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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辱斯文”与清代生员群体的反抗 ———以罢考为中心

http://www.newdu.com 2019-01-21 中华文史网 王学深 参加讨论

    一、“凌辱斯文”罢考事件的背景
    顺治十八年 ( 1661) 二月,福州府城内生员邓譔、邓誌兄弟,被举人陈邦殿之兄陈忠陛状告,“诬抵以盐饷”。作为生员本归学政所管,且不可经营盐务,故被带至盐运使司后,邓譔即言: “我乃生员”,盐运使王志佐对曰: “我打盐商,不打生员”。邓譔再言: “生员不做盐商”,王志佐对曰: “忠陛抵汝盐饷,汝即盐商”,邓譔竟被打三十大板。
    这一顿板子不仅没有令邓譔服气,反而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士子哭庙和罢考事件。邓氏兄弟的遭遇即王志佐 “凌辱斯文”的行为引发了以生员林芬为首的 “十学数百人公愤”,他们 “遍投上宪”,邓譔则哭于文庙。事情闹到总督衙门后,总督李率泰的判决却明显偏向盐运使王志佐。
    邓譔见状不希望牵连其他生员,其言: “此番求申不得,必致重辱,累及朋友”,竟自尽于衙门前。这一行径最终引发了生员乃至整个 “士”群体的震动,诸生将邓譔尸体先抬于文庙阶下,后于乡贤祠为邓譔设位而哭。当生员们得知总督李率泰与王志佐 “为犬豕交”,有意护短后,十士子于岁考之际,集于城隍庙,誓盟不听考。
    以上这一幕生员群体罢考事件的起因,即盐运使王志佐 “凌辱斯文”。那么何为 “凌辱斯文”? 为何 “凌辱斯文”会引发生员群体的激烈反抗?
    简单说来,“凌辱斯文”即地方官对生员特权的侵犯。有清一代,生员享有着相应的经济、
    
    ①以上俱见缪荃孙: 《艺风堂杂钞》卷 2,中华书局,2010 年,第 60 页。
    司法和礼仪等特殊权力。与本文紧密相关也是与庶民区别最大的就是生员的司法特权。早在顺治十年 ( 1653) ,朝廷就颁布律令规定生员犯小事由府州县教官申饬,犯大事由学政斥革后定罪,并郑重声明如地方官擅责生员,由学政纠参。康熙九年 ( 1670) ,康熙帝认为生员 “关系取士大典”,将生员和 “齐民”等同对待 “殊非恤士之意”,遂颁布律令,生员 “今后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报学政,待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而词讼为小事,则只需学臣加以申饬即可。即使是戒斥,地方官亦不可随意而行,“擅自扑责”,需要会同学官具禀学政,照例在明伦堂斥责。这一条例作为州县官执政要点,列入 《清会典》和各地方志条例中。
    这些规定一方面对生员 “士”的地位给予认可,将其与民采取不同的司法对待,使他们“齿于衣冠,得于礼见官长,而无笞、捶之辱”,另一方面剥夺了州县官直接处置生员的权利,必须经过该省学政将生员功名黜革,使之从 “士”变回 “民”后才纳入其管辖。如若不经此程序而直接对生员进行处罚,则干犯条例,构成 “凌辱斯文”,将受到严格议处,也往往导致士子群体的罢考。因此,“凌辱斯文”往往因地方官对士子 “未革先杖”而引发,对朝廷赋予生员的特权构成侵犯。
    不过虽然朝廷赋予生员以特权,但也意识到作为 “四民之首”,他们可能恃功名而助长 “骄矜之气”,从而导致群体行为。因此,早在顺治九年,礼部就下诏颁布八条卧碑文,置于学宫明伦堂之左,以戒谕诸生,主要约束他们不要有结社和干扰司法等行为。雍正初年编纂的 《圣谕广训》,后经翰林院侍讲学士张照条奏,成为了士子县试的默写内容,同样是对社会和士子的一种行为规范。甚至从 1729 年起,所有官学的生员和监生还要学习 《大清律例》。因此,可以说朝廷一方面给予生员特殊的社会身份地位,但同样对这一群体严加防范。故而在朝廷的语境下,作为特殊的生员群体,表现出既有依附性,又有维护自己利益的特点。
    需要指明的是,“凌辱斯文”是这一类涉事罢考士子自我认定的词语,并非笔者自定。如乾
    
    ① 素尔讷: 《钦定学政全书》卷 24 《约束生监》,沈云龙主编: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 30 辑,文海出版社,1968 年,第 435 页。
    ② 素尔讷: 《钦定学政全书》卷 25 《优恤士子》,第 453 页。
    ③ 嘉庆朝 《钦定礼部则例》卷 57 《生员事例》。明伦堂出自 《孟子·滕文公上》,载 “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有之,皆所以明人伦也”,至清代是各地孔庙大典。明伦堂作为清代庙学结构的重要公共空间,它承担着重要的文化内涵和礼仪作用,根据 《皇朝文献通考》卷 65 载 “生员入学需先于先师庙行四拜礼,后赴明伦堂,于台下序立,谒见业师”。因此,在明伦堂责罚一方面有待先师责罚的意味,另一方面也是学官对于士子身份的一种责罚与警告,这种警告的法律权利源自顺治九年颁文戒斥生员文,并刊立卧碑于各处明伦堂内。
    ④ 光绪朝 《定远县志》卷 11 《学校》; 同治朝 《安仁县志》卷 6 《学校·整饬士习》,均载 “生员所犯有应戒饬者,地方官不得擅自扑责,会同敎官具详学政,革讯治罪”条例。
    ⑤ 顾炎武: 《亭林文集》生员论上,中华书局,1983 年,第 21 页。
    ⑥ 嘉庆五年规定擅自叱责生员,地方官降二级留任。因而致死者,降二级调用。系故勘致死,照律治罪。
    ⑦ 卧碑条例: 1、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 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2、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纪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3、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 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当猛省。4、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5、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 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6、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 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辩难。为师者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7、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8、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 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素尔讷: 《钦定学政全书》卷 2 《学校规条》,第 40—42 页。
    ⑧ Wenjen Chang,“Legal Education in Ch’ ing China”,in Benjamin A. Elman and Alexander Woodside,eds. ,Education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1600—1900,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4,pp. 292 -339.
