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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文:里耶秦简中的积户与见户* ——兼论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

http://www.newdu.com 2019-05-28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newdu 参加讨论

    里耶秦简中的积户与见户*
    ——兼论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
    晋  文
    

    内容提要:里耶秦简有一些迁陵县的“积户”和“见户”记录。积户实际是县、乡对全年户籍核查和登记的累积户次。从积户与实际户数的关系推算,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的户籍在2000户左右,人口估计有10000人以上。根据“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并参证岳麓秦简《尉卒律》,亦可推算秦始皇三十二年迁陵县启陵乡的户数在300—400户之间。见户则是每年经过“核验、钩校”后新增交纳租赋的民户,主要和垦田即“舆田”有关。无论是积户的核查和登记,还是见户的审定和统计,抑或其它方面,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都始终在管理过程中起着保障、推进和奖惩的杠杆作用。
    关键词:里耶秦简  迁陵县  积户  见户  量化考核
    

    里耶秦简有“积户”、“见户”的记录,学界已讨论较多,但其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研究或商榷。
    
一、积户
    里耶秦简关于积户的记录主要有以下两条:
    

    (1)卅二年,迁陵积户五万五千五(百)卅四(8-552)
    (2)卅五年,迁陵贰春乡积户二万一千三百〼 
    毋将阳阑亡乏户〼( 8-1716)[①]
    

    根据这两条记录,主持里耶秦简整理的张春龙先生认为,“秦始皇三十二年迁陵县登记在册的户口有55534户”,“秦始皇三十五年贰春乡的户口有21300多户”[②],并得出“当时的迁陵土地广袤,人口众多”[③]的结论。胡平生先生也同样主张:“迁陵县民户达55534,贰春乡民户达21300余户。”[④]但由于简文中有“积户”的明确记载,因而陈伟、唐俊峰等先生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些户数实际上并非迁陵县和贰春乡的真正户数,而应当是累积户数。例如:“积户,累积户数。”[⑤]“顾名思义,‘积户’并不是实际的户数,而是一种累积的户数。”[⑥]王伟、孙兆华先生还通过户口对比来说明“将上述某年积户数理解为实际户数明显不合情理”,因为被汉高祖“所赞叹的曲逆县秦时不过三万余户”。“《汉书·地理志上》载,西汉平帝元始二年时,长安县‘户八万八百,口二十四万六千二百’,而下辖迁陵、沅陵、酉阳等13县的武陵郡‘户三万四千一百七十七,口十八万五千七百五十’。秦迁陵县只是僻处南楚的一个边远小县,是否有可能下辖五万余户呢?”[⑦]前引《户数》也说:“即使我们假设秦迁陵县和汉末迁陵县的户数相等,五万多户的数字无疑还是过高。”
    我们认为,把“积户”直接说成实际户数也确实不妥,至少目前还缺乏证据。但问题是,积户同实际户数究竟有没有关系?从这个方面来说,主张积户不是实际户数的看法似乎还有所忽略。只有前引《编户》对积户和实际户数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积户数应“是一年中每一天的实存户数的总和”。其理由和计算的方法是,用积户数55534除以一年的天数354,所得出的日均积户数为156.88户,恰好与“秦始皇卅二年迁陵县的见户数161户接近”。应该说,《编户》已注意到积户与实际户数之间必有一定的累积关系,其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可惜的是,它的计算方法完全脱离实际。且不说每天统计没有必要,就是真要统计,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根本不可能做到(除非官吏造假)。即使只有161户,不管是县、乡派人核查,还是民户自行到县、乡登记,在大致相当于今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一半的广袤地区,实际都不可能每天汇总[⑧]。况且,积户数就是户数和日数的积数,用日数或户数作为除数是不可能出现余数的。
    有一点非常清楚,根据简(2)单独统计贰春乡的积户,以及迁陵还有都乡、启陵乡的事实,简(1)55534的积户数必定是三乡积户相加的总和。因此,要弄清积户的计算和换算方法,还只能从简(2)21300的积户数入手。关键是要确定其中有哪些要素。
    里耶秦简16-521记载:“岁并县官见、积户数以负筭(算)以为程。”[⑨]说明简(2)的积户数是全年即三十五年的总积户数,而“筭”、“程”亦即相关定额的规定,则表明积户的统计还必有设定的时间(次数)和基准户数。从积户的时间概念来说,无非就是年、月、日三个要素。因此,在已知积户总数的条件下,笔者试比较年、月、日的不同累积天(次)数,以探寻与贰春乡实际户数最为相近的基准户数。兹列表(表一)如下:
    表一 贰春乡三十五“积户”累积分析表  单位:户
    
