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咸同年间长江流域及东南各省的“减赋运动”,是继耗羡归公之后,又一次疆吏主导的财政改革,其实质是对雍正年间的田赋定章进行合理化改革,重构清朝的田赋收支结构。其中,同治四年前后江苏的钱漕改章,通过漕粮改折征收、重订钱漕收支章程,确立起一套历年根据米价、银价酌定田赋征价的弹性征价制度。这些新制,是对漕务运作中市场化趋势的确认与推进。然自甲午以迄清末,清政府在财政危局之下,不断侵蚀江苏的田赋盈余,用以外债、赔款及新政开支,钱漕新章不再能为州县提供必需的公务经费,遂失去设制之本义。 咸丰、同治年间,长江流域及东南各省督抚普遍推行了以裁减浮收、核减额赋为主要内容的田赋改革。这场“减赋运动”对于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及善后中兴意义重大,颇受史家重视。自 1935 年夏鼐先生发表宏文《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起,研究者普遍关注减赋的政治意义,即清朝通过减轻田赋负担,以收拾民心,平定内乱,巩固政权,办理善后。① 因此,既有研究重在考察各省督抚之事功,尤其是官方强调的“减浮”“减赋”之额数及其意义。② 但从清代田赋与财政制度的演变来看,咸同年间的“减赋运动”,实有减浮、减赋之外的意义,这是先行研究较少注意的。《清财政考略》《清史稿》便强调咸同年间减定漕粮征价的转折性意义: ① 夏鼐: 《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清华学报》第 10 卷第 2 期,1935 年 4 月,第 408—474 页。该文的“减赋运动”一语,被此后的研究普遍沿用。但时人所谓“减赋”,一般指江苏、浙江两省额赋之核减。 ② 朱庆永: 《同治二年苏松二府减赋之原因及其经过》,《政治经济学报》第 3 卷第 3 期,1935 年 4 月,第 510—529 页; MaryClabaugh Wright,The Last Stand of Chinese Conservatism: The Tung-Chin Restoration,1862—1874,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pp. 163—167; 刘广京: 《清代的中兴》,费正清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 《剑桥中国晚清史: 1800—1911 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483—494 页; 刘克祥: 《十九世纪五十至九十年代清政府的减赋和清赋运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 7 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294—350 页; 李文治、江太新: 《清代漕运》,中华书局 1995 年版,第 419—426 页; 倪玉平: 《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78—195 页。 第二次耗羡归公:同治年间江苏的钱漕改章咸丰八年( 1858) ,胡林翼奏准湖北漕粮改折征收,将乾嘉以来州县漕粮之私行浮勒,减定为每石不超过 6000 文。此后山东、江西、河南、安徽、浙江、江苏、江北等省纷纷援照湖北之案,将钱漕改折定价。① 王业键从改定田赋实征税率这一角度,概观论及减赋运动与“耗羡归公”之间的相似性。佐佐木正哉、山本进等则分别以浙江、湖广为例,论述了“减赋运动”的财政合理化意义: 裁减浮收、陋规,重建地方各级财政。② 笔者认为: 这是继雍正年间“耗羡归公”之后,又一次由疆吏主导的田赋与财政制度改革。各省督抚通过漕粮改征折色、重订钱漕收支章程,对雍正年间确立的田赋定章进行了合理化改革,可谓清朝田赋收支章程的重构。咸同年间改定之新章,成为此后直至清末的田赋定章。在这一意义上,笔者称其为“钱漕改章”。③ 本文以江苏为例,讨论咸同年间的钱漕改章。④ 江苏的改章始于太平天国战争末期的同治二年( 1863) ,延续至同治后期,主持者为历任督抚藩司李鸿章、曾国藩、刘郇膏、丁日昌等。作为财赋重地,江苏之赋额在各省中居于首位,尤其是作为改章主要对象的漕粮,其规模更是远超他省,故江苏的改革,对于清朝田赋制度的影响力,非他省可比。⑤ 改章之后,江苏确立了一套独一无二的弹性征价制度,每岁根据米价、银价酌定是年漕粮、地丁征价,经奏准后施行,该制也为他省所无。 关于同治年间江苏的钱漕改章,至今鲜有专门研究,即有论及,亦多语焉不详之处。⑥ 江苏钱漕改章的核心内容是重构田赋收支章程,尤其是确立新的钱漕征价制度。这一变革,需放在“耗羡归公”以来清代田赋制度的演进脉络中理解,也与晚清中央与省、州县财政关系之变动密切相关。 本文将以上述问题为线索,重新考察同治年间江苏的钱漕改章。 一、同治年间钱漕新章之确立 江苏的钱漕改章始于同治初年,至同治四年( 1865) 大体定案,其重要背景是太平天国战争之善后。咸丰庚申( 1860) 以降,江南频经战乱,荡析已甚。同治二年初,江苏地方官绅于兵燹之余反思漕务、时局之弊,筹议“以核减浮额为理漕之纲,即以办理均赋为治漕之用”。核减重赋( 即核减田赋正额,所谓“减赋”) 是此期改革的重心,处理的是中央与省之间的田赋收入分配问题; 减浮均赋也随之提上日程,针对的是嘉道以来的钱漕浮费问题,旨在重建州县一级的田赋收支结构。⑦ ①吴廷燮: 《清财政考略》,1914 年版,第 19 页; 《清史稿》第 13 册,中华书局 1977 年版,第 3541—3542 页。 ② 王业键著,高风等译: 《清代田赋刍论( 1750—1911) 》,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44—46 页。佐々木正哉: 《咸豊二年鄞県の抗糧暴動》,《近代中国研究》第 5 辑,東京大学出版会 1963 年版,第 222—239、258 页; 臼井佐知子: 《同治年间江苏省的赋税改革与李鸿章》,《中华文史论丛》第 52 辑,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3 年版; 山本進: 《清代後期湖広における財政改革》,《清代財政史研究》,汲古書院 2002 年版,第 7—40 页。 ③“钱漕”为时人的常用语,指广义的田赋。其中,“钱”即广义的地丁钱粮,征收银、钱,包括地丁银、漕项银等; “漕”即广义的漕粮,例应征收本色米石,包括漕粮、白粮及南米等。 ④本文所谓的“江苏”,是指清代江苏( 苏州) 布政使或苏松粮道所辖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四府一州,又称“苏属”。与之相对的是江宁布政使或江安粮道所辖的江北各府,又称“江北”“宁属”。其他省份的钱漕改章,参见周健《清代的田赋与地方财政( 1800—1911) 》,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2 年,第 122—188 页; 周健《改折与海运: 胡林翼改革与 19 世纪后半期的湖北漕务》,《清史研究》2018 年第 1 期。 ⑤太平天国战前,江苏额征漕白粮正耗米 1687148 石,占清朝额漕的 35. 71% ,远超位居第二的浙江之 917155 石、19. 41% 。同治四年减赋后,江苏额征漕白粮正耗米 1210413 石。湖北于咸丰七年推行漕务改革,颇具示范意义,然其漕额仅 131939 石,约为江苏的 1 /10。光绪《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续修四库全书》第 836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18—221 页。 ⑥ 管见所及,仅有臼井佐知子专文论述江苏的钱漕改章,但其重心在于绅士的角色、官绅关系; 关于制度变革,则多语焉不详之处。臼井佐知子: 《同治年间江苏省的赋税改革与李鸿章》,《中华文史论丛》第 52 辑。 ⑦ 周健: 《同治初年江苏减赋新探》,《近代史研究》2017 年第 4 期。 江苏的钱漕改章以漕粮为中心,这是由该省的财政结构、政务重心所决定的。① 作为财赋之区,江苏的田赋收入居各直省之首,所谓“江南重赋”,主要是指漕粮。太平天国战前,江苏漕粮岁额 168 万余石,占清朝额漕的 35. 71% ,远超其余有漕省份。因此,漕粮是该省最重要的赋税负担,漕粮征解成为当地官员最重要的公务之一。 19 世纪前半期,改革江南漕务积弊成为最重要的经世议题之一。当时漕弊表现为浮费空前膨胀,严重侵蚀了漕粮正项。18 世纪中期以降,人口激增、物价上涨导致行政开支增加。至 18、19 世纪之交,耗羡归公确定的收支章程已不敷支用,各级政府普遍面临额定经费的结构性匮乏。江苏的财政结构,决定了漕粮盈余成为该省最重要的额外收入。一方面,旗丁兑运漕粮之际,向州县需索帮费,应付沿途规费及挽运之需; 另一方面,州县遂借助漕粮之浮收勒折,筹措旗丁帮费、官绅漕规,并本属办漕及其他公私支用。 至征收之际,漕粮负担又不均衡地分摊至各户,此即大小户现象。绅衿大户不仅以较低的折价 ( “短价”) 完漕,又可借称荒歉减免若干成之负担( “注荒”) ,并兼有包揽短交、需索规费之事。小户不仅须以较高的折价( “长价”) 完漕,又难以享受“注荒”之利,承受日重一日的漕粮负担。至道光后期,随着负担两极分化的持续演进,小户多依附于大户,州县税基日益萎缩,漕粮难以足额征收。这一现象意味着,漕粮河运之成本因浮费膨胀大幅提高,州县即便浮收勒折,也难以应对。地方官员遂历年捏报灾歉,江苏每岁亏缺起运漕额之数成,终于造成京仓不敷支放,河运制度濒于瓦解。道咸之际,中枢自上而下推动苏漕改行海运,意在以节省之费,弥补仓储亏缺。然州县一级的漕务浮费未获清厘,原有积弊遂难根本革除。 太平天国战前,江苏官绅曾数次筹划漕粮改革,其主题是重定漕粮征价,兼有折征之议。嘉庆十四年( 1809) 、嘉庆二十五年( 1820) ,两江总督阿林保、孙玉庭先后提议“八折收漕”,即漕粮每石加征耗米 2 斗 5 升。② 道光三十年( 1850) ,江苏巡抚傅绳勋奏请苏州、松江、太仓三府州漕粮 100 万石改折征收,每石折钱 4000 文。③ 然因主政者之因循、利益群体之反对,以上诸议均以事涉“加赋”为名,夭折于筹议阶段。真正的改革实践发生在咸丰三年( 1853) 。是年,江苏受太平军战事、小刀会起义冲击,地方社会面临失序。在巡抚许乃钊支持下,苏州绅士冯桂芬与苏州知府乔松年推动漕粮改折均赋,无分大小户,每石一律折征 4000 文,除米价 2500 文外,另有办漕贴费 1000 文,州县公费 500 文。尽管这一应急性改革效果较为理想,然因触动经征官吏利益,仅维持一年。④ 同治元年、二年之交,江苏克复可期,地方官绅于兵燹之余筹划核减重赋,裁减浮收也随之展开,这是道咸年间不曾有过的机遇。同治二年初,两江总督曾国藩在松江知府减赋除弊的禀文内批复: 当日“正值( 漕务) 穷则必变之际,又遭兵燹非常之劫”,自当因时变通。裁减浮收应由苏松粮道议定: ( 1) 漕粮如何分别本、折征收,并酌定征价; ( 2) 上级各项陋规及大、小户名目,如何永远禁革,俟军务初定后再行具奏。⑤ 这两点分别从收、支层面指向重定章程。