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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勤:日本和缅甸关于战争赔偿的交涉

http://www.newdu.com 2019-08-27 《世界历史》2018年第5期 newdu 参加讨论

    摘要:在二战后的战争赔偿问题之解决上,日本与缅甸成为首批创造性地适用《旧金山和约》赔偿条款的国家。在缅甸并非《旧金山和约》缔约国的情况下,日本在前期接触中做出让步,令广义的《旧金山和约》劳务赔偿原则成为双方的谈判基础。随后的正式谈判中,日本提出经济合作与赔偿一体化方案,并同意载入赔偿再协商条款,满足了缅甸的平等待遇要求,遂完成谈判。以此为范例,日本同东南亚建立起以赔偿与经济合作为纽带的政治经济关系。这一纽带,因为其补偿性质而改善了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关系,也因为其逐利的目标而为此后东南亚反对日本经济入侵埋下了伏笔。同时,日本沿着美国分离中日经济关系之路,加强同东南亚关系,令亚太两极格局走向固化。
    关键词:旧金山和约/缅甸/日本/战争赔偿/经济合作
    标题注释: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课题“冷战时期中国与东南亚关系编年史”(批准文号:18JJD770002)的阶段性成果。
    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的东南亚①政策陷入困境,主要障碍之一便是战争赔偿问题②。在对东南亚国家交涉过程中,为了振兴出口和发展经济,吉田茂政府一再表示要解决赔偿问题,但同时固执地援引《旧金山和约》(以下简称《和约》)的劳务赔偿原则,引起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缅甸等国的不满。经过多番交涉,日本同《和约》非缔约国的缅甸最先解决了赔偿问题。这不仅反映了日本在维持自身经济发展和对东南亚赔偿困境间的政策选择,也体现出日缅关系在《和约》效力有限之情况下的适应性调整。
    在日本对东南亚赔偿问题③上,相较于菲律宾与印尼,缅甸具有两大特殊性:其一,缅甸是第一个同日本解决赔偿问题的国家;其二,缅甸是“三无”国家,即没有出席旧金山和会,没有签署、批准《和约》。第一个特殊性已经得到学者的关注,如缅甸学者马敏季(Ma Myint Kyi)在《1948-1954年的缅日关系:战争赔偿问题》一文中立足缅甸立场,从经济角度诠释了缅甸率先同日本解决赔偿问题的原因。④至于第二个特殊性,在2000年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解密有关日本对缅赔偿问题的相关档案前,受限于可资利用的史料文献⑤,既往的研究者对此重视不足,往往只是将缅甸的“三无”特性作为论述1954年日缅两国有关战争赔偿问题谈判的背景,而没有充分挖掘这一身份所带来的问题。⑥而且,令人遗憾的是,据笔者所见,2000年解密的这批日本档案尚未得到利用。同时,前人研究对于日本赔偿政策的解读也没有很好地把握住其中的东南亚与美国因素。鉴于此,本文拟主要运用日本对缅赔偿问题档案,辅以英美等国档案及报刊资料等史料,从缅甸的“三无”身份切入,探究在《和约》缺乏普遍适用性的情况下,日本同缅甸解决赔偿问题的历程,厘清日本赔偿政策的演变及缘由,并揭示日缅赔偿问题解决的影响与意义。
    一、《旧金山和约》与日本赔偿问题的缘起
    二战后初期,随着冷战的兴起,国际格局与地区秩序的形成及演变有了不同于以往的内容。从过往的经验来看,战胜国大多会召开诸如媾和与安排战后国际秩序的会议,并形成以和约为基础的国际体系。如一战后经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国际社会确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但是,二战后的亚太地区并没有诞生类似的国际体系。由于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的冲突,美苏在战后安排上发生对立。结果,由美国主导所订立的《旧金山和约》未能成为亚太地区普遍适用的条约。亚太地区由此走向两极格局。
    两极格局对于日本的战后经济发展计划产生了冲击。日本原本试图优先恢复与中国的关系,通过构建密切的中日经济关系,来促进日本的复兴。⑦但是由于东亚冷战的发生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朝鲜战争的爆发,美苏两大阵营在东亚地区展开激烈较量。盖源于此,美国调整对日媾和政策⑧,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召开了对日和会。随后,日本被纳入西方阵营,其基于中日关系的经济复兴计划因而落空,亟须寻找中国以外的替代市场。⑨
    东南亚因为其丰富的资源与潜在的市场成为日本重视的对象。⑩日方高层几次三番向关西商界人士表明推动日本向东南亚地区发展及改善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关系的意图。(11)值得注意的是,战败后的日本由于土地荒芜以及失去朝鲜半岛、台湾岛两个粮食供给地而陷入了饥荒。为此,日本在强化粮食自给的同时,努力寻求扩大粮食进口渠道。(12)而在二战前及战后初期,缅甸曾是世界上最大的大米出口国。1949年,缅甸首次向日本出口了7万吨稻米。此后,缅甸对日稻米出口量稳中有升,在50年代初基本保持着每年约16万吨的规模。(13)
    就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关系而言,虽然战后初期双方外交关系中断,但仍维持着一定的经贸关系。只是这组关系在1947年8月15日以前处于驻日盟军最高统帅总司令部(GHQ)的管理之下,若无盟总的事前批准,日本不能同海外进行任何进出口活动。(14)因此,严格来讲,这一时期日本与东南亚的经贸关系是美国与东南亚关系的附属物,而非日本与东南亚国家的政府间联系。因而,待日本恢复独立以后,在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双方的经贸往来是否还能顺畅,存在不确定性。故日本需要重建同东南亚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
    当然,倘若能争取到东南亚国家与会,旧金山和会或许是一个处理日本与东南亚关系的上佳场所。不过,历史证明,这次和会未能起到相应的作用。一方面,出席者不全。1951年7月起,美国政府先后向相关各国发出参会邀请。在东南亚国家中,菲律宾、缅甸、印度尼西亚、“越南国”、老挝和柬埔寨等国收到了会议邀请。(15)但英属殖民地马来亚、新加坡等国,以及战败国泰国不在受邀之列。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也被排除在外。(16)另一方面,受邀国菲律宾、印尼和缅甸均表示反对《和约》。(17)在《和约》草案的消息传到菲律宾后,当地爆发了大规模抗议活动。(18)最终,菲律宾和印尼虽然出席了和会,但没有批准所签署的《和约》。(19)缅甸出于对中国的顾虑、同印度保持一致,以及反对有关赔偿的规定等原因,没有出席和会。(20)同时,由于中国的缺席和苏联的拒签,《和约》的外在效力显得很不充分。会后,菲律宾、印尼和缅甸三国坚持先赔偿后建交的原则,均未同日本建立外交关系。日本若要与东南亚国家建交,巩固和扩大同东南亚的经贸关系,就势必要首先解决战争赔偿问题。
