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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民:晚清时期中美条约关系的演变——从“搭便车”到“门户开放”

http://www.newdu.com 2019-04-19 爱思想 李育民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晚清时期,美国强行与中国建立条约关系,其演变发展有着明显的三个阶段,其中心是维持和扩展以机会均等为核心的条约权益。鸦片战争后,美国追随英国“搭便车”签订《望厦条约》,在获取同样特权的基础上,又在理论和实践上更进一步扩展和完善了这一不平等的新关系。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美国调整了以往“独来独往”的传统,实行“合作政策”,将自己的在华权益与各国的合作联系起来,从整体上协同中外条约关系。当资本主义走向帝国主义,列强之间在华矛盾趋于白热化,美国提出“门户开放”政策。其机会均等和维持中国领土与行政的完整等对华原则趋于国际化,逐渐转化为各国认可的共同政策,又在一战后以中国参与的公约形式完全纳入到中外条约关系之中。
    关 键 词:晚清时期  美国  条约关系  机会均等
    晚清时期,美国紧随英国之后,强行与中国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条约关系。从《望厦条约》到提出“门户开放”,美国经历了从依附他人到走向自主的过程,逐渐奠立了对华关系的基础。这一关系的演变发展有着明显的三个阶段,即追随英国“搭便车”建立与华条约关系,通过“合作政策”从整体上协同条约关系,以及“门户开放”的提出及其国际化。尽管美国对华政策在各个阶段存在差异,但贯注着一个中心,即维护、保障和扩展以机会均等为核心的条约权益。美国的这一对华政策,在国际形势和中外关系的变化中,逐渐国际化而最终以公约形式发展为国际规则,对中外条约关系和国际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晚清时期的中外关系是以列强为主导构筑的,作为主要列强之一,美国对华政策及其演变,确定了中美条约关系的基调,在整个中外条约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学术界对晚清中美关系已作较多研究,但从条约关系的角度作一全面系统疏理仍付阙如。作为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关系,条约关系是中美关系的依据和基础,美国一再强调维护“由条约和国际法”所保证的一切权利,①将此作为对华外交的基本方针。再者,从“搭便车”获得最惠国待遇到“门户开放”的提出,又显示了美国摆脱传统的孤立主义政策,成为一个世界大国的演变轨迹。对此作一探讨,可以深化对晚清中美关系及其走向的认识,进一步了解美国外交政策的性质及特点,并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变化。
    一、“搭便车”开启中美条约关系
    美国是借助英国发动的鸦片战争开启对华条约关系的,如美国学者所言,它奉行“免费搭便车的帝国主义”,②或实行“拾荒者”外交,向中国索取与欧洲人均等的贸易权利。③从一开始,美国便确立了这一关系的基本原则,即获取机会均等的最惠国待遇。在此同时,美国又在理论和实践上发展了条约特权,更进一步扩展和完善了这一不平等的新关系。
    从一开始,美国便冀求在华获得与英国同等的条约权利和地位,这一企望成为美国对华关系的基本原则。1839年中英冲突发生后,在华美商几乎一致希望能与中国订约,对税则、贸易和平等交涉等作出规定。美传教士伯驾对林则徐说,要消除“中外交恶的原因”,在于签订“体面的条约”(honorably treaty)而已,“各友好国家间都订立了这种条约”。④鸦片战争爆发后,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和人身安全,美国派遣加尼率东印度舰队来华。加尼抵华后,迫不及待地向清政府提出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要求。《南京条约》刚刚签订,他便建议美国政府派全权公使来华签订商约。并致函两广总督祁:“我渴望帝国政府关注美国在华的商业利益,希望考虑美国贸易的重要性,置美国人在贸易方面与享受优惠待遇国家的商人于平等地位”,⑤明确要求最惠国待遇。随后又致函祁,强调按照这一原则签订条约对于两国关系的重要性,说:“如果中国不允许美国商人享受平等待遇,将引起美国的反感。我再次重申,我的首长将为我国的商人要求享受中国皇帝给予其他国家商人所有的权利。”“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为了商订友好条款,两国的执政者应委派高级官员进行谈判,签订一个互相有益的持久条约。”⑥其时清政府已决定对各国实施一体均沾的政策,同意美国的要求。加尼并未负有向中国交涉的使命,但他提出的要求,却表达了美国对华政策原则。
    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美国政府认为与中国建立条约关系的时机已经到来。1843年2-3月,美国国会两院通过了派出使团赴华订立“平等互惠商约”的议案,接着,顾盛被任命为赴华专使。顾盛的使命,便是借助中英战争获取其战果,与中国签订享有与英国同样权利的条约。顾盛衔命赴华时,国务卿丹尼尔·韦伯斯特给他下达训令,告以“出使的政治目的和欲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明确地交待了这一方针。训令首先指出,英国通过战争迫使中国增开了厦门、宁波、上海和福州四个口岸,“这些港口位于中国物产最为富饶和人口最多的省份,都将成为很重要的商品市场”,顾盛出使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与英国同样的利益。“就是为美国商船进入这些港口,与英商享受同等优惠贸易的权利。”“借助于获得最有利的通商条件和建立最友好的通商关系,在所有的商品增加产品的输出,将有利于美国的工、商、农、矿各业的发展。”训令强调,“你应以坚定的措词和果断的态度表示:如果中国政府允许别国人民比美国人民享受更多的权益和有利的贸易条件,美国政府将不可能与中国皇帝保持友好关系。”“希望你也相信自己将成功地签订一个像英中条约那样的条约;如果它能包括更完备和更为正规的条款,就将美中关系向欧洲关系推进一步。”如何达到这一目的?训令要求顾盛在中国树立友好的形象,消除或缓和中国人民的排外和反外情绪。“出使仅是以两国互相友好和通商为目的”,所以希望顾盛“能以深谋远虑和友好姿态,在一定程度上主动消除或缓和中国人忌妒和他们的排反外情绪。”其始终如一的目标,“是使中国政府和人民坚信你的出使是完全和平的,不怀有任何敌意,不给中国增添烦忧。”要使中国看到,你是“表达敬意与良好愿望和建立友好关系的和平使者”。“在任何场合,都要适当的尊重他们的制度和风俗习惯,并且避免触犯他们的傲慢与偏见,以便培养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你的友谊”。应利用一切时机表示,“美国政府不鼓励美国公民违犯中国的任何贸易法规”。并用极正式的方式表示:“美国政府认为进入港口的船只和人员应当遵守中华帝国所公布的各项商规”;“假如美国公民被发现违犯了公布的贸易规章,美国政府对他们的非法活动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将不予袒护。”但在与中国建立良好关系的同时,“任何时候都应维护美国的平等和独立”。既不接收,也不赠送礼品。“如果考虑两国之间互送礼品的小事,将有损中国皇帝和美国的尊严。”而“两国首脑的交往应只涉及重大的政治、共同关心的事项和建立互利的关系。”希望“在可能的情况下到北京去觐见皇帝”,“应以此为自己的目的和使节团的目标”。如果到了北京,一定要根据情况“慎重”对待磕头这个老问题。“千万不能触犯或伤害中国的骄傲”,同时“不能让中国人看到你的表现有损国格的背离独立国家的原则”。“决不能让中国政府或民众认为你是美国政府的朝贡者,或者认为美国政府任何方面低于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另外,“不要介入中国与欧洲国家的争端”,“要避免流露出任何倾向性,致使构成别国政府不满的原因”。最好是以恰当的态度,“在中国人面前表现出美国的高尚声望、重要性和强大力量”。⑦
    这一训令揭示了美国此时期的对华政策,其基本精神是“搭便车”取得与英国同等的条约地位。交涉之后,1844年7月3日顾盛与耆英签订了《望厦条约》,实现了这一目标,与中国建立了条约关系。该约共34款,另订有《海关税则》,内容“关涉太平、和好、贸易、海面”等方面,⑧是一个建立简单外交关系和通商关系的条约。通过该约,美国全面获取了英国劫掠的各项不平等的条约特权,诸如领事裁判权、片面协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等。如顾维钧所言,《望厦条约》“所规定各事件,其于定义解说,固属明晰,但对于原则,则该各规定所包含者,无一可谓创始者也。”顾盛筹拟约稿,“实深得参考璞鼎查所订条约原文之利益”,即如治外法权,“实有鉴于英国先例”。⑨美国学者毫不隐讳地写道:英国以武力攫取的条约特权,“却不费吹灰之力就被美国人坐享其成了。”⑩
    尽管《望厦条约》以中英条约为蓝本,主体内容只是该约的翻版,是追随英国“搭便车”收获的成果,但这一过程中,“美国人并不是消极被动的”,(11)亦有不少创造性的作为。不论是理论上的强词夺理,还是条约特权的攫取方面,美国人均做出了重要“贡献”,由此进一步充实了早期中外条约关系的不平等内涵。
    从理论上看,美国为违背国际公正的不平等条约提出了所谓的“依据”。其时,顾盛并未受命订立领事裁判权条款,其得到的训令是,“你应利用一切时机表示:美国政府不鼓励美国公民违犯中国的任何贸易法规。你应用极正式的方式表示:美国政府认为进入港口的船只和人员应当遵守中华帝国所公布的各项商规,这样,假如美国公民被发现违犯了公布的贸易规章,美国政府对他们的非法活动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将不予袒护。”(12)其致清帝国书亦谓,“若得准我国商民,不独在于广东,兼在厦门、宁波、上海、福州等处贸易,我国商民,断不藐视典章,孤亦断不肯偏袒庇纵。”(13)然顾盛却有违训令,从中国攫取了这一特权,又“恐似此办理,有乖其政府意旨”,“因此必须根据理由”,“尤为正大高尚者,以说明其行为”。于是,顾盛向国务卿卡尔霍恩作一长篇报告,特地请彼注意治外法权条文,“并公然自矜所得,以其所认为国际法之原则。竭力证明对于中国适用治外法权原则之得当。”(14)
    顾盛辩称:“根据为基督教世界各国政府所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根据它们当中和彼此间的惯例,以及在它们当中每个政府自身的,与穆斯林国家政府之间普通盛行的惯例”,论证领事裁判权的合理性。顾盛声言,国际法“仅只是基督教世界的国际法”,他批评“在最受到赞许的国际法基本著作家”,“竟然忽略以适当见解提出这一极端重要事实,以致他们所说的国际法好象是所有国家的法律”。而现代商业领事的“真正起源”,是在13世纪以前,是由于意大利人在勒旺岛诸港口“为自己的人民要求并得到了治外法权的特权”。这些领事当时是被派去“照顾自己同胞的利益并裁决他们之间发生的关于商业事务的分歧”,“就是他们国家的法官”,“对于他们自己的同胞而论,是作为执行民法和刑法的工具而设置的普通法官。”但是,“由于近代欧洲的一些政府的巩固,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结合成一个民族,这些独立的裁判权便消失了。”于是确定了这样的“公认的概念”,即“每个政府一般地是对其版图内的所有人行使排它性的裁判权,治外法权的特权逐渐限于只对外国的最高统治者的人们,对他们的外交代表、过境的军队、在外国港口的军舰和根据基督教世界的惯例或具体条约规定的某些少数其它类似情况;而这些古老的惯例在东方依然完全有效。”在这些情况下,在基督教世界任何特定国家,“外国人以及臣民应服从当局的刑事和在许多方面的民事裁判权,开始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这种事实,“是在基督教世界占优势的高级文明和因而产生的尊重个人权利的结果和证明”。相反,“在半开化的穆斯林国家,没有一个基督教徒感到服从当地当局是安全的,因而每个基督教国家都坚持自己在那里的臣民或多或少地要对当地统治者的裁定有豁免权。”在非基督教的国家里,“普遍的事实是,基督教徒被免予当地的裁判。”当时制定的这些原则,“实际上除了基督世界的那些国家外,并不应用于任何国家的国际交往,而不是只在北非伊斯兰国家偶然遇到例外。”在条约时代以前,“允许基督教国家的外国人豁免当地裁判权这种习惯做法”,已具有普遍性,然当由条约予以确认时,“使这样一种习惯做法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在穆斯林国家,维护基督教外国人权益的“整个行事道理”,“同样有力地应用于亚非两洲的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家。”从中国来看,“符合我们的国际法的那些东西,似乎在中国都没有得到承认和理解。
        
    
    
