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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伟:论近代早期苏格兰议会改革

http://www.newdu.com 2019-02-11 爱思想 郭军伟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近代早期苏格兰王国的政治力量出现了严重的对立和分化,形成了亲英格兰派和亲法国派,造成了政治共同体的长期分裂。苏格兰新教思想的传播激化了苏格兰王国的政治矛盾,使宗教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苏格兰推行了一系列议会改革,确立了新教的合法性和男爵为第四等级,调整了与法国和英格兰的关系,从而对苏格兰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关 键 词:近代早期  苏格兰  宗教改革  议会改革  Early Modern  Scotland  Reformation  Parliamentary Reform
    近代早期苏格兰议会改革在苏格兰历史上占有尤为重要的地位,对苏格兰的政治、外交和宗教信仰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然而,仅笔者所见,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较为少见。国外有关近代早期苏格兰议会改革的研究也有待更深入地展开。20世纪以前,国外学者对近代早期苏格兰议会改革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有关学者在辉格史学传统的影响下,以“宪政范式”探讨了苏格兰议会形成与演进的总体历史轨迹。①20世纪以降,苏格兰议会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著名学者R.雷特首开苏格兰议会专题研究之先河,较为系统地阐述了近代早期苏格兰议会在财政、司法和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变革。②20世纪末期,尤其是随着苏格兰议会项目的实施,③有关苏格兰议会在近代早期发展与演进的研究备受瞩目,国外学者重点对苏格兰议会社会构成与职能的演变、苏格兰议会与国家以及苏格兰议会与社会等层面的互动展开多维透视和评估。④不过,国外学者对16世纪的苏格兰议会改革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实际上,苏格兰议会改革是苏格兰近代化的历史起点和苏格兰历史的分水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鉴于此,笔者拟从近代早期苏格兰议会改革的历史渊源、内容和影响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梳理,以深化对苏格兰议会改革的理解和认识。
    一、苏格兰议会改革的历史渊源
    近代早期的苏格兰议会改革是苏格兰王国政治力量和宗教改革共同作用的历史结果。中世纪晚期,由于苏格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王国内部的政治力量出现了分化、整合与重组,逐渐形成了不同的政治派别。宗教改革的兴起和发展使苏格兰政治和宗教问题绾合在一起而更趋复杂化。同时,英格兰和法国为加强对苏格兰王国的控制,各自在苏格兰培植势力,这加剧了苏格兰王国政治的分化和对立,因而在王国中形成了亲英格兰派和亲法国派。为解决在苏格兰王国内不断积聚的政治和宗教问题,苏格兰议会改革在近代早期逐渐提上日程。
    15世纪末期,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包括苏格兰王国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并呈现出某些清晰的共同特征:“君主制确立、国王权力扩张。”⑤在詹姆斯四世(James Ⅳ,r.1488-1513)统治时期,苏格兰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和斗争趋于缓和,王国日渐稳定,财政丰裕,因而詹姆斯四世也赢得了苏格兰斯图亚特王朝“最成功国王”的称号。在加强王权的过程中,詹姆斯四世采取了较为温和的方式。通过举办规模宏大的锦标赛,以增进合作与沟通,培养共同体意识。这不仅有利于消除血亲复仇观念以维护王国的和平安宁,而且还有助于加强苏格兰国王的地位,使其成为贵族共同体的领导者和荣誉的源泉。
