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屬於江户時代的日本實行“鎖國”政策,僅開放長崎一港,允許中國和荷蘭商人前往貿易。學界尤其是日本學界對於中日長崎貿易的研究,徵集和運用了各種文獻,已經取得了極爲豐碩的成果,諸如貿易的制度及其前後演變,歷年貿易的商品種類、數量、總額及其價值,唐船的型制、出發地、番號、進出長崎的數量,唐人在長崎的居留、貿易情形乃至衍生的社會問題,海難唐人的救助措置,唐通事的作用和生活,長崎貿易對於中日兩國經濟特别是對於日本財政的作用和影響等,均有深入的探討和明晰的表述,能够進一步探討的空間似乎不大。惟於至今存留的《漂海咨文》抄本和《天保十二年唐貿易公文書》等材料,尚未見人使用,其中一些文書揭示了不少尚未見人論述的内容,關涉長崎貿易較大,彌足珍貴。本文擬主要利用這些文書,結合其他材料,對清代長崎貿易的若干史實作進一步探究,拾遺補闕,期能細化和推進中日長崎貿易史的研究。 一、正德《海舶互市新例》頒布的理由 清廷於康熙二十三年(1684)開海後,赴日唐船數量激增,日本金、銀、銅嚴重外流,日本國内銅對銀的比價迅速上升。貞享三年(1686)進入長崎港的唐船多達102艘(其中重載返回19艘),次年更多達137艘(其中重載返回19艘)。元禄十年(1697)入境唐船80艘,貿易總額達13000貫,折成黄金,共爲216000餘兩。當時,每年流出的銅,高達8902000斤。據寶永六年(1709)長崎奉行報告,從慶安元年到寶永五年(1648-1708)六十年間,共流出黄金約2397600餘兩,白銀達374220餘貫;從寬文二年到寶永五年(1662-1708)四十六年間,銅流出1億多斤①。爲扼制銀、銅嚴重外流的局面,幕府於貞享二年(1685)即清開海的次年,限定與中國貿易銀額爲6000貫,三年後因唐船持續激增,幕府又將接納赴日唐船數定爲70艘,元禄十年(1697)一度增爲80艘。限制貿易措施有限,難以奏效,寶永六年(1709),得到幕府重用的新井白石,針對長崎銅貿易的嚴峻形勢,作出了如下警告:“自有海舶互市以來,迄至今日,凡百餘年間,我國之寶貨流入外國者,幾失財用之半。自今不出百年,我國之財用將因此悉盡。此事不待智者而自明矣。即便諸國(指日本舊時藩國——引者)逐年仍有所出,譬之於生人,則猶如五穀之類可比毛髮,無時不生;五金之類可比骨骼,絶無再生之理。五穀之生,尚有地之肥瘠,年有豐歉之時,况五金之出,產地既少,不得常采。以我有用之財,易彼無用之物,此非我國萬世之長策也。”②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正德五年(1715)幕府就將允許唐船入港數降爲30艘,以限制唐船貿易的規模和貿易總量。正德新令就是在這種背景和指導思想下出臺的。 爲了這一新條令,幕府接受新井白石的建議,於正德三年徵求長崎奉行大岡越前守的意見。長崎奉行所提出意見書,涉及範圍很廣,包括(一)對於貿易銀額6000貫,日本在以銀、銅、俵物、各色雜品償付清商時,應按什麽比例搭配?(二)30艘清朝商船,又應怎樣具體分配?(三)清朝商船的載貨,應該怎樣核算成銀兩?(四)爲了限定每年來日船數,應該怎樣發給執照?(五)應該怎樣向清朝説明修改貿易法?新井白石參考了這些意見,擬出“改正商法大綱目”二百一十一條,計八卷,即《白石上書》,呈上幕府,獲准通過。這就是正德新令,或稱正德新商法。 正德新令的内容,大體是:新令大綱共二十三條,於正月十一日下達給長崎奉行大岡清相,中心内容是縮减銅貿易,相應地壓縮來船數量與貿易定額。三月五日,大岡奉行向已經入港的船頭宣布這一新令。具體内容是每年的銅貿易總額限定爲300萬斤,唐船每年入港船數限定爲30艘,其中南京10艘,寧波11艘,厦門2艘,臺灣2艘,廣東2艘,交趾、暹羅、咬留吧各1艘③,每年的貿易額定爲6000貫,每艘約爲200貫,可以略有出入。不同出海港每年來日船數也有限制,並事先向來航船頭頒發信牌,規定只有持有信牌的船商方能進行貿易。 幕府爲了公布該令,於正德四年八月,先命長崎奉行通令港内清朝商船即使交易完畢請求返航,也得等到明年春天。及至次年二月,便派大目付仙石丹波守、使番石川三右衛門二人爲上使,前往長崎。同年三月,把清朝船主等人召集到長崎奉行所,頒示新商法,並在旅館由通事詳細説明條款主旨,責成船主等出具甘結④。其信牌文字爲: 長崎通商照票 某某某 長崎譯司 某某 特奉 某某某 鎮臺憲命,為擇商給牌貿易肅清法紀事:照得爾等唐船通商 本國者,歷有年所,絡繹不絶,但其來人混雜無稽,以致奸商故違禁例。今特限定各港船額,本年來販船隻内,該某門幾艘,每船所帶貨物,限定估價約若干兩,以通生理。所諭條款,取其船主某親供甘結在案。今合行給照,即與信牌一張,以為憑據。進港之日,驗明牌票,繳訖即收船隻。其無憑者,即刻遣回。爾等唐商務必愈加謹飭,倘有違犯條款者,再不給牌票,按例究治,决不輕貸,各宜慎之。須至牌者。 右票給港名船主某 正德五年三月 日給 譯司 限 到 日繳⑤ 從信牌的内容看,長崎奉行解釋實施新令的原因是因爲有“奸商故違禁例”,爲“肅清法紀”而起,而並没有交代因限止銀、銅出口而起,限定所帶貨物估價約若干的做法,也無法説明與“肅清法紀”有何關係。從實際來看,後來的唐船赴日貿易,却完全遵照了信牌所定做法。清船持有的信牌,現在也多有保留,研究者也多所引述介紹。 學界對於正德新令實施的過程和内容,凡叙述長崎貿易者均有不同程度涉及,惟幕府基於怎樣的認識,實施了這一新令,却似乎從未見人論述過。幸運的是,現存的《漂海咨文》⑥保留的内容透露了一些信息。今移録於下: 長崎奉行備後守菅原、備前守源為海舶互市新例事:本職等欽奉旨,我載籍已降,有土有人,財用富贍,未曾借外國之資,蓋三千餘年矣。近者海賈通路,利孔始開,捆載遠方之物,蠹耗通國之財,况又私販溢出,並犯邊禁,固宜裁抑其貪濫,然不可不寓以懷柔之意也。乃命有司,更議市舶,著為定例。而今以後,海舶諸賈,欲從我法者,我亦來之,其不欲之,自當謝絶。欽此,欽遵。本職等謹奉新例,著該大小通事詳審條約,諄諄遍諭客商人等,各陳甘結。其或不肯從約者,治任疾去,勿復來棹。須至諭者。 右諭海舶諸客商。准此。 正德五年二月 日行。⑦ 幕府這一諭文,未見任何研究者引述,今承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岩井茂樹教授告知,諭文又見於《和漢寄文》和長崎縣立圖書館所藏《正德新例》中。兩者均爲草案,《和漢寄文》所收間有印刷舛誤和缺漏,是以不引。今將長崎縣立圖書館所藏照式移録如下: 長崎奉行備後守姓、備前守姓為海舶互市新例事:照得本職等欽奉旨,我載籍已降,有土有人,財用富贍,未曾借外國之資,蓋三千餘年。近者海賈通路,利孔始開,捆載遠方之物,蠹耗通國之財,况又私販溢出,並犯邊禁,宜裁抑其貪濫,寓以懷柔之意。乃命有司,更議市舶,著為定例。而今以後,海舶諸賈,欲從我者,我亦來之,其不欲之,自當謝絶。欽此,欽遵。該本職等查得新例,著該大小通事詳審條約,仔細説與客商等,各陳甘結。其或不肯從約,治任疾去,勿得復來。須至諭者。 右諭海舶諸客商。准此。 