    (点击可看大图)
    由表一可知,本表共选择计算了按年每天累积、按半年累积、按三个月累积、按两个月累积、按30天(次)累积、按20天累积、按15天和按10天累积八种平均户数[⑩]。初步分析是:由于严重脱离实际,表中按354天统计可以被完全排除,列为一栏仅作为对照参考。按半年177天统计、按三个月88或89天统计,甚至按两个月59天统计,也都基本可以排除。因为间隔的时间太短,分别两天、四天、六天就必须全乡统计一次,实际根本不可能操作。按全年10天(次)统计当然是可行的,但间隔的时间太长,工作量定得很低,一个多月才全乡统计一次,也可以基本排除。表中按15天(次)统计则值得注意,因为其间隔的时间较长,大致24天统计一次,要完成的工作量更多、更重一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亦具有累积的作用和意义,所以它的平均户数很可能接近贰春乡的基准户数。同样,按20天(次)、30天(次)统计的间隔相对较短,大致18天或12天统计一次,工作量虽相对更重,但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所计算的平均户数也可能接近贰春乡的基准户数。至于究竟是按15天(次)统计,还是按20天(次)统计,抑或按30天(次)统计,根据已公布的秦简,并考虑到积数的计算常用3的倍数作除数,笔者更倾向于前者。
    请看以下几条简文:
    

    (3)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16-9)[11]
    (4)廿八年五月己亥朔甲寅,都乡守敬敢言之:〼得虎,当复者六人,人一牒,署复□于〼从事,敢言之。(8-170)
    (5)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癸卯,户曹令史韋佳  疏书廿八年以尽卅三年见户数牍北(背)、移狱具集上,如请史书。/。(8-487+8-2004 )
    (6)卅五年八月丁巳朔,贰春乡兹敢言之:受酉阳盈夷乡户隶计大女子一人,今上其校一牒,谒以从事。敢言之。(8-1565)[12]
    

    以上简文都是关于户口登记的内容。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简(3)。此简记录从启陵乡迁往都乡的十七户人口没有相关年龄和体貌的文书,而都乡核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则在以往较少注意的五月。秦汉时期县、乡在八月要进行户籍的核查和登记,这在学界已经是耳熟能详的史实。简(5)、简(6)即可谓明证。汉初颁布的《二年律令·户律》亦明确规定:“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328)“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345)[13]所以简(3)也就证明了一个事实——秦代县、乡除了在八月进行全年的户籍统计,还在五月也进行相关户籍的核查与登记。又里耶简9-39记载:“律曰:已豤(垦)田辄上其数及户数,户婴之。”[14]《二年律令·田律》亦继承了这一做法,规定“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243)[15]。似乎秦代上报垦田数和户数的时间也同样应在五月。简(4)则涉及到户籍性质的变更,即优待捕虎有功的“六人”,免除他们的赋役,而且巧合的是,时间也恰恰就在五月。尽管到目前为止简(3)是关于五月迁移户口的唯一实例,简(4)也可能属于特殊情况,但二者都提供了一年有两次大的户籍统计的证据。因而可以推论:秦代县、乡对户籍的全面核查和登记全年共安排两次。一次是在五月,对辖区户口进行普查和登记;一次是在八月,对普查户口进行复查和上报。当然,实际的核查和登记次数还应该更多,因为所有工作不可能都集中放在五月和八月,而大多必须在平时进行。如里耶简8-1443+8-1455记载:“卅二年六月己巳朔壬申,都乡守武爰书:高里士五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典私占。”[16]简10-1157 记载:“卅三年十月甲辰朔乙巳,贰春乡守福爰书:东成大夫年自言以小奴处予子同里小上造辨。典朝占。”[17]简8-1554记载:“丗五年七月戊子朔乙酉,都乡守沈爰书:高里士五(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饶,大婢阑、愿、多、□,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齿。典弘占。”[18]这三次户口变更的登记时间便分别是六月、七月和十月。睡虎地秦简也记载了一个年代更早的户籍核查事例——“男子甲……(秦王政)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无它坐,莫覆问。”[19]登记的时间则在三月。可见制度规定的“杂案户籍”的次数是一回事,实际核查和登记的次数是另一回事。故全年计算,八月和五月的统计工作较多,时间较长,县、乡应大致按5天(次)的工作量累积;而另外10天(次)的工作量则计入平时,恰好也每月一天(次)。
    意想不到的是,最近整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为本文推算恰恰提供了依据。如《尉卒律》曰:“为计,乡啬夫及典、老月辟其乡里之入㝅(谷)、徙除及死亡者,谒于尉,尉月牒部之,到十月比其牒,里相就殹(也)以会计。”(140-141)[20]就是规定乡、里每月都要向县尉汇报其纳粟、迁移到别地任官或服役人员以及死亡和流亡者的情况。尽管这条律令主要涉及到乡、里的治安调查和审核,但县、乡每月都要进行户籍调查和统计却是毫无疑问的。它证明秦代县的户籍调查和统计至少应在12天(次)以上。考虑到县级的复查、汇总和批复,如果把五月多算一天(次),而八月多算两天(次),那么全年户籍的调查、登记和审核也恰好就是十五天(次)。
    但必须注意,即使按照全年15天(次)累积计算,它的平均1420户也还不能说是贰春乡的基准户数。因为积户是当年所有户籍登记多次累积的总和,它的平均数要高于以该乡上年实际户数为依据的基准户数。尹湾汉简的资料,应该可作为参考。如统计东海郡户口,在“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的后面,特别提到“多前二千六百廿九”[21]。且种种迹象表明,简(1)、简(2)记录的积户数应该是全年统计县、乡核查和登记户籍的次数。这从对刑徒出工统计的《月作簿》和《日作簿》中可以得到证实。例如:
    