    《和约》中就赔偿问题的规定偏袒日本,存在内在缺陷。《和约》第14条规定:“兹承认,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承认,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因此,日本愿尽速与那些愿意谈判而其现有领土曾被日军占领并曾遭受日本损害的盟国进行谈判,以求将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其他工作上的服务,供各该盟国利用……当需要制造原料时,应由各该盟国供给,借免以任何外汇上的负担加诸日本。”(21)概言之,《和约》允许日本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以劳务方式履行赔偿,且消除了日本的外汇负担。由此,日本可在不背负沉重赔偿压力的情况下恢复和发展经济。这对于受害国而言,难言公平。此外,劳务赔偿的执行在技术上亦存在很大难度,特别是劳务价值的计算。(22)
    在对东南亚的赔偿问题上,日本的政策呈现出自利性特征,即援引《和约》第14条的规定,严格坚持劳务赔偿原则,不以金钱、产品进行赔偿。1951年9月末,日本政府决定设置关于赔偿问题的相关部门间的联络会议,由外务省、经济安定本部、大藏省及通产省等各部门官员组成赔偿碰头会,来就对外战争赔偿的基本方针及具体的实施策略进行联络调整。之后,日本政府确立了有关赔偿问题的四项原则:在日本财政负担能力范围内提供劳务赔偿;劳务赔偿仅在日本有余力的情况下提供;在不造成日本背上外汇负担的范围内提供劳务赔偿;在劳务赔偿的过程中所承接的加工,不能阻碍日本的正常出口。(24)
    《和约》赔偿条款的外在效力不足与内在缺陷大幅增加了日本达成目标的难度。《和约》既没有规定赔偿的对象,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只规定将赔偿问题交由索赔国与日本双边协商决定。换言之,在东南亚诸国强烈反对《和约》第14条的劳务赔偿原则下,日本处理对东南亚赔偿问题面临着两大难题:其一,《和约》对于非缔约国家的效力问题;其二,在效力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和约》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日本处理赔偿问题。故日本在与东南亚国家谈判时,必然要对赔偿政策做出调整并采取更为灵活的策略。
    二、日缅关于劳务赔偿原则的前期交涉
    缅甸位于中南半岛的西侧,二战期间曾遭到日军的侵略与占领,蒙受大量人员和财产损失。(24)基于《和约》的规定,日本应尽速与愿意谈判而其现有领土曾被日军占领并曾遭受日本损害的缅甸就赔偿问题展开谈判。同时,缅甸不是《和约》的缔约国,并不受《和约》赔偿条款的约束。鉴于此,日本如何令缅甸接受《和约》的劳务赔偿原则,成为此后双方交涉的焦点。
    旧金山和会后,日缅关系(25)未能取得进展。缅甸本有意与日本建交。1951年10月2日,缅甸外长藻昆卓(Sao Hkun Hkio)在议会发言中称:日本早晚会成为亚洲强国,如不与日本维持友好关系,是不明智之举。(26)但受国内外形势的影响,缅甸对于日缅建交一事趋于消极。特别是印尼国内围绕《对日和约》等问题所产生的政治动荡,在一定程度上对缅甸政府的态度产生了消极影响。1952年5月17日,印尼决定无限期延迟批准《和约》。(27)及至1954年8月11日,缅甸工业部长兼代理外长吴觉迎(U Kyaw Nyein)访日前曾与日本驻仰光总领事小长谷绰谈及出访前的心境。吴觉迎提到了令其担忧的两个失败例子,其一便是印尼外长苏班德里约(Ahmad Subardjo)(28)签署《和约》。(29)此后,缅甸便将赔偿问题与《日缅和约》的缔结、建交问题捆绑在一起,以此为条件来谋求赔偿问题的解决。(30)
    在对缅赔偿问题上,日本起初持谨慎态度,一直在试探缅甸政府的意向,而未采取切实推动谈判的行动。相较于1952年初日本向菲律宾派出前大藏大臣津岛寿一为首的赔偿使团,(31)日本对缅的使节派遣动作则较为迟缓,最初级别低、授权也不充分。简言之,日本意图优先处理对菲律宾的赔偿问题,而相对忽视对缅赔偿问题,更遑论对缅甸做出实质性让步。具体而言,在前期交涉中,日本政府坚持由驻仰光总领事小长谷来探查缅甸的意向和展开交涉。(32)但小长谷在交涉中须遵循外务省的指令以及坚持《和约》第14条的劳务赔偿原则,因而难有很大作为。故交涉的推进只能仰赖于日方更高级别人物的来访与决策。
    日方试探的结果不容乐观。1952年底,外务省亚洲局局长倭岛英二访缅。12月29日,在与缅甸外长藻昆卓的会谈上,倭岛感受到缅方的不满:劳务赔偿不足以弥补缅甸的战争损失。对此,日方坚持狭义的劳务赔偿方式,即在适合劳务方式的领域进行赔偿。(33)对于上述态度,缅甸外务秘书吴吞盛(U Tun Shein)申明:若日方坚持劳务赔偿,(缅甸政府认为)就没有必要谈。经倭岛询问,吴吞盛提出缅甸的诉求:日本须提供生产资料或修复被破坏的建筑物等。对此,倭岛没有直接回复接受与否,只是催促缅甸举行谈判:尽管《和约》有规定,但日方会就缅方的要求进行具体分析,即以什么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开展合作,为此两国应尽快举行正式谈判。(34)由是观之,不顾缅方的反对,日方仍试图使缅方接受劳务赔偿框架。事后,倭岛报告称:“缅甸只是在等待其他国家及日本的行动。缅甸在坚持先赔偿后(日缅双边)和约立场的同时,并没有为赔偿问题采取积极的行动。估计缅甸对于第14条原则的立场今后亦不会变。”(35)随后数月里,谈判陷入僵局。
    僵局源于双方各自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均对赔偿问题采取谨慎的态度。日本希望通过对缅赔偿问题的解决,与缅甸建交及签订和约,进而增进双边经贸关系,保障日本的粮食安全。(36)但日本不能不考虑下述因素:第一,通常的和约会规定赔偿国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和对象,可是《和约》却无此项规定,故赔偿金额有很大的浮动空间。(37)第二,日本与任意一国处理的结果会影响到其他国家。(38)第三,日本尚有盟军占领费用、战前对英美债务等其他对外债务需要偿付,因此在战争赔偿上不肯做过大的让步。第四,索赔国间互相竞争,相继提出巨额索赔要求。菲律宾提出80亿美元,印尼为172亿美元,缅甸则是60亿美元(39),越南20亿美元。但日本自我评定的对外支付能力仅为每年1亿美元,难以负担上述巨额赔偿。(40)第五,缅甸对于日本的最大价值在于该国的粮食。当时两国在通商上已无障碍,可以自由进出口大米和其他农产品。(41)第六,日本政府已定下赔偿东南亚各索赔国家的排序,菲律宾和印尼优先于缅甸。在此情况下,日本持谨慎态度,以试探性方式来同缅甸进行交涉。
