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据里耶秦简,秦洞庭郡迁陵县的粮食来源主要包括本县田租、公田产出、外县输入三部分。迁陵县对个体人员的粮食支出分为供给、出贷两类,供给的对象包括官吏、戍卒、刑徒及刑徒的婴儿、冗作等,出贷的对象则主要是戍卒。与迁陵县的田租收入相比,仅官吏及刑徒的口粮年支出量就颇为巨大。仓、司空、田官、尉官、启陵乡及贰春乡是迁陵县支付上述人员粮食的机构,这些支出机构与支付对象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受支付对象的所属机构及工作地域制约。某些特定岗位的官吏负责粮食支出行动,多数情况下见有禀人协助进行粮食支出,至少有一部分禀人是由刑徒包括女性刑徒隶妾来担任的。 [关键词] 里耶秦简;迁陵县;粮食 秦国重农战,这使得粮食的收支成为秦政府的重要工作,不仅关涉到秦的经济运行,还影响了秦的一系列统治政策的实行。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使我们对秦国粮食的收支情况及运行机制有了一定的认识。[①]不过,因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相关材料多为一般性的法律制度规定,这使得我们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是框架式的,涉及细节的地方往往语焉不详。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中,[②]有大量记载秦代洞庭郡迁陵县粮食收支的公文,大大丰富了我们对秦代县级政府粮食收支情况的认识。学界对与粮食收支相关的田租征收方式、廪给方式、廪给机构、廪给对象等问题已经有过讨论,[③]一些细节问题渐趋清晰,但也有部分结论还可进一步商榷或补充。下面,我们就围绕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的粮食收支问题做一些初步的讨论。 一 迁陵县的粮食收入 从里耶秦简来看,迁陵县的粮食收入主要存在三个渠道:本县田租、公田产出及外县输入。 (一)本县田租 里耶秦简中有秦迁陵县田租征收情况的记录: (1)迁陵卅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一亩】,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斗】;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里耶秦简8—1519)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六百七十七石。(里耶秦简8—1519背)[④] 这枚简记录了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迁陵县及所辖三个乡启陵乡、都乡、贰春乡的垦田情况、征收田租的数量及迁陵县编户民的户数。迁陵县的田亩数及田租数出现了两组数字,一组是52顷95亩与677石,[⑤]一组是70顷42亩与910石。那么哪一组是迁陵县编户民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开垦田地的数目及缴纳田租的数量呢?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校释》认为52顷95亩、677石是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迁陵县恳田、田租总数,70顷42亩、910石是包含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在内的历年数据的合计。[⑥]这一看法有个问题难以解释,即为什么相比于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先前年度的垦田数如此之少。《校释》怀疑司空厌等垦田不力可能是先前垦田数过少的原因。[⑦]相关记载如下: (2)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削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里耶秦简8—755+8—756+8—757+8—758)[⑧] 例(2)简中司空厌负责的垦田由田徒进行,因此是对公田的开垦,[⑨]这不能作为始皇三十五年(前212)与之前垦田数及田租数有巨大差异的原因。叶山认为70顷42亩与52顷95亩相比多出的田亩数17顷47亩是国家拥有的土地,包括公田及提供戍卒补给需求的田。[⑩]如多出的土地为公田,理论上全部产出都应归官府,而实际上我们看到迁陵县从这部分土地仅收益了233石田租,因此这一说法也有问题。 出土秦汉数学文献中屡见“舆田”、“税田”二词,“舆田”中的“舆”字或释为“给予”,[11]或释为“登载”,[12]或释为“全部”。[13]“税田”或认为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农耕地即公田,[14]或认为指应税之田,而非公田。[15]从现有材料来看,税田呈现以下特征: 1.“税田”与“舆田”或田亩总数有时成对出现,且成对出现时比例较为固定,如: (3)禾舆田十一亩,【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术)曰:倍二百六十四步为……(岳麓书院藏秦简《数》1654)[16] (4)田多若少,藉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岳麓书院藏秦简《数》0939)[17] (5)广百廿步,纵百步,成田五十亩。税田千步,廿步一斗,租五石。(北大藏秦简8—023)[18] 例(3)(4)中的税田占舆田或田亩总数的1/10,例(5)中税田占田亩总数的1/12。 2.税田产出100%作为田租。