正德五年二月 日行。 比較長崎縣立圖書館所藏和《漂海咨文》所收諭文,基本内容是一樣的,但前者因係草案,奉行宣布新例的長崎奉行備後守和備前守,在諭文中都空缺,而以“姓”標出,諭文的口氣如“該本職等查得新例”、“仔細説與客商等”表述,也顯然與長崎地方官的身份不盡吻合,而《漂海咨文》所收諭文,顯然是在前者基礎上稍經改動潤色的,可見後者所收諭文即是發布之諭文。諭文發布之日在正德五年二月,都空了具體日期,本是要在發布之日現填的,顯然諭文發布日就是幕府派人前往長崎向清朝商人通諭之時。 閲讀此件諭文,令人不禁想起後來清代乾隆皇帝的諭令。乾隆五十八年(1793),英國派遣使臣到清朝,要求清廷同意該國派人住居,以便照管貿易。乾隆帝以敕諭的形式回覆英吉利國王道: 此則與天朝體制不合,斷不可行。……天朝撫有四海,惟勵精圖治,辦理政務,奇珍異寶,並不貴重。爾國王此次齎進各物,念其誠心遠獻,特諭該管衙門收納。其實天朝德威遠被,萬國來王,種種貴重之物,梯航畢集,無所不有,爾之正使等所親見,然從不貴奇巧,並無更需爾國制辦物件。是爾國王所請派人留京一事,於天朝體制既屬不合,而於爾國亦殊覺無益。特此明晰開示,遣令貢使等安程回國。 又敕諭道: 爾國王遠慕聲教,向化維殷,遣使恭齎表貢,航海祝釐,朕鑒爾國王恭順之誠,令大臣帶領使臣等瞻覲,錫之筵宴,賚予駢蕃,業已頒給敕諭,賜爾國王文綺珍玩,用示懷柔。昨據爾使臣以爾國貿易之事,禀請大臣等轉奏,皆係更張定制,不便准行。向來西洋各國及爾國夷商,赴天朝貿易,悉於澳門互市,歷久相沿,已非一日。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特因天朝所產茶葉、磁器、絲斤,為西洋各國及爾國必需之物,是以加恩體恤,在澳門開設洋行,俾得日用有資,並沾餘潤。今爾國使臣於定例之外,多有陳乞,大乖仰體天朝加惠遠人撫育四夷之道。且天朝統馭萬國,一視同仁,即在廣東貿易者,亦不僅爾英吉利一國,若俱紛紛效尤,以難行之事妄行干瀆,豈能曲徇所請!念爾國僻居荒遠,間隔重瀛,於天朝體制原未諳悉,是以命大臣等,向使臣等詳加開導,遣令回國。⑧ 日本幕府和清代乾隆皇帝的諭文,前後雖相隔將近八十年,其中心意旨却大體相同,而只有用詞之稍爲區别。兩者面臨的外貿情形迥然不同,而對外國宣布的表面詞句竟如出一轍。幕府聲稱:日本“有土有人,財用富贍,未曾借外國之資,蓋三千餘年矣”,乾隆宣稱:“天朝撫有四海,惟勵精圖治,辦理政務,奇珍異寶,並不貴重”,“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兩者撫馭外邦、懷柔遠人的口氣十分相似。兩者對外宣稱的意思,都在傳達一種信息,通商貿易,是施之於人的恩澤,其宗旨都是要限制對外貿易。但幕府的諭文稱,對外貿易暢達後,國家“利孔始開”,而商人“捆載遠方之物,蠹耗通國之財”,加上“私販溢出,並犯邊禁”,屬於“貪濫”,固宜抑制,兼以“寓懷柔之意”。幕府的諭文回避了當時中日之間基本單向的貨物和銀、銅硬通貨的貿易結構,而只稱爲了抑制商人的貪濫,所以要更議市舶條例,限制貿易。中村質説新井白石的上書具有“儒家的理想主義”,而任鴻章也稱其爲“儒者的理念”⑨。幕府的諭文居然也是順着新井白石的意旨,以儒家理想主義的口氣,以財用富贍不必依賴外貿發布的。《漂海咨文》殘本爲我們提供了幕府頒布正德《海舶互市新例》有違實際情形的説辭。 二、正德新令後的中日貿易實態 正德新令只規定了赴日唐船的船數和貿易總額,自然無法對清朝商人販賣何種貨物及貨物的品質作出規定。新令實施後,清朝商人輸入日本的貨物的種類和品質,日方或者説幕府方面是否滿意,就此放任民間自由貿易呢?對此,既有研究從未提及。《漂海咨文》抄件中的有關諭令提供了極爲重要的内容。今移録於下: 各港船主等,邇來交易失信,甚係忽略,因定今後法例事。照得爾等唐人,通商日本,歷有年所,以至於今,乃分港門, 給與信牌,無非為永遠許令貿易,固其港門之分,欲令其帶物產而貿易,乃於爾來,雖領州府牌之人,止帶唐山物產,是以各船同貨,是帶不便宜於貿易。顧領該港門之牌,不帶該港門之土產,則港門之分何益之有?向後領州府牌,不帶土產,止帶唐山物產之者,即换港門,當給南京、寧波等牌。但領南京、寧波等牌之人,如帶州府之物產者,聽其自便。 一、凡使守候牌年者,本為年年來船無缺,詎意動輒違其年限,來販遲誤。向後如有違其年限至次年來者,該罰减其配銅之數,如其遲誤一年來販,减銅一分,遲誤兩年來販之者,减銅二分,再若遲誤三年來販,追其牌照,再不給與,臨時求懇,缺(當為决——引者)不允准,務必確守。但其倘或洋中遇風,或於日本地方漂至遠處,冬裏該到長崎者,出於無奈,挨至次年之春進港,若此者,據其有憑,當加寬免。 一、唐船來販長崎,時期須當春天,到秋分間俱要駛來,秋季進港則於生意時期不順,往往挨至次年,生意因又歸棹時期耽閣,須加體悉。始自孟春到中秋間駕駛可也。 一、從來唐船所帶貨物,下品雖多,聞得所賣缺額,唐人狼狽,遂出不已,姑容買取。至於近來,視為泛常,藥材自餘物件,惟下品者多帶前來,匹頭等項地素尺寸及闊狹等止不宜者,是之載帶,其於本處乃不中用。向後各船大約可帶物件,合該年喬司等轉相吩咐,須當遵守,藥材自餘物件下品毋帶,匹頭等項地素尺寸及闊狹等不相宜者,毋得載帶。向後如有仍帶下品物件,則於本處止中用者,准令貿易,無用之物著令載回。倘若臨時不服,即當追牌。以上條款,各港船主須當確守。以上事件倘有以為難從之者,繳還牌照,勿復來棹。在館船主回唐之時,將以上事照會在唐各船主等,以便令其再來之日,毋得異言可也。⑩ 上述諭文没有署明年代,從内容有“乃分港門,給與信牌”和對延遲入港的唐船擬處以“罰减其配銅之數”,可知其必在正德新令實施之後。諭令至今未見人引述過,是以稍作釋讀。 諭文首先指責清朝赴日商人失信,諭令强調,正德新令采用信牌,分别港門,是爲了便於貿易,而各地赴日的清商,所帶貨物雷同,未有各地特產之别。因此,今後若仍然只帶一般商品,而非當地特產,那就换發港門,給予南京、寧波信牌。接下來,諭文强調三點:一是對於入港延遲的清船采取懲罰措施,按照遲誤年數,减少買銅配額;二是强調清船入港時間須在春秋之間,以便當年裝貨返回;三是以往清船所輸貨物如藥材、絲綢等,下品或本處不中用者甚多,今後不許載來,若違反,無用之物令其載回,若仍不服,追繳信牌。 諭文透露了其時清朝對日貿易和日本經濟發展的極爲重要的信息。通觀諭令全文,實際上采取了四條針對性措施。 一是清朝赴日的各地商船,所載商品大多趨同,没有區域特色。這一點,在歷年輸日商品中可以得到印證,無需贅述(11)。 二是赴日唐船往往遲誤日期,有延至一年、二年乃至三年者,説明唐船采購商品赴日貿易情形複雜,經營環境或有惡化的趨勢。幕府在正德新令中規定,每年30艘船總共6000貫的商品配額,用銀支付者爲110貫,用銅支付者150萬斤,合銀2025貫,以實物雜貨、各種俵物及描金器物、伊萬里陶瓷、長崎紙等折算者爲2388貫,以唐人拾遺、魚、蔬菜的代價、唐船日用費、船别置銀、八朔禮物等折算者爲1477貫(12)。清朝則規定,爲鑄幣所急需的這150萬斤銅,除官商外,由民商12船承辦(13)。每張信牌“值銀七八千,更番出洋”(14)。