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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法政别科考

http://www.newdu.com 2019-06-04 中华文史网 杨凌燕 参加讨论

    光绪三十二年(1906) ,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为培育立宪所需之司法人才,法政学堂兴起。当时处于司法新旧人才交替过程中,法政学堂因时制宜兴办了多种形式的法政教育,如正科、讲习科、自修科、别科等。
    其中法政别科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学教育? 这一分科何时出现? 又是怎样退出历史舞台的? 这些问题均值得探究。学者们在研究法政学堂时,或探讨其与清末新政的关系,或研究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亦有对某一法政学堂进行考析的。对法政学堂分科研究颇少,仅对自修科有所考察。迄今尚未有学者对别科进行专门研究。笔者试图对法政别科进行考证,以请教于方家。
    法政别科的设立与发展
    法政别科这一分科,首次出现于光绪三十二年。学部奏称,“法政为专门之学,非普通各学,夙有根柢,兼研东西各国语言文字,未易遽言深造。而各部院需才孔亟,凡已未服官之人,年力富强,有志肄业,尤应广为造就,以资任使”。此乃京师法政学堂创设之背景。学部经商酌,将课程分为
    
    ① 参见徐保安《清末地方官员学堂教育述论———以课吏馆和法政学堂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姚琦《论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张恩强《清末民初奉天法政学堂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大学历史学院,2012年;曾加、刘亮《陕西法政学堂与近代中国西部的法学高等教育》,《西北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② 李贵连、刘鄂:《清末法政学堂自修科考》,《清史研究》2014年第2期。
    ③ 《筹设京师法政学堂酌拟章程折》,《东方杂志》1907年第4卷第11期,“教育”,第242页。
    杨凌燕 / 清末民初法政别科考预科、正科及别科。预科系本科前奏,期限 2 年,毕业后升入正科,正科期限 3 年。别科则是专门为科举人才而设,包括“各部院候补、候选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岁较长者,在堂肄习”。这部分人并未服官,但有一定的基础,相较容易培养。可见别科设立的目的,一是将经过科考历练的人才再加教育,用于新政的实施;二是在清末法律改革的背景下,用以应对新型司法体制下的司法人才急需。
    法政别科的立意起点,在于安排“举贡生监”等科举之人的出路。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御史乔树枏上奏陈请各省添设法政学堂,认为“举贡生员,中学皆有根柢,若专占政法一门肄习,则毕业之后,才皆可用”。这一意见,得到学部肯定。此后学部将《法政学堂章程》( 共 5 章 49 条) 咨行各省。章程中除规定别科生源外,还涉及别科的其他内容,如入学年龄以 35 岁为上限,学费每月缴 2 元,课程方面系法政兼修,学制为 3 年,以及别科的各类修习考试等。
    筹备宪政之际,因官吏绅民缺乏法政知识,不足以资任用。因此,宣统二年(1910) 十一月十九日,学部又奏《改订法政学堂章程折》,在原章程基础上对法政学堂的生源和课程进行了修正。具体来说,生源方面,由“各部院候补”改为“已入仕人员”;取消原有最高入学年龄 35 岁的限制,改为最低入学年龄 25 岁;强调需“具有中学根柢”。学费方面,增加“对于外省法政学堂,肄业之本省官吏,暂准酌量免收学费”的规定。
    光绪三十三年(1907)学部奏定《法政学堂章程》前,已有广东、湖南等省法政学堂在开办时设立法政别科。由于彼时别科章程未定,别科分为政治、法律两班。学部奏定章程后,各省根据自身情况,或开设别科,或将讲习科改为别科。别科的发展出现第一次高潮。比如,四川、河南、云南、福建、安徽等省纷纷于同年开设别科。课程除遵照学部章程设置外,视情况增授各项新定法律。学生人数多则过百,少则三四十人。之后,陆续有法政学堂成立,内设别科。
    值得一提的是,讲习科到别科的转变。各省自筹备宪政以来,凡在一年半以上之讲习科毕业者,无不呈请延长学制,改为别科。如热河法政学堂,于讲习科毕业之时,奏请改办别科。这是别科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各省法政学堂外,吏部学治馆亦将讲习科改为别科。这一现象的出现,与 1910 年《法院编制法》及《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的施行有密切联系。《法院编制法》第 107 条规定:凡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得应第一次司法考试。《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第 4 条规定,除《法院编制法》第 107 条所定资格人员,得应第一次考试外,举人及副拔优贡以上出身者亦准参加考试。