[19] 我们同意彭浩的意见,税田是应税之田。秦代按一定税率,或为1/10,或为1/12,把粮田总面积中的一部分作为“税田”,征取其全部收成。[20]例(1)简中的“卌一亩”,《校释》前言部分释为“卌二亩”,[21]正文部分未释,留有两个空格,表明该位置有两个字未释,[22]叶山释为“卌一”。[23]检之图版,该处有三个字,前两个字从图版看叶山的说法更为可信,最后一个字在简的末端紧贴简的边沿,字迹模糊,不过从字形轮廓及文意来看,《校释》前言部分释为“亩”是可行的。可补充的是以“垦田舆”数52顷95亩除以4顷41亩,恰好是12倍余有3亩,这与北大藏秦简数学文献所载税田与田亩总数的比例相合。这绝非巧合,恰好证明这三个字应释为“卌一亩”,“垦田舆”52顷95亩也相当于数书中的“舆田”数或田亩总数。 “亩一石五【斗】”的“斗”字模糊,但轮廓尚存,于文意也比较合适。《校释》前言部分在“斗”后又补“少半斗”三个字,[24]然而检之图版,未见到这三个字的痕迹,故不从。如税田数为4顷41亩,那么以田租数677石除之,税田每亩收租1石5斗4升,而简文取1石5斗,是个精确到斗的约数,与后文每户收租精确到升不同。例(1)简要统计税田每亩的收租数,其目的应是为了考课的需要,检验收取的田租是否存在败程、希程、遗程等问题。[25]而出土秦汉数学文献中田租的标准即“程”一般是以“某步一斗”的形式出现的,[26]1石5斗正合16步1斗,因此,将每亩收租1石5斗4升约写为1石5斗,除了记数简便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为了方便与“程”进行比较的需要。 基于对税田的解释,我们同意将“舆”字读为“举”,释为“记载、登录”。“舆田”是指记录在册的田,大概即国家授予编户民的田。[27]“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指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迁陵县所垦之田记录在册有52顷95亩,相当于数书中的“舆田”数。这些田地的田租为677石。 以此推之,多出的田亩数17顷47亩可能与“舆田”不同,是其它性质的土地。我们推测可能有两个来源。一方面,可能包括编户民新开垦的尚未登记的荒地。我们在里耶秦简中看到编户民新开垦土地的记载,如: (6)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憗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桑田。(里耶秦简9—14)[28] (7)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书:高里士伍吾武【自】言: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藉以为田。典槾占。(里耶秦简9—2350)[29] 这部分新开垦的土地有的会载入记载编户民授田数量的田籍,有的则可能未及载入田籍。汉初的张家山汉简有如下记载: (8)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243)[30] 县道官吏要在五月十五日以前将该年县道的垦田情况上报二千石官。如秦代与之规定相同,至少例(7)所记编户民新开垦的田地不能上报给郡。迁陵县也因此不能将其置于当年的田籍中,而要等到下一年才能登记入册,否则年末统计并上交的垦田数与田租数会与郡所掌握的田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另一方面,可能包括编户民从公田假借而来耕种的土地。秦存在将公田借给编户民耕种的情况,裘锡圭早曾有过论述,[31]岳麓书院藏秦简《数》842简及《学为伪书案》等新出材料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32]这部分田地并非官府按爵位授予的,因此应该不会计入田籍。 上述两种田地虽不计入田籍,但应该会另行造册,且也要征收一定的田租。考虑地力等因素的影响,这部分田地征收田租的比率与编户民所受田地征收田租的比率大体相当。这部分田地与编户民所受田地征收的田租相加,就是迁陵县一年从编户民身上得到的田租收入,即910石。当然,这是指粮食方面的田租,刍槀之类是要另外计算的。 (二)官田产出 裘锡圭指出,秦存在大量的由官府经营的农田,以隶臣一类人作为重要劳力。[33]里耶秦简对此有所印证。迁陵县田官也拥有官田,如: (9)卅年二月己丑朔壬寅,田官守敬敢言之 官田自食簿,谒言泰守府□ 之。(里耶秦简8—672) 壬寅旦,史逐以来。尚半。(里耶秦简8—672背)[34] 据例(2)简,这些由田官管理的官田至少一部分由田徒耕种,其性质应是公田。目前对田官这一机构的性质还有不同认识,或认为田官是都官,[35]或认为田官是县的下属机构,[36]我们同意后者,由此,田官的产出要上交迁陵县。[37] 迁陵县还有一些由司寇及戍卒耕作的土地,如: (10)【尉】课志:卒死亡课,司寇田课,卒田课。凡三课。(里耶秦简8—482)[38] 司寇所耕田地的性质还不能遽定,[39]而戍卒耕种的田地则可能也是田官的田地。我们在里耶秦简中见到田官供给戍卒口粮及借贷给戍卒粮食的记录,如: (11)径廥粟米一石八斗泰半。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田官守敬、佐壬、禀人出禀屯戍簪褭襄完里黑、士五(伍)朐忍松涂增六月食,各九斗少半。令史逐视平。敦长簪褭襄坏(褱)德中里悍出。壬手。(里耶秦简8—1574+8—1787)[40] (12)卅一年六月壬午朔丁亥,田官守敬、佐、禀人出貣罚戍簪褭坏(褱)德中里悍。令史逐视平。手。(里耶秦简8—781+8—1102)[41] 正是因为这些戍卒在田官从事了耕作劳动,所以田官供给其粮食以保证其日常生活,否则田官没有理由供给戍卒粮食。但就像在田官工作的刑徒所有权仍属于仓或司空一样,[42]这些在田官工作的戍卒所有权也仍属于尉官,所以对尉官进行考课时会考察戍卒的耕田情况。 有学者认为迁陵县田啬夫还掌管一部分未授予百姓的田地,这部分田地从性质上来考虑也是公田。