    ”但中国亦有着“高度文明”,因此不能以“不应该服从野蛮政府的地方裁判权,裁判权问题取决于国家是否是一个文明国家”作为理由,在中国建立领事裁判权制度。应该抱有这样的信念:“合众国不应该在任何情况下承认任何外国对合众国的任何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的裁判权,除非这个外国是属于我们自己的国际大家庭——一句话,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因为,“基督教世界的国家是由那些赋予相互的权利并规定互惠义务的条约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承认由于共同的同意而在它们当中得到公认的被称为国际法的某些准则的惯例的权威;但是这些准则和惯例的权威未得到占地球大部分面积的穆斯林国家或非基督教国家中的任何国家的承认和遵守,事实上只是基督教世界的国际法。最重要者,基督教世界的国家有一个共同的渊源,共同的宗教和共同的理智;由于这些关系联系在一起,每个国家都允许其他国家的臣民在和平的时期有足够的手段为了贸易的目的进入自己领土,有充分的权利居住在那里,通过它的邮政传递信件,随意在它的内地旅行,像本地居民一样自由地使用公路、运河、公共马车、汽船和国家的铁路。而且它们,作为政府,通过每个政府驻在其它国家宫廷的外交代理人分别保持正式的和系统的往来。所有这些事实,使基督教世界的国家具有一个联邦共同国的许多特性。”而基督教世界范围以外的事物不同,“由于他们和我们之间没有共同思想,没有共同的国际法,没有相互的调停,只是在当前这一代,条约(其中大多数是靠武力,或恐怖强加给他们的)才开始将众多的穆斯林和异教徒的政府列入与基督教世界进行初期的和平交往的状态。”“在我看来,把合众国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委托给这种性质的任何一个政府,都是不安全的。”当英国人和葡萄牙人都被豁免当地裁判权时,“在中国的美国人如果服从当地裁判权,该是多么的可耻!”鉴于以上原因,“我认为我有责任为合众国公民维护类似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业已由《望厦条约》的条款确定下来。”“依照这样解释的条约,联邦的法律是伴随它的公民的,联邦的旗帜保护他们,甚至在中华帝国的版图内也是如此。”“这些条约在这方面符合一般的惯例,也符合我想象的有关异教徒国家的国际法原则。”(15)
    在这里,顾盛认为,中国这样的国家没有资格主张属地主权原则,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不是要中国让与的问题。也就是说,从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是符合中国的惯例和国际法的。这种看法,即使在西方学者如威罗贝亦认为,“这很显然是错误的”。(16)清末时顾维钧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所撰博士论文,便批驳了顾盛的理由,谓:“其所据以立论之前题,虽对于欧洲与近东,因熟悉两处情形,自属确切,而对于中国,殊属不然”。因为,“西史所载欧洲原有之领事裁判权及外人之归其本国法律管束,在中国实无其例”。“中国并不以宗教之信仰为人权之标准,不论何种之教徒,悉受同一法律之保护,统治于一尊之下,简言之,其因回教各国法律以宗教为基础,致有外人不归地方管辖之必要者,中国素无此情形。”顾维钧指出,顾盛“痛论东方各国治外法权之学说,及其适用于中国”,“其意不过为自己辩护”。实际上“只须指英国条约以为先例足矣”,“似此特权之让与,由甲国战胜而强取诸乙国者,其成为正当战利品”。兵力者,“固为古今来用兵国之正当方法”,因此只要“根据平等待遇之简单理由,为加入其所订治外法权条文之张本,则亦足以卸其学理上辩明中国所不适用之原则之责任矣。”(17)也就是说,这是西方列强用暴力从中国勒索的条约特权,美国只是根据与英国的“平等待遇”而获得此权。顾维钧揭示了领事裁判权起源的性质,威罗贝表示赞同,谓:“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在这一相当重要的问题上,顾维钧博士对顾盛先生的论据所提出的长篇批评是很有道理的,我们同意顾维钧的意见,即在中国已存在有四分之三世纪的治外法权权利的全部,其法律的根据是中国和西方国家订立的条约中所作的让与。总之,这些条约产生了这些权利,而并非只是承认从别处产生的权利。”(18)尽管顾盛的理论站不住脚,却成了列强将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中国的基本理由,这不能不说是美国的一大“贡献”。
    在条约特权方面,进一步充实了英国所订条约的规定。中美《望厦条约》有关条约特权的条款,不论是在内容的完整和逻辑的严密性上,均较中英条约更胜一筹。例如,关于领事裁判权条款,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刑事案件规定:“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启争端。”(19)民事案件规定:“倘遇有中国人与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外国人之间的案件亦有规定:“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20)这些规定比中英关于领事裁判权的条款大大进了一步。中英条款比较粗略,民刑不分,意义含混;《望厦条约》则民刑分明,清晰具体,而且还获得了捉拿犯人权,以及完全排斥中国对美国人之间和美国人与第三国人实行司法管辖。可以说,中美《望厦条约》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展,才使领事裁判权具有了较为完整的意义,并使这一特权制度有了基本的雏形。因而,我们可以把《望厦条约》看作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起源的一个重要环节。正由于其体现的重要性,这些条款的订立,“是顾盛很自鸣得意的一件事”。(21)再如,关于片面协定关税,《望厦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22)此条规定不仅赋予美国享受与英国同样的协定关税特权,而且还进一步将中国束缚在这不合理的制度之中。《南京条约》规定“秉公议定则例”,还不能解释为中国方面完全放弃关税自主权。《望厦条约》规定改变税则须经美国“议允”,中国的关税主权由此才明确无疑地落在西方列强手中。严格地说,这一条款才是真正剥夺中国关税主权的开始。随后,中法《黄埔条约》,中瑞挪《五口通商章程》均作了与《望厦条约》类似的规定。其中,《黄埔条约》还特地规定:“其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23)此外,《望厦条约》首先作了十二年修约的规定,对列强后来以此要挟清政府让与新的特权,提供了条约依据。其他如兵船驻泊,以及美国人在通商口岸的特权,等等,均有进一步扩大。
    可见,美国在获取英国既得利益的同时,又进一步完善充实了条约特权。美国人自己认为,“作为经营贸易的基础来说,美国条约比享利·朴鼎查爵士所缔结的各协定要高明得多;而且如此的高明,以致它立即变成为几个星期之后议定的法国条约取法的典型,也变成为一八四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对挪威和瑞典条约的蓝本。美国条约中高明的规定也随即赢得英国人的承认,并且大加利用。诚然,顾盛的条约已经变成为中国国际关系的基础,直到一八五六年才为天津条约所代替。”(24)顾盛因此不无得意地说:“美国及其他国家,必须感谢英国,因为它订立了《南京条约》,开放了中国门户。但现在,英国和其他国家,也须感谢美国,因为,我们将这门户开放得更宽阔了。”(25)正由于《望厦条约》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显绩,顾盛不同意美国享受了英国“成功的果实”的观点,认为事实上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因为中英条约中并无使它们享有其成功果实的“规定”。无疑,此说有着明显的邀功意图,不无自我炫耀之处。正由于美国搭英国便车是无法否认的事实,顾盛又不得不承认,美国和法国要向英国致意,“因为它的行动给它们带来了好处”,因此“还要以自己的力量去报答英国为它们和英国自己所谋得的共同利益”。(26)
    中美《望厦条约》的签订,美国达到了预定目的,标志着中美条约关系的建立。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不仅以此为诉求获得英国攫取的所有权益,而且将最惠国待遇作为条约关系的根本原则和基础。这是美国最为注重的条款,列为条约第2款,(27)居于全约实体内容的首要位置。该条款所居地位表明,“美国对亚洲政策的根本是最惠国待遇”,(28)其政策的目的“始终在为美国人民及美国商务取得最惠国的待遇”。(29)美国总统泰勒声称,“从该条约可以看出,为此目的而由国会授权的特别使团,迄今已经胜利完成为它规定的伟大任务,并使我们在与中国的关系中处于一种显然有利于合众国的商业和其他利益的新地位。”(30)美国国务院总结美国对华政策说,“表现于条约及通常外交程序中,旨在获得在中国经商权利之均等”。这一基本原则即《望厦条约》中最惠国条款之规定,“保证凡其他国家所获得关于经商,居住,宗教活动,关税或其他商业条例之任何条约权利,美国亦将当然有之”。(31)其目的,如美国国务卿马西指示驻华全权专员麦莲所说,要建立中美之间“最没有限制的通商关系”,美国船只“可以往来于合众国与中国或其他国家”,还应取得“对该帝国的港湾与河流的自由使用权”。(32)作为处理对华条约关系的准则,其后随着形势的变化,美国的这一根本政策亦有了新的发展。围绕这一准则,美国确立了与其他在华列强的政治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策略方针,随后“合作政策”和“门户开放”的提出,与它是一脉相承的。
    二、“合作政策”与协同条约关系的趋向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美国仍然“搭便车”与中国签订《天津条约》,并以总结概括的形态,在该约最后一款(第30款)再次对最惠国待遇作了明确规定。(33)为了使这一条约权利得到充分保证,鉴于自己在华实力的不足,美国调整了以往“充当独来独往的拾荒者”的作法,实施所谓“合作政策”。如果说,此前美国的对华政策局囿于自身,注重为自己攫取条约权利,那么,至此之后,它开始将自己的在华条约权益与各国的合作联系起来,显示了从整体上协同中外条约关系的趋向。“合作政策”的提出,反映了美国摆脱依附英国的独立外交走向,其核心是保障美国在华机会均等的根本权益,为其世纪之交对华政策的最终形成和确立奠定了基础。
