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经费来源问题初探
| | 内容提要: 圆明园自康熙四十六年开始建造,经过雍正、乾隆、嘉庆和道光几朝的营建,最终形成规模宏大的皇家苑囿,咸丰十年被英法联军焚烧,同治年间,又对圆明园进行部分重修。如此庞大的建筑群,其建造和维护经费数额是一个天文数字,但迄今为止,学术界对圆明园的经费来源问题尚未给予应有的关注。通过梳理档案文献资料,笔者发现圆明园经费来源主要有内务府拨付、圆明园经营所得、榷关与盐政上缴的盈余银、商人和官员捐献以及罚没等等,和国库并没有多少关联。 关 键 词: 圆明园/经费/来源 被法国传教士王致诚赞誉为“万园之园,无上之园”的圆明园,始建于康熙四十六年(1707)。雍正即位后,向四周大规模扩展,在南部仿照紫禁城中轴对称的形式,修建了正大光明殿和勤政殿、左右外朝房以及内阁、六部、军机处值房;在东、西、北三面建造曲水岛渚,亭榭楼阁;在圆明园中心建造福海及其周围建筑。雍正时期的圆明园,占地面积达到3000亩左右,所谓“四十景”中至少有三十三景完工,圆明园的格局基本完成。乾隆年间,圆明园进行了局部增建、改建,在东面新建了长春园,在东南邻并入了万春园,改名为绮春园,圆明三园的格局形成。嘉庆年间,对绮春园进行了修缮和扩建。道光年间,对绮春园东路的敷春堂一带进行改建。圆明园前后营建了百余年,在清代存在了200余年。清朝的皇家工程归工部管理,圆明园工程则是个例外,它由内务府管理。圆明园建造和维持日常运转的经费出纳则由圆明园银库具体负责。众所周知,关于圆明园建造和维护的巨额经费来源问题,应该说是个重大的学术问题。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无对此进行研究,主要原因是鉴于圆明园经费的私密性。本文将依据档案文献资料,对圆明园经费来源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敬请专家指正。 一、 内务府拨付 内务府拨付是指从内务府的广储司将经费划拨给圆明园银库使用。广储司为清廷内务府所属机构之一,负责管理内府银库,内务府银库独立于户部银库之外,广储司成为专门掌管内廷经费的机构。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史料,内务府拨付给圆明园银库的银两共有65万,主要用于景观工程建造。广储司最早拨付圆明园经费是雍正三年(1725),该年二月二十五日,内务府大臣允禄在给皇帝的奏折中说:“据宝德告知,为奏请圆明园所用钱粮事,奉旨:由广储司取银三十万两。”①广储司拨来30万两经费,可视为雍正朝修造圆明园的启动经费,标志着大规模营建圆明园的开始。 广储司第二次向圆明园银库划拨20万两银是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十二月。档案记载: 奴才三和、五福、倭赫谨奏,为请旨事。明春圣驾南巡后,所有园内水法工程、同乐园大戏台并静明园等工应需工料银两,奴才等查圆明园库现存银两无几,不敷各工应用,请或向广储司,或向沧洲处,领取银二十万两,以备各工应用。谨此请旨。乾隆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具奏,奉旨:向广储司领取。钦此。② 可见,圆明园银库在乾隆二十一年存银无几,于是大臣三和等欲赶在皇帝次年春天南巡前,把圆明园水法工程、同乐园大戏台和静明园等工程的工料银问题解决了,遂有此奏请。 广储司第三次划拨10万两银给圆明园银库是在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大臣三和等上奏: 奴才等查圆明园库内现存银两无几,不敷舍卫城等处工程应用,再请银十万两。或向养心殿库支领,或向广储司银库支领。伏候谕旨遵行。谨奏请旨。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初三日,交奏事总管太监王常贵等转奏,奉旨:向广储司领用。钦此。③ 理由也是圆明园银库内所存银两不多,无法足额支付舍卫城等处工程经费。 广储司第四次划拨银两给圆明园银库是道光十一年(1831)八月,这次划拨是广储司从现存封贮银中支付了5万银两,因为此时的清朝财政已经远不如乾隆时期,故各地应该解送到广储司的银两一直未到,广储司银库账面上只有5000余两银子,不敷支领。档案记载:“臣等公同酌议,请由广储司银库现存封贮银四十万两内动拨银二十万两归入广储司银库,正项银十万两,拨给圆明园银库银五万两,造办处银库银五万两,以备发放各项之需。”④此项封贮银是皇家预备金,一般情况下不动用该款项,这说明道光时期,内务府的收入已经大不如乾隆、嘉庆时期了。 上述可见,内务府并非经常性地向圆明园银库拨付银两,而是在圆明园经费紧张的时候,才根据需要临时拨给。 二、 经营所得 圆明园银库还有自己的经营所得,即把土地、房地出租,收取地租、房地租、荷租、苇租。另外,还将银两借给盐商,收取利息,是为发商生息。这些经营所得,一般用于圆明园岁修经费支出。 (一)地租、房地租、荷租和苇租等 三山五园地区的皇家园林中种植着稻米、莲藕、蔬菜和果树等,承种这些植物的人员都要向圆明园银库缴纳租金。乾隆十八年,大臣苏赫讷、傅岩、鄂实上奏: 查得静明园南宫门内,现已挖成稻田十二亩,西门内添种菜园四亩,并桃园果木树株,耕种收拾俱需承种料理之人,又兼有昆明湖景明楼一带堤岸及御河两岸所种油菜花一千余丈,亦需用人年例播种收拾。查圆明园内所有稻田承种收割,设有庄头一名承办耕种,每年收获稻米除留种粒外,其余奏闻交内大仓收用。奴才等伏思静明园现有稻田、菜园并花果树株,时届正当耕种之际,但系园内禁地,未便招募民人承种。查庄头内,惟四等庄头每年止交钱粮一百八十两。奴才等请交该处酌派四等庄头一名,照依圆明园庄头,令其承种料理,其每年收获所得稻米除酌留种粒外,其余奏闻亦交该仓收用。至所得菜蔬果品择其上好者恭进土产外,其余菜蔬果品随昆明湖莲藕一并变价,汇总奏闻,交圆明园银库。如蒙俞允,即交该处酌派四等庄头一名,令其秉时承应耕种。是否有当,伏候皇上训示遵行。为此请(谨)奏请旨。乾隆十八年二月初四日,交奏事御前二等侍卫安泰等转奏,奉旨:知道了。钦此。⑤ 由此可见,在乾隆十八年以前,承种圆明园内稻田的庄头,就每年把收获的稻米除留下种子外,其余都交给内务府粮仓。自乾隆十八年以后,静明园的12亩稻田也委派四等庄头耕种,向圆明园银库缴纳地租。静明园的蔬菜果品和昆明湖莲藕也一并变价,将其收入上缴圆明园银库。 圆明园内的土地原来只能由四等庄头承种,乾隆中后期,也允许民人承种了。圆明园熙春园等处有261.5亩地,自乾隆四十七年开始招佃宛平县民人承种。乾隆五十一年,总管内务府谨奏: 据管理圆明园事务参领中敏奏称,查熙春园等处地亩共二顷六十一亩五分,原系会计司派委四等庄头许永锡承种,停其本身差务,耕种此项地亩,每年所得粮食交纳大仓等处。嗣于乾隆四十七年遵旨,将庄头许永锡撤回原处当差,其地亩招佃宛平县民人田应兆承种,每年交租银八十两,按年交纳,并未拖欠。⑥ 可见,承租圆明园内熙春园等处地亩的民人,每年向圆明园银库缴纳租银80两。 又,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内务府奏准,“裁撤织染局以节经费,其该局向有靛户一百名,承领官地二十四顷,按年交靛。嗣后应令该靛户等照例价折银交纳,此项地亩及征租事宜归圆明园经理”。⑦也就是说为节省经费,将圆明园中的织染局撤掉,原来由100名靛户承种的24顷官地,应上缴的靛改为折银上缴给圆明园银库,实际上也是地租的一种。 另外,顺天府的旗地租银一部分也解送到圆明园,顺天府“凡额征十四州县旗租银一十三万九千一百七十一两一分四厘五毫,内除民粮银一百七十二两五钱八分七厘,计银一十三万八千九百九十八两四钱二分八厘,解圆明园太常寺等处银六百八十九两五钱九分八厘”。⑧光绪三十四年(1908),圆明园接受了顺天府香河县交来的地租银。档案记载:“圆明园为咨覆事。顺天府来文,据香河县解交光绪三十四年分上忙地租银一百三两三钱五分八厘,本园均已照数收讫。”⑨可见,顺天府交来的地租银两数额很小,区区几百两银子,圆明园居然也照纳不误。目前,我们还不清楚这种情况是偶然行为,还是一种制度。 