[43]而从里耶秦简看,田啬夫掌管的田部属于管理部门而非经营部门,司空、仓所掌管的徒隶在派发时派遣到田部的很少。[44]这部分徒隶在田部的任务恐非耕田。也就是说,即使田啬夫掌管了一部分未授予百姓的田地,也是不安排徒隶耕作的,除了租给百姓收取田租,是没有其它粮食收入的。 因此,就迁陵县来说,公田产出主要是田官的产出。不过,秦迁陵县公田的规模现在还不能完全确定,且其耕种情况也在变化。如据上述例(2)简所载,迁陵县司空啬夫“厌”在始皇二十六年(前221)至始皇二十八年(前219)未派遣田徒耕作公田,这一行为虽后来得到了纠正,但至少在始皇二十六年(前221)至始皇二十八年(前219)迁陵县公田的耕种规模相比后来应该较小。 (三)外县输入 迁陵县还有一部分粮食是从外县输入的,如: (13)□沅陵输迁陵粟二千石书。(里耶秦简8—1618)[45] 沅陵也是洞庭郡的属县,该简记录沅陵县曾输送给迁陵县粟2000石。这很有可能是因为迁陵县年支出粮食数量较大,田租及公田产出无法满足需求造成的。 二 迁陵县的粮食支出对象及数量 (一)迁陵县粮食的供给与出贷 蔡万进指出:秦国仓储粮食的支出用项包括出给官禄、军粮、刑徒口粮、驿站传食与牛马的饲料、遗粮为种等,其中的官禄支出包括禀给在本县工作的朝廷属官和宫廷人员、有秩吏、月食者等。[46]沈刚归纳了里耶秦简中所记国家的廪给对象,包括刑徒、官吏、罚戍、居赀、冗作、屯戍、更卒等。[47]平晓婧、蔡万进认为里耶秦简中存在“出禀”、“出贷”、“出食”等三种粮食发放方式,并分别统计了发放对象。[48]从粮食支出的类别来看,“出食”也属于粮食的供给,因此,迁陵县的粮食支出有供给、出贷两种方式。发放对象方面,我们做了进一步的统计,供给对象大体包括官吏、戍卒、刑徒及刑徒的婴儿、冗作等,出贷的对象则主要是戍卒。官吏见有县丞、乡啬夫、发弩啬夫、牢监、令史、仓佐、库佐、乡佐等,刑徒见有城旦、舂、隶臣、隶妾、白粲等,戍卒则包括屯戍、更戍、谪戍、罚戍、居赀、赀贷等不同的类别。[49]详见附表1。 附表1 迁陵县粮食支付对象及对应支出机构统计表
(二)迁陵县的粮食支出数量 由于资料有限,迁陵县每年要支出多少粮食我们还不能完全得出结论,但迁陵县官吏及刑徒的口粮支出却可以据里耶秦简做出推测,仅这两项的支出就颇为巨大。 1.迁陵县官吏的口粮支出 里耶秦简记载了某年迁陵县官吏的数量: (14)迁陵吏志:吏员百三人。令史廿八人,【其十】人徭使,【今见】十八人。官啬夫十人。其二人缺,三人徭使,今见五人。校长六人,其四人缺,今见二人。官佐五十三人,其七人缺,廿二人徭使,今见廿四人。牢监一人。长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见一人。凡见吏五十一人。(里耶秦简7—67+9—631)[54] 据此“迁陵吏志”,秦迁陵县仅官吏就有103人,即使排除不在岗的,也还有51人。他们每人每日食稻2/3斗,每月食稻约2石,[55]考虑到闰月的因素,每人每年需稻23石有余或25石有余,51人则合计每年需稻1200余石或1300余石。当官吏满员并均在县内时,每年需稻2400余石或2600余石。 2.迁陵县刑徒的口粮支出 里耶秦简所载若干“徒簿”、“作徒簿”中记载了一些机构中刑徒的数目。这些机构中仓管辖隶臣、隶妾,司空管辖城旦、舂等其它类型的刑徒,少内、尉、田官、乡等机构中的刑徒都来自于仓、司空,因此,只需要统计仓、司空所辖刑徒人数就可以知道迁陵县管辖刑徒的总数。里耶8—145+9—2294号简载: (15)卅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城旦司寇一人。鬼薪廿人。城旦八十七人。仗(丈)城旦九人。隶臣系城旦三人。隶臣居赀五人。凡百廿五人。其五人付贰春。一人付少内。四人有逮。二人付库。二人作园:平、□。二人付畜官。二人徒养:臣、益。二人作务:雚、亥。四人与吏上事守府。五人除道沅陵。三人作庙。廿三人付田官。三人削廷:央、间、赫。一人学车酉阳。五人缮官:宵、金、应、椑、触。三人付叚(假)仓信。二人付仓。六人治邸。一人取箫:厩。二人伐椠:始、童。二人伐材:□、聚。二人付都乡。三人付尉。一人治观。一人付启陵。二人为笥:移、昭。八人捕羽:操、宽、□、□、丁、圂、叚、却。七人市工用。八人与吏上计。一人为舄:剧。九人上省。二人病:复、卯。一人【传】徙酉阳。□□【八】人。□□十三人。隶妾系舂八人。隶妾居赀十一人。受仓隶妾七人。凡八十七人。其二人付畜官。四人付贰春。廿四人付田官。二人除道沅陵。四人徒养:枼、痤、带、复。二人取芒:阮、道。一人守船:遏。三人司寇:□、豤、款。二人付都乡。三人付尉。一人付田。二人付少内。七人取□:、林、娆、粲、鲜、夜、丧。六人捕羽:刻、嫭、卑、□、娃、变。二人付启陵。三人付仓。二人付库。二人传徙酉阳。一人为笥:齐。一人为席:姱。三人治枲:梜、兹、缘。五人墼:婢、般、橐、南、儋。二人上省。一人作庙。一人作务:青。一人作园:夕。小城旦九人:其一人付少内。六人付田官。一人捕羽:强。一人与吏上计。小舂五人。其三人付田官。一人徒养:姊。一人病:谈。(里耶秦简8—145+9—2294) 【卅】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敢言之:写上,敢言之。痤手。十月乙亥水十一刻刻下二,佐痤以来。(里耶秦简8—145背+9—2294背)[56] 例(15)简显示,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十月,司空辖成年男性刑徒125人,其中城旦司寇1人,鬼薪20人,城旦87人,丈城旦9人,隶臣系城旦3人,隶臣居赀5人;辖成年女性刑徒87人,其中舂与白粲合计61人,[57]隶妾系舂8人,隶妾居赀11人,仓隶妾7人;辖小城旦9人;辖小舂5人,合计226人,除去来自于仓的隶臣、隶妾34人,还有城旦司寇、城旦、丈城旦、鬼薪、舂、白粲、小城旦、小舂合计192人。里耶10—1170号简载: (16)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冣:大隶臣积九百九十人,小隶臣积五百一十人,大隶妾积二千八百七十六,凡积四千三百七十六。