    也就是说,若想从事推检工作,一年半或两年学制的讲习科毕业生,是没有资格参加法官考试的。而别科学制三年,毕业后给予副贡出身,第一次法官考试虽不能免试,但有应试资格。且讲习科生源多系各省实缺、候补正佐各员,学习课程亦用于行政、司法两途,与别科有相似之处。经多方考量,讲习科毕业生若想从事推检工作,第一选择是改为别科。鉴于此种趋势,学部规定专门方法,允许讲习科改为别科。
    清末“癸卯学制”《学务纲要》中,有“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条。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① 学部总务司编:《学部奏咨辑要》,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96) ,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版,第180页。
    ② 学部总务司编:《学部奏咨辑要》,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96) ,第78页。
    ③ 学部总务司编:《学部奏咨辑要》,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三编》(96) ,第181—208页。
    ④ 《政治官报》,1910年第1149号,“折奏类”,第5—12页。
    ⑤ 《政治官报》,1910年第1032号,“折奏类”,第5页。
    ⑥ 《政治官报》,1911年第1164号,“折奏类”,第11—12页。
    ⑦ 《政治官报》,1910年第826号,“折奏类”,第16页。
    ⑧ 《政治官报》,1910年第826号,“折奏类”,第21页。
    ⑨ 璩鑫奎、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04页。
    127 学部议复《浙江巡抚增韫奏请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时,改定法政学堂章程,允许创设私立法政学堂。同时声明别科可附设,不得专设。但因本科学制较长,预科加正科一般需要 5 年毕业,在当时急需法政人才的情况下,时间不敷。另外,又因中学堂毕业生不足,若仅招本科,恐有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学部准允变通,“先设别科,以应急需”。清末设立的私立法政学堂虽不多,但都设有别科。例如,宣统二年成立的福建私立法政学堂和浙江私立法政学堂,均首设别科。
    民国成立后,私立法政专门学校一时蜂起,成为别科发展的第二次契机。私立学校创办初期,大都先设别科。据统计,仅 1912 年一年,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就有 27 所。其中,在教育部备案核准、有别科毕业生的学校就有十多所。
    法政别科的肄习与废止
    根据《法政学堂章程》规定,别科入学考试应试国文、地理、历史、算学、格致五门。该章程施行后,京内外法政学堂入学考试皆按此执行。当然,并非所有的别科入学都要考试。法政学堂别科多实行分班授课政策。分班命名方式略有不同,常见的有官班、绅班。官班学员多从时任和候补的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官员中抽调培训,该类学员不必通过考试,可直接入班学习。绅班学员则主要是未入仕的举贡生监等,需通过考试,方可入学。
    别科在课程方面属于法政兼修,政治、法律合为一门,目的是培养兼行政、司法两途的学生,这也是与正科的区别之一。《法政学堂章程》规定,别科课程包括大清律例、政治学、法学通论、日本文等 20 门科目。从课时安排看,注重民法、刑法、宪法、财政学等的研习。光绪三十四年( 1908) ,为完备别科课程,学部奏请改定法政别科课程,酌加律例、历史、地理、刑法、国际公法、财政学等学时,并加入算学、格致等科目。此时别科课程重视西方政治、法律、财政制度方面的知识,特别是西方科技方面的课程(地理、算术、格致)。这些课程的开设,促进了西方科学技术在晚清官员中的传播,对新政的推行极为有益。
    宣统二年,学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认为“今《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等均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法政学堂正科、别科、讲习科课程均应以中国法律为主。别科方面,删去律例课程以及西方科技方面的课程。同时,课程分类更细,如民法、商法等详细规定某一学年授某部分课程。民国成立后,法政学堂别科的课程得到延续,变化较小。至此,以法学理论知识为主的课程体系已经形成,介绍西方政治、科技等方面的课程已不在学习之列。可见民国时期别科的重点由培养新政吏才转向司法审判人才。
    1907 年,学部为统一各省别科学生毕业后的分配事宜,特订立毕业奖励章程,按考列等级,中等以上者,分京内、京外予以补用,最优等予以升级加衔。1910 年,《法院编制法》将法律学堂、法政学堂 3 年以上毕业者一体对待。学部奏请“法政别科学生毕业奖励亦应比照法律学堂,凡考列
    
