖刑是古代五刑之一,……施刑之后的‘刖者’多被用于守门或看守园囿,也有用于挽车”一句,是对山西闻喜刖人挽车刖人守囿挽车上刖人形象的说明,但会让人误解刖人是被充以挽车之意。我们仔细观察后,闻喜刖人守囿挽车上的刖人尽管是出现在“挽车“铜器上,但刖人本身还是以守园囿之门的形象出现,并不是被用于充以挽车之役。
    
    由此看来,它盘上刖人的说法固然无错,也逐渐通行于青铜器研究界内,但并未在公布的图像数据上有所体现,亦换言之,我们在之前关于它盘的几乎所有照片图录上亦看不出有刖人的现象。这种情况直到《周原青铜器》的编选出版才被纠正过来。《周原青铜器》图录的文字部分相对简略,“平沿外折,浅腹,圈足下四跪姿负盘人形小足,附耳高出盘口。口沿与圈足饰重环纹,四小足为受过刖刑的裸体男子形象,双手扶膝,肩负重盘。盘底有十字形条带强筋线。内底铸铭1字”。在曹玮先生早年的文章中,对它盘这样人像亦是采取比较审慎的说法,“圈足下饰四个跪坐式、断足裸体男子作为小足”。当然,曹玮先生的这一描述是基于考古学内部的严谨与审慎,可惜作为单件器物的说明亦被淹没于大容量的周原铜器的分型定式之中,这一关键点“断足”该如何理解,是残断之断,还是截断之断,在图像上没有更好展现说明。回到《周原出土青铜器》上,文字上虽没有具体说明,当然图录性质的说明对字数以有言简意赅的要求,然借助照片以及线图(图10),首次体现的刖刑的细节。端详照片,刖人腿部细节因为位置及布光的原因,暗部细节不够明显,似乎从大致轮廓看出一些端倪(图11),更多的受刖刑之细节则交由线图来体现。这是首次对它盘及刖人进行绘制,不仅有铜盘的侧面图像(图12),更为难得的是还有底部的绘制。从底部的线图(图13),我们就可清晰无误得观察到,它盘圈足下的四个人像是左脚被砍(或锯)的形象,意即此四人受到刖刑具体惩罚是砍(锯)掉。
    
    我们之所以愿意花费笔墨来讨论这个比较细小的问题,主要在于它盘刖人形象开始进入到研究者、读者视觉世界内是一个比较微妙的事件,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当图像不够齐备的时候,多少在文字叙述中存在一些人云亦云的情况,甚至还发生不同程度的误读。至此,我们对于它盘刖人形象的细读,似乎能够结束了。然而,必须考虑的是,在以它盘刖人的个案中,历史学者或以青铜器研究为主的考古学者有将刖人与“负重”加以联系的趋势。于是,就形成一个“刖人负重”这个复合性母题。这种复合性母题是否能够成立。亦换言之,受过刖刑的人们(很有可能是奴隶)是否承担了“跪立承重”这个现实任务,还是只是个在铜器上的一个构件或符号,让研究者产生了一些视觉误解。
    
    在解释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受过刖刑的人能否跽、坐的问题。胡厚宣先生认为,“五刑之中,所谓刖刑,乃是一种仅次于杀刑的肉刑。把一个人活活的锯下一条腿来,其残忍可知”。那么,受过这样刑法的人,还能不能实施跽、坐之姿呢?这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有学者认为刖刑是有截腿、砍足两种不同的施刑措施的,“从古文献、甲骨文以及墓葬中的现象,各家的解释虽不完全统一,但归纳起来对刖刑的看法,共两种:一种是刖刑即断足也;另一种认为刖刑是截去或断去人的一条腿,也就是说,无论是断足或截腿都可以称之为刖刑”。从考古发现的实例也可看出,刖刑是极其残酷的,甚至可以从胯骨上完全卸掉一条腿。虽然西周时期,较之殷商,刖刑之残略有缓解,但还是不忍触目,“从这件青铜器上所发现的刖刑看,和目前所发现的商文化相比较,是有所区别的。因为从安阳后岗、藁城台西所获的资料,都是刖双足(或腿),尤其是台西TB二号刖刑人架。同时还别去了双臂的下半截,西周晚期仅见刖去一条腿的下半截”。
    
