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华简《封许之命》为研究西周诸侯及外服体系提供了新资料。西周内外服制继承殷商,是一个政治地理综合体系。西周外服君长包括诸侯和未受封为诸侯的邦君。诸侯包括“侯”、“田”、“男”三种称谓;邦君包括:被周人尊称为“公”的殷商后裔宋君、被称为“子”的蛮夷戎狄之君以及称为“伯”的周之同姓或异族邦“伯”。西周外服还分布着某些内服王臣的采邑,以及身份尚难确定的卫官。公、侯、伯、子、男并立于西周外服;朝见周王、参与王室大和会,是他们对周室重要的“服”之一。朝觐和会上,外服君长之间存在着特定的礼仪层级。这种层级在春秋时期成为诸侯会盟交往中排定位次的重要参考,并由史家记录下来,成为战国学者建构五等爵制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封许之命》 西周 外服 诸侯 五等爵 西周继承殷商实行内外服制。周王室在直接控制的王畿地区设置各种王官,构成王朝的内服职官体系;畿外广大外服地区实行封建,建立起大大小小的庶邦藩卫周室,实现王室对地方的统治。在《孟子》、“三礼”等文献记载中,内服王臣的等级序列为公—卿—大夫—士,外服诸侯则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按照爵位等级受封土地民人、享用相应礼仪并承担相应贡赋。近代以来,随着金文研究的深入,学者发现西周金文反映的相关情况与文献记载的五等爵制难以相合,遂认为所谓五等爵制并非西周时期真实存在的政治制度。此后,围绕西周是否存在五等爵制,学界展开了长期的研究和讨论。瞿同祖、束世澂、陈槃、金景芳、王世民、陈恩林、葛志毅、刘芮方等学者先后指出,在爵无定称的表象下,金文和文献中的诸侯称谓比较固定,西周确实存在五等爵制。赵伯雄、韩巍、魏芃、李峰、朱凤瀚、刘源等学者通过对西周诸侯身份称谓、五等爵称行用范围等问题的探讨,认为西周时期虽然存在公、侯、伯、子、男五种称谓,但五者属于不同称谓系统,相互之间也不构成等级序列,五等爵制或为战国学者建构的一种理想模型。 虽然学界对五等爵制真实性的争论尚未达成共识,但是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对于西周政制的认识逐渐加深。学者已经认识到五等爵制和西周服事体系密切相关,而见载于战国文献的五等爵制并非完全是西周制度的真实反映。笔者认为,爵位应该具有标示等级的作用。诚如朱凤瀚等学者所言,目前西周金文资料中的公、侯、伯、子、男构不成等级系统,他们的得名也非标示贵族等级。那么,战国文献中的五等爵制是如何建构起来的?有学者认为,春秋时期,西周政制解体,内外服界限打破,经过频繁的朝聘、会盟和战争,诸国国君间逐渐形成了一种等级序列,战国学者据此构建出所谓的西周五等爵制。笔者认为,战国文献记述五等爵制的落脚点在西周外服,因此,对其形成缘由的思考,首先需要充分梳理和解析西周外服体系。据《尚书》记载,西周外服存在由“侯、甸、男、邦、采、卫”组成的职事体系,这与战国文献记载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等级序列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讨论以下问题:西周外服体系是怎样一种构成?西周时期的诸侯概念与春秋战国文献中的诸侯是否一致?西周外服是否存在某种等级序列?清华简《封许之命》为我们研究西周诸侯和外服体系提供了新材料,本文拟结合这则史料,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索。 一、《封许之命》的“侯于许”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所载《封许之命》是西周成王时期分封许国的册命文献。这篇文献保留了较多西周金文的文字特征,可见其渊源有自,是比较可靠的西周文献。《封许之命》第五简有“命汝侯于许”一句,整理者已经敏锐地指出西周麦方尊(《集成》6015)铭文“王命辟邢侯出,侯于邢”,“与此句例相似”。在金文资料中,“侯于某”的句例还见于伯鼎(《集成》2816)、宜侯夨簋(《集成》4320)、四十二年逨鼎(《新收》745)、公簋(《铭图》4954)、克罍和克盉(《铭图》13831、14789)铭文。