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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与考证:如何发现学术著作中的 “隐性差错”

http://www.newdu.com 2019-03-29 中华文史网 胡宝亮 参加讨论

    关键词:质疑精神  查考意识   查证手段
    摘要:有些作者著述时误读材料可能会造成学术著作中出现一些“隐性差错”,而作者可能不自知,这需要编辑在编校学术类图书、期刊时,要有充分的质疑精神与查证意识,如此才能尽可能地减少书中的“隐性差错”,为读者创造良好氛围,为学术出版守好关口。
    编辑在编校学术类图书或期刊时,可能会遇到因作者误读材料造成的知识性差错。因这类错误大多相当隐蔽,不查原始文献很难或不能发现其中的谬误,故笔者将其称为“隐性差错”。笔者在编辑实践中,就曾遇到过相当多的这类错误。对于这类错误,有些可以依靠编辑自身的学识直接发现,但更多的只能根据作者留下的注释线索,顺藤摸瓜找到原始文献,认真通读,仔细理解,才能发现其中的谬误。现列举一些笔者在编校书稿时见到的例子如下。
    有些例子比较简单,不用核看原文即可发现错误,比如下面三例:
    例1:《塔景亭案牍》“呈江苏民政长应省长德闳”案,陈任仁五月身故,陈李氏于十一月产生一男,财产未及分受。(此例为论述清代亲戚关系的材料)
    省长、民政长均是民国时期才出现的官职名称,既然有省长、民政长之谓,自然不可能是清代的事情。应德闳曾任江苏省首任民政长,后被袁世凯解职。
    例2:论述清代乡间发生的事情,谓:乾隆十五年,奉天府锦州东关,李二的儿子李老小子与于家于花智的儿子保儿在一起玩耍。(此例为论述清代乡里关系的材料)
    既然在锦州东关,自然不是乡里。此例误。另外,“奉天府锦州”不确,乾隆十五年锦州早已设府,并不在奉天府的管辖范围之内,锦州府隶属于盛京(亦可称奉天),所以单就此句而言,应改为奉天锦州府东关。
    例3:钱大昕《恒言录》述:“谚云:至亲莫如郎舅”,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姊妹夫与郎舅的亲属关系也确实是比较亲密的。
    郎舅系男子和其妻子的弟兄的合称,而作者误将此称呼当成“妻舅”,且一错多处。
    但更多的需要查证引文才能发现其中的谬误,请看以下事例:
    例4:兰溪县人胡顺苟嘉庆三年来到龙游县,做水泥匠,租屋居住,他的无服族弟也在此地做水泥匠,租的住房在他的隔壁。
    水泥产生于欧洲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嘉庆三年,中国是不可能有“水泥”的。查原文:小的到案下地方租屋居住,做泥水匠生理。
    例5:以下这样事例的存在,就充分地表明了当时社会中父母的威权:
    叶春华,海宁卫军,事母至孝,朝出暮返,晴樵雨渔,市以供母。母性暴多怒,酒肉稍不善,必令别置而叱,使跪以供食,不命之起,虽达旦不敢起。(此例为论及清代母子关系的材料)
    “海宁卫军”一语本身就提示事例有很大可能是明代的,明代设卫所制度,卫所有卫所军。海宁卫,在今浙江海盐县治。《读史方舆纪要》 卷九一载:海宁卫 “在海盐县治西,洪武十七年建,辖左、右、中、前四所及澉 (浦)、乍 (浦) 二所”。入清后,卫所多归并于州县。查原文,叶春华果系明代人。另外,该文断句有误,“必令别置而叱,使跪以供食”应为“必令别置,而叱使跪以供食”。
    例6:道光十三年,苏州周陈氏因伊夫周考观之期亲侄女嫁与过六元为妻,辄因其夫妻不睦,诱令改嫁。
    原文:苏抚咨:周陈氏因伊夫周考观之期亲侄女嫁与过六元为妻,辄因其夫妻不睦,诱令改嫁,例无专条。
    苏抚,即江苏巡抚(自雍正时起亦称苏州巡抚),虽然江苏巡抚一直驻苏州,但从“苏抚咨”是无法推出周陈氏是苏州人的——一省长官审理的案件各处均有,怎么能断定周陈氏是苏州人呢?