    然而,16世纪初,苏格兰与英格兰之间的战争,改变了苏格兰王国政治发展的新局面。1513年,詹姆斯四世与英格兰断绝关系,发动了对英格兰的战争,詹姆斯四世御驾亲征。9月9日,苏格兰和英格兰军队在弗洛登(Flodden)展开激战。苏格兰大败,国王詹姆斯四世在战争中死去,贵族也遭受重创,死亡人数计27名,包括圣安德鲁斯大主教、1名主教、2名男修道院院长、9名伯爵和14名议员。⑥在这次战争中,大量具有丰富治理经验的人才消亡殆尽。因此,弗洛登战役成为苏格兰政治的转折点和党派政治的渊薮。此后,一些缺少经验的贵族开始争权夺利,苏格兰政治共同体走向分裂。詹姆斯四世去世后,其年仅17个月的儿子继承王位,即詹姆斯五世(James V,r.1513-1542)。由于詹姆斯五世年幼,苏格兰只能由摄政代为统治,党派政治因此死灰复燃,议会成为双方博弈的舞台。苏格兰贵族通过政治博弈,推选詹姆斯五世的母亲玛格丽特·都铎(Margaret Tudor,1489-1541)⑦为摄政。但是,在苏格兰王国的政治传统和观念中,女人掌握最高权力不但非常少见而且是难以接受的。况且,玛格丽特还是苏格兰的敌人英格兰国王亨利八世的姐姐,这使得苏格兰贵族对玛格丽特增加了更多的担心和防范。因此,在玛格丽特担任摄政后不久,亲法国的苏格兰贵族政治团体就悄然出现。他们从法理层面推出了新的摄政人选奥尔巴尼公爵二世——约翰·斯图亚特(John Stewart,2nd Duke of Albany)。亲法贵族团体声称奥尔巴尼公爵二世生长在法国,而且是订立苏格兰—法国同盟的代表。与来自英格兰的玛格丽特相比,奥尔巴尼公爵二世才是摄政的不二人选。面对亲法国贵族的政治挑战,玛格丽特采取了政治结盟的策略以对抗苏格兰王国的亲法国贵族力量。她通过联姻方式与强大的道格拉斯家族结成了政治同盟。1514年8月6日,玛格丽特与阿奇博德·道格拉斯(Archibald Douglas,1489-1557)秘密结婚。显然,玛格丽特摄政的这一举措在增强自身政治力量的同时,也间接推动了亲法国贵族的进一步联合。因而,在苏格兰王国中,形成了分别以詹姆斯·汉密尔顿(James Hamilton,1519-1575)和道格拉斯两大家族为首的亲法国和亲英格兰政治集团。双方相互争斗,詹姆斯五世沦为双方斗争的牺牲品,以致王权孱弱,议会成为派别斗争的工具。此后,苏格兰王国的政治分裂问题愈演愈烈,逐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苏格兰王国走向政治分裂之际,宗教改革运动悄然兴起,成为影响苏格兰政治的又一重要因素。15世纪后半期,苏格兰大学兴起并迅速成为人文主义者的思想阵地和宣传新教思想的中心。1496年6月4日,苏格兰议会颁布的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Act)成为人文主义思想传播的助推器。该法案规定“王国内所有富裕的男爵和世袭地产保有人需要把他们的长子和继承人,在八九岁时送到学校学习语法,待熟练掌握和运用拉丁语后,再学习三年法律和艺术,以便能够真正认识和理解法律”。⑧这意味着大学在传授法律技艺的同时,亦成为思想变革的策源地。这一时期,欧洲印刷技术的变革推动了出版业的产生和发展,为传播和阅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大量印刷书籍的发行使人文主义观念在知识阶层中广为接受和传播。1512年,圣伦纳德学院(St Leonard's College)的建立使人文主义者在大学中获得了一席之地。此后,人文主义者逐渐成为苏格兰各大学的座上宾,例如,著名人文主义学者约翰·迈尔(John Mair,1467-1550)曾先后受聘于格拉斯哥和圣安德鲁斯大学。由于人文主义思想的不断传播,在苏格兰王国内受过良好教育的世俗精英,从上层贵族和商人到广大地主和市民逐渐成为宗教改革的拥趸。詹姆斯五世统治时期,教士虽然仍身居要职,担任国王的首席大臣,但是面对低级世俗人员不断进入政府机构的局面,教士颇为担忧。更为重要的是,宗教改革思想在反对教会的世俗人群中传播开来,新教已赢得底层民众的支持。为阻止新教的传播和维护天主教的统治地位,苏格兰推行了严厉的宗教政策。1525年,苏格兰议会颁布了禁止路德宗教义在苏格兰传播的法令。1528年,处死了宣传路德派教义的帕特里克·汉密尔顿(Patrick Hamilton)。⑨但是,严酷的火刑未能抑制民众对宗教改革的支持,在印刷业的助推下新教观念迅速传播。
    苏格兰女王玛丽(Mary,Queen of Scots,r.1542-1567)统治时期,王国宗教问题凸显,成为苏格兰贵族进一步分化与整合的关键因素,形成了亲英格兰的新教贵族集团和亲法国的天主教贵族集团。国王玛丽一世与法国的政治联姻引发了英格兰国王亨利八世的粗暴干涉。1543年10月,英格兰入侵苏格兰,拉夫战争(Rough Wooing)⑩爆发。根据老联盟(Auld Alliance)条约,法国出兵与英格兰交战。拉夫战争持续八年之久,激化了苏格兰王国亲法贵族和亲英格兰贵族的矛盾,使双方兵戎相见。1550年代,拉夫战争结束后,苏格兰宗教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新教贵族提出的建立新教的主张引燃了宗教战争的导火索。“对苏格兰人而言,长达15年的斗争由此开始。这不仅是反对法国和罗马的一场宗教革命,而且还是推翻玛丽女王统治和消弭内战的一场革命”。