    隆十八年 ( 1753) 陕西扶风罢考事件中生员张彩凤即口称 “这样凌辱斯文何必考试?”亦如庄有恭奏报砀山县罢考时生员戚克讷所倡言 “凌辱斯文,厉声恶骂,拒绝入场”,类似词语尚有很多,不做一一列举。
    根据笔者现收集到可归类为 “凌辱斯文”的罢考事件共23 件 ( 表1) 。在时间跨度方面,发生自顺治十八年 ( 1661) 至光绪二十九年 ( 1903) ,几乎与有清一代开科时间始终,也说明了这一类罢考事件绝非独立的或某一时段爆发的个别现象。就罢考事件地域来讲,事件横跨清朝疆域南北,涉及 12 省,22 处府州县,与其他类型的士子罢考事件相比,“凌辱斯文”引发的罢考事件比例最高,地域最广,持续范围更长,因此也就更具有罢考研究的代表性。
    
    
    学界对于士子的罢考问题早在 1957 年就已被关注,日本学者荒木敏一在此年发文对河南封丘士子罢考案进行了概述研究。李世愉在 2005 年也对该案进行了剖析,并认为因清代科举制度本身的缺陷,舆论重视不够、引导不力,地方官为官不正,官场相互推诿陋习等众多原因共同导致了这次影响全国的罢考案件。李国荣在 2007 年,更是用 “秀才造反”作为标题,凸显了事件的严重性。
    随着近年来对于群体行为研究的重视,对于士子的群体行为更为关注。2009 年贺晓燕针对
    
    ① 故宫博物院编: 《史料旬刊》第 26 册,1935 年,第 925 页。
    ② 台北故宫博物院编: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4 册,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 年,第 591 页。
    ③ 在笔者所收集的事例中,士子群体罢考事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凌辱斯文”,23 件,占总 88 件罢考事例的 26. 1% ; 抗粮罢考,15 件,占 17% ; 反地方官罢考,19 件,占 21. 6% ; 冒籍罢考,16 件,占 18. 2% ; 反教罢考,7 件,占 7. 9% ; 滋事罢考,8 件,占 9. 1% 。
    ④ 荒木敏一: 《雍正二年の罷考事件と田文鏡》,《东洋史研究》1957 年第 15 卷第 4 号。
    ⑤ 李世愉: 《清代科举制度考辩》,沈阳出版社,2005 年,第 29—47 页。
    ⑥ 李国荣: 《清朝十大科场案》,人民出版社,2007 年,第 80—99 页。
    士子的罢考、闹考、阻考行为进行概述研究,并对该行为做归类分析。在同年出版的会议文集《明清司法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中,日本学者岸本美绪发表 《冒考冒捐诉讼与清代地方社会》一文对山东金乡县 400 余名士子所发动的罢考大案给予了关注,并将研究方向引申至土客冲突。台湾学者巫仁恕在 2011 年的著作 《激变良民: 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一书中将清代士子群体的罢考行为纳入科场士变。韩国学者韩成贤于 2011 年底在美国的 Late ImperialChina 杂志上发文阐述了清代科场的骚乱行为和朝廷对士子罢考行为的处罚转变。
    此外,在上世纪 70 年代杨庆堃已经对 19 世纪大众群体行为列表作出了详尽的考察,但其所统计的士子群体行为远远低于实际发生量,且并没有提及任何关于士子罢考的因素,而是将目光更多投向抗粮。周蓓在 2013 年出版了对明清群体行为的著作,但她关注的核心除了延续采用杨庆堃事件类型列表统计外,更着力于民变研究。
    可以说,以上学者都对士子群体行为有不同的关注点,为本文研究奠定基础,但却都未对生员群体因 “凌辱斯文”的罢考给予直接关注和足够重视。士子群体作为特权阶层和 “帝国的基石”,他们的群体士变行为———罢考,更加具有张力,也更能反映出朝廷、地方官和士人群体的三者互动关系。尤其是 19 世纪朝廷对生员群体罢考处罚态度的转变,也可以视为是朝廷主动后退以应对危机的一种努力。
    因此,笔者选用 “凌辱斯文”作为本文的论述核心,以朝廷对生员群体罢考事件处理态度的转化为切入点,揭示清代生员罢考的动因和朝廷态度软化的内在逻辑,以及在朝廷语境转变下,士人对生员群体罢考的态度转变。
    二、雍、乾时期朝廷对因“凌辱斯文”罢考事件的严厉处置