    “合作政策”最初是美国在19世纪50年代“扭扭捏捏提将出来”,(34)于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出于共同利益开始与英法合作。国务卿卡斯致函英国驻美公使内皮尔,谓英法两国提出的修约建议,“是正当而合理的”,对中国和所有通商国家“都将是有益的”。为了实现修约目标,“将命令合众国代表与英法两国官员诚挚地协力工作”。他特别指出,“我们的利益像英法两国的利益一样,同这次胜利的结果有直接联系”,因此美国将与英法“就最明智的行动计划达成谅解,俾能通过坚定的外交交涉使中国政府同意把这些建议作为条约安排的基础。”(35)当体现列强共同利益的《天津条约》缔结后不久,“通称列强的对华合作政策便开始了”。通过与中国签订《天津条约》,美国获得机会均等的种种条约特权,这是它实施“合作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利益所在。海斯总统评论该条约时说,该约用30项条款为同中国通商“设计一种周到而全面的制度”。该约全部条款的主旨,是明确规定和保证美国人民在华居住,受到保护,以及同中国作买卖的权利。这些有利于美方的具体规定,“适合于我们的商业利益”,且通过最后条款,取得了最惠国的“重要保证”。(36)这一条约权益又是借助英法发动的第二次鸦片战争获得的,各国列强在华利益又具有共同性,这是美国推行这一政策的重要因素。
    这一政策是蒲安臣担任驻华公使期间,即“在六十年代中大力予以奉行的”。(37)1862年3月6日,国务卿西华德向蒲安臣发出训令,指出:“英国和法国在中国不仅有它们的外交代表,而且还有作为这些外交代表后盾的海陆军力量。不幸的是,你没有这一后盾。就我所知,我国在华利益,与前面提到的这两个国家完全一致。毫无疑问,英、法公使正在实施的行动方式,将最有力地促进所有西方国家的利益。因此,兹训令你与他们协商、合作,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理由与他们分开行动,而且你要在各方面向我提出适宜的建议。”(38)显然,美国实行“合作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还在于在华军事实力不济,无法与其他列强抗衡。在19世纪60年代,由于美国国内爆发南北战争,在华海军力量基本上撤回本国,所留无几,甚至“最后削减到仅仅一艘船”。(39)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也不得不采取与其他列强国家合作的外交方针。根据西华德的指令,蒲安臣向各国提出了“合作政策”,随后又致函上海总领事,要求他“函告其他领事和美国人”。(40)
    所谓“合作政策”,蒲安臣作了解释,是指“在中国,对于一切重大问题要协商合作,在维护我们的条约权利所必需的范围内保卫条约口岸;在纯粹的行政方面,并在世界性的基础之上,支持在外国人管理下的那个海关;赞助中国政府在维持秩序方面的努力;在条约口岸内,既不要求,也不占用租界,不用任何方式干涉中国政府对于它自己的人民的管辖,也永不威胁中华帝国的领土完整。”他强调,这个政策是借此知悉,“我们本国政府和我们自己在对待其它条约国家方面所具有的约束”。美国“正在作一种努力”,即“要在中国用公平的外交行动来代替武力;我们企求实行正义,以使我们获得正义,所以合作就变成推行这类关系的准则了。”而要实行这一政策,“合作应该是真诚的;要发生效果的话,它首先需要一种对同僚们和善相处的意向;其次,它需要不可能不赢得友伴们的尊敬和信任的那种正当的温和态度。”他认为,“虽然这些是我们对于在中国的外国代表们的义务,可是对于中国的官员,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它们具有同等的力量,因为我们是经由这些人同中国维持关系的,所以任何的对他们缺乏礼貌与尊敬就立刻反应到我们自己身上,并且毁损我们谋求事功的能力。”他认为,这是一个“宽宏的政策”,要求上海总领事会同其他领事和美国人,“大家一起不断地支持”上述意见。(41)从这一解释来看,“合作政策”主要包括三个要点:其一,维护列强在华条约权利;其二,西方各国在华重大问题上相互协商和合作;其三,不干涉中国内政,赞助清政府维持国内秩序,以及维护中国的领土完整。先此订立的中美《天津条约》亦体现了“合作政策”的协调精神,如该约第1款规定,“嗣后大清与大合众两国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异;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启争端。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42)此外,与此相关,美国还对自己的独特政策做了表白,即在对华关系上的非武力方针。
    1868年,作为中国出使大臣的蒲安臣,代表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续增条约》(即《蒲安臣条约》),又以条约的方式表述了其中的某些内容。如第1条规定,“大清国大皇帝按约准各国商民在指定通商口岸及水路洋面贸易行走之处,推原约内该款之意,并无将管辖地方水面之权,一并议给。”“再凡中国已经指准美国官民居住贸易之地及续有指准之地,或别国人民在此地内有居住贸易等事,除有条约各国款内指明归某国官管辖外,仍归中国地方官管辖。”第8条规定,“凡无故干预代谋国内治之事,美国向不以为然,至于中国之内治,美国声明并无干预之权及催问之意,即如通线、铁路各等机法,于何时、照何法,因何情欲行制造,总由中国皇帝自主,酌度办理。”(43)这些规定涵蕴尊重中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以平等地位对待中国的原则。美国务卿菲什声称,《蒲安臣条约》的“伟大原则”,“就是承认北京帝国政府对中华帝国的人民和他们与西方列强的社会、商业和政治关系的主权。”而在此之前,许多基督教政府,包括合众国政府在内,“就已经同帝国政府签订了条约,然而并非夸张地说,它们当时的关系与其说是和睦的,不如说是强制的。”为了这些条约,发动了“对中国造成惨重后果的战争”,“条约所包含的特许权是用武力从该帝国政府夺取的;中国的政治家并不赞成这种新政策”。而该约改变了这一方式,肯定并尊重中国的主权地位,“朝着另一方向迈了一大步”。“它是中国自愿提出的,并且使这个国家在理论上同西方世界的国家处于同等的外交地位。条约承认帝国政府是拒绝或给予更多商业特权和政权,也是有义务保证和平享有已经给予的这些权利的政权。”虽然条约确认以前给予西方列强以领事裁判权,但同时“也承认中国的领土完整,并且防止这种管辖权超出其原来宗旨”。(44)
    上述非武力和维护中国领土完整两大方针,似乎说明美国与华条约关系是温和的,坚持了正义和公道。其实,若对此进行深入剖析,可以发现其言不符实的虚伪性,以及通过坚持机会均等条约特权以维护美国在华利益的内在本质。
    先看所谓非武力方针。其实,尽管没有如英、法等国一样直接诉诸战争,但美国的外交家毫不隐讳地推崇武力的作用,在其对华政策的取向中,有着强烈的武力倾向。而彼未采取这一方针,则因有其他列强代劳而可以坐享其成。如《望厦条约》签订,“顾盛从中国争得了几项新的让步”,“是以一种殆与恫吓无异的方法争得的”。(45)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前后,不少美国驻华专使或公使主张对华使用武力或强硬手段。如麦莲建议采取武力手段,迫使中国“修改现行条约”,在整个中国境内的通商特权“受到尊重,一切其他条约规定得到承认和执行”。(46)其后巴驾又要求政府授权参加英法两国联合对华军事行动,且搬出惠顿的《国际法要素》作理由,主张“作为一种最后手段,采取国际法认可的措施中的任何一种”,“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了”。(47)列卫廉也“要求赋予行使远非战争的强制权力”,并说,“对这样一种民族来说,这是唯一的可以理解的呼吁”。(48)其中,驻华公使劳文罗斯典型地反映了这一倾向,他就“维护条约权利就必得采取的政策”,对美英商人提出的种种问题作了长篇答复,系统地阐释了实施强硬手段必要性的理论,主要包括:
    其一,对待中国的“公道”,须按照基督教国家的准则。劳文罗斯提出,“公道不能被赞扬得太过”,“基督教国家要对条约作一种基于为了文明的利益而采用的国际法原则的解释,而中国方面却按照异端的见解或利益去解释”,那么,这“确有探讨的余地”。而在相互抵触中,“优越者不能进入一种后退的路程去适应低劣者”,在这一关系中,“必须基于象较强者可能愿意采取的那种公允条件而存在”。“任何文明国家要舍弃它自己对公道的解释而去接受中国的解释,那确然倒是一个奇怪的政策了”。异端和基督教的信仰不可调和,“为了忠于我们的信仰,我们只能让与可能和我们的信仰所教诲的那些神圣责任相调和的那么多的东西”。如果越出这个范围,我们就承认任何国家“有权享受一个文明强国的特权和特别待遇”,“却坚决地拒绝众多国家为了一般的幸福而加给它的义务”。
    其二,强迫中国遵守条约义务,是友好交往的主要条件。劳文罗斯认为,关于中国,应视为“政治方面有主权”,但是“与绝对平等不相称”。“我们的文明优于他们的文明,所以就应该勉力把他们提高到我们的标准”,然而“那是办不到的事”。中国并不具有“基督教国家们所享受的那种独立状况”,“在他们能够在文明国家社会中站稳平等立场以前”,努力“用合作方法,去加强并提高他们自己到一个实际平等的地位”。这“将是友好交往的一个主要条件”,西方国家无权强迫中国去做“近代发明中的任何部分”,但有“全权去强迫他们遵守条约的义务”。“国际法里的抽象原则,用一种诺言的形式写出来而没有索得任何互惠的条件,这纵令不是侮辱性的,也是不必要而且是无意义。”所要争持的一切,“就是我们既然已经把义务强加在她的身上,我们就必须强迫她遵守这些义务,不然的话,就必须从我们已经着手维持的那个地位引退”。
    其三,若不用武力去维持对华政策,这个政策是不会产生所愿望的结果。从已经发生的所有案件来看,“不去硬行索取条约所允许的一切权利并且保有武力去维持着它们”,对华政策“不会产生我们在中国所愿望的结果的”。如果把中国的统治人物当作自立而又聪慧的人去看待,“这仅是助长他们的顽固和自大”。在各种获得补救的案件中,“如果不借武力的话,是不会答应补救”。“单用外交手段而没有武力做后盾,因而得不到补救。”回顾订立条约的历史,认为中国进步是“无根据的”,用和平的手段不能“获得更有利的结果”。如果从经验可获得教训,那就是,“忍耐和劝说都不曾在这一个国家里把文明事业向前推进一步过”。强行和一个国家发生关系,“继续这样的交往,不过是在背后用武力把在前面用武力开始做的事进行下去罢了。如果中国是有力量的话,毫无问题,她不把每一个外国人驱逐出境,也会把外国人的交往范围限在各口岸以内。她没有能力做这个,所以就企图用外交伎俩来规避她用武力避不掉的东西。”
    其四,由主要强国决定与中国的关系,要用高压的手腕维护条约关系。如果认为与中国友好交往,以及维持现存条约权利,“是切要的话”,“可以坚持到怎样的地步,这就要让主要强国去决定”。全部困难在于不干涉和实行条约权利这两种处境之间,“究竟坚持条约的遵守要达到怎样地步,要由西方国家来决定”。“这个帝国的统治者所希冀的一切就是要随他们自己的意思,用他们自己的方法去形成他们自己的命运,那仅是退步和终于回到野蛮而已。他们作些小让步,以规避较大的让步。整个的挣扎就是要反对作出任何让步。”他们“在支持着一种不平等的斗争,以保存它的古老的制度而反抗世界上联合起来的众多强国。”“我们的责任是要启发他们提高他们,而不必把那些和他们的整个历史,现在情形,以及一些有限的知识不相配合的能力或动机指作是他们所具有。”“然而这不是用助长他们的迷信或弱点的方法可以做到的。高压的手腕可能在终局比空言谄媚要仁慈些。没有一种信赖还要比那种基于条约国家的忍耐或宽容显得更加不切实了。”“我们现在对中国的关系是友好的,和平与谅解可以用一种公平而同时又坚定的政策来维持。这些友好的关系并没有受到搅乱的机会;除掉一种罪恶性的对于现实的不顾,没有一件事情能够导致战争;并且避免战争的最好方法就是坚持条约的实行。”
    其五,维持与其他列强各国的合作关系,分享它们使用武力从中国攫取的“让与”。在中外冲突中,美国政府依照它的既定政策,“曾经维持一种中立地位”,但这并非“要拒绝接受那些使用武力而得来的让与”。美国在许多公文中“坦白地答谢大不列颠对于我们的公民和商务所作的贡献”,并且表示,只要“看见英国的企业到了什么地方,我们的就和它并肩而来”。蒲安臣提到卜鲁士等人开始推行合作政策时说:“没有一件事可以比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在中国相互敌对还要显得没有意义。”(49)
