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史记》《汉书》等资料的记载,战国秦汉时期基层社会实行闾里什伍制度,已有不少学者论及[①]。但是里的户数、吏员设置以及权力体系等问题,学界尚有分歧。近年来新公布的一批秦汉简牍等资料[②],促进了该问题研究的进展[③]。这些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提升对秦汉聚落形态及乡里行政的认识。聚落的形态处于不断的演变过程之中,与国家的基层社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各地自然环境与风俗习惯等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将以《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为主要参考资料,结合其他相关史料,对秦里的拆并、吏员设置及乡里的权力体系等问题进行考察,以期深化关于秦汉乡里社会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斧正。 一、里的拆并 因资料缺乏,有关秦里的户数,以往只能依汉代的材料加以推测[④],《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保存有秦里户数的资料,有望推动相关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如: 1.•尉卒律曰: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1373 而勿予老。公大夫以上擅启门者附其旁里,旁里典、老坐之。∟置典、老,必里相谁(推),以其里公卒、士五(伍)年长而毋(无)害1405 者为典、老。毋(无)长者,令它里年长者。为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丁者为典、老,赀尉、尉史、士吏主1291 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毋(无)爵者不足,以公士。县毋命为典、老者,以不更以下,先以下爵。其或复,未当事 1293 戍,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令不更以下无复不复,更为典、老。1235 [⑤] 以上这则材料是关于县尉置里典、里父老的法律规定[⑥]。该简整理小组认为:“简文中所记卅户以上之里置典、老各一人,不足卅户者,与旁里共典、老。是知秦里的设置大致是以卅户为标准。”[⑦]里典、里父老等里吏员的设置是将里纳入到国家秩序中的重要标志,故从国家行政的角度讲,反映了秦里的设置以三十户为标准。 这在里耶秦简中亦有所反映,如简8-1236+8-1791载: “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从廿六户。”[⑧] 有学者推测这则材料中的“一邑”当指迁陵县城,“一邑二里”是说迁陵县城内有二里,也即迁陵县的都乡。[⑨]“一邑二里”共61户,则平均每里约30户。 当然,也存在其中一里户数多于或少于30户的可能性,因为材料1仅规定了里在30户以上者,才能置里典、里父老,不足者只能与它里共置里典、里父老,或者只置里典,说明当时多于或不满30户的里可能较为常见。里耶护城壕内出土“户籍简牍”、里耶秦简8-19等资料[⑩],就反映了当时里的实际户数以25户左右为常[11]。因此,材料1所反映的30户标准主要体现在吏员设置上,而非现实中对里户数规模的强制性限定。不过,《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出现了对里进行重新拆分与合并的法律条文,如: 2.▎诸故同里里门而别为数里者,皆复同以为一里。一里过百而可隔垣益为门者,分以为二里。□0466□出归里中、里夹、里门者,□车马,衷为门介(界),更令相近者,近者相同里。0944[12] 这则材料反映的是对户数规模较大里进行拆分的情况。所谓“诸故同里里门而别为数里者,皆复同以为一里”,是指曾经同里而被拆分成数里的,一律重新合并为同一个里。“一里过百”的“百”应当是指“百户”而言。对于重新合并后里户数超过百户,且可以“隔垣益为门者”,要分成二里。这里显然包含了两次对里的规划行为,关于第一次“别为数里”时的户数标准不甚清楚,是否与材料1所载的30户有关,也有待更多的资料加以佐证。第二次则明确规定了户数过百者要分为二里。从其后残存的简文来看,可能包含有具体的拆分办法。其中,“更令相近者,近者相同里”一句,后一“近者”二字可能是衍文。因为秦简一般对重复的字词,会使用重文符号。这段文字可能是规定在具体划分里时,要本着方便设置里门等基础设施与方便交通等目的,将相临近的人家分在同一里中。可见,在划分里的时候,既贯彻了户数的要求,又考虑到了里的外部形态等各种复杂情况,而采取了更加灵活政策。这则材料说明秦里具有很强的规划性,并以律令的形式加以贯彻和普及,虽然不同历史时期可能执行的具体标准不一,如这里对里户数的上限作了规定,即百户,但在将超过百户的里拆分为二里时,每里的具体户数并未明确规定,不过划分里的主要依据显然是户数以及维持里的基本形态(垣墙、里门等)及其封闭性等。 此外,也存在里的合并或迁徙现象,如里耶秦简16-9反映原来属于启陵乡渚里的17户被迁徙到了都乡[13]。关于渚里17户迁徙后是否仍保留渚里的建制与称谓,简文未曾言明,有学者推测:“渚里亦未见其他简牍记载,或是渚里民户迁徙后,渚里有所裁并。”[14]从迁陵县每里约25户左右的水平来说,渚里17户迁往都乡已经属于规模较大的迁徙了,存在为了统一规划管理而将其整体迁徙,甚至是合并的可能性。 材料1有关里典、里父老的设置还反映了当时可能存在一个行政里下辖若干自然里的情况。秦里不足30户的情况可能较常见,故此根据材料1,当里户数不足30户时,可能就要与它里共置里典、里父老。从国家行政的角度来说,这两个或若干拥有共同典和父老的里,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行政里下辖两个或若干自然里的格局。从而说明以往学术界认为秦汉时期基层社会组织的特点是里聚合一的观点,需要重新认识。从岳麓秦简的资料来看,秦基层社会行政组织单位和自然聚落之间的关系是多样的,具体由自然聚落的户数以及里的外部形态等因素决定。 