(11)在处理宗教问题时,新教贵族小心翼翼,他们倾向于让事情自然地发生而未给予积极地推动。然而,出乎意料的是,约翰·诺克斯(John Knox,1514-1572)的布道却成为宗教战争的号角,使苏格兰王国长期积聚的国内政治矛盾迅速引爆。1559年5月,反叛首先在珀斯爆发。起初,新教贵族的反叛对苏格兰的摄政统治并没有构成威胁。然而,为争夺不列颠霸权,法国和英格兰在分别支持亲法贵族和亲英格兰贵族的同时,相继加入了苏格兰的宗教战争。这使得苏格兰宗教战争复杂化和国际化。1560年,法国和英格兰签订《爱丁堡条约》。(12)双方同意将各自的军队从苏格兰王国撤走,苏格兰、法国与英格兰之间的战争结束。《爱丁堡条约》的签订打破了几个世纪以来苏格兰与法国联合起来对抗英格兰的政治格局,使西欧国际局势发生了重要变化,也宣告了苏格兰与法国同盟的最终解体。(13)
    然而,《爱丁堡条约》的签订只是宣告了英格兰和法国退出苏格兰王国的宗教战争,表明英格兰和法国在争夺对苏格兰控制权方面的失败。对苏格兰王国内部问题,尤其是因宗教问题而引发的政治分裂和对抗,该条约并未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因而,宗教问题成为苏格兰王国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由此拉开了苏格兰议会改革的帷幕。
    二、苏格兰议会改革法案的颁行
    1560年5月,《爱丁堡条约》签订后,战争宣告结束。11月,随着苏格兰摄政玛丽·德·吉斯(Marry of Guise,r.1554-1560)去世,苏格兰亲法政权走向终结。如何解决苏格兰内部在宗教和外交上的分歧,成为摆在四分五裂的苏格兰面前的首要问题。战胜方的亲英格兰贵族主张恢复之前的宪政,要求议会每两到三年召开一次,以限制和制约苏格兰王权。从1559-1560年,“在英格兰的支持下,苏格兰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议会”。(14)至此,苏格兰议会改革的序幕得以开启。
    然而,对刚刚结束战争的苏格兰王国而言,苏格兰议会的召开也颇费周折。鉴于玛丽·德·吉斯摄政去世后,苏格兰女王玛丽一世又不在国内这一情况,1559年,亲法国贵族和亲英格兰贵族建立了临时政府来处理有关事务。临时政府共有24人组成,其中由苏格兰女王提名7人、苏格兰议会提名5人。(15)为解决宗教问题,1559年7月8日,苏格兰临时政府首先颁布公告,恢复了苏格兰内战期间反叛教会贵族的财产,而对于其宗教职位却未承诺恢复。显然,这种结果并不能让反叛的教会贵族满意,因而,他们对王国政治缺乏足够的信心。为进一步稳定苏格兰国内局势,苏格兰议会颁布了大赦令,赦免了在苏格兰内战中反叛国王的全部贵族的罪行。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苏格兰王国紧张的政治局势,为议会的召开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内战中的失败,天主教贵族对即将召开的苏格兰议会缺乏热情。为保证苏格兰议会的正常召开,苏格兰临时政府对犹豫不决的天主教贵族进行了积极的劝说。1560年7月28日,
        
    
    
    即在苏格兰议会正式召开的4天前,“詹姆斯爵士和莱辛顿(Lethington)爵士在法夫召开了一次会议,在政治和宗教上都较为保守的贵族阿索尔(Atholl)伯爵、克劳福德(Crawford)伯爵、格雷(Gray)爵士、伊内米斯(Innermeath)和亨特利(Huntly)爵士都参加了这次会议”。(16)其中,他们有四人出席了议会。经过苏格兰临时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筹备,苏格兰议会于1560年8月1日在爱丁堡正式召开。在这次会议上,议会人数达到了180人。其中,第一等级教会贵族出席人数总计27人,包括1名大主教、5位主教和21位男修道院院长。第二等级贵族出席人数为32人。第三等级皇家自治市代表出席人数为22人。令人惊奇的是,男爵出席议会的人数达到了99人。(17)与以往议会相比,这次出席议会的人数是史无前例的。大量男爵出席议会,大有“入侵”议会的趋势。这表明苏格兰王国在政治和社会结构方面正发生着重大变化,预示着依附于第二等级的男爵和自由人将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18)