    例7:聊城沙镇丁贞女,幼孤,无兄弟,依母以居,及笄后,母亲为她议婚,贞女曰:“母老矣,又鲜兄弟,不愿适人,愿终身养母”,母亲死后,丁贞女方出嫁。(此例为论述清代养老问题的材料)
    原文:丁贞女,聊城之沙镇人,靖难功臣某裔也。贞女幼孤,无兄弟,依母以居。及笄,母欲议婚。贞女曰:“母老矣,又鲜兄弟,不愿适人,愿终身养母。”母不能强。及母卒,从兄某为议婚,贞女又不许。独处三十余年,年五十矣,闺范严肃,里中人咸称曰“贞女“。堂邑黄中丞图安七十丧偶,闻贞女之名,遣聘焉。贞女先一日,召其从兄语曰:‘’明日当议婚者至,吾将许之。”兄及娣侄辈漫应,弗之信也。诘旦,黄氏蹇修已及门。先是,贞女缟衣数十年,是日乃易色服。既许字,卜吉葬母。始于归黄氏,犹处子也。
    黄图安卒于1659年,即使他娶丁贞女的时间是1659年(事实上并非如此),那么根据丁贞女“独处三十余年“来推算,她赡养其母的时间也在明末,不可能在清代。另外,原文中也有个比较明显的标志性提示语,“靖难功臣某裔”,如果丁贞女是清人,作者也无太大的必要把明代靖难功臣后代这一身份拿出来说事。
    例8:对此,当时的家规族训等“教科书”指出:
    相敬如宾,相成如有,媟狎谑戏,夫妇之丑。(此例为论述清代家规族训的材料)
    查原文,此文系吕近溪的《女小儿语》中文字。吕近溪, 名得胜,明嘉靖时人。其著述自然也是明代的。此例误。又,“如有”误,应为“如友”。
    例9:嘉庆年间四川巴县,余姓三兄弟一起到贵州省“兴义府播种山土”,三人之妻杨氏、雷氏、岑氏在家生理。某日黎明,有熊彪、何麻子等十余人将衣物等掠去,且“搂抱岑氏、杨氏行奸”,后被杨氏告到县衙。
    原文: 余杨氏报状:情去五月内氏夫余子荣、夫兄余子万、夫弟余子秀均往黔省兴义府播种山土去讫。于去冬月初七氏夫不幸物故。氏家居地名破石沟土阔人稀,氏与嫂余雷氏、弟妇余岑氏在家,携引子女种土,以资生命。于本月初七黎明时分,有熊彪、何麻子等十余人凶拥来氏家,将氏与嫂雷氏衣物、豆、烟、口牲等项,悉行掠去。开单粘呈。氏时往氏女秦姓家去讫,只有弟妇岑氏、表弟妇徐杨氏及雷氏在家,何麻子等将什物掠去,犹搂抱岑氏、杨氏行奸,不从呐喊,恶等棒伤雷氏及侄女余姑膀、肋胁、两腿等处可验。氏家并无男子,任伊行为,恶等掠卷三次,衣物磬尽。雷氏受伤卧床,难保无虞,信赶氏归。初八日氏喊鸣石龙场约有岑南计认承查明,退还各项。氏属贫户女流,路远来城,以致愆延至今。为此奔报宪天作主。县正堂批:候查验,签差拘究。粘单附。
    通读原文可发现,此案中有两个杨氏——余杨氏与徐杨氏。作者将两个杨氏混为一谈了,到县衙告状的是余杨氏,被坏人侮辱的是徐杨氏。
    例10:矿工绝大多数是单身汉,晚间休息时打发时光,便赌博、嫖娼,因而有些矿场附近也设有赌场,如前举大庾县西华山钨矿周围的两家赌场“番摊馆”,矿厂周围便有大烟馆和土娼。(此例为论述清代矿工生活的材料)
    查大庾县西华山钨矿发现于清末,开采于民国初年。其矿旁有“番摊馆”、大烟馆和土娼等情节,均出自1935年印行的黄伯逵所著《赣南钨矿调查报告》。作者误用了民国史料来论证清代之事。
    例11:若看一看以下两则地方官的判词,这一点就很明确了。
    甚矣蛾眉不肯让人!虽有鸧羹,卒难疗妒。又其甚者,风影生嗔,弓蛇起嫉,不惜举性命以殉之。此种痴情,殊不可解,而余氏其一也。氏与生员邵其结缡多年,忽于今年三月疑其夫有外遇,辄忿忿焉。纵使沾情风吁,偶一为之,亦汉家之常事耳,何至拼此红颜,剪其绿鬓?