中國商人爲獲得信牌,往往承受長崎方面的額外條件,“始則要求禮物,繼則勒帶人貨,遂多干犯禁條”(15)。爲應付日方的信牌制度和商人的夾帶違禁品,清朝地方官府設立總商稽查制度,“出入均有責成,盤驗極其嚴密”(16)。在中日雙方官方的夾擊下,中國商人承辦銅斤,所獲利潤已在逐年下降。雍正時蘇州知府童華《長崎紀事》謂:“從前,洋銅價值每箱九兩,商船來回,不過一年,故有獲利二三千金者。其後倭人增價十三兩至十四兩而止,來回或至年半,商人謹身節用,無意外之險,僅得數百金,多不過千金。今則每箱又加增矣。在倭人,以銅礦愈深,多費工本爲詞,而於商貨略不增價,又來回必至兩年之外,計出洋一次,每船必虧折千金以上,此所以畏縮不前也。各省承辦官在蘇僑寓,購商領運,急於星火,於是束縛之,迫脅之,藏匿逃竄,無賴者出而承領,則那新掩舊,花用去半,不出數年,而銅政大壞,必至之勢也。倭奴既以銅爲奇貨,藉以戮辱商人,商人無利可圖,而外受呵叱,内逼追呼,誰復有寄性命於風波之上者乎!”(17)童華所言,顯示出當時商人辦銅因爲代價沉重,利潤微薄,日方又藉詞留難,所以多不情願。而正德新例使商船如期赴日也有一定難度。雍正時辦銅商人向長崎方面具呈,自正德五年“頒發新例,限定船額三十艘,派定銀額五分派銅,給發新牌……但領執照來販之船,皆有年限,因此隔年來販,空閑一年,生意不能運轉。在唐領有官銅,遲違定限,則日積月累,拖大難償,無奈或往别處貿易,使有稽遲,以致來販遲滯”(18)。實行信牌制度後,唐船隔年赴日,空閑一年,只好轉往别處貿易,以致延誤前往長崎的時日。而按日方規定,如果遲誤入港,罰其銅額配量,若果真實行,不僅唐船空船而返,無利潤可言,而且清朝鑄幣原材也大受影響。兩相對照,諭文正是針對唐船遲誤入港而發的,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當時中國商人辦銅艱難處境的實態。 三是清朝輸入日本的貨物,藥材等多屬下品,絲綢等多是質地較低的素織物和闊狹尺寸不適宜者,説明日本對中國的商品已有相當要求甚至專門要求。諭文顯然抱怨清朝商人輸入的中國藥材不全是日本緊缺的藥品,而是一般的大路貨;輸日的絲綢也不是高檔的錦緞,而是一般的素織物,品種丈尺也不是日本所缺少者。 藥材是中國輸日的大宗商品,多達數十種,日本相對緊缺的藥品可能是大黄、麝香、川芎、人參等。大黄是清朝控制出口的商品。乾隆後期,福州將軍魁倫等奏:“查大黄一種,遵旨嚴禁出洋,惟琉球歲勤貢獻,恪守藩封,前經奏明,移咨該國王,酌計每年准買三五百斤之數。”(19)大黄輸日,原來只有零星數量。慶安二年(1649)船載有大黄330斤,天和元年至二年(1681-1683)25艘船中載有大黄44215斤,慶安元年(1648)17艘船中載有大黄330斤(20)。進入18世紀40年代,大黄出口漸多,一船裝載動輒數千斤,1753年七號厦門船所載達17700斤,1769年9艘乍浦船載121885斤,平均每船載13542斤;1774年1艘乍浦船就裝載175000斤,成爲唐船輸日大黄單船的最高紀録,其時平常年景總在數萬斤,單年超過10萬斤者不多。自1803年至1821年,大約單年通常達10萬斤以上,最高的1816年10艘船載368139斤(21)。乾隆五十四年正月,皇帝上諭軍機大臣謂:“現在恰克圖閉關,不准與俄羅斯貿易,而大黄一種尤爲俄羅斯必需之物。……私販大黄,竟有數千斤之多,是奸商惟利是圖,而俄羅斯仍得收買禁物。”(22)同年浙江巡撫琅玕奏:“查浙省所用大黄,俱係產自四川,每年經江、廣客商由漢口販運來浙,亦有浙省商人前往川省購買。其經由地方,或由鎮江過蘇州而來,或由江西過常、玉山來,隨時俱有販到。每次所到,約有三四百斤至三四千斤不等。浙省十一府府城均有開設藥行,各藥鋪隨時轉向藥行折買,每次計數不過二三十斤及四五十斤不等,合共每年約共銷賣六七萬斤。”(23)對照其時唐船輸日大黄數量,大黄出境情形遠比乾隆所言嚴重得多,恐怕江南市場上來自四川的大黄,絶大部分運到了日本。就具體船隻來説,元禄十一年(1698),寧波五十一號船裝有大黄2000斤(24)。正德元年(1711)南京鍾聖玉卯十五號船和南京程方城卯五十一號船,後來享保三年(1718)廣東二十六號李赤賢、吴光業船(25)和安永四年(1775)厦門陳鳳占船等,所載商品均無大黄(26)。寶曆七年(1757)南京第五號張金來船所載,有大黄600斤計4包,麝香50斤(27)。寶曆三年(1753)南京高山輝等人的船載有大黄24件(28),若按每件150斤計,共爲3600斤。天明八年(1788)南京程赤城、王蘭谷三號船載大黄2700斤(29)。文化六年(1809)厦門徐荷舟巳七號船所載大黄達9270斤,靈芝1420斤(30)。上述無論是總數還是單隻船所裝,可知大黄在正德新令後的三十來年中,很少輸日,而到18世紀中葉,尤其是18、19世紀之交才迅速大量輸日。大約諭文抱怨中國藥品多爲下品時,正是大黄等珍貴藥材較少輸入的時期。 對於大黄等重要藥材輸日的變化,學界已多注意。劉序楓説:“山脅悌二郎與永積洋子在前引書内也列舉了部分重要藥材,但爲何到了江户中期後,輸入量大幅增加,並未作出明確解釋。這恐怕是因日本在18世紀中期以後,社會經濟發達,庶民生活富裕,對高級藥材需求日增,製藥業興起;商人爲因應生絲、綢緞之輸出减少,而改選日本人在日常生活中常用,價值高且日本不生產或產量少的藥材爲代替品之故。這些藥材透過日方主導貿易的長崎會所,輸入日本國内。由藥材之交易量及净利來看,都可確定是長崎會所收入的主要來源。”(31)由上述諭文來看,大黄輸入的由少變多,也是日本幕府對中國商人提出要求的結果。 此外,川芎一種藥材,據説明時並不輸日(32),而元禄十一年(1698)寧波五十一號船就裝有川芎50斤。 諭文中没有提到生絲,説明當時生絲輸日已無足輕重。這一點,今人的研究著述已多。如山脅悌二郎的研究表明,1711年,輸日華絲爲43280斤,次年即降爲10122斤,1716年更降爲342斤,以後只在1732年達到23500斤、1736年達到10599斤,1737年只有849斤,1738年只有4499斤,1804年只有2663斤(33)。依據永積洋子的統計,寶曆元年(1751)二號寧波船有釣絲300斤,四號寧波船白絲3000斤,五號寧波船白絲1400斤,八號寧波船生絲7050斤。寶曆二年(1752)四號寧波船白絲1200斤,五號寧波船白絲1560斤,八號乍浦船白絲1980斤,九號乍浦船絲2070斤,十一號寧波船白絲200斤,十二號寧波船未帶絲。寶曆三年(1753)三號乍浦船未帶絲,四號乍浦船絲9包,五號南京船白絲2760斤,八號寧波船釣絲4500斤,九號乍浦船未帶絲,十一號乍浦船生絲330斤,十二號乍浦船未帶絲,十三號乍浦船色生絲280斤,十六號乍浦船未帶絲,二十一號乍浦船白絲3000斤,一號乍浦船未帶絲,二十一號乍浦船白絲3000斤,五號寧波船未帶絲,七號南京船未帶絲。