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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至民国时期皖南官田、学田和义田地权的双层分化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9-04-04 中华文史网 张明 参加讨论

    公田的类型主要有族田、官田、学田、义田等①,公田地权是否和普通田一样,也发生了双层分化?此问题无论对公田的研究者,还是永佃制研究者来说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日本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公田的地权在宋代就发生了双层分化②。到了近代,公田地权的双层分化状况如何呢?研究表明,近代公田中族田地权发生了双层分化③。族田之外的官田、学田和义田等公田的地权是否也发生了双层分化?至今,学术界对近代官田、学田和义田等公田的地权是否发生分化一直没有进行探讨,这是因为可资利用的永佃制资料少、零散且难以辨认,此已成为制约公田地权双层分化研究的瓶颈。皖南地区是极为传统的地区,当地百姓的产权意识非常强,保存下了珍贵的有关永佃制的文书档案、永佃交易及租佃契约、《官田租佃鱼鳞册》、《租佃清册》等,这就为近代公田地权是否发生双层分化的研究创造了难得的条件。本文主要利用这些文书档案、永佃交易及租佃契约,以青阳及绩溪县官田、青阳县学田及屯溪义田为例,分别对近代皖南官田、学田和义田类公田的地权状况予以考察。
    一、 青阳县和绩溪县官田地权的双层分化
    至迟在清咸丰年间,青阳县的地权就出现了双层分化。青阳县的《丁巳年二月初四朱朝冻杜卖官田田面白契》载:“立杜卖锦地契朱朝冻,今将分首己名下龙王庙东南首锦地两坵凭中出杜卖于吴阳春名下,上庄耕种官业所有,种青麦在内,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大钱两千三百文正,此即亲手顶迄,倘有亲疏人等异说,身一力承管。自卖之后,各无异说,立此杜卖地契永远存照。内添字三个,地界以老为界,愿笔双批。凭中 吴数万 押朱长顺 押 吴义和 押 严律生 笔 丁巳年二月初四 立杜卖锦地契 朱朝冻 押。”④这件官田田面杜卖白契非常陈旧且以干支纪年,说明其订契年代当在民国之前,只写明丁巳年,难以确定是哪个丁巳年,但至迟是在咸丰七年(属丁巳年)订立的契约。佃农朱朝冻有权把官田田面出卖,说明朱朝栋拥有官田的田面权,而且这份官田田面还是从祖上继承下来的,也说明佃农对官田田面享有继承权。朱朝冻对官田拥有田面权,也可从其在“亲首顶迄”官田田面的交易手续中看出来。
    民国时期,青阳和绩溪县官田地权进一步发生了双层分化。民国时期,青阳县官田地权的双层分化,可从保存下来的青阳县官田田面交易契约得到印证。《民国八年九月二十日青阳县张金台官田田面杜卖赤契》载:“立杜卖契人张金台情因正用不足,今将祖遗己分下土名坐落本邑九都八甲增田坂官田一亩七分,计一坵,东至水沟及汪田,西至高田,南至水沟及章田,北至曹田,四至明白,凭中立契出杜卖与施意来外侄名下为业。当得时值田价纹银二十四两三钱整,比日银、契两交外,不另立收字……立此杜卖契永远为据。凭中 刘中才等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日 立杜卖契人张金台亲书 青阳县印。”⑤从这件官田田面杜买契可以看出,官田田面不仅可以继承,而且可以出卖。官田田面杜卖交易盖有县政府之印,也说明民国政府不仅允许官田田面交易,而且对官田田面交易进行了管理。《民国二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青阳县曹绍会官田田面杜卖白契》载:“立杜卖契人曹绍会,情因正用不敷,今将祖遗己分售土名坐落善心桥上增田坂杨家坝官田一亩整,计两坵,东至胡田,西至官沟及左田,南至阴口公田,北至汪田……以上四至明白,凭中立契出杜卖于施意来名下为业。”⑥此契为白契,佃农为了避免政府课税,往往不经官府而私自出卖官田田面。《民国时期青阳县史忠发官田田面杜卖白契》载:“立杜卖契人史忠发情因正用不足,愿将祖遗己分下土名坐落河西方姓里大陇官田八分,计一坵,东至山,西至山,南北至受主田,以上四至明白,凭中立契出杜卖于施意来名下为业……民国 年 月 日立杜卖契人史忠发 押 第一区泉溪联保土地陈报办事处陈报验迄印。”⑦这是一件永佃农不经官府而私自出卖官田的田面,但在地权陈报时,其交易得到了政府的追加承认。又,《民国二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青阳县李洁之杜卖官田白契》载:“立杜卖契人李洁之等情因正用不敷,今将祖遗己分下土名坐落九都河西大冲里官田一亩五分,计二坵,东至江田,西、北两至施田,南至水沟;又本冲上塝官田一亩,计三坵,东、南两至施田,西至吴田,北至桥会公田;又同处上首官田五分,计四坵,东至施、吴两姓田,西至山,南至施地,北至施田,以上四至明白,凭中立契出杜卖于施意来名下为业……民国二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立杜卖契人李洁之押第一区泉溪联保土地陈报办事处陈报验迄印。”⑧此官田田面杜卖契亦为白契,在土地产权陈报时,亦被官方盖有“陈报验迄”印章,其官田田面权得到了政府的确认。《民国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青阳县四十六保许村章根祥官田田面杜卖赤契》载:“立杜卖契人章根祥,情因正用不敷,愿将先父所遗之业分授己下土名坐落四十六保许村门前中五百坂、下五百坂及张家冲等处官田二十二亩一分,共计大小十九坵,水登古例,灌溉车放两便,四至坑段,另立踩单附粘于后,以上所有田亩当日凭中尽行立契出卖于胡兴都名下为业,当得受时值田价国币四百八十元整……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立杜卖契人章根祥 押青阳县契税交易监制 戳 监证人吴汝谐 印。”⑨这份官田田面交易契还附有踩单,其上载:“许村宅前,一号田1亩六分;许村宅前二号田三亩三分;张家冲三号田五分;张家冲口四号田一亩五分;张家冲口五号田二亩;中五百坂六号田一亩;中五百坂七号田八分;中五百坂八号田二亩八分;下五百坂沙凸边九号田一亩八分;下五百坂沙凸边十号田八分;下五百坂沙凸边十一号田一亩六分;下五百坂河凸边十二号田二亩;天河硚十三号田二亩四分。