然曾氏对此事相当谨慎,屡次 ①以下三段据: 周健《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 年第 1 期; 周健《仓储与漕务: 道咸之际江苏的漕粮海运》,《中华文史论丛》2015 年第 4 期。 ② 《阿林保等折》( 嘉庆十四年九月初三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03 /1752 /007( 以下简称“录副奏折”,藏所从略) ; 《孙玉庭折》( 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04 /01 /35 /0237 /004( 以下简称“朱批奏折”,藏所从略) 。 ③ 《傅绳勋折》( 道光三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录副奏折,03 /3154 /010; 《傅绳勋折》( 道光三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285 /002。 ④ 周健: 《仓储与漕务: 道咸之际江苏的漕粮海运》,《中华文史论丛》2015 年第 4 期,第 208—209 页; 冯桂芬: 《癸丑减赋记》,《显志堂稿外集》第 2 卷,钞本,复旦大学图书馆藏,第 1—3 页。 ⑤ 《曾国藩批》( 同治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曾国藩全集》第 13 册,“批牍”,岳麓书社 1994 年版,第 262 页。 强调此前他主持的江西钱漕改章之教训: 遽行奏定、征价过低且通省划一,故效果不佳。因此,他与江苏巡抚李鸿章、苏松粮道郭嵩焘等人筹商苏属减浮定价时,一再建议可不必入奏,亦不必由督抚出示,但据各州县风俗民情,由官绅议定各自征价章程,如此反可经久。① 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曾国藩、李鸿章奏请江苏减赋,又以附片并请清查漕粮积弊、裁除浮收浮费,这标志着钱漕改章正式进入议程。该片论清厘漕弊,将矛头对准大小户之弊。其奏称: 嘉庆以来,漕粮浮收日重,然苏属世家大族独多,皆能以正额与州县相持,于是浮收均摊之小户。因此,大户之短欠实为州县浮收之要因,故请“以革除大小户名目为清厘浮收之原”。又以裁减钱漕陋规、减轻州县负担为禁止浮收之委。片中首次提出重订钱漕章程,其思路显然来自曾国藩: “随各州县风土人情之宜,明立章程,酌定折价,绅衿平民一例完纳。”该奏片很快获准,同治帝谕令江苏将裁革积弊、重订章程一事妥议具奏。② 然未待章程议定,同治二年冬,钱漕的减价折征便已展开。先是,咸丰十年( 1860) ,苏州、常州为太平军攻占,江苏漕粮因此停运两年。至同治二年冬,松江、太仓二府州肃清,所属华亭等八州县恢复漕粮征运,尽管额数较少。该区域地处滨海,“土性宜棉,向来产米不敷民食”,漕粮本多折征。 且兵燹之后,田地抛荒,米价昂贵,石价至 4、5 两。漕粮如全完本色,本地军民食用必形艰贵。更重要的是,各厅县仓廒多于战争中毁废,不便开仓征米。在此背景下,经布政使刘郇膏等议定,由李鸿章具奏,是年江苏漕粮请准本折兼征,听从民便。折价定为每石 6450 文,较从前漕价及本地米价俱有轻减,绅民一律均平征收。每石征价内,4500 文用以采买米石,其余约 2000 文抵支舂办白粮、运费及州县衙门公用。李鸿章重启钱漕征收、筹划天庾正供之举,颇得中枢赞赏,漕粮减价折征、由官采买之议遂顺利获准。③ 同治三年,苏属漕粮征收仍限于松、太二属部分州县,故循上年成案,漕粮折价据当日米价酌定,一律均平征收。松江府州县每石年内折征 5450 文,迟至年外加收 500 文。太仓州嘉定、宝山二县每石折征无耗库平银 3. 2 两。此二年中,松、太漕粮以折征为主,州县或概收折色,由官买米起运; 或本折兼征,酌征部分本色。④ 除漕粮外,松、太之地丁钱粮征价也有减定。18 世纪末期以来,江苏地丁银普遍折钱征纳,各处征价不一。刘郇膏根据各属向来征数,以“足敷办公”为标准裁减,酌中定价。其中,州县钱粮解司所需倾熔、火工两款规费一律减半。同治二年、三年间,漕粮、地丁仅在松江、太仓酌征,苏州、常州、镇江等府尚未从战争中恢复,并未启征。此两年的减价改折仍属权宜之计,且当日米贵银贱,难以遽为定案。钱漕章程的改定,须俟同治四年江苏减赋定案。⑤ 在核定钱漕征价之前,苏属清厘了各项陋规,以减轻州县负担。其中最主要的,是裁革海运津贴。如前所述,漕粮河运时代,旗丁帮费成为州县漕务最沉重的负担,亦为浮收之源。道咸之际,江苏漕粮改行海运后,旗丁不再参与挽运,帮费却基本保留,由省一级按原有额数向各州县摊派,改充海运运费、耗米之需,易名海运津贴。这意味着,改行海运后,州县的支出结构未有大的变化,江苏 ① 《复李鸿章》(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复郭嵩焘》( 同治二年五月初一日) ,《曾国藩全集》第 25 册,“书信五”,第 3731、3749 页。 ② 《李鸿章等折》( 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 ,《李鸿章全集》第 1 册,“奏议一”,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99—301 页。 ③《李鸿章折》( 同治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李鸿章全集》第 1 册,“奏议一”,第 422—423 页; 王毓藻辑: 《重订江苏海运全案·原编》第 5 卷,光绪十一年刻本,第 28 页。 ④ 《重订江苏海运全案·原编》第 6 卷,第 3—4、20—21 页; 《李鸿章折》(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一日) ,《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 5 页。 ⑤ 《李鸿章折》( 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九月初九日) ,《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 91、297 页。 地方官仍以海运津贴为借口,持续浮收勒折。① 且在同治四年之前,裁革海运津贴从未出现在江苏官员的相关议论中。 同治四年五月初二日,籍隶吴江的侍郎殷兆镛奏请裁革江苏海运津贴,裁撤该省厘捐,矛头直指李鸿章。殷兆镛奏称,他于福建试差途中经过浙江,访知该省厘剔漕弊,“既除大小户名目,又复裁革津贴,实为浮收一途拔本塞源之善政”。此前一年,浙江奏准裁革海运津贴,相关经费改由漕截、行月及屯租各正项内动支,定为每石 8 钱。② 殷氏认为,江苏之漕弊甚于浙江,亟应查照浙省章程,“裁去海运津贴,不使州县有所藉口,以清浮收之源”。③ 这一事件造成江苏官绅之间的紧张,使得江苏督抚颇为被动,直接推动了海运津贴的裁革。 是年筹议之时,刘郇膏原拟将海运津贴纳入漕粮征价,每石随征 1000 文,即仍由民间负担。④ 但李鸿章等最终决定在正项内筹措经费,取消海运津贴。同治四年九月初九日,李鸿章、刘郇膏复奏裁革津贴一事。据称,苏省漕项额数远不及浙江,但距沪较近,海运经费定以每石 7 钱,勉强敷用。按苏省交仓漕粮 100 万石计算,共需经费 74. 8 万两。这意味着,约有 74. 8 万两的海运津贴不再浮征于民,转于随漕正项内动支。这些款项包括: ( 1) 节省河运给丁耗米、漕赠米、行月粮减剩,共可粜变得银 336700 两; ( 2) 苏松、江安粮道节省之六分漕项银( 即漕项银内留省支用部分) ,分别为 281800 余两、41800 余两; ( 3) 苏、太等卫屯折漕项银 19100 余两,月粮米折银 10400 余两; ( 4) 金山帮屯田津贴 8830 两。以上四款共可得银 698630 余两,不敷银 49300 余两,于江苏各卫帮津租内酌提济用。再有不足,即于苏松粮道之四分漕项银( 即漕项银内报部候拨部分) 内随时凑拨。⑤ 从账面上看,以上各款确实取代了海运津贴。然据当日经费动拨之常态,如此众多的款项极难按时、足额到位,而漕粮必须限时起运,运费不可稍有或缺。曾任江苏布政使的吴煦便认为,漕项银征解、奏销较缓,历年赋额“必两年后始能解清”,以此“缓款”抵海运之“急用”,“临时必致有米无银”,有误起运。⑥ 后来的情况果然证实了吴煦的担忧,同治末年,各属漕项“积惯拖欠,任催不解”,江苏只得“于道库移挪筹垫,遂致库款支绌”。⑦ 光绪五年( 1879) ,两江总督沈葆桢奏称,江苏海运运费“递年不敷甚巨,全赖藩库挪款垫用”。⑧ 可见,同治四年的海运经费筹措案未见实效,相关各款难以到位,仍赖藩、道库之挪移。因此,裁革海运津贴在节流方面的效果,似不应做太高 估计。⑨ 除海运津贴外,州县另有各级陋规之负担。同治二年三月,郭嵩焘详称: “至于改定漕章,尤在先除陋规。”州县之漕粮盈余,分润者众多,上则有道府等衙门、同城文武漕规,及其所荐幕友、经纪脩金,下则有索规绅衿需要打点。10 郭氏指出,其所在粮道衙门旧规,“如临仓、领斛各款,名目繁多,皆取给于漕粮”。他建议由粮道衙门先行禁绝,仿照此前湖北、江西旧案,将陋规“列款裁禁,以 ① 周健: 《仓储与漕务: 道咸之际江苏的漕粮海运》,《中华文史论丛》2015 年第 4 期,第 201—205 页。 ② 《左宗棠折》( 同治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左宗棠全集》第 1 册,“奏稿一”,岳麓书社 1987 年版,第 564—566 页。 ③ 《殷兆镛折》( 同治四年五月初二日) ,录副奏折,03 /4863 /030。 ④ 冯桂芬: 《江苏减赋记》,《显志堂稿》第 4 卷,《续修四库全书》第 1535 册,第 546 页。 ⑤ 《李鸿章等折》( 同治四年九月初九日) ,《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 298—300 页。 ⑥ 《吴煦函稿》( 同治四年) ,《吴煦档案选编》第 6 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550—551 页。臼井佐知子最早引用了该函稿,见臼井佐知子《同治年间江苏省的赋税改革与李鸿章》,《中华文史论丛》第 52 辑,第 102—103 页。 ⑦ 《抚吴公牍》第 42、43 卷,《丁日昌集》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741—742、746 页。 ⑧ 《沈葆桢折》( 光绪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录副奏折,03 /9486 /027。 ⑨ 晏爱红认为,江苏裁革海运津贴,“困扰国计民生二百余年的漕务积弊得以切实解决”,或仅据章程,稍欠实效之分析。晏爱红: 《清同治四年江浙裁革海运津贴述论》,《清史研究》2011 年第 2 期。 10 周健: 《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 年第 1 期,第 269—282 页。 垂永久”。① 但郭嵩焘不久即离任,其意见未被采纳。曾国藩的态度,则直接影响了此事之操作。同治四年初,常州府知府高悌禀请革除知府陋规。曾国藩批复: 革除陋规,另筹公费,自为善策,但难以推广各属,因经常之费不易筹措。他特别强调,不必将裁革陋规奏立定章。盖一旦如此办理,人皆视为分内固有之款,不肖者势必别求需索。此外,各属通行的章程效果未必理想,不若因地制宜,灵活办理,“酌立暂章”。