    至于缅甸方面,在国际粮食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经济状况良好。由于朝鲜战争的刺激等原因,国际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缅甸凭其世界主要的大米出口国地位,受益颇丰。1952-1953年,缅甸出口大米570万吨,达到战前水准的八成,创下战后历史新高。同年,缅甸国家生产总值恢复到战前的大约81%。(42)因此,缅甸的经济发展情况较其他东南亚国家为优,财政连年盈余。1952年8月,缅甸推出“福利国家八年计划”(43),开始实施有计划的工业化。为了避免政治风险,仰光对于赔偿问题持观望态度。吴觉迎曾向小长谷坦言,如果缅甸政府向日本提出的索赔要求被日方拒绝,有使缅甸政府陷于窘境的危险,因而不得不持慎重的态度。缅方打算视日本对菲律宾、印尼展示的诚意,再行决定。(44)故缅甸没有必要在对己不利的劳务赔偿原则下讨论索赔问题。正因为如此,缅甸没有正式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要求,甚至冷淡地回应了日本的谈判请求。(45)
    到1953年6、7月份,日本政府的立场显露松动的迹象。6月17日,在第16届日本国会众议院会议上,在野党社会党的铃木茂三郎议员就日本同东南亚的贸易及赔偿问题进行提问,对此,吉田茂答辩如下:“基于对方的希望与要求,我认为可以考虑劳务赔偿以外的实物赔偿。日本愿意为东南亚的发展提供帮助。虽然条约(《和约》)定下劳务赔偿原则,但是,根据对话的情况,也可以提供实物赔偿。”(46)7月17日的日本外相冈崎胜男致小长谷的电文草案中,“在《旧金山和约》第14条的框架下进行谈判”这一句最终被删去。同电文坦言:“最近我方到了必须要决定赔偿总额的时期,倘若上述总额合理,可以尽可能扩大对于第14条劳务赔偿的解释。如缅方所愿,我方同意提供生产资料作为赔偿的一部分。不过须考虑生产资料的种类、数量以及我国的能力等因素。所以,为慎重起见,必须要举行具体的谈判。”(47)至此,日本就劳务赔偿的解释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吉田茂之所以做出让步,主要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日本与东南亚赔偿问题的交涉进展缓慢,以致日本始终未能与东南亚相关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这对吉田茂政府力促的对东南亚贸易产生了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日本政商界人士对吉田茂的压力,如执政党内的反吉田势力岸信介等对吉田内阁的“赔偿谈判与经济合作”路径提出了批评。(48)关切东南亚开发的日本商界人士批评政府所持的“对东南亚经济合作的构想”(49),认为这一构想煽动了东南亚国民的反日情绪。概言之,这些压力都希望政府可以优先解决赔偿问题,改善同东南亚的关系,进而推进对东南亚的经济开发与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吉田茂在赔偿方针上做出调整,允许将赔偿方式从劳务赔偿扩展到实物赔偿。他在回忆录中坦陈:“赔偿四原则都是只顾自己的原则,严格地讲,难以完全坚持住任何一项。在外交谈判中,若固执于前述原则,谈判无疑将很难取得进展……有关赔偿问题,我的想法是,并非只是条约义务,对索赔国家的战争损失的补偿自不必说,通过支援发展中的新兴国家,令其实现经济的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推动亚洲地区的安定与未来的共同繁荣,即所谓共存共荣。”(50)“只顾自己”一词表明当时日本的外交出发点是自利性的,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受到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的反制,只得调整政策,部分满足东南亚国家的诉求。而“共存共荣”则透露出日本赔偿政策调整的方向是从“自利”到“互惠”。
    针对吉田茂的国会发言,1953年7月28日缅甸驻日本总领事吴妙东拜会倭岛局长,询问这是否意味着现金赔偿。倭岛答复如下:并不是指现金赔偿。我方遵循第14条的劳务赔偿原则。问题是上述加工的原材料由哪国负担,这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吴妙东追问关于“取决于谈判”的内涵。倭岛答复称,如果索赔国具体提出生产资料的种类、数量、提供的年限等,同时与日本的经济能力两相权衡,双方就此展开谈判,原材料也可以由日方负担。吴妙东对此感到满意。(51)一个月后,日方也将这一立场直接传达给了缅方。8月下旬,日本贸易会会长、前通产相稻垣平太郎出访缅甸。在29日与缅甸外长的会谈中,稻垣请求缅甸政府原则上同意在《对日和约》第14条框架下进行谈判,并表示日本会灵活解释“劳务”一词的内涵,愿意提供物资和设备来满足“劳务”。(52)虽然缅方没有给出正式答复,不过吴努政府多位部长都对稻垣方案表示满意,赞成以此为基础展开商议。(53)
    在此情况下,《和约》中确立的劳务赔偿原则在形式上成为日缅谈判的基础,但在具体内容上进行了扩大性解释。此后访缅的冈崎外相正式确认前述让步。甚至从冈崎所提出的赔偿清单来看,清单总额为四千多万美元,其中物资和设备占三千五百多万美元。相比较,劳务一项,包括技术人员派遣与对缅人的训练不到六百万美元。(54)可见,日本对于劳务原则的解释已经远远超出本来的含义。到1954年1月27日,冈崎在日本国会上发表演说:赔偿的内容不仅仅为劳务,还包括生产资料。对此,30日缅甸的缅文报纸《仰光日报》评论道:“如我们所期待的从日本获得现金赔偿已是不可能,但即便是实物赔偿,也必须是我国真正所需的生产资料。”(55)总之,日缅两国围绕《和约》中的劳务赔偿原则展开漫长的博弈。最终,日方部分满足了缅甸的诉求,就第14条的解释做出让步,使得停滞的交涉再次启动。
    三、日缅正式谈判
    1953年12月,吉田内阁提出“对亚洲诸国的经济合作方针”,该方针同时涵盖了赔偿与经济合作,指出要尽早解决赔偿问题。(56)在战争赔偿问题上,东京当时仍是一无所获。先期同日本展开谈判的印尼、菲律宾,与日本在战争损害概念、赔偿总额、支付方法上存在根本分歧,又先后搁置了同日本达成的《临时赔偿协议》。(57)其间,最接近成功的1954年4月日菲“大野·加西亚协议”在菲律宾参议院的强硬反对下流产。(58)而促使日本尽早解决赔偿问题的另一动因是日本经济于1954年陷入低谷。朝鲜战争停战后,由于出口低迷和进口增加,日本的国际收支状况趋于恶化,赤字累积达2亿美元。(59)不管是经济合作方针,还是1954年走低的经济形势,都亟须日本政府寻找解决对东南亚赔偿问题的突破口。
    与此同时,缅甸因为国内的经济困难,一改观望态度,决心解决赔偿问题。缅甸的粮食出口受到朝鲜战争停战的严重冲击,经济趋于艰难。此外,1953年美缅关系恶化,缅甸自此拒绝继续接受美国的援助。(60)1954年8月19日,缅甸财政部长吴丁(U Tin)在议会上宣布:预计未来几年(缅甸的外汇)储备会不断减少,以致支付能力不足。故政府将向世界银行寻求贷款。(61)为了“福利国家计划”的实施,1954年缅甸对日本赔偿的需求较以往更为紧迫。虽然日本与其他东南亚国家的赔偿谈判屡遭失败,令缅甸视之为烫手山芋,但最终国家复兴的意愿压倒了一切,缅甸政府决心解决赔偿问题,向日本派出使团。(62)亦由于财政紧张,缅甸政府制定的谈判方针是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获得数额多的赔偿。(63)