    我们无意过度纠缠于辨析两种措施究竟是否属于刖刑,也并不用以此说来反对断足非刖刑,而是基于人类体质学上提出一个思考,即考虑刖人体质,能否完成这样的姿态。因为就一般人来说,长时的跽、坐势必会影响到人的体质及骨骼的,“考虑到殷墟商代居民中存在的普遍足骨跪踞面畸形现象,结合人体运动规律,这种跪踞面形成的原因应与长期的反复下跪活动抑或是长期的跪坐姿势支撑全身有一定关系”。跽、坐姿势对人骨骼的磨损使正常人在姿势的选择中会有不同程度的“投机取巧”情况,亦如李济先生所说,“人的身体接好逸恶劳。坐具发明以前,就人的身体构造说,蹲居比箕踞吃力,跪坐比蹲居吃力。在比较素朴的文化中,箕踞与蹲居都是极普遍的;故原始民族的体骨,在胫腓与距骨的关节,大半留有‘蹲面’的痕迹(Squatting Facets),证明这一姿态普遍的存在,并仍留传在没有椅凳的现代农村社会。若认蹲居为不敬,箕踞为大不敬,这只是文明兴起后甚晚的观念;等到椅凳流行,经师们‘高坐’论道,文、野的分别更为显然,愈说得津津有味了”。而“蹲居比箕踞吃力,跪坐比蹲居吃力” 的观点在体质人类学中也得到了一些证明,“我们认为标本 372 的足部描述,身体在采用‘坐’姿时会对足部跖骨造成很大压力,基本符合发生严重程度跪踞面的可能,即脚趾前部在前”。那刖人受刑之后,对身体支撑必有欠缺,对跽、坐之姿多少有所影响。有些学者结合文献,认为刖人能跪,如胡厚宣先生“如前所举,《韩非子》记齐有门者刖跪。《晏子春秋》记打击齐景公马的刖跪,也是守门的刖人”。我们再进一步检视文献,如《晏子春秋》这条,原文如下:
    
    景公正昼,披发,乘六马,御妇人以出正闺,刖跪击其马而反之,曰:“尔非吾君也。”
    
    而跪的解释,吴则虞有注,“孙星衍云:‘跪,足也’。荀子《劝学篇》:‘蟹六跪而二螯。’《说文》‘跪’字作‘足’,刖足者使守门是也”。看来,将“跪”字训为足意,是为了表现刖人逶迤行走之姿。胡厚宣先生认为刖者的境遇十分悲惨,“关于刖者的待遇,一般是把他们这种‘残兀之人’或‘刑残之人’,看作下贱的奴隶,他们也有本来就是奴隶的。因为只剩下一条腿,不方便走路,所以就常常用他们来看门”。尽管近年徐昭峰对这一情况又做了更为细致的分析,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刖者都被罚作守门。这有几种可能:其一,刖刑后赎买而不用罚奴隶守门。《尚书大传》:‘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两千馔。’是说犯罪之人可以拿钱赎罪。其二,罪行并不太重,仅罚之刖刑,如上述鲁国的王骀、鲁施氏邻人孟氏之子等。其三,罪行重,刖刑后又无钱赎罪被罚为奴隶守门,或者本身就是奴隶或俘虏,受刖刑后守门。为什么受刖刑后被罚守门,当是因为他们仅剩一足,不方便从事其他生产之故”。总之,刖人不良于行与逶迤守门多少存在着一些顺承关系,徐昭峰也承认守门之役是因为便于刖人的特殊性。
    
    故此,我们认为,截取单腿的刖人恐怕不能够顺利地完成跽、坐之姿,受到这样刑法的人亦不免有逶迤姿态的举止,充以阍人也常做单足跛行等不良于行的形象。这在周原所出的刖人守门方形温鼎上亦可见其图像。而被截取单脚的刖人虽无碍跽、坐,在它盘的人像中也得到证明。这当然与截取单脚的刑罚不重有关,结痂后的陈旧伤痕想无碍于跽、坐一般姿态,但欲负重恐怕却有所困难。故此从现实的层面上讲,刖人与“负重”不具有天然且直接的联系。因为从体质人类学中,普遍的跪坐姿势也给人的下肢带来了很大自重压力,“殷墟中小墓居民在生产、生活的各种行为中对脊柱各关节产生的机械性压力最大,上肢的压力次之,而下肢的活动压力相对较少。所以,我们认为殷墟中小墓居民除了在生活中普遍流行跪坐姿势活动以外,其生产活动可能也更多的是在跪坐姿势下进行的。所以才造成人们脊柱各关节的普遍劳损,而以跪坐姿势从事较多的上肢劳动,相对减轻了对下肢骨骼的压力,才造成这种 DJD 出现率的差异”。这样,也就引申出一个问题,铜器的跽、坐人物形象(也包括刖人)是否与现实“负重”情况符合。
    