    在爱丁堡会议上,如何处理宗教问题成为议会人员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此,1560年苏格兰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法令,“承认了新教信条,废除了教皇权威和早期针对异端的立法”。(19)8月3日,苏格兰议会通过了关于宗教信仰方面的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在苏格兰王国内,议会批准被新教徒所公认和确信的《信仰宣言》(The Confession of Faith)公开发行。因为,这些信条是健康的、合理的信条,是基于绝对可靠的上帝的话语。苏格兰贵族和信仰基督耶稣的臣民,应该将这神圣的福音传递给他们的同胞,以及所有信仰上帝的其他王国和民族。”(20)该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新教在苏格兰王国内取得了合法地位。为进一步厘清苏格兰教会与罗马天主教会的关系,8月4日,苏格兰议会又通过了废除教皇对苏格兰王国宗教事务管辖权的法案。该法案明确指出,“过去,教皇在苏格兰王国的管辖权和权威对苏格兰国王和王国共同体造成了损害。因此,今后,罗马教皇在苏格兰王国内不再拥有管辖权”。(21)这标志着教皇在苏格兰王国宗教管辖权的彻底丧失,不仅教皇做出的有关宗教判决对苏格兰将失去效力,而且教皇也丧失了在苏格兰所享有的荣誉。在苏格兰王国中,国王将根据议会制定的有关法律来裁决宗教事务。此外,该法案还对苏格兰天主教教士的权力做出了规定,废除了苏格兰主教和高级教士对宗教事务的管辖权。8月6日,苏格兰议会再次通过了废除偶像崇拜法案。通过上述法案,苏格兰长老会不仅取得了合法地位而且实现了教会的国家化,为苏格兰新教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几个月后,苏格兰大使前往伦敦和巴黎,但他们却空手而归。玛丽一世拒绝批准苏格兰议会通过的有关法案。因而,上述法案未能真正实施。1561年夏天,玛丽一世由法国返回苏格兰,她对苏格兰的外交政策和在宗教事务上的调整提出了进一步的质疑和反对。直到1565年,苏格兰议会改革的成果才得到部分实施。
    两年后,在苏格兰新教贵族的压力下,玛丽一世被迫退位,议会改革迎来新的契机。1567年12月1日,苏格兰议会再次召开,进一步讨论了有关宗教问题。在这次会议上,三个等级再次通过了废除有关教皇在苏格兰的宗教权威的法案。该法案首先重申了1560年8月苏格兰议会通过的有关宗教法案。在此基础上,苏格兰议会进一步申明了教皇权威的危害,即“教皇在苏格兰王国的权威不仅对伟大的上帝构成了伤害,而且损害了苏格兰国王和共同体的权威”,(22)因而必须将其废除。同时,苏格兰议会立法权得以确立。在苏格兰议会改革过程中,议会决议的合法性是天主教贵族和新教贵族展开激烈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苏格兰宗教改革领袖约翰·诺克斯则从法理上阐明了议会立法权的至尊地位,他指出“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来自于上帝,而非国王或女王,也非源于宪政理论。”(23)这一学说一方面为苏格兰新教贵族驳斥天主教贵族奉行的“君权神授”观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另一方面也树立了苏格兰议会的权威,为新兴政治力量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6世纪末期,随着苏格兰男爵阶层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苏格兰议会改革被进一步推进。在苏格兰议会中,他们开始逐渐摆脱对大贵族的依附,在教士、贵族和自治市市民之外形成了第四等级。苏格兰男爵起源于近代初期兴起的富裕农阶层。16世纪以降,由于教会地产的不断衰落,男爵通过对教会地产的攫取和管理,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在苏格兰议会改革前,男爵已俨然成为各郡的领袖。1560年,在爱丁堡议会上,苏格兰男爵涌入议会,占据半数以上议席。在这次会议上他们递交了出席议会的请愿书,明确表达了本阶层的政治诉求。在请愿书中,他们陈述了其宪政地位被完全忽略的事实,提出了参加议会的四点原因:“1.由于要讨论的有关宗教信仰和全民利益与男爵和世袭地产保有者有关,所以,他们派出大量代表参议是合理的;2.在议会中,男爵和世袭地产保有者能在提供建议和选举方面做得更好;3.制订公正的法令以减少对他们的约束;4.根据现行的古代议会法令,他们认为他们有权知道有关共同体选举的全部过程。”(24)此外,苏格兰男爵还提出了出席各种委员会如立法委员会(Lords of Articles)和贵族大会议(Convention of Estates)(25)的要求。经议会批准,苏格兰男爵赢得了参加立法委员会和贵族大会议的权力,从而保证了其政治参与的连续性。