上述材料反映秦闾里的户数规模实际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而且秦在构建基层社会秩序时,不止一次地对里户数做出了规划性的调整。无论是以30户为标准设置里吏,还是对里的合并与拆分,均反映了秦通过律令等手段对基层社会聚落形态进行了干预,主要目的是利用里的外部形态及其内部“比地为伍”的相互司察系统,建立基层社会秩序,从而达到加强中央集权和对地方社会控制的目的。材料2说明在重组与拆分里的过程中,不仅贯彻了户数的要求,而且必须兼顾里垣墙、里门等建造的实际需要,体现了秦对里外部形态的重视。材料1规定:“公大夫以上擅启门者附其旁里,旁里典、老坐之。”这与张家山汉简相关规定类似,如《二年律令·杂律》:“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15]岳麓秦简中还规定了黔首室与“廥、仓、库、实官”等的位置关系问题,如:“内史杂律曰:黔首室、侍(寺)舍有与廥、仓、库、实官补属者,绝之,毋下六丈。它垣属焉者,独高其侍(置)。不1266从律者,赀二甲。1274”[16] 由此可见,秦对里的户数及外部形态作了详细规定,伴随着这种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实施,必将促进基层聚落闾里化的进程。与里户数存在差异一样,全国范围内非闾里化的聚落也必然存在,这说明秦政与秦制的努力目标和现实之间存在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闾里化的聚落肯定是当时聚落形态发展的主要趋势。 二、吏员设置 里吏员的设置与里的规模有直接关系,里耶秦简的相关材料对此亦有反映,如简8-157: 3.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Ⅰ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Ⅱ尉以从事。敢言之。Ⅲ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卻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Ⅰ(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Ⅱ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壬手。Ⅲ[17] 这条材料反映了迁陵县在驳回启陵乡除士五(伍)“成”为成里里典的请求时,指出在二十七户已有一典的情况下,再除“成”为典,是没有律令根据的。这里提及的除里典所应依据的律令很可能就是材料1的相关规定,也说明了户数是里吏员设置的重要标准之一。令人疑惑的是,在成里已有一典的情况下,为什么启陵乡夫仍然上报迁陵县成里里典缺,请求除“成”为里典呢?从迁陵县驳回启陵乡的请求看,一里设置两个里典与律令规定不符。那么,这是否反映了启陵乡夫对里吏员设置的相关律令及规定并不十分熟悉?是否反映了秦闾里制度在这里仍然处于初始的推广阶段?答案可能是肯定的,不过需要更多的资料加以证实。 材料1“尉卒律”是关于县尉除授里吏员的律令规定,主要涉及“里典”与“里父老”。杨振红先生推测县除吏的基本程序:“由乡等部门提出除吏的方案,上交到尉,由尉根据法律进行审核,决定如何任用,将其上交到县丞,由县丞返回提交部门。”[18]材料1谈及对违反律令除授里典、里父老的处罚时指出,要“赀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基本上反映了县廷除授吏员的主要责任人及基本程序。 具体到里典、里父老的任命程序,首先“必里相谁(推)”。《春秋公羊传》载:“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汉何休解诂曰:“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19]何休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秦汉时期的情况,所谓“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与“必里相谁(推)”的精神是一致的,看来在里吏除授上,应当还包括里内的推选这一程序。 里典、里父老的除授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其一为年龄,即年长者,这一制度可能为汉代所继承,如《汉书·高帝纪》:“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20]关于县乡三老与里父老的区别与联系,这里不拟作过多论述,但他们的选拔都有年龄标准,且可能十分严格,材料1所谓“毋(无)长者令它里年长者”就是这一标准的具体表现。不仅里父老的任职条件有年龄的严格要求,而且同样适用于里典。这可能说明基层社会原有的家族等自然社会秩序已经通过基本吏员的选拔与任命被纳入到国家的行政体系之中。材料1规定当不满30户的里或本里内无年长者,最终不得不与它里共典、老或者从它里选任典、老时,就更加体现了国家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对原有的家族等自然社会秩序的控制与调整。对于为它里典、老者,还有附加的条件,即“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其中,“毋敢以丁者”,整理小组注曰:丁者,“是指傅籍之后的成丁。‘毋敢以丁者’,即毋敢以丁者为典、老等省略,或许是因为丁者经常需要离开乡里服各类徭役,所以不能留在里中担任典、老。”[21]而为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就涉及到了里吏选拔任命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即被推选者的身份等级或爵位条件。 里典与里父老选拔与任命的第二个重要条件是被推选人的身份等级。秦自商鞅变法起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二十等爵位制度。