寶曆四年(1754)八號南京船白絲180斤,各色絹縫絲900斤,九號南京船絲1550斤,十號乍浦船色絲800斤,白絲200斤,色絹絲3斤,釣絲1包;十一號南京船未帶絲,十二號乍浦船絲2300斤,十三號寧波船白絲2580斤,十四號乍浦船白絲1620斤,十五號寧波船白絲3000斤,色絲300斤,並絲1300斤;十六號乍浦船白絲6142斤,色絹絲250斤;十七號乍浦船各種生絲3480斤,十八號乍浦船白絲6400斤,十九號、二十號南京船,二十一號、二十二號乍浦船未帶絲;二十三號南京船釣絲1230斤;二十四號乍浦船未帶絲,二十六號南京船未帶絲,僅帶各類織物484反;二十八號乍浦船和二十九號南京船均未帶絲,南京船未帶織物(34)。永積洋子更在統計了1637-1833年的唐船輸出入商品和數量後指出,直到元禄十三年(1700)時,貿易總額的三分之一是生絲,此後,依據荷蘭記載的唐船輸入商品的詳細記録,1740年白絲爲9540斤,1750年一度增加到17750斤,1761年即激减爲3100斤,1770年以降幾乎全無輸入(35)。劉序楓比較1711年和1804年唐船輸日商品數量,其中生絲,1711年54艘船共運載50276斤,每船平均931斤,而1804年11艘船共運載2413斤,每船僅219斤(36)。 即使數量日益减少以至微乎其微的生絲,元文年間(1736-1740)起, 不少還是染色後的色絲。1740年廣東船載色絹絲60斤;1753年十三號乍浦船載色生絲280斤,並色絹絲300斤,十六號乍浦船色絹絲100斤,二十一號乍浦船色絹絲300斤;1754年八號南京船載各色絹絲900斤,十號乍浦船載中國色絲800斤,十五號寧波船載中國色絲300斤,十六號乍浦船載色絹絲250斤,十八號乍浦船載色絹絲1150斤;1756年三號寧波船載色毛絲500斤;1757年二號寧波船載色絹絲110斤;1759年南京船載各色中國絹絲,乍浦船載色絹絲800斤;1760年南京船載色絹絲1466斤;1762年九號定海船載色絹絲1600斤;1763年二號寧波船載赤絹絲3斤,四號乍浦船載中國赤絲6斤;1766年十三號乍浦船載色絹絲50斤;1768年一號乍浦船載色絹絲100斤;1772年七號乍浦船載赤絹絲600斤;1776年一號乍浦船載色絹絲500斤。以後則已無色絲記載(37)。這些“色生絲”、“色絹絲”、“赤絲”、“赤絹絲”、“色絹絲”,當指染色後的生絲。在中國江南,染色後的絲用來織造高檔絲織物,織品稱“熟貨”,而用白生絲即未經染練的絲織成的絲綢,稱“生貨”,乃是檔次較低的一般織品。日本進口色絲,説明日本市場上需要的絲只是熟絲,後來在18世紀連色絲也不再出現,説明其時日本的絲織業已完全成長起來無需從中國輸入生絲了。 至於絲綢,其數量也是大爲下降的。山脅悌二郎指出,寬永十八年(1641)97艘唐船所載爲373479反,其中絹織物134936反,棉布2070反。江户時代中期以降和產甚多,從此絶無輸入。正德元年(1711),唐船輸入織物202046反,其中絹織物188032反,木棉布7329反。木棉布中1680反是原色布,3989反是染色布。織物的輸入,幕末時激减。文化元年(1804)13460反,其中木棉布384反。同年,毛氈輸入14901枚。唐絹織物,品質優秀和花紋多樣,最能保持人氣,江户時代中期以後輸入减少。夏船内,13艘配額850貫目,絲代銀238貫目,織物的額度限制,江户時代中期國產絹織物的增大事實,從而直接輸入的絹織物减少(38)。永積洋子也介紹日本絲織業的發展稱,自17世紀末年開始到18世紀,國内的蠶絲業本質上開始發展。即17世紀中期,國内的生絲生產量不到9萬斤,正德五年(1715)增加到20萬斤,享保年間(1716-1736)到30萬斤,由地方向京都西陣供給的蠶絲增加。在西陣,供給生絲的京都絲絹批發商,爲了發展地方蠶絲業,不僅援助資金,而且傳授養蠶技術。自18世紀後半葉开始,獎勵蠶業的藩主也多了起來。其結果是,生絲的生產,從正德、享保期到19世紀開始的文政期(1818-1829)增加4倍。向京都輸送的絲也在文政期達到225萬斤,達到一世紀前的7倍。而且隨着生產量的增加,品質也一點不劣於輸入的白絲,完全與輸入的白絲無異。其次,輸入的絹織物,流行的品種也有大變動(39)。從每一艘船所載,也能看出輸日生絲和絲綢數量的下降。正德元年(1711)南京鍾聖玉卯十五號船裝載商品,白絲720斤,大飛紋紗綾1057端,中飛紋紗綾188端,並紗綾291端,緋並紗綾154端,島紗綾106端,大白縐綢165端,尺長中白縐綢110端,中白縐綢71端,紋縐綢40端,尺長中緋縐綢23端,中卷綾子30端,黄綾子2端,多緞子22端,色緞子59端,色錦26端,色紋茶羅宇32端(40),合計綾羅綢緞紗縐等各色絲綢2376端。同年南京程方城卯五十一號船裝載商品,白絲6480斤,大白紗綾800端,尺長中白縮棉720端,中白縐綢740端,小白縐綢800端,色緞子500端,白紋紗1端(41),不但生絲數量多,而且各類綢緞多達3561端。享保三年(1718)廣東二十六號李赤賢、吴光業船所載商品,大飛紋紗綾1960端,中飛紋紗綾360端,紋無紗綾3端,並紗綾86端,尺長中白縮緬1775端,中白縮緬120端,中緋縮緬540端,中卷綸子540端,小卷綸子50端,緞子110端,緋繻(即彩綢——引者)1端,另有11端(42),各色綢緞共5556端。可是寶曆三年(1753)南京高山輝等人的船,據申報“往廣南置買沉香、藥材、白糖等貨裝載滿船,於癸丑年七月初八日由廣南開船前往長崎貿易”,只帶天蠶絲6箱(43)。在船商的呈文中,連絲綢字樣都未提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變化早在清廷於乾隆二十年代限制江南生絲和絲綢出口之前,説明其時日本確實隨着國内絲綢織造能力的不斷提高,對傳統的中國絲綢的需求在不斷下降,一般性的絲綢日本已能生產,自無需從中國進口。正是因爲日本絲綢生產能力的提高,减少了對華絲綢的依賴,因而諭文中才會發出唐船輸日中國絲綢檔次較低、品種規格不能適應需要的抱怨。諭文正是當時中日絲綢生產大勢發生變化的直接反映。 三、享保以至元文减船令實施的前提 正德新令實施後,南京船和寧波船領得信牌回國後,受到没有領到信牌被迫載貨返回者的控告,信牌被官方没收。次年擕帶信牌前往長崎的只有奥船7艘,而口船1艘也没有。到康熙五十六年(1717)五月有關信牌的糾紛解决,信牌發還原主,八月起,清朝商船陸續駛往長崎。因爲上年赴日商船數量太少,長崎方面准許號外船貿易,被准貿易船增到43艘。同年增加信牌10張,船數改爲40艘,銀額增爲8000貫。到享保四年(1719)又規定自下一年起,恢復爲每年30艘。到元文元年(1736)出於與正德時同樣的考慮,長崎貿易船數减少5艘,爲每年25艘,每年貿易總額降爲4000貫(44)。减少船數的這一元文新令,是在怎樣的前提下制定的,既有研究均未置評,甚至减少船數的年代也記載互異。令人欣慰的是,《漂海咨文》抄件保留了一定的内容。今移録於下: 邇年長崎唐船貿易,其法混雜,事緒煩劇,更有銅斤價直齟齬,因解長崎各處銅斤阻滯不敷。為此暫减船額,凑其不敷,略改斯須,用定今後之商法: 一、唐人買回銅斤價直,較於近年日本之價錢止半價,以致各處解崎之銅無有利息,因而銅價所不勾者,長崎補貼,以與唐人賣去。