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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与转型:中国村落发展的历史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9-02-26 光明日报 胡彬彬 邓昶 参加讨论

    【读史札记】
    作为自古以农立国的农业大国,村落在我国有着悠久长远的发展历史。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当下,把握村落发展的历史逻辑,不仅有助于揭示中华文化的源与流,夯实文化之基,更将为乡村振兴提供文化滋养和智慧支持。
    文明的起源与村落的产生
    作为农林渔牧业人群长期生活、聚居、繁衍的边界相对清楚的聚落空间和社会单元,村落的产生并非伴随人类的起源就出现的,而明显是人类进化和人类文明起源时期的产物。人类进化史表明,人类是从灵长类古猿进化而来的,属于群居型动物。这一进化过程,提供了早期村落产生的两条线索:一是群居作为动物性本能在人类进化过程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释放,特别是到了智人阶段,人类为了有效减少单个个体的生存难度,发展出了共同防御、共同发展的族群观念,因而基于血缘的聚众而居开始发生。只是由于人类起源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完全过着采集和渔猎的生活,为了获取食物,需要频繁迁徙,所以并未形成长期的、固定的、规模化的居住点,居住方式主要是洞居、穴居和巢居。二是由于生存的驱动,人类开始积极改造自己的生存环境,发展出大量与生产生活有关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包括工具、器皿、衣物、建筑和制作它们的经验、技术,以及语言、制度、道德和原始信仰等。由此,动物性聚众本能开始向社会性聚居意识转变,基于血缘的原初氏族组织应运而生。于是,地域空间上的居民点开始与作为社会单元的氏族组织重合,具有村落内涵的聚落随之产生。
    距今一万年前后,农业的出现和发展,使人类从“居无定所”的迁徙流动生活方式逐步走向定居生活。定居把人类固定在土地之上,推动了农业的发展。而农业的发展,又稳定并扩大了定居生活,才有了早期村落的形成与发展。
    原始社会后期,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使早期社会从氏族进化为部落,部落又发展到部落联盟。建立在氏族组织之上的村落向群团化发展,并形成以城郭为中心的地缘一体化趋势。由此,国家应运而生,中华大地逐步从分散走向统一。这是从血缘到地缘,进而再到文明的重组与整合。
    国家的出现与村落行政化
    国家的出现,意味着跨地域、跨血缘、跨部落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建立。国家要维系和巩固这种关系,其前提和基础是对土地和人口的全面掌控,因为二者关系到国家的人丁强弱和经济收入的多寡,是“维持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和统治条件”。因此,村落作为最基础的地域单元、生活单元和社会单元,就具有了国家层面的意义。先秦的“井田制”“授田制”和“乡遂制”,秦汉的“郡县制”“乡亭里制”都已充分表明这一点。秦汉时期国家对于村落的管控有所加强,马王堆三号墓出土《地形图》《驻军图》中分别自名“某某里”的有43处和41处,均分散在山川地区,既说明村落广泛存在,也表明其受到国家的行政管辖。
    伴随国家对村落的实际认同,“村”的概念在东汉随之出现。东汉《周易参同契》谓:“得长生,居仙村”。到东晋南朝时期,文献中有关“村”的表述多了起来,大有取代其他称谓的趋势。《水经注》中名“村”的聚落有19处,从一个侧面表明“村”作为一种名称和地域概念在被广泛接受。至唐代,国家更是构建了“村坊分治”的行政管控体系。《大唐令》云:“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村正的设置,表明国家的制度性介入。因之,“村”也基本成为村落的专指名词。日本僧人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所见村名达56个,亦可见一斑。
    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古代“皇权不下县”,但从汉唐国家与村落的关系来看,国家权力显然下渗到了县以下的地方社会。只是这种渗透并非以设置“国家机构”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基层代理人来体现,如里长、村正,或父老、耆老等。可见,国家视野下,村落以其聚族群体性、血缘延续性和地缘一体性的特质,起到了维系和巩固国家的稳定、繁荣和发展的历史作用。
    村落共同体的形成与转型
    作为“聚族而居”的社会单元,中国村落是血缘关系优先的社会,属于血缘型共同体。
    这个共同体大致形成于宋代以降,突出表现于四个方面:首先是村落的宗族化发展。不仅村民姓氏体现为一至两个明显的主姓,而且形成了以族规、家训和家法等为形式的宗法制度。民国《歙县志》载:“邑俗旧重宗法,聚族而居,每村一姓或数姓”。其次是互助体系的形成。村民在盖房、借款、节庆礼仪和耕作、水利疏浚等方面,存在互帮、互贺、互助的道义成分与关系。王祯《农书》云:“其北方村落之间多结为锄社,以十家为率,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间有病患之家,共力助之……名为锄社。”再次是信仰的一致性。明清时期,村落中超越宗族范围的庙宇修葺和共同祭祀活动成为常态,体现出明显的村域整合意义。最后是村落治理的乡约化。乡约是村落自治及保障村民共同生活的一个重要制度。自北宋第一部乡约文本——《吕氏乡约》出现以后,到明清,全国各地皆立乡约。这些乡约对村民修身、立业、齐家、交友等行为,以及迎来送往、婚丧嫁娶等社会性活动作了规范性要求。正因如此,使村落形成互助友爱的道德规范,进而构建了以伦理为本位的共同价值观。
    村落共同体的形成,也意味着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世界的产生。除田赋徭役、战争动乱等不可抗拒因素外,村落较少与外界发生联系,是一种与城市截然不同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形态。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化的推进,近代以来的村落共同体逐步转型发展。从时间上来说,中国现代化的意识及其实践大致产生于鸦片战争前后。从洋务运动到辛亥革命,再到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伟大变迁,使包括村落在内的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人力和畜力为主的生产方式逐渐被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的机械化生产取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本瓦解,传统村落共同体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正在探索一条现代转型之路。
    (作者:胡彬彬,系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邓昶,系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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