秦及西汉初期的职官制度与二十等爵位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杨振红先生指出:“秦及西汉时期的官僚体系是由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和以石数标称秩级的禄秩系统共同构成的,它们又与二十等爵系统共同组成支撑秦汉官僚政治社会的三个支架。其中,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是核心和基准系统,其他两个系统均是从这一系统衍生发展演变而来,三者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22]也就是说,秦西汉初期以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为基本参照坐标,不同秩级的职官与二十等爵制的爵级有着一定的对应关系,这是对于级别较高的官吏而言。对于里典与里父老这种社会最基层的小吏,亦有严格的身份性要求,即所谓“以其里公卒、士五(伍)”。 关于“公卒”与“士伍”的联系、区别,及他们的社会等级、地位等情况,学界尚有争议,但他们均在二十等爵之外,属于无爵人员。材料中所谓“毋爵者”,实际上就是指“公卒”和“士伍”[23]。也就是说,材料反映了秦时以无爵的“公卒”或“士伍”来担任里典与里父老。材料3所反映的启陵乡请求迁陵县任命为成里里典的“成”,其身份就是“士伍”,正是该制度一个极佳的例证。只有在无爵者,即“公卒”和“士伍”不足的情况下,才允许任命“公士”,即二十等爵制中的第一级爵,且不允许其任职于它里。如果将里吏任命的范围扩大到“公士”这一级,仍然出现了“县毋命为典、老者”[24]的情况,那么就只能继续扩大侯选者的范围,以先下爵的顺序,任命拥有“不更”爵位以下的人。与除授为它里典、老,“毋敢以丁者”一样,任命拥有“不更”以下爵位者为典、老时,亦有相当复杂的限制因素,如所谓“其或复,未当事戍,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令不更以下无复不复,更为典、老”,也就是说涉及到是否免除徭役、自给能力等。 由此可见,对于出任里典、里父老这些最基层的小吏而言,其身份性要求,首先是无爵的“公卒”与“士伍”;其次是二十等爵的第一级“公士”;最后才扩展到第四级“不更”以下。所谓“不更”,《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唐颜师古注“不更”曰:“言不豫更卒之事也。”[25]可能就是指材料1中“其或复,未当事戍”者。里典与里父老的任命出现了不同级别的身份等级限制,可能是与里内居民身份性特征,即爵位的较大差异及变化性有关,也说明秦里吏的选拔与任命充分考虑了现实条件,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与方案。 那么,“不更”作为里典、里父老任职身份等级限制的基本条件,是否具有“五大夫”作为官爵起始爵位的标志性意义呢?《商君书·境内》:“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公爵”,高亨先生注曰:“公爵,对军爵而言,如行政官吏的爵位与不任官职的人的爵位等是,只有军爵不在其内。”[26]也就是说将公爵第二、三、四级的人编入军队以后,统一称为“卒”。从这可以看出,第四级的“不更”以下至第二级“上造”是被作为一个序列等级看待的。而无爵者的“公卒”与“士伍”自然不能与有爵者相提并论。这正与最基层的小吏——里典、里父老推举的爵位等级规定是一致的。可以说,爵制的最下层也存在显著的序列等级差异,以进行社会身份的区分及建立系统完善的身份性等级社会。“不更”以下等级人员除吏的情况: 4.置吏律曰:县除有秩吏,各除其县中。其欲除它县人及有谒置人为县令、都官长、丞、尉、有秩吏,能任 1272 者,许之∟。县及都官啬夫其免徙而欲解其所任者,许之。新啬夫弗能任,免之,县以攻(功)令任除有秩吏∟。1245 任者免徙,令其新啬夫任,弗任,免。害(憲)盗,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许之。1247[27] 5.置吏律曰: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1396 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岁以上备员,其新黔首勿强,年过六十者勿以为佐∟。人属弟、人复子欲为佐吏。1367[28] “害盗”,《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整理者注:“即憲盗,憲从害得声,故二字可通。憲盗是一种负责抓捕盗贼的小吏。”[29]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30]《内史杂》:“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盗。”睡虎地秦简整理者注:“憲盗,据简文,系一种补‘盗’的职名……‘憲’字《说文》云‘害省声’,故与‘害’字通假。”[31]“憲盗”,应该就是材料5所谓的“小佐毋(无)秩者”的一种。县内除授这种“小佐无秩者”,“各除其县中”,即以本地人充之。其爵位标准,与里典、里父老一致,即“不更以下到士伍”,其区别是里典、里父老首先以无爵的“公卒”和“士伍”担任,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才允许任命“公士”,及“不更”以下的爵位者,且其顺序是先以下爵,显示了是否拥有爵位的价值及影响。材料5反映除“小佐无秩者”,在“不更”以下到“士五”人员不足的时候,以君子子、大夫子等较高爵位拥有者之子来替代。此外,还以“小爵”“公卒、士伍子”年十八岁以上者作为备员。所谓“小爵”是指尚未傅籍的爵位拥有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规定:“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32]刘敏先生认为:“小爵与拥有者是否傅籍成年有关,而傅籍成年不仅与年龄,还与身高发育有关。”[33]暂置其细节不论,“小爵”与“公卒、士伍子”年十八岁以上者是构成了县除“小佐无秩者”的第三梯队。