雖然近來唐人所帶各色貨低,加以唐船進港時候不順,總之交易利息鮮少,無力補貼,所以各處出產銅斤,遂至一年不敷一年,唐船羈留,為日滋久,固宜裁减所配銅斤,以令貿易。然若扣减歷來所配額定銅數,爾等唐人自有不便,為此暫减船額,南京港門玖艘之内暫减貳艘,寧波港門玖艘之内暫减貳艘,臺灣港門貳艘之内暫减壹艘,通减伍艘,一年船額定為貳拾伍艘,以凑銅斤所縮之數。但其銅價,仍照今價,縱令减船,終為無益。為此,向銅價亦當照日本之價買回。凡换什色内買回珠銅,嗣後裁去,照正賣例,换什色内亦配條銅,其價照依正賣一樣。 一、唐人等遠涉海洋,前來貿易,希圖利澤,外無他事,無益貨物,豈宜枉費,乃今各寺廟喜送之物禮物,其餘例送之事,實在所費不少,其必甚不便也。為此,向後各寺廟喜送之物禮物,其餘人事等項,一應裁去。但是唐人其於例送之人,如竟不送,亦於衆人必不過意,為此務須估定歷送件件銀額,通計多少,載帶前來,當與正賣貨物一體交易。如此,將以上貨物之本銀照依正賣之貨物一體歸還唐人,將其在長崎發賣之利息,官為撥給,於衆人收受也。究竟此數原屬唐人等白費,今後歸還本銀,可以充起價銅斤之費。 一、近來有减半交易之法,所以包頭雜色唐人等日本價直一倍,貴買歸去,是亦不便之事,為此,向後其包頭雜色等着令照日本價發賣,如此,亦可以充起價銅斤之費。 一、换什色用錢等,亦照以上之例。 除從來例出銅用之外,各項用錢,俱是豁免,須將此項凑補起價銅斤之費。以上商法,如有不情願者,非為之勒逼也。但是近年銅斤不便支持,唐船留日又久,費用浩繁,唐人等甚狼狽也,其可為憂心者,故爾改成以上商法,欲使各處產銅將來無難解運,唐人交易又無阻滯。今若唐人如有不情願者,繳還信牌。 日本貿易者自當謝絶。以上商法出入條目等,合該年喬司等曲為細達,務必體悉者也。(45) 同正德新令後的諭文一樣,本件諭文同樣没有標明年代,不過我們既已知道减少船數爲25艘是元文元年(1736),由諭文内容就可將其斷爲該年所發。 諭文首先解釋説因爲近年長崎唐船貿易辦法混雜,頭緒繁劇,又因銅價發生糾紛,以致日本國内解往長崎的銅斤阻滯不行,因而暫减船額,修改商法。接下來,諭文分條列舉貿易的具體情形,明確具體辦法。一是解釋减船原因和辦法。説是因爲用於貿易的日本的銅價過低,没有利息,而長崎會所却予補貼,由唐人買回,以致各處出產銅斤一年不敷一年,唐船羈留時間日長。但若减少每船配銅數額,容易給唐人帶來困難,因此不如將額定船數30艘减少爲25艘,以與减少銅斤相符。减船的具體辦法是,南京和寧波各由9艘减爲7艘(46),臺灣由2艘减爲1艘。减少額定船數後,如果銅價如舊,仍無益處,今後所有唐人買回銅斤,均按時價計算。二是取消禮物。唐人爲交易所送禮物,今後裁除,應該例送之物,也與正賣貨物一體交易計價,付還價銀,可以用作購買銅斤之費。三是降低包頭雜色等物的價格一半,按日本市價收購,也可增加唐人購買銅斤之費,如换雜色用錢等,也按此辦理。四是宣布除交易經紀用錢外,其餘用錢一概豁免。 通篇諭文的核心是减少船額,但好像出發點是爲了清商利益。諭文透露出當時唐船貿易的諸多重要信息。 一是正德新令以來的老問題,唐船輸日“各色貨低”,而且入港時期不能按時。這再次反映了當時清朝輸日商品的品質不能滿足日本市場的要求。 二是清朝商人在長崎爲等待銅斤羈留時間長久,因日本所定“减半交易之法”,清朝商人以高出市場一倍的價格購買包頭雜色商品,其艱難處境較之以前童華所言没有改觀。這是既有研究從未提及的。所謂“包頭”,是長崎市場上對海菜等貨的稱呼。雍正七年(1729),署理浙江總督性桂上奏:“查商船回棹貨物,向例肆分銅斤,陸分係彼處海菜等貨,名曰‘包頭’。客商止於銅斤得獲利息,其餘之貨,俱係抬算高價。”(47)諭文表明,當時長崎奉行所將唐商按比例載運的商品包頭雜色,都是“抬算高價”,而且高至一倍,以致唐船采購銅斤的銀兩不敷,更無利潤可言。 三是唐船在長崎開展貿易,需準備代價不菲的禮物和“例送之事”,以及各種“用銀”,成爲額外沉重負擔,其狀甚爲狼狽。這是既有研究較少注意的。雍正七年性桂接着奏報:“聞得日本頭目號爲將軍者,將舊有洋客每船給與片金陋規,近又加增更甚。每片計捌色銀陸兩,約共值銀貳叁拾萬,爲數過多。洋商不能如數,彝人皆向彼處通事取足。若輩苦於賠累,遂齊行公議,將各船所帶回貨减爲貳分半銅斤,餘悉盡搭包頭貨物。從前每船該有柒百陸拾箱之銅者,今止派肆百柒拾伍箱。其意欲使商客折本,則去者日少,倭目自然着急,而彼可以將片金數目爲酌量核减地步耳。”(48)唐船赴日,以將軍的名義就有片金之禮。長崎奉行等處之禮更不可缺。唐船漂着記録即證明了這一點。寶曆七年(1757)南京第五號張金來船所載,商品之外,還有聖廟項下,白糖2包,補帆布20匹,印花緞6連,印花白布15匹;依領伙食項下,橘餅2桶,魁藤5擔,麻皮10擔,油酒60擔,筍乾3簍,什物箱10只,錫器桶2只,食米50包(49),其中不少當屬送禮之用。乾隆四十年(1775)前往長崎辦銅船,安永九年(1780)漂流到安房國千倉浦南京元順號船,據船主沈敬瞻申報,正常交易商品之外,“又有貢獻之供,遵依之具,虎皮孔雀尾,鶴蛋之禮壺,雄精之偶人,人參以鑲鳳名,筆洗以瑪瑙製”(50)。天明八年(1788)南京程赤城、王蘭谷三號船,商品之外,預備項下:上用,花絨1箱計12匹,妝花緞1箱計50匹,内花漳絨6匹,天鵝絨6匹,紗1箱計10匹,元青綫緞2箱80匹,青化肉桂2包計20斤,龜龍1條, 沈石田真迹1軸,文徵明真迹1軸,邵瓜疇花草1軸,沈石田山水1軸、蟹菊1軸、牡丹1軸,明人徐明嘉菊一軸,御製銅板耕織圖1册,米南宫真迹字1册,銅板内外地圖全圖手卷2軸、挂圖1軸,仇十洲神駁圖手卷1軸,漢式七環水晶印章1枚,西湖中景圖書2匣,古硯1方,英石假山1座,珈楠秀珠1串,犀角杯3點,瑪瑙寺星1座,紫檀書架1對,紫檀長條几1張、炕几1對、天香几1對、棋桌1張、方杌子4張,頂厚玳瑁2塊,麝香3瓶計36斤4合,加重加闊福壽緞2箱計50匹,點樣各式錦2箱計59匹,龜鶴紋頂種包緞1箱計25匹,五彩松江箋15箱計30套,泥金彩畫箋1箱計300張,頂上畫心紙2件計2000張,金錦1箱計20匹,錦緞1箱30匹,兩頭筆5匣計50枝,四頭筆5匣計50枝,頂上水筆20匣計200枝,中筆10匣計100枝,緑松石2塊,壽山石4斤,圖書9方,古瓷香合4個,水晶珠10粒,古琴1張,琴弦5副,琴譜1部,天門冬40斤,雲片糕20斤,大桂元20斤,荔枝10斤,橘餅100斤;沈雲瞻遵依例弁項下,福壽緞1箱計40匹,重紅紗2箱計80匹;求領進館項下,伏食糖8包,糕餅糖14包,冰糖11桶,三廟挂彩紅紗6匹,燈紗2匹,神幔色絨2切,裏綢6匹,花羅1匹,白綾2匹(51)。僅僅一條船,所帶禮物,從吃物用物書畫文具到古玩彝器,應有盡有,有的相當名貴,備辦起來花費不小。文化六年(1809)厦門巳七號徐荷舟船,商品之外,江河遵依項下,御窑上上白地青花一尺八寸口大盆2隻,御窑上上白地青花一尺六寸口大盆10隻,仿古窑絶色一尺四寸口大盆8隻,仿古白地青花一尺四寸口大盆8隻,頂高太極上紫色伽楠香一匣計净重84兩,倒懸鳥1對;錢省三遵辦鎮臺遵依項下,御賜三希堂法帖1部計2匣,經訓堂法帖1部計1匣,鬱岡齋法帖1部計1匣,墨地堂法帖1部計1匣,《陔餘堂叢考》1部計2套,漱金墨2匣計16錠,紫玉光2匣計16錠,頂高羊皮毫筆100枝計10匣;錢省三遵辦高木公名下遵依項下,雲漢爲章羊毫大筆10枝、羊毫中筆10枝、羊毫小筆10枝,大號、中號、小號提筆各2枝,純毛毫筆4匣計40枝,定天山筆6匣計60枝;預備上用項下,一號箋紙5匣,二號箋紙6匣,三號箋紙2匣,番雕細工痰盂2個,昌化石圖章6方,竹刻細工筆筒5個,竹刻細工書板7塊,竹刻大書板2塊,銀硃4箱;奉幣聖廟項下白糖2包(52)。