    清初总体而言,对生员群体罢考事件处罚较轻。虽然顺治、康熙两朝对生员群体如上文所示,有着各种条例约束,但生员在面对 “凌辱斯文”的事件时,往往置条例于不顾,共同进退,发动罢考。考虑到清代在此一时期尚处于朝廷定鼎和制度发展阶段,故对于生员或 “士”群体的罢考事件并没有形成律例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往往参考明代判例,对生员多以黜革功名和杖责为主。
    如顺治十八年 ( 1661) 福州所发生的罢考事件,因参与人数众多,形成了整个 “士”群体共愤的局面。因此作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殴打生员的举人陈忠陛、王钦祖和曹鸿芝遭黜革,涉事的王志佐削职,十七名带头生员功名斥革,为首棍责四十,为从三十。
    康熙朝对多发的士子群体性案件处理基本沿袭了这一思路,甚至涉及到罢考后进一步与官府的对抗行为也同样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在康熙二十六年 ( 1687) 八月的江南乡试案中,士子
    
    ① 贺晓燕: 《清代生童罢考、闹考、阻考之风述评》,《档案与争鸣》2009 年第 8 期。
    ② 岸本美绪: 《冒考冒捐诉讼与清代地方社会》,邱澎生、陈熙远编: 《明清司法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联经出版社,2009 年,第 157—159 页。
    ③ 巫仁恕: 《激变良民: 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 308—313 页。
    ④ Seunghyun. Han,“Punishment of Examination Riots in the Early to Mid - Qing Period,”Late Imperial China,Vol.32,No. 2 ( December 2011) ,pp. 133 -165.
    ⑤ C. K. Yang,“Some Preliminary Statistical Patterns of Mass Actions in Nineteenth - Century China”,in Frederic Wakeman,Jr. and Carolyn Grant,eds. ,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5,pp. 174 -210.
    ⑥ 参见周蓓 《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研究》,大象出版社,2013 年。
    ⑦ 缪荃孙: 《艺风堂杂钞》卷 2,第 62 页。
    ⑧ 缪荃孙: 《艺风堂杂钞》卷 2,第 62 页。
    群体往文庙鸣钟伐鼓,跪哭棂星门外,当常熟知县、此场乡试的房官杨震藻经过庙门下轿时,
    “诸生监群共殴之,碎其轿”。其后生员和监生群体又往正主考米汉雯署所, “鼓噪肆骂”,生监士子被扣押十三人。但面对士子群体抗议,康熙帝 “恩赦俱免罪”,而米汉雯及副主考龚章,俱照不谨例革职,礼部又黜革了十份乡试所取中试卷,以此平息了 “士”群体的不满。以上两个案件既有罢考亦有群体士变行为,且人数均达百人以上,但是对于两件案件的处置,从皇帝到督抚都相对谨慎,给予生员群体宽容对待。
    但是,随着罢考事件的逐步增多,后果严重性增强,加之雍正帝个人对士绅群体的着力控制,朝廷对于士子罢考事件的处理趋向严厉。雍正十二年 ( 1734) 初,雍正帝命礼部商定如何惩治士子罢考案件,时任礼部尚书的吴襄得旨拟出惩治办法后奏言: “生童罢考应停其考试,交由督抚查究。如有司法不公具实附参”,结果这一意见完全没有 “体会圣意”,雍正帝下旨驳斥道: “罢考原有应得之罪,今此奏必待审讯后分别定拟,而置罢考于不问。但以停考一科,当其罢考之罪,岂整饬士风之道乎?”故雍正帝不再征求礼部意见,直接命内阁明发上谕,严禁罢考行为,其言:
    各省生童往往因与地方有司争竞龃龉,相率罢考,此风最为恶劣。士为四民之首,读书明理,尤当祗遵法度,恪守宪章,化气质之偏,祛嚣凌之习……以私忿罢考,为胁制官长之计,有是理乎!⑤