以上共计十三号,共计官田二十二亩一分,共计大小十九坵。民国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戳青阳县契税交易监制,监证人吴汝谐 再笔 印。”⑩这件官田契约的田面权的交易量非常大,共十九坵官田,交易时须向政府纳税,说明官田田面权交易不仅是一种民间交易,而且其官田田面权得到了政府确认。《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林伯祥官田田面杜卖赤契》载:“立杜卖契人林伯祥,因正用不足,愿将坐落第一区许村坂村坐落中坂官田二亩,计一坵,东至吴田,南至张田,西至施田,北至吴田;又将下坂官田一亩二分,计一坵,东至文厂会田,南至江田,西至陈田,北至张田,以上共计官田三亩二分,计大小两坵,四至明白,身今凭中立契出杜卖与胡兴都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当得时值田价国币七十八元正……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卖主 林伯祥 同弟振祥 押 青阳县契税局印章。”(11)此契也是一件官田田面交易得到了政府确认的契约。
    青阳县的以上7件官田田面杜卖契,持续时间至迟从咸丰年间开始,并贯穿整个民国时期,该县永佃农有权对官田田面进行交易,并最终得到了政府的确认,说明青阳县官田地权发生了双层分化。
    民国时期,绩溪县的官田地权也发生了双层分化。笔者在绩溪县档案馆首次发现了一种非常特殊的不同于普通民田鱼鳞册的一种特殊鱼鳞册——官田租佃鱼鳞册(12)。和民田鱼鳞册不同的是,官田租佃鱼鳞册主要是针对官民租佃关系而攒造的鱼鳞册,其不记载田赋数据而记载官租数字,同一号田内的田坵也绘制成图;官田租佃鱼鳞册对坵数也做了记载,从田坵图可以直观地看到地块的大小。绩溪县档案馆所藏《议革马户收官田租申文案稿》记载了官田租佃鱼鳞册的攒造过程:
    嘉靖四十二年,衣巾生员程璜建言,民情议将各寺庵田产清查入官,协济里甲,连前廉惠官田,该两千四百六十八亩三分零,酌亩征银,不论年之荒歉,共该租银八百一十二两七钱九分,除府县公费外,内将租银四百八十两养马四十匹,每匹该给草料鞍辔银一十二两,刊刻清册,永为规定。佃户轮银于官,不知其所谓养马二户,领银走递不知其所谓收租,行之二十余年,上下相安,官民两便……佃户之粘利如此,马户之无害如彼,官田可保其不坏,民力可冀其永苏,诚冲邑救时之切务也。既经公举同情,相应议行申复,合无申将本年田租停收,准今佃户照前则例纳银入库支给。养马仍俟官田清毕,册籍草定列款,请详刊刻成书,永为遵守(13)。
    以上记载说明,明代嘉靖年间,就开始了官田租佃鱼鳞册的攒造;鱼鳞册一经攒造,租额等将“永为遵守”。民国时期,绩溪县政府仍按册收租,说明租佃鱼鳞册使用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绩溪县7个都均攒造了《官田租佃鱼鳞册》,其登载内容非常详细,包括佃农姓名、佃农租额、田地号数、田地亩数、四至、鱼鳞图等(14)。《绩溪县第四都永佃农黄念租佃官田鱼鳞册图》显示,永佃农黄念共佃耕官田67坵,其中2坵田黄念私自凿为己塘,在鱼鳞册攒造时才被追回,共有田9亩2角40步,计租12石8斗,折银3两2钱;《绩溪县第五都冯贻哲和冯敏教租佃官田鱼鳞册图》显示,永佃农冯贻哲和冯敏教共佃耕官田12坵,坝上1坵被冯益占没并被卖给冯可言,坝下田坵被私自换与冯第,在鱼鳞册攒造时才被追回。《绩溪县第七都官田租佃鱼鳞册》登载的28户永佃农佃耕官田坵数、田地亩数及年租额的统计表明,从明朝嘉靖年间一直到民国时期,佃耕绩溪县官田的永佃农年交租额不仅很低,且延续数百年一直未变(15)。
    鱼鳞册是一种即使朝代变更、也不会失去效力的土地所有权凭证,佃农姓名、田地亩数均被登载其上,充分说明佃农在官田上的田面权得到了国家确认;《官田租佃鱼鳞册》对官府在官田上的租额也予以确认,显示官田的田底权仍属于国家。绩溪县7个都攒造了《官田租佃鱼鳞册》,表明绩溪县官田地权普遍发生了双层分化。
    二、 青阳县学田地权的双层分化
    青阳县文庙(16)、圣宫(17)和蓉城书院(18),此外还有黉宫(19)、义养小学堂(20)、灵岩学堂(21)、蓉城初等小学堂(22)等均占有学田。《民国二十二年丁宪长杜卖学田屋契》载:“立典契人丁宪长愿将先祖父于教育局管有双培岭后袁家桥公基上自造瓦屋曲尺子形5间,又草屋(与瓦屋毗邻)2间,瓦屋坐北朝南,草屋坐西朝东,出卖于财务委员会为业,三面言定,时值价洋550元,洋契比日两交,外不另立收字,其屋听受主执业,身无异说……民国二十二年十一月 立杜卖契人刘栋材 代笔 徐芳芝。”(23)从契中可知,虽然学田田底权属于教育局,但是佃农却能在所租学田上随意建造房屋,如果教育局想使用这些房屋,还必须进行购买,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这就使教育局随意收回其学田变得困难。学田是由丁宪长祖父佃耕的,并经过两代人的使用,传给了丁宪长,这就为其获得学田的田面权创造了条件。
    下述事实都印证了青阳县学田地权的分化情况。其一,青阳县学田地权在购买之前就发生了双层分化。《民国二十年陈浩如、陈镜如杜卖教育局虾子街基地大卖契》载:“立杜卖契人陈浩如、陈镜如原买坐落虾子街基地一片,东至虾子街,西至段陈基北段地,堪上章地,南至太白楼滴水,北至金沙井人行路,以上四至明白。四至之内,形势面积绘图注明丈尺于后,凭中立契尽行出卖于青阳县教育局义务项下为业……老契佃约并缴,计六纸。凭中 孙仲贻 李焯铭 陈维宪 江步霄等 押 民国二十年七月 立杜卖契人 陈镜如 陈浩如 等押。”(24)该契中,陈浩如、陈镜如把田地卖给教育局时,契中写明把6件老契佃约交给教育局,田地的田底主尽管由旧主换成新主,但是佃农的佃权并没有改变,说明佃农在教育局购买陈浩如、陈镜如所卖田地之前就对其拥有田面权。再如《民国二十年十二月陈海树大卖契》载:“立杜卖契人陈海树坐落西城内太白楼北首,与受主原买虾子街陈浩如地基毗连屋基地一片;又两头毗连堪上熟地一块,东至堪下契内地,西至堪上宁姓桑地,南至堪下张姓地为界,北至堪上陈姓地为界;又身与张姓公买宁姓门楼基地,东到西计裁尺一丈,南到北计裁尺二丈,东至章姓墙角,西至张姓风墙,南至官街,北至契内基地;又太白楼后空坦,听受主与张姓公共出入通行。以上等业,各至明白,各至之内,毫不存留,并将太白楼北屋基地及熟地部分形势面积绘图注明丈尺于后,凭中立契出卖与青阳县教育局义务教育项下为业。当面言定将值业价大洋一百七十五元正,洋契即日两交外,不另立收字……并缴老契佃约三纸又照一纸……民国二十年十二月 日立杜卖契人陈海树 押。”(25)此契是陈海树与教育局之间的田底权买卖契约,佃农的佃约在田底主之间进行了移交的事实表明教育局仅购买了陈海树的地基、熟地的田底权,田面权则属于租其地基、熟地的佃农,此次交易说明,教育局在购买陈树海地基、熟地之前,其地基、熟地就已发生了地权的双层分化。