    我们注意到,这样的人物形像往往是设置在器物的底部,且多承担器物足部的实际功能。这样以来,这种人像除过本身自我负重外,亦形成了一个命题或是图像母题,即承担着器物的重量。然而,后一种多半存乎于观念之中,尽管这种观念也能够影响到这一形像的制作与设计,但人物形象本身并不以“负重”为责。因为在青铜礼器铸制中,常常选择一种人形或兽畜形作为器物重量的支撑。承担器物的人或兽畜,有时本身即化为整个器形的腿足或支架。这种“人兽负器”的造型,给我们传达了一种“受压”、“负压”或“困拘”生命状态的艺术观感,是值得我们展开审美思考的。 而对于这个“负重”的造型母题,有学者有过一些思考,“上述神器压负人身或兽体的艺术设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细节化得构思方式或者巧妙的艺术处理。它是包含着原始宗教观念的一种母题性体现。具体来说,它与上古社会一直传承流衍的镇压、埋压以及对“神器”供牲血祭等巫术内涵是牵扯在一起的。这其间的层面、交错互倚,相当复杂” 。这样的论说多少是停留在艺术空间的设计方面,对青铜器本身的研究微乎其微。我们必须承认,这个问题具有相当大的复杂性。这种负压感是否具有压服的意味,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也许如有学者所言,“从商人墓葬所见人殉、人祭多为制服之人,俯首屈肢,与前文所揭示的玉、石人形象当皆是制服状态的人,这样方能易于祖先神之驱使”,“商人除祭祀事神外,还要生产生活,战争俘获之人与邦方进献之人,不可能全部用于祭祀,也有部分经过驯服而使之从事各种杂役,为商人生产生活服务。及就有了征服、驯服、服事诸动词义项。跪伏自然是衷心的恐惧与绝对的服从的表现,在跪伏的状态中表示了绝对的服从,就可以抬起头来听候命令,接受差遣”。我们认为,对这种相关人像作以历史学的解释,是相当必要的;但首先应在相对“中间层次”对图像本位的研究。
    
    关于器物下部为人像(包括跽、坐之属)的出现及使用,是我们需要考察的问题,特别是其使用尤为重要,可能代表着器作传统的流变,以至于潜移默化地影响至当时人的思维之中。如1978年安阳孝民屯南M1573出土的父乙鼎(图14),其三足虽类同于同时期常见的扁足状,但龙形浮雕形象鲜明,线条准确,已呈现欲作为动物形状来支撑器物的设计意图。妇好墓所出的妇好鼎(图15)就更为鲜明地表现出以动物形体来承重的意味,三只勾喙的鸟虽脱胎于扁足之形,但更为形象,形体也更为独立,于此相较,妇好方鼎的四扁足还在寻常框式内。这一时期的器足,可谓是寓形象于形状之内,略近乎于鸮尊之类的器物。而真正具有人形承重意味端倪的图像则在美国弗利尔博物馆所藏的一件鸟兽觥上(图16)。它的足部是人首蛇身,尽管这只是作为足部的装饰纹饰存在,还不具备人像承重的功能,但已然能够看到纹饰与形式的合流之势。更有意思的是,觥鋬是做兽首衔立鸟的形式,而鸟足垂地,表达着“承重”扳部的意味。而班簋的四鋬下象鼻抵地的设计虽不完全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但撑地象鼻之形无可否认地是再一次加强这种“承重”观念。在这个思路下,我们认为龙纹簋的圈足下的三蹄状兽足(图17),琉璃河M209所出伯簋(图18)及曲沃曲村M723所出伯簋(图19)的象鼻抵地撑器等一系列相关器物使得承重人像呼之欲出。
    
    我们大略收集了部分器物底部为人像的铜器,简列如下:
    