将“小佐无秩者”与“里典”“里父老”的除授结合起来看,秦在确保身份等级的前提下,设计了周密的吏员除授方案,以确保相关吏员不至于出现空缺,这与秦以“吏”治天下的精神密切相关。 根据刘劭《爵制》及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相关记载,朱绍侯先生认为汉初二十等爵制可以分为四等。[34]即侯级、卿级、大夫级和士级,其中关于士级爵,刘劭说:“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35]这与岳麓秦简所反映的情况类似,“不更”“簪袅”“上造”“公士”确实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等级序列。其与无爵的“公卒”和“士伍”有区别,但在县除“小佐无秩者”“里典”“里父老”时,在一定的限定条件下是等同看待的,从而反映了秦西汉初年爵级与基层社会小吏任命之间有严格且复杂的对应关系。 除了对被除授吏职者身份的要求,里典、里父老还要有一定的文字处理能力,故此材料1“尉卒律”规定,所有侯选者应“无害”。《汉书·萧何传》:“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颜师古注引苏林曰:“无害,若言无比也。一曰,害,胜也。无能胜害之者。”颜师古曰:“害,伤也,无人能伤害之者。”[36]陈直先生认为是“精通律令文而不深刻害人”[37]之义。对于文书行政的秦汉帝国而言,阅读与处理文书应该是选拔官吏的一项最基本的业务与技能要求。 三、吏员构成 秦汉时期,里内供职者有里典(里正)、里父老、田典、里监门、伍长、社宰、里祭尊等[38]。在这众多职位中,秦时经县廷正式任命的吏员可能仅有里典和里父老。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睡虎地秦简和岳麓秦简出现的“老”应该是“里父老”,而非“伍老”或“伍长”。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 6.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傅律。[39] 不少学者已经指出这里的“老”,应当是指“里父老”,而非“伍老”。如邢义田先生认为:“秦简中‘典、老’的‘老’以作‘父老’解较为妥当。”[40]林甘泉先生、卜宪群先生亦赞成此意见。[41]不过,目前仍有学者坚持“伍老”说,其文献依据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秦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王因使人问之何里为之,赀其里正与伍老屯二甲。……今乃赀其里正与伍老屯二甲。”陈奇猷校注曰:“谓罚其里正与伍老皆二甲。”[42]邢义田先生已经指出这是涉及伍老的一条孤证,[43]杜正胜先生认为:“伍老盖即父老。”[44]《韩非子》这条材料正是关于里内吏员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学者多将“伍老”连读,故造成秦汉时期伍有“伍老”的困扰,实际上,“伍”与“老”应当逗开,二者为并列关系,“伍”为伍长,“老”为里父老之谓。出土秦简对此多有反映,如岳麓秦简: 7.主匿亡收、隶臣妾,耐为隶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各与其疑同灋,其奴婢弗坐,典、田1965典、伍不告,赀一盾,其匿□□归里中,赀典、田典一甲,伍一盾,匿罪人虽弗敝(蔽)(埋),智(知)其请(情),舍其室,2150-1+2150-2[45] 8.•金布律曰:……典、老、伍人见及或告之而1288弗告,赀二甲。……1233 [46] 9.老为占者皆(迁)之。舍室为里人盗卖马、牛、人,典、老见其盗及虽弗见或告盗,为占质,黥为1226 城旦,弗见及莫告盗,赎耐,其伍、同居及一典,弗坐。J42 ……[47] 材料7“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赀典、田典一甲,伍一盾”,材料8“典、老、伍人”等,均与《韩非子》“赀其里正与伍老屯二甲”属于类似的表述,引起争议的材料6“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亦是将“老”与“伍人”分别而言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出土秦简律令关于“伍”和“伍人”表述的含义可能存在区别,如材料7赀“伍一盾”,同为岳麓秦简的材料8则为赀“伍人”二甲。秦实行什伍制度,伍有伍长,而伍长之责任应与伍人不同。“伍人”的含义在秦简中有明确的律令规定,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48]“伍”“伍人”分言之,则很可能“伍”是指“伍长”而言。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律曰‘与盗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整理小组注:“伍,即伍人。”[49]有学者指出:“本简中整理小组对‘伍’的解释扩大了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伍’仅指四邻之长‘伍老’,非如注释所言指人数较多的‘伍人(四邻)’。”[50]这里认为“伍”的解释不应扩大至伍人(四邻)的认识是对的,但将“伍”解释为伍老,恐不确。 材料9亦涉及典、老、伍所应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伍、同居及一典,弗坐”一句,“一典”,整理者注:“或是一典所管辖之人的省称,《尉卒律》规定三十户置一典。”[51]如果此说不误,则这里的“伍”就应当是指“伍长”,而非“伍人”,因为“一典之人”已经将“伍人”包括在内了。故材料9中的“老”只能是“里父老”,而不能是与伍长相当的“伍老”了。 通过上述论证,可知相关秦简所涉及的“老”当指“里父老”,而非“伍老”。因为里父老要推选“耆老有高德者”担当,且立足于秦汉基层社会存在二元化权力体系,故此有学者强调里父老的非里吏性身份特征,虽然赞同“父老”这一称谓确实存在,但认为《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所涉及的“父老单”是里部自治组织团体,里父老并不是里吏。