文房四寶、古董法帖,琳琅滿目,必定“所費不少”,備辦不易。上述令人眼花繚亂的禮品,是元文新法以後的記録,但元文新法諭文已强調這一點,可見前此已較嚴重,而後來更加突出。由唐船歷年輸日商品記録可知,唐船備辦奉行所用禮物,只是自明和三年(1766)起,才逐漸多了起來,而諭文在前此三十年即已留下了實録。 四、中國黄金輸日及金銀比價問題 清代中日之間的貿易,大體上清朝輸出生絲、絲棉織物、藥材、糖、書籍等物,而從日本輸入銀、銅、海產等物,越到後來,從中國輸出的生絲和絲綢越少,而從日本輸出的銅斤也越來越少。黄金則原來只有從日本輸出到中國,到正德新令時被嚴禁出口,到後來,黄金反而由清朝商船輸出到日本,以换取日本的銀,這一點,特别值得注意。黄金與白銀在清朝是嚴禁出口的。光緒《大清會典事例》載:“黄金、白銀違例出洋,如白銀數在一百兩以上者,發近邊充軍;一百兩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兩者,枷號一月,杖一百;爲從及知情不首之船户各减一等。至黄金每兩作白銀十兩科斷。失察賄縱之汛口文武各官,俱照失察賄縱米穀例懲辦。”(53)大田南畝在文化二年(1805)依據長崎唐通事柳屋氏之言,提及唐船輸至日本的金銀一事,認爲這些金銀均是賄賂海防官員私自帶出的(54)。有意思的是,《天保十二年唐貿易公文書》(55)中保留了有關中國黄金輸日内容的文書,富有史料價值。今摘録於下: 一、切因今春藹補船懸缺不到,故蒙扶恤包頭七千五百兩、紙鈔七千五百兩,共乙萬五千兩,准令預借,得以今春啓棹前勉行束裝,感泐心版。滿擬得泰船抵港,即將此宗盡行補還。詎料飛禍相侵,於今春正月十九日在琉球失事,不獨船貨覆没,通船乙百零二人内溺死四十二人,悲慘膽裂,筆楮難罄。……唯賴今春仰蒙恩恤許多包頭,准令預過,得沾深仁。今夏勉發一艘,故其帶貨唐金等項所以過額。除非仰邀洪慈,速置新船照數辦發,聊報盛恩之萬一。又且歷幫遭難,所支耗費亦欲補苴。是以不揣冒昧,敢行瀝情哀懇,祈於今番再施覃大仁澤,即將包頭内准令預借是禱。至於今春藹名下准借紙鈔即如前陳,仰懇逾格仁慈,俯察商苦,按照總商預過准令劃開六幫補還,則不獨總商以及藹等叨賴鴻庥,商業存濟,嗣後順汛發販,感戴奚窮。伏乞當年老爹轉啓年行公大人即禀王上恩准。所求則賴帡幪將來頒定船數,庶可無缺,感激靡既矣。 一、遵帶定額唐金三百三十三兩三錢餘,即將三十换算收買,該價銀乙萬兩,其應配貨物内申算海帶銀八千兩之數,本當照約收配,奈緣今夏唯發永泰一船前來,則其配收回貨未知艙位何如預為斟酌,據頭目所告,海帶一宗實難收裝,為此冒瀆,祈該八千兩内,准將今春扶恤總商預過包頭,今幫應補銀六千兩補還,尚存銀額,又將藹名下准借包頭七千五百兩,即照原呈劃開六幫,此番應補乙千二百兩,共七千二百五十兩之數應繳包頭銀内扣去是禱。又將雲南金定額乙百零七兩乙錢提開,所存過額唐金乙百七十餘兩,即如前陳不能收裝海帶,仰邀逾格從權,照前約三十换算,限令一次准配參鮑為感! □丑七月 丑四番船主周藹亭 以上兩則文字,是道光二十一年(日天保十二年,1841)清朝辦銅商人丑四號船主周靄亭給長崎奉行所官員的呈文的部分内容,收録在《天保十二年唐貿易公文書》殘本中,第一則以商業籌算字標爲12條,第二則以商業籌算字標爲14條,文字稍有殘缺,但不影響内容的釋讀。兩則文字均反映了清朝商人輸出黄金到日本的史實。 由呈文可知,當時中國商人在長崎貿易常常未能足額交易,造成貿易缺額。1841年春,船主周藹亭擁有的得泰號船在琉球海上失事,赴日貿易的船隻懸缺不到,長崎會所出於撫恤,預借其購買包頭雜貨銀7500兩和紙鈔7500兩,共15000兩,以便其購貨,在當年春天返航。爲了補償缺額,同年夏天,周藹亭名下丑字四號船即永泰號不但按日方要求裝載了黄金333兩3錢,而且超額多帶了黄金170餘兩。周希望長崎方面將所帶黄金全部接收,一律以1∶30比例折算銀兩。大約長崎方面擬將定額黄金折算的10000兩銀子劃出8000兩,令其購買海帶,這樣一來,周就只能補還2000兩銀的缺額。周請求,這8000兩銀,海帶一宗實難收裝,應補還今春總商扶恤銀6000兩,另外今春他本人名下的7500兩扶恤銀分六次償還,這次應還1250兩,共計7250兩,在其應還7500兩包頭銀内一併扣除。至於多帶過額黄金,也請按1∶30比例折算後,不能購買海帶,而准予配買海參、鮑魚。周呈文的主旨是,黄金折算所得銀兩,只能償還缺額,並購買海參、鮑魚,而不能購買海帶。 上述呈文不獨提供了其時清朝商人擕帶黄金輸入日本的實例,而且透露了金銀比價、黄金出口等具體問題。有關中國黄金輸入日本一事,學界成果已多。永積洋子注意到,明和三年(1766)以降,有金銀的輸入(56)。劉序楓也指出,“十八世紀後半之輸出商品則多了金銀(錢),值得注意”(57)。據内田銀藏等學者的統計,日本寶曆十三年(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到天保十一年(清道光二十年,1840)的七十八年間,唐船輸入日本的黄金至少有124142兩(58),每年至少輸入日本黄金1592兩。中村質的研究表明,原來輸日中國黄金每年均在千兩以上,文化六年(1809)起降爲808.16兩,自該年至文化八年(1811)三年間,輸日黄金只有2288.56兩(59),平均每年僅爲763兩,説明其時輸日黄金急劇减少。輸入日本的這些黄金,有足赤金、九程金、八程金、安南金、西藏金、廣東金、雲南金、馬蹄金、和金(即日本金,有古金、文金、乾金)、永金、萬字金、位劣金、ステッ卜金等,即各種成色和來自各地的黄金,乃至日本金等。18世紀末,純度最高的足赤金成爲輸入黄金的主流。中村質指出,中國商人輸出金銀至日本,作爲日本改鑄貨幣的原料,其回貨大多爲海產品及雜貨,而非銅。因爲洋銅大多需要繳官,加之乾隆中期以後雲南銅增產,錢貴現象已趨緩和,對商人來説,最有利的仍是海產品及其他雜貨(60)。18世紀後半葉,幕府因國内饑饉,年貢米金减少,爲救濟饑民及籌辦海防費用,乃通過改鑄貨幣以彌補財政赤字,即回收國内外純度高的舊金銀貨幣,改鑄成純度較低之貨幣,賺取價差。19世紀天保年間(1830-1843)幕府改鑄貨幣,每年因此增加25%—51%的財政收入(61)。而對輸入黄金的中國商人來説,既可獲取中日間的金銀價差利潤,又可獲得日方之優惠,增加每年所限定的貿易額,貸與貿易資金及商人所需之日本貨物(62)。對長崎會所來説,也可賺取收購價和上納價之間的價差。上述呈文所反映的中國黄金輸日情形,正發生在日本幕府改鑄貨幣彌補財政赤字、中國輸日黄金數量逐漸下降的天保年間。依據唐船歷年輸日商品的記録,中國金輸入日本,清初即有,但只有零星數量,直到1780年代起才較多增加,正好印證了當時幕府改鑄貨幣因而中國金大量輸日的史實。 