此外,《诗经·鲁颂·閟宫》亦载“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在这些金文和文献中,凡是被周王册命“侯于某”的诸侯,都称为“某侯”。特别是公簋铭文中唐伯在受命“侯于晋”之前称唐伯,受命之后改称晋侯,这表明“侯于某”是一种封“侯”的专用语。 在现有的西周金文和《春秋》中,许国国君皆称“许男”。许男受封的册命辞为“侯于许”,与封“侯”相同。周康王时期的小盂鼎(《集成》2839)铭文“诸侯眔侯田男”,周昭王时期的夨令方尊(彝)(《集成》6016、9901)铭文“眔诸侯侯田男”,以及《尚书·康王之诰》中的“庶邦侯、甸、男、卫……乃命建侯树屏,在我后之人。今予一二伯父,尚胥暨顾,绥尔先公之臣服于先王。虽尔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用奉恤厥若,无遗鞠子羞”。这些记载说明西周的诸侯包括侯、田、男三种具体称谓,男是诸侯的一种。《封许之命》中吕丁受封为许男的册命辞“命汝侯于许”,表明分封男的命辞也是“侯于某”。 曾有学者认为男是侯的附庸,由《封许之命》“侯于许”的表述观之,男也是受王册命“侯于某”的诸侯,而非侯之从属。至于侯与男之异同,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册命辞及所受封赏的对比中加以观察。 《左传》定公四年载:“分鲁公……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分唐叔……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是鲁、卫、晋等诸侯受封之时应各有命辞,遗憾的是多已不传。现存于《尚书》中的《康诰》、《酒诰》、《梓材》三篇据传是卫康叔受封时的命辞。赵伯雄已经指出,从金文来看,命书多半具体记载所授官职、责任、封地及赏赐物等,而《康诰》基本是一篇训辞,告诫康叔治卫应注意的事项,故可能不是由史官宣读的册命文书,而是分封典礼上的周公训话。不过,我们仍能从传世文献和西周金文中归纳出鲁、齐、卫、晋、燕等诸侯受封时所接受的职事。 张利军归纳卫康叔所受职事是:助王应保殷民、助王宅天命、助王作新民。鲁侯伯禽所受职事为:守土藩屏周邦,治理殷民六族及其附属势力和一部分奄的族众,使之臣属西周。唐叔晋侯所受职事为:抵御戎狄、藩屏周邦,受民怀姓九宗,管理殷民及治理地方社会。齐侯所受职事为:征伐一定范围内反叛的外服势力,拱卫周室。燕侯所受职事为:管理六个部族,藩屏周王朝的东北边疆。由此,他进一步归纳西周诸侯的主要职事是镇守邦土,藩屏周室,治理各自统御民众。西周王朝通过封建外服诸侯实现对地方社会的治理。 从《封许之命》第五简“命汝侯于许。汝惟臧耆尔猷,虔恤王家,简乂四方不,以勤余一人”,以及第八简和第九简“汝亦惟淑章尔虑,祗敬尔猷,以永厚周邦,勿废朕命,经嗣世享”的简文可以看出,与上述鲁、卫等诸侯相同,吕丁被封于许,其主要职事也是治理一方民众,藩屏周王朝。 以下是《封许之命》中吕丁所受赏赐与其他诸侯受封时获得赏赐的对比情况。 表1 诸侯受封所受赏赐对比 从赏赐物的对比来看,吕丁受封获赐物品,特别是具有礼仪性质的车服彝器,与诸“侯”受赐大体相同。《左传》昭公十五年记载,西周分封诸侯“有勋而不废,有绩而载,奉之以土田,抚之以彝器,旌之以车服,明之以文章”。吕丁因功受封,所受包括土田(许)、车服、彝器,与此记载相合。吕丁所受“路车”虽未见于已发现的西周金文,但在传世文献中多次出现。从文献来看,受赐路车是诸侯身份的象征。《诗经·小雅·采菽》:“君子来朝,何锡予之?虽无予之,路车乘马”,郑玄笺:“赐诸侯以车马”。《诗经·大雅·韩奕》郑玄笺:“人君之车曰路车”。《仪礼·觐礼》:“天子赐侯氏以车服”,郑玄注:“赐车者,同姓以金路,异姓以象路”。《左传》定公四年记载伯禽、康叔、唐叔受封时皆获赐“大路”。此外,还有诸侯受赐“王用”路车的记载:《左传》昭公十五年,“密须之鼓与其大路,文所以大蒐也……唐叔受之,以处参虚,匡有戎狄。其后襄之二路……文公受之,以有南阳之田,抚征东夏”。唐叔所受大路,原为周文王参加“大蒐”所用,晋文公所受路车原为周襄王自用。