从睡虎地、岳麓、里耶秦简等相关记载分析,里父老所承担的具体职务与里典可能有所差别,但从选拔条件、任命程序、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看,其是国家在基层社会正式任命的小吏无疑。从中也可以看出,秦政与秦制在乡里建立的权力体系结构是以中央集权为目的,试图建立从中央到基层社会的一元化权力体系结构。在这种权力体系结构建立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与乡里原有自然社会秩序的冲突与协调。如“春秋战国国家乡里基层政权是在具有宗法血缘关系的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瓦解的基础上建立的,它不可避免地还要在形式上依赖于乡里社会流传久远的自然社会秩序,但是从春秋战国的历史实际来看,乡里政权的权力体系是一元化的,还没有出现典型的分割国家政权的其他权力体系。”[52]岳麓秦简所反映的里父老选拔与除授制度正是对春秋战国乡里基层社会政权体系结构的继承与发展。当然,在秦汉数百年间,乡里政权的权力体系肯定会出现变动,呈现为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这一过程及推动原因是什么?还需要在更加丰富的材料基础上,详加分析。 还有一个关于“田典”的问题。材料1“尉卒律”仅涉及里典、里父老的任命,但并未涉及田典。相关材料及研究成果表明田典确实要参与处理里内事务,但在行政上应隶属于田啬夫。由此可见,田典的任命与由乡提起请求而经县尉及县丞、令正式批准的里典、里父老有区别,可能有着自己单独的一套程序,反映了田典——田啬夫系统与里典——乡系统在吏员选拔与除授程序等制度上的差异,二者可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然,由于目前并未见到与田典的选拔与除授程序直接相关的材料,对其程序仅是根据里典、里父老的材料做出的推测,故此,还需要发掘更多的材料来加以论证。 四、余论 为了强化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春秋战国时期起,各国纷纷开始实行里制。里的外部形态相对比较规整,有里门、围墙、道路等基础设施。商鞅变法后,秦逐渐完善和强化了里制,并与什伍制度密切配合,满足了强化中央对基层社会控制的需要。 伴随着秦的统一进程,里制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从出土秦简等资料看,其曾多次对里的规模进行调整,调整的主要依据是里内居民的户数,但除此之外,还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就是要保证里的形态不被破坏。里的拆分与合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里吏员设置的需要,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里吏员的设置与行政效率趋于合理化。这在岳麓秦简中,就是“尉卒律”对里典和里父老设置条件的繁杂规定。也就是说,秦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与改造,是尽最大的努力使聚落形态闾里化。由于自然环境、社会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区域差异,不同地区的聚落形态肯定会存在多样性的特征,因此里本身的规模和具体形态也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里制在以“法治”和“吏治”为最高原则的秦疆域内的推广与普及。质言之,虽然因区域差异可能存在多样化的聚落形态,但闾里化的聚落作为秦政和秦制追求的根本目标,肯定是当时聚落形态的发展趋势和主要模式之一。 秦在基层社会采用里制,主要是为了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这也反映在里吏员的设置上。从岳麓简“尉卒律”看,里父老和里典一样,是经过县廷正式任命的里吏员,并与里典一样承担里的治理等法律责任,故此,其不可能是里内代表民间社会秩序的力量所在。尤其是在里的规模达不到设置里典和里父老时,出现一个行政里下辖至少两个自然里的情况,更是对里内家族等自然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当然,也应该看到对里典、里父老年龄的严格要求,可能正是对乡里自然社会秩序的一种吸收和协调。但是,秦的基层社会政策显然是一元化的控制与治理模式,是要达到以中央集权为最终目的的直接控制。故此,也可以说秦聚落形态闾里化的进程,是它建立基层社会一元化控制与治理模式的直接反映,二者是外在形式与内在本质的关系。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秦及西汉初年,仍然是一个身份等级比较显著的社会,虽然底层社会可以通过军功等手段往上层流动,但各阶层内部所对应的各种权益是固定的,这突出表现在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及二十等爵位系统与官吏除授及秩禄等级等相对应的关系上。从岳麓秦简“尉卒律”“置吏律”来看,基层社会的小吏,尤其是一些无秩级小吏的除授,主要局限在二十等爵制的“不更”以下,其具体对应关系还有各种差异,但与刘劭对二十等爵四级分等的“士”级相对应,应不属于巧合,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性与制度性原因。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社会阶层的划分上,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责任与权益自不相同。二十等爵制的社会分层作用,主要是通过其与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对应关系来实现的,除此之外,其主要作用是构建一个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等级社会。