    为争取参加议会的权利,1567年10月,在苏格兰议会上,男爵重申了这一诉求并赢得了选举权。苏格兰议会法令明确规定,首先,“作为苏格兰贵族组成部分的男爵,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理性,他们都应该在议会中有选举权”。其次,“每个郡应该以选举方式产生1~2名能够胜任且智慧的男爵”出席议会。(26)1580年代,苏格兰王国遭遇了严重的财政危机,这为男爵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提供了机遇。迫于财政压力,1587年,苏格兰召开议会,颁布了郡特权法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苏格兰代议制度,确立了郡代表选举方式、传唤方式、代表资格等。该法案对苏格兰政治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标志着议会第四等级男爵的形成。至此,持续20余年的苏格兰议会改革最终完成,对苏格兰王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三、苏格兰议会改革的历史影响
    近代早期苏格兰议会改革在苏格兰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是苏格兰近代历史的起点,被西方历史学家誉为“苏格兰历史的分水岭”。(27)经过一系列议会改革,苏格兰王国的政治结构发生了变化,形成了由教士、贵族、市民和男爵组成的四级议会;在外交方面,打破了与法国长期结盟的外交格局,与英格兰的关系趋于缓和,为不列颠王国的形成奠定了政治基础;在宗教信仰方面,废除了教皇的权威,确立了新教信仰自由,为新教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首先,近代早期苏格兰议会改革使苏格兰议会的社会成分发生了变化。苏格兰议会从中世纪的三级会议向近代早期的四级会议演进,成为近代早期苏格兰议会的显著特征。自14世纪初期苏格兰议会形成以降,教士、贵族和市民一直是构成苏格兰议会的基本社会成分,三个等级共同讨论王国重要事务是议会运行的基本模式。进入16世纪后,苏格兰政治力量出现了迅速的分化和整合。在这一过程中,苏格兰乡村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由于教会贵族的不断衰落,大量教会地产流入男爵手中。因而,苏格兰天主教逐渐走向穷困,丧失了其在信仰和财富方面的重要地位。与此相应,苏格兰男爵在王国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地位不断增强。在苏格兰乡村社会中,男爵已成为领袖。在地方司法活动中,他们扮演着重要角色。(28)诚如苏格兰历史学家罗杰·梅森(Roger Mason)所言:“没有男爵的合作,现代君主将无法实施其统治。”(29)但是,直到1560年苏格兰议会改革前夕,男爵却一直依附于议会第二等级,缺少独立参加议会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1560年苏格兰议会改革,为男爵摆脱对议会第二等级的依附,独立参与政治打开了方便之门。1567年,苏格兰男爵获得了议会代表权。1587年,随着郡选举体制的建立,男爵成为苏格兰议会中一个独立的政治等级,即第四等级。至此,通过三次改革,苏格兰议会从三级会议转变为教士、贵族、市民和男爵组成的四级会议;同时,近代苏格兰议会运行机制得以确立。这为17世纪苏格兰议会的发展奠定了历史起点。17世纪,苏格兰议会尽管在代表制度、选举制度和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臻于完善,但苏格兰议会的社会成分和运行机制仍沿袭着议会改革时的基本形式。直到1707年苏格兰议会与英格兰议会合并,苏格兰议会一直因袭着一院制运行机制。
    其次,1560年开启的苏格兰议会改革终结了几个世纪以来苏格兰与法国结盟的历史,引发了西欧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从历史上看,苏格兰与法国的结盟起源于12世纪。1168年,苏格兰国王威廉一世(William I,r.1165-1214)帮助法国国王抗击英格兰的军事行动成为双方结盟的基础。1295年,苏格兰国王约翰·贝列尔和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Philip Ⅳ,r.1285-1314)为反对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72-1307),双方签订了同盟条约,确立了苏格兰和法国之间的联盟关系。该条约规定缔约国任何一方若遭到英格兰攻击,另一方须进攻英格兰。该同盟自成立以来,苏格兰和法国国王曾多次加以确认。14世纪末,该联盟重申无论苏格兰和法国只要任何一方与英格兰发生冲突,另一方均给予军事支持。在两国同英格兰的冲突即苏格兰独立战争、英法百年战争中,法国和苏格兰同盟发挥了重要作用。1560年,爱丁堡条约的签订宣告了苏格兰与法国同盟的最终解体。(30)通过苏格兰议会改革,苏格兰改善了与英格兰的王国关系,结束了与英格兰长期对抗的局面,为两个王国建立新型关系奠定了基础。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没有近代早期苏格兰议会改革,就没有18世纪苏格兰与英格兰王国的联合和不列颠王国的形成,更遑论19世纪的日不落帝国。