    除了将参与罢考士子停试外,雍正帝令刑部以 “山陕光棍例”处理罢考案件,即 “聚众至四五十人,地方官与同城武职无论是非曲直,为首斩立决,为从绞监候,被胁从者杖一百”。此条例显然是雍正帝已经将聚众闹事的士子与他所认为引发社会矛盾的 “光棍”划上了等号。如雍正五年江苏太仓州知州王溯维杖责生员一事汇报给雍正帝后,他立即朱批 “王溯维虽属过严,但武童不法之极,严纠明白,将数人正法方是。”由此朱批可见雍正帝对于生员罢考持严厉惩治的态度。
    乾隆十八年 ( 1753) ,陕西扶风县因生员屈谦益认为知县 “纵差辱士”,引发以辛大烈为首的生员二十人的群体抗议,并定期于十一月二十三日赴樊家庄酒铺会议。在会议时,由辛大烈概述生员受辱详情,听闻后,生员张彩凤言: “这样凌辱斯文何必考试?”而在考试当天,士子张文儒也以 “差役殴辱斯文,纵容不究”为名,鼓动士子,最终形成了士子群体的罢考事件。很显然,这些生员置顺治帝 《训饬士子》和康熙帝 《圣谕十六条》条文规定于不顾,最终引发罢考事件,地方官不得不从严查办,“均照山陕题定光棍之例分别首从治罪”。
    最终案件严格按照条律拟判如下: 生员屈炳 “挟嫌倡议,约会阻考,复令张元儒书写传单,密投马号,供证确凿……以光棍例为首”拟斩立决; 生员辛大烈因听从屈炳倡议,代为预谋纠约生员并上街阻考、叫骂,照光棍例为从拟绞监候; 张文烈、生员刘濬,听从辛大烈倡议在乡纠人会议,安宁、乔玉书听从安排赴县向同寓诸生煽动阻考,照拟绞例酌减一等各杖一百流三千
    
    ① 叶梦殊: 《阅世编》卷 2,中华书局,2007 年,第 55 页。
    ② 叶梦殊: 《阅世编》卷 2,第 55 页。
    ③ 叶梦殊: 《阅世编》卷 2,第 56 页。
    ④ 《满汉名臣传》,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 1745 页。
    ⑤ 《清世宗实录》卷 147,雍正十二年九月戊子。
    ⑥ 光绪朝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771 《兵律》。
    ⑦ 根据步德茂的研究,雍正帝和乾隆帝将当时社会暴力犯罪骤升的罪魁祸首归咎于 “光棍”。虽然清代无 “光棍”具体定义,但参见 《皇明条法事类纂》将光棍内涵囊括解甲归田的士兵、游民、及不事生产的社会各种边缘化人物。相关论述参见步德茂: 《18 世纪山东的杀害亲人案件: 贫穷、绝望与讼案审理中的政治操作》,邱澎生、陈熙远编: 《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联经出版社,2009 年,第 255—274 页。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9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年,第 625 页。
    里; 高省三、杨大度、李国秀、胡子义照逼勒同行杖一百,折四十板; 张彩凤、段文玉杖八十,发学官申饬; 张敬、史秉忠、史卜、谷大成、魏应科、李时花、王名选、王三畏、高悦、高法孔,免置议; 屈谦益知情不报,杖八十交学官申饬; 对生员动武的吴永年、皂隶李寿等亦处以杖责。
    这一案件的处理不仅体现了自雍正定例以来对于士子罢考的严厉处罚,同时也展现出涉事之人无一可遗漏的严厉作风,在这份永常和钟音向乾隆帝上疏的奏折中,他们用 “屈炳纠众罢考,阻挠公事以泻私愤,不法已极”的批语汇报案件,只待乾隆帝将朱批返回之日即行正法之事。雍正朝的严厉律规为雍、乾两朝处理士子罢考案件奠定了法律基础,乾隆帝更是将士子罢考行为与揭竿而起的反叛一样对待。在闽浙总督那苏图奏请 《禁止兵民结盟以杜骄悍》的奏疏上达御前后,乾隆帝深以为是,认为的确应该严行禁止各种群体结社事件,并与社稷安定相联系,其言: “民间如联盟、械斗、谤讪、抗官、拒捕、罢考、罢市、造军火器械、揭旗聚众等事,干系甚大,密速赶办,严加惩治。其余平常小疵,仍当加以教导,如再不率,然后案治。”乾隆帝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地方平静,并认为那苏图 “若能行之以实,日积月累,自可抒朕南顾之忧”。由此可见,乾隆帝将士子罢考一并视为动摇社稷的 “忧虑”所在。
    至乾隆五十三年 ( 1788) ,朝廷又将士子罢考行为加入 《大清律例》兵律之 “激变良民” 条,明确将罢考作为一项禁止内容,其载 “擅自聚众至四五十人,尚无哄堂塞署,并未殴官,照光棍例,为首斩立决枭示,为从绞监候; 若有殴官行为,殴官者斩立决,被胁从者杖一百”,并将执行权下放督抚,可直接 “先斩后奏”,在光棍例的基础上更严一步。正如晚清刑部尚书薛允升对此例文所加按语: “为首,斩决。为从,绞候。此光棍例也。此处将为首者加枭,又摘出同谋等项,照为首斩决,故严之也。”