② 曾氏认为,以明定章程的方式裁减陋规,并不能真正限制陋规。且一旦奏定通省一律之章程,也会对实际操作形成束缚。这来自于他对江西钱漕改章的反思。 同治四年五月,李鸿章奏明江苏裁减钱漕浮收实数,称向来州县地丁银解司之倾熔、火工等规费一律减半饬提,漕粮陋规亦大加删减,以羡余所入“勉敷办公”为准。③ 是年九月议裁革海运津贴,李鸿章又称: “州县向来征漕一切陋规名目极为繁琐”,经“各属核实裁减,只期勉敷办公之用”,裁减之数与海运津贴相埒,计银 70 余万两。④ 但该折并未开列陋规之款目,额数也表述得颇为含糊。这与此前湖北、江西之明定章程、详列款额,形成鲜明对照。当年十二月,赵烈文在友人处见《新漕删减浮费章程》一本,内载江苏州县酌留每岁办漕经费、日用、捐摊等必不可少之项,约银 3. 5 万两,此外则作为浮费裁革。赵氏感慨: “已删减者如是,未删减者可知; 可形诸笔墨者如是,不可形诸笔墨者可知,牵中如是,费多者可知。”⑤身为曾国藩重要幕僚的赵烈文,也只能从友人处一窥章程,估算浮费之规模,可见裁革陋规之细节确未形诸公牍,仅有“勉敷办公”这一大致标准。 至同治四年冬,海运津贴与钱漕陋规既革,浮收之源已除。同时,江苏减赋业已定案,苏州、常州等府也于是冬恢复漕粮征解。十二月十八日,李鸿章奏明是年江苏漕粮、地丁征收情形,大体确立了钱漕新章。⑥ 其奏称: 国家维正之供,例有定额。虽浮勒必应严禁,而例所不赅、事所必需之款,仍不能不酌留有余,以资办公。 钱漕正项虽有定额,严禁浮勒,然衡诸当时实情与向来惯例,办公必需之款亦需酌留。所谓“例所不劾、事所必需之款”,大致有四类: ( 1) 漕粮以本色起解,质量有严格要求,然征自民间之米“断难一律干洁”,必须适当挑拣。且漕粮“自开仓以至兑运,既需时日,即有折耗”,此外尚有“仓廒铺垫、船只剥运之费”。 ( 2) 当日各属仓廒未经修复者尚多,漕粮不得不兼征折色。且战前苏漕“向办折价”,因“零星小户及离城窎远之区,不能如期赴仓交米,是以变通折收,必须分派书差,随带册串,赴乡催缴”。如此办理,书差下乡之辛饭、盘费、油烛、纸张之需较多。且折价收齐之后,“时已交春,米价增昂”,采买米石有额外之赔垫。 ( 3) 地丁、漕项钱粮,向有解省运费、倾熔、火工,以及印造两忙册籍、串票之费。 ① 《江苏减赋全案》第 4 卷,同治五年刻本,第 6 页。 ② 《曾国藩批》( 同治四年四月初一日) ,《曾国藩全集》第 13 册,“批牍”,第 341 页。 ③ 《李鸿章折》( 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 ,《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 91 页。倾熔、火工系州县钱粮解交藩司衙门之规费。其理由是,较诸州县征收,藩库收解时对于银两的平准、成色要求更高,故需额外多解。 ④ 《李鸿章等折》( 同治四年九月初九日) ,《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 299—300 页。 ⑤ 赵烈文著,廖承良整理: 《能静居日记》第 2 册,岳麓书社 2013 年版,第 957 页。 ⑥ 本段及下段据《李鸿章等折》( 同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同治五年六月十三日) ,《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382—383、479 页。 ( 4) 摊捐之款( 即来自各上级衙门的公务摊派) ,其他州县办公必不可缺之需。 概而言之,即为本色、折色漕粮及地丁钱粮的征收用款,及州县的行政经费。由于当日财政结构的缺陷,上述必要之费既无法于正项内开支,州县官之养廉银、俸银更是远不敷用。因此,地方官取诸钱漕盈余,“以公济公”,成为官民认可之惯例。因此而产生的额外加征,通常不被简单地视作 浮收。 同治四年苏属议定的钱漕征价,已包含以上费用。此外,李鸿章还参酌已经奏准的浙江、江西及安徽章程,议定征价如下: 漕粮本色每石酌加余耗 3 斗,折色每石年内收钱 4500 文,迟至年外完纳,每石加至 5000 文; 地丁钱粮每两折钱 2000 文。尽管李鸿章并未解释以上数目的由来,然据时人描述,该征价系依据糙米、银钱市价算得。漕粮本色征价参酌浙江( 每石加征 2 斗 5 升) ,定为每石加征余耗 3 斗。折色征价亦据此计算,开征时糙米市价约 3500 文/石,漕价加征 30% ,定为 4500 文/石。① 地丁征价则在 1400 文/两的银价基础上加征公费 600 文,定为 2000 文/两。② 据李鸿章奏称,以上征价较江西、安徽、浙江三省章程“有绌无赢”,“较从前小户完数,所减几及一倍”。③ 但他特别注明: 当年“米价较贵,银价较贱”,该征价“不能遽为成例,应俟均平之时,酌中定值,勒石永 遵”。④ 重定钱漕征价的意义不仅在于减价,更在于均赋。征价既定,“绅民一律遵完,不准再有大户名目”。关于新章推行,江苏督抚最担心的是,如“大户仍前包抗短欠”,则州县漕务必需之费无从取资,非挪移正帑,即浮勒小户,这正是嘉道以来之积习。自同治二年初议减浮,苏属官员便将大小户问题视作漕务积弊之最甚者。在他们的表述中,漕粮改行海运后,旗丁需索之弊已除,大户之包揽短欠便成为浮收之源。此次重定征价,大户负担有相应的提升,此前享有的短价、注荒等特殊利益势必受损。因此,绅衿的阻扰谤毁将是最大的阻力。 故同治四年十二月请定新章时,李鸿章也奏请“明降谕旨,永禁大小户名目,其包漕索规诸弊,一律从严禁革”,“如有大户仍前抗欠以及任意短交,无论京外职官、举贡生监,即当据实分别奏咨褫革勒追”。⑤ 同日,李鸿章另片奏称,是年钱漕开征后,长洲县大户、前署浙江孝丰知县赵廷彩经再四催追,漕粮颗粒无完,地漕银仅缴 1 /10,请先行革职,提案追究。⑥ 如此办理,实因苏属大户巨室众多,“其力足以陵压州县,州县不敢较也”,甚至督抚亦不无忌惮,故需明降谕旨,以作护符。⑦ 十二月十六日,同治帝有旨,嗣后江苏开征漕米、漕折,其大小户名目、包漕索规诸弊永远禁革。 “如有京外职官、举贡生监仍藉大户为名,与各州县为难,营私抗玩,即著该省督抚奏请褫革,从严 ①光绪《无锡金匮县志》第 38 卷,“艺文”,第 57 页; 米价据王业键主持“清代粮价资料库”同治四年十一月苏州府糙米市价。 ② 《丁日昌奏》( 同治七年三月十六日) ,《丁日昌集》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6 页。 ③ 咸同之际江西奏定的征价章程为:漕粮每石 3000 文,地丁银每两 2400 文。同治三年安徽奏定的征价章程为: 漕粮每石 4000—6500 文,地丁每两 2200—2600 文。同治三年浙江奏定的征价章程为:漕粮本色每石加征余耗 2 斗 5 升,南米折色每石不得过 5400 文,地丁银每两除解司 1. 1 两外,酌加平余钱 300 余文不等。故所谓“有绌无赢”大体成立,但江西较低的漕粮征价,则是明显的例外。周健:《清代的田赋与地方财政( 1800—1911) 》,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2 年,第 152—155、160—162、167—169 页。 ④ 《李鸿章等折》( 同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 383 页。 ⑤《李鸿章等折》( 同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 383 页。 ⑥ 《李鸿章等折》( 同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 379 页。地漕银即地丁银、漕项银,后者与前者统征分解,充漕运经费,属于广义的地丁银范畴。 ⑦《致曾国藩》( 同治二年四月初三日) ,郭廷以编定:《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3年版,第246 页。 惩办”。各州县务当“秉公征收,亦不准于例定折价之外,稍有浮冒”,如“抑勒违则,从严参办”。① 中枢的关注点在于永禁大小户名目,而是年“例定折价”已成为新的征收标准,钱漕新章就此议准。 然至同治四年末,钱漕新章仍只是暂章,新的征价制度尚在形成之中。其中的关键问题是钱漕征价( 尤其是漕价) 的调节。由于同治四年末的奏折未对新章中的加征部分做出解释,时人不乏批评之声。同治五年( 1866) ,镇洋绅士叶裕仁致书江苏布政使王大经称,是年漕价每石 4500 文,“以今米价计,几倍收矣”。州县因仓廒未建,“固已受改折之利,不复被以勒折之名,而公议浮收,尤属坦然无忌”。他认为,以 4500 文之价计之,州县于正供、津贴之外,“所需一岁支销,疑不须如此赢余”。② 叶氏敏锐地捕捉到新章的冲击: 漕粮折征的合理化与法定征价的提高,也注意到州县盈余之丰沛。冯桂芬也批评道,苏省督抚州县“可以仓廒未建为辞,一概勒折”,折价远高于当日米价。 他认为,理想的漕价方案是: 漕粮以本色征收,若征折色,“则交本年时值一石之价”。此外,无论本折每石随交公费 500 文。③ 同年,无锡绅士秦缃业也表达了相似的态度。他指出,本年米价不过 2000 余文,若仍照上年的 4500 文征收,“则不啻倍而且过之矣”。闻本年折价减为 4200 文/石,“外示体恤,实已倍收”。据他计算,州县每石盈余 1300 文—1400 文,“所盈若此,尚得谓之不浮收乎”。 因此,秦缃业建议,漕粮征价当随米价浮动,不可永以 4500 文为准,否则米贱病民,米贵病官。他的变通方案是: 漕粮每完米 1 石,外加 1000 文,以作津贴之费。如改折征收,折价“仍照( 米粮) 时价合算,毋许稍有参差,而千钱之津贴如故”。如此无论本折,州县均可获每石 1000 文之津贴,“绰乎有余矣”。④ 秦缃业、冯桂芬等人的意见是否影响到江苏督抚的决策,笔者未见相关记载。但他们的方案 ( 特别是秦氏之《折漕变通议》) ,确实与同治五年以降苏属的漕粮定价机制不谋而合。同治五年十二月,李鸿章奏请因时变通,酌定本年漕价。据称,现届新漕开征,“从前仓廒被毁者,修复仍多未齐”,各厅州县漕粮请仍照上届成案,本折兼收,听从民便。本年各属秋成中稔,米价较上年平减,漕粮征价“应即查照市价,酌量变通”: 拟请将今届冬漕完折色者,每石收制钱三千二百文,加公费钱一千文,计较上年减收钱三百文。其完本色者,裁去应加余耗三斗,亦改交公费钱一千文。如迟至年外,仍无分本折,均加收钱五百文,以敷办公之用。⑤ 是年漕价因米价下降,每石较上年核减 300 文,定为 4200 文,年外仍加收 500 文。随着这一调整,江苏开始确立新的定价方式: 漕价 = 正项 + 公费( 1000 文/石) 。以该年为例,完折色者,漕价为米价 3200 文 +1000 文 = 4200 文; 完本色者,每石之加征亦由上年的余耗 3 斗改为公费 1000 文。如与上年相较,同治五年的显著变化在于明定公费。每石 1000 文成为固定的加征额数,由此确立了新的定价机制。1000 文之数据同治四年米价( 3500 文/石) ,从余耗 3 斗折算而来。此后米价逐年递减,1000 文之公费却保持不变,州县之盈余相当稳定。⑥ 除公费外,漕粮向例每石随征费脚钱 52 ① 《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 15 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607 页。 ②叶裕仁:《归盦文稿》第 2 卷,《清代诗文集汇编》第 634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64—65 页。 ③ 冯桂芬:《复金观察书》,《显志堂稿外集》第 2 卷,第 39—40 页。 ④ 光绪《无锡金匮县志》第 38 卷,“艺文”,第 57—59 页。 ⑤ 《李鸿章等折》( 同治五年十二月初六日) ,录副奏折,03 /4850 /062。 ⑥ 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第 37 卷,“户政九·赋役四”,光绪二十三年刊本,第 45 页。 文,但该款通常不计入漕价内。① 同治六年、七年( 1867、1868) ,江苏的漕粮征价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治六年末,曾国藩、丁日昌明确了公费的地位。曾氏奏称: 随漕公费“系抵办漕一切要需”,若收不足额,势必贻误漕运。 然刁顽之户恐“恃符把持,意图抗欠,其将漕米完纳,以公费为无关紧要,任意延欠”。自是年起,若粮户只完漕粮正项、不纳公费,即“比照抗粮之例,从严惩办”。② 可见,江苏督抚担心绅衿以加征公费为借口,仍前抗欠短交。而经此确认,公费之地位已同于正项。同治七年,丁日昌又完善了米价的核定机制。按业户完漕先后不一,期间米价起伏波动,是以漕价“不得不折中核定,期敷办公而不致多取于民”。③ 其操作方式,是由布政使、粮道博访米牙粜籴、业户折租各价,酌中定数。④ 同治六年、七年间,地丁征价也首次随银价变动作出调整。同治四年,地丁银每两征收 2000 文,其时银价约为 1400 文上下,故公费 600 文已足敷办公。至同治六年,银价大涨,每两易钱 1600 余文,州县公费遂形支绌。曾国藩奏称,如至七年上忙开征时,银价仍昂,应请酌增征价。⑤ 然该议为户部所驳,司农覆奏: “上下忙条银每两连公费收钱二千文,系属奏定之案,本届银价虽稍有增昂,不得再议加增,致竭民力。”尽管同治四年奏案中声明“银米翔贵,与时变通”,然对比同期下调漕价,酌增地丁征价显然阻力较大。至同治七年上忙,丁日昌再请酌增,是年银价持续增昂,每两易钱 1700 文,州县办公愈形支绌,纷纷禀请酌加。丁氏认为: “如照现在银价,须加钱三百文,惟念民困未苏,深恐力有未逮”,故“酌中定值”,请自本年上忙起,每石折征 2200 文。嗣后征价“总就市价为低昂,使官民两无亏累,始足以禁私加而免藉口”。他特别强调,苏属州县征收钱粮,其分设乡柜、纸张串票、易银解省各环节,在在需费,悉于公费中支销,并不取之于民。故公费“非归州县之羡余,实禁浮收之枢纽”。⑥ 该奏终获议准,同治七年上忙起,江苏地丁征价增至每两 2200 文。 除因银、米价变动之调整外,钱漕征价也根据区域差异做了调适。在通省一律的征价下,有两地略有不同: 一是丹徒,一是嘉定、宝山。丹徒为苏省著名苦缺,地丁征价较低,民间每两只完 1496 文,向系征不敷解。同治五年,李鸿章已指出,该县未便照每两2000 文征收,应于漕粮征价内“通筹挹注”。⑦ 同治七年,该县钱漕一并启征,地丁征价过低的问题因此凸显。经丁日昌奏准,自是年起,丹徒漕价于通省征价外,“其随交公费每石加收钱五百文”,共计 1500 文,以维持较低的地丁征价惯例。⑧ 嘉定、宝山的特殊性在于,早在同治五年之前,两县便已实行了类似于同治新章的漕粮征解与定价制度。嘉定自明前期以来,逐渐确立以棉业生产为核心的社会经济结构,其地产米较少,万历年间其漕粮已获永折。⑨ 清初以来,嘉、宝二县尚需起解白粮,向系民折官办,即由官采办米石,再向民折征,每岁折价由官绅据当年市价会议核定。10 同治五年,苏属新章既定,嘉定职员廖寿丰遂于督察院呈请嘉、宝两县照通省漕价办理,无须官绅会议。经户部议准,定以每石折价 4500 文,年 ① 每石 52 文之脚费,雍正七年尹继善改革江苏漕务,每石随征漕费银 6 分,乾隆八年调整为每石 52 文。至 19 世纪中期,该款早已失去公费之意义,仅敷脚费之用。周健:《尹继善的“漕耗归公”与 18 世纪江苏漕务》,《史林》2016 年第 5 期,第 100—112 页。 ② 《曾国藩等折》( 同治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录副奏折,03 /4865 /089。 ③ 《丁日昌折》( 同治七年) ,《丁日昌集》上册,第 51 页。 ④ 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第 6 卷,“田赋二”,第 80 页。 ⑤ 《曾国藩等折》( 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二日) ,录副奏折,03 /4865 /098。 ⑥ 《丁日昌折》( 同治七年三月十六日) ,《丁日昌集》上册,第 16 页。 ⑦ 《李鸿章折》( 同治五年六月十三日) ,《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 479 页。 ⑧ 《丁日昌折》( 同治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丁日昌集》上册,第 51—52 页。 ⑨ 吴滔:《明清嘉定的“折漕”过程及其双面效应》,《学习与探索》2012 年第 3 期。宝山县系雍正二年自嘉定县析出。 10 嘉定绅士王汝润记述了咸同之际每岁知县与邑绅议定白粮征价之情形。王汝润: 《馥芬居日记》,《清代日记汇抄》,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90—199 页。 外加收 500 文。同治六年,知县汪福安以通省漕价酌减,请另定嘉定、宝山折价。经抚、藩议准,两县漕粮民折官办,年外开征,与他属年内开征不同,应历年另行奏请。是年,嘉定绅士王汝润记: “闻今年以后,(白粮) 京中颁价下来,以后不议。”①同治八年( 1869) 起,嘉、宝漕价较通省漕价酌加 500 文,年外加价定为 300 文,较他属少收 200 文,成为相对固定的惯例。② 除数额上略有差异外,嘉、宝两县确立了与各属相同的定价逻辑。 至同治八年,苏属钱漕新章自草创试行,历经四届,递有改进,征收之际官民相安,卓有成效。 是年,苏属初拟《征收条漕永远章程》。③ 同治九年( 1870) 冬,该章程勒石各州县,公示官民共同遵守,这意味着新章已成为永久章程。章程之内容包括: ( 1) 漕粮每岁开征前,藩司、粮道确访民牙粜籴、业户折租各价,酌中核定米价。除民折官办之嘉定、宝山另行定价外,各州县漕粮完折色者,每石按市价另加公费 1000 文,并照例随征费脚 52 文; 完本色者,每米一石之外,随征公费、费脚 1052 文,其年外均加 500 文。漕粮本折兼收,听从民便。( 2) 地丁银每两照市价折钱征收外,另加公费 600 文。征价随银价涨落,随时增减,并将奏定征价明示柜前,业户遵照完纳。( 3) 业户应完钱漕,除正供、公费、脚费外,别无应收银米,如有多收颗粒分文,分别官参吏办; 倘业户短缴抗玩,亦从严究办。④ 同治中期,江苏依据嘉道以来的钱漕折征惯例,确立了每岁根据银米市价核定田赋征价的弹性定价机制。其中政府的盈余相对固定,市价增减由业户负担。其次,经奏明立案后,田赋的法定征价得到显著提升,其中公费之地位基本等同于正项,额数至少达到正项的 30% ( 漕粮) 、43% ( 地丁) 。 二、同治、光绪年间钱漕征价制度之实态 光宣之际,江苏清理财政局在该省《财政说明书》中写到,同治年间以来,江苏地丁征价“定章分忙奏报,以时价之涨落为低昂”,漕粮则“本折兼纳,听从民便”,折价“以每届漕米启征时之糙米市价为准奏定”。⑤ 可见,同治中期确立之钱漕新章,实际已成为晚清之“定制”。在当日以固定化为基本原则的田赋运作中,此种定价机制显得颇为特别。王业键最早发现了该制度的独特性,并对其基本特征做了论述。⑥ 但在同光年间,江苏的钱漕新章究竟如何运作,其实效又如何,这一问题尚待详细解答。本节考察该时期江苏钱漕征价制度之实态,着重关注历年钱漕征价的调整、业户的实际负担及其差异,及漕粮改折征解等问题。 (一)钱漕征价及其变动 同治四年、五年间,江苏奏准地丁银依据 1400 文/两之银价,另加公费 600 文,每两折收 2000 文,并声明如遇银价翔贵,因时变通。从此后的情形来看,是年银价恰为此后 30 余年的最低点。就在同光之际的近 10 年( 1866—1874) 中,因进口铜价下跌,银价显著提升,涨幅达 400—500 文/ ① 王汝润:《馥芬居日记》,《清代日记汇抄》,第 199 页。 ② 光绪《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第 2 卷,《续修四库全书》第 836 册,第 225 页;《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经济学会 1915 年版,第 27 页;光绪《嘉定县志》第 3 卷,“赋法沿革”,第 35 页。 ③ 冯桂芬:《征收条漕永远章程勒石示谕》,《显志堂稿外集》第 3 卷,第 21—23 页。 ④ 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第 6 卷,“田赋二”,第 80—81 页。 ⑤ 《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 19、27—28 页。 ⑥ 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 1750—1911) 》,第 149—156 页。王业键先生主要利用民国《川沙县志》及“南开物价指数”,重建江苏历年钱漕征价与物价之关系。现在,我们可以利用清代档案与王业键先生主持建立的“清代粮价资料库”,推进这一问题的讨论。 两。① 由此,江苏地丁征价在同治后期经历了两次上调,相关情况见表 1。 同治七年,银价大昂,每两易钱 1700 余文,丁日昌以州县办公支绌为由,奏准七年上忙为始,每两按 2200 文征收。此后银价持续增昂,同治十年( 1871) 贵至每两 1800 余文。是年,曾国藩奏称,若仍照 2200 文征收,“则所余不足四百文,抵支各项公费,不敷甚巨”,奏准十一年上忙起,每两按 2400 文征收。② 由表 1 可见,同治十年的银价恰是此后 30 年的最高点,地丁征价也相应达到此期最高点。上调征价的诉求来自州县官员,他们试图向业户转嫁银贵的压力,以保证公费不因此缩减。中央政府也尊重江苏地方官员的利益,准许三年之内两次酌增征价,业户负担则因此加重。然而,同样面对银贵之情形,同年浙江奏请按市价调整地丁征价,却未获允准。③ 表1 1865—1900年江苏地丁征价、银钱比价 单位: 文/两