……(里耶秦简10—1170)[58] 该简记载了仓所辖刑徒的数目,不过该简所载内容是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十二月的“徒簿最”,即一个月中每日劳作的刑徒数累加的结果,[59]包括大隶臣990人,小隶臣510人,大隶妾2876人,共计4376人。以30日平均计算,每日隶臣妾数在146人左右。之所以不能除尽,大概因为该月有新增加的刑徒或病故的刑徒。 再如里耶7—304号简载: (17)廿八年迁陵隶臣妾及黔首居赀赎责(债)作官府课。泰凡百八十九人。死亡率之,六人六十三分人五而死亡一人。已计廿七年余隶臣妾百一十六人。廿八年新入卅五人。凡百五十一人,其廿八死亡。黔首居赀赎责(债)作官卅八人,其一人死。(里耶秦简7—304) 令拔、丞昌、守丞膻之、仓武、令史上、上逐除,仓佐尚、司空长、史当坐。(里耶秦简7—304背)[60] 据该简,始皇二十七年(前220),迁陵县有隶臣妾116人,始皇二十八年(前219),有隶臣妾151人,但除去陆续死亡的有123人。 排除时间因素的影响,将司空辖刑徒与仓辖刑徒人数累加,合计在300人左右。当然,因几组数字不在同一月份,且不同时期刑徒的人数可能有所变化,300人这个人数并不完全准确,但至少通过192、146、116、151这几个数字,使我们知道在迁陵县的刑徒人数的大概规模。刑徒中的成年男子大月食粟米2石,小月则少食2/3斗,婴儿之外的未成年男子及成年女子大月食粟米1.25石,小月则少食25/6升。[61]以平均每月每个刑徒食粟米1.5石估算,300名刑徒每月约需供应口粮粟米450石,一年则需供给口粮粟米5000余石。 三 迁陵县粮食的支出机构与负责人员 (一)迁陵县粮食的支出机构 沈刚指出:在迁陵县,仓是主要廪给机构,属乡、司空和田官也承担部分廪给职能。[62]如附表1所示,在里耶秦简中,迁陵县的仓、司空、田官、启陵乡及贰春乡见有出禀粮食的记录,尉官、田官、仓及启陵乡见有出贷粮食的记录,这些机构是迁陵县支出粮食的机构。值得注意的是,据附表1,粮食的支出机构与支付对象间存在对应关系。官吏由仓或启陵乡支付,戍卒由仓、田官、尉官或启陵乡支付,刑徒由司空、仓、启陵乡或贰春乡支付,隶臣或隶妾的婴儿由仓支付,冗作由仓支付。这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即支付机构受支付对象的所属机构及工作地域制约。官吏中的丞、令史由县廷管辖,牢监是监狱的长官,仓佐、库佐则属于仓、库等稗官,其工作地点大体都在都乡,因此,他们均由仓支付口粮。启陵乡佐因工作地点在启陵乡,故就近由启陵乡支付口粮。尉管理军卒,田官管理一些戍卒从事耕作,因此存在由他们支付戍卒口粮的情况。大概有些戍卒会被分配到一些官署或乡从事某些工作,分配到某官或都乡的戍卒与官吏类似就近由仓支付粮食,分配到启陵乡、贰春乡的戍卒则由所在乡支付粮食。隶臣、隶妾属于仓,所以其口粮由仓支付,城旦、舂、白粲等刑徒属于司空,所以其口粮由司空支付,隶臣、隶妾的婴儿随父母居住,故也由仓支付口粮。部分刑徒被分配到都乡之外的乡工作,故就近由所在乡支付口粮。 (二)迁陵县粮食支出的负责人员 仓的粮食支出由三类人共同负责,第一类是仓的主官即仓啬夫或仓守,第二类是佐或史,第三类是禀人。[63]田官的粮食支出由田官的主官及佐、禀人负责,这见于上文引用的例(11)简及例(12)简。司空的粮食支出则由司空的主官及佐或史负责,如: (18)径廥粟米一石九斗五升六分升五。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丁巳,司空守增、佐得出以食舂、小城旦渭等卌七人,积卌七日,日四升六分升一。令史视平。得手。(里耶秦简8—212+8—426+8—1632)[64] (19)卅年六月辛亥,司空守茲、史□□□ 乙廥粟米三斗少半斗。(里耶秦简8—1647)[65] 启陵乡、贰春乡的粮食支出由乡的主官、佐、禀人负责,如: (20)启陵乡守增、佐、禀人小出禀大隶妾徒十二月食。 令史逐视平。手。(里耶秦简8—1839)[66] (21)粟米三石七斗少半斗。卅二年八月乙巳朔壬戌,贰春乡守福、佐敢、禀人杕出以禀隶臣周十月、六月廿六日食。令史兼视平。敢手。(里耶秦简8—2247)[67] 尉官的粮食出贷由发弩啬夫及尉史负责,如: (22)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三年十月甲辰朔壬戌,发弩绎、尉史过出貣罚戍士五(伍)醴阳同□錄。廿。令史兼视平。过手。(里耶秦简8—761)[68] 关于上述佐、史的归属有不同认识。单印飞认为其属于同简的稗官或乡,惜未解释如此判定的缘由。[69]沈刚则认为:上述粮食支出负责人员中的佐指仓佐,仓佐除了完成本仓工作外,还要代表仓啬夫和其它部门配合完成粮食支出工作。[70]据例(11)及下面两枚简: (23)卅一年三月癸酉,貳春乡守氐夫、佐壬出粟米八升食舂央芻等二 令史扁视平。(里耶秦简8—1576)[71] (24)貳春乡佐壬,今田官佐。(里耶秦简8—580)[72] 承担贰春乡、田官粮食禀给任务的“壬”曾先后担任贰春乡佐及田官佐,而未见到他担任仓佐的情况。结合尉史参与尉官粮食的出贷,可以推测上述参与粮食禀贷的佐或史至少应有一部分属于与其共简的粮食禀贷机构,而非仅是仓的属吏。仓可能在某些时间输送一定数量的粮食给上述司空、田官、尉官及启陵乡、贰春乡,这些粮食交接后由上述官署或乡的属吏发给禀食或贷食对象。我们在里耶秦简中看到了这样的痕迹,如: (25)【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仓守敬敢言之:出西廥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输;秶粟二石以禀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今上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手。(里耶秦简8—1452) □申水十一刻刻下三,令走屈行。操手。(里耶秦简8—1452背)[73] 这里由西廥输出的稻可能就是输送给司空等官署或启陵乡、贰春乡的。此外,徒簿中屡次看到徒隶从事输送粮食的工作,如: (26)二人载粟输。(里耶秦简8—162)[74] (27)一人载粟:畜。(里耶秦简8—239)[75] 由例(25)来看,每次输送交接的粮食数量并不大,这也就不需要上述机构一一设立专门的粮仓用来储存粮食。 上述诸简所记令史也不容忽视,他们在各个官署及乡的粮食出禀、出贷行动中起着监察的作用。[76]在粮食支出行动中有类似职能的还有令佐,如: (28)少半斗。卅二年三月丁Ⅰ 令佐尚视平。(里耶秦简8—1793)[77] 因此,迁陵县粮食的支出一般由以下几类人员完成:仓、司空、田官、启陵乡、贰春乡的主官或尉官的发弩啬夫;佐或史;禀人;令史或令佐。[78] 这里的“禀人”是从事粮食具体发放工作的人。[79]沈刚指出禀人由刑徒等充作役力,[80]此说甚确,惜未详加阐述。我们统计了里耶秦简中记载的“禀人”及其所处的官署、出现时间、同名之人的其它身份情况等,如附表2。 附表2 “禀人”统计表