    对日本而言,此番日缅会谈的成败不仅关系到两国的邦交问题,还关乎日本同其他东南亚国家的赔偿、外交及经济关系问题。1954年7月31日,日本外务省草拟了一份“对缅赔偿交涉要领”的高裁案(64),该案经过批准后,成为日方正式谈判的指导方针。在该草案中,以下内容被划去,但仍可以从中看出日本期待谈判的原因及通过此次谈判推进对菲律宾和印尼赔偿谈判的意图:1.团长吴觉迎为实权人物,不需要担心会出现像“大野·加西亚会谈”那样的情况;2.缅甸现政权有着不同于菲律宾和印尼的强国般安定性;3.缅甸国民对日感情良好,政府也反复强调对日本没有仇恨;4.日缅贸易关系、经济合作关系已经处于顺利发展势头中;5.有助于打开日本对菲律宾及印尼赔偿谈判的僵局。同时,该“要领”指出日本对缅甸赔偿总额为1亿美元、年支付不超过一千万美元。(65)值得注意的是,此份“要领”并没有提及任何有关经济合作的内容。
    自1954年8月17日缅甸使团抵达日本起,至9月24日完成谈判,日方主要以外务省为中心,由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与缅甸代理外长吴觉迎前后进行了13次会谈,辅之以外务省亚洲局局长中川融与缅甸外交部亚洲局局长吴梭丁的4次谈判。但参与谈判的日方人员不限于外务省,还有日本其他政府部门与执政党要员,特别是自由党干事长池田勇人(66)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日本商界人士也积极从旁协助,对缅甸代表团发动友好攻势与居中调解。(67)
    8月19日,冈崎胜男与吴觉迎举行首次会谈。但会谈并没有进行赔偿金额与期限的商议。因为日本最初的谈判策略是回避金额的讨论,欲以总量方式,即规定具体的赔偿内容来展开交涉。(68)在会谈中,吴觉迎谋求与菲律宾同等待遇,提出为期20年4亿美元的索赔方案。(69)出于对日本关于东南亚诸国间赔偿金分配比例“传言”的顾虑,吴觉迎阐明缅甸实际损失情况,直言前述比例的不合理性。(70)由于政府内部分歧(71),冈崎在拒绝缅方提案的同时也不明示日方的金额方案。在第二次与第三次会谈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吴觉迎在记者会上公开表示不满:对日本坚持4∶2∶1的赔偿金分配比例很失望,难以接受此种不平等待遇。(72)
    关于赔偿比例问题,早在缅甸使团访日前,就有媒体曝出消息。1954年3月12日,吴觉迎向小长谷直诉不快。(73)对此,小长谷否认比例的真实性,辩称只是新闻臆测。(74)然而,事实是1953年冈崎出访东南亚前,吉田内阁曾决定赔偿谈判方针:菲律宾2.5亿美元,印尼1.25亿美元,缅甸6000万美元,印支三国3000万美元的赔偿金分配方案。(75)访问期间,冈崎分别向各国提出了日本愿意支付的数额,并没有明示赔偿比例。(76)可是,从金额分配来看,大致可以推导出该比例。
    谈判初期,日缅两国就日本的支付能力在认识上也存在很大分歧。缅方认为日本有足够的能力支付赔偿,但日方认为这一判断高估了日本的财力。在冈崎与吴觉迎的第四次会谈中,后者提议:如果考虑国际利率,若赔偿期限从20年缩短为10年,索赔总额可以相应减少至3.5亿美元。(77)此举清楚地印证了前文所述的缅甸谈判方针,相比于总额,缅甸更想尽快获得更多的赔偿。结合缅甸的经济情况来看,可以更好地理解缅甸政府转而急于解决赔偿问题的动机。对此,冈崎以每年负担过重为由,希望减轻年均负担,分30年来支付。为了说明日本的支付能力问题,日本有关官员与吴觉迎展开会谈。8月23日下午,大藏大臣小笠原三九郎与吴觉迎就日本的财经状况交换了意见。(78)然而,日方的说明未能完全令缅方信服。吴觉迎仍坚持己见:据缅甸经济专家言,任何国家的国家预算中,至少有5%的机动经费。可是,日本只以预算的1%来支付赔偿。假使日本对菲律宾、印尼、缅甸三国每年的赔款均为2000万美元,则合计为6000万美元,不过为日本总预算的2%。我们不认同冈崎外相所言的难以筹措超出预算1%的赔偿金的说法。(79)此外,日本对欧美的债务清偿和军备重整引起了缅甸等东南亚诸国的关注,也让日本的解释效果大打折扣。(80)
    为了安抚吴觉迎和推进谈判,冈崎调整了谈判策略,谈判遂进入围绕金额与支付期限进行交涉的阶段。8月27日的第五次会谈上,他提出日版的赔偿金额:为期10年,每年支付1000万美元。该提案是日本调整回避金额策略而前进的一步,同时却坐实了吴觉迎所担忧的赔偿比例问题,拟对菲律宾与缅甸的赔偿金额分别是4亿美元与1亿美元,正好是4∶1。对此,吴觉迎予以拒绝。不过第五次会谈并非没有收获。冈崎表示考虑增加经济合作的金额,且称:“日本希望多采用‘合办事业’的方式。”(81)这种将经济合作纳入赔偿的办法成为推动赔偿谈判的新思路。
    经济合作一直是日本赔偿政策的动机之一。吉田茂曾述及:通过赔偿支付来确保国民粮食、工业原料的供给,开拓市场。如果不能由此保障日本与对方国家紧密的经济关系,赔偿就没有意义。(82)然而,日本虽有意推进经济合作,但起先并没有将它直接与赔偿问题捆绑在一起,只是以平行的方式来处理经济合作问题。恰巧缅甸使团对于经济合作的热情令日方产生了一种认识:缅方似乎将赔偿问题与合办企业、经济合作统一起来考虑。(83)
    缅甸确实对经济合作感兴趣,但此行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赔偿问题,故吴觉迎不希望谈判偏离正题。8月30日,他在大阪考察期间发表谈话:合办企业是为了促进缅甸工业化。我方并不考虑将其作为赔偿。(84)吴觉迎此举并非反对将赔偿与经济合作联系起来,而是意在钳制日本日益重视经济合作、忽视赔偿问题的趋势,由此将谈判的重心拉回到赔偿问题。事实上,缅甸对于经济合作的兴趣也是由来已久。1954年3月12日,吴觉迎对小长谷表示:“就改善两国的经济关系及技术提携、合办事业来说,很欢迎日本专家的到来。”(85)为了经济建设计划,仰光试图通过赔偿获得日本的建设材料及设备,亦对合办企业抱有很大的期望。(86)于是谈判伊始,吴觉迎便提出了赔偿与经济合作大纲,并在第二次会谈上展开磋商。(87)另外,吴觉迎还与日本产业界人士座谈,进行招商引资,并就缅甸的政策作了解释。(88)同时他是一个聪明的谈判者,抓住日本对于经济合作的追求,以此为筹码,谋求赔偿问题的解决:若没有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缅方可能会拒绝合办企业等经济合作。(89)在缅方略带“威胁”的背景下,9月4日,日本副首相绪方竹虎向吴觉迎承诺帮助推动谈判:为了将来两国的友好关系,增加赔偿金额并非大问题。(90)
    确立赔偿与经济合作的主次之后,两国代表在第六次会谈上取得进展。冈崎提议:为了协助缅甸“八年经济计划”,以赔偿及经济合作的方式,(为期8年)年均提供价值2500万美元的劳务与生产资料。对此,吴觉迎答复说:“原则上赞成,但不能以此为最终方案。”(91)在9日的第七次会谈上,吴觉迎提出两个新提案(为期10年,年均):1.赔偿2500万美元,经济合作900万美元;2.赔偿2000万美元,经济合作1400万美元。(92)换言之,缅方也接受了赔偿与经济合作组合的方式。只是日方并未同意缅方的提案。冈崎拿出方案(为期10年,年均):赔偿1500万美元,经济合作1000万美元。经济合作部分可以上浮200万-300万美元,且上浮部分是无偿的。(93)