由此可见,吕丁受封路车,也是其诸侯身份的象征。 从以上考察可以看出,西周时期侯和男都是接受王命“侯于某”的诸侯,他们在受封时所获赏赐大致相同,受封的主要职事都是作为地方君长,治理民众、藩屏周邦。 《尚书·酒诰》记载殷商的外服构成是“侯、甸、男、卫、邦伯”,已得到甲骨文的证实。西周诸侯的称谓应源自殷商,不过甲骨卜辞中只有“多侯”、“多田”之称,“诸侯”一词并未出现。“诸侯”是周人的创造,与“多侯”这种单一称谓不同,“诸侯”是一个集合名词,包括侯、田、男三种具体称谓。商代的诸侯称谓由职官名称演变而来,早期这些诸侯所承担“职”、“服”与其名称可能仍然有比较紧密的联系,在甲骨文中还可以看到这种痕迹。虽然西周的“诸侯”仍然是一个职事概念,但是从《封许之命》来看,侯、田、男的具体称谓与他们所承担“职”、“服”之间的对应关系已经微乎其微了。由“侯、田、男”组成的诸侯是西周外服君长的重要构成之一。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再来看西周外服的构成。 二 、西周外服体系构成 殷商实行内外服制,内服是商王朝直接控制的区域,其职官主要是“百僚庶尹”、“殷正百辟”等;外服则包括侯、甸、男、卫、邦伯组成的外服封建区和外服归服区。西周亦是如此。夨令方尊(彝)铭文云:“诞令舍三事令,眔卿事寮、眔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诸侯侯田男,舍四方令”。“卿事寮”、“诸尹”、“里君”、“百工”是内服职官,“诸侯侯田男”是外服诸侯,内服职官受“三事令”,外服诸侯受“四方令”。又,《康王之诰》所谓“庶邦侯、甸、男、卫”即属于“身在外”的外服。西周金文中的“服”具有服从、职事、职贡之意,四方、内外都是方位词,西周的内外服是一个政治地理综合体系。最能体现西周内外服制的文献记载见于《国语·周语上》:“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因所记制度过于规整,其真实性受到怀疑。其实,顾颉刚已经指出这段记载“大体上犹合当时局势,非纯出臆想”。剔除其中理想化的构拟,“邦内”即为内服王畿地区,“邦外”即为外服,所谓侯、宾、要、荒诸服,则是外服中不同的服事层次。即使是并未纳入周文化圈的蛮夷异族,只要一度服属于周,便会被纳入服事体系。内服是周王直接控制的王畿地区,周王朝设置“卿事”、“诸尹”等内服职官;外服是王畿之外的间接控制区。西周外服大致包含: (一)“诸侯” “诸侯”是接受王命“侯于某”的一类外服君长,包括侯、田、男三种具体称谓。 (1)侯。西周的侯主要由姬姓王亲和姻亲贵族担任,其封地所处地理位置大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此外,殷代的侯也有一小部分延续到西周,并得到周天子承认。关于西周金文中“侯”的研究成果颇丰,此处不赘。 (2)田。金文中的“田”即“侯、甸、男”的“甸”。商代青铜器铭文中有“告田”等“田”作器,“告田”及其他田作器延续到西周早期。至于西周早期的“田”,是周王续封还是商朝时期所获族号的延续,尚不得而知。要之,虽然夨令方尊(彝)和小盂鼎铭文有“侯田男”的记载,但在目前的西周金文中还找不到周王封“田”的切实例证。 (3)男。除姜姓许男外,西周金文还有男(男鼎《铭图》01897、男鼎《铭图》01898),男(遣小子簋《集成》3848)。目前西周金文中的男,皆为异姓诸侯,这与《春秋》和《左传》的相关记载一致。 从现存金文来看,西周诸侯中侯的数目占绝对多数,田和男的数量很少,这应该体现了西周分封三类诸侯的实际情况。朱凤瀚认为,西周的“侯”的基本身份是王国边域上的军事长官,只是因受封而同时兼有封君身份。笔者认为,侯之分封,受民受疆土,其身份属性首先应该是一地之君长,又因其封地具有重要军事意义,故而有“侯于某”的册命,以强调军事职能。田、男应该也是如此。侯、田、男所承担的具体职事与他们的称谓并没有对应关系,他们同属诸侯系统,是王朝外服军事防卫的重要屏障。至于三个称谓是否具有区分等级的作用,目前尚难确知。 (二)邦君 在西周,凡是有土之君皆可称邦君。西周金文中,“邦君”一词见于静簋(《集成》4273)、班簋(《集成》4341)、义盉盖(《集成》9453)、五祀卫鼎(《集成》2832)、豆闭簋(《集成》4276)、梁其钟(《集成》187—8)、文盨(《铭图》05664)诸器铭文。