圆明园银库在乾隆年间就开始每年收取房地租,史载:“乾隆十六年六月呈准,圆明园一带房地租,每年收得租银租钱,统于园内岁修应用。”⑩圆明园银库“本库每年新进房地租银约计五百余两,此系每年园庭内岁修动用之项”。(11)可见,早在乾隆十六年以前,圆明园银库就开始征收圆明园一带的房地租,用于岁修支出,每月上奏征收的银两数目,每年有500余两银子流进银库。嘉庆年间,圆明园银库仍在征收房地租。史料记载,道光元年,“圆明园庄头丁多祝,欠交嘉庆二十年起至二十四年分,共欠交房地租价银六百四十一两”。(12) 随着圆明园建筑被破坏,光绪年间,房地租已从圆明园经费来源项目中消失,朝廷只能将圆明园内四十景中的水面和田地出租给太监经管,每年收取一定数额的荷租银、地租银和苇租银。《宫中档册》有详细记载: 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初二日,总管殷福寿交来圆明园前湖、后湖荷租银一百两。 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初八日,圆明园各处首领太监耕种地租一项,每亩租钱六吊文:天地一家春四十五亩,二百七十吊;紫碧山房四十五亩,二百七十吊;清净地四十五亩,二百七十吊;课农轩四十亩,二百四十吊;万春园十七亩,一百零二吊;双鹤斋三十亩,一百八十吊;藏舟坞八亩,四十八吊;海岳开襟五十亩,三百吊;福园门十四亩,八十四吊;含辉楼十亩,六十吊;五福堂二亩,十二吊;春雨轩一亩,六吊。共现耕种地亩共三百零七亩,每亩六吊,共钱一千八百四十二吊。按京票十二吊一两,合银一百五十三两五钱。 光绪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总管殷福寿交来圆明园前湖、后湖荷租银一百两;圆明园各处首领太监耕种地亩租银一百五十两。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总管殷福寿交来圆明园苇租银一百两。奴才殷福寿谨跪奏,圆明园年例四园苇租一项,共银一百两。(13) (二)发商生息 为了保证圆明园银库有稳定的银两收入,圆明园还把银两交给盐商,每年收取一定的利息,此谓发商生息。长芦盐商就曾经向内务府借款,付给高额利息。据长芦盐政征瑞说盐商生意好,缺少流动资金,常向民间借贷,但利息太重,于是乾隆四十九年九月,长芦盐政征瑞便奏请领借圆明园银库现存银两,贷给殷实盐商使用,按一分起息。档案记载: 奴才伏思,园庭每年黏补岁修之费向系动支正项,窃以经费有常,似宜另为筹款。今奴才仰恳皇上天恩,即请在于圆明园银库内拨借库平银二十万两,领存运库,慎选殷实十数商家承领,俱按一分起息,每年交利库平银二万四千两,遇闰加增,按年解交圆明园库,以为添补岁修之用。如此一转移间,则岁修需费不致专动正项,而商力得此济运,更益转输裕如等语……即于领借之日起按一分交息,每年共应交利银二万四千两,于岁底交纳圆明园银库备用。(14) 可见,长芦盐政征瑞以为圆明园每年维修都使用正项银两,但正项银两用途是固定的,应该另外想办法筹款。奏请皇帝恩准,从圆明园银库拿出20万两,贷给十几家殷实商家,按一分起息,每年年底向圆明园银库交利息银2.4万两,遇闰加增,作为维修费用。乾隆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嘉庆五年(1800),又将圆明园库银10万两交两淮盐政生息,每年得到利息银1.2万两。史载: 嘉庆五年十一月奏准,动拨圆明园库银十万两,交两淮盐政生息,以为公费等项之用。经该盐政请于商捐项下赏借发商。即自本年二月起,按一分生息,年底解交,一年例银一万二千两,连余平银四百八十两,共银一万二千四百八十两。(15) 可见,乾隆四十九年以后,长芦盐政每年向圆明园银库上缴利息银2.4万两,嘉庆五年以后,两淮盐政每年向圆明园银库上缴利息银1.2万两,加上480两余平银,共1.248万两。这些利息银主要用于开支圆明园等处官员的饭食银,书算、匠役等公费以及山高水长差务公费等。 (三)粜米所得 清廷有时还想一些其他的办法为圆明园筹集经费,如有的年份米价上涨,圆明园内的工匠籴食艰难,朝廷就把安和桥丰益仓的余米赏给圆明园,让工匠们“照依市价,就近籴食”。档案记载,乾隆二十五年,经内务府总管大臣三和等奏请,朝廷将2万石米赏给圆明园和万寿山工程处,其中的1万多石由圆明园按照市价卖给工匠,所得银两归入银库。史载: 据圆明园工程处该监督呈报,各作匠夫节次籴食过稷米一万三千二百九十二石二斗六升,按照大、宛二县呈报市价,每石一两二钱至二两二钱八分不等,共粜银二万七百二十两七钱二分六毫……再,查从前粜过丰益仓米石价银,奏请奉旨交圆明园库在案。此次所粜米石价银,或照上次仍交圆明园库,以备工程应用,抑或应交何处查收之处,伏候训示遵行……奉旨:米价银两着交圆明园银库。(16) 从这个奏折中,我们可以看出,乾隆二十五年以前,已经有过类似的情况,即清廷把安河桥丰益仓中的粮食赏给圆明园工程处,圆明园工程处再按照市价卖给工匠,将卖得的银两上缴圆明园银库。乾隆二十五年,圆明园工程处卖出米价银20720.726两,按照皇帝旨意,全部交给圆明园银库。 在圆明园银库经营所得中,除去粜米所得的银两具有偶然性以外,地租、房地租、荷租、苇租和发商生息等具有稳定性,至少在一定时间内,每年都会有一定的银两流进圆明园银库。 三、 山海关、淮关等税关上缴的银两 清代榷关税收种类有正项银,每年税收有定额,又叫额税。相对于额税而言,多征的部分税银称为盈余银。清代内务府把持山海关、淮关等榷关,将税收盈余银作为内务府收入的重要来源,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税关的收入就逐步增加,反之亦然。 (一)山海关等榷关的盈余银 雍正元年,对榷关盈余银进行归公改革,各关除了将额税如数解送户部之外,所有的盈余银均必须据实奏闻,尽收尽解。雍正朝前期,盈余银主要解送内务府,后期则主要解送户部,成为正项银的组成部分。而由内务府控制的山海关、左翼关、右翼关、张家口和杀虎口等关税的盈余银则主要上缴给圆明园银库。其中的山海关税是一种口岸税,征税范围是奉天、直隶北部各边口岸和奉天沿海各海口,约40多个陆海口岸,山海关税务监督往往是皇帝宠臣担任。 据档案记载,乾隆年间,山海关关税中的盈余银交给了圆明园银库。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内务府郎中、山海关税务监督十格奏,乾隆四十八年至乾隆四十九年山海关税关收取“盈余银五万六千二百五两一分四厘”,请示“应交何处?”乾隆皇帝谕令:“这所得余银交圆明园五万二千两,其余四千二百五两一分四厘,着赏给十格。”另外,乾隆四十七年,山海关税务监督敷森布一年任满,实起解盈余银五万四千三百四十三两五钱八分七厘。奉旨“这所得余银交圆明园五万两,其余四千三百四十三两五钱八分七厘赏给敷森布”。乾隆四十八年,监督董椿一年任满,实起解盈余银五万三千九百六十一两八分九厘。奉旨“交养心殿银二万两,其余银三万三千九百六十一两八分九厘交圆明园。”(17)乾隆五十年十一月,内务府郎中、山海关税务监督佶山奏,乾隆四十九年到五十年,“实解盈余银五万六千七百九十三两六钱二分九厘……伏乞皇上睿鉴,所有盈余银五万六千七百九十三两六钱二分九厘应交何处?”奉旨“这所得余银交圆明园五万三千两,其余三千七百九十三两零赏给佶山”。(18)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内务府郎中巴宁阿奏请山海关等处关税盈余银上缴事宜,乾隆帝谕令把5.5万两交圆明园银库。巴宁阿请示“盈余银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七两四钱三分四厘应交何处?”谕令“这所得余银交圆明园五万五千两,其余三千九百六十七两零着赏给巴宁阿”。(19)可知,为了刺激山海关上缴盈余银的积极性,皇帝往往把一定数额的盈余银赏赐给山海关税务监督。 除去山海关缴纳的盈余银两外,左翼、右翼、张家口、杀虎口等税关也把税课盈余银解送圆明园银库。档案记载,乾隆五十三年,和珅奏左翼税课盈余银23600两交圆明园银库事,“查现在石道工及圆明园岁修工程,应领银两俱由圆明园库支领,用项较多,所有此次交到银二万三千六百两,应请交圆明园库存贮备用”。