禀人“廉”还见于如下记载: (29)一人禀人:廉。一人求翰羽:强。二人病:贺、滑。一人徒养:央芻。(里耶秦简8—1259) 带手。(里耶秦简8—1259背)[83] 该简性质为“作徒簿”,因此“廉”的身份应是一个刑徒。“作徒簿”中常见刑徒禀人的记载,另如里耶9—37号简、10—19号简与16—76号简,[84]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作徒簿”中的刑徒有很多类别,“廉”是以其中哪一种身份来担任禀人的呢?“廉”或见有隶妾的身份,与之同简的“强”在里耶8—1671号简中也见有隶妾的身份,“央芻”在例(23)简中则见有舂的身份,因此“廉”很有可能是一女性刑徒,以隶妾的身份担任禀人。此外,“援”与“窑”也有隶妾的身份,这恐怕不是巧合,很有可能禀人常由隶妾来担任。里耶秦简中还有如下记载: (30)卅五年十二月 禀人隶妾□ □□□□□(里耶秦简8—2219)[85] 虽然该简简文残断,但“禀人”与“隶妾”相连,结合“廉”、“援”与“窑”等几个禀人都有隶妾的身份,可能该简中的禀人的身份正是隶妾,简文因某种目的同时叙述了她的两个身份。因此,可以确定至少有一部分“禀人”是由刑徒来担任的,且很有可能存在一些由女性刑徒隶妾来担任“禀人”的情况。 以上我们讨论了秦代迁陵县的粮食来源、粮食收入及支出数量、支付对象、支出机构、负责人员等情况。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我们依据有限的材料得出的初步结论,受材料及学识所限,部分认识可能还有武断之处,请方家批评指正。 [①]参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52~55页;宫长为:《秦代的粮仓管理》,《东北师大学报》1986年第2期,第38~42页;卢鹰:《秦仓政研究》,《人文杂志》1989年第2期,第79~84页;李孔怀:《秦代的粮仓管理制度》,《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第63~64页;李孔怀:《秦律中反映的秦代粮食管理制度》,《复旦学报》1990年第4期,第56~60页;康大鹏:《云梦简中所见的秦国仓廪制度》,《北大史学》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44页;赵晓军:《秦国军队和刑徒的粮食供给制度》,中国文物报,2006年11月10日,第7版;蔡万进:《秦国粮食经济研究》(增订本),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42~83、139~157页。 [②] 已公布的里耶秦简图版材料主要可参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3~279页;郑曙斌等:《湖南出土简牍选编》,岳麓书社2013年版,第13~144页。另外,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及该所张春龙等在一些论文中公布了一些未见于上述著作的释文材料,这里不一一详述。 [③] 参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湖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第8~10页;[加拿大]叶山:《解读里耶秦简——秦代地方行政制度》,陈伟主编:《简帛》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00~105页;王战阔:《由“訾粟而税”看秦代粮食税征收》,《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0期,第70~74页;赵岩:《里耶秦简专题研究》(博士后出站报告),吉林大学2014年,第78~82页;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廪给问题》,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编:《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建所三十周年纪念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144页;吴方浪、吴方基:《简牍所见秦代地方禀食标准考论》,《农业考古》2015年第1期,第181~185页;平晓婧、蔡万进:《里耶秦简所见秦的出粮方式》,《鲁东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第78~81、96页。 [④]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前言》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简文据图版有所修订。为行文方便以下正文部分将该书简称为《校释》。另外为行文方便,本文所引简文都采用宽式释文。 [⑤] 从简背的记载看,迁陵县下辖的3个乡田租之和应为677石9斗。 [⑥]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前言》第1卷,第7页。 [⑦]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前言》第1卷,第7页。 [⑧]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17页。该书未在“廿九年田”与“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间断开,使得此处文意不通。我们怀疑应将二者断开,简文记载的是司空厌等在始皇二十六年(前221)至始皇二十八年(前219)未命令田徒恳田,从始皇二十九年(前218)则已经开始命令田徒恳田了。魏永康即作如是断读,惜未解释断读的原因。参魏永康:《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公田及相关问题》,《中国农史》2015年第2期,第45页。 [⑨]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公田及其管理》,第37页。 [⑩] [加拿大]叶山:《解读里耶秦简——秦代地方行政制度》,第105页。 [11]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83页;[日]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研究会编:《汉简〈算数书〉》,京都,朋友书店2006年版,第79页;马彪:《〈算数书〉之“益耎”“舆田”考》,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67,2006年11月12日/2011年5月8日;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14页。 [12]彭浩:《论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陈伟主编:《简帛》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13]陈伟认为,在记载、登录的角度,“舆”似可读为“举”,他同时提出“舆”读为“举”,似乎又可理解为全部、所有。陈伟:《秦汉算术书中的“舆”与“益耎”》,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300,2010年9月13日/2011年5月8日。 [14] 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第14页;王文龙:《秦及汉初算数书所见田租问题探讨》,《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19页;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公田及其管理》,第40~41页。 [15] 彭浩:《论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第25页。 [16] 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页。“税”字原整理者释作“兑”,读为“税”。检之图版,该字残缺一部分,不过残余部分与“兑”字相合,该释读可以成立。 [17]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38页。 [18] 韩巍:《北大秦简中的数学文献》,《文物》2012年第6期,第85页。据该文介绍,类似的简还有一些,分上下两栏,上栏形式为“广某步,从某步,成田某亩”,下栏则为田租的计算,包括税田面积、税率和田租数额,税田面积均为上栏所记亩数的十二分之一。税率则从“三步一斗”到“廿四步一斗”不等。 [19] 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第14页。 [20] 要注意的是,枲田的税率为1/15,且其征收方式可能是直接以总面积计算,按一定比率课税。参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第12页。 [2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前言》第1卷,第7页。 [22]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45页。 [23] [加拿大]叶山:《解读里耶秦简——秦代地方行政制度》,第103页。 [24]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前言》第1卷,第7页。 [25] 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第10页。 [26] 杨振红:《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陈伟主编:《简帛》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31~342页。 [27] 彭浩:《论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第24页。 [28]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9,2014年9月3日/2014年9月5日。 [29]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 [30] 陈伟:《二年律令与奏谳书·释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 [31] 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裘锡圭学术文集》第5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2页。 [32] 彭浩:《论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第24~25页;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公田及其管理》,第38页;魏永康:《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公田及相关问题》,第45~46页。 [33] 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第210~212页。 [34]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99页。 [35] 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第50~53页。 [36] 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中国典籍与文化》2013年第4期,第143~146页。 [37] 魏永康同意田官是都官的意见,但认为从仓、田官、司空都从径廥支取粟米来看,全县的收获均输入径廥,由仓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讲,即使田官是都官,也不影响田官产出是县的粮食收入的一部分这一结论。参魏永康:《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公田及相关问题》,第48页。 [38]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5页。 [39]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312号简记载官府授田对象及数量时规定“司寇、隐官各五十亩”,说明汉初时司寇可以和无爵位的士伍及其它有爵位的人一样授予田地。秦代时司寇是否拥有国家所授之田还无法遽定,所以,判定里耶8—482号简所载司寇所耕之田的性质还需等待更多材料的出现。 [40]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63页。 [4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26页。 [42] 高震寰:《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中西书局2013年版,第136页;贾丽英:《里耶秦简牍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署》,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0一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3~78页。 [43] 魏永康:《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公田及相关问题》,第44页。 [44] 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第143页。 [45]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69页。 [46] 蔡万进:《秦国粮食经济研究》(增订本),第71~83页。 [47] 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廪给问题》,第141~144页。 [48] 平晓婧、蔡万进:《里耶秦简所见秦的出粮方式》,第78~81、96页。 [49] 朱德贵注意到了不同种类的戍卒粮食供应类别有所不同,屯戍者的口粮由国家出禀,更戍者的口粮国家不予禀给,但可采用出贷的方式贷给他们口粮。参朱德贵:《秦简所见“更戍”和“屯戍”制度新解》,《兰州学刊》2013年第11期,第48~54页。审稿人指出:“屯戍多是使用‘禀’字,而谪戍、罚戍等多使用‘貣(贷)’字。我们推想其原因是,对于惩罚性的戍役,国家不负责他们的口粮数额,由其自己负责,否则在日常待遇上就体现不出他们与正常屯戍的区别。简8—2246和其它仓貣给罚戍粮食简的区别是,其它皆为貣给一人,这里是廪给两位罚戍者,我们推测这大约是因为两人要完成特殊勤务,所支取口粮不占平日份额所致。”这一意见颇具提示意义。 [50] 里耶8—1101号简载:“守觚出以禀发弩绎”“觚”曾担任启陵乡守,如里耶8—205号简载“【九月戊子,启陵乡守】觚敢【言】”所以8—1101号简中的发弩啬夫“绎”很有可能是由启陵乡出禀口粮的。但谨慎起见,我们还是将其归入不能确定支出机构一类。 [51] 该简残断,出禀对象仅见一“屯”字,但出禀对象中含有“屯”字的唯有“屯戍”,故该简“屯”字后可补“戍”字。该表格同行列中的里耶8—1710号简与之情况类似。 [52] 里耶8—761号简记载发弩啬夫“绎”与尉史“过”出贷罚戍“禄”,发弩啬夫、尉史均属尉官管辖,故该简所记粮食支出机构为尉官。 [53] 该简残断,出贷对象仅见一残缺的“更”字,但出贷对象中含有“更”字的唯有“更戍”,故该简“更”后可补“戍”字。 [54]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8,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5日。 [55] 赵岩:《里耶秦简专题研究》,第79页。 [56]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 [57] 沈刚认为例(15)简中的“□□【八】人”、“□□十三人”分别可补为“白粲□人”、“舂□十三人”。