西周邦君包含畿内邦君和外服邦君。如五祀卫鼎中的“邦君厉”即为畿内邦君;而文盨铭文“王命士曶父殷南邦君、诸侯”中的“邦君”应该是与诸侯并列的外服君长。 外服邦君的具体称谓主要有: (1)公。西周金文中用作他称的“公”多是王朝执政卿。金文中外服君长称“公”一般属于自称或卒后尊称以及境内臣属对其君长的敬称,这与《春秋》相关记载一致。《公羊传》隐公五年:“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逸周书·王会》记有“唐公”、“虞公”、“殷公”、“夏公”,但此记载与《春秋》和金文抵牾。《春秋》和彝铭中未见“唐公”,《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载“唐惠侯”,乃服属于楚国的小国,并非唐尧之后。虞舜之后陈,其国君在《春秋》和金文中都称为“陈侯”。夏之后杞,在《春秋》中有杞侯、杞伯、杞子之称,而在春秋金文中有杞伯每刃壶(《集成》9688)和杞子每刃鼎(《集成》2428),可见文献和金文中的杞君都不称公。在《春秋》中,除境内敬称和死后尊称外,外服君长称公并参与诸侯盟会者,仅有殷人之后的宋国国君。金文中并无外服邦君他称为公的确证,不过从《春秋》的记载来看,我们推测西周时期宋君亦称宋公。另外,韩巍认为少数地位特殊或立有大功的诸侯也可被册命为“公”,以示尊崇。《史记·卫康叔世家》中“犬戎杀周幽王,武公将兵往佐周平戎,甚有功,周平王命武公为公”的记载可资证明。不过此类情况仅针对具体个人,没有继承性。目前来看,外服君长中始终称公的只有宋君,应该是周人对商朝王室后裔的尊称。 (2)子。《礼记·曲礼下》载,“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是周人称周文化范围之外的蛮夷戎狄之君为子,与《春秋》的记载相合。西周的情况应该也是如此。周厉王钟(《集成》260)铭文:“王肇遹省文武勤疆土,南国子敢陷处我土。王敦伐其至撲伐厥都。子迺遣间来逆昭王,南夷、东夷俱见廿又六邦。”“子”,即服子,李学勤认为泛指服属于周朝的蛮夷方国,钟的服子包括南夷、东夷总计26个邦国。荆子鼎(《铭图》2385)铭文“王赏多邦伯,荆子丽”,荆子显然是诸多邦伯之一。 (3)伯。商代“伯”的身份比较确定,多为王朝边境地区或服或叛的异族方国首领,属于商王朝的外服“邦伯”。西周的外服亦有“伯”,如金文中的彔伯、乖伯,考古发现的倗伯、霸伯以及文献中的曹伯。外服存在称“伯”的邦君本来是非常清晰的,但是随着对西周金文中“伯”的意涵研究的深入,学者对王畿之外称伯贵族的身份产生了怀疑。 李零认为内服与外服是西周官制的两大系统。西周的“诸侯”主要是周灭商后在东方重新设置的一些国家,它们在铭文中自称为“侯”;而陕西关中地区出土器铭上常见的“公”、“伯”以及东迁的虢、郑,则多属内服王臣。他认为这种区分关系到内服与外服的基本区别。而西周的“伯”,一类是所谓“畿内封君”,实际是内服王臣,另一类是“情况不明”的小国。李峰认为西周政区是一种二分结构:以渭河流域为中心的王畿地区(包括洛阳周围)是周王室直接控制区,实行宗族政治,贵族首领按照宗族长的称谓称伯;在新征服的东部地区建立的封国,属于“地理政治实体”,其国君称侯。 这两种将“侯”与“伯”严格区分并倾向于视“伯”为内服王臣的看法影响了不少学者。如发现于山西绛县横水的倗伯和翼城大河口的霸伯的身份,就有周王畿内的封国之君、晋国卿大夫或附庸、王室贵族等几种观点。韩巍已经指出倗、霸划不进西周王畿的范围,倗伯和霸伯都接受诸如益公、井叔这样的王朝卿士的赏赐。尤其是大河口M1017出土的尚盂铭文中,周王派大臣聘问霸伯尚,给予赏赐和蔑历,由此看来倗和霸都不是“不达于天子”的附庸或者晋国的卿大夫。他认为,从称谓上看,“倗伯”、“霸伯”近似于外服的“邦伯”,但他仍旧将倗、霸定位为周室封予晋国的怀姓九宗。同属封在畿外的姬姓王亲贵族,曹君称“伯”而非“侯”,其身份也受到质疑。笔者认为,清华简对于西周分封制度的叙述,有助于我们厘清这个问题。 清华简《系年》第四章云: 周成王、周公既迁殷民于洛邑,乃追念夏商之亡由,方(旁)设出宗子,以作周厚屏,乃先建卫叔封于康丘,以侯殷之余民。 “方(旁)设出宗子”,整理者注释:“方,通‘旁’,《广雅·释诂二》:‘广也。’