资料来源:《曾国藩等折》( 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二日) ,录副奏折,03 /4865 /098;《丁日昌集》上册,第 16 页;《曾国藩折》( 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 ,录副奏折,03 /4857 /057;《沈葆桢折》( 光绪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录副奏折,03 /6197 /040; 《赵舒翘折》( 光绪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110 /020;《奎俊折》(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三十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859 /024;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下册,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版,第 508 页。 说明:1898—1900 年,中央每年于江苏各州县地丁盈余内每两酌提 3—5 分不等,以充四国借款之需,此处按最常见的提取 4 分计算。 ① 王宏斌:《清代价值尺度:货币比价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5 年版,第 291—309 页。 ② 《曾国藩等折》( 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 ,录副奏折,03 /4857 /057。 ③ 户部对于浙省的议覆称,按照银钱市价调整地丁征价,管理成本颇高,不如“仍照定例收银,可垂永久”。此种固定化的管理实为当日之常态,由此更可反思,何以江苏建立了弹性定价制度。《杨昌濬折》( 同治十年六月十二日) ,《户部档案漕务》,钞本,日本东洋文库藏。 同光之交,江苏州县公费仍保持在每两 600 文以上,而银价则渐趋回落。光绪三年( 1877) ,两江总督沈葆桢奏称,“近日省城市肆银价骤减,较之以前相去悬殊”,如照前定征价,“民间输纳未免受亏”。他奏准自光绪三年下忙起,钱粮每两减收 200 文,按 2200 文征收。同时,沈氏强调,“钱粮折价本应随时长落”,请自下年为始,每届二、八月上、下忙期,由督抚督同布政使查明市价,据此核准钱粮征价,分别奏报一次。① 由此,光绪四年( 1878) 起,江苏巡抚根据上、下忙期银价奏定地丁征价,成为该省定制。 表2 1865—1900年江苏漕粮折价、糙米市价一览 单位: 文/石
资料来源:漕粮折价据督抚历年年末奏报,以时间为序,仅列档号。《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 479、585—586 页; 录副奏折,03 /4865 /098;《丁日昌集》上册,第 51、85 页;朱批奏折,04 /01 /35 /0289 /011;录副奏折,03 /4869 /050、03 /4869 /168; 朱批奏折,04 /01 /35 /0289 /040、04 /01 /35 /0289 /073;录副奏折,03 /6297 /064、03 /6298 /072、03 /6299 /072、03 /6300 /070、03 /6301 /099、03 / 6302 /074;民国《重修金坛县志》第 4 卷,“赋役志”,第 12 页; 录副奏折,03 /6304 /088、03 /6212 /040、03 /6306 /102、03 /6307 /106; 朱批奏折,04 /01 /35 /0290 /072;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408013400; 朱批奏折,04 /01 /35 /0291 /077、04 /01 /35 /0292 /032、04 / 01 /35 /0293 /011、04 /01 /35 /0293 /071、04 /01 /35 /0294 /062、04 /01 /35 /0295 /056、04 /01 /35 /0296 /054、04 /01 /35 /0297 /053、04 /01 / 35 /0298 /057、04 /01 /35 /0299 /053;录副奏折,03 /6319 /094。 说明:米价为苏州府十一月糙米市价,据王业键编: “清代粮价资料库”,mhdb. mh. sinica. edu. tw/foodprice/。1898—1900 年,中央每年于江苏各州县漕粮盈余内每石酌提 3—5 分不等,以充四国借款之需,此处按最常见的提取 4 分计算。 此后近 20 年,江苏地丁征价始终维持在 2200 文,而银价则持续下落,光绪十三年( 1887) 起尤为明显。缘 19 世纪八九十年代,受铸币滇铜短缺、国际银价下跌的影响,各地普遍出现银贱钱荒的 ① 《沈葆桢等折》( 光绪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录副奏折,03 /6197 /040。 情况。① 银价显著下落,而州县仍按光绪初年定价征收,其盈余遂有隐性之增加。清季江苏谘议局议员蒋近垣便观察到,同治四年定价时,“银本不贱,官之赢余亦不甚厚,迨光绪十年后,银价渐落,官乃愈肥,民愈瘠矣”。② 由表 1 确实可见,光绪十三年起,州县公费维持在 600 文以上,光绪二十一年达到顶点( 700 文) 。 在甲午战前的 30 年间,苏属地丁征价相对固定,仅少数年份进行了 200 文上下调整,其下调尤其迟缓。相较而言,漕粮折价的变动则要灵敏得多,可谓“一岁一税率”,因“糙米市价岁有变迁” 也。③ 据现存档案可知,每岁十一月冬漕开征之际,江苏督抚循例奏请本年漕粮本折兼征,并根据是年收成、米价,奏定漕粮征价。从运作层面来看,始自同治四年的漕粮本折兼征、每岁奏定折价已成为新的征价“制度”。但此种历年奏请的办理方式又意味着,在中枢看来,这仍然属于惯例或成案的范畴,终究不同于经制。笔者据历年督抚奏报之漕粮征价与糙米市价,制为表 2。 与银价的变动趋势相反,同治四年战争刚刚结束,米价恰为此后 30 余年之顶点。随着战后的恢复,米价逐渐下落,光绪前中期稳定在每石 2400 文左右。至 19 世纪末,又有显著提升。在历年督抚奏定的漕粮折价中,尽管米价部分与糙米市价存在一定差异,但其上、下行的变动趋势是相当吻合的。④ 尤其是在米价变动幅度较大的年份,如同治四年至七年、光绪三年、光绪二十二年至光绪二十六年,漕粮折价均有相对灵敏的调整。 这一弹性的定价机制,与当时田赋征价的固定性原则相当不同,其确立与疆吏的个人因素直接相关。同治四年江苏奏请新章之际,声明当日米贵钱贱,“应俟均平之时,酌中定值,勒石永遵”。⑤ 户部议覆也强调,该征价应令“各属永远遵守,不准丝毫浮溢”。⑥“酌中定值”“永远遵守”显示,在最初的设计中,苏属章程与他省的固定征价并无不同。此后同治五年、六年因米价平减大幅下调漕价,对于弹性征价制度的确立至为关键。 同治六年冬,米价为 2400 文左右,较此前两年减至 800 文以上。曾国藩提议核减漕价,但应留有余地,定为每石 3800 文。他认为: 除米价外,每石至少再收公费 1200 文,“以为州县运费等款之用”。嗣后米贱之年,每石征收 3800 文—3900 文为率,米贵之年亦收至 4200 文为止,则小民输将、州县办公均不为累。若本年征价核减过多,将来米贵,再求加增,必不可得,漕务即无法办理。在曾氏看来,漕价的变动应在 300 文—400 文的范围内,核减尤应谨慎,不必紧跟米价。丁日昌则坚持将漕价定为每石 3400 文,并要求开征之初州县每石另行优减 200 文。由表 2 可见,3400 文即是米价( 2400 文) 加公费( 1000 文) 而得。是年漕价奏定为每石 3400 文,较上年核减 800 文,是表 2 统计的 35 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下调。⑦ 在米价大幅下落的同治六年,丁日昌坚持将漕价做相应下调,延续了当年米价 + 定额公费的漕 ① 何汉威:《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 62 本第 3 分,1993 年 4 月,第 392—415 页。 ② 《江苏谘议局研究会报告》,桑兵主编:《辛亥革命稀见文献汇编》第 37 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等 2011 年版,第 415 页。 ③ 《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 28 页。 ④ 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 ( 1) 表 2 中糙米市价统计的是苏州府的数据,而奏定漕价时督抚系参照无锡、金匮等县糙米市价,酌中议价,详见下文; ( 2) 糙米市价以银计,再折算为钱,而漕价例以钱计,前者常较后者高 100—200 文。《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 28 页。 ⑤ 《李鸿章等折》( 同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288 /073。 ⑥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 201 卷,《续修四库全书》第 801 册,第 311 页。 ⑦ 《加丁日昌片》( 同治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曾国藩全集》第 29 册,“书信九”,第 6489 页; 《曾国藩折》( 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二日) ,录副奏折,03 /4865 /098。 粮定价机制。① 这意味着: 总体而言,漕价赶得上同光年间通货膨胀的步伐,或曰州县的漕粮收入相对稳定。② 然据表 2,我们可以发现州县漕粮收入在甲午前后实有明显的变动。光绪二十年 ( 1894) 以前,盈余普遍在 800 文左右,光绪初年甚至连续数年超过 1000 文。然至甲午以降,盈余额数减幅明显,其中光绪二十三年( 1897) 仅有 368 文,为此期最低。据江南方志所载,同光年间“谷鲜出境”,“米多价贱”,州县漕价“与市价格外从宽”,采办漕米“亦易措手”。光绪十五年( 1889) 后,“比岁荒歉”,米价渐涨。至甲午战后,“海禁大开,米粮外溢”,以致“钱荒米贵,年甚一年”。然漕价之提升不及米价之上涨,故业户多以折色完纳,州县买米起运,“须将随收公费贴补,方敷购米之用”,盈余自然所剩无几。③ 如光绪二十四年( 1898) ,苏省漕价按每石 3150 文计算,而州县采办糙粳米,需银 4. 1 元—4. 2 元,合钱 3700 文—3800 文,每石短绌 600 文—700 文,须于公费内贴补。④ 甲午战后,盈余的缩减也发生在地丁钱粮领域。光绪二十二年、二十三年,江苏等多省对同治年间议定的钱漕征价进行了调整,核减地丁征价,提解钱漕盈余。这一方面是由于钱价增昂,州县盈余因此加增。更重要的是,甲午战后,清朝财政收支的平衡被巨额的赔款、外债负担打破,剔除中饱、提解归公,成为中枢重要的筹款思路。⑤ 在此背景下,光绪二十二年,江苏巡抚赵舒翘奏称,“因市廛现钱不敷周转”,银两市价较上年减少。自光绪二十二年上忙起,江苏地丁征价奏准酌减 200 文,每两征收 2000 文。⑥ 更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钱漕盈余的提解。光绪二十三年六月,户部奏准各省查照此前一年江西成案,钱漕一律减征提用,筹措四国借款。江苏巡抚奎俊复奏,当时江苏地丁征价甫经减至每两 2000 文,州县每解司银一两连同补平、火耗,需钱 1700 余文,所余公费仅 200 余文。漕粮的情况更为严峻,光绪二十三年漕价定以每石 2900 文,然米价骤涨,州县采办每石需银 4. 1 元—4. 2 元以上,“即以随收之公费全行贴补,尚属不敷”。幸而是年漕粮奉旨改折 30 万石,州县负担得以轻减。 因此,以当时之钱漕征价,州县办公、办运维艰,不可再减。