    上述主张和理论无疑反映了美国对华政策中真实的一面。美国政府虽然否定了他们的建议,并拒绝英国提出的对华宣战要求,但并未完全排除武力或强硬手段。战争期间,美国分遣舰队因为美国国旗受到“据说的侮辱”而进行报复,占领并摧毁一些要塞炮台,“给中国以严厉的惩罚”。(50)劳文罗斯因主张采取强硬政策而被召回,但美国政府“宣布在主要方面接受了那些使他被召回的意见”。(51)美国务卿菲什指示驻华公使镂斐迪,说:你要向中国表示美国的诚意,要表明美国总统的既定目的,即“真实地遵守美国的一切条约义务”,在“不干预美国由于条约而取得的各种权利的时候”,“尊重中国人民的各种习惯和传统”。同时,必须清楚说明,中国政府须“全部履行它同美国经由各项条约或协定所承担的一切诺言和义务”。在保持各项权利达到完满程度方面,“你必须是坚定而果断”。(52)
    尽管在不少外交官中有着强烈的武力倾向,但终未被美国政府所采纳,其原因何在?其基本原因之一,是由于美国享有保证机会均等的最惠国待遇,不须动武却可获得他国动武所攫取的条约特权,同时还可获得中国的好感。美国政府非常清楚,如果不采取武力手段,包括它自己在内的西方列强不可能在华获得它们所需要的条约特权。而他国对华发动战争和使用武力获得的战利品,不啻亦是它的囊中物。美国虽然不直接强迫中国让弃特权,但通过支持他国攫取之后也同样可以获得。国务卿马西指示驻华专员麦莲说:“我建议你特别注意其中关于英国为重订条约的谈判。你当然要以一种适当的方式帮助取得对通商的慷慨让步,因为英国今年重订条约时无论能得到什么样的结果,我们在两年以后重订条约时也能够得到。
        
    
    
    ”而支持这样一种条约,“将实现取消外国同中国贸易的各种限制”。(53)正惟如此,美国历史学家赖德烈便说,“如果没有英国海军,美国是否能很少使用武力并且不需获得基地而在远东达到它的目的,这是不能肯定的。”(54)
    这一不使用武力的政策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布坎南总统一再不无得意地说:“事件已经证明,我们的中立是明智的。我们的公使以他的杰出的手腕和才干执行了给他的命令。他和俄国全权公使一起与英法两国全权公使进行了和平而有效的合作,4个强国中的每一个国家,分别与中国缔结了非常令人满意的条约”。(55)毋庸置疑,美国不需要付出如英、法那样的战争成本,便收获了同样的战果。正因为美国深悉武力的功效,因此在维持中立立场的同时,并不排除与强国合作。如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诚挚地与英法两国公使合作,用一切和平手段,通过条约规定,去取得世界各国都有权期待并且不能允许中国继续拒绝的那些对通商的正当特许权。”(56)美国深悉其中的奥秘,既要撇清自己,又要得到好处,如它自己所言,“深思远虑地与这些强国的公使合作”。同时,它也要显示自己的军事存在,虽“不介入英法的军事行动,但要乘美国军舰随联军舰队开赴白河以保护美国利益”。而对于战争,要做出不沾边的姿态,不对战争起因做出判断或干预战争,并“必需对战争表示遗憾,并且希望能够迅速而令人满意地结束”。为使驻华公使华若翰懂得其中的诀窍,国务卿卡斯指示说,“你的立场是微妙的,需要发挥你的最佳分辨能力”。(57)
    从所谓维护中国领土完整来看,实际上是服从美国利益的需要,并非真正尊重中国主权。美国常以《蒲安臣条约》中的规定相标榜,申言对华没有领土野心,没有租界要求等。还在《天津条约》谈判时,美使列卫廉向钦差大臣桂良和花纱纳朗表示:美国一向是中国的朋友,“无论是在一八四四年条约以前或以后,友好关系从无轻微的中阻。”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不同之点在于,即使他想,“宪法却绝对不许它获得殖民地,如香港之类;也不得把皇帝陛下的领土的任何部分永远占据”。任何欧洲国家“夺取并占据更多的中国领土”,而“无论如何,美国不要中国的领土,不会掠夺;即使提供给它,也将不予接受。”他特别提出,一年多以前,英法要求美国参加对华战争,“但美国记得同中国的悠久友谊,拒绝这样做。美国公使同目前的战争,毫无关系。”(58)蒲安臣在阐述“合作政策”时表示,“既不要求,也不占用租界”。其实,美国这一对华政策,并非出于高尚的利他主义,而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如租界问题,蒲安臣道出真谛,谓:“在条约口岸的任何地区进行买卖和居住是我们的公民的权利”,“若因一个条约国家向中国政府所作的租借领土的要求,它借此就能够对于我们的公民的身体和财产施行管辖,这如果是受到承认的话,会造成我们的权利的减削。”(59)此外,《蒲安臣条约》还在某种意义上掩盖了列强侵略中国主权的本质,美国务卿菲什便道出了其中的妙用,他说:“外国人占据中国土地作为租界,凭借他们自己制定的土地条例,对这些区域行使自治权利。而一旦宣布以《蒲安臣条约》的原则作为基督教国家与中国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时,就不再是对中国的侵略因素了”。也就是说,该约关于尊重中国主权的条款,似乎洗白了列强侵略中国主权的事实。此外,以此类条款作交换,美国还可向中国要求新的特权。菲什便说,总统“诚挚地希望皇帝陛下的顾问们早日能够做到建议授予一些和阿礼国爵士、劳罗斯先生所需求的相似的特许权。”(60)由此可见,维护中国领土完整和不用武力等,这些标榜对华友好的政策,实则是美国为自身利益所作的精心盘算。
    正由于合作政策涉及列强各国的整体利益,当蒲安臣向英、法、俄等国驻华公使阐述这一政策及其相关看法时,得到了他们的“完全赞同”,(61)美国由此在某种程度上协调和主导了列强对华政策。英国公使卜鲁斯表示“不谋而合”,(62)俄国公使巴留捷克非常乐意这一项“把西方文明嫁接到东方文明之上而又不会使中华帝国解体的政策”,法国公使柏尔德密也感到“在一切重大问题上合作所具有的益处”。(63)这一益处即在于维护列强对华实施“准统治权”的条约关系,各国通过协调合作在这一共同诉求上达成一致,构建一个统一的利益体系。对美国而言,通过合作政策,使其在华机会均等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得到充分保障,这是它所要达到的目的。美国政府所注重的,是要求中国“不应当规避条约义务”。(64)如前所引国务卿菲什在给驻华公使镂斐迪的训令,指示他以强硬的态度要求中国政府,“全部履行它同美国经由各项条约或协定所承担的一切诺言和义务”,(65)“强调的不是美国的善意而是中国的义务”。(66)另外,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又可牟取新的条约权益。例如,在丹麦与清政府订约过程中,蒲安臣积极予以帮助,使彼获得某些新特权,而这些特权又通过最惠国条款转而为美国所有。如蒲安臣所言,“自英约签订以来,凡是那一些改变,为我们所不断要求者,都已签订在这个丹麦条约之内”,诸如中国对外通商口岸的增加、过境税和退税的规定、“取消牛庄及烟台运豆出口的禁令”等等。(67)显然,“合作政策”成了一项“具体而有实用价值”(68)的政策,美国从中获得了实在的条约权益。
    总之,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外条约关系基本形成,美国需要稳定这一关系来保证自己机会均等的条约权利,“合作政策”正是这一新形势的产物。美国看到,在所有西方国家所订条约中包含最惠国条款这一形势下,它们“已经被看成在共同商议下将要遵循的一种共同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由此“在所有这些国家当中有一种实质上统一的计划”。(69)这种“统一”符合美国的机会均等主张,为其坐享其他国家采用武力等任何手段攫取的条约特权提供了条件,有助于大肆扩张自己在华的商贸利益。它倡议“合作政策”,正是基于“共同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旨在实行“统一的计划”而在整体上协同列强对华条约关系。因为他们相信,假若中国向所有国家自由开放,“美国的企业将会兴旺发达”,“把一切竞争者都抛在后面”。(70)其合作政策既可说是应运而生,又是美国在对华关系上从单枪匹马向国际协作的转折,为自身利益所作的最佳政策选项。经过这一政策的调整,美国对华外交的原则基本定型,开始有意识地摆脱依附性,逐渐走向独立的形态。1880年,国务卿威廉·埃瓦茨就说,“我们应该有一个独立的〔对华〕政策,不应单纯地依附英国”。(71)在这一过程中,蒲安臣起了关键的作用,他将这些原则明确化,并通过“合作政策”将各国协同一致,奠立了此后美国对华政策的基石。在这一意义上,蒲安臣被视为“门户开放政策之父”,(72)而宣布这一政策的海约翰自己并不认为是“一些新原则的发起人”。(73)
    不过,由于列强在华利益是通过武力侵损中国主权获得的,加上各国在对华利益上存在着矛盾冲突,美国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合作政策难以持久维持下去。尤其是美国标榜与其他国家不同,对华友好,尊重中国主权,无疑会引起这些国家的不满。当《蒲安臣条约》签订后,其第8款表示不干涉中国内政,尊重中国自主,(74)有人表示担心,该款的执行“有使这种合作政策终止的危险”。(75)列强相互协调的格局很快被打破,以中英《烟台条约》的签订为开端,“合作政策”开始走向破产。光绪二年,英国与清政府签订《烟台条约》时,“在重新调整英中关系时,完全没有考虑其他各国的利益。”(76)协商合作对付黄种人的“团结一致”精神,在这以后“烟消云散,变为尔虞我诈了”,“各国有了新的、相互分歧的野心”。(77)美国对华政策面临着新的挑战。
    三、“门户开放”及其国际化
    当资本主义走向帝国主义阶段,经过中日甲午战争的催发,列强之间在华的矛盾冲突和争夺趋于白热化。中国人民在民族危机的刺激下,掀起了震惊世界的反帝爱国运动,中外条约关系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到19世纪90年代“合作政策”已经破产,(78)美国在条约关系中奉为圭臬的机会均等原则,面临着有名无实而趋于崩溃的命运。症结主要在于列强各国若要继续实施这一原则,需要取得它们的认同而赋予普遍的国际性。在这一新的形势下,美国筹划并宣布了“门户开放”政策。这样,自《望厦条约》产生,经《天津条约》、“合作政策”等承袭和扩展的对华原则趋于国际化,并逐渐上升到国际规则的高度,中外条约关系由此发生新的变化。
    其时,美国经济突飞猛进,需要大力拓展国外市场。1893年美国的贸易逆差为1870万美元,1897年出口额超过了10亿美元,顺差为2860万美元,而1898年的顺差又增加一倍。其对华贸易也有大幅度增加,对华出口从1896年的700万美元上升到1897年的1200万美元,再升至1899年1400万美元,“这种趋势预示着未来的巨大利润”。(79)美驻华公使和国务院对与华贸易的前景作了深入分析,认为,“美国与中国的贸易前景是光明的”。它看到,“中国修建铁路的时代已经到来,并且这个市场是广阔无垠的”,内河已经开放,天天都在开放新的港口,而美国“可以低于其他任何国家的价格提供铁路设备”。(80)对于美国的制造商来说,随后肯定需要提供各种必需品和货物,“这无疑将会产生无限的利益”。因此,“中华帝国的未来商业状况问题的解决,对于扩大我们的出口贸易,尤其是对太平洋沿岸地区的出口贸易,有着直接的和最重要的关系。”(81)
    甲午战后,列强在中国掀起瓜分狂潮,纷纷抢占租借地,划分势力范围。美国高度关注这一局势的发展,认为结局有两个方向,或者“对全球的商业开放新的贸易渠道”,或者某些国家“为了自身的特殊利益而把这些渠道据为己有”。(82)如果走向后一个方向,各国在势力范围攫取“特殊的排他性权利”,对美国在华利益是一个极大威胁。因为,如果这些权利被承认,美国在华贸易利益“将会受到一次也许是难以恢复的打击”。(83)“全欧洲在攫取中国”,美国若不在东方立足,这个唯一可以从中获得未来繁荣的广泛贸易的重要新市场,实际将永远对它“关闭”。(84)如何避免这一结局,而将其引向更加开放的前途?驻华公使田贝提出,“如果保持中国的自主,贸易将会大量地发展,合众国将会大量地参加这种贸易”,而“瓜分中国对我们的贸易和商业来说是危险的”。(85)其时,经济的发展和对外扩张,美国“渐渐自觉其为世界列强之一,而其他国家也群以誉之,向来的‘美洲国家’的观念终至不能保持”。(86)国务院更将这一问题提到对外根本路线和战略的高度,指出,合众国的“国际孤立”,就工业和商业而论,“实际上已经成了过时的东西,我们再不能忽视那些国际竞争了,现在我们自己已经成了在世界范围内为贸易而斗争的一个竞争者了。”(87)国内也对传统的孤立主义表示异议,如《华盛顿邮报》社论声言,“孤立政策已死亡”,而“新的意识”就是“力量的意识以及随之而来的新欲望,即显示我们力量的意愿”,如野心、利益、渴望土地、自负,以及“以斗争为乐事”,并为这种感觉所“激励”。(88)也就是说,美国要完全摒弃传统的独行其事的孤立主义,把自己放在世界范围来思考问题,成为“为贸易而斗争”的国际竞争者。