设,《战国策·秦策一》注:‘置也。’出宗子,当指支子而言,即《左传》昭公九年、二十六年‘建母弟以藩屏周’的‘母弟’。” “以作周厚屏”,整理者注释引清华简《祭公》“惟我后嗣,旁建宗子,丕惟周之厚屏”加以说明。李零解释这段简文为“周人吸取夏商亡国的教训,选派宗子,派他们外出就封,作为周室的坚实屏障”。“旁设出宗子”,并非仅有选派支子就封之意,还具有广泛建立分宗之意。在分析“唐伯”何以得名时,朱凤瀚指出,“至其子燮父开始,唐叔所建立的这一事实上已独立的家族即已开始在亲属组织上与王室脱开,并开始奉行自己相对独立的实质性的宗法系统,故燮父以此一家族长身份称‘伯’,而相应地在封国国君称谓上即采用国名加‘伯’的称谓,亦即‘唐伯’”。所以,出自周王室的贵族受封,第一代仍因袭其在周室宗法中的称谓,如唐叔、曹叔;第二代则以其所封地为名重新立宗,并获得了宗族长之“伯”称,即唐伯、曹伯;若受封“侯于某”,则称某侯,如唐伯受封“侯于晋”而改称晋侯;没有受封“侯于某”,则维持“伯”的称谓,如世代称伯的曹伯。西周分封制度与宗法制度相结合,分邦建国也是分支立宗,即《系年》所谓“旁设出宗子”,而西周的“伯”正是宗子、家族长的称谓,所以西周的畿外邦君往往有“伯”之称。 《左传》定公四年载:“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为太宰,康叔为司寇,聃季为司空,五叔无官”。《史记·管蔡世家》载,“余五叔皆就国,无为天子吏者”,《索隐》称“管叔、蔡叔、成叔、曹叔、霍叔”。曹叔振铎未受王官职务而直接就封,建立了畿外的曹邦。作为邦君,振铎仍依据周室宗法,称为曹叔;从振铎之子开始分支立宗,建立曹公室的大宗,从此世称“曹伯”。处于畿外,既非王臣,又非“邦君厉”那样的畿内邦君,亦非获得“侯于某”册命的诸侯,曹只能是西周建立的外服邦“伯”。商代外服邦“伯”仅仅是商人沿用了“伯”这一非商人族群对一族之长的自称,但从曹的封建来看,西周主动在外服封立了同姓邦“伯”。考古发现的倗伯、霸伯可能是西周封立的外服异族邦“伯”。倗伯和霸伯受到益公、井叔的蔑历和赏赐,正是王官伯具有统领外服权力的直接证据;益公、井叔和夨令方尊(彝)铭文中的明公一样,身为执政卿士和王官伯,具有统领外服的权力,所以才会对外服邦伯进行蔑历和赏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周室封建的实质是“旁设出宗子,以作周厚屏”,外服的侯与伯都是周室封建或认定的地方君长和新建公室的大宗。“侯”的分封多位于战略要地,其称谓主要强调其军事护卫职能。东部地区殷遗和东夷势力强大,为了加强控制,周王室在东部地区多设“侯”,西部地区周人的统治基础稳固,故该地区的分封多称“伯”。区分外服和内服,不应该以称谓为绝对标准,而应该看其与周王室的关系,在周王室的职官体系下承担的是内服王臣职能还是外服君长职能,以及其封地是否处于周王室的直接控制区。虽然“侯”之得名出于对其军事护卫职能的强调,但是西周外服的伯也承担了对王室的护卫职责,如霸伯盘(《铭图续编》949)铭文就有“霸伯搏戎获讯”的记载。 在西周的外服异族邦君中,称“伯”者与称“子”者的区别或许在于:称“伯”者已经融入周文化圈,他们与周人通婚,接受王朝卿士的统领,如倗伯、霸伯;称“子”者尚未融入周文化圈,被周室视为蛮夷戎狄,如钟铭文中的“南国子”。 (三)某些内服王官及卫官 杨向奎认为侯、甸、男、采、卫是西周的诸侯,属于职务称谓,王玉哲认为是西周的诸侯爵称。这些看法在学界也有一定的影响,这里我们就采、卫的情况略作辨析。 (1)采。西周金文中的“采”是采邑之意,并非身份称谓。周王封赐王官贵族的采邑并不一定位于王畿之内,也可能位于畿外。如中方鼎(《集成》2785)铭文记周王封赐中“䙐土”为采邑,静方鼎(《铭图》2461)铭文记周王封赐静“䍙”地为采邑。中方鼎是发现于湖北孝感的安州六器之一,静方鼎铭文记周王命静掌管在曾鄂师。李学勤指出,中所得采地应即在南土,故其器出自孝感(在随州以南)。静司在曾鄂师,其采地也当距之不远。则“䙐土”与“䍙”皆位于外服地区。从相关铭文来看,中和静受周王的命令巡省南国,为王设立行宫,属于王朝职官。中即静方鼎中的“师中”,其职为师;而静受王命,“司在曾鄂师”,其职也应是师。李春利认为,王畿之外的采邑具有军事意义,中和静的职官与执掌可佐证此说。