(20)道光年间,左翼关每年上缴圆明园银库的银两数目较乾隆时期有所减少,但还算比较稳定,如“道光五年正月十七日奉旨:左翼税盈余银著交圆明园二万四百两”。(21)到了“道光二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奉旨:左翼税盈余银著交圆明园二万四百两”。(22)咸丰时期,左翼税关上缴圆明园银库银两的次数和数目都比道光时要少。如“咸丰六年二月十五日奉旨:左翼税盈余银著交圆明园一万七千八百两”。(23)“咸丰七年二月十八日奉旨:左翼税盈余银并载堪赔缴短收银共一万八千两,著交圆明园”。(24)“咸丰九年二月十一日奉旨:左翼税盈余银并文清赔缴短收银共一万八千两,著交圆明园”。(25)同治、光绪两朝,很少见到左翼关税交来的盈余银,这当与经济衰退有关。 据档案记载,右翼税关每年上缴圆明园银库的银两,在道光年间是7200两-7500两之间,大致上,道光三年至道光七年,右翼税盈余银每年上缴圆明园银库7400两;道光八年至十八年,每年上缴7500两;道光十九年以后至道光三十年,每年上缴7200两。如道光三年二月,右翼税盈余银“奉旨交圆明园七千四百两,赏给舒英二百三十三两零”。(26)“道光六年正月十七日奉旨:右翼税盈余银著交圆明园七千四百两。赏给奎照二百六十一两零”。(27)“道光二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奉旨:右翼税盈余银著交圆明园七千二百两。赏给麟魁一百七十九两零”。(28)“道光三十年四月十四日奉旨:右翼税盈余银著交圆明园七千二百两。赏给瑞常一百七十九两零”。(29) 档案记载,张家口税关的税课余银也曾经缴纳给圆明园银库,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和珅奏张家口税课余银两交圆明园银库事。“前据张家口监督和宁奏报税课银两一折,钦奉谕旨:这所得余银内,着交和珅三万两。钦此钦遵。查前任监督那郎阿交到此项银两,曾经奏交圆明园银库收贮在案,今该监督和宁交到银三万两,相应请旨,仍交圆明园银库收贮”。(30)道光元年三月二十九日,“奉旨:知道了。这得盈余银三万六百二两零,著一并交圆明园”。(31)道光十八年二月三十日,张家口税关解送道光十七年的关税30685两银给圆明园银库。档案记载: 据户部来文内开,前任张家[口]监督明谊具奏……至实存盈余银二万八千二百四十八两七钱六分四厘,并收额外盈余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五钱五分,共应交盈余银三万六百八十五两三钱一分四厘,应交何处等因具奏。奉旨:这所得盈余银三万六百八十五两零着一并交圆明园。(32) 整个道光时期,张家口税关向圆明园银库解送了6次银两,一般数额在3万两以上,如道光三十年八月,张家口税关解送33389两。(33) 圆明园银库从榷关税收中获得的经费主要是盈余银,该项经费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由内务府核销,户部不参与。道光年间,山海关等五处关税应缴盈余银已经出现拖欠情况,所以为了保证盈余银按时足额缴纳,朝廷做出了严厉的规定,如不能按期解兑则奏请革职,追赔欠银,史载:“山海关、张家口、杀虎口、左翼、右翼等五处各监督差满征收,应交赢余银两,系广储司、造办处、圆明园兑收应用,自奉旨之日起,予限一月,全数交清,傥逾限不缴,由内务府据实参奏惩办。再勒限二十日,如再不完,奏请革职,送部监追。”(34) (二)淮关余存办公银和养廉银 淮关是清代设立在淮安的榷关,这里是黄河、运河和淮河的交汇处,税源充足,税种主要有:漕船税、盐税、商品落地税和其他过关物品税等名目繁多的税种。淮关管辖范围大、税卡多,包括今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和徐州等地。淮关还兼有海关之责,由内务府控制,故清代往往是四品宠臣出任淮关榷使。淮关的余存办公银和节省养廉银都是来自该关的盈余银,只是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命以不同的款目:“盈余银两,向系尽收尽解。按年比较,每年例准提存办公银一万两,以备传办公事之用。如有余存,奏明解交内务府核销。乾隆四年,奏发委员三员在关办事。每员每月议给养廉银二十两,又饭食银四两八钱,即准在此项内动支开销。”(35)淮关的盈余银一贯是“尽收尽解”,全部上缴,每年按照惯例准许从中提存办公银1万两,如有余存则解交内务府(实际上是圆明园银库)。乾隆四年以后委派3人在淮关帮办税务,每员每月给养廉银20两,饭食银4.8两,3人每月共需养廉银60两,饭食银14.4两,则每年养廉银720两,饭食银172.8两,共892.8两。由于这些养廉银和饭食银数额是固定的,从1万两办公银中支出,那么,淮关每年就能把余下的9107.2两办公银上缴圆明园银库,自乾隆初年至咸丰九年(1859),此数额一直没有变化。 档案记载,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总管内务府奏,乾隆五十二年至五十三年,淮关“遵例存留办公银一万两内,除照例动给帮办税务笔帖式等养廉并饭食银八百九十二两八钱,余存银九千一百七两二钱,委员解交前来……请交圆明园银库存贮。”(36)即淮关每年从存留的1万两办公银中,扣掉892两养廉银和饭食银,剩余的9107两全部解送到圆明园银库。档案又载,乾隆五十四年,总管内务府奏,淮关监督董椿将乾隆五十三年“存留办公并余存火耗共银”12192.852两,“仍交圆明园银库收贮。”(37) 嘉庆、道光年间,淮关除去解送余存办公银以外,大多数年份还同时解送5000两的养廉银。“原制,本关养廉一万两。嘉庆二年,监督刘奏将五千两交内务府充公”。(38)如嘉庆十八年十二月,总管内务府奏,淮关监督元成“委员解到余存办公银九千一百七两二钱,又节省养廉银五千两,内遵照嘉庆十年奏准扣借添造剥船银一千两,实解银四千两。查以上银两,向系奏明交圆明园银库查收,今该监督委员解到余存办公、节省养廉共银一万三千一百七两二钱,照例请旨交圆明园银库收贮”。(39)这段史料也告诉我们,淮关向圆明园银库缴纳办公余存银和养廉银在嘉庆年间早已成为惯例。 道光元年,淮关监督阿勒精阿“委员解到余存办公银九千一百七两二钱,又节省养廉银六千五百两,查以上银两向系奏明交圆明园银库查收,今该监督委员解到余存办公节省养廉银一万五千六百七两二钱,照例请旨交圆明园银库收贮”。(40)道光三年十二月,淮关节余办公银和养廉银14107.2两交圆明园银库。(41)道光五年十二月,总管内务府奏,圆明园银库收到按照惯例由淮关解送来的余存办公银9107两和节省养廉银5000两。(42)道光七年十二月,淮关解送道光六年养廉银和余存办公银14107两。(43)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淮关交余存办公银和节省养廉银14107.2两给圆明园银库。(44)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淮关解送余存办公银和养廉银14107.2两交圆明园银库。(4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圆明园银库收到按照惯例由淮关解送来的余存办公银9107两。(46)此后养廉银的解送时有时无,尤其是道光二十五年至三十年,仅解送过一次。如咸丰七年十一月,总管内务府奏淮关解送余存办公银9107两。(47)咸丰九年十二月,淮关解送余存办公银9107两交圆明园银库。(48) 四、 两淮、长芦等盐政盈余银 清朝的盐政被内务府把持,“各省盐政、织造、关差皆系内府世仆”。(49)两淮和长芦分别是清朝两大产盐区,两淮盐运使驻扬州,长芦(即沧州)盐运使驻河北天津。两淮产盐区大于长芦产盐区,两淮盐务和长芦盐务一样,向由专门的盐官——巡盐御史(即盐政)管理,长芦盐政还兼理天津关税。在清代,两淮和长芦盐政均向圆明园解送了大量银两。 《清宫扬州御档》中至少有8次扬州盐商交纳节省银给圆明园的记载,数目可观。如乾隆十二年十月初四日,大臣海望奏称:“两淮盐政吉庆解交银十六万两,应交何处查收。