然为度支计,请按各属征数多寡,酌量提解钱漕公费。自光绪二十四年起,上缺 8 县每地丁 1 两、漕粮 1 石各提银 5 分,中缺 11 州县各提 4 分,下缺 10 厅县各提 3 分,计每岁提存 10 万两。⑦ 奎俊的复奏虽有“哭穷”之嫌,却也道出 19 世纪末江苏州县的窘迫。一方面,随着甲午战后钱荒米贵趋势的加剧,地丁、漕粮盈余显著缩减; 另一方面,在财政危局之下,中央政府开始积极介入钱漕征价的议定,核减地丁征价,限制钱漕征价之提升。同时,中枢又以摊派方式强制提解州县之钱漕盈余,以为筹款之策。自甲午以迄清末,在中央政府的财政压迫下,江苏州县的钱漕盈余被不断侵蚀,用以偿还外债、赔款,支应新政开支,逐渐成为户部控制下的额定财政。⑧ 这意味着,钱漕 ① 冯桂芬:《复金眉生安清书》,《显志堂稿外集》第 2 卷,第 41 页。 ② 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 1750—1911) 》,第 148—159 页。 ③ 民国《上海续县志》第 30 卷,“杂记三·遗事”,第 7 页;民国《光宣宜荆续志》第 3 卷,“田赋”,第 8 页。 ④ 《刘坤一折》( 光绪二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116 /039。 ⑤ 周健:《清代的田赋与地方财政( 1800—1911) 》,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2 年,第 190—194 页。 ⑥ 各州县中,丹徒因地丁征价无法调整,光绪二十一年起暂免漕粮续加公费 500 文/石,二十三年该款永远减免。《赵舒翘折》( 光绪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110 /020;《赵舒翘折》( 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109 /049、04 /01 /35 /0279 /041;《刘坤一等折》( 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九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298 /062。 ⑦ 《奎俊折》(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三十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858 /024; 《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收入”,第48 页。 ⑧ 周健:《清代的田赋与地方财政( 1800—1911) 》,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2 年,第 189—216 页。 新章不再能为地方政府提供必需的公务经费,失去了同治年间设制之本义。 (二)从大户、小户到租业、自业 同治五年起,钱漕新章既定,道咸以前苏属漫无限制地抬价勒折之弊基本得到抑制,这是时人较为一致的观察。如同治八年,冯桂芬指出,嗣是以来,钱漕章程遵行不变,“州县不闻赔累,闾阎同切欢呼”,“官民相安无事,为兵燹以前数十年所未有”。① 同光年间,征收中新章的实效究竟如何? 是否真正实现了减价均平之设想? 江苏每岁奏定之漕价虽通省一律,然在实际征收中,该征价仅是基准,各属仍可酌情变通。除年外加价,苏省还拟定了限内优减之制: 开仓后若干日内完漕,每石可优减 200 文,鼓励业户尽早完纳。② 尽管该制从未出现于奏章之上,但自同治后期起,已成为苏属州县之惯例。③ 如同治五年,江苏奏定漕价 4200 文/石,镇洋年内每石征收 3700 文,约有 500 文之优减,年外每石 4700 文。④ 太仓征收钱漕,则有更详尽的分限减让之制,头限每洋银 1 元,可按市价多折钱 50 文,二限 30 文,三限 20 文,以示奖劝。⑤ 无锡、金匮为聚米之区,米价较他属低廉,“向来征漕由县酌定期限,于公费内减收钱一二百文”。光绪三十年( 1904) 冬,漕价奏定后米价渐减,无锡、金匮两县以每石减让公费 400 文征收。⑥ 可见,各州县可在通省漕价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变通,其中年外加价与限内优减之制为此提供了相当的空间。 尽管新章推行后,已罕有 19 世纪前半期肆行定价、浮收勒折之事。但征价外的浮收并未绝迹,主要表现为借货币折算舞弊,其中以短作洋价最为常见。同光年间,苏属民间完纳钱漕,通常以制钱,赋额多者需以洋银,即以墨西哥银元( “鹰洋/墨洋”) 、西班牙银元( “本洋”) 完纳。征收之际,官吏将小民所完洋银折算为制钱时,普遍低于市价,称“短价”。同治八年,丁日昌访知: 苏属州县征收钱漕,按市价折钱者“不过数处”,“其余洋价均有短作”,每洋银 1 元,短 5 文、10 文、20 文—30 文不等。其尤甚者,如昆山本洋每元短至 50 文,新阳短至 60 文,两县墨洋甚至短至 60 文。⑦ 光绪十年( 1884) ,江阴征漕“捺低银元钱价”,每元较厘局钱价短少 70 文—80 文,该县贡生具禀学政饬查。⑧ 光绪二十五年( 1899) ,徐兆玮观察到,太仓征收钱漕,墨洋 1 元市价折钱 900 文,柜收只作 860 文—870 文,此为弊之甚者。⑨ 以上记载均属极端之例,然以该期银价计之,浮收程度仍在 5% 以下。可见,州县征收基本遵守新章,同时利用币制缺陷获取额外之盈余。10 同治新章的意义,一方面确立了相对固定而又不乏弹性的征价,另一方面则指向钱漕负担的均平。大小户之弊是否得以厘清,是影响新章实效的关键。光绪二年,署名“愚移山人”者观察到,同治年间改章后,苏属大小户之弊仍不能免。大户完粮,少者额赋之三四成,多者亦不过八九成,“视职之大小、人之强弱以定等差”。这与战前“一以贵贱强弱定钱粮收数之多寡”,并无二致。常熟、 ① 冯桂芬:《征收条漕永远章程勒石示谕》,《显志堂稿外集》第 3 卷,第 21—22 页。 ② 冯桂芬:《征收条漕永远章程勒石示谕》,《显志堂稿外集》第 3 卷,第 22 页。 ③ 《加丁日昌片》( 同治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曾国藩全集》第 29 册,“书信九”,第 6489 页;《苏台杂录》,《申报》,光绪十年十二月初五日,第 2 版;《粮书舞弊》,《申报》,光绪十三年二月十三日,第 2 版。 ④ 《藩吴公牍》第 3 卷,《丁日昌集》上册,第 359 页。 ⑤ 李向东等标点:《徐兆玮日记》第 1 册,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黄山书社 2013 年版,第 92 页。 ⑥ 《陆元鼎折》(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十日)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408012375。 ⑦ 《抚吴公牍》第 29 卷,《丁日昌集》上册,第 648 页。 ⑧ 民国《江阴续县志》第 26 卷,“杂识”,第 21 页。 ⑨ 《徐兆玮日记》第 1 册,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第 92 页。 10 臼井佐知子认为,江苏钱漕改章后,浮收不但未能裁减,加上合法化的部分,浮收反而增大了,似缺乏史料依据。臼井佐知子:《同治年间江苏省的赋税改革与李鸿章》,《中华文史论丛》第 52 辑,第 103 页。 昭文大户,完漕“类皆不交公费”,或公费以本色折算。华亭、娄县大户地丁钱粮“并不以钱折纳”,而以银两缴纳,稍加一二成公费,谓之“绅户银”。虽钱漕折钱已成定制,但大户仍有以本色或银两完纳、短欠额赋之特权,“总之有势力者,莫不以包抗为能事”。更可注意的是,愚移山人观察到: 大户“偶有完数稍多者,人咸非笑之”。此语尤可玩味,足见当日风气未因新章而改易,“积习相延,牢不可破”。① 同光年间的诸多记载显示,改定新章之后,大小户之别并未彻底消失。同治五年,常熟小户柯悟迟写道: “自此条漕折色,在苏省统归一价,不分大小户,然而吾常、昭终不能净尽。”他观察到,尽管征价划一,但征纳中大户仍可短欠舞弊。如大户名下有花名十户,只完七八户之粮即可,“其二、三户仍可蒂欠”; 小户则要“户户清完,价无推敲”。同治六年,他又记: 小户自业之田,钱漕征纳“仍由经造经手,焉能尽如新例”? 而大户征价较短,“尚可捺缓二三分,总是利弊”。② 同年,曾国藩观察到,改定新章后,“大户如潘曾玮、冯桂芬等,仍抗租不完”,故州县不得不用盈余以资弥补。③ 潘、冯两氏均为江苏减赋的关键人物,其短欠漕粮影响了新章的效果。光绪初年,陶煦观察到: 青浦 “纳赋者无绅无民”,“一亩之田,一以粮一斗为奇、银一钱三分有奇为准”。“元和则城与乡、强与弱,已有所谓大小户者”,大户约十之三四。吴江则积弊较甚,“有十数顷之家而所完无几者,有一二亩之家,而横征倍之者,凡禁革大小户之上谕宪示,无复顾问”。④ 可见,即在苏、松二府内,各县情形也颇为不同。吴江、震泽、常熟、昭文等县绅衿包揽短欠之风亦较盛。 同治四年以降,苏属大小户名目虽经禁革,绅民负担不均之事实则依旧,不过改易名目,时人称为租业、自业。自业者,自耕农、自种小户之谓; 租业则指租佃地主、大户。两者因身份地位不同,以致完纳方式及实际负担亦不相同。自业者无法获得易知由单,故不能自行上柜完纳,只能由经造包揽征解。每届漕粮开征,总书将串票掣出,分发各图书差( “经造”) ,由后者持串向自业各户征收。 其漕粮需十分全完,或另有额外之负担。如长洲、元和等县,经造向自业小户发派由单,“每亩索费钱二百文”。常熟、昭文自业户完漕,“不以斗石计,而以亩计,每亩较实征定额浮收钱二百余文,为经造之盈余”。据徐兆玮估计,两县自业之漕不下 2 万石,“此皆小康之家,怯懦畏事,甘受总书、经造之鱼肉,甘于定额外加缴四五成”。⑤ 租业者能领易知由单,可按单输米上仓,其漕粮无自业之浮勒,并可捏熟作荒,常年仅纳赋额之四五成至六七成,“每视其人与官吏之交情为差”,此外多包揽族戚、友朋钱漕。光绪二十五年年初,徐兆玮将上年钱粮洋银 20 元送交总书,又至县仓上纳漕粮 150 石,并代完友人漕粮 10 余石,按七成完纳。⑥ 可见,身为租业的徐氏钱漕额数较巨,均系直接赴县完纳。他以七成代完友人之漕,则本人完纳之折扣应会更低。是年,钦差刚毅赴苏属清赋,严厉打击绅衿包揽短欠,租业之漕需完至额赋之八九成,可见平日短欠之巨。⑦ 在徐兆玮看来,实现大小户之均平,应先除掯单之弊: 革除租业、自业名目,按户发给易知由单, ① 愚移山人:《论减赋收粮情形》,《申报》,光绪二年十月初三日,第 1 页。 ② 柯悟迟:《漏网喁鱼集》,中华书局 1959 年版,第 103—105 页。 ③ 赵烈文:《能静居日记》第 2 册,第 1093 页。 ④ 陶煦:《租核》,赵靖、易梦虹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上册,中华书局 1982 年版,第 396—397 页。 ⑤ 徐兆玮:《清赋说·劝民》《清赋说·劝绅》,《虹隐楼诗文集》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915—918 页; 《元和县永禁私用大斛收取租佃及散给由单役费碑》( 光绪六年)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59 年版,第 262—263 页;《震邑灾况》,《申报》,光绪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2 版;《佃民苦况》,《申报》,光绪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第 2 版;陶煦:《租核》,赵靖、易梦虹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上册,第 400 页。 ⑥ 《徐兆玮日记》第 1 册,光绪二十五年正月初八、初九、二十三日,第 33、37 页。 ⑦ 徐兆玮:《清赋说·劝绅》,《虹隐楼诗文集》下册,第 915—916 页。 使各户得以自行上柜完纳,不准粮差、经造包征包缴。① 显然,这需要重建当日的征收制度,革除书差包征之制。时人对于大小户之弊的症结早有洞察: 苏松等地“缙绅巨族,冠盖相望”,“州县图旦夕之安,惟恐得罪于巨室,因之心存隐忍,莫敢谁何”。“偶有强干之员力图整顿,卒为绅衿、书役所中伤,或捏造谣言,或藉词上控,务使不安其位而始快,后来者方引以为戒,安肯再蹈覆辙。”②绅民负担不均的问题,根植于江南之社会结构与社会风习,实难因一纸禁谕而彻底改观。另一方面,改定新章后,虽无道咸年间之肆行浮勒,但战后未经垦复之荒田长期存在,地方官吏借此捏报荒歉,征多解少,亏空正项。故绅衿仍得持州县之短长,分润其钱漕盈余,短欠包揽之风仍盛。虽经光绪二十五年刚毅清赋之整顿,但直至清末,苏州之常熟、昭文,常州之无锡、金匮、宜兴、荆溪等县,此风仍未尽绝。③ (三)漕粮的改折 如对比太平天国战前,同治新章的最大变动,当属漕粮准许征收折色。按漕粮为天庾正供,京仓为根本之计,例应征运本色。江南之漕不仅额数远超他省,所产粳米,坚致耐久,非他处之籼米、稷粟可比。故中枢对于江苏漕米之额数、质量均有严格要求,例不改折,立法綦严。清代前期,漕粮折银征解有定制者大体有三类: 永折、灰石改折( 江浙两省部分漕粮折解为工部灰石之用) 及民折官办( 部分不近水次或产米较少之州县,如江苏之嘉定、宝山) 。至歉岁受灾省区,亦有临时之漕粮改折。④ 此外的改折,则为例所严禁。 然而,至迟在 18 世纪后期,漕粮私征折色已十分常见。从民的角度看,明清以来,随着农业的商品化趋势,江南的棉纺织业、蚕桑业发展迅速。至 18 世纪,松江、太仓、苏州等地民间食用普遍依赖两湖、安徽等省输入米粮,完纳钱漕则多依赖棉纺织业收入,并非全以地亩所产缴纳。从州县的角度看,漕粮例于十一、十二月开征,次年春季至春夏之交始行交兑起运,其间长达数月。因此,江南的地方官部分征收折色,或将所征米石先行发卖,迨起运时,再“令牙行包办”,均是常见的变通方式。⑤ 如 19 世纪中期,无锡、金匮二县官吏每岁勒令米行采办漕白粮数千石,可见当日漕粮征解中的市场化程度。⑥ 更重要的是,乾嘉之际以降,江南的地方官普遍以漕粮盈余解决额定经费的结构性匮乏。除本色浮收外,州县官吏更以各种理由制造折征的机会,每岁开仓收米之期常不过十日、半月,甚至三、五日即封廒折征。缘当日之折征实为勒折,即强迫业户按照高于市价的、以银钱计算的折价完纳漕粮,此为州县获取漕羡的重要手段。嘉道以来,折征成为漕粮征纳的主要方式,小户被迫以数倍粮价之折价完漕,颇为时人诟病。以上诸种,均在例禁浮收勒折的背景下发生,足见 19 世纪前期田赋征纳之经制与实态间的巨大差异。⑦ 同治二年,江苏漕粮之折征始于松江、太仓。二属地处海滨,本多植棉,产米较少,漕粮向多征收折色。更重要的是,战乱之后,各县仓廒多已废毁,无处存储米石。因此,同治二年、三年,江苏奏 ① 徐兆玮:《清赋说·劝民》,《虹隐楼诗文集》下册,第 918 页。 ② 愚移山人:《论减赋收粮情形》,《申报》,光绪二年十月初三日,第 1 版;《论绅衿包抗钱粮》,《申报》,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日,第 1 版。 ③ 《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 20 页。 ④ 光绪《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第 2 卷,《续修四库全书》第 836 册,第 222—225 页; 王庆云: 《石渠余纪》,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 年版,第 160—165 页。 ⑤ 冯桂芬:《均赋议》,《显志堂稿》第 10 卷,《续修四库全书》第 1536 册,第 1 页。 ⑥ 《无锡、金匮两县严禁派办漕粮的碑文》( 咸丰八年九月) ,无锡市粮食局编:《无锡粮食志》,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348—349 页。 ⑦ 周健:《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 年第 1 期,第 253—261 页。 请漕粮本折兼征,自然得以获准。盖因户部将改征折色视为“一时权宜”,而非“经久之法”。然当李鸿章奏请太仓、镇洋二州县仿照嘉定、宝山之例,漕粮永改折色征解,便遭户部议驳。① 同治四年起,漕粮征收范围扩展至苏州、常州等府。各县被毁仓廒未能一律复建,成为循照前案办理的首要理由。同光之际,江苏督抚历年奏请漕粮本折兼征,均如此表述。如同治十二年 ( 1873) ,李宗羲奏称: 兹届漕粮开征之际,“各该州县仓廒被毁者,虽据陆续议禀兴建,因地方元气未复,筹款维艰,尚未能一律完备,惟有循照历届成案……本折兼收”。② 核诸晚清民国江苏方志,督抚所言确属实情。多部志书显示: 苏松等府州县仓廒普遍毁于咸丰十年太平军攻占苏常之役,战后部分州县未再重建,漕粮尽数改征折色。如吴江之总收官仓“乱废未建,历年漕米概科折色,分设城柜及各乡柜,人尽称便”。在光绪五年纂修的方志中,作者仍强调: “然旧制不可没,一时之权宜未可为经常之法也。”③可见,作为一时权宜的折征,此时已取代本色征纳之经制。溧阳也是如此,漕仓毁后未建,自同治六年漕粮启征,“全征折色”。④ 另有不少州县于同治后期至光绪年间复建仓廒。如震泽克复后“漕收未有仓”,民之输纳皆以钱。经战后历任知县捐廉筹款 5000 余串,于同治十二年复建积谷仓,“凡屋若干楹”。重建碑文中强调了复建仓廒对于恢复本色旧制之意义: “国家维正之供,米也,非钱也; 漕收之以钱,权也,非常也。当今百废具举之际,旧制尤不可不复。”⑤尽管如此,该记载仍显示出,复建经费筹措之不易,仓廒规模也相对有限,这并非震泽之特例。同治六年、七年间,新阳知县冯渭重建该县漕仓,取资漕粮公费、养廉银,未勒民出捐,因此获得嘉奖,可见后者为当日之常态。然重建之仓廒共计 40 间,远小于该县宣德、弘治( 600 余间) 及乾隆年间( 250 余间) 之规模。重建之后,漕仓也未能发挥原有的作用。缘同治四年以降,苏松太漕额核减 1 /3,且多征折色,即本色米石亦“随收随兑”,无须仓储。光绪年间,该仓“废置不用,日形圮毁”,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赁作他用。⑥ 同治七年,江阴重建毁于兵燹的盈安仓,“建屋一百余间”。该县距上海较远,漕粮多折征后就近采买,故该仓“无米可贮,空无人居”,光绪十年改作县丞、典史公署。⑦ 至光绪三十一年( 1905) ,江苏州县仓廒“大都坍损渗漏,不堪储米”,另有改建习艺所者。⑧ 类似记载颇为不少,它们反映出: 一方面,州县仓廒多毁于太平天国之役,战后元气未复,百废待兴,修建并非易事。即使仓廒复建,规模也多不如前。这确实是同治四年以降漕粮准征折色的客观原因。另一方面,在此背景下,折色征收逐渐成为常例,州县储存米谷之需求大不如前。故重建之仓廒作用也相对有限,甚至有废置圮毁者。可见,自同光之际,仓廒废毁未建与漕粮改折征收二者互为因果,使得折色征收成为中枢认可之成案。江苏督抚最后一次以“州县被毁仓廒仍未能一律建复”为由,奏请漕粮本折兼征,时在光绪十六年( 1890) ,此时距战争结束已 26 年。⑨ 次年,“循照历届成案”即为奏请本折兼征的理由,成案终成惯例。10 ① 《李鸿章折》( 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 ,《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第 87—89 页;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 201 卷,《续修四库全书》第 801 册,第 311 页。 ② 《李宗羲等折》(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289 /040。 ③ 光绪《吴江续县志》第 2 卷,“营建一”,第 3 页。 ④ 光绪《溧阳续县志》第 4 卷,“食货志·漕运”,第 22 页。 ⑤ 《震泽镇志续稿》第 4 卷,“公署”,广陵书社 2009 年版,第 77—78 页。 ⑥ 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第 48 卷,“艺文六”,第 32—33 页;民国《昆新两县续补合志》第 2 卷,“公署”,第 3 页。 ⑦ 民国《江阴续县志》第 3 卷,“建置·仓储”,第 2 页。 ⑧ 《陆元鼎等折》(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十日)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408012375。 ⑨ 《沈秉成等折》(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初九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292 /032。 10 《刘坤一等折》(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293 /011。 尽管督抚的表述始终是漕粮本折兼征,言下之意是本色仍属经制,折色不过权宜变通。但在实践层面,折色征纳已成为同光年间的主流。同治九年,户部抱怨,江苏征漕“州县舍米而征银”,至起运时以银易米,采办委员“吝惜银价,迟回观望,只求籴米之减价”,以致漕粮受兑逾期。① 据张之洞观察,光绪年间苏属漕粮“固有全收本色、全收折色、本折兼收之异”。但全完本色者,只有苏州府数县,其余州县“收本色者,为时不过旬余,为数不及一半,余皆统收折色”。至于松江、常州、镇江、太仓等府州,“虽有本折兼完之说,而完本者更不及一二成,且有向来全完折色者”。② 如光绪年间,苏州府常熟、昭文二县每岁起运漕粮 7 万余石,“廒收不过二万余石,其五万石皆以银元改折”。③ 同期,常州府宜兴、荆溪二县每岁征漕,开仓不过 7 日。光绪十五年( 1889) 以降,民间完漕, “必舍其所获之谷,辗转以完折色”,“开仓几若具文,后竟废置”。④ 在本折兼征之州县,业户每岁依据“岁获之丰敛”“米价之低昂”,决定以本色或折色完纳。而州县以缩短开仓期限、从严挑剔米色等手段,限制本色征纳之比例。总体而言,光宣之交,苏属漕粮本色、折色完纳之比例约为1 ∶ 9。⑤ 折征既为主流,漕务的运作方式也因之改变,州县多不在本属仓廒征收漕粮,而是于上海周边就近采买起运。太平天国战后,江苏、浙江二省恢复海运,漕粮由上海运至天津。此外,光绪十一年至二十一年间( 1885—1895) ,出于海运安全及维持经制的考虑,江苏又于每年所征漕粮中拨出 5 万—10 万石,与江北漕粮一并河运。