拥有这种畿外采地的师官,虽然设置在外服控制区,但从其职务性质而言,属于中央王官,其身份性质与诸侯和邦君不同。由此亦可见,虽然一般认为内服职官设于王畿地区,外服职官设于畿外,但未可一概论之,西周外服区域也可能设有内服王官。 (2)卫。在西周金文中,用作身份称谓的“卫”见于屯鼎(《集成》2509、2510)、攸从鼎(《集成》2818)和比簋盖(《集成》4278)铭文。屯鼎铭文中的“亢卫”,应该是设在亢地的卫官,其地难以考知。攸从鼎、比簋盖铭文记载,“攸卫牧”与比发生土地纠纷,比将此事诉至周王,周王责成虢旅处理。此“攸卫”应该是设在西周王畿之内的卫官。 《国语·郑语》云:“妘姓邬、郐、路、偪阳,曹姓邹、莒,皆为采卫,或在王室,或在夷狄,莫之数也。”对于此段记载,传统理解建立在畿服说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跳出传统的畿服认识,结合上文相关分析,此段记载所透露的信息似乎是,西周王朝赏赐王朝大夫的采邑既可在畿内也可在畿外,而在王畿内外都设有卫官。攸从鼎铭文中的“攸卫牧”即属于“在王室”的卫官。偪阳见于《春秋》及《左传》襄公十年,属于“在夷狄”的卫官。 裘锡圭认为,派驻商都以外的卫,在商代晚期由职官演变成诸侯。王冠英则认为卜辞中的卫,执行内服职责,属于内服,金文中的卫也不属于外服。据《尚书·康王之诰》“庶邦侯、甸、男、卫……乃命建侯树屏,在我后之人。今予一二伯父,尚胥暨顾,绥尔先公之臣,服于先王。虽尔身在外……”,“卫”确为西周的外服诸侯,但此说尚未得到金文的验证。小盂鼎铭文“盂以诸侯眔侯田男□□从盂征”,“男”后锈蚀漫漶,似可容纳两字,但无从查之。而夨令方尊(彝)铭文明确提到“诸侯侯田男”,不包括卫,所以卫应该不属于诸侯。设于畿外的卫官,由于其独立性较强,加之西周王朝世官制的影响,可能会发展为君长。遗憾的是,《郑语》所列采、卫难觅踪迹,唯“偪阳”见于《春秋》及《左传》襄公十年,其时已经是一个小国,其君称“子”。若此,则似乎畿外的卫即使发展成为外服君长,其君也不称卫,所以卫并非西周外服君长的称谓。西周设于畿外的卫,究竟是外服职官,还是设置在外服地区的内服职官,现在还不能确知。 综合以上分析,西周外服地区包括:(1)王朝特封“侯于某”的诸侯,包括侯、田、男三种称谓;(2)未受封为诸侯的邦君,包括被特别尊称为“公”的商王后裔宋君,被周人称为“子”的蛮夷异族首领,以及周室封立的同姓或异姓邦“伯”;(3)某些内服王官;(4)所属内外服尚不明确的卫官。《尚书·康诰》云:“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百工播民和见,士于周。”“四方”指的是外服控制区,“侯、甸、男”是诸侯,“邦”是外服邦君,“采、卫”是指采邑在外服的王官和设在外服的卫官。他们在称谓上各有所属,身份各不相同,但同处于西周的外服控制区,在四方民大和会时,同去宗周觐见,故而在《康诰》中被列在了一起。若我们将西周外服视为一个政治地理综合体系,便可以更为清楚地理解这一记载。 最后,需对“诸侯”一词的内涵进行辨析。尽管从分封制的视角来看,诸侯本质也是邦君,但在西周金文中,“诸侯”与“邦君”并列而不混用。东周以降,这两个称谓概念逐渐混同。上博简屡见邦君与诸侯,两者含义并无差别。上博简《天子建州》:“凡天子建之以州,邦君建之以都,大夫建之以里,士建之以室”。这里的邦君即东周文献所谓诸侯。清华简《系年》中记载两周之际时,尚是“邦君”与“诸侯”并称,但在春秋以后的史事记载中只有“诸侯”,而无“邦君”。《春秋》中只有“诸侯”一词,其意涵盖公、侯、伯、子、男等诸国国君。至于产生这种混同的原因,目前尚不确知。 行文至此可以发现,战国文献中被编入五等爵系统的公、侯、伯、子、男,在西周时期并不属于同一个称谓系统,但它们同属于西周外服;而东周以降特别是战国文献中屡屡提及的“诸侯”(公、侯、伯、子、男),实则包含了西周时期的“诸侯”和邦君两种外服君长。 三、西周外服君长礼仪等级蠡测 在文献记载中,西周贵族等级可以分为两个序列:外服封君序列和内服王臣序列,这种内外之分应由内外服之分而来。所谓“五等爵制”是行用于西周外服君长的等级制度,并不通行于西周贵族阶级。因此我们在考察“五等爵”时,应以西周外服君长为考察范围。 目前的西周金文还难以证明西周施行五等爵制的真实性。