    其二,在青阳县学田管理机关与佃农的官司诉讼中,青阳县学田地权双层分化的事实被透露出来。《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青阳县魏李氏收蓉城书院青苗牛工人力钱契》载:“立收字人魏李氏,今收到遵县断结饬氏将飞占书院公田交出,荒田一亩六分毗连熟田七亩四分,共计荒熟田九亩正,总共毗连计大小十五坵,概行交出,归书院所有。县断青苗、牛工、人力每亩大钱二百文,蒙书院见氏贫苦,每亩恳求钱二百文,总共每亩计钱四百文……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立收字人魏李氏 凭中 胡时安等。”(26)该契中,蓉城书院与魏李氏就魏李氏是否对9亩学田有田面权发生了纠纷;蓉城书院欲收回出租学田另佃,魏李氏以有田面权为由拒绝交出学田,蓉城书院告到县衙,县衙判决书院每亩补偿魏李氏200文后收回学田,魏李氏不服,书院被迫加到每亩补偿400文,这场官司实际上以承认魏李氏对学田有田面权的结果而告终。魏李氏能够胜诉并得到补偿的事实,表明民国时期青阳县学田地权发生了双层分化。
    其三,佃农有权对其拥有的学田佃权进行抵押,说明佃农对其佃耕学田有田面权。《民国二十二年江培之抵押田面权借教育局款契约》载:“立抵押人江培之,情因并受承垦青阳县教育局管有灵岩圩身原招外股份缺乏并价,愿将身立约承垦灵岩圩所有一切权利全部提十分之三向局抵押大洋一百元正,身比收足外不另立收字,当面言定全年息金二十元,限期一年本息清缴到局,赎回股份不得延欠,倘过期本息不清,听局照契内股份执业。……民国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立抵押契人 江培之 印章。”(27)江培之能以其对青阳县教育局管有灵岩圩的佃耕权提十分之三向教育局抵押借款大洋一百元正的事实说明,教育局只拥有学田的田底权,田面权则属于佃耕其田的江培之,如果江不能还款,其田面权将被教育局收回。
    其四,佃农有权转佃其佃耕学田也说明佃农拥有学田的田面权。如民国七年一月,佃农吴狗保佃耕了财政局的一块学田,“订定每年五月内交地租大洋七元五角送至上门。”(28)同年四月,吴狗保便把所佃学田转佃于吴春和与吴开会(29);又过了十年,吴春和、吴开会又把学田转佃于朱书元和吴春如:“立转佃人吴春和、吴开会,今将佃到地方财政局坐落北关外跑马坦下河滩白地一片转佃于朱书元、吴春如等承佃,原定每年交租洋十八元,去秋因蛟洪陡发,桑地被沙押有十成之三,兹面允每年让洋六元,嗣后以十二元照缴。民国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批 立转佃人吴春和、吴开会。”(30)佃农有权转佃学田,说明佃农对其佃耕学田有田面权。
    其五,青阳县学田管理机关攒造《青阳县公产租佃清册》,使佃农的田面权最终得到政府的确认。《青阳县公产租佃清册》登载项非常详细,包括公产编号、种类、坐落、土地名、面积、估价、永佃农、付租方式、押租数额、保证人、立约日期、附注等(31)。青阳县学田管理机关攒造《青阳县公产租佃清册》标志着该机关对佃农田面权进行了普遍确认。
    以上从青阳县学田在购买之前是否发生双层地权分化、田面权纠纷、佃农是否有权继承学田佃权和在学田上建造房屋、佃农是否有权抵押学田佃权、佃农是否有权转佃学田、学田管理机关攒造租佃清册等方面对青阳县学田的地权状况进行了分析,如果说从某一方面还不能完全肯定青阳县学田是否发生地权双层分化的话,那么从以上六个方面综合分析,完全可以证明青阳县学田地权发生了双层分化。
    青阳县学田地权能够发生双层分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永佃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学田地力得到改良,是学田管理机关赋予佃农田面权的重要原因。佃农租佃的大量青阳县学田多是贫瘠或坵亩很小的湖田、荒地、沙地、河滩冲刷地。如《民国三年青阳县北关埂公湖田补契》载:“业主北关外埂公坐落焦家埠鸭坞塘等处湖田一百零八亩五分大小六十三坵,四至在册,此业系低洼湖荒。招佃开垦升科,若遇江潮不涨,所收租谷除完粮外,修筑堤埂需用作价洋七百六十元正。又紫竹窠沙埠裡等处湖田一百四十一亩八分,大小七十四坵,四至在册,此业原属低洼湖荒,于光绪十七年招佃开垦升科,若遇江潮不涨之年,所收租谷除完粮外修筑埂堤之用,作价洋一千一百二十元整。”(32)该契显示,北关外埂公坐落焦家埠鸭坞塘等处湖田108.5亩、紫竹窠沙埠裡等处湖田141.8亩,原均为湖荒,后经招佃开垦为湖田。又如《民国三年青阳县义养小学堂东坂湖湖田补契》载:“义养小学堂坐落东坂湖湖田五十九亩一分,四至在册。此田原属湖荒低洼之处,招佃开垦升科,若收之租谷作为该学堂经费,价值作洋四百八十三元。”(33)此契表明,东坂湖的湖荒低洼之田,经招佃开垦才成为湖田。再如《民国三年青阳县蓉城书院东坂湖王家圩湖田补契》载:“蓉城书院初等小学堂坐落东坂湖王家圩湖田五十九亩五分,四至在册。此田原属湖荒,经客民开垦,互相争执,光绪二十八年前县张□充该湖田经费以充公业。”(34)该契显示,在收回湖荒低洼之地的所有权时,官府与佃农对垦田的所有权争执非常激烈,这成为官府承诺佃农田面权的重要动因。有的契约显示,在土地交易之前佃农就获得了该土地的田面权。如《民国十八年孙吉之、左怀谷捐输契》:“立乐输字人孙吉之、左怀谷等缘县办学基金、教费支绌异常,无从筹措,吉之、怀谷本系教育分子,鉴此情形,教育前途不无危险,爰是公同集议,愿将公有之灵验学堂田产一业坐落东坂湖王家圩两处共计熟田一百十八亩六分,又太平桥牧牛厂圩内新垦之田计□亩,悉数输归县有。自输之后,由教育局执管收租、纳粮,毫无异说,又江培之承垦合议约一纸。”(35)孙吉之、左怀谷在捐输其所有的田底时,把和江培之签订的承垦合议约也一并移交学田管理机关,显然江培之在孙吉之、左怀谷将田底捐为学田之前,由于投入了大量工本获得了所捐田的田面权,捐输后江培之对学田的田面权并没有由于孙吉之、左怀谷把田底权移交给学田管理机关而发生改变。