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克己奉公,避免受利益所困 非遗保护工作绝非易事,其间很容易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且往往工作的结果很难实现自己的初衷。面对这样的难题,我们要有思想准备。 一般来说,非遗保护主体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学界、商界和新闻媒体等,但绝不包括传承人。传承人属于传承主体,负责传承;保护主体负责宣传、推动、弘扬等外围工作。如果我们混淆了他们的区别,很容易使“民俗”变成“官俗”,使“真遗产”变成“伪遗产”。*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一些利益主体,尤其是不良商家,“绑架”政府、“贿赂”专家、“欺骗”媒体、取代传承主体,以保护非遗为名,行文化市场化、商业化之实的案例比比皆是。 因此,作为工作在非遗保护工作最前沿的我们,坚持己见、保守初衷至关重要。 3.谦虚好学,努力提高作为非遗保护一线管理者的业务能力 非遗保护标准是指:围绕非遗代表性项目而展开的一系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的申报、认定标准,保护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标准等。目前,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存在,有关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的申报、认定标准等有据可施,但保护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标准等相对薄弱。 以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认定标准为例,早在2005年3月26日,我国政府就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明确了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遗的重要意义及其紧迫性,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等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强调认真开展非遗普查工作,建立非遗代表作名录体系,加强非遗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建立科学有效的非遗传承机制,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等。并附上《国家级非遗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等附件。 在非遗代表作(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制度刚刚开始执行的几年里,由于从业者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非遗项目申报工作中出现重申报、轻保护;重申报、轻普查;认识上重视申报工作,操作上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文本写作方面,文不对题、不大规范、答非所问、不抓关键、粗糙简陋、多有欠缺、表达含糊、结构零乱、不知所云、废话连篇,严重影响专家评审和表决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已故乌丙安先生特意撰写了《撰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文本的要领》一文,明确填写非遗项目申报书前,要做好项目遗产认定、项目分类认定、项目代表性认定、项目传承性认定、项目真实性认定、项目具体表现形式认定等6项重要准备工作,并对申报书上的各个栏目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作了进一步诠释。*该文成为基层工作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之一,因此该文可被视为非遗保护代表性项目申报书的撰写标准。再加上学者们对非遗基本属性的研究,如什么是非遗*,非遗的基本特征*等,一般说来,当前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在代表性项目认定上,基本上不会再有较大差错,制度框架以及专家的指导和把关基本上保证了它的真实性、可靠性。 问题出现在保护环节。认定哪些传承人为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如何保证这些人能承担相应的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享有本该属于他们的合理权利等;如何做好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这一项目等都是问题的关键。但现实是许多人将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传播视为非遗保护本身,即学者们常说的:重申报,轻保护。虽然许多学者早已意识到非遗申报与保护是有区别的,并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专门探讨非遗的保护问题*,但许多论述基本上停留在理论阶段,能够真正付诸实践的少之又少*,且部分观点争议不断*。直到目前,我国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仍存在认定机制混乱、认定程序不科学、认定种类单一、认定标准设置不合理、政府扶持力度不足等问题。*至于对非遗项目、传承人不尊重、滥用,甚至侵害其合法权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长期以来,非遗保护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模式。一种是保存模式,即通过对非遗的普查、申报、传播等的建档、研究、展示等来保存、保护非遗,于是就有了普查标准、建档标准、信息化标准、数字化标准、收集与管理标准、传承展示标准、网站建设标准、传承培训标准等等。一种是保护模式,即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确保非遗的生命力。这一模式,又分为保守、激进和折中三条路线,其中保守路线强调非遗的“本真性”和“原生态”,认为继承、传承大于发展、创新,坚持非遗文化本位,反对非遗商业化、产业化,“抢救”、“保存”、“保护”、“传承”、“原生态”、“原汁原味”等是其关键词。激进路线强调非遗的“变化性”和“活态性”,认为发展、创新就是继承、传承,坚持遗产与时俱进,肯定遗产的商业化、产业化。生产性保护被视为折中路线的一种。*其实,这是一个非遗保护中对“度”的把握问题。 苑利先生提出非遗保护要:“以人为本”,按照非遗的固有规律来传承非遗。所谓“以人为本”即“把保护传承人作为保护非遗的‘抓手’,化‘非物质’为‘物质’,化‘看不见’、‘摸不着’为‘看得见’、‘摸得着’”;按照非遗的固有规律来传承非遗,即“从研究规律入手,通过发现规律、利用规律来保护非遗”。*这一观点很正确,但在现实中较难兑现。因为非遗保护不仅涉及传承人,还涉及很多利益相关方。通过发现规律、利用规律来保护非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一方面,发现规律本不简单,需大量的实地调研,更需调查者敏锐的观察力和洞察力;另一方面,利用规律更不容易,需理解规律,更需找到切实可行的应用办法。但现实是:虽然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的非遗保护原则,但相关争论从未终止,相关具体办法、可遵循的行动指南少之又少。 目前正在实施的非遗保护措施,虽然有的已经演化为非遗保护的事实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措施、标准都是正确的、不需改进的。以目前正在实行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及其保护措施为例,萧放先生认为: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政府需定期给予传承人生活补助;授予传承人名誉称号,为其获取生活资源创造有利条件;提升传承人社会声望与社会地位,提供传承空间与传承条件;为传承人购买医疗保险,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及时掌握传承人生活,力所能及的解决他们的困难;重视与传承人的精神交流,树立传承人的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定期给予表彰奖励等。*刘晓春先生则指出:官方认定“非遗”传承人的制度,是多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在激发传承人文化自觉的同时,也改变了传承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生态,挫败了其他非官方传承人传承“非遗”的积极性。*苑利、顾军二位先生则针对非遗传承主体,实际包括个体型传承人、团体型传承人和群体型传承人三类,但现实仅遴选个人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面对学术界的意见不统一,也许只有做到谦虚好学、积极思考、触类旁通,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基层非遗保护工作者。 4.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在探寻非遗保护标准过程中,笔者深感标准制定主体多元化与权威差异所带来的困惑与麻烦。作为基层工作者,上级机关及领导的意见要听,专家学者的意见也要参考,但他们并非统一的整体,即便是同一系统,亦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声音。在这一背景下,由权威部门牵头,整合、协调各方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过去,我们采取的是部门联合的策略,在这一策略下,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只是联合的部门还不够多,也没有把工作重点放在非遗保护标准的构建与研究上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考虑联合更多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并建立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结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已逐步从“名录时代”、“后申遗时代”过渡到了“标准化时代”。非遗保护标准的构建与研究,将成为这一阶段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 当前,我国非遗保护标准仍以事实标准为主,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工作规范体系实施过程中,传统标准与当代标准的矛盾、不同标准并行存在、政府职能部门间缺乏协调机制、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等问题尤为突出。面对这些问题,基层非遗保护工作者应在认清非遗保护工作本质,及非遗保护标准现状的基础上,谦虚好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并通过部门联合建立协调机制等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做好非遗的守护者。 (本文发表于《文化遗产》2018年第6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