下面试比较同处晋南、时代较为接近的晋侯墓(北赵晋侯墓地M9)、倗伯墓(横水M2)和霸伯墓(大河口M1017)的随葬情况。 表2 西周中期晋侯、倗伯、霸伯墓葬随葬情况比较 一般来说,有无墓道是确定诸侯墓葬的标准之一。西周中期的晋侯和倗伯墓都有墓道,而霸伯墓没有。但从随葬青铜礼器特别是随葬鼎数来看,霸伯墓随葬13件鼎,不仅远远高于倗伯墓(3件),甚至高于晋侯墓(8件)。西周早中期的考古材料显示,外服“侯”与“伯”的墓葬并无明显的等级差异。西周晚期礼制日渐规范,特别是标示贵族身份等级的标准化的列鼎制度确立,各诸侯国墓地内部体现出规整的礼仪层次。但目前的考古资料不足以对不同诸侯墓葬之间的随葬礼仪进行横向比较分析。 总之,目前的金文和考古材料都不支持西周时期,至少是西周早中期存在诸侯五等爵制。但这并不表明西周外服中的诸侯邦君之间不存在礼仪上的等级差别。朝见周王,参与王室大和会,是西周外服诸侯邦君对于周室最重要的“服”之一。举行王室大朝会,应该有某种表示先后位次的礼仪序列,才能使朝会活动得以有序举行。另外,外服诸侯邦君彼此之间的交往聘问,也应该存在某些礼仪等级,以保证交往顺畅。 《左传》昭公四年载,“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其中成王“岐阳之蒐”已经为荆子鼎和保卣铭文所证实。遗憾的是,金文资料不足以让我们作进一步的阐释。《逸周书》的《明堂》和《王会》篇记载了周公、成王时期的诸侯朝会,然文献晚出,不足为据。春秋时期,周天子衰微,霸主政治建立,政治局面发生很大变化。然而霸主政治并非凭空而来。《左传》僖公二十六年载,“桓公是以纠合诸侯,而谋其不协,弥缝其阙,而匡救其灾,昭旧职也”;定公元年载,“晋文公为践土之盟,曰:‘凡我同盟,各复旧职’”。“尊王”是春秋霸主建立霸政的旗号之一,齐桓公、晋文公召集诸侯盟会,以“复旧职”为号,显示了对周室和宗周故事的尊重。春秋时事为我们探索西周外服诸侯邦君的礼仪等级提供了线索。 《春秋》桓公十年载,“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左传》桓公十年载,“初,北戎病齐,诸侯救之,郑公子忽有功焉。齐人饩诸侯,使鲁次之。鲁以周班后郑。郑人怒,请师于齐。齐人以卫师助之,故不称侵伐。先书齐、卫,王爵也”。孔颖达疏:“王爵,齐、卫为侯,尊于郑伯,故以王爵尊卑为序也。不依主兵之例而以王爵序者,鲁班诸侯之戍以王爵为次,郑忽负功怀怒致有此师,故特改常例还以王爵次之,见鲁犹秉周礼故也”。孔颖达此说建立在汉以后人坚信周代实行五等爵制的基础上。事实上,“周班”也可以理解为受封的先后次序,郑在宣王时受封,迟于齐、卫诸国,鲁根据受封次序致齐所馈之饩,即为“以周班后郑”。所以,严格地说,此记载不能证明西周存在诸侯爵制,却可证明西周时期诸侯之间确实存在某种等级序列,即所谓“周班”。 《国语·鲁语上》:“晋文公解曹地以分诸侯。僖公使臧文仲往,宿于重馆。重馆人告曰:‘晋始伯而欲固诸侯,故解有罪之地以分诸侯。诸侯莫不望分而欲亲晋,皆将争先;晋不以固班,亦必亲先者,吾子不可以不速行。鲁之班长而又先,诸侯其谁望之?’”重馆人所说的“固班”,应是西周时期的诸侯位次;“长”,韦昭注“犹尊”,即在西周的诸侯位次中鲁居尊位。 下面我们来看几条《春秋》中关于诸侯盟会的记载: 隐公八年(前715):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 庄公十五年(前679):春,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会于鄄。 僖公九年(前651):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 襄公三年(前570):六月,公会单子、晋侯、宋公、卫侯、郑伯、莒子、邾子、齐世子光。己未,同盟于鸡泽。 定公四年(前506):三月,公会刘子、晋侯、宋公、蔡侯、卫侯、陈子、郑伯、许男、曹伯、莒子、邾子、顿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国夏于召陵,侵楚。 在“齐始霸也”的鄄之会前,齐、宋两国共同参加的诸侯盟会中,宋公的排名在齐侯之前。霸主政治建立后,宋公在诸侯盟会中的位次落在了齐侯、晋侯等大国国君之后,但始终排在陈侯、卫侯之前。