    美国国务卿杜勒斯访日令日缅谈判有了进一步“爬坡”的动力。9月10日,杜勒斯与吉田茂举行会谈。针对日本的经济问题,首先,杜勒斯希望日本寻找其他市场,比如东南亚,而非依赖美国。其次,由于日本与菲律宾、印尼、缅甸的关系受困于赔偿问题,杜勒斯在表示理解日本经济难以承受高额赔偿的同时,指出日本经济难以在赔偿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崛起,突出了解决赔偿问题的必要性。最后,杜勒斯认为缅甸的赔偿提议是合理的,建议吉田茂考虑并接受。(94)由此可见,美国正努力加强日本与东南亚的关系。若与此后的进展联系起来看,杜勒斯的意见与日本放弃临时赔偿(95)、日缅谈判实现重大突破存在一定关联。另外,应缅甸请求,杜勒斯与吴觉迎也举行会谈。据新闻报道:杜勒斯极力希望谈判能取得圆满成功。(96)
    不久,日缅双方的立场逐步接近,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9月13日,池田会见吴觉迎,建议后者考虑日本每年支付2000万美元赔偿和300万美元无息、无限期政府贷款的方案。(97)在同日的谈判上,吴觉迎拿出基本同池田建议相仿的提案:为期10年每年2000万美元赔偿、500万美元经济合作(其中300万美元为政府直接投资)。但日本政府内部意见似乎尚未统一,冈崎提出为期10年,每年1700万美元赔偿、800万美元经济合作的方案。(98)翌日,双方举行第十次会谈,冈崎在不改变2.5亿美元总额的情况下,略微提高了赔偿金额:每年1750万美元赔偿,750万美元经济合作。(99)不过,该方案再度为缅甸使团所拒绝。面对缅方的强硬态度,日本做出让步。在15日的第十一次会谈上,冈崎提请缅方考虑:为期10年,每年1700万美元赔偿、500万美元经济合作(合办企业)及不征收本息的300万美元无期限贷款。(100)鉴于300万美元的贷款无须偿还,赔偿总额实质上达到了2亿美元,双方的提案并无明显差别。
    唯一遗留的问题是赔偿再协商条款。在此前的第十次会谈上,吴觉迎以日本所提的赔偿金额与菲律宾的相去甚远,难以向本国说明为由,谋求加入再协商条款。在第十一次会谈上,尽管冈崎希望删除,但缅方坚持保留该条款:在面对缅甸国民时,这个条款出于政治理由考虑是必要的。(101)令人意外的是,该条款系日方首倡。最初是8月24日,池田为了安抚吴觉迎,提请考虑缔结临时协议,并添加下述条款:未来,在充分权衡给其他索赔国家赔款的基础上,再决定给缅甸的最终赔款数额。(102)同月27日,冈崎提出在赔偿协议的10年期限终止前,权衡缅甸与他国的赔偿金额后,两国间可以就赔偿问题再协商。(103)显然,再协商的安排有助于处理“平等待遇”难题。结果,吴觉迎吸纳了此办法,并就协商时间提出调整:在日本与菲律宾、印尼的谈判完成之际,望进行对比权衡及再商议。
    最终日本方面接纳缅方的意见,与缅甸解决了赔偿问题。9月20日,缅甸阁议以添入再协商条款为条件,决定接受协定。(104)22日的第十二次会谈上,缅甸使团通告:根据本国政府训令,很难接受每年2000万美元以下的赔偿方案。同时,明确要求加入协商条款,但以对菲律宾的为期20年4亿美元为限,在此条件下不援用该款。(105)24日,冈崎接受缅方的要求。翌日,双方草签《日缅和约》中的“赔偿条款”、《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等文件。11月5日,两国在仰光正式签订《日本与缅甸联邦和平条约》《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106)1955年4月16日,赔偿协议生效,缅甸成为第一个同日本解决战争赔偿问题的国家。
    总之,日缅达成经济合作与赔偿一体化的解决方案,这是一个互利互惠的结果。日本的赔偿政策有强烈的经济动机,日本希望借此实现日本与东南亚政治经济关系的重建,促进日本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至于缅甸,赔偿协议满足了缅甸对于平等待遇和实物赔偿的要求,有助于缅甸国家的重建与经济的复兴。由此,双方各取所需,解决赔偿问题,建立了外交关系。日本亦因此打开东南亚政策的困局,并以同缅甸达成的赔偿框架与建交方式为范例,先后同菲律宾和印尼解决了赔偿与邦交问题。(107)而缅甸第一个与日本解决赔偿问题,此后被日本视为该国对日友好的标志,成为日本的“日缅特别关系论”(108)及对缅援助的重要缘由。
    综上所述,日本的赔偿政策发生了从“自利”到“互惠”的转向。初期,日本“遵从”《和约》的赔偿条款,制定出自利性的“赔偿四原则”。不过,在具体交涉中,日本采取灵活、务实的方案和原则,顾及缅方的诉求,在做出相应的妥协后,最终促成“互惠”的方案。但我们也应注意到,这一转变是日本在维持自身经济发展和对东南亚国家赔偿困境间做出的政策选择,绝非仅是缅甸一国施压的结果。就内部而言,日本经济在朝鲜停战后陷入困境。在美方告诫日本不应依赖美国市场的情况下,日本只能将振兴对外贸易寄托于改善对东南亚国家的关系;至于外部因素,彼时日本面临着同菲律宾、印尼的赔偿交涉停滞不前的境况。日本试图通过推进对缅交涉,打开对马尼拉、雅加达的谈判困局。概言之,内外困境迫使日本在赔偿政策方面对缅甸做出让步。
    日缅赔偿问题的率先解决推动了日本同东南亚其他国家处理赔偿问题的进程,打开了日本重返东南亚的大门。以日缅赔偿协议为范例,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建立起以赔偿与经济合作为纽带的政治经济关系。这一纽带给日本同这些国家间的关系带来双重影响:其一,赔偿方案的补偿性质改善了日本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安抚了它们的反日情绪。其二,日本赔偿方案的逐利动机为此后东南亚国家反对日本的经济入侵埋下伏笔。日本试图通过赔偿与经济合作来达到经济目的,却忽视了缅甸的利益和诉求,引发后者1959年的反对日本经济扩张之举。(109)
    战后,日本重返东南亚,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亚太地区的两极格局。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国内一直有声音,希望开拓对华贸易,实现经济自立。对此,美国认为中日关系的缓和将削弱美国在远东对抗苏联的地位。于是,美国企图加强日本同东南亚的关系,以此促使日本不要倒向中国,令日本在没有中国的情况下实现经济自立。(110)日本加强同东南亚国家的关系正契合美国远东战略部署的要求。此后,中日经济关系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长期止步于有限的民间贸易。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关系的正常化与发展,弱化了中日关系正常化的经济动力和联结,导致《和约》所奠定的亚太地区两极格局变得更为分明与固化。
    注释:
    ①战后初期,“东南亚”所辖地域,不仅包含现在地理意义上的东南亚,还包括南亚地区。本文中的“东南亚”的内涵是狭义的,不包括南亚。