学田机关有时给予佃农前两年免租的条件来吸引佃农承佃,如《民国二十四年青阳县汪连西佃学田约》载:“立佃约人恫邑汪连西,今佃到教育局管有坐落十八都太平桥茅屋三间,圩内熟田二十一亩五分,计九坵;又荒田二亩七分,计一坵。订定每年熟田照东四佃六,每亩一百六十斤,计算静干租谷三十四担四十斤,荒田照熟田租成数,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完半,第三年全租谷四百三十二斤,秋收后一并送至公仓,不得短少拖欠。又佃地三块,地租秋季再议;又批圩内租关于江培之股盼由局照佃约办理。”(36)契约显示,教育局为了招佃开垦,给出了“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完半、第三年全租”的优惠条件,佃农汪连西才和教育局签订了佃耕契约。再如《民国二十四年青阳县吴万春佃学田约》前两年也对佃农进行了免租:“立佃约人无为吴万春,今佃到教育局管有坐落十八都太贫桥圩田七坵计弓八亩四分;又荒田两坵,计弓六分,订定每年熟田照东四佃六每亩一百六十斤计算,合计静干租谷十三担四十四斤。荒田租照熟田成数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完半,第三年净租谷九十六斤,秋收之日一并送至公仓,不得短少拖欠。又太平桥头地两块地租秋收看议又照。”(37)为佃农免租的重要原因是,佃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使湖荒低洼之地改造成良田。青阳县149件学田佃耕契约显示,佃农佃耕学田绝大部分属于冲水田、湖水田、河滩白地、荒沙地、荒地及坂田等生地,且坵数众多,耕作不易,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38)。佃农佃耕这样的生地,如果学田机关不许诺永佃权,很难想象佃农会愿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改良学田。
    第二,青阳县佃耕学田的许多佃农属于外来移民,佃耕时,都和学田管理机关签订租佃契约,契约的签订使得学田管理机关很难撤佃,久而久之,佃农就会获得学田的田面权。笔者共收集了149件青阳县佃农和学田管理机关签订的租佃契约。如民国三年,青阳县江耀轩“佃到蓉城书院名下,坐落老堪屋后水田2坵,计弓一亩七分,订定秋收交干额租谷二百三十斤,送至仓库。”(39)民国三年,青阳县吴长清“佃到蓉城书院名下坐落白蔴墩水田一坵,计弓一亩正,订定秋收交干额租谷一担二十斤,送至公仓。”(40)民国八年,青阳县江金榜“佃到劝学所经管学田土名坐落倒挂剌水田一坵计弓九分,订定每年秋收交干额租谷一百五十斤,送至公仓。”(41)民国十三年,青阳县吴正闲“佃到劝学所名下坐落梅家冲水田四十八坵,计弓二十八亩七分,订定每年秋收交干租额谷四十担八十斤,送至公仓。外批内有屋基地五分不收租。”(42)契中表明,为了招徕佃农佃耕,学田机关还免费提供屋基地让盖房建屋。民国十四年,青阳县钟万全等“佃到教育局所管土名坐落章家冲属本局山场一并在内,内有庄基一块。又大小桑白地,块数不计,共计弓五十二亩七分,身等托承保中一总承佃。身自架屋居住,看榛兴种,三面言定,每地按每亩每年交东行租大洋一元,内除每亩租洋两角作身等看榛森林砍割大路工资,其余每亩租洋均照八角扣算,每年分五、八两月,由身等亲送到局交纳,不得短少分文,如租不清,归承保中完全负责,所有山场、树木、苗条除由东指定,宅后山炮两个及砍火路周围山脊宽计二丈,归身烧火柴外,其余一律严禁。由身等担负看守蓄榛,不得私行窃害。所有分佃地亩姓名及亩数粘单附后。”(43)民国十五年九月,青阳县邢发芝“佃到劝学所名下坐落刘村坂水田十九坵,计弓十九亩二分,订定每年秋收交干额租谷三十四担八十斤正,送至公仓,不得短少拖欠。”(44)
    从上述6件契约可知,佃农佃耕学田所签佃约对佃田坵数、亩数、年租额、缴租时间、缴租地点和缴租方式等都做了规定。所交租额均为常年定额租,交租时间一般在秋季,缴租方式为自动缴纳,缴租地点在公仓。笔者还对149件青阳县学田佃耕契约中佃农来源地及签订时间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许多佃耕学田户为外来移民。外来移民中,来自桐城的有36户、无为14户、庐江6户、合肥1户、怀宁1户、巢县1户、潜山1户、舒城1户、湖北6户、湖南2户,以上共69户,占总户数的46.3%;其他许多契约虽没有写明佃农来自何方,但可推断里边一定还有不少外来移民户。为了招徕外来移民开垦生地,学田拥有机关必然许以佃农永佃权。统计还显示,佃农和学田管理机关在1914年签有佃约17件、1915年6件、1916年6件、1917年1件、1918年6件、1920年1件、1921年2件、1924年51件、1925年2件、1926年2件、1927年5件、1928年8件、1929年3件、1930年3件、1931年1件、1932年10件、1933年1件、1934年3件、1935年10件、1936年4件、1940年1件。1927年以前签订的契约占契约总数的66%,占契约的绝大部分。大部分佃约签订年限在15年以上,最长为27年(45)。因此,由于外来移民和学田机关都签有佃耕契约,契约的签订使得学田管理机关很难撤佃,是促使学田机关给予佃农永佃权的重要原因。
    第三,许多佃农在和青阳县学田管理机关签订租佃契约时缴纳了押金是佃农取得永佃权的又一重要原因。有了契约和押金的保证,出租者在佃农足额缴租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随意撤佃。如民国二十年,青阳县许同科“佃到教育局经理坐落太白楼北首熟地一片,东北两至围墙南头地内韭菜桥十整伦又两半伦。身承佃兴种,比缴东押租洋十元,每年订定行租大洋三十元正,三期送缴,如租不清及韭椿围墙损坏缺少,除押租扣抵外,归承保中赔偿。”(46)民国七年,青阳县王月桂等“佃到地方财政局管理坐落北关外跑马坦下首老河心新涨荒沙地一块约二亩,又北首沙地一块约一亩,身佃开垦栽桑,订定本年交租洋两元,此后每年租洋三元正。摘桑时送至上门不得短少拖欠,当缴押租洋两元。月桂下种一亩,树林下种一亩。”(47)另外,民国时期佃农和学田管理机关地位较为平等也是佃农能够取得永佃权的重要原因。永佃农一般在指定的仓库纳租,如果拖欠田底租,学田机关在催租时对佃农的人格也比较尊重。1949年,《青阳县教育局委员会吴金城缴租通知》载:“你佃的公田三亩本年以三七五乘,实纳租数二百六十斤送至东门贺森泰仓库,盼三日内送齐为荷。此致吴金城台照 青阳县教育局委员会。”(48)学田机关在收租通知中竟然称欠租佃农为“吴金台台照”,其语气是何等的客气,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民国时期学田机关与佃农关系较为平等的历史事实。