宋公的位次在霸主政治建立前居于首位,霸主政治建立后则让位于霸主,但仍排在同等国家前列,似乎表明西周时期的宋公在周室大和会中居于特别位次。 在西周金文中,“公”是一种尊称。《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宋,先代之后也,于周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丧拜焉”。公元前517年的黄父之会上,赵简子命令诸侯的大夫“输王粟、具戍人”,宋国的乐大心回答:“我不输粟。我于周为客,若之何使客?”宋为前代之后,周人尊其君为“公”。在“公”名号下,宋享受一定的礼仪优待,如宋君吊唁周王时,嗣王以客礼相待,拜宋君之吊,于他国则没有这种礼仪。作为“客”,宋也无需向周室纳贡。又,《左传》襄公十年载,“诸侯宋、鲁,于是观礼”,杜预注:“宋,王者后,鲁以周公故,皆用天子礼乐,故可观”。是宋可继续行用商之王礼,《诗经》中有《商颂》即为其证。其他某些被周王授予“公”之尊称的诸侯,在其获得“公”的称号之后,可能也会享用高于“侯”的礼节。 《春秋》记载的诸侯盟会排位中,郑伯始终排在侯之后、许男之前,似乎说明伯的地位在男之上。实际上,郑桓公友受封于畿内,身为王官,春秋初期的郑武公、庄公还担任过王朝卿士之职,身份与原本属于外服的邦“伯”不同。因此,郑在春秋诸侯盟会中的位次似乎不能用以推测西周外服邦“伯”的位次。《春秋》中凡是曹、许两国共同参加的盟会,曹伯始终排在许男的后面,这可能表明西周外服称“伯”的邦君,本身就是小国之君,其地位在“侯田男”之下。倗、霸两国的墓地和天马—曲村晋国墓地规模相差悬殊,也可见其为小“伯”。 《春秋》中楚国国君称“子”。《国语·晋语八》载,“昔成王盟诸侯于岐阳,楚为荆蛮,置茅蕝,设望表,与鲜牟守燎,故不与盟”。这段记载表明,成王之时楚和鲜牟都属于蛮夷,参加大和会也只能守燎而不能与盟。可以想见,在礼仪排序上,称“子”的蛮夷君长也要低一等。而在《春秋》所记的诸侯盟会中,称“子”的诸侯君长邾子、小邾子等始终排在后列,这或许反映了子在西周外服的所居位次。 综上所析,西周外服的诸侯邦君在朝聘会盟等特殊场合,确实行用某种区分等级的礼仪序列。商王后裔宋君尊称为“公”,西周视之为客,以客礼待之,在礼制上相对尊贵;诸侯“侯田男”优于邦“伯”;而称“子”的蛮夷之君位次最低。 结语 西周的外服是一个政治地理综合体系,其构成主要包括诸侯和未受封为诸侯的邦君,二者皆为外服君长。其中,诸侯包括“侯”、“田”、“男”;邦君则包括被周人尊称为“公”的宋君、被称为“子”的蛮夷戎狄之君、称“伯”的周之同姓或异族邦“伯”。西周外服还分布着某些内服王臣的采邑,以及身份尚难确定的卫官。称谓来源不同的公、侯、伯、子、男同时并立于西周外服,朝见周王,参与王室大和会,是他们对于周室最重要的“服”之一。在朝觐和会上,外服君长之间行用某种特定的礼仪层级,大体为,被称为“公”的宋君在礼制上相对尊贵,诸侯——“侯田男”优于邦“伯”,而称“子”的蛮夷之君位次最低。 那么,为何在目前的西周金文中找不到外服诸侯邦君的礼仪层级?笔者认为这源于金文资料的局限性。目前发现的西周金文数量有限且记载简约零散,金文中的公、伯、子称谓,内外服皆有所属,在具体分析时,如果不先进行服事体系上的区分,很容易造成混乱。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西周时期政治重心尚在内服王畿地区,西周金文记录的大多是内服王臣活动,鲜有诸侯与王室交往及诸侯之间聘问的记载,更缺乏大朝会这种外服诸侯邦君齐集宗周,能体现其等级位次的记载。春秋时期,政治重心转移到外服区域,诸侯之间的交往聘问和盟会活动逐渐凸显,诸侯之间的等级位次就在史书记载中显现出来。这种“由隐至显”的历史变化,在史料记载上往往以“从无到有”的方式呈现出来,比较容易给人造成诸侯间等级位次产生于春秋时期的观感。春秋诸侯盟会、朝见以及战争等活动中体现的诸侯位次信息,经由战国学者汇总整合,最终成为文献记载的五等爵制。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编审) 说明:转载省略图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