    ②战争赔偿,是指由于战争行为,战败国向战胜国提供金钱、劳务、生产品等作为补偿。在日本所履行的赔偿中,只有日本对缅甸、菲律宾、印尼和南越的补偿行为被认定为正式赔偿。除正式赔偿外,还有两种赔偿形式,一种为临时赔偿。最初形式是拆迁赔偿,即盟军占领日本初期所实施的对中国、菲律宾等国的赔偿形式。日本独立以后,临时赔偿在形式上和目的上均发生了变化。日本主要以打捞沉船等劳务形式来补偿菲律宾、印尼等国,以此推动同这些国家的赔偿谈判进程。另一种是准赔偿,即在非直接依据《旧金山和约》第14条的情况下,通过有偿或无偿贷款提供经济援助,来补充赔偿之不足。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赔偿只限定于国家间的赔偿行为。
    ③有关日本对东南亚赔偿问题的研究,可参见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1卷,东洋经济新报社1984年版(此书在日缅赔偿问题上的价值在于大篇幅介绍了日缅赔偿协议的实施情况);大野拓司:《战争赔偿与和平协议:1945年到1956年间的菲日关系》(Takushi Ohno,War Reparations and Peace Settlement:Philippines-Japan Relations,1945-1956),团结出版社(Solidaridad Publishing House)1986年版;吉川洋子:《日菲赔偿外交交涉研究(1949-1956)》,劲草书房1991年版;永野慎一郎、近藤正臣编:《日本的战后赔偿:亚洲经济合作的起点》,劲草书房1999年版;宫城大藏:《围绕印度尼西亚赔偿的国际政治》,《一桥论丛》第125卷,2001年第1期;仓泽爱子:《战后日本与印度尼西亚关系史》,草思社2011年版;张民军:《日本战争赔偿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陈奉林:《冷战时期日本与东南亚关系的探索》,《世界历史》2005年第1期。
    ④马敏季:《1948-1954年的缅日关系:战争赔偿问题》(Ma Myint Kyi,Burma-Japan Relations 1948-1954:War Reparations Issue),东京大学1988年博士学位论文。
    ⑤当时的研究者只能使用当事人的回忆录、口述史料及日本外务省所发行的一个关于1954年日缅赔偿谈判过程概要的小册子。可参见日本外务省亚洲局第四课《关于赔偿及经济合作的日缅谈判记录》,1955年4月,东京外国语大学图书馆。
    ⑥就日缅赔偿问题,除马敏季的论文外,其他的已有研究多只是在述及日本对东南亚赔偿或外交时简要提及日缅谈判结果和过程。可参见宋成有、李寒梅等著《战后日本外交史(1945-1994)》,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唐纳德·米赛金斯《自1940年以来的日缅关系》(Donald M.Seekins,Burma and Japan Since 1940:From “co-prosperity” to “quiet Dialogue”),尼亚斯出版社2007年版。不过,日缅赔偿问题此后再起波澜。根据1954年《日缅赔偿协议》的“再协商条款”,两国于1959年到1963年又重新检讨赔偿问题。张绍铎应用日本外交史料馆档案对日缅赔偿再协商问题做了翔实的研究。可参见张绍铎《中日对缅经济外交的争夺战(1960-1963)》,《国际观察》2015年第5期。
    ⑦波多野澄雄、佐藤晋:《现代日本的东南亚政策(1950-2005)》,早稻田大学出版部2007年版,第3页。
    ⑧有关美国对日媾和政策,可参见崔丕《冷战时期美日关系史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
    ⑨波多野澄雄、佐藤晋:《现代日本的东南亚政策(1950-2005)》,第5页。
    ⑩郭炤烈:《日本与东盟关系的历史及现状》,亚洲经济研究所,访问研究学者系列第102号(V.R.F.),1983年12月,第25页。
    (11)早稻田大学亚太研究中心“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关系史综合年表”编委会编:《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关系史综合年表》,龙溪书社2003年版,第22、24页。
    (12)《吉田茂第13回国会施政方针演说》,1952年1月23日,《世界与日本数据库》,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田中明彦研究室。
    (13)早稻田大学亚太研究中心“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关系史综合年表”编委会编:《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关系史综合年表》,第31页。
    (14)奥和义:《战时与战后复兴期的日本贸易(1937-1955)》,《关西大学商学论集》第56卷,2011年第3期,第27页;早稻田大学亚太研究中心“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关系史综合年表”编委会编:《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关系史综合年表》,第7页。
    (15)《旧金山的冷战印度不参加和会》,《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1年8月27日,第1版。
    (16)中野聪:《赔偿与经济合作:日本与东南亚关系的再形成》,后藤乾一编:《岩波讲座·东南亚史8·国民国家形成的时代》,岩波书店2002年版,第285页。
    (17)《驻缅甸大使致国务卿》(“The Ambassador in Burma(Ke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1951年7月21日,美国国务院编:《美国对外关系,1951》(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1951)第6卷,美国政府印刷局1977年版,第1218-1220页;《缅甸拒绝对日媾和草案》,《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1年7月25日,第1版;《对日媾和与太平洋诸国》,《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1年7月28日,第1版;《菲律宾国内反媾和游行》,《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1年8月3日,第1版。
    (18)《对日媾和与太平洋诸国》,《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1年7月28日,第1版。