    如何应对新的形势?如充当其他列强一样的竞争者,从中国抢占势力范围和租借地,美国在军事上力有不逮。其时,德、法、俄常备军有50至70余万,英国有比它多7倍的军舰,而美国仅十余万军队,且多陷在菲律宾。(89)而且,美国自诩对华友好,也不愿诉诸武力破坏这一形象而影响经贸关系。它相信,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商业竞争中居于优胜地位。对美国而言,需要的只是自《望厦条约》开启,经《天津条约》确认的机会均等的条件,得到各国列强的“保证”而已。正如美国国务院所言,“在上述情形之下,美国于是另辟途径,采另一方式以达到其目的”,即提出“门户开放”政策。(90)
    这一政策的核心,便是保障以机会均等为根本的美国在华条约权利。在这一政策的策划过程中,
        
    
    
    英人希贝斯莱和美外交家柔克义向美国务卿海·约翰提出的建议和主张,其要旨便在于此。希贝斯莱建议说,“美国应该赶紧请列强注意中国现在发生的变动,并且——一面否认美国有攫取领土的任何欲望——同时表示美国决意不能牺牲她逐年增加的商务,以及对华的条约权利和特权;并且为着保障这种目的,她要获得每一个欧洲列强的担保,关于一切对华条约所订的税则,应该适用于输入它的势力范围内的一切商品,毫无区别待遇;在它范围以内的商埠,也不受任何条约干涉。”(91)柔克义回应海·约翰的意见征询,谓:“鉴于在中国的各种利益关系国家,有立即发生纷扰的可能,因此,美国若打算保留中美条约所担保的权利,虽非不可能,亦必不免困难”。“我们应当马上提出交涉,向在中国取得利益范围区域的各国,索取正式保障”。他所提出的保障条件,便是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即后来为海·约翰所采纳的三条。(92)显然,两人的意见,其核心便是为了保障美国在华条约权益,尤其是商业利益。自1844年《望厦条约》始,美国获得了以最惠国待遇为标志的“平等贸易之权”,这是美国与其他列强在华竞争的条约保障,成为美国对华政策的重要基石之一。当列强在华掀起瓜分狂潮,严重影响美国的这一条约权利,海·约翰提出“门户开放”政策,其目的“在保卫最惠国的贸易权”。(93)
    正是以维护机会均等的条约权利为理由,美国国务卿海约翰于1899年9月至11月向各国宣布“门户开放”政策。在致英国的照会中提出,“维持在华商业和航海的平等待遇”,担心“伤害美国在华条约权利”,以及需要“巩固该帝国政府和维护中国的完整”等,其政策具体有三:第一,决不干扰在中国的任何所谓“势力范围”或租借地内的任何条约口岸或任何既得利益。第二,上述“势力范围”内的一切条约口岸(除非它们是“自由港”)装卸的商货,无论属于何国,一律适用目前与中国所订条约规定的关税税则,并由中国政府征收。第三,对于来往于该“势力范围”内任何口岸的他国船只,不得征收高于对本国船只所征港口费;对运经“势力范围”内所修建、管理或经营的铁路线上的他国公民或人民的商货,不得收取高于本国公民同等距离内运输同类商品的运费。(94)
    这是美国直接针对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的局面提出来的。从表面上看,美国没有正面否定“势力范围”和租借地制度,但实际上是反对这一制度的。其目的是维持机会均等,缩减各“占有国”在自己“范围”内的权利。俄驻美公使喀西尼说,美国敌视“势力范围”,因为这种政策“违背美国商业利益,并且违反‘门户开放’原则”。(95)从实际来看,美国所主张的“门户开放”,不仅仅限于商业、贸易方面的机会均等,而且否定“势力范围”所包含的各方面的独占权和优先权。海约翰最初提出来的,只是一个出发点,而它“必然是一个在发展中的主义,按照随时对它的解释和运用而可加扩大或加以限制”。(96)
    义和团运动期间,美国以“营救我们的公使馆脱离严重危险和保护美国人的生命和财产”(97)为理由,派兵加入八国联军侵入中国。鉴于中国处于“危急时刻”,海约翰于1900年7月3日向英、法、德、俄、奥、意、日等国发出第二次“门户开放”照会,宣称:“我们坚持我们在1857年提出的与中国保持和平、促进合法商业,并且通过由治外法权条约规定的权利和国际法所保证的一切手段,保护我国公民生命财产的政策。”美国“要寻求一种解决办法,它可以为中国带来持久的安定与和平,维持中国领土与行政的完整,保护由条约和国际法对友好国家所保证的一切权利,捍卫全世界与中华帝国所有地区进行平等与公平贸易的原则。”(98)如丹涅特所言,“这项照会变成了后来一切美国政策的根本路线”,给第一次照会提出的主张,“加上了确定性和范围”。(99)
    由此美国宣布了“门户开放”政策的完整内容,主要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保持中国领土和行政的实体”。第一次照会只在给英俄两国的照会中提及,现在则明确作为“门户开放”的基本原则。二是“保护”由条约和国际法保证的一切权利,“捍卫”在中国所有地区进行平等与公平贸易的原则。第一次照会仅限于势力范围和租借地这一范围,现在则适用于全国所有地方。这样,“门户开放”从商业上的机会均等,进而扩充为政治上对中国的“保全”;其适用范围也有了极大扩展,不仅在空间上,而且在开放事项上均超过了以往。从前者来看,包括内地在内的中国所有地方。罗斯福总统在国情咨文中宣称,“我们主张不折不扣的‘门户开放’,不仅是为了取得在沿海地区已经扩大了的通商机会,而且要经由对中国特别有利的河流到达内地。”(100)从后者来看,突破了通商贸易范围的局限。庚子事变之后,获悉清政府将订立协定,把东北路、矿的独占权给与俄国,美国立即向中、俄表示抗议,并照会英、法、德、日等九国,指斥协定违反了“门户开放”政策,(101)要求放弃。可见,其适用范围,又由商贸扩至路、矿等工业领域。不言而喻,“门户开放”不仅仅是一个维护条约权利的保守政策,也是一个超越最惠国待遇的扩张性政策。
    关于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需要从各个层面作深入剖析,揭示美国的主观动机及其实施和效果。勿庸讳言,当世纪之交中国面临瓜分危机时,这一原则起过一定的缓解作用,对“势力范围”制度亦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纵观整个晚清时期,与其他国家比较,美国似乎体现了“平等”对待其他民族的理想主义。在八国联军侵华的庚子事变中,美国较其他国家显得温和,例如,它“担心瓦德西的讨平行动对中国义和团以外的人造成不利结果”,于是“制止德国人首次荒谬行动”,最后使得德国政府“恢复了理智,放弃了它所坚持的立场”。(102)罗斯福说:“我们的政府坚定不移地主张温和,并且具体帮助实现有助于提高中国福利和导致该帝国与现代世界之间更有益的交往的调整。”我们应该沿着这一道路,“不遗余力地去实现中国与所有国家之间在权利平等和利益均沾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公平交往的伟大政策。”(103)长期以来,美国的温和姿态和尊重中国主权的倡议,给清政府官员留下友好的印象。然而,这些印象只反映了问题的一面,揭示其颇具虚幻性的另一面,则更能深入了解美国对华关系的本质特征。
    从主观动机来看,美国所谓维护中国“领土完整”,是通过维持列强在华均势,为“门户开放”提供保障条件。这一政策并非如美国人所说,是基于为中国着想的“崇高”原则和“博爱精神”,(104)而是在新形势下采取的一项战略方针,其目的便是为了稳固中美条约关系,维护美国在华利益。海约翰直言不讳地说,他并非为“中国的完整”而斗争,而只是为美国争取在华商业的机会均等。(105)再者,这一政策有着为美国在华树立良好形象的功效,“它有确保使合众国受到中国政府尊重的好处”,“将大大提高我们在北京的威信和影响。”(106)正如美国学者丹涅特所指出的:“门户开放主义不过为旧帝国主义之易一新名耳”,(107)它“披着一件利他主义的外衣”,但动机显然不是“急公好义”,“当之确实有愧”。美国“自以为公正不阿”,“既不相称,也不合理”。“美国政策并不是仁慈的;在它的动机上和历史上,也都不是慈善的”。美国是为自己考虑,因为亚洲国家若日益强大、繁荣和开明,则“最有裨于美国在亚洲的利益”。(108)
    从具体实施及效果看,美国也只将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停留在口头上,并未付诸真的行动。“门户开放”虽对“势力范围”产生了一定约束作用,但仅局限于商贸方面,其他方面则无能为力。由于“门户开放”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在华条约利益,美国“深切地感觉到”保护在华“巨大商业利益的重要性”,“密切注视看来可能有意损害我们的一切事物,并通过有力与及时的抗议阻止其发生”。因此,尽管它反对“肢解”清帝国,反对瓜分,但“并不准备向中国保证同它一起用武力拒绝那种要求”,“不想为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捆住自己手脚”。它认为,最好的政策“就是警惕地保护我们的商业利益,而不同其它有关的强国正式结盟。”(109)显然,美国“绝不会用武力来强求对门户开放政策的承认,或是防止帝国的瓜分”。(110)
    而且,“门户开放”自始便是抛开中国而在各国之间商订的协议,完全无视中国的主权。其实,美国对瓜分中国并非毫不动心,这一事实果真发生,“美国国内必定会有一种反对袖手旁观而不参加分赃的极其强烈的情绪。”(111)它对此也作了相应的预案,国务卿海约翰指示驻华公使康格,将来一旦发生战争,要“抓住第一个有利机会”获得三沙湾作为军港。中国还须保证,其周边地区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强国,或由任何其他强国控制或使用,也不得由中国政府在该地设防”。(112)美国非常清楚,外国人之所以能留居中国,完全是靠了1842年以来络绎不绝的外国兵船的“赤裸裸的武力”。(113)自然,它不能抑制某些国家对中国的野心,阻止“势力范围”制度走向极端。1907年日、俄协定订立之后,美国政界普遍认为,“东三省从此不得视为中国疆土,各国均沾利益及保全中国主权之说,竟成具文。”(114)无疑,美国并非真心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如耶鲁大学一位教授所言,“美国人决不愿用武力来维持门户开放和中国的完整,而用文字来维持,自然毫无力量。”所以,《九国公约》以及其他条约虽久被破坏,“美国却没有比其他缔约国更大的责任来保卫中国,日本的侵略只要不及到美国的领土,美国尽可旁观,不必卷入漩涡。”(115)
    从历史来看,美国是一个讲求现实利益的国家,所谓“公道”和“正义”只是为此服务的。它始终坚持自己的条约权利,注重在理论上和“道义”上为在华权益找到根据。只要有损自己的利益,它可以抛弃所谓“公道”和“正义”,更不会顾及中国的感受及其遭受的损害。在列强的巧取豪夺中,它虽然没有如同某些国家那样明火执仗,或威胁利诱,或欺诈蒙骗,但各国运用各种手段从中国勒索的一切,它都要理直气壮地分一杯羹。它从不因为这些特权的来源不光彩而放弃,也不会因为列强违背国际道义而仗义执言,更不会为此两肋插刀为中国讨回公道。例如,在华工问题上,美国背弃条约,实施排华政策。美国政府自己承认,“条约既是美国的法令也是中国的法令。然而它没有包含任何保障中国人的权利和人权的条款,但是中国却对我们作出了相关的保证”。美国把相同的权利和人权,“给予了欧洲人,却拒绝给予中国人。”(116)在教会的内地置产问题上,一方面,美国国务院承认,“条约并未赋予美国公民在中国内地不受限制地租买土地的权利,这是没有争论余地的”,另一方面又要保护这种违约行为,提出如果传教士取得了一处住所,“那么他们应当受到保护”。因为,“中国既然同各国缔结过条约,开放让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条约规定的居住和营业的限制范围的松动,就无可避免”,而中国要“承担起保护外国人的责任”。(117)更进一步,美国国务卿叭嘎以最惠国条款为由,一再指示驻华公使田贝,“获取绝不少于任何其他国家或传播其他教义的教士的特权”。(118)这些无疑揭示了美国华丽外衣下的内在本质,它在公正的面孔之下,却要享受种种殖民主义性质的条约特权和利益。显然,表面温和且维护公道的美国,实际上奉行的是美国利益至上主义。“门户开放”照会的起草人柔克义直言不讳地说,“政府仅仅考虑本国的利害”。(119)