参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作徒管理问题探讨》,《史学月刊》2015年第2期,第24页。从司空管理的刑徒类别来看将这两处刑徒的类别判定为白粲及舂是正确的,据成年女性刑徒总数及其它类别成年女性刑徒的人数,我们知道这里的两个数字相加只能是61人,而“二十”、“三十”、“四十”皆有合文之字表示,故“□□【八】人”、“□□十三人”可补为“【白粲八】人”、“【舂五】十三人”或“【舂卌八】人”、“【白粲】十三人”。简首叙述男性刑徒的顺序是“城旦司寇、鬼薪、城旦”,除去“城旦司寇”这一特殊身份,“鬼薪”在前而“城旦”在后,对应的此处似乎应是“白粲”在前而“舂”在后。因此,“□□【八】人”、“□□十三人”补为“【白粲八】人”、“【舂五】十三人”的可能性更大。 [58]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一)》。 [59]胡平生:《也说“作徒簿”及“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26,2014年5月31日/2014年6月2日。 [60]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一)》。 [61] 赵岩:《里耶秦简专题研究》,第78~82页。 [62] 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廪给问题》,第137~141页。 [63] 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廪给问题》,第137~138页。 [64]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15页。 [65]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73页。从该简内容、体例来看,该简属于“出粮券”。“出粮券”是粮食取予发受的凭证,它们中较为完整的简均带有刻齿,记载了官府机构之间或官府与个人之间的粮食发受情况,包括发受双方为谁、发受时间、粮食的来源、种类及数量等信息,具有相对较为固定的格式。里耶秦简记载官府供给个人粮食的“出粮券”主要包括“出食”类、“出禀”类、“出贷”类三类,每一类的书写格式及书写内容都各有特点,通过一些重要的有区别性的内容要素可以判定一些残简也属于“出粮券”。8—1647号简虽没有券齿,但从内容及书写格式可判定为“出粮券”。而“出贷”类“出粮券”中的负责机构未见有司空,故该简中的司空守、史某可认定均是负责粮食出禀的人。司空有史并能参与粮食支出工作,这在以往被学者们所忽视。 [66]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98页。 [67]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451页。 [68]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18页。 [69] 单印飞:《<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人名统计表》,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二0一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9~116页。 [70] 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廪给问题》,第137~141页。 [7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64页。 [72]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82页。 [73]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30页。 [74]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99页。 [75]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20页。 [76] 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廪给问题》,第138页。 [77]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91页。 [78]或见仅记载一个出禀人或出贷人的情况,如里耶8—1029号简载:“巳朔朔日,启陵乡守狐出贷适(谪)戍□”不过此类情况多简文残缺过甚,无法判定简文性质。 [79]“禀人”有时还会从事在粮仓捕鼠的工作,如里耶8—2467号简载:“□禀人捕鼠” [80] 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廪给问题》,第140页。 [81] 出现时间缺载,但同简共现的乡啬夫“夫”担任乡啬夫的时间为始皇三十二年(前215),故“嫭”担任“禀人”的时间可能是在始皇三十二年(前215)。 [82] 出现时间缺载,但与乡啬夫“夫”同简共现,因此,“廉”担任“禀人”的时间可能也是在始皇三十二年(前215)。 [83]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01页。 [8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中西书局2013年版,第101~131页。 [85]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446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