    因此,青阳县学田地权能够发生双层分化的原因:一是由于佃农在学田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学田地力得到改良,从而获得永佃权;二是因为佃耕学田的许多佃农属于外来移民,佃耕时,都和学田管理机关签订租佃契约,契约的签订使得学田管理机关很难撤佃,久而久之,佃农就会获得学田的田面权;三是由于青阳县学田管理机关与佃农订立租佃契约时许多佃农缴纳了押金,这是佃农取得永佃权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 屯溪义田地权的双层分化
    屯溪公济善局是在光绪十五年由屯溪茶商绅董创办的施行医药棺木、保婴、种牛痘的慈善机关(49)。下面从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所藏公济善局田产捐输契、交易契、租批、产权陈报单等档案资料分析民国时期屯溪公济善局义田的地权状况。
    第一,从屯溪义田捐输契考察义田地权的双层分化。许多屯溪义田捐输契都显示屯溪义田地权发生了双层分化。捐输是义田的一个重要来源,有的义田在捐输之前就发生了地权的双层分化,田底被捐输成为学田后,永佃农继续拥有义田的田面权。《光绪二十九年四月休宁二十五都一图十甲吕观寿捐输田租契》载:“自情愿立捐输田租字人吕观寿,缘贵局乐善好施,存心济世,举办已历年,所惟经费日大,必须集腋成裘。身是农家,无力佽助,但置有薄田数亩,自愿将该田输于贵局,以为泰山土壤之助,其田系经理鞠字三四九二号,土名善坑口,计田税九分八厘九毛,计骨租六秤;又鞠字三四七七号,土名余家园,计田税七分一厘二丝,计骨租四秤;又鞠字三三○五号,土名打断龙,计田税一亩二分八厘八毛,计骨租八秤。以上共田三号,计田税二亩九分八厘七毛二丝正,其税在二十五都一图十甲吕观寿内起割,推入十六都十一图十甲公济户内办纳粮赋无异,今欲有凭,立此捐输字存据。”(50)从三个方面综合判断吕观寿所捐田属于永佃田:一是捐输契没有被称作“捐田字”,而是称作“捐输田租字”,说明吕观寿所捐田只有收租权而没有耕种权;二是把年租额写在进行产权转移的捐输契上,说明吕观寿所捐田租额是不能变动的;三是田租被称作骨租,说明吕所捐田租为田底租,吕仅拥有所捐田的田底,其田面则属于永佃农。
    再如民国五年十二月歙县黄口村人毕孙氏所捐田也为田底田。《民国五年十二月歙县黄口村毕孙氏助租产书》载:“立愿助租产书毕孙氏,歙县黄口村人,缘嗣侄不克家,自愿将翁遗及自置田业一宗,计额租五十五石,所有该田字号税亩、步则、土名开具于后,概行出具愿书捐助于公济善局为业,任凭管业收租,用襄善举,其田既捐助后,倘有亲房内外人言,均系氏自行理直,不涉善局之事,其田税在于十六都一图十甲毕氏达户户丁剑辰名下起割,推入十六都十一图十甲公济户内办纳粮赋永无异说,今欲有凭,立此愿书存照。当缴付佥票四十四张,税票四纸,赤契四纸,附佃户名单一纸。再所助之田按年所收租谷,氏逮存日,每年秋收后,由局拨付干净谷十石,以为养赡,俟氏身后,即行停止,概作养赡经费,又批计开字一九二八号,土名中段,中田税一厘三毛七丝正……又一二九八号,土名开掘塘,计税一厘整,共四十三号田。”(51)从三个方面判断歙县黄口村毕孙氏捐田为田底田:一是捐输契被称作“助租产书”;二是助产书言明田产按年所受额租为55石,说明田产每年的租额固定不变;三是助租产书中特别强调“附佃户名单一纸”,如果佃户没有田面权,佃户名单不会被写在进行产权转移的“助产书”上。
    第二,从屯溪义田交易契约考察义田地权的双层分化。有的公济善局义田契约显示,佃农有权改变其佃耕义田用途,如在义田上自行建造房屋,这就为佃农对所租义田获取田面权创造了条件。《民国二十年休宁县屯溪孙吕氏杜卖地白契》载:“立杜卖地契人孙吕氏同次男孙世庚、长孙孙光辉等,今因正用,自愿将先夫仰之公遗下之基地一宗系新丈服字九七九号、服字九八○号、服字九八一号……以上三号现租孙祥泰建造店面楼屋;又服字一○九八号、服字一三○八号……以上二号现租李正茂豆腐店,建造平屋;又服字一一三六号、服字一三○七号……以上二号现租方茂盛铜匠店建造店面楼屋;又服字一一六八号……现租味香斋建造店面楼屋。综上各地四至悉照鳞册注明,今央中将上开总共八号尽行杜买与永达德记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得受时值杜卖价洋四千元正,其洋当成契日是氏亲手眼同一并收足讫,不另立领,即将以上所开八号,计地一百二十六步一分三厘六毫,共地税五分九厘二毫七丝四忽,交受买人管业,听凭建筑取用换折,其粮在十六都二图十甲孙福荣户丁世申名下起割,推入十六都四图十甲永达德记户名下自行办纳粮赋无辞。当缴付新佥八张,原进赤契四张,收税票四张,来脚老契九张,老佥十一张,老收税票式二张,租批三纸,租折三本,孙祥泰立议合约一纸,此批。”(52)从上面孙吕氏卖给永达德记的地契可知,佃农孙祥泰、李正茂、方茂盛和拥有味香斋的佃农分别在原孙吕氏服字979号、980号、981号、1098号、1308号、1136号、1307号和服字1168号地上建造了房屋,改变了其地的用途,从而为佃农获得其地的田面权创造了条件,此其一;其二,原孙吕氏分别和佃农签有租批3纸和立议合约1纸,在上述8宗地权交易时,杜卖地契上明确写明租批3纸、立议合约1纸及租折3本交于永达德记,说明尽管所卖地田底权发生了转移,但是佃农的田面权仍然属于原来的佃农;其三,在有产权转移效力的卖地契上写有佃农孙祥泰、李正茂、方茂盛和拥有味香斋的佃农的名字,也表明以上佃农拥有所租地的田面权。