奉旨:著交仓洲银八万两,交圆明园银八万两。钦此。”(50)乾隆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大臣海望奏称:“两淮盐政吉庆奏准交纳节省银两四项,共应交纳银十五万九千七百九十六两二钱,应交何处查收。奉旨:著交仓州银四万两,交圆明园银十万两,其余银一万九千七百九十六两二钱零,交造办处查收。钦此。”(51)乾隆二十八年正月十八日,大臣阿里衮奏称:“解交两淮盐政高恒吉安窝里等银五万八千四百七十七两四钱,应交何处,奉旨:著交养心殿内银三万两,其余银二万八千四百七十七两四钱,着交圆明园。钦此。”(52) 乾隆年间,长芦盐政每年向圆明园缴纳数量不等的盈余银。例如,乾隆三十二年,大臣英廉奏长芦盐政把去年应交的额外盈余银25250.1两交给了圆明园,该年的额外盈余银25759.2两也交至圆明园银库。(53)档案记载,乾隆三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大臣英廉上奏,长芦盐政解缴天津关税额外盈余银11661.4两,乾隆三十八年解缴额外盈余银11555.7两。(54)乾隆四十年闰十月,长芦盐政解缴天津关税额外盈余银11722.78两。(55)可见,乾隆年间通过长芦盐政,天津关税不时向圆明园解送银两。 据《内务府奏销档》记载,从嘉庆年间开始,长芦盐政除向圆明园缴纳数额不等的各项盈余银外,还有数额固定的养廉银(扣裁养廉银、再请归公养廉银、运同运司运判养廉银),各项盈余银额数变化也不大,一般在6400-9000两之间。缴纳办法是每年解交当年的养廉银和上年的各项盈余银。如嘉庆十八年正月,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送嘉庆十七年的养廉银与十六年的各项盈余银共25222余两交圆明园银。 据长芦(盐)政祥顾呈称:应解嘉庆十七年分(盐)政扣裁养廉银五千两,再请归公养廉银五千两,又运司、运同、运判扣裁养廉银七千一百二十两,又嘉庆十六年分各项盈余银八千一百二两五钱五分四厘,共银二万五千二百二十二两五钱五分四厘,委员解交前来。(56) 嘉庆二十三年正月,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送嘉庆二十二年养廉银17120两和嘉庆二十一年盈余银7525.278两,共24645.278两交圆明园银库。(57)嘉庆二十四年正月,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送嘉庆二十三年养廉银17120两和嘉庆二十二年盈余7316.32两,共24436.32两交圆明园银库。(58)嘉庆二十五年正月,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送嘉庆二十四年养廉银17120两和嘉庆二十三年盈余银7825.224两,共24945.284两交给圆明园银库。(59) 道光年间,长芦盐政每年仍然解送上年养廉银17120两,还有数量固定的盈余银数千两,均交圆明园银库收贮。如道光三年正月,总管内务府奏:“应解道光二年分盐政扣裁养廉银五千两,再请归公养廉银五千两,又运司运同运判扣裁养廉银七千一百二十两,又道光元年各项盈余银八千七百四十一两九钱七厘,共银二万五千八百六十一两九钱七厘,委员解交前来。”(60)又如道光五年正月,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送道光四年养廉银17120两和道光三年盈余银7729.939两,共24849.939两交给圆明园银库。(61)道光六年正月,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送道光五年养廉银17120两和道光四年盈余银8076.183两,共25196.183两交圆明园银库。(62) 五、 山东盐当规银 盐当规银为清朝陋规之一,相沿日久,此项银两系各商每年自愿向圆明园缴纳,并且在嘉庆、道光和咸丰时期形成惯例。盐当规银来自盐当商人的税课。清代的山东盐业由长芦盐政监管,档案记载,嘉庆十八年二月,总管内务府奏山东盐当规银5565.051两交圆明园银库,“据长芦盐政祥绍委员解到山东盐当规银五千五百六十五两五分一厘。查此项银两,向系奏明交圆明园银库查收在案。”(63)嘉庆二十二年,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送山东盐当规银6044两交圆明园银库。(64)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长芦盐政解送山东盐当规银4378.429两交圆明园银库。(65)道光二年正月,长芦盐政解送山东盐当规银6670.232两交圆明园银库。(66)道光十四年十一月,内务府奏山东盐当规银6935两交圆明园银库。(67)道光十五年十二月,总管内务府奏山东盐当规银6954.023两交圆明园银库。(68)咸丰八年二月,总管内务府奏山东盐当规银1211.572两交圆明园银库。(69) 嘉庆和道光中期以前,山东盐当规银上缴数额一般在4000两以上,在道光后期和咸丰年间,则减少到4000两以下,甚至1000余两。盐当商人上缴的盐当规银额数减少和道光后期以后盐商经营困难有关,物价上涨,成本增加,一些盐商甚至倒闭。 六、 罚没、商人和官员捐献 (一)罚没银两 罚金和没官等是清朝惩罚官员的一种办法,罚金是将有过失官员的养廉银和俸禄扣下不发;没官即把犯罪官员的家产全部“入官”。这些罚没银两交给内务府,再由内务府奏请皇帝批准,转交圆明园银库。如原任热河总管全德、福海,员外郎老格,因擅借所部木商银两,本应治罪,特奉恩旨,免治其罪,交内务府大臣差遣委用,但是,作为惩罚,全德原借木商银2万两,福海原借银1.7万两,老格原借银700两,必须“照数着追入官”,充作罚金。福海呈请,现有银3853.51两,先行交纳,杭州任所尚有银2925两,尚未到京,到时即行交纳,其余银两竭力作速完缴。档案记载,乾隆四十三年,总管内务府奏:“查福海等应交银两,将来均应陆续完缴,此项福海先交到银三千八百五十三两五钱一分,相应奏明请旨,交与何处收贮?将来陆续交到银两,以便一体查收入册汇奏可也……于七月十二日具奏,奉旨:着交圆明园。”(70)热河总管全德、福海和员外郎老格,所借木商的银子37700两,全部追缴入官,陆续解送到圆明园银库。 道光初年,因福园门内东南所修理不整齐,未悬挂彩岫,导致相关官员被罚,尚书苏楞额和总管内务府大臣常福分别被罚1089.838两,郎中明禧、苑丞吉成、苑副福僧额和苑副英伟分别被罚363.28两,主事庆深琛被罚282.07两,员外郎嘉珲被罚22.069两。(71)乾隆五十三年,两淮盐政征瑞被罚交6万两养廉银交圆明园银库。档案记载,总管内务府谨奏: 据淮关监督征瑞呈称,前在两淮盐政任内,因查办硝磺一事,未及先赴江宁会商,经内务府议奏,罚交盐政养廉三年,计银六万两……查现在石道工及圆明园岁修工程,应领银两俱由圆明园库支领,用项较多,相应请旨即交圆明园银库收贮备用……奉旨:知道了。(72) 又,乾隆五十四年,淮关监督征瑞奏称,罚养廉银8万两交圆明园银库,第一次即上缴1.5万两,总管内务府谨奏:“据淮关监督征瑞呈称……又纲引积压未经查奏,罚缴养廉银八万两……今将第一限银一万五千两呈解前来……今此次该监督征瑞解到银一万五千两,请旨仍交圆明园银库收贮。”(73) 没官的例子,如乾隆五年,康熙朝大学士明珠家的总管安图,家产富实,后被抄没入官,在其宅内刨出白银200万两,官房内刨得白银102315两,其中的40132两,拨交圆明园工程处。档案记载: 查得番役拿获私刨安图入官房内埋藏银两一案,臣等遵旨亲往看视,派员陆续刨得银十万二千三百十五两……查雍正六年九月内,步军统领阿齐图送到安图居住房屋内刨得银二百万两……今此项银两内,臣等请将九七以上银共六万二千一百八十三两毋庸镕化贮库应用外,其九五以下色银共四万零一百三十二两……奉旨:知道了。其九五以下色银四万余两,交与圆明园工程处用。(74) (二)商人捐献 乾隆十二年到二十五年,乾隆皇帝建造了长春园西洋楼景区。乾隆二十年仿照无锡寄畅园改建了廓然大公,耗费了大量银两,于是,盐商们便不时捐银助工。