    作为“根本路线”的“门户开放”,标志着美国形成了独立的和完整的对华外交政策。这一政策既以中美条约关系为依托,又为这一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基本原则,并包含了最大限度攫取在华经济利益的策略方针。这就是,在维持中国领土完整的口号下,巩固和强化中美条约关系,将机会均等原则和自己的对华政策国际化,充分保障和扩展美国在华权益。这一政策以美国利益为中心,在具体实施中体现了明显的自利性质,蕴含着虚伪的另一面。“门户开放”提出后,美国与华条约关系的新发展,正反映了这一政策的本质和特征。
    义和团运动被八国联军镇压后,美国在中外订立和约的谈判和交涉中,即贯注了这一思想。美国“通常是不赞成与欧洲国家联合行动的”,现在放弃了这一传统,而认为“这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显然需要通过全体一致的行动”。(120)美国专使柔克义将《议和大纲》提出的12项要求分为四个主要项目,即惩罚性、赔偿性、预防性、改善性条款。其后于1901年9月7日签订的《辛丑条约》便包括这些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巩固与强化既有的条约关系,如柔克义所说,这是“恢复与该国的正常关系所必需的”。(121)《辛丑条约》是西方国家集体与中国订立的条约,体现了它们利益的一致,为美国推行“门户开放”奠立了基础。随后美国与清政府谈判交涉通商续约,更为具体地实施了这一政策。在交涉中,美方以最惠国待遇为核心,坚持享有他国所有条约权益,“得到中英商约的一切好处而不受其中条件的限制”。(122)在1903年签订的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中,最惠国条款仍被视为首要,该约第1-3款规定美国外交官和美国人在华享有的种种“最优待之国”待遇。(123)
    交涉中,美方往往表面上冠冕堂皇,作出维护中国主权、尊重中国的友好姿态,实际上却心口不一,言不由衷,中方也逐渐领教了其中的虚实。起先,美方屡屡声称维护中国主权,中方代表感到,“美使屡言不欲干预中国主权,似尚可信。”(124)然而,在标榜不损害中国主权的同时,美方代表又强调最惠国待遇而不放弃相关特权。例如,美方代表在口头上表示,“不想要求内港行轮,因为美国政府认为内港行轮有损中国的主权”,而在签约时却“总要同其他国家处于平等地位”,(125)实际上并未放弃。对于美方所谓不侵中国主权之说,中方代表则心存戒备,并不认同。如张之洞则斥其“夺我主权”,“太无情理”。(126)伍廷芳等谓,美方以“有碍中国主权”为由,不愿将英约所允之销场税,出厂税名目声叙入约,“立论固属正大,不能不防其设词餂我。”又说,“各国修改商约,无非占我利益,美方极力见好,谓事事不侵我主权,而其取益防损,心计甚工,究未尝放松一步。”(127)中方“希望美国代表比英国代表更对中国友好,而不要比英国代表差”,(128)而实际上并非如此。美国虽在税则上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并承诺所派领事须由中国“认许”,在某种程度上兑现了它曾声称的互惠精神和对中国的尊重,但从整体来看充分维护和扩展了自己的权益。清政府在交涉中和签约后多有微词,如张之洞说,细阅美约条款,“大概取英约之有益于彼而去其有益于我者”,由此可见,“美素和平,此次太属老辣”。(129)伍廷芳认为,“同中英商约比较,美国要求中国裁减的多,给中国的少。”(130)
    此外,通过该约,美国又体现了对华外交的独立性,进一步巩固和扩展了机会均等的条约权利。例如,美方代表在交涉中未将自己束缚于英约而独立提出新的要求,表示,“美系大国,不能处处效法英国,有碍体面。所以求其与英约一一吻合,实属为难”。(131)中美条约遇到与中英商约同样的问题时,“美国方面欢喜用自己的提法”,它提出“修改全部旧约”,(132)声言“美国不能单纯倚赖最惠国待遇或者中英条约里的规定”。(133)显然,美国在该约中既坚持了机会均等原则,又在此基础上明显表现出有异他国的自主要求。其后,总统罗斯福评论该约说,“是应该满意的”,“使我们同这个东方大帝国的通商关系处于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加令人满意的地位”。它“增加进入中国港口的便利,大量扩大我们的商业,通过消除某些过去的贸易障碍使贸易减少困难”,等等。(134)
    总之,经过“门户开放”的实施,在对华关系中美国视为最重要的机会均等,由两国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在新的形势下“另辟途径,采另一方式以达到其目的”。这一政策提出后,得到各国不同程度的认可,而且各主要列强国家相互订立协定,确认机会均等和维护中国领土完整两项原则。英、德两国“为维护其在中国的利益和现行条约规定的权利”,最先达成协议,确定“对一切国家的国民的贸易以及其他各项正当的经济活动应不加歧视地自由开放”,承诺不“为自己谋取中国版图内的任何领土利益”,“保持中华帝国的领土状况,使它不至于缩小”。(135)美国接到通知后复照说,美国已“公之于众”的原则,与德、英“完全一致”。(136)随后,英日、日法、日俄、日美等国所签协定,也申明了这两项原则,以“维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共同利益”,或“维护列强在中国的共同利益”。(137)此外,奥匈、比利时、葡萄牙等国,亦向美国复照表示同意“门户开放”政策。(138)“门户开放”为西方国家所接受,几个主要列强国家相互间以条约方式作出承诺,表明这一政策已经初步国际化而成为上述国家的共同政策。
    四、结语
    纵观晚清时期美国与华条约关系的全过程,其三个阶段的演变发展,不仅反映了自身国力的状况,且与国际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尽管各个阶段形式不同,而一以贯之的则是机会均等的精神和原则,这是美国维护本国利益,攫取在华条约权益的最佳选择。与之相随,美国对华政策又经历了从依附向自主的转变。
    在“搭便车”建立条约关系伊始,美国便通过《望厦条约》的种种规定和最惠国条款,攫取机会均等等条约权利,揭橥了与华条约关系的这一基本原则。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为了“保障”机会均等的条约权利,最大限度获得在华利益,美国调整“独往独来”的传统,开始从整体上协同中外条约关系,实施与各国相互“协商合作”的政策。在中外条约关系基本形成,西方列强形成在华“共同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之时,“合作政策”既是新形势下的水到渠成,更是美国维护机会均等条约权利的最大利益所在。伴随政策的调整,美国对华外交不知不觉地发生了重要转折,不仅条约权利和机会均等原则得到更明确的肯定,且产生了维护这一原则的相关原则和方式,即保持中国的领土完整的原则和国际协作方式。美国由此奠立了对华政策的基石,进一步完善了与华条约关系的基本方针。然而,列强之间的矛盾并未因“合作”而消失,在资本主义走向帝国主义的过程中,这一政策逐渐破产。对美国而言,在与华条约关系中奉行的机会均等及相关原则,面临着最为严重的挑战,需要以新的方式继续维系下去。于是,在19和20世纪的交替时期,美国先后两次向各国发出“门户开放”照会,提出“解决办法”,并用“维持”“保护”“捍卫”等概念强调了这一政策的具体内涵。其内涵虽然未超出“合作政策”提出的基本原则,但却以更正规、更明确、更完整的方式宣示出来,并趋于国际化而逐渐转化为各国认可的共同政策。始于晚清时期的这一重要转化,完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以公约形式完全纳入到中外条约关系之中。在战后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正式宣布“赞同所称开放门户主义”,(139)并与美、比、英、法、意、日、荷、葡等八国签订了九国公约。“门户开放”的原则载入公约,(140)由此“国际条约化”,“一跃而为国际政治上或国际法上的原则”。(141)美国国务院认为,“九国公约使传统之美国政策奠定在广泛之九国基础上”,并作为“一种宪章,约束中国与列强将近二十年之关系”。(142)从中外条约关系的角度而言,作为牟取美国在华利益而确立的对外政策,“门户开放”转为中国参入的《九国公约》中的重要条款,最终在法律上完成了这一程序,由此成了这一关系的基本规则之一,并上升为国际社会中具有国际法意义的新规则。这一重要地位的获得,经历了双边最惠国条约向多边国际化发展的历程,并呈现出中美条约关系转化为多国普遍条约关系的轨迹。中外条约关系的这一重大变化,既是国际形势演化的结果,又反映了美国在国际社会发挥的主导作用。然由于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矛盾的尖锐,国际化和条约化的“门户开放”规则并未得到切实遵守,尤其是日本一再违反自己的承诺而牟取在华特殊利益,甚至不惜发动更大的侵华战争完全将其打破。即使如此,作为一项重要政策,“门户开放”代表了列强处理对华关系的一种倾向,其后仍继续为美国所坚持。
    无疑,晚清时期美国对华政策虽然经历不同时期的变化,但有一清晰的脉络,即保障美国在华机会均等的条约权益。在第二次“门户开放”照会和其他场合,美国强调要保护由“条约和国际法”所保证的一切权利,而机会均等则是它与华条约关系的核心要素。这是美国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形势所作的精妙算计,其不使用武力和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均服务于此,其根本目的在于牟取在华利益。因为,只要在华机会均等,它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享受他国用武力攫取的各种权益;而中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
    毋庸讳言,机会均等及其相关原则,较他国明火执仗劫夺中国领土和各种权益的武力方式显得温和,对中国的危害也相对较轻,且对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亦不无裨助。但必须看到,这是美国攫取在华利益并达到最大化的一种手段,而非出于为中国仗义执言的“公道”“正义”。当在华条约权益遭遇危机时它也会不择手段,如义和团运动期间,美国便毫不犹豫地投入到武力侵华的行列之中,等等。而且,美国的温和方针并未改变中国的国际地位,它是建立在传统国际法时代弱肉强食的国际秩序的基础之上,维护了不平等的条约关系,使中国在主权受到严重限制这一极为不利的背景下向所有列强全面开放自己的市场。另外,在从“搭便车”到“门户开放”的过程中,美国逐渐放弃传统的孤立主义,并摆脱依附走向自主,更为积极主动地成为国际社会的竞争者。美国逐渐摆脱“美洲国家”观念,促使它产生并形成世界大国意识,后来进一步发展为争霸世界的全球战略,晚清时期对华条约关系无疑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诸此种种,无不体现了美国利益至上的根本方针,并反映其对华政策与他国不同的狡黠之处,这对我们认识当今美国提供了历史的借鉴。
    注释:
    ①Mr.Hay to Mr.Herdliska[Circular telegram],July 3,1900,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with the Annual Message of the President Transmitted to Congress,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03,p.299.