    (19)《印度尼西亚政府就对日和约的态度》(“Attitude of The Indonesian Government towards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1951年9月13日,保罗·普雷斯顿,迈克尔·帕特里奇主编:《英国外交文件集:外交部机密报告和文件,第5部分,1951-1956,系列E,亚洲》(Paul Preston,Michael Partridge,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Part V,From 1951 through 1956,Series E,Asia)1951年第2卷,美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340页;《对日媾和与太平洋诸国》,《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1年7月28日,第1版。
    (20)《驻缅甸大使致国务卿》(“The Ambassador in Burma(Ke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1951年8月21日,《美国对外关系,1951》第6卷,第1281页;《外交部陈家康司长就缅甸政府拒绝参加旧金山对日和会事与缅甸驻华代办吴辟谈话记录》,1951年8月2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05-00088-03;梁志:《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三年的中缅关系再探讨》,《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5期。
    (21)《对日和约》,1951年9月8日,《国际条约集(1950-1952)》,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340-342页。
    (22)吉田茂:《回想十年》第3卷,白川书院1983年版,第161-165页。
    (23)吉田茂:《回想十年》第3卷,第161-162页。
    (24)缅甸主张的战争损失情况如下:财产及诸设施的损失达126亿7500万卢比(26亿6175万美元),作废军票的损失为56亿2300万卢比(11亿8083万美元),合计182亿9800万卢比(38亿4258万美元)。可参见《缅甸的战争损失主张》,日期不详,《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关于赔偿再协商的双方合意备忘录·调查资料》,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B’-0185。
    (25)战后初期,甚至到缅甸独立后,缅甸在日本的利益代表长期为英国驻日联络使团。缅甸通过向英国使团派出缅方代表,从而也同日本建立了相对直接的联系。至1951年11月,在美国的斡旋下,日本在仰光开设了驻外事务所。此后,事务所升格为日本驻仰光总领事馆。可参见《日本赔偿》(“Japanese Reparations”),1949年5月17日,缅甸国家档案馆,档案号:15-3
    (23)Acc-38;《驻仰光日本政府驻外事务所的设立》,1951年10月19日,《驻外本邦公馆的设置·亚洲与太平洋地区部分》,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M’-0002。
    (26)《日缅外交关系的恢复》,1952年1月7日,《日缅外交关系正常化》,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2015-2147。
    (27)早稻田大学亚太研究中心“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关系史综合年表”编委会编:《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关系史综合年表》,第23页。
    (28)据考证,苏班德里约任印尼外长一职的时间是1951年到1952年。这期间有关赔偿问题的失败例子,只能是苏班德里约签署《旧金山和约》一事。外长本人不久去职,印尼政府也发生更迭。故基本可以确定,苏班德里约的遭际及印尼的政局变动对仰光产生了影响。
    (29)《与吴觉迎会谈》,1954年8月12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2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B’-0162。
    (30)《缅甸宗教兼国家计划部长回国谈话》,1952年10月18日,《日缅和平条约》第1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B’-0162。
    (31)吉川洋子:《日菲赔偿外交交涉研究(1949-1956)》,劲草书房1991年版,第95页。
    (32)《与缅甸的赔偿谈判》,1953年8月1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B’-0162。
    (33)《就日缅邦交的恢复与赔偿问题同卓外长会谈要旨》,1952年12月30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34)《倭岛与缅甸外务秘书关于赔偿问题的会谈》,1952年12月31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35)《日缅邦交恢复与赔偿问题》,1953年1月2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36)《对缅甸赔偿问题(方针及理由)》,1953年4月20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吉田茂:《回想十年》第3卷,第50页。
    (37)北冈伸一:《赔偿问题的政治力学(1945-1959)》,北冈伸一、御厨贵编:《战争·复兴·发展:昭和政治史中的权力与构想》,东京大学出版会2000年版第177-179页。
    (38)《旧金山和约》第26条规定:“倘日本与任何国家成立一媾和协议或战争赔偿协议,给予该国以较本条约规定更大之利益时,则此等利益应同样给予本条约之缔约国。”可参见《对日和约》,1951年9月8日,《国际条约集(1950-1952)》,第346-347页。
    (39)此数字来自本文所引用的北冈伸一的《赔偿问题的政治力学(1945-1959)》一文,但笔者所见的档案显示,缅甸在冈崎访缅前一直未提出具体索赔金额,只是主张56亿美元的战争损失,到冈崎来访时将损失额扩大到近百亿美元。
    (40)北冈伸一:《赔偿问题的政治力学(1945-1959)》,《战争·复兴·发展:昭和政治史中的权力与构想》,第198页。
    (41)《与外务秘书吴吞盛的会谈》,1952年12月3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42)缅甸大米贸易的收益占国库收入的一半。可参见《缅甸的经济》,《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10月3日,第4版。