自光绪十四年( 1888) 起,常州府无锡、金匮二县成为江苏、浙江二省漕粮的主要采买地。⑥ 光绪中期起,无锡、金匮因邻近产米区,又位于运河沿线,逐渐形成发达的米市,邻省安徽及江北、江宁、镇江、常州等地之米多汇集此地。每年农历十月间,江苏各州县办漕师爷纷赴无锡、金匮,与当地大粮行议定价格,签订合同,次年漕粮起运时,由粮行雇船运沪交清。⑦ 光宣之际,无锡米市最盛,该地米多价低,且米色齐一,易于充作漕粮解兑,江苏州县“群向无锡订购”。以致江苏抚藩议定,每岁由无锡、金匮商会逐日报告当地十月、十一月米价,作为议定江苏漕粮征价之标准。⑧ 当时,江苏每年海运漕粮 60 万石,其中约 40 万石系于无锡采办。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起,无锡采办之漕米改由新通车的沪宁铁路车运到沪。⑨ 在改折征收的背景下,江苏州县借助新的粮食市场与交通方式,进行常态化的漕粮采办,漕务运作的基本面貌因此大为不同。10 更重要的变化是,至 19 世纪末漕粮的折征推动了折解。甲午战后,在国家财政支绌的背景下,南漕改折成为重要的变法议题。议者认为,将江苏、浙江、江北岁漕 140 余万石改以银两解部,每岁可节省靡费数百万两,以济财用之急需。海运与粮食贸易的发达,也使得以招商采买解决京师食米问题成为可能之事。光绪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 1895—1899) ,张之洞、瑞洵等多次奏请江苏漕粮仿照湖北等省成案,改以银两解部。11 而江苏光绪二十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漕粮均折银 30 余万 ① 《户部折》( 同治九年)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折件,104518。 ② 《张之洞折》( 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初九日) ,《张之洞全集》第 3 册,武汉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61 页。 ③ 徐兆玮:《清赋说·劝吏》,《虹隐楼诗文集》下册,第 919 页。 ④ 民国《光宣宜荆续志》第 3 卷,“田赋”,第 8 页。 ⑤ 《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 28 页。 ⑥ 金匮县系雍正三年自无锡县析出,1912 年复并入无锡,故两县原为一县。 ⑦ 《无锡粮食志》,第 25—26、39—41 页;羊冀成等编:《无锡米市调查》,社会经济调查所 1934 年版,“序言”第 1—2 页。 ⑧ 《江苏谘议局研究会报告》,《辛亥革命稀见文献汇编》第 37 册,第 426—427 页; 《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 28 页。 ⑨ 《端方等折》( 光绪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304 /041。 10 除无锡、金匮外,常熟、昭文二县也是江苏漕粮的采办地,但重要性远不如前两县。 11 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 470—478 页。 石,以充海防经费,并偿还外债,也是漕粮支用层面前所未有的变化。① 尽管如此,中枢出于慎重旧章、顾虑京师食米的考虑,仍令江苏保持相当额数的本色漕米交仓。光绪二十七年( 1901) 起,各省一律停漕,改解银两,但江苏每岁所征漕粮,仍需海运米 60 万石,其余则解交折色,凑抵庚子赔款。三、结论 既有的赋役制度史研究给人的大体印象是,自雍正朝耗羡归公、摊丁入地之后,清朝的田赋制度便无大的变动。这部分是由于,在既有研究中,田赋制度基本是一个明清史问题,极少与 1840 年以降的晚清史、近代史相联系。然笔者认为,咸丰、同治年间实为清代田赋制度变革的重要阶段。 本文以同治年间的江苏为例,指出该省之“减赋”“减浮”实有财政合理化的意义,可称之为“第二次耗羡归公”。自同治二年试行于松江、太仓,至同治四年、五年间奏准立案,江苏逐渐确立起一套区别于他省的弹性征价制度: 每年由藩司、粮道根据糙米、银钱市价,酌定漕粮、地丁征价,经督抚奏准后,通饬各州县照此征收。这意味着,确立于雍正年间、至迟在 19 世纪初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田赋定章,得到了合理的调整。漕粮准许本折兼收,每石折征 3200 文—4500 文; 地丁钱粮每两折征 2000 文—2400 文。这直接改变了漕粮征收本色的定章,也以折的方式重新定义了每石、每两的实际内涵,提高了漕粮、地丁银的实征税率,可谓合理的“加赋”。钱漕征价新章来自于 19 世纪前半期的征纳惯例,但改章之后,州县官吏不再能借口经费不敷,任意抬价浮收,田赋的定价权重新集中到省级政府。而州县可从新章中获得稳定的公费( 漕粮每石 1000 文、地丁每两 600 文) ,除征收费用外,多数用于本署及省内各上级衙门的行政经费。同时,通过裁革海运津贴、裁减陋规,州县的额外负担得到轻减。收支两方面的合理化调整,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钱漕浮收的结构性成因。 上述的钱漕改章不只发生在江苏。咸丰五年( 1855) 至同治七年( 1868) 间,在太平天国战中及战后,湖南、湖北、江西、山东、河南、安徽、浙江、广东等多省督抚为筹措军饷、维持善后,先后推行以田赋为中心的赋税整理。改折漕粮( 包括米粮) ,重订漕粮、地丁征价,并为省以下州县等各级政府设置公费,也是以上省份普遍经历的改革进程。② 继雍正年间之后,清朝的田赋收支章程被再次重订,新章也成为此后至清末的田赋定章。在时人看来,咸同年间由各省督抚主导、因时调整收支结构的合理化改革,与雍正年间耗羡归公一脉相承。光宣之际,安徽清理财政局科员称: “雍正二年已提火耗为养廉,安省自同治初前江督曾国藩定章,又酌加十分之二三”,此因“地方进化,则经费日繁”。当日“各项新政,经费浩繁”,仍应“化私为公、酌定附加”,此“与雍正时提耗作廉、同治初年定章办公之意,固无违异”。③ 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称咸同年间的钱漕改章为“第二次耗羡归公”。④ 就同光年间的实效来看,江苏州县官吏大体遵照新章征收钱漕。尽管借助货币兑换的额外加征长期存在,但程度相对较轻,罕有嘉道年间肆行定价、浮收勒折之事。当日最为突出的问题,则是田赋负担不均。尽管中枢、督抚一再严谕禁革大、小户,但绅民两歧之现象仍长期存续,不过改易名 ① 《张之洞等折》(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录副奏折,03 /6315 /033;《刘坤一等折》(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初四日) ,朱批奏折,04 /01 /35 /0299 /004;《刘坤一等折》( 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初七日) ,录副奏折,03 /6320 /021。 ② 周健:《清代的田赋与地方财政( 1800—1911) 》,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2 年,第 122—188 页。 ③ 《安徽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地丁”,经济学会 1915 年版,第 9—10 页。 ④ 钱漕改章不同于耗羡归公者,在于钱漕盈余主要用于公费,并未作为新的养廉银发放,尽管后者已经有名无实。此承何汉威教授指点,谨致谢忧! 其次,钱漕盈余不似耗羡需提解至省一级,主要由州县支配。再者,钱漕盈余也不同于 19 世纪以降的耗羡,它终究没有成为正项的一部分,其定位颇有暧昧之处。 目而已。绅衿包揽短欠之弊未得清厘,以致同治新章在均赋这一点上难有成效。这是因为,同治改章的意义,主要在于调整不合时宜的收支定章,对于书差包征为主的征收结构及随之而来的征收积弊,则少有触动。① 如从田赋制度的运作看,江苏的钱漕征价尤其是漕粮的定价机制相当值得注意。同光年间,江苏的漕粮征价紧扣市场波动,一岁一税率。这是由于,在新的征价制度下,民间普遍以制钱、银元折纳漕粮,政府再于无锡、金匮及上海等地采买米石,海运至津。漕粮征解已与上海、江南的粮食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笔者绝不否认,太平天国战前,江苏的漕务运作中从来就有市场因素的存在,但毕竟彼时漕粮征收本色才是唯一合法的形式。而同治以降漕粮改折的奏准、弹性定价制度的确立,确实是从制度层面对漕务运作中市场化趋势的确认与推进。② 在当日以固定化为基本原则的田赋定价机制、以不计成本为主要逻辑的漕务运作中,这是一个关键性的变革。 在制度演进的脉络之外,我们尤应注意: 在清季财政状况恶化的背景下,中央政府过度集中财权,直接影响了钱漕新章的运作。甲午战后,清朝的财政收支平衡被打破。财政危局之下,中央政府开始介入田赋定价与盈余分配,一方面核减或限制钱漕征价的提升; 更重要的是,中枢一再以强制摊派的方式,提解州县的钱漕盈余,以为筹款之策。自甲午以迄清末,在中央的财政压迫与银价腾贵的双重作用下,江苏的钱漕盈余被不断侵蚀,用以外债、赔款及新政开支,不再能为州县政府提供必需的公务经费。③ 清季不断加剧的财政压力,终于导致中央与地方( 省、州县) 在田赋分配中彻底失衡,州县财政面临崩溃之境地,钱漕新章也因此失去设制之本意。这一现象,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清季中央与省、州县之间的财政关系,而不仅仅以“督抚专权”“内轻外重”一概论之。 ① 在重订钱漕新章的同时,江苏也进行了田粮清厘,试图重建田赋征收制度。同治初年至末年,各州县不止一次推行清粮、清丈。由于技术、成本方面的种种困境,各属清丈多交由书差操作,州县官并未从中掌握征收必需的地籍、户籍信息。正因为如此,尽管江苏进行了重建征收制度的诸种尝试,书差包征依然是钱漕征纳的主要方式。此详另文。 ② 在太平天国战前的江苏及有漕各省,漕粮征收中折色虽已占相当比重,但究属例所严禁的私行勒折,官吏肆行定价,积弊重重。而在漕粮解交中,除特殊情况与少数州县外,本色米麦豆改折银两,几乎从未被允许。漕粮的运输,也完全是军运,由卫所旗丁负责,不同于 19 世纪中期以降的运商。因此,尽管当日漕务运作中存在市场化因素,但其程度与同光以降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 ③ 王业键认为,中央政府并未打算将咸同年间各省改定之新章纳入国家的财政经制中,符合经制的要求使得中央失去了对于钱漕盈余的控制。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 》,第 46 页。笔者认为,在当时中枢的制度设计中,新章确实不同于经制,仍属惯例、成案。但清季江苏及他省的例子显然说明,中央政府借助强制摊派,可在相当程度上介入盈余的分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