    民国二十九年,永达德记又把上述8宗土地的前7宗的田底权出卖于屯溪公济户名下;其杜卖地赤契载:“立杜卖契人永达德记庄,坐落1区上街保屯溪街,今因公济局存款之用,自愿将新丈服字九七九号、九八○号、九八一号……以上3号自行建造店面楼屋,现租孙祥广货店;又服字一○九八号、一三○八号……以上2号现租李正茂豆腐店;又服字一一三六号、一三○七号……以上二号现租方茂盛铜匠店建造店面楼屋。综上各地四至悉照鳞册注明,今尽行出让与公济户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屋地让价国币二千二百元整,其币成契之日,是小庄亲手收足讫,不另立领,其屋地业即交售业人管业,换折收租,其税粮在十六都四图十甲永达德记户名下起割,推入十六都十一图十甲公济户自行办纳粮赋无辞。该屋地未买之先,并无重复交易,以及来历不明等情,今让之后,如有内外人言之,尽是小庄一力承值,不涉授业人之事,今欲有凭立此出让基地匠屋契存照为据。当缴付新佥七纸,原赤契三张,收税票三张,来脚老契一张,老税票一张,租批二纸,租折两本,孙祥泰号立议合约新老各一纸,统交受业人收执,此批。田赋正额,契内服字九七九号、九八○号和九八一号屋地均于光绪三十二年二十二日出让孙用和名下,此批。卖主永达德记印买主公济善局中人胡庭新休宁县契税局印。”(53)这份卖契同样仅是田底权的交易契约,在交易时,永达德记又把孙祥泰号立议合约新老各一纸,租批2纸,租折两本转给了屯溪公济户,虽然田底主的田底权进行了两次转移,但佃农孙祥广(孙祥泰后人)、李正茂和方茂盛的佃权却没有转移,更进一步说明以上佃农对所租田有永佃权,此其一;其二,上次孙吕氏与永达德记的土地交易仅是民间私下进行的交易,而这次永达德记和公济户的土地交易在休宁县契税局注册时,佃农名字能够出现在官方注册的所有权交易契约上,说明佃农的田面权得到了政府的确认。
    第三,从屯溪义田的产权纠纷中可以看出义田地权的双层分化。1937年,屯溪市土地所有权陈报时,屯溪公济善局与毕孙氏嗣侄毕镜明围绕“额租55石田是否被毕孙氏捐助于公济局”发生了一起产权纠纷。公济善局为了保住其田产,向休宁县第一区率口乡保长联合办事处主任申诉,其呈函称:“兹查有毕孙氏,歙县黄口村人,于民国五年自愿将田业一宗,计额租五十五石,捐助善堂,收租充作经费,当交付佥票四十四张,并税票契剧等收执,其税已由十六都一图十甲毕士达户户丁刘臣兆锟名下起割推入十六都十一图十甲公济户完纳粮赋经今二十余载,收租纳粮无异。现值国家政令办理土地陈报之期,讵有毕孙氏之嗣侄毕镜明(即毕天保)出而干涉,串通佃户,凭借家中未交无用证物,强插坻牌,蒙混编查,敝局坐落率口乡驹字号田塘,以至多有编入毕士达户者,试问田产业经输出多年,现管权已经丧失二十余载,佥契毫无,但不知其陈报何所依据,若毕姓以证明书或持民国六年以后新补佥票,蒙混陈报,应请注意,勿予接受,是所至盼,惟查陈报期限已迫,敝局特具公函并将驹字号土名、税亩、抄单、粘呈并检同佥票十六号呈验。”(54)根据前面毕孙氏捐输契和上述呈函,不难判断是毕孙氏嗣侄侵占了公济局田产。此田产纠纷透露出了公济局义田地权双层分化的信息。其一,虽然毕孙氏捐助公济局田产已有20余年时间,但是田租一直未变,始终是55石,说明捐田年租额是固定不变的;其二,毕镜明为了达到冒领田产的目的,竟采取串通佃户的手段反过来证明田产田底权属于自己,说明佃农在产权中的重要地位,如果佃农没有田面权,是不能反证田主田底权的;其三,在《民国二十六年毕镜明呈送休宁县第一区率口乡保长联合办事处主任程的函件》中,毕镜明仍然只提“田租一宗,计额55石”(55),而不提田产亩数,说明纠纷者所关心的是收取租额权,而非田产的亩数。
    第四,屯溪义田所有机关对其田底权及永佃农的田面权一道进行申报的事实说明,屯溪义田地权发生了双层分化。1937年,皖南土地陈报时,安徽省休宁县屯溪120联保屯溪公济善局对其义田产权进行了陈报。这次土地陈报极其严格,要求“执管本段土地业经编查完竣,并将应行陈报各就如上仰,即逐项切实核对,如有错误,限即日向联保办事处申请更正;如无错误,应即遵式签名或按指印履行呈报手续,以资确定产权;如有冒报、虚报或逾限陈报者,一律照章处罚。”(56)屯溪公济善局陈报单登载的项目显示,公济善局是和佃户一道进行土地产权陈报的,佃农的名字也被填到安徽省政府印制的具有产权效力的陈报报单上(57)。土地陈报完后,政府还给公济户核发了土地陈报报单收据(58)。在如此严格的产权陈报手续中,佃农的名字却被写到产权陈报单上,说明佃农对义田是享有田面权的。
    第五,从公济善局义田的租佃期限、租额、签订的租批、押金及产权陈报报单综合推断,佃农对其佃耕的公济局义田是享有田面权的。屯溪公济善局对大量租折之类的契据进行了长期保管,其义田契据有如下特点:一是租佃期限长,租额始终未变。公济局所有义田的租额情况均被登载在2本田租簿上。如公济局第2号义田,2个佃农分别为周干城和陈凤占,从1906年至1937年,年租额分别为200元和96元,租额32年未变;李正茂租第3号义田店屋基地,从1904年至1937年,年租额80元,租额35年未变;方茂盛租第3号义田另一处店屋基地,从1894年至1937年,年租额为50元,租额44年未变;第4号毕孙氏助产,从1916年至1937年,年租额55石,租额22年未变;永安水龙会租第5号柯万煜助地基,年租金80元;第6号吕观寿助由,从1881年签旧揽租字起,到1937年,租额总是干谷40斤,租额57年始终未变;第7号程淦泉助田,年收租谷1石4斗,至少从1904年起,至1937年已有23年租谷数量未变;江永清租第8号扬子坑义地,年租额60元;苏贵全租第8号扬子坑另一块义地年租额20元。二是永佃农和公济局都签有租批和租折等契约。如周干城和陈凤占租公济局对门市屋分别签有租批1纸、租折1纸;李正茂租店屋基地签有租批1纸、租折1扣;方茂盛租店屋基地签有租折1扣;永安水龙会租第5号柯万煜助地基,签有租批1纸,租折1扣;某佃农租吕观寿助田,签有揽租字2纸;江永清租扬子坑义地签有租折1扣;苏贵全租第8号扬子坑另一块义地,签有租折1扣。三是义田出租时常收取押金。如李正茂租店屋基地,收押金60元,方茂盛租店屋基地,收押金20元;永安水龙会租柯万煜助地基,收押金40元;江永清租扬子坑义地收押金10元,苏贵全租第8号扬子坑义地收押金10元。四是租佃者常常拖欠地租。如周干城在1937年欠租100元,陈风占则历年欠租,本年才收清;李正茂和方茂盛租店屋基地本年都未收租;永安水龙会租柯万煜助地基,租金收至光绪三十年止,以后未再收。关于公济局所有欠租情况则被登载在1本欠租簿上(59)。五是屯溪公济善局在向政府进行土地产权陈报时,是和佃户一道进行陈报的,佃农的名字和租谷数量被填写到安徽省政府印制的具有产权效力的陈报报单上。屯溪公济善局义田契据的上述五个方面特点均是公济局义田地权发生双层分化的重要证据。
    以上从屯溪义田捐输契、义田交易契约、义田产权纠纷、产权申报、义田的租佃期限、租额、租批、租佃押金等方面对佃农是否对义田的地权状况进行了考察,如果说从某一方面还不能完全肯定屯溪义田是否发生地权双层分化的话,那么从以上诸方面综合分析,完全可以证明屯溪义田地权发生了双层分化。
    综上观之,从清至民国,由于官田、学田、义田等公田管理机关与佃农的关系逐步趋于平等,对佃农不利的官田国有制、学田及义田的普通租佃制发生了重大变迁,皖南官田、学田和义田等公田的地权普遍发生了双层分化,逐渐形成了公田所有者主要掌握公田田底权、永佃农主要掌握公田田面权的双层地权格局。