乾隆十二年六月,署理两淮盐政吉庆奏称,淮商程可正等“情愿公捐银十六万两,稍充内府公用之需……解交圆明园处查收。”(75)乾隆十三年七月初一日,管理圆明园事务大臣傅恒、三和、海望等人奏称:“署两淮盐政吉庆解交众商捐银二十万两,请交何处查收。奉旨:著交沧州银四万两,其十六万两交圆明园。钦此。”(76) 乾隆二十年,两淮盐商程可正捐银100万两,其中的25万两拨交圆明园银库。乾隆二十二年九月,两淮盐商黄源德等捐银100万两,其中90万两解送到京,皇帝谕令交圆明园银库30万两。总管内务府谨奏: 据两淮盐政普福来文内开:两淮盐商黄源德等,恭捐银一百万两,具折奏闻,荷蒙皇上恩准。今将商捐银一百万两内,除遵旨交给两江总督尹继善银十万两外,四次委员解送银九十万两,前赴内务府交纳,照数查收。等因解送前来。此项银两应交何处,伏候皇上训示遵行……奉旨:交沧州银二十万两,交圆明园银三十万两,交内务府银四十万两……查得乾隆二十年,两淮盐商程可正等恭捐银一百万两内,除着福采办缎疋需用银二十万两外,两次委员解到银八十万两,经臣等将此项银两应交何处,具奏请旨。奉旨:着交沧州银三十万两,圆明园工程处银二十五万两,热河工程处银二十五万两。(77) 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六日,两淮盐政高恒奏称,两淮商人黄源德等“备银十万两,叩恳代奏解京修理乐善园”。到该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大臣三和、吉庆奏称,“两淮盐政高恒,解交商人黄源德等公备银十万两,照数收讫,应交何处查收。奉旨:交圆明园。钦此”。(78)说明黄源德等捐献的10万两银上缴圆明园银库了。 (三)官员捐献 官员捐献银两是晚清重修圆明园时候的事情,在此之前很少见到官员捐献的史料,是因为圆明园经费筹措还没有困难到如此地步。自圆明园被英法联军焚烧后,慈禧念念不忘重修,无奈财力不济,只好发动官员捐献,但是,此时清朝的物价已经比清初涨了很多,官员的俸禄却没有增加,一般官员生活并不宽裕,因此捐献额度大的官员多是王公和高官。同治十二年(1873)正月,同治帝亲理朝政,要重修圆明园,他在九月二十八日的《谕择要兴修圆明园》中说: 即着王公以下京外大小官员量力报效捐修,着总管内务府大臣于收捐后,随时请奖,并着该大臣等核实办理,庶可上娱两宫皇太后之圣心,下可尽朕心之微忱也。特谕。(79) 同治帝发动王公以下京外大小官员“量力报效捐修”,由总管内务府大臣负责办理,并且对捐献官员进行嘉奖。十二年十月五日,总管内务府奏“恭亲王谨筹备纹银二万两,为捐助圆明园工程之用”。(80)同日,大臣明善“报效银二万两,以备圆明园修工之用”。(81)大臣崇纶也“报效银一万两,以备圆明园修工之用”。(82)十月初六日,大臣桂清“报效银二千两,以备圆明园修工之用”。(83)大臣魁龄奏“报效银四千两,以备圆明园修工之用”。(84)大臣诚明奏“报效银四千两,以备圆明园修工之用”。(85)大臣春佑奏“报效银三千两,以备圆明园修工之用。”(86)上述共6.3万两。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总管内务府把一个月以来的官员捐献银两的情况奏报皇帝,曰: 现据兵部左侍郎崇厚报效银三千两,上驷院卿广顺报效银五千两,武备院卿师曾报效银三千两,奉宸苑卿毓清报效银玩二千两,太仆寺少卿寿昌报效银二千两,前任奉锦山海道署理坐办堂郎中贵宝报效银五千两,造办处总管郎中忠诚报效银二千两,记名副都统崇礼报效银一万五千两,御茶膳房尚膳正多福报效银二千两,撤去一切差使、开缺堂郎中文锡报效银一万五千两,候补郎中那隆阿报效银二千两,候补员外郎锡昌报效银四千两,候补主事连荫报效银五千两,广西浔州府知府德寿报效银一万五千两。共报效银八万两,以备圆明园修工之用。(87) 同治十三年三月,恭亲王奕“复筹备银五千两,捐助圆明园工程之用”。(88)“恭亲王长子郡王衔多罗贝勒载澄谨筹备银二千两,捐助圆明园工程之用”。(89)同治十三年四月,“户部侍郎潘祖荫报效银二千两,刑部左侍郎黄钰报效银一千两,翰林院侍读徐陆报效银五百两,翰林院侍讲学士李文田报效银五百两,翰林院侍讲孙诒经报效银五百两,詹事府左赞善孙诒经、欧阳保极报效银五百两,共报效银五千两,以备圆明园修工之用”。(90)这些官员捐献的8.5万两,加上恭亲王等王公大臣7万两,共15.5万两。 据档案记载,到同治十三年,有的官员开始捐献俸禄,具体办法是从现领的三成俸银中,每年由户部扣下一半作为报效银。这年三月,总管内务府奏“惠郡王谨拟报捐王俸银二千两,拟于现领三成俸内由户部每年扣一半俸银,稍摅报效之忱”。(91)醇亲王奕譞“谨拟报捐王俸银三万两,拟于现领三成俸内由户部每年扣一半俸银,计一千五百两,稍摅报效之忱”。(92)多罗孚郡王“谨拟报捐王俸银三千两,拟于现领三成俸内由户部每年扣一半俸银,计七百五十两,稍摅报效之忱”。(93)还有的王公在每年领取秋季俸米以后,捐献银两,如惇亲王长子辅国公载濂“谨拟捐银一万两,于每年支领秋季俸米后交银五百两”。(94)惇亲王三子辅国将军载澜“谨拟捐银三千两,于每年支领秋季俸米后交银一百五十两”。(95) 同治十三年五月,内务府官员再次上奏捐献情况: 查此次续据刑部尚书崇实报效银二千两,工部右侍郎宜振报效银二千两,盛京刑部侍郎铭安报效银一千两,广东布政使俊达报效银四千五百两,翰林院侍讲嵩申报效银一千两,掌仪司郎中茂林报效银一千五百两,南苑郎中舒麟报效银二千两,营造司员外郎英瑞报效银一千两,候补员外郎英绶报效银三千五百两,江南织造庆林报效银三千两,苏州织造锍秀报效银三千两,杭州织造文治报效银一万两,粤海关监督文话报效银一万五千两,淮安关监督文桂报效银三千五百两,热河正总管锡祉报效银二千两,造办处郎中忠诚续行报效银一千两。第二次各员共报效银五万六千两……再,此次恭亲王、郡王衔多罗贝勒载澄、奉恩镇国公奕谟及南书房行走、翰林院编修潘祖荫等报效银共一万三千两,业经随时奏明,查臣衙门初次及第二次并王公大臣随时报效统共银二十一万二千两。(96) 自同治十二年十月,内务府奏请皇帝通饬在京王公大臣竭力捐输,备修复圆明园之用度以来,至十三年四月,捐献额度不足30万两,和重修圆明园需用一千万两的预算相比,相差甚大。大臣王家璧在上奏停罢捐输事折曰:“读上年十月上谕,敬知此项工程由总管内务府大臣设法捐修,而就指出各工估费已将千万,内务府日久凑集,尚未及三十万。”(97) 七、 结论 本文无意解决圆明园建造和维护经费的总额问题,只是想就圆明园经费来源问题做一初探。总结全文,我们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圆明园经费来源途径多样化,并非由国库拨付,圆明园有自己的经费来源渠道和筹措办法。圆明园经费既有内务府拨付,又有盐政、榷关缴纳,还有罚没,以及官员、商人捐献和自身经营所得。过去人们认为,雍正、乾隆朝国库富裕,有充足的银子供建造和维护圆明园使用,给人的印象好像是圆明园的经费均来自政府财政。事实上并非如此,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圆明园经费很多并非来源于政府财政,即使内务府广储司拨款次数和数目也并不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目前见到的史料,政府直接向圆明园拨款只有咸丰八年的一次。是年四月,总管内务府大臣在奏折中说:“查户部银库历届清查之时,向有积存额外盈余银两一款,臣裕诚于上届管库时因圆明园放款支绌,曾由此项银两内奏拨银一万五千两在案。”(98)户部向圆明园拨付经费仅有区区1.5万两。圆明园经费主要来源于榷关和盐政缴纳的盈余银、养廉银和办公银等,其次是盐商的捐献和发商生息。由于内务府直接控制着一些榷关和盐政,这些榷关和盐政也乐意向圆明园银库缴纳银子,以博得皇帝的好感,然后他们借助皇权的威力,谋取自己的私利。 第二,虽然清代户部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银两给内务府,但经由内务府拨给圆明园的银两并不多,相反,乾隆年间随着内务府银两的充足,反将白银交给户部存贮。史载:“其初,本府进项不敷用时,檄取户部库银以为接济。乾隆中,上亲为裁定,汰去冗费若干,岁支用六十余万两。