    ②[美]托马斯·G、[美]帕特森等:《美国外交政策》上册,李庆余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58页。
    ③[美]泰勒·丹涅特:《西华德的远东政策》,《美国历史评论》第28卷(1922年10月),转引自孔华润主编,王琛等译:《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上,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282页。
    ④G.B.Stevens,The Life,Letters,and Journals of the Rev.and Hon.Peter Parser,p.170,转引自李定一:《中美早期外交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81页。
    ⑤《加尼致祁》,1842年10月8日,转引自乔明顺:《中美关系第一页——1844年〈望厦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37页。
    ⑥《加尼致祁》,1843年4月13日,转引自乔明顺:《中美关系第一页——1844年〈望厦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42页。
    ⑦(12)《美国国务卿丹尼尔·韦伯斯特给顾盛的训令》,1843年5月8日,转引自乔明顺:《中美关系第一页——1844年〈望厦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附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201~204页。
    ⑧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56页。
    ⑨(14)顾维钧:《外人在华之地位》,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第78,85、79页。
    ⑩[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41页。
    (11)[美]托马斯·G、[美]帕特森等:《美国外交政策》上册,李庆余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220页。
    (13)《美利坚汉字国书》,1843年7月12日,转引自乔明顺:《中美关系第一页——1844年〈望厦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附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205页。
    (15)《顾盛给国务卿卡尔霍恩的报告》,1844年9月29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5~57页。
    (16)(18)[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343、344页。
    (17)顾维钧:《外人在华之地位》,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83~84页。
    (19)(20)(22)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54~55、55、51页。
    (21)[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46页。
    (23)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5859页。
    (24)(28)[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42、575页。
    (25)卿汝楫:《美国侵华史》第1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2年,第79页。
    (26)《顾盛致国务卿卡尔霍恩函》,1844年8月26日,转引自乔明顺:《中美关系第一页——1844年〈望厦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附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219~220、223页。
    (27)该约第2款规定:“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于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见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51页。
    (29)[美]J.H.Latane:《美国外交政策史》,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451~452页。
    (30)《泰勒总统就〈望厦条约〉后美国在华特权问题给国会的咨文》,1845年1月22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4~65页。
    (31)中华民国外交部译:《美国与中国之关系:特别着重1944年至1949年之一时期》,美国国务院根据档案编辑,1949年,第10页。
    (32)《国务卿马西关于麦莲出任驻华全权专员的使命的指示》,1853年11月9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6页。
    (33)该款规定:“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中美《天津条约》,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95页。
    (34)(37)[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73页。
    (35)《国务卿卡斯致英国驻美公使内皮尔勋爵》,1857年4月10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44页。
    (36)《海斯总统否决〈限制华人向合众国移民法案〉的咨文》,1879年3月1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94页。
    (38)Mr.Seward to Mr.Burlingame,March 6,1862,Messag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Two Houses of Congress at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Thirty-Seventh Congress,Volume 1,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862,p.839.
    (39)孔华润主编、王琛等译:《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上,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282页。
    (40)Mr.Burlingane to Mr.George F.Seward,June 15,1864,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Affairs,Accompanying the Annual Message of the President to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Thirty-Eighth Congress,part Ⅲ,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865,p.426.
    (41)Mr.Burlingane to Mr.George F.Seward,June 15,1864,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Affairs,Accompanying the Annual Message of the President to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Thirty-Eighth Congress,part Ⅲ,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865,p.426~430.
    (42)中美《天津条约》,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89~90页。
    (43)中美《续增条约》,同治七年六月初九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261~263页。
    (44)《国务卿菲什给美国驻德大使班克罗夫特的指示》,1869年8月31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6~88页。
    (45)[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41页。
    (46)《美国驻华全权专员麦莲给国务卿马西的报告》,1854年11月19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3页。
    (47)《美国驻华全权专员巴驾给国务卿马西的报告》,1856年12月12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7~138页。
    (48)《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给国务卿卡斯的报告》,1858年2月13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55页。
    (49)《劳文罗斯对于美英商人所递公函的答复》,1869年7月17日,[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张汇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78~492页。
    (50)《布坎南总统在其第二个年度咨文里谈〈天津条约〉的缔结》,1858年12月6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0页。
    (51)[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张汇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21页。
    (52)Mr.Fish to Mr.Frederick F.Low,December 3,1869,Executive Documents Printed by Ord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1870-1871,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871,p.303.