    不过即使在朝廷出台如此严厉律规的背景下,作为朝廷代表的地方州县官,仍要顾虑生员群体的罢考行为,不可任意 “凌辱斯文”。
    如雍正进士,历任州县官的袁守定 ( 1705—1782) 即言: “士者民之秀,异于民者也。因其加于人一等也。而异等视之,则士气乐矣。……优之以礼貌,有涉讼者,直其事,亦必使之有异于齐民。则虽不能如其所期,而士不怨也。待之以礼,士愈谨,饬辱以非礼,士愈放恣。礼一士则士林皆悦,辱一士则士林皆怨”。同样在康、雍、乾三朝历任州县、官至封疆的陈宏谋 ( 1696—1771) 在其总结为官心得的 《从政遗规》中亦言 “生员莫轻打,干系诸生体面”。所以,州县官一方面要遵照雍、乾时期严格的律法以应对因 “凌辱斯文”而引发的士子罢考事件,另一方面又需要在日常实际操作中以礼对待生员群体,在张力下体现为官的艺术。
    三、嘉庆朝后对“凌辱斯文”罢考事件的软化处理
    嘉庆初期,朝廷在面临内外交困的局面下,对因 “凌辱斯文”引发的生员群体罢考案处罚大幅减轻。当时,朝廷内部正处于铲除和珅势力的政局动荡期,外部川陕白莲教起义进入高潮期。面对这种内外危机,嘉庆帝意识到为挽救过度负荷的政权,他不得不收缩其父强硬和激进的
    
    ① 此一案件的引述,见故宫博物院编: 《史料旬刊》第 26 册,故宫博物院,1935 年,第 925—926 页。
    ② 《清高宗实录》卷 209,乾隆九年正月戊申。
    ③ 张荣铮等点校: 《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年,第 311 页。
    ④ 薛允升: 《读例存疑》卷 21 《兵律之二·军政》,胡星桥、邓又天主编 《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年,第 338 页。
    ⑤ 袁守定: 《图民录》卷 3 《礼士》。
    ⑥ 陈宏谋: 《从政遗规》卷 2 《生员莫轻打》。
    国家政策。这虽然是一种国家政权权力的撤退,但却回归到一种保守但更持续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轨道上来。
    在对士子群体罢考事件的处置方面,虽然 《激变良民》条例依旧列收入嘉庆和光绪两朝 《会典事例》作为处理罢考事件的依据,但面对如此的社会背景,加之嘉庆帝与其父相比不事张扬的自身性格,使得嘉庆朝在对待士子罢考案件时采取 “软”处理,既不违反其祖、父之制,又给生员群体以 “活”路,甚至允许涉案生员捐免其罪,体现了嘉庆帝希望同士绅阶层紧密合作的姿态。
    因此,嘉庆四年 ( 1799) 在朝廷刚诛除和珅,围剿白莲教,力图赢得士绅合作的背景下,嘉庆帝对于这一年发生在江苏吴县因对生员吴三新 “凌辱斯文”而引发的罢考案件,处理相当宽松,将吴三新、马照、袁仁虎、王元辰等二十五位生员功名开复,赏还衣顶,而对引发这件罢考案的吴县知县甄辅廷,朱批道 “江苏文风最盛,士习安分,朕所深知”,认为甄辅廷 “办案不利”,以致酿成大案,即行革职查办。
    嘉庆帝对酿成百人以上规模的罢考案中的士子不仅不予处罚,更将矛头指向酿成 “士变” 的地方官,自己亦违心说出江苏地方 “士习安分”之语,与其父乾隆帝的强硬做法形同天壤,而其为了迎合士绅而作的主动让步,亦从批语中可见一斑。
    如将清朝初期顺治的福州案件与乾隆扶风县案和嘉庆吴县案列表作一对比 ( 表 2) ,朝廷这种转变体现得更加明显,尤其是在起因、背景、领导群体、参与群体都十分相似的情况下,三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在嘉庆帝对士子罢考案件软化处理后,地方上行下效,官员意图息事宁人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当地方士子有声言罢考时,地方州县官即先行让步,以图平息士怨,这也成为清后期处理此类案件的模式。如道光朝任正宁县知县的封景岷,对于罢考案件的处理即 “事多方化导,众情
    
    ① Wang Wensheng,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 Crisis and Reform in the Qing Empire,HarvardUniversity Press,2014,P. 9.