    注释:
    ①族人称族田为公田,其受益范围为本族之人,不包括族外众人。官田则自古都被认为属于公田的范围。《礼记·王治》:“古者公田藉而不税。”民国初期,北洋政府接收清王朝所有的官田改称为“公有地”。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法》规定:“凡未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为公有土地。”民国三十五年,国民政府令:“县(市)公有土地包括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管有之土地;县(市)学校、医院及其他公益机关管有之土地。”本文公田范围既包括地方团体所有的公共土地,也包括政府、公益机关、慈善或宗教等机关所有的土地、主要类型有族田、官田、学田、义田等。
    ②参见[日]周藤吉之:《宋代官田的佃权买卖——关于资陪或酬价交佃》,《东方学》第7号,1953年,后收入周藤吉之著:《中国土地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日]草野靖:《宋代官田的租种管业》,《东洋史研究》第28卷第1号,1969年;草野靖:《宋元时代水利田开发与一田两主惯例的萌芽》,《东洋学报》第53卷第1—2号,1970年;草野靖:《宋代田面惯例的萌芽》,《中国近代的寄生地主制——田面惯例》第2部第2章,汲古书院1989年版;[日]高桥方郎:《宋代官田的“立价交佃”和“一田两主”制》,《东北大学东洋史论集》1990年第4辑,载刘俊明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5—74页。
    ③张明:《清至民国徽州族田地权的双层分化》,《中国农史》2010年第2期。
    ④《丁巳年二月初四朱朝冻杜卖官田田面白契》,《青阳县清朝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⑤《民国八年九月二十日青阳县张金台官田田面杜卖赤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⑥《民国二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青阳县曹绍会官田田面杜卖白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⑦《民国时期青阳县史忠发官田田面杜卖白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⑧《民国二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青阳县李洁之社卖官田白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⑨《民国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青阳县四十六保许村章根详官田田面杜卖赤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⑩《民国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青阳县四十六保许村章根详官田田面踩单》,《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11)《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林伯祥官田田面杜卖赤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12)关于鱼鳞册的种类,参见栾成显:《徽州鱼鳞图册文书的遗存及其研究价值》,《黄山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6—7页。
    (13)《议革马户收官田租中文案稿》,绩溪县档案馆藏。
    (14)《绩溪县第一至七都官田租佃鱼鳞册》,绩溪县档案馆藏。
    (15)《绩溪县第七都官田租佃鱼鳞册》,绩溪县档案馆藏。
    (16)《嘉庆十七年周崐原输文庙屋契》,《青阳县清代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17)《嘉庆二十四年朱成鹏输圣宫田契》,《青阳县清代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18)《光绪十七年江志坚输书院田契》,《青阳县清代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19)《民国三年徐中羽公输黌宫田补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20)《民国三年招佃开垦湖边荒田补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21)《民国十八年孙吉之、左怀谷捐输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22)《光绪二十八年青阳县张知县充湖田蓉城初等小学堂经费》,《青阳县清代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23)《民国二十二年丁宪长杜卖学田屋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24)《民国二十年陈浩如、陈镜如杜卖教育局虾子街基地大卖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25)《民国二十年十二月陈海树大卖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26)《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青阳县魏李氏收蓉城书院青苗牛工人力钱契》,《青阳县清代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27)《民国二十二年江培之抵押