    (7)卅年八月贰春乡作徒薄(簿)。
    城旦、鬼薪积九十人。
    仗城旦积卅人。
    舂、白粲积六十人。
    隶妾积百一十二人。
    ·凡积二百九十二人。〼(8-1143+8-1631)
    (8)【卅】年八月丙戌朔癸卯□〼
    城旦、鬼薪三人。〼
    仗城旦一人。〼
    舂、白粲二人。〼
    隶妾三人。〼(8-1279)[22]
    

    不难看出,简(7)《月作簿》记录了秦始皇三十年八月贰春乡有刑徒292人出工,但参考简(8)《日作簿》记载,在同年八月十八日实际却仅有刑徒9人出工,而城旦、鬼薪、仗城旦、舂、白粲若按全月出工30天计算,则恰好分别是90人次、30人次、60人次。这就充分说明简(7)“凡积二百九十二人”并非是说有292人同时出工,而是全月出工共有292人次。同理,简(1)和简(2)记载“迁陵积户五万五千五(百)卅四”、“迁陵贰春乡积户二万一千三百〼 ”,也并非是说它的户籍累积共有55534户或21300户,而是全年户籍核查和登记共有55534户次或21300户次。
    更重要的是,简(7)和里耶简的许多记载还透露出一个可能被忽视的信息——“积”的运用实际是秦代基层官吏常用的一种量化考核方法。仍以简(7)为例,其中“城旦、鬼薪积九十人”、“仗城旦积卅人”、“舂、白粲积六十人”,即表明这些城旦、鬼薪、仗城旦、舂、白粲在本月都是全勤出工;而“隶妾积百一十二人”则表明隶妾不是全勤出工,共有8人次未能出工。根据里耶简8-1559:“卅一年五月壬子朔辛巳,……上五月作徒薄(簿)及冣(最)卅牒。”[23]可知所谓“冣”牒,实际就是简(7)之类的《月作簿》。其中分类及合并统计了全月刑徒的总出工人次,因而它一目了然地记录了各类刑徒的劳作状况,并清晰展现了有关部门对刑徒管理的责任、能力和效率。可以想见,由于简(7)大多数刑徒的全勤出工已经达到本月出工的最高效率,即使隶妾有8人次未能出工,实际也达到其最高效率的93%以上,这应该既是一份统计刑徒出工的全面记录,也充分体现了贰春乡对刑徒管理的“优秀”政绩。而如果刑徒的出工人次低于考核的标准或范围,则显然表明了贰春乡对刑徒管理的失职。简(1)、简(2)对“积户”记载的用意也应当作如是观。它通过对核查、登记户次的记载,一方面全面记录了县、乡户籍变动的各种情况,另一面也可以整体反映县、乡户籍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前引“岁并县官见、积户数以负筭(算)以为程”,就是这种情形的一个概括反映。前引简(2)“毋将阳阑亡乏户”,也表明贰春乡没有这些“造成户口减少”的现象,反映了乡吏的“治理能力”[24]。