    ② 这一转变即 “从严到宽”,也可视为罗威廉 “乾嘉之变”的一个方面。对这一转变在量刑方面上的论述参见 Seunghyun. Han,“Punishment of Examination Riots in the Early to Mid - Qing Period”,Late Imperial China,Vol. 32 No. 2 ( December 2011) ,pp. 133 -165.
    ③ 方大湜: 《平平言》卷 4 《审部驳案》,《官箴书集成》第 7 册,黄山书社,1997 年,第 695 页。与乾隆十七年砀山县可做类比的案例发生在光绪十二年的湖北蕲水县,文童方得元率众罢考,并扭锁毁门驱逐各考童,知县以罢考上报,但却遭到刑部驳回,本应按律为首处以极刑的方得元逃过一死,以流放了事,而应处以绞监候的为从者潘炳耀,本拟判决其杖一百徒三年之罪,但却开恩准许捐免其罪。
    ④ 同治 《苏州府志》卷 149 《杂记六》,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年,第 777 页下。
    帖然,去任时士民为之乞留”,不仅软化处理了罢考事件,同时在地方留下了官声。
    更典型的案件发生在光绪十三年 ( 1887) 。当浙江嘉善生员李宝善被知县庄大令当街笞责后,邀集同学于巡抚嘉善阅兵之时,递呈公禀。巡抚听闻生员群体有罢考意图,立刻责令嘉兴府知府妥善处理,知府领会巡抚希望平息生员群体对 “凌辱斯文”的 “士怨”,回复道 “考试系国家抡才大典,庄大令扑责生员是非曲直自有上宪秉公办理,想诸生中不乏明体用之人,断不出此( 罢考) 也”。此后又贴出官方告示,给予生员群体批复:
    中丞批云: 查生员遇有过愆,例应由地方官会同教官在明伦堂扑责,若干犯科条例应治罪者,亦应先行详请褫革衣顶,方可加以刑讯。今该生李宝善当该县庄令喝责之时,既经告知,系属文生,该县何以不问真伪,辄在当街擅行笞责数百? 以致士心不服,激成公愤。自应澈底查究,以杜借口。③
    相较于朝廷对生员群体罢考处罚的减轻,与士子发生矛盾的官员,所受处罚却在逐渐加重。在乾隆朝之前,朝廷对于涉及罢考的地方官员通常并不给予处罚,即使在个别案例中受到处罚的官员,也是因为没有及时平息和压制地方士子罢考事件。但是在嘉庆 《钦定大清会典》中,却明确加入对 “董率无方”的地方官依据案情轻重予以分别治罪的条例,而地方士子群体罢考的事件,正属于 “董率无方”的范畴之内。如在嘉庆七年 ( 1802) 刚任金乡县知县的汪廷楷,正好遇上士子罢考大案,结果朝廷因为他不能安抚士子,被处以流放伊犁之刑,后戍满回乡,终生不再启用。
    至光绪朝,朝廷在 《大清会典事例》中明确提到对于 “凌辱斯文”的地方官的惩处,朝廷立场由责士到责官的转变十分明显。据载:
    州县官贪婪苛虐,平日漫无抚恤,或于民事审办不公,或凌辱斯文,生童身受其害,以致激变衿民,致罢市罢考殴官者,革职提问; 司道府州知而不行揭报者,亦革职; 若已经揭报,而督抚不行题参,降五级调用,司道府州免议; 不知情者仍照失察属员贪劣例议处。④ 由上可见,清代对于处理因 “凌辱斯文”引发士子罢考事件的律令呈现 “严—宽”趋势和由 “责士到责官”的转变,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给本已持有特权的生员群体增添了保护伞,使得罢考案件屡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清代后期历任知县的方大湜在其著作 《平平言》中坦言不仅 “勿凌辱秀才”,而且连同其家人也要给予优待,其言:
    粗暴之吏,往往以凌辱秀才为能事,殊可不必。余中丞治谱曰: “诸生即有一二不肖,须为众人惜体面,切不可窘辱太过,波及父兄妻子。此不惟全斯文之体面,收一时之人心,亦可观我辈心术”……州县亦须委曲,凡事从宽。诸生之父,非大教不可加刑,亦培植斯文之一事,此长者之言也。⑤
    清代不同时期,虽然朝廷对于因 “凌辱斯文”而导致的罢考案件做出处罚上的转变,但生员群体发动的罢考事件却持续发生,甚至干犯严厉的刑罚。究其缘由,在生员群体的特权保障、群体认同和地方官员心态三重因素下,生员在集体抗议问题上往往形成共鸣,他们甚至有时将罢考作为要挟地方长官的手段,以逼迫他们让步。特别是发生 “凌辱斯文”之事时,生员群体往往竞相奔走,约定闹署,在科场上发动罢考,甚至要挟、殴打地方官以逼迫他们让步,以找回“生员的脸面”,保护其群体利益,维护其 “斯文”。
    
    ① 光绪朝 《容县志》卷 18 《人物志·列传》, 《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 196 号,成文出版社,1974 年,第 725 页。