    1.山东省滕州市后荆山沟出土的变形兽面纹盘(图20),高18.5厘米、口径36.7厘米,“圈足附裸体人形足”。
    
    2.山东省曲阜鲁国故城望父台墓地M48号墓出土的鲁司徒仲齐盘(图21),高10.3厘米、口径38.6厘米,“圈足下饰人形足,裸体蹲踞作背负状”。
    
    3.山西省曲沃北赵村晋侯墓地M63出土的人形足攀龙盒(图22),高9.3厘米、长19.2厘米,“较长两面下部,均附两人形足,裸体跪姿做背负状”。
    
    4.山西省曲沃北赵M1晋侯盨(图23),高22.2厘米、口纵20厘米、口横26.7厘米,“四足做蹲式人形,手臂上举五指甚长,以手托头顶负起盨身,四人形均为巨目、高鼻、阔嘴。唇上有数个阴刻圆点以示胡须,足登厚底翘头靴”。
    
    5.山西省曲沃北赵晋侯墓地M63所出杨姞方座桶形器(图24),高23.1厘米、桶径9.1厘米,“四面各附一人形足,两两对称,裸体屈膝作背负状”。
    
    6.陕西省宝鸡茹家庄墓地出土的鱼形尊(图25),高15厘米、长28厘米,鱼下置四足,“四足为双手捧腹,屈膝呈背负状的人形,造型生动”。
    
    经过检视这些器物下的人像,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细微之处:一、器物底部的人像不为受过刖刑的形象;二、人像多有承担器物重量的视觉功能,“屈膝”、“背负”等的造型明显;三、人像除M1晋侯盨、茹家庄鱼形尊无法确知外,多做裸体。特别是北赵村晋侯墓地M63所出土的人形足攀龙盒,仔细辨识,有两种不同的人物形象,一者蹲居,另者则为跽、坐之态(图26)。这就不自觉地形成了两种趋异的观感,即抬升静止与负重压力。对此,我们对它盘底部刖人铜像应该有所新的认识:底部的刖人应该是偶然为之,或许是受到刖人守门温鼎的造型启发,但其本身对刖人在充以负重的继续刑罚不具有直接的说明性。刖人守门温鼎上除过刖人之外,还有好似怪兽的塑像充以四足,怪兽亦作肩负重物之态,显然本器的“负重”并不由刖人完成。而同样一种温鼎,茹家庄所出的一件(图27),虽亦有刖人,但器物足部则是平平如常的四个短足。同出庄白一号窖藏,虽不是同组之器,但器作传统也会有趋近的影响,它盘与刖人守门温鼎的制作风格应该是十分接近,且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或者说它盘的刖人以四足的设置可谓是一种嫁接之作:即有刖人的形象,亦要完成负重的任务。仅就笔者所见,像它盘这样特殊的人像不能说是独例,也是甚为罕见的。由此,我们也可以说形象不能直接投射于制度。西安大白杨废品回收库曾征集一件裸女形提梁卣 (图28),亦是跽、坐之姿,显然是奴隶应对主人的形象。此卣是人形头顶设盖,亦是取盛酒液的开口,但不能就此说商末周初贵族残暴,凿开颅顶云云。它盘底部刖人形象主要还是来源于我们列出的山东、山西、陕西等处器物底部人像,两者的联系更为直接。它盘人像的图像初型还是在于跽、坐负重承器形象,“刖人”是附加于上的另一重形象。至于后者的原因,则在于位处西周岐周腹地,制度的影响力使然。如此一来,它盘的人像乃是从未受刖刑的人像脱胎而成,刖人亦不承担 “负重”功能,而正常人像的“负重”功能也多是视觉上的。甚至是跽、坐本身则没有所谓的“负重”任务,只不过是因为器作的传统使然,将这个人像构件放置于器物底部,就不自觉被动地带有这种功能。对于我们这个解释,从另外一些虽是跽、坐人像,但并没有“负重”意思的铜器上也能够给予一定支持,如洛阳北窑西周墓地M451出土的人形軎器(图29),显然虽是跽、坐,但人物形象却更为独立于器形之外。而更晚近的一件人形足盘(图30),跽、坐人像虽然也为器物足部的构件,但已然置身于器外,人像与器体之间另加铜件(或垫片)相连接,“负重”意味很弱,即便只是在视觉的范畴内也是少之极少。
    