    具体来说,贰春乡的积户大致是这样累积的。第一,为了保证数字的准确,乡、里对户籍核查、登记的次数必须大于和等于设定的基准户数,并做到逐户统计。比如,假设贰春乡上年的户籍实有1000户,那么乡、里对户籍的核查和登记的总数就必须大于和等于1000户次。考虑到经常会出现重复计算,诸如婚嫁、生死、逃亡和迁徙等,一户人家很可能出现两次或三次核查,如前引简(3)的事例同时涉及到启陵乡和都乡,至少即应该每户各计一次,因而当年每一次汇总的数字实际都会大于1000户次。第二,为了体现政绩,县、乡对户籍核查、登记的基准户数通常也都会逐渐加码。因为能否增加户口乃是古代考核地方官吏政绩的一个主要内容,在没有大的战乱和灾荒的情况下,一般来说郡县的户口都会逐渐增加,如前引东海郡户口“多前二千六百廿九”,所以县、乡对户籍核查、登记的基准户数也必然会依次累加。比如,假设该乡上年的户籍实有1000户,今年的户籍预期增加到1100户,那么乡、里对户籍的核查和登记的总数就必须大于和等于1100户次。这些都必将导致每一次汇总的积户数和实有户数产生越来越大的偏差。
    由此可见,要想根据积户数算出贰春乡的实有户数,最好也最准确的方法就是去除积户中的重复计算。如贰春乡南里小女子苗成为都乡阳里大女子的隶,她的户籍迁移在二乡分别登记了一次:“南里小女子苗,卅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婴隶。”(8-863+8-1504)“南里小女子苗,卅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子婴隶。”(8-1546)[25]在计算实际户口时便应当被去除一次。但遗憾的是,现有简牍和文献都没有这方面的完整资料,因之我们也只能依照全年按15天(次)统计的平均积户数来大致推算。具体来说,关于积户的重复计算应考虑到它的实际发生情况,如前揭婚嫁、生死、逃亡和迁徙等,而这些情况并不可能在每家每户都同时发生,所以这里的重复计算只能是占一定比重,估计不会超过其总数的三分之一。尽管我们还不能排除县、乡为了显示政绩而虚报积户,但对每一户的核查和登记却显然都有记录,如果真要过多虚报,通过核对原始记录便可以立即发现。简(7)、简(8)的相互验证也说明了这一点。所以综合考虑,我们便大致可以估算:在秦始皇三十五年,贰春乡的实有户数在1000户左右。那么加上户籍估计较少的都乡和启陵乡(详见下文),迁陵县的户籍总数当在2000户左右,人口则可能有10000人以上。
    
二、见户
    里耶秦简还记录了一种“见户”的户籍资料,其中引用最多的是以下两条简文:
    

    (9)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癸卯,户曹令史韋佳          疏书廿八年以尽卅三年见户数牍北(背)、移狱具集上,如请史书。/
    廿八年见百九十一户。
    廿九年见百六十六户。
    卅年见百五十五户。
    卅一年见百五十九户。
    卅二年见户百六十一户。
    卅三年见户百六十三户。(8-2004背)
    (10)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〼
    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〼(8-518)[26]
    