    ② 《生员被责续闻》,《申报》,1887 年 3 月 16 日,第 2 版。
    ③ 《生员被责续闻》,《申报》,1887 年 3 月 16 日,第 2 版。
    ④ 光绪朝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96 《吏部八十·处分例》。
    ⑤ 方大湜: 《平平言》卷 2 《勿凌辱秀才》,《官箴书集成》第 7 册,黄山书社,1997 年,第 635 页。
    不仅在国人眼中,即使身处清朝的传教士也给出了同样的论述。晚清美国传教士明恩溥即言一旦州县官侵犯了生员的权利,无疑引火烧身,“全体秀才们将像一群黄蜂一样挺身而出,对这种侮辱表示不满和抗议”。
    四、东南士人群体对“凌辱斯文”引发罢考事件的态度转变
    在所收集的史料中,笔者发现在 19 世纪东南士人对于生员群体因 “凌辱斯文”所发动的罢考事件上,留下诸多记载,多给予支持与同情。反观 18 世纪,却不见士人为此留下笔墨,这一现象本身体现了 18、19 世纪朝廷立场的转变,以及相应地方士人的立场在朝廷语境主导下随之发生的改变。
    发生在顺治十八年 ( 1661) 福州府的罢考事件,在经历整个18 世纪的空白期后,直到19 世纪,闽人陈怡山才在 《海滨外史》“福州学变记”章节中留下了文字记录。该文记载了生员群体因 “凌辱斯文”发动罢考后,对总督李率泰责打生员的处置表达了忿怒又无可奈何的心态,与众人一样 “掩泣吞声,垂泣而不敢言”,而在其笔下却不仅表达了对罢考的支持,也以 “天象” 和涉事的 “反面官员”一个个离奇死亡,表达自己同情生员的态度与立场。当生员邓譔自杀于学政衙门前,生员陈元铉、郑有祚、陈作霖三人被逮捕监押后,陈怡山笔下 “天象”大变,“顷刻,烈风烈雷,大雨如注,天昏地黑。”在总督李率泰执意责打生员四十大板后,甚至有将生员责打致死之意后,在陈怡山笔下却显示被责打的生员 “陈章并十一人,或年七十、或八十,皆强壮不衰”,而状告邓譔的陈忠陛 “逾时即死”,盐运使王志佐 “去位即死”,官官相护的于际清、祁彦、宋祖法、瞿廷谐 “亦相继而死”,而最为冷酷无情的总督李率泰 “则胃肠寸溃,流出月余,欲死不能”,连布政使翟凤翥同样患痨病,艰于饮食,求死不得。当这些人都死在闽地时,其载 “吾闽人人称快。”
    上述记载完全体现了作者对于罢考事件的同情。但究其史实,总督李率泰并未因此事身体有所异样,在 《清史列传》和地方志中均记载自顺治十八年 ( 1661) 至康熙六年 ( 1667) 间,李率泰多次击退台湾郑氏对于地方的袭扰,并收复厦门、金门而受到朝廷的嘉奖。身为布政使的翟凤翥更是 “死而复生”,活到康熙七年 ( 1668) ,而学政宋祖法直到康熙十七年才去世。陈怡山对 “死亡”结果的刻意编造,更体现了作为文人对于士子罢考的认同心理和对官僚扑责生员的憎恨。
    福建侯官人郭柏苍在 《竹间十日话》中,记载了监察御史范平为生员请命入京,“盐运司王志佐,本为鹾司,刑辱斯文,致士自刎,谨据实纠参”,同样强调了王志佐和地方官员对生员群体 “斯文”的践踏。待案件平反后,文人黄祗永为御史范平题写楹帖: “一疏力扶芹泮士,千秋同纫柏台恩”以示感谢。郭柏苍更以明朝巴县知县赵可怀挞辱诸生,被万历提学副使邹迪光解职,士子为其建风节亭为参照,表达了对时任学政的不满,其言 “李率泰擅杀诸生,宋祖法以崇祯甲戌进士,国朝为提学道,殆未闻邹迪光之风节”。
    作为江苏江阴县文人的缪荃孙,及福建本地士人郭柏苍、黄祗永和陈怡山,出于对士群体特
    
    ① 明恩溥: 《中国乡村生活》,时事出版社,1998 年,第 117 页。
    ② 以上引述,俱见缪荃孙: 《艺风堂杂钞》卷 2,第 63 页。
    ③ 乾隆朝 《福州府志》卷 46 《名宦一》,《中国方志丛书》第 72 号,成文出版社,1967 年,第 932 页上。
    ④ 贠创生主编: 《运城人物·古代部分》,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出版社,2002 年,第 454 页。
    ⑤ 河南省新蔡县史志办公室编: 《新蔡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 年,第 55 页。
    ⑥ 郭柏苍: 《竹间十日话》卷 4,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理,2001 年,第 61 页。
    ⑦ 郭柏苍: 《竹间十日话》卷 4,第 62 页。
    ⑧ 郭柏苍: 《竹间十日话》卷 4,第 62 页。
    权遭到不公对待的感同身受,及对于本土士子事件的关注,他们或记载或收录生员罢考事件的行为本身,已经说明了他们对生员群体的支持立场,而这些著作均出现在 19 世纪。