    张守禄私通侯节之妻杨氏,一乘其夫之远出,一乘其妻之他往。私申中冓之好,敢为同梦之甘,不虞侯节之夜归也;小家门扉,一推而入,两人犹在睡乡也。侯节怒气填胸,授梃而挞之,登时毕命,保正邻佑之目睹可据。及委官就尸所而验之,下体裸赤,不挂一丝,禽兽之行,死有余憾。侯节编氓而有不可辱之气,本县锡红迎示境内,以寒淫奔之胆。(此例为论述清代夫妻关系的材料)
    第一例书中题名署“张梅庵”, 查询可知张梅庵即张一魁,顺治年间曾为浙江淳安知县,此例对。但文中的“风吁”错了,应为“风絮”。
    第二例书中题名署“文太青”,查询可知文太青即文翔凤,“初授山东莱阳令,调河南伊阳,又调洛阳” (康熙《三水县志》),其任地方官的时间在明末,非清代,此例系误用。
    (查二人生平可用读秀)
    例12:清代流寓谋生人口大量增多,有的是夫妻共同到外地营生,相当一部分是丈夫去外地,妻子仍在本家原地,这些妇女,需要担当丈夫在家时的事务,与外人打交道,如充当佃主。周林氏的“丈夫周泳来、儿子周关关在苏州生理”,租与周世明(同姓不宗)佃种地亩之事,便全由周林氏做主。
    原文:伊兄周世明佃种周泳来田亩,历年欠租无还,周泳来另行召佃,哥子情愿分年带还,周泳来不依。五月二十日哥子见没人接佃,携带锄头先去开耕,那时周泳来赴苏,原想等他回来恳情再种。周泳来的弟妇周姜氏并他妻子周林氏赶来阻种。
    丈夫与周世明同姓不宗,妇人素识无嫌。周世明承种妇人家田五亩五分,每年额租六石,自嘉庆三年起至九年止,周世明共欠租米二十余石。十年四月里丈夫另行召佃。五月二十日,周世明仍来开耕,丈夫不在家。妇人邀同周姜氏赴田理阻。
    原文写得明白,无论是将土地租给周世明还是另租,都是周泳来拿主意,周林氏并不能做主,谈不上“充当佃主”,只是因为丈夫不在家,只得自己出面阻止佃户的“霸种”行为。
    例13:陕西蒲城县,县民张庭英与“靳学同街居住,平素相好,并没嫌隙”。嘉庆六年,靳学向张庭英借“元银七十七两,并没立约起息。后来陆续还过银三十两,下欠四十七两,(张庭英)屡次讨要没给”。八年七月某日,张庭英撞见靳学酒醉坐在门外,向讨前欠,靳学仍旧推缓,张庭英不依。靳学反斥张庭英“逼讨太急,没有情面,混骂起来”,引起揪斗,靳学伤重殒命。(此例为论述清代乡里关系的材料)
    此例,原文中有关键性的话——“据在城东街乡约刘汝桂报:据靳成投称,七月初八日伊父靳学因张庭英索讨欠银口角,……”这说明此命案是城东街乡约报告县衙的,而城东街明显系县城中的地名,可见事件发生地是在县城而非在乡里。此例误。
    例14:正月初三,冯十六子与妻、女“去宋光津家拜年,其母杨氏见宋氏与孙女衣服破旧,将宋氏数骂”。
    原文:六年正月初三日,冯十六子赴伊妻叔宋光津家拜年。其母杨氏因见宋氏与孙女衣服破旧,将宋氏数骂。宋氏殴詈其女,杨氏村斥其非,宋氏分辩。适冯十六子回归闻知,随将宋氏詈骂。
    根据文中 “冯十六子回归闻知”一语可知,冯十六子是自己去宋光津家拜年的。
    例15:光绪年间湖南江华县民蒋五苟(曾在四川军营当勇被革回原籍,四处游荡)听闻李贺氏(有子女三人,开店小贸)外出探亲,又知其长女李妹(17岁)少艾,伙同五人入夜闯入李贺氏家捆缚李妹行奸。(此例为论述留守妇女的材料)
    原文:李贺氏夫故,仅有子女三人,长女李妹年十七岁,余俱幼小。光绪二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傍晚,蒋五苟听闻李贺氏外出探亲,稳[稔]知李妹少艾,顿萌淫念,起意抢出轮奸。随向素好之蒋开德商议,蒋开德亦慕李妹姿色,当即应允。蒋五苟并邀蒋德兴、蒋祥满、蒋旺苟、蒋胖子、蒋云崽相帮。蒋德兴等均畏蒋五苟凶横,勉强随行。二更时分,齐抵李贺氏门首。蒋五苟踢开大门,偕蒋开德闯入店内,蒋德兴等均畏惧潜逃。蒋五苟捉住李妹两手,喝令蒋开德寻取布带,将其捆缚抬出。