    从量化考核来看,这种见户无疑也是一项秦对基层官吏考核的主要内容。然而关于见户的定义、见户与积户的关系、见户与实有户籍的关系、登记见户的作用等,迄今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先看定义问题。主要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见户就是“现户”。前引《户数》:“‘见户’一词,陈伟先生解为‘现户’。按里耶秦简多有‘见+某物’的格式,如‘见钱’(6-5、8-560)、‘真见兵’(8-653)、‘见船’(8-1067)等,其中‘见’的字义均作‘现’。”二是认为见户就是“见在”之户。前引《编户》:“秦汉史籍中有不少与‘见户’用法相同的‘见’字。譬如,……‘见马’、‘见粮’、‘见钱’、‘见王’、‘见谷’之‘见’,颜注皆释为‘见在’。由此可见,‘见户’就是‘见在’之户,这里的‘见’不是表示时间的‘现 (现在)’的意思。”其实二者并没有多大区别,无非“现户”很可能是专用名词,“见在”之户是一个组合词而已。当然,《编户》还考证“见”字具有“核验、钩校”的含义——“居延、额济纳、敦煌等地出土汉简中也有不少用法相同的‘见’字,其中有用作钩校符号者,李均明、刘军先生释为‘见存、见在’。里耶秦简中也有类似的‘见’字,如简8-478 之‘木梯一,不见’。”对正确理解见户的内涵颇多启迪。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见户数”可能是向上呈报的“‘移狱’户数”[27]。多少有些牵强。从简(10)记载见户要征收户赋看,见户便不可能都跟“移狱”有关。究竟应如何定义见户,恐怕还要论证。
    再看见户与积户的关系。除了《编户》提出见户数应是全年的日均积户数外,大多数学者都没有讨论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如陈伟先生便客观描述说:“‘见户’与租赋有关(参看第三节‘租赋’),大概是租赋的承担者。积户则未见涉及租赋。因而两种户大概同时存在而具有不同的性质。”[28]但既然积户统计的是核查和登记的户次,且“乡户计”、“田提封计”(8-488)[29]是户曹统计的主要内容,那么计算积户应包括见户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事实也正是如此。里耶秦简有一些户籍记载颇多歧义,而如果按照积户即核查和登记的户次理解,情况则完全不同。例如:
    

    (11)十三户,上造寡一户,公士四户,从百四户。元年入不更一户,上造□〼(9-2341)[30]
    (12)〼£二户。大夫一户。大夫寡三户。不更一户。小上造三户。小公士一户。士五(伍)七户。司寇一【户】。小男子□〼。大女子□〼。·凡廿五〼(8-19)
      (13)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从廿六户。〼(8-1236+8-1791)[31]
    

    以往解读都把它们视为县、乡户籍统计的最终户数,实际却应当看作对相关户籍的三次核查和登记。简(11)的户籍核查者不明,但既然简文提到“元年入不更一户”,这就完全证明了此简是对某地户籍核查后的补录。再从按年补录看,县、乡对户籍的核查和登记通常是以上年或以往统计为依据,也表明县、乡对户籍的核查和登记充分利用了原有的户籍资料。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仅仅一次核查和登记,也就至少累积了124户次(上造或簪袅以上按最少十三户计,元年新入上造按最少一户计)。而简(12)则是对一个村落或者里的户籍调查和统计,总共累积了25户次。同样,根据《编户》关于“见”字的阐发,简(13)也显然是县、乡户籍的一次核查手记。它在“核验、钩校”后确定在“一邑二里”中有大夫、不更等61户,不仅核查登记了见户,还至少累积了61户次。但必须注意,简文中的“一邑二里”并不能理解为一乡二里。因为邑、乡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是一个聚居点,通常多指乡镇或集市,而后者是一个管辖区域。里耶简8-753有“邑旁”[32]的记录,这个记录就显然不能被改成“乡旁”。所以对“一邑二里”的正确理解,既可能是一个城邑与二里,如“丰邑中阳里”[33]等;也可能是一个乡镇与二里,如启陵乡、成里、渚里;还可能是某乡几个邑中的一邑二里,如“在邑曰里”[34]。
    再说见户与实有户数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户数》和《编户》都坚持认为,简(9)、简(10)对见户数的记载应该更贴近实际,甚至就是迁陵的实有户数。如《户数》说:“‘见户’可能就是指县里正式登记,需承担租赋的编户数目。相比‘积户’这种累积的户数,‘见户’无疑更贴近秦迁陵县的实际户数。”《编户》也说:“‘见户’是核验、钩校后确定的实存户数。”而主要依据,则是以下三条简文:
    

    (14)廿九年迁陵见户百六十六。(9-1706+9-1740)[35]
    (15)迁陵卅五年貇(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二],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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