    (53)《国务卿马西给驻华全权专员麦莲的命令》,1854年5月8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2页。
    (54)赖德烈:《美国在横跨太平洋移动》,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资料编译组编译:《外国资产阶级是怎样看待中国历史的》第1卷,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3页。
    (55)《布坎南总统在其第二个年度咨文里谈〈天津条约〉的缔结》,1858年12月6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0页。
    (56)《布坎南总统在其第一个年度咨文里谈修改〈望厦条约〉》,1857年12月8日;《布坎南总统在第三个年度咨文里谈中美〈天津条约〉的签订经过》,1859年12月19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51~152、171页。
    (57)《国务卿卡斯给驻华公使华若翰的命令》,1860年2月23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4页。
    (58)“列卫廉至喀斯函”,1858年6月15日,转引自蒋孟引:《第二次鸦片战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865年,第262页。
    (59)Mr.Burlingane to Mr.George F.Seward,June 15,1864,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Affairs,Accompanying the Annual Message of the President to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Thirty-Eighth Congress,part Ⅲ,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865,pp.428~429.
    (60)(69)《国务卿菲什给美国驻德大使班克罗夫特的指示》,1869年8月31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92、89页。
    (61)(64)Mr.Burlingane to Mr.George F.Seward,June 15,1864,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Affairs,Accompanying the Annual Message of the President to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Thirty-Eighth Congress,part Ⅲ,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865,pp.430、429.
    (62)(68)[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18、317页。
    (63)Frederick Wells Williams,Anson Burlingame and the First Chinese Mission to Foreign Powers,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12,pp.33、32.
    (65)Mr.Fish to Mr.Frederick F.Low,December 3,1869,Executive Documents Printed by Ord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1870-1871,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871,p.303.
    (66)刘广京:《19世纪后半期的美国与中国》,[美]欧内斯特·梅、小詹姆斯·汤姆逊编:《美中关系史论——兼论美国与亚洲其它国家的关系》,齐文颖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89页。
    (67)卿汝楫:《美国侵华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16~117页。
    (70)《劳罗斯给国务卿西华德的报告》,1868年11月25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5页。
    (71)[美]戴维·安德森:《帝国主义和理想主义:美国外交官在中国,1861-1898》,第120页,转引自杨生茂主编:《美国外交政策史1775-1989》,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6页。
    (72)Preface,Frederick Wells Williams,Anson Burlingame and the first Chinese Mission to Foreign Powers,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12,p.8.
    (73)(78)[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55、574页。
    (74)该款规定:“凡无故干预代谋国内治之事,美国向不以为然,至于中国之内治,美国声明并无干预之权及催问之意,即如通线、铁路各等机法,于何时、照何法,因何情欲行制造,总由中国皇帝自主,酌度办理。”中美《续增条约》,同治七年六月初九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263页。
    (75)《国务卿菲什给美国驻德大使班克罗夫特的指示》,1869年8月31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9页。
    (76)[美]马士、[美]宓亨利:《远东国际关系史》,姚曾廙等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第323页。
    (77)[英]季南:《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许步曾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页。
    (79)孔华润主编:《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上,王琛等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412、455页。
    (80)《田贝给国务卿谢尔曼的报告——关于美国对华贸易的状况和前景》,1898年4月3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05~406页。
    (81)(82)《国务院讨论美国商品对华出口的重要性》,1898年4月25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08页。
    (83)《柔克义关于对华贸易政策的备忘录》,1899年8月28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09~410页。
    (84)[美]韩德:《中美特殊关系的形成——1914年前的美国与中国》,项立岭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87页。
    (85)《田贝给国务卿谢尔曼的报告——关于美国对华贸易的状况和前景》,1898年4月3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05~406页。
    (86)[美]Sumuel Flagg Bemis(耶鲁大学外交史教授):《孤立主义的美国外交》,许绍昌译,《外交评论》1936年第5期。
    (87)《国务院讨论美国商品对华出口的重要性》,1898年4月25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08页。
    (88)《华盛顿邮报》,1898年6月2日,转引自[美]托马斯·G、帕特森等:《美国外交政策》上册,李庆余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276页。
    (89)杨生茂主编:《美国外交政策史1775-1989》,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7页。
    (90)中华民国外交部译:《美国与中国之关系:特别着重1944年至1949年之一时期》,美国国务院根据档案编辑,1949年,第10页。
    (91)Rockbill to Hay,August 3,1899,见[美]Tyler Dennett(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曾任美国国务部历史顾问):《中国门户开放政策的由来》,历樵译,《国闻周报》1934年第17期。
    (92)A.L.P.Dennis,The Anglo-Japanese Alli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Berkeley,California,1923,p.212.见桑毓英:《美国对华门户开放主义的由来》,《外交月报》1932年第6期。
    (93)Walter H.Mallory:《门户开放政策的再估价》,《新闻资料》1948年第171期。
    (94)Mr.Hay to Mr.Choate,September 6,1899,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with the Annual Message of the President Transmitted to Congress December 5,1899,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01,pp.132~133.
    (95)[苏]福森科:《瓜分中国的斗争和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杨诗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第156页。
    (96)[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62页。
    (97)《合众国总统致中国皇帝》,1900年7月23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24页。
    (98)Mr.Hay to Mr.Herdliska[Circular telegram],July 3,1900,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with the Annual Message of the President Transmitted to Congress,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03,p.299.
    (99)[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55~556页。
    (100)(103)《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年度咨文里谈美国参加八国联军和缔结〈辛丑条约〉问题》,1901年12月3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47~448页。
    (101)[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63页。
    (102)《海约翰谈美国在八国联军时制止德俄两国的“讨平”中国的行动》,1900年10月16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33页。
    (104)Tyler Dennett(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曾任美国国务部历史顾问):《中国门户开放政策的由来》,历樵译,《国闻周报》1934年第17期。
    (105)Tyler Dennett,Roosevelt and the Russo-Japanese War,Gloucester,Mass.:Peter Smith,1959,pp.135~136.
    (106)《柔克义关于对华贸易政策的备忘录》,1899年8月28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11页。
    (107)Tyler Dennett,The Open Door,Empire in the East,p.294,转引自杨桂和:《美国对华经济政策之演进与展望》,《复兴月刊》1937年第7期。
    (108)[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49、556、575页。
    (109)《海约翰在给保罗·达纳的密信里谈对华“门户开放”政策的目的与作法》,1899年3月16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
        
    
    
    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08~409页。
    (110)(111)(113)[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49、549、552页。
    (112)《国务卿海约翰给驻华公使康格的密码电报》,1900年11月19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83页。
    (114)《使美张荫棠致外部美谓日俄协约大碍中国主权美须早自为谋电》,宣统二年七月初三日,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8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349~4350页。
    (115)[美]Sumuel Flagg Bemis:《孤立主义的美国外交》,许绍昌译,《外交评论》1936年第5期。
    (116)Mr.Cleveland to Mr.Brown,July 27,1868,Messag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and Accompanying Documents,to the Two Houses of Congress at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Fortieth Congress,Part I,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869,pp.531~532.
    (117)《叭嘎至田贝函》,1888年3月7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末教案》第5册,中华书局,2000年,第191页。
    (118)《叭嘎致李佳白函》,1888年7月17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末教案》第5册,中华书局,2000年,第198页。
    (119)[日]信夫清三郎编,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问题研究所译:《日本外交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09页。
    (120)《康格致海函》,1900年11月28日,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刘心显、刘海岩译:《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有关义和团运动暨辛丑条约谈判的文件》,齐鲁书社,1984年,第57页。
    (121)《美国赴华专使柔克义的报告》,1901年11月30日,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刘心显、刘海岩译:《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有关义和团运动暨辛丑条约谈判的文件》,齐鲁书社,1984年,第3页。
    (122)“1902年9月9日中美修订商约会议记录第2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第158页。
    (123)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182~183页。
    (124)《吕盛伍三使致外部与美使议盐土两税归入附件电》,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7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232页。
    (125)“1902年9月27日中美修订商约会议记录第5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第161页。
    (126)(129)《鄂督张之洞致外部美约十六款太老辣请吕伍相机辩论电》,光绪二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6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188、3189页。
    (127)《致外务部电》,1903年10月1日;《奏中美商约遵旨画押折》,1904年1月1日,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上册,中华书局,1993年,第245、250页。
    (128)“1902年9月23日中美修订商约会议记录第6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第161页。
    (130)“1903年3月27日中美修订商约会议记录第9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第171页。
    (131)《外务部收商约大臣吕海寰、伍廷芳函》,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初二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1990年,第3535页。
    (132)“1902年9月9日中美修订商约会议记录第2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第158页。
    (133)“1902年9月27日中美修订商约会议记录第5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第161页。
    (134)《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第三个年度咨文中谈1903年10月8日于上海签订的通商条约》,1903年12月7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65页。
    (135)《德国和英国关于中国的协议》,1900年10月16日,《国际条约集(1872-1916)》,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出版,1986年,第208~209页。
    (136)《海约翰就1900年10月16日英德两国关于中国的协议致函德国大使》,1900年10月29日,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 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42-1918)》,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13页。
    (137)《英国和日本第一次同盟协定——关于中国和朝鲜的协定》,1902年1月30日;《英国和日本第二次同盟协定——关于中国的完整、东亚和印度的普遍和平和双方在这些地区的领土权利和特殊利益的协定》,1905年8月12日;《日本和法国关于亚洲的协定》,1907年6月10日;《日本和俄国政治专约》,1907年7月30日;《日本和美国关于太平洋地区通商及维护中国完整和贸易的换文》,1908年11月30日;《英国和日本第三次同盟协定——关于中国的完整、东亚和印度的普遍和平和双方在这些地区的领土权利和特殊利益的协定》,1911年7月13日,《国际条约集(1872-1916)》,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出版,1986年,第215、252、310、313、436、463页。
    (138)[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49~50页。
    (139)《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1年11月,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等编:《秘笈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401页。
    (140)见《九国间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1922年2月6日,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第218页。
    (141)[日]内田胜:《门户开放政策在中国》,严舍译,《中国研究》1937年第4期。
    (142)美国国务院根据档案编辑:《美国与中国之关系:特别着重1944年至1949年之一时期》,中华民国外交部译,1949年,第15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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