    留守妇女,指丈夫外出后单独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居住在户籍地的妇女。既然李贺氏丈夫已故,她也算不得留守妇女了。蒋五苟伙同五人亦不确,按原文所记,实为伙同六人(蒋开德、蒋德兴、蒋祥满、蒋旺苟、蒋胖子、蒋云崽),而且,确切点说,这六人中有五人(蒋德兴、蒋祥满、蒋旺苟、蒋胖子、蒋云崽)实为胁从。
    例16:因财物引起的婆媳矛盾、家庭纠纷,嘉庆年间山西壶关县民牛壮则将妻牛高氏致死案较为典型。
    原文:嘉庆十年十月内,小的托妻叔高勇孝寄回绞[纹]银十两,交给女人转交母亲收存。十一月初五日傍晚,小的回家查问银两,女人说没有交给母亲,他自己要做衣服,藏在柜内。小的生气把女人村骂,一面开柜找取银两,另行收藏,就到母亲房内喝酒说话。起更时小的酒醉回房,女人已经脱衣睡下,小的上炕要合女人同睡。女人说小的不肯给银做衣,并没夫妻情分,把小的推开,不叫小的同睡。小的打他臀上一拳,没有成伤。女人牵着小的父母哭骂,小的生气摸取炕壁上挂的小刀向他腿上吓扎一下,女人两脚乱蹬,小的又扎他一下,不料黑暗中伤着女人产门、左腿,女人喊叫。当时母亲同邻人牛陈氏走来看问情由。到七日早女人因伤死了,并没有心致死的事是实。
    阅读原文,文中只有夫妻因钱财归属发生矛盾的文字,并无婆媳发生矛盾的只言片语,因财物引起的婆媳矛盾无从说起。
    例17:嘉庆年间,“周景潞异乡浮寓”,路遇土匪陈大等,见周景潞“箱笼沉重,疑有厚赀,又见伊妻陈氏妇孺可欺”,遂纠约多人抢劫周景潞一家。
    原文:此案陈大见周景潞异乡浮寓,箱笼沉重,疑有厚资,又见伊妻陈氏妇孺可欺,辄敢起意诬指家人马税图与之通奸,纠约多人,持械入室,逼令认奸,甚至翦去主仆头发,作为当场捉获证据。较之强盗,尤为凶狠,可恶已极。
    原文写得明白,周景潞寓居异地,根据“持械入室”一语,并结合语境,可证明陈大并非拦路抢劫。又,此处“赀”为异体字,应改为“资”。
    例18:刘万全串同曾老二以冯陈氏之名反告刘税氏。
    查原文,原文系影印的档案,此人名为曹老二,作者误将“曹”认作“曾”。手写体“曹”“曾”字形相近,致有此错。
    以上所举事例,只是笔者所见所改的一小部分,但已充分说明了对于学术类图书、期刊,编辑如不深究其引文(含直接引文与间接复述的事例),不去查证、考证、理解原始文献,很可能会漏掉很多知识性差错。为了避免出这类差错,编辑要去查考原始文献。查考原始文献,使用什么手段很关键,凡事皆找纸质书是非常不现实的,笔者认为首先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如读秀、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国学大师、超星读书、瀚堂典藏、鸠摩搜书等网站,根据作者引用的文献或注释中留下的线索进行查证与考证。这个过程对提升编辑的文献检索能力与理解能力非常大的帮助。读秀是核查直接引文最好工具,以上大部分例子,笔者均是将部分语句置入读秀知识搜索的对话框中查询出来的,只有少量是下载pdf版电子书或托人拍照查询到的。如果作者留下的是间接复述的事例,那么编辑可利用注释中的页码,通过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免费索取原文; 如无,还可去鸠摩搜书找该书的电子书; 再无,还可托人或亲自到图书馆人工查找。以上查询手段并不固定,如果搜索技术高,很多间接复述的事例也能在读秀中直接找到。
    质疑是发现学术著作中问题的先决条件,查证与考证是编校学术著作的核心工作,编辑在编校学术类图书、期刊时,首先要有质疑精神与查证意识,不可因循马虎,不可懈怠偷懒,依靠当今发达的网络工具,认真处理稿件中的每一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减少书中的此类隐性差错,为读者创造良好氛围,为学术出版守好关口。
    (作者   胡宝亮,单位  岳麓书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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