其后岁为盈积,反充外府之用。”(99)如乾隆三十四年六月一次就拨给户部100万两,“又谕,内务府广储司现在积存银两既多,著拨银一百万两,交户部存贮。但部库帑藏亦甚充裕,此项银两,即备拨滇省军需之用亦可”。(100)可见,乾隆以前,当内务府入不敷出时,户部便拨付一定的银两加以接济。自乾隆初期,规定户部每年划拨60余万两白银给内务府后,至道光初年一直没变,然户部拨付给内务府的经费很少用到圆明园建造和维护方面。根据上述研究,内务府划拨到圆明园的经费仅65万两,至于户部拨给圆明园的银两则仅1.5万两,所以说圆明园经费绝大多数不是内务府划拨的,更不是户部拨付的。 第三,圆明园的经费在嘉庆朝以前来源渠道多、数额大,嘉庆、道光以后经费筹措越来越困难,经费来源渠道变窄且数额减少,无论是榷关的盈余银,还是盐商的捐献或缴纳的利息,数额都在减少。如道光时期,随着经济的衰退,清朝财政已经远不如乾隆时期,各地应该解送到广储司的银两迟迟不到,广储司银库账面上只有5000余两银子,内务府不得不动用广储司银库现存封贮银,而此项封贮银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动用的。再如道光年间,左翼税关每年上缴圆明园银库的盈余银两虽然基本稳定在每年2万两左右,但已经不如乾隆年间的多了。至咸丰时期,左翼税关则不是每年都上缴盈余银了,银子数目也比道光时要少,一般在1.8万两左右。同治、光绪两朝,则很少见到左翼关税交来盈余银的记载。又如淮关常年拖欠许诺缴纳给圆明园银库的利息银,到咸丰八年十二月,积欠圆明园生息银两共有31万两之多。上述情况的发生导致圆明园银库新收银两减少。从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至五十八年十一月止,圆明园五年新收银2297746两;从道光三年十二月至道光八年十一月止,五年共新收银574082两,只相当于乾隆末年新收银数额的1/4。还有,同治年间,因朝廷用兵,圆明园收入更加减少,就连大臣廉俸也已经打了折扣,“所领廉俸,难支仰事俯畜及车服之费”。(101)朝廷又让大臣们竭力捐输,除少数大臣有力量捐输部分银两外,其余的大臣不得已只能认捐数年廉俸,实际上捐出的廉俸并不多,“实捐并指捐之项,亦为数无多”。(102) 康熙时期,圆明园只是雍正的赐园,规模很小,所以有关康熙年间圆明园修缮的经费史料留下来的极少。雍正时期,开始大规模建造圆明园,但目前发现的史料记载仍然很少。乾隆以后,关于圆明园经费方面的档案资料渐多。本文所要讨论的圆明园经费来源问题,也主要是从乾隆时期开始,直到咸丰年间。 注释: 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圆明园》上编《允禄奏遵旨拨给圆明园银三十万两折,雍正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9页。为节省篇幅,以下不再出现编著者。 ②《圆明园》上编《三和等奏请领取园内水法等处工程银两折,乾隆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84-85页。 ③《圆明园》上编《三和等奏支领舍卫城工程银两折,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初三日》,第90页。 ④《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请拨封贮银两折,道光十一年八月》,第507-508页。 ⑤《圆明园》上编《苏赫讷等奏静明园等地稻田菜园按圆明围例经管折,乾隆十八年二月初四日》,第70-71页。 ⑥《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园庭麦苗不齐将该管官员议处折,乾隆五十一年五月初九日》,第265-267页。 ⑦《圆明园》下编《银库事宜》,第1004页。 ⑧周家楣、缪荃孙:《(光绪)顺天府志》卷六《食货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977页。 ⑨《圆明园》上编《圆明园咨覆顺天府略节,光绪三十四年》,第760页。 ⑩(11)《圆明园》下编《奏销房地租》,第1001、1002页。 (12)《总管内务府道光元年正月至二月奏销档》,奏销档胶片编号140,档案编号504册,第1-102页。 (13)《圆明园》上编《圆明园各处地亩账,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初二日立》,第755-756页。 (14)《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遵旨议奏拨借圆明园银两交盐商生息折,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初一日》,第254-256页。 (15)《圆明园》下编《银库事宜》,第1003页。 (16)《圆明园》上编《三和等奏出籴米银上缴请旨折,乾隆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91-93页。 (17)《圆明园》上编《十格奏恭缴山海关盈余税银请旨折,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6-258页。 (18)《圆明园》上编《佶山奏山海关解交银两请旨事,乾隆五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258-260页。 (19)《圆明园》上编《巴宁阿奏山海关解交银两请旨折,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269-271页。 (20)《圆明园》上编《和珅奏左翼税课银两交圆明园银库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283-284页。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0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页。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53册,第184页。 (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6册,第31页。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7册,第65页。 (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9册,第69页。 (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9册,第51页。 (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1册,第16页。 (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53册,第175页。 (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55册,第164页。 (30)《圆明园》上编《和珅奏为张家口税课余银交圆明园银库事折,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十二日》,第288页。 (31)《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6册,第128页。 (32)《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查核征收银两折,道光十八年二月三十日》,第538页。 (3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55册,第362页。 (34)《大清会典事例》(二)卷一○六,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369页。 (35)淮安市地方志办公室编:《续纂淮关统志·淮关小志》,见《淮安文献丛刻》(三),北京:方志出版社,2006年,第304页。 (36)《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解交银两交圆明园银库折,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初七日》,第284页。 (37)《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解到余存银交圆明园银库折,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第292页。 (38)淮安市地方志办公室编:《续纂淮关统志·淮关小志》,见《淮安文献丛刻》(三),第325页。 (39)《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解到银两交圆明园银库折,嘉庆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第428页。 (40)《总管内务府道光元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奏销档》,奏销档胶片编号141,档案编号509册,第20-21页。 (41)“据淮关监督文连委员解到余存办公银九千一百七两二钱,又节省养廉银五千两,查以上银两向系奏明交圆明园银库查收,今该监督委员解到余存办公节省养廉共银一万四千一百七两二钱,照例请旨交圆明园银库收贮。”见《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节余银交圆明园银库折,道光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第491页。 (42)《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解银交圆明园银库折,道光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第502页。 (43)《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节余银交圆明园银库折,道光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504页。 (44)《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解交银两交圆明园银库折,道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514-515页。 (45)《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余存办公银交圆明园银库折,道光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第516页。 (46)《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余存办公银交圆明园折,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第535页。 (47)《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余存办公银交圆明园银库折,咸丰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第546页。 (48)《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余存办公银交圆明园银库折咸丰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550页。 (49)《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八九,乾隆四十八年九月乙卯,第23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第904页。 (50)中国第一档案馆、扬州市档案馆:《清官扬州御档》(乾隆朝)909《晓谕海望将两淮盐政吉庆解到银两交沧州圆明园两处事》,扬州:广陵书局,2011年,第2296页。 (51)中国第一档案馆,扬州市档案馆:《清宫扬州御档》(乾隆朝)935《晓谕海望将两淮盐政吉庆交纳节省银两交圆明园等处事》,第2349页。 (52)中国第一档案馆,扬州市档案馆:《清宫扬州御档》(乾隆朝)1571《晓谕将高恒解到吉安窝利等银两交养心殿及圆明园事》,第3961页。 (53)《圆明园》上编《英廉奏长芦盐政额外盈余银交圆明园银库折,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初六日》,第113-114页。 (54)《圆明园》上编《英廉奏天津关税额外盈余银交圆明园银库折,乾隆三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181-182页。 (55)《圆明园》上编《英廉奏天津关税额外盈余银交圆明园银库折,乾隆四十年润十月初四日》,第185页。 (56)《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银交圆明园银库折,嘉庆十八年正月初七日》,第420-421页。 (57)《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银交圆明园等处银库折,嘉庆二十三年正月初六日》,第463页。 (58)《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扣裁养廉银交圆明园银库折,嘉庚二十四年正月轫十日》,第469页。 (59)《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交扣裁养廉银等交圆明园银库折,嘉庆二十五年正月十三日》,第475页。 (60)《总管内务府道光二年正月至三月奏销档》,奏销档胶片编号141,档案编号510册,第5-6页。 (61)《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交银两交圆明园银库折,道光五年正月初八日》,第500-501页。 (62)《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交银两交圆明园银库折,道光六年正月初六日》,第502-503页。 (63)《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山东盐当规银交圆明园银库折,嘉庆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第421页。 (64)《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银交圆明园银库折,嘉庆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第457页。 (65)《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到山东盐当规银交圆明园银库折,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73页。 (66)《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银交圆明园银库折,道光二年正月初七日》,第479-480页。 (67)《圆明园》上编《内务府奏山东盐当规银交圆明园银库折,道光十四年十一月初二日》,第515页。 (68)《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山东盐当规银交圆明园银库折,道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535-536页。 (69)《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山东盐当规银交圆明园银库折,咸丰八年二月三十日》,第548页。 (70)《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入官银两交往何处请旨折,乾隆四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第208-209页。 (71)《二月总管内务府谨奏为核明内务府官员应赔款项请旨豁免事》,见《总管内务府道光元年正月至二月奏销档》,奏销档胶片编号140,档案编号504册,第43-58页。 (72)《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淮关罚银两交圆明园银库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第282-283页。 (73)《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征瑞罚缴银交圆明园银库折,乾隆五十四年十月初十日》,第282-283页。 (74)《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刨得安图入官房内埋藏银两折,乾隆五年六月十六日》,第45-46页。 (75)中国第一档案馆,扬州市档案馆:《清宫扬州御档》(乾隆朝)899《奏报两淮盐商捐输银两请解交圆明园事》,第2241-2242页。 (76)中国第一档案馆,扬州市档案馆:《清宫扬州御档》(乾隆朝)927《奏请商捐银两可否解交圆明园事》,第2327页。 (77)《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两淮盐商捐银两折,乾隆二十二年九月初五日》,第88-89页。 (78)《清宫扬州御档》(乾隆朝)1453《奏报两淮商人捐献银两请解交圆明园工程处查收事》,第3726页。 (79)《圆明园》上编《谕择要兴修圆明园,同治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第627页。 (80)《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为恭亲王捐输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五日》,第629-630页。 (81)《圆明园》上编《明善报效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五日》,第630页。 (82)《圆明园》上编《崇纶报效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五日》,第631页。 (83)《圆明园》上编《桂清报效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二年十月初六日》,第631页。 (84)《圆明园》上编《魁龄报效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二年十月初六日》,第633页。 (85)《圆明园》上编《诚明报效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二年十月初六日》,第634页。 (86)《圆明园》上编《春佑报效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二年十月初六日》,第634-645页。 (87)《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报效园工银两官员请奖折,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第639-640页。 (88)《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恭亲王捐输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694页。 (89)《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为贝勒载澄捐输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730页。 (90)《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官员报效园工银两折,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703页。 (91)《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惠郡王捐输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693页。 (92)《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醇亲王捐输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695页。 (93)《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孚郡王捐输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第696页。 (94)《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补国公载濂捐输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697页。 (95)《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辅国将军载澜捐输园工银两片,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698页。 (96)《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为续行报效园工银两各员请奖折(附清单二件、二片),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第713-714页。 (97)《圆明园》上编《王家璧停罢捐输事折,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第698页。 (98)《圆明园》上编《总管内务府奏广储司拨借银两折,咸丰八年四月十九日》,第549页。 (99)昭梿:《啸亭杂录》卷八《内务府定制》,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25页。 (100)《清高宗实录》卷八三七,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庚午,第19册,第173页。 (101)(102)《圆明园》上编《王家璧奏请停罢捐输事折,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第69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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