    这种士人对 “凌辱斯文”而引发罢考的认同态度在江南文人群体中表现得更为强烈。嘉庆四年 ( 1799) 四月十七日,生员吴三新以负杨敦厚钱为知县甄辅廷 “未革杖责”,结果引发士子群体的极大愤慨,最终酿成罢考事件。四月二十七日,吴三新遍告同学遭遇,生员李福等二三十人向知府告状; 五月十一日学政平恕回苏,诸生例于码头迎送,遂各具手版往谒,然不予理会。生员群体十八人或给吴三新写诉状,或借给他盘缠,或给他提供仆役,让吴三新赴省城 “省控”。
    五月十二日学政至观风书院,诸生以三新 “未革先杖”不愿应考,致到考者廖廖,无法开考。酿成罢考事件后,时任侍郎的浙西张焘修书一封给当时的江苏学政平恕,切责此事。而更为核心的人物是松江府前任刑部侍郎的王昶,他当即也修书信一封给处理此事的平恕,并以前任侍郎、斯文领袖的口吻替生员群体求情。
    嘉庆帝结合当时朝廷内外情状,对于此案件直接干涉,与乾隆帝做法迥然不同,不仅朱批切责地方官办事不利,甚至当李焜被弹劾解职的时候,竟朱批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表达了对生员群体的理解,及对地方官 “凌辱斯文”酿成士变的反感。
    地方文士同样给予了这件生员罢考案件以支持。在陆文所著 《己未诸生案始末》中,即对 “未革先杖”这一 “凌辱斯文”事件,持 “士可杀不可辱”的态度,对生员的 “友人”和地方官员的 “敌人”形象作严格区分,以表达对生员罢考的支持。
    这件生员群体罢考事件被收录在多人笔记当中,包括时为礼亲王的昭梿所著 《啸亭杂录》,作为王昶弟子的江藩所著 《国朝汉学师承记》,郭则澐所著 《十朝诗乘》,徐珂所编 《清稗类钞》,吴县本地文人叶廷琯的 《鸥陂渔话》,钱思元所著 《吴门补乘》,以及王昶女婿严荣所编纂的 《清王述庵先生昶年谱》等。这些文人的共同记忆可以视为士人文化圈对于这种罢考行为的认同,也可看到此事影响范围之广。
    在 19 世纪,以官绅和士子群体为代表的地方势力对生员群体罢考事件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即从 18 世纪的噤若寒蝉,转变为 19 世纪的勇于发声。这一改变随着朝廷对于生员群体罢考态度的软化而发生,与朝廷因时代背景对地方事务管控的弱化息息相关,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朝廷对于地方士人群体在 18—19 世纪控制的有效性。
    五、结语
    清代生员群体因 “凌辱斯文”而引发的罢考事件,常因地方州县官侵夺生员 “特权”——— 即 “未革先杖”而引发。生员在面对这种不公对待时,往往选择群体性的共同进退,以罢考作为手段对抗州县官,以挽回 “斯文”。因此,为了避免与士的冲突,地方官员往往对生员敬而远之,尽量不招惹这一难缠的群体。
    朝廷在对于生员群体因 “凌辱斯文”而发动的罢考事件,经历着 “严—宽”转变。尤应引发我们关注与思考的就是在 19 世纪以嘉庆帝为代表,对生员因 “凌辱斯文”罢考案件处理 “软
    
    ① 同治朝 《苏州府志》卷 149 《杂记六》,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年,第 778 页下。
    ② 同治朝 《苏州府志》卷 149 《杂记六》,第 778 页下。
    ③ 民国 《吴县志》卷 66 下 《列传四》,《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 12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年,第 114 页下。
    ④ 韩成贤: 《文治下的抗议: 嘉庆四年苏州士人的集体抗议与皇帝的反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2012 年第 75 期。
    化”的态度身后,是社会动荡的时代背景,和国家在地方管理上的日益衰弱与困乏。
    这一状况直接体现在朝廷对诸多生员罢考案件的量刑上,而随着官方话语的转变,诸多文人于此时期对生员罢考案件予以集体回忆与发声,表达了他们对于生员群体的支持,凸显了地方士人在 19 世纪依旧受到朝廷态度左右的现实。因此,在朝廷的主导下,19 世纪朝廷与官僚群体完成了对生员群体的主动 “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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