    ① 璩鑫奎、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第570—573页。
    ② 参见卢美松《八闽文化综览》,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43页;吕顺长《清末中日教育文化交流之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52页。
    ③ 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92—494页。
    ④ 《政治官报》,1908年第313号,“折奏类”,第4页。
    ⑤ 《政治官报》,1910年第1149号,“折奏类”,第5页。
    ⑥ 《政治官报》,1908年第313号,“折奏类”,第3—4页。
    杨凌燕 / 清末民初法政别科考中等以上者,一律给予副贡出身”,并遵法院编制法规定,皆应法官考试。在此情况下,上述毕业奖励章程废止。
    法政别科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人才奇缺的困境,但问题也一直并存,特别是私立法政学堂(校)大量涌现后,别科带来的混乱不断加剧。尤其在两方面问题严重。一是入学资格,二是办学条件。
    学生资格方面,从最初“各部院候补、候选人员及举贡生监”到“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具有国学根柢者”。这一变化不仅说明别科生源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也意味着别科存在的意义正在消失。
    办学条件方面,公立法政学堂(校)尚属严谨,而私立法政学堂(校)则有些混乱,多数学校或经费无法保证,或管理松弛、编制不合部章,或设备残缺,或教员教授无方。以湖南省为例,民初教育部经过调查,发现该省 8 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大部分学校都存在以上问题。
    民国肇建,教育部着手整顿泛滥的法政教育。1912 年 10 月 22 日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将别科删除,开启了法政别科废止的第一幕。但民初急需法政专门人才亦是事实,迫于情势,亦为实现平稳过渡,25 日又公布《教育部暂准法政专门学校设立别科令》,同时规定必须在 1915 年 7 月 31 日前停止招收别科生。自暂准法政专门学校设立别科后,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
    “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若不急行截止,流弊曷可胜言”。于是 1913 年 11 月 21 日,教育部令京外法政专门学校,“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别科再一次被勒令停止。
    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时限,1915 年 7 月京内及少数京外法政学堂招收最后一批别科生,于 1918 年 7 月毕业。此后,法政别科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结语
    1905 年,科举制度被废止。“举贡生监,以考试既停,无所希冀,诗书废弃,失业者多,大半流入会党。”同时,由于新政需要,学习法科成为入仕捷径。此种背景下,学部设立“法政别科”,无疑为举贡生监提供了升官进阶的出路。笔者所见清末河南、福建法政学堂等别科招生的资料,每年约招收 200 人。至民国建立前,至少有 60 所公立、私立法政学堂设立了别科,仅就清末法政别科存在的这 5 年看,解决了数万举贡生监的出路。
    从清末京内外各省别科毕业奖励看,开设别科,最直接的目的是培养新政人才。毕业后奖励加衔升级,基本以原官或原职遇缺即补或尽先补用,仍是行政官员。可见,别科在培养吏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提升了行政官员的法律素养。同时,法政别科在养成审判人才方面也发挥了一定作用。部分毕业生进入法部任学习主事或任审判厅候补推事。浙江巡抚增韫曾明确提出:“设审判研究所及法律别科乃实在情形。”举办别科,系为预备各级审判厅之用。法政别科为清末施行新政培养了吏才、储备了新式司法人才。
    
    ① 《政治官报》,1910年第956号,“折奏类”,第10页。
    ② 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78—481页。
    ③ 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第471—472页。
    ④ 璩鑫奎、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第675页。
    ⑤ 《政府公报分类汇编》,1915年第14期,“教育下”,第34页。
    ⑥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95页。
    ⑦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78页。
    129
    关于法政别科的设置,有这样一段解释:“运会推迁、新陈代谢、因时应变,非令过渡时代人物大都谙习法政学理,无以宏济艰难。由是义于本学堂设科取官吏、士民、国民根柢较深且老成有经验者,研求因革损益之方,穷变痛久之道,以馕遗后学,日启新知,限三年毕业,谓之法政别科。”这段话不仅将时代背景、别科设立之目的、学员资格等解释清楚,“过渡”二字尤为巧妙,过渡时代需用过渡之法,不仅将别科的历史意义彰显出来,也说明别科的设立只是一个变通办法。
    法政别科存续时间并不长,自光绪三十二年学部奏请开办,至 1915 年教育部禁令停办,仅十年时间。然而,法政别科的出现不仅为清末新政输送了人才,也为近代法学教育解决了新旧交替的难题,成为近代法学教育发展历史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① 夏同龢编辑,赵青、钟庆点校:《行政法》,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47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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