    我们对它盘的研究做一简单梳理,发现之前历史考古学界对器形的观察更为细致,然对图像的细读还略有不够。仔细想来,还可以对以下问题进行发问:一,制作出受过刖刑的人扶膝跪坐的图像意义为何?二、商周人制器的思维方式,从器物底部的人像可知,承担器足功能的部件用人像表达,可否理解为器物每一部分都是有生命的。三、我们如何据此认识外部世界,图像是制度的反映,还是人们思想观念的表达。在人像当中,到底只是图像的本身的意义,还是有着历史的情景?四、器底人像的裸体形象的问题。在它盘底部,即便受到刖形的刑余之人,也制作出性器勃起,其用意是什么?“刖人守囿挽车”的人像也是裸裎,但不及它盘之生殖器勃起。显然,从图像来源上讲,是否与其他器物有关,诸如山东省莒县出土裸人铜盒。五、图像内部的尺度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人像的尺寸相对于器物来说,甚小。这以茹家庄墓地所出的鱼形尊尤为明显,以人而较,器物主体的鱼形显得十分巨大,不啻为一条巨鱼。我们所认为的只在视觉上承担“负重”功能的说法也得到一定程度证明。
    
    因为从先秦器物乃至世界范围的文物看,人、动物形象被用作器物之足或承重构件,是常见的现象,其意义在于表达内涵或美化,而不是对图像中人或动物的功能写实。如前揭所示的几组图像,更有属于所谓“人兽杂糅”范畴的,来国龙讨论过战国时期的人兽杂糅图像,认为“人神杂糅图像的出现是一个广泛普遍的现象,不仅仅局限于视觉艺术,也发生在早期文学作品……从这个时期开始,人像的力量对早期中国艺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次,战国时期‘降神附体’宗教观念有了一个新的发展。最后就是人兽杂糅图像对当时人们巨大的心理的影响力”。尽管商及西周的铜像未全如战国情状,然不乏为其带有宗教色彩观念的前声,倘若如此,铜器上的人物形象就不能再是一比一的仿真,至少不能据此直接言说刖刑如何如何。换言之,出现类似它盘这样盘底有跽坐人像者的图像意义或许很浅近,只是盘圈足下需要加高,造以人像多半为装饰故。所谓“承重”用其他形象亦可承担,如后期蔡侯方壶,壶之方形圈足下有四兽,分处四隅。兽身藏于圈足下,探出首颈,从形体关系而言,颇有“负重”的感觉。但河南新郑李家楼所出的龙纹方壶及莲鹤方壶,壶下压双兽。从双兽及壶之间的关系来看,壶的“重量”几乎全部置身于双兽之上,双兽却看不出有何不堪重负之感,可见双兽形象多是器物构件的属性。从我们所检视的几件有关铜器中,亦会发现器物与器底人像关系密切者,即人像呈现极为突出的动态,当为山西晋国所出几件为最。可见山西铜器制作如人像塑造的主动最大,究其原因应该是内外文化交流频繁使然,徐中舒有一段讨论狩猎纹图画式铜器或许也是能够解释人物形象的内中情形吧,“猎器如欧陆学者所称薄制器形,及车马狩猎图绘、涡纹细密的虺龙纹种种,依本文之研究,虽大部均为中国文化上自身之演进,然其中之浮雕,镶嵌,兽之飞跃,倦息,与羽人,飞兽、操蛇,践蛇,等图像,仍具有强烈的外来色彩……春秋战国之际,中华文化既多受外来影响,则此两方之交通,必有所循之道路。春秋时中国与外族之交通,盖以晋为中心。当时晋之四境,皆群狄所居” 。再如巴泽雷克出土的一件项圈,项圈下卧伏数只带翼神兽。若从视觉观之,不啻为几兽“承担”项圈横圈的重量,但从器物使用功能来看,翼兽却不承担这样的功能,只是恰好在其下装饰而已。故此,在此之前,历史学家与美术史学家都有过度诠释之失。前揭,已论及历史学者之论,而美术史家如王子云先生,虽未论及此铜盘,但论及商代“陶塑奴隶囚徒俑”之说也可商。
    
    综上所论,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受到仅是断足的刖刑奴隶固然无大碍于日常的起居坐、跽,然真正要起到负重的功用还需要进一步考虑;而它盘上的刖人承盘的形象,更多的意味在于图像意义方面,而非是历史场景的直接投影。它盘下的刖人形象作为器物构件的色彩则更多,其跽坐之姿固然是当时人们生活起居情景的写照,但将其置身在铜器下部,只是作为足部构件使用,并不存在现世的意义。但又因为这种带有人像装饰的构件出现在器物底部,人们就常将其纳入到“负重”或“负压”的范畴中去考察,但这种观念毕竟是后来才逐渐形成的,不能逆推,只能溯源。也正是因为有着刖人的形象,才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人们,其实并非发生太多的意象上的转喻,而是形式上的移用则更为可能。
    
    (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9集,商务印书馆,2015年8月。插图请参看原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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