田面权借教育局款契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28)《民国七年一月青阳县吴狗保佃学田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29)《民国七年四月青阳县吴春和、吴开会转佃学田契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30)《民国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吴春和、吴开会转佃学田契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31)青阳县公产管理委员会:《青阳县公产租佃清册》,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九月攒造,青阳县档案馆藏。
    (32)《民国三年青阳县北关埂公湖田补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33)《民国三年青阳县义养小学堂补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34)《民国三年青阳县蓉城书院补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35)《民国十八年孙吉之、左怀谷捐输契》,《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36)《民国二十四年青阳县汪连西佃学田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37)《民国二十四年青阳县吴万春佃学田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38)《青阳县民国契约》,共149件,青阳县档案馆藏。
    (39)《民国三年青阳县江耀轩佃学田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40)《民国三年青阳县吴长清佃学田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41)《民国八年青阳县江金榜佃学田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42)《民国十三年青阳县吴正闲佃学田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43)《民国十四年青阳县钟万全等佃学田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44)《民国十五年九月青阳县邢发芝佃学田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45)《青阳县民国契约》,共149件,青阳县档案馆藏。
    (46)《民国二十年青阳许同科佃耕学田契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47)《民国七年青阳县王月桂等佃耕学田契约》,《青阳县民国契约》,青阳县档案馆藏。
    (48)《一九四九年青阳县教育局委员会缴租通知》,青阳县档案馆藏。
    (49)《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九日休宁县正堂李呈抚、藩、府衙禀文》,《新安屯溪公济局征信录》,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
    (50)《光绪二十九年四月休宁二十五都一图十甲吕观寿捐输田租契》,《民国屯溪公济户档案》,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
    (51)《民国五年十二月歙县黄口村毕孙氏输田愿书》,《民国屯溪公济户档案》,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
    (52)《民国二十年休宁县屯溪孙吕氏杜卖地白契》,《民国屯溪公济户档案》,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
    (53)《民国二十九年休宁县屯溪永达德记杜卖地赤契》,《民国屯溪公济户档案》,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
    (54)《民国二十六年公济局局董洪轶群、孙列五向体宁县第一区率口乡保长联合办事处主任呈函》,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
    (55)《民国二十六年毕竟明呈送休宁县第一区率口乡保长联合办事处主任程函件》,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
    (56)《民国二十六年安徽省体宁县第一区率口联保七段土地呈报单》,《公济善局档案》,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
    (57)《民国二十六年安徽省休宁县第一区率口联保七段土地呈报单》、《民国二十六年安徽省休宁县第一区率口联保八段土地呈报单》、《民国二十六年安徽省休宁县第一区率口联保十段土地呈报单》,《公济善局档案》,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
    (58)《休宁县第一区高阳乡保长联合办事处下发公济善局土地陈报单收据》,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
    (59)休宁县茶叶公会:《休宁县茶叶公会暂行保管公济善局契据》,20世纪30年代,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公济善局:《公济善局现有财产证件清册》,1937年,黄山市屯溪区档案馆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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