當時日本國内的金銀比價,中村質列表統計,足赤金,會所買入價爲24兩,幕府上納價爲32.5兩;九程金,會所買入價爲21兩,幕府上納價爲28.4兩;八程金,會所買入價爲19.5兩,幕府上納價爲26.4兩。三種成色的黄金,長崎會所獲取的利潤均爲35%(63)。相當於日本天保年間,中國國内的金銀比價,道光末年常熟人鄭光祖説:“本朝初,金價亦只以銀十换,至乾隆時日漸加貴,余於五十五年至滇省,時黄金一兩换白銀十五兩,數年無甚更改。時江南亦略相等。又聞西洋各國時黄金一兩换白銀十六兩。嘉慶初,其價有時上下。今白銀日益貴,金價隨之,約亦十六换。洋錢二十二圓兑一兩。”(64)按照鄭光祖的説法,清朝初年金銀比價1∶10,乾隆末年變爲1∶15,道光時金銀日益貴重,金銀比價爲1∶16。 對照當時金銀比價,中國商人周藹亭要求按當時長崎會所金銀比價,以1∶30换算,如果成功,不計運費,周藹亭竟能獲得大約百分之一百的利潤。所以周藹亭在定額之外,會多載黄金170餘兩,並堅持按1∶30比價换算銀兩。而長崎會所,即使按此1∶30比價换算周藹亭所帶黄金,並以32.5兩的比價上納給幕府,實際上仍有將近百分之十的利潤。按照中村質的看法,當時輸日黄金多是純度最高的足赤金和周藹亭所説的比價,這批黄金顯然是足赤金。 對照唐船歷年黄金輸日記録,一船超過500兩的,只有兩個資料,絶大部分多在100兩以下,可見周藹亭船所帶黄金的數量是極爲突出的。按《大清律》的規定,如前所述,黄金與白銀“若違例出洋,如白銀數在一百兩以上者,發近邊充軍;一百兩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兩者,枷號一月杖一百;爲從及知情不首之船户,各减一等。至黄金每兩作白銀十兩科斷”(65)。周靄亭裝載黄金到日本,本屬違禁之舉,但他是否援引了什麽特例,而不算違犯上述律條,目前還無法説明。值得注意的是,周藹亭不但聲稱是按定額裝載黄金出口到日本,也就是説長崎方面將中國商人載運黄金赴日作爲定規來對待,而且爲獲取利潤周藹亭能够多帶黄金如許之多,並能公開在呈文中强調,要求按普遍的比價换算,顯然就不可能是偷偷摸摸的違禁走私行爲。出口黄金到日本,很可能是中國官方爲獲得日本的銅斤和維護對日貿易商人的利益而予以認可的。 呈文也反映出,爲了獲取經營利潤,中國商人周藹亭反復力争,不願裝載海帶等普通海產品回國,而要求裝運較受國内歡迎的海參、鮑魚類高檔海產品(66)。如前所述,唐船赴日貿易,只有載回銅斤能够獲利,而按比例搭配的海菜等“包頭”並不能獲利,所以周藹亭請求儘量少帶“包頭”。 周藹亭的要求,説明當時中國市場上海帶等大約早已不受歡迎,海商等載運回國的,雖然多是中村質所説的一般海產品及其他雜貨,但當時中國市場實際需要的却只是海參、鮑魚等高檔海產,可以推定。 注释: ①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錫年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649、651頁。 ②新井白石《折たくの柴記》(中),載《日本の名著》15,東京:中央公論社,1969年,轉引自任鴻章《近世日本と日本貿易》,東京:六興出版,1988年,第161頁。 ③各地船數分配額,木宫泰彦稱“南京、福州、寧波共二十一艘”,而中村質和任鴻章皆明言南京船10艘,寧波船11艘,今從後者。 ④如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53—654頁;山脅悌二郎《長崎の唐人貿易》,東京:吉川弘文館,1972年,第139—170頁;大庭脩《江户時代中國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戚印平、王勇、王寶平譯,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418頁;中村質《近世長崎貿易史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88年,第337—346頁;任鴻章《近世日本と日本貿易》,第161—166頁;太田勝也《鎖國時代長崎貿易史の研究》,京都:思文閣出版,1992年,第524—571頁;松浦章《清代海外貿易史の研究》,京都:朋友書店,2002年,第10—12頁。 ⑤《和漢寄文》(載大庭脩編著《享保時代の日中關係資料一——近世日中交涉史料集二》,京都:同朋舍,1986年,第111頁)、早川純三郎編《通航一覽》(卷一六四,京都:國書刊行會,大正二年,第375—376頁)和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54頁),均收此文,惟文字稍有出入,筆者以之互校,重新句讀。 ⑥《漂海咨文》抄本,一函八册,京都大學文學部圖書館藏。書高24.1釐米,寬17釐米,封面墨書“漂海咨文”四字。抄本收録有關長崎貿易中日雙方的咨文,中文咨文大多附有日文譯文。筆者於1998年秋承夫馬進教授厚意,邀請爲京都大學文學部客座教授,得睹是書,於此向夫馬進教授深表謝意。 ⑦《漂海咨文》第1册。 ⑧《清高宗實録》卷一四三五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己卯,僞滿影印本,第12、14、15—16頁。 ⑨中村質《近世長崎貿易史の研究》,第339頁;任鴻章《近世日本と日本貿易》,第161頁。 ⑩《漂海咨文》第4册。 (11)參見永積洋子《唐船輸出入品數量一覽(1637-1833年)》,東京:創文社,1987年。 (12)《長崎奉行書留》,轉引自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80頁。 (13)《清朝文獻通考》卷一七《錢幣五》,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5010頁。 (14)浙江總督李衛雍正六年十月十七日奏,《硃批諭旨》第41册,光緒十三年上海點石齋影印本,第71頁。 (15)浙江總督李衛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奏,《硃批諭旨》第41册,第82頁。 (16)浙江總督李衛雍正八年三月初十日奏,《硃批諭旨》第42册,第51頁。 (17)童華《長崎紀事》,國家圖書館藏,此處轉引自松浦章《清代雍正期の童華〈長崎紀聞〉にっぃて》,《關西大學東西學術研究所紀要》33,2000年3月,第46頁。 (18)《和漢寄文》,第262—263頁。 (19)《清高宗實録》卷一三五一乾隆五十五年三月丁未,偽滿影印本,第34頁。 (20)永積洋子《唐船輸出入品數量一覽(1637-1833年)》,第335、348頁。 (21)以上據永積洋子《唐船輸出入品數量一覽(1637-1833年)》所載統計。 (22)《高宗聖訓》卷二八八《飭邊疆十二》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條。 (23)《户部〈爲内閣抄出浙江巡撫琅奏〉移會》,《明清史料》庚編第八本,中華書局,1987年,第745頁。 (24)大庭脩《江户時代中國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第36—37頁。 (25)《唐船貨物改帳》,轉引自松浦章《清代海外貿易史の研究》,第367—368頁。 (26)大庭脩《江户時代中國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第37—38頁。 (27)《唐船進港》,轉引自松浦章《清代海外貿易史の研究》,第369—371頁。 (28)《巡海録》,大庭脩編著《寶曆三年八丈島漂着南京船資料——江户時代漂着唐船資料集一》,關西大學出版部,1985年,第57頁。 (29)《申三番通船貨册》,轉引自松浦章《清代海外貿易史の研究》,第372—373頁。 (30)《巳七番厦門船》,轉引自松浦章《清代海外貿易史の研究》,第376—377頁。 (31)劉序楓《財税與貿易:日本“鎖國”期間中日商品交易之展開》,載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社會經濟史組編《財政與近代歷史論文集》,1999年,第293—294頁。 (32)翁廣平編纂《吾妻鏡補》卷一六“藥材”條云:“無一不出洋,惟不帶五倍子、伏苓,此二味日本多產也。明時日本惟無川芎,豈相去二百餘年,物產亦有生滅乎!” (33)山脅悌二郎《長崎の唐人貿易》,第229頁。 (34)據永積洋子《唐船輸出入品數量一覽(1637-1833年)》,第124—132頁。 (35)永積洋子《唐船輸出入品數量一覽(1637-1833年)》,第25頁。 (36)劉序楓《財税與貿易:日本“鎖國”期間中日商品交易之展開》,載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社會經濟史組編《財政與近代歷史論文集》,第292頁。 (37)散見永積洋子《唐船輸出入品數量一覽(1637-1833年)》歷年所載。 (38)山脅悌二郎《長崎の唐人貿易》,第231—232、234頁。 (39)永積洋子《唐船輸出入品數量一覽(1637-1833年)》,第25頁。 (40)大庭脩《江户時代日中秘話》,徐世虹譯,中華書局,1997年,第64頁;參考《江户時代中國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中譯本,第30頁。 (41)《江户時代中國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第31頁;參考《江户時代日中秘話》中譯本,第65頁。 (42)《唐船貨物改帳》,轉引自松浦章《清代海外貿易史の研究》,第367—368頁。 (43)《巡海録》,大庭脩編著《寶曆三年八丈島漂着南京船資料——江户時代漂着唐船資料集一》,第11、57頁。 (44)據中村質《近世長崎貿易史の研究》,第373頁。减船爲25艘,中村質繫爲元文元年,而木宫泰彦繫爲享保十八年。有關歷年貿易船隻的定額,中村質所述較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所叙爲詳,故此處采中村質之説。 (45)《漂海咨文》第4册。 (46)南京船由正德新令時的10艘改爲9艘,寧波船由正德新令時的11艘减爲9艘,事在享保七年(1722),見中村質《近世長崎貿易史の研究》(第344頁)。 (47)雍正七年六月三十日署理浙江總督性桂折,《宫中檔雍正朝奏摺》第13輯,臺北“故宫博物院”,第503頁。 (48)雍正七年六月三十日署理浙江總督性桂折,《宫中檔雍正朝奏摺》第13輯,第504頁。 (49)《唐船進港》,轉引自松浦章《清代海外貿易史の研究》,第371頁。 (50)《漂客紀事》,大庭脩編著《安永九年安房千倉漂着南京船元順號資料——江户時代漂着唐船資料集五》第一部《漂着關係史料》第8—9頁,關西大學出版部,1990年。 (51)《通船貨物》,轉引自松浦章《清代海外貿易史の研究》,第373—374頁。 (52)《巳七番船貨册》,轉引自松浦章《清代海外貿易史の研究》,第377—378頁。 (53)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七七六《刑部·兵律·關津》道光十三年“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中華書局,1991年,第9册,第519頁。 (54)劉序楓《財税與貿易:日本“鎖國”期間中日商品交易之展開》,載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社會經濟史組編《財政與近代歷史論文集》,第290頁。 (55)《天保十二年唐貿易公文書》,1册,殘本,不少地方難以辨認,長崎歷史文化博物館藏,主要收録清朝商人周藹亭等人向長崎奉行所的呈文。2007年1月18日,岩井茂樹教授帶領筆者與阿風在該館查閲到此件,於此深表謝意。 (56)永積洋子《唐船輸出入品數量一覽(1637-1833年)》,第29頁。 (57)劉序楓《財税與貿易:日本“鎖國”期間中日商品交易之展開》,載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社會經濟史組編《財政與近代歷史論文集》,第300—310頁。 (58)内田銀藏《德川時代特に其の中世以後に於ける外國金銀の輸入》,《日本經濟史研究》上卷,東京:同文館,1924年。 (59)中村質《近世長崎貿易史の研究》,第455頁。 (60)中村質《近世長崎貿易史の研究》,第456頁。 (61)瀧野武雄《日本貨幣の歷史》,轉引自劉序楓《財税與貿易》:《日本“鎖國”期間中日商品交易之展開》,載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社會經濟史組編《財政與近代歷史論文集》,第302—303頁。 (62)劉序楓《財税與貿易:日本“鎖國”期間中日商品交易之展開》,載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社會經濟史組編《財政與近代歷史論文集》,第302頁。 (63)中村質《近世長崎貿易史の研究》,第450頁。 (64)鄭光祖《一斑録·雜述六》“金價”條,中國書店,1990年,第41頁。 (65)《大清會典事例》卷七七六《刑部·兵律·關津》“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第9册,第519頁)。 (66)徐珂《清稗類鈔·豪侈類》“食魚翅之豪舉”條載:“魚翅產閩粤而不多,大率來自日本,自明以來始爲珍品,宴客無之則客以爲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