古代社会存在明显的阶层划分,但这种划分又不能大到使社会彻底断裂的程度,只有二者达到一个合理点,才能使社会稳定地向前发展。具体到秦及西汉初年,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与二十等爵制系统就主要起到了社会分层与弥合及避免社会分层产生断裂的作用。 [本文为第58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资助编号:2015M580178)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符奎(1981— ),男,河南省淮滨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博士后。 致谢:本文的写作得到了卜宪群先生的指导。论文初稿曾提交给2016年11月在首都师范大学举办的“第二届简帛学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究讨会”,得到了与会诸先生的批评与指正。匿名评审专家亦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特此表示感谢! 注释: [①]参见臧知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试探》,《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马新、齐涛:《汉唐村落形态略论》,《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 [②]如张家山汉墓竹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的公布,以及河南省内黄县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的发现等。 [③]参见孙家洲:《从内黄三杨庄聚落遗址看汉代农村民居形式的多样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王彦辉:《秦汉时期的乡里控制与邑、聚变迁》,《史学月刊》2013年第5期;金秉骏:《汉代聚落分布的变化——以墓葬与县城距离的分析为线索》,《考古学报》2015年第1期。 [④]如《诗·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毛传:“里,居也。二十五家为里。”《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五十家而为里。”《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诂:“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礼记·杂记下》:“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郑玄注引《王度记》:“百户为里,里一尹。” [⑤]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15~116页。 [⑥]参见杨振红:《秦汉时期的“尉”“尉律”与“置吏”“除吏”——兼论“吏”的属性》,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33~341页。 [⑦]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65页。 [⑧]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97页。 [⑨]晏昌贵、郭涛:《里耶简牍所见秦迁陵县乡里考》,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10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48页。 [⑩]参见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沈刚:《里耶秦简所见民户簿籍管理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4期。 [11]参见符奎:《秦汉闾里户数初探》,《中国农史》2016年第1期。 [1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92~193页。 [1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22页。 [14]晏昌贵、郭涛:《里耶简牍所见秦迁陵县乡里考》,第154页。 [1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3页。 [1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6页。 [1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94页。 [18]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第110页。 [19]汉公羊寿传、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宣公十五年》,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287页。 [20]汉班固撰:《汉书》卷一《高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3~34页。 [2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66页。 [22]杨振红:《秦汉官僚体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及其意义——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一》,《文史哲》2008年第5期,第89页;收入氏著:《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第33页。相关研究情况还可参考杨振红先生《吴简中的吏、吏民与汉魏时期官、吏的分野——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二》一文,载《史学月刊》2012年第1期,第23~34页;收入氏著:《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第73~103页。 [23]参见整理者注,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66页。 [24]整理者注:“据前后文意,知‘毋’为衍文。”(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66页)这里“毋”亦当为“无”义,与“毋(无)爵者不足,以公士”构成递进关系,即在无爵者不足的前提,可以任命公士为里典或里父老,如果这样县廷仍然没有合适的任命为里典或里父的人选,就以先下爵的顺序,任命不更以下爵位的人为里典或里父老。如果将“毋”视为衍文,则整句无法构成递进关系,逻辑关系也不顺畅。因为县以先下爵的顺序任命不更以下的人为里典或里父老的前提条件是无爵者和公士都不足。如果无爵者与公士中已有满足条件的人,则县廷任命不更以下者就无从谈起。 [25]汉班固撰:《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9~740页。 [26]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7页。 [2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36~137页。 [2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37~138页。 [2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71页。 [3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93页。 [3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3页。 [3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8页。 [33]刘敏:《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第98页。 [34]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读后——兼论汉代爵制与妇女的关系》,《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 [35]晋司马彪撰、梁刘昭注补:《续汉书》第二八《百官志五》,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31页。 [36]汉班固撰:《汉书》卷三九《萧何传》,第2005页。 [37] 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59页。 [38]参见张信通:《秦汉里治研究》,河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91~152页。 [3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7页。 [40]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载氏著《秦汉史论稿》,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第221页。 [41]林甘泉:《秦汉帝国的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载氏著《中国古代政治文化论稿》,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91页;卜宪群:《春秋战国乡里社会的变化与国家基层权力的建立》,《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75页。 [42]陈奇猷校注:《韩非子新校注》卷一四《外储说右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15~818页 [43]邢义田:《秦汉史论稿》,第220页。 [44]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第219页。 [4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39~40页。 [4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09页。 [4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35~136页。 [4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6页。 [4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8页。 [50]戴世君:《云梦秦律新解六则》,《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第100页。 [5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71页。 [52]卜宪群:《春秋战国乡里社会的变化与国家基层权力的建立》,《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6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