    最后,苏格兰议会改革废除了教皇权威,确立了新教的合法地位,为苏格兰新教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在苏格兰议会改革之前,苏格兰新教的发展经常受到教皇、国王和国外势力打压和干预。16世纪上半叶,在加尔文新教思想的影响下,苏格兰男爵倡导信仰自由,“拒绝承认教皇权威、圣餐变体论和为死者祈祷的效用”,(31)使宗教改革思想在许多郡中流行开来。新兴富裕农和富有的商人作为宗教改革的“孵化者”,(32)推动了苏格兰长老派的长足发展。至1542年,亲英格兰和改革派的观点大行其道。同时,苏格兰加强了与英格兰的联系并赢得了英格兰的支持。然而,1543年,玛丽·德·吉斯成为摄政后,苏格兰政权再度落入亲法国和教皇派贵族手中。为限制苏格兰新教力量的发展,苏格兰颁布了异教法案。为加强与天主教势力的联系,在法国的支持下,苏格兰摄政废除了与英格兰订立的《格林威治条约》(The Treaty of Greenwich),(33)即婚姻协议。为争夺对苏格兰的王位继承权和支持苏格兰新教势力,英格兰出兵苏格兰。英格兰军队所到之处,“废除了教皇权威,捣毁了修道院”,(34)给苏格兰天主教造成了沉重打击。但是,苏格兰新教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成为其发展的重要障碍。1560年苏格兰召开议会,首先,通过了新教信仰法案,确立了新教的合法地位,为苏格兰新教的发展开辟了新局面。其次,废除了教皇权威,实现了教会的国家化。这对苏格兰新教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从本质上看,1560年苏格兰议会改革不仅是苏格兰宗教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而且也是针对教皇和天主教的一场革命。
    ①Alexander Wight,An Inquiry into the Rise and Progress of Parliament in Scotland,Edinburgh,
        
    
    
    但其召开时间不得超过40天,没有司法权。在传唤方式上,贵族大会议也并不固定。参见R.K.Hannay,"General Council and Convention of Estates," The Scottish Historical Review,Vol.20,No.78,1923,pp.98-115.
    (26)R.Rait,The Parliament of Scotland,p.200.
    (27)K.M.Brown and Roland J.Tanner,eds.,The History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Parliament and Politics in Scotland,1235-1560,Vol.1,p.230.
    (28)Peter J.Murray,"The Lay Administrators of Church Lands in the Fifteenth and Sixteenth Centuries," The Scottish Historical Review,Vol.74,No.197,1995,pp.26-44.
    (29)Jenny Wormald ed.,Scotland:A History,p.96.
    (30)参见G.Donaldson,R.S.Morpeth ed.,A Dictionary of Scottish History,p.79.
    (31)Robert Tittler and Norman Jones,ed.,A Companion to Tudor Britain,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4,p.291.
    (32)Robert Tittler and Norman Jones,ed.,A Companion to Tudor Britain,p.292.
    (33)W.C.Dickinson,G.Donaldson,Isabel A.Milne ed.,A Source Book of Scottish History,1424-1567,Vol.2,p.125.
    (34)W.C.Dickinson,G.Donaldson,Isabel A.Milne ed.,A Source Book of Scottish History,1424-1567,Vol.2,p.12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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