    (43)1952年8月,缅甸政府召集全国官民代表举行福利国家会议,将美国调查机构纳彭·蒂皮茨·阿贝特公司(KTA,Knappen Tippetts Abbett Engineering Co.)负责制定的缅甸综合经济开发的报告书作为福利计划(工业开发8年计划)的骨架,以福利国家会议决议的形式予以公布。“福利国家计划”是一个不仅包括工业开发,还涵盖地方分权、民主地方政府的建立、土地国有化计划、农业开发计划、教育文化振兴计划等政治经济各方面在内的庞大计划,目标是到1959-196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0亿缅元(约14亿美元)。可参见日本世界经济调查会《海外经济情况》第161号,1954年12月1日,第359-360页。
    (44)《与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秘书长的会谈》,1952年12月12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45)《就日缅邦交的恢复与赔偿问题同卓外长会谈要旨》,1952年12月30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46)吉田茂:《回想十年》第3卷,第164-165页;《对于国务大臣演说的质疑》,1953年6月17日,第16回国会(特别会),日本众议院本会议会议录第8号。
    (47)《对缅和约》,1953年7月17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48)劳伦斯·奥尔森著,伍成山译:《日本在战后亚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页。
    (49)“对东南亚经济合作的构想”即将美国的资金、日本的技术与东南亚的资源整合调动起来,对东南亚区域进行经济开发,加强日本与东南亚间的经济联系。岸信介等对吉田内阁的构想——同时推进赔偿谈判和经济合作的政策提出了批判。可参见波多野澄雄、佐藤晋《现代日本的东南亚政策(1950-2005)》,第6-16页;长谷川隼人:《岸内阁时期的内政与外交路线历史的再探讨:以福利国家与经济外交为视角》,一桥大学机构典藏库(HERMES-IR),2015年,第137-140页。
    (50)吉田茂:《回想十年》第3卷,第161-165页。
    (51)《与缅甸的邦交调整》,1953年8月1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52)《与缅甸的赔偿谈判》,1953年8月25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53)《与缅甸的赔偿问题》,1953年9月1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54)《外务大臣冈崎赴东南亚诸国访问记录》,1953年10月20日,《外务大臣冈崎的东南亚访问》,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B’-0162。
    (55)《总理大臣及外务大臣国会演说(的反应)》,1954年2月1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56)波多野澄雄、佐藤晋:《现代日本的东南亚政策(1950-2005)》,第27页。
    (57)北冈伸一:《赔偿问题的政治力学(1945-1959)》,《战争·复兴·发展:昭和政治史中的权力与构想》,第180页。
    (58)根据“大野·加西亚协议”,日方将向菲律宾提供为期10年4亿美元的赔偿。该赔偿将以生产、加工、沉船打捞及其他事业的方式,由日本国民的劳务来提供,其中经任一方的要求,可以延长十年。即该赔偿实质上为20年期限4亿美元,每年的赔偿额为2000万美元。可参见《日本与菲律宾共和国赔偿协定》(Reparations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1954年4月12日,《日菲赔偿谈判》第5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B’-0194;《关于提请批准日本国与菲律宾共和国间的赔偿协定问题》,1956年5月25日,第24回国会(常会),日本众议院外务委员会会议录第50号;吉川洋子:《日菲赔偿外交交涉研究(1949-1956)》,第180页。
    (59)《小笠原三九郎大藏大臣财政演说》,1954年1月27日,第19回国会(常会),日本众议院本会议会议录第5号;美国中央情报局:《行动协调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委员会125/2与125/6(日本)号文件的进度报告》[“Operations Coordinating Board:Progress Report on NSC 125/2and NSC 125/6(Japan)”],1954年10月21日,档案编号:CIA-RDP80R01731R003000130001-8。
    (60)《美国切断对缅援助》,《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3年5月29日,第2版。
    (61)《缅甸寻求贷款》(“Burma to Seek Loans”),《纽约时报》1954年8月20日,第23版。
    (62)除了经济上的原因外,缅甸政府也受到了日本与其他东南亚国家在赔偿问题上进展的刺激,因此,国内要求尽快与日本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3月12日,代理外长吴觉迎谈道:日本同菲律宾、印尼签署的沉船协定进入实施阶段,而只有缅甸迟迟未进行谈判,对此感到很遗憾。此外,吴觉迎等多位缅甸政府高层多次表态,日缅尚未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现状是不自然的,对与日本建交有一定的共识。可参见《与工业部长吴觉迎会谈要旨》,1954年3月14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63)《部长宇叫迎昨报告日本赔偿谈判经过》,《中国日报》(仰光)1954年10月6日,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馆藏资料,NY-003-3119-0003。
    (64)高裁案,即外务省有关部门起草的文件,提交日本外务省省议讨论和决定,或是外相的裁决,系日本外交决策输出的一环。高裁案由外务省上呈日本内阁,如获通过,将成为日本政府的政策。可参见小池圣一《外务省文书·外务省记录的产生过程》,《日本历史》1997年第584号。
    (65)《对缅赔偿交涉要领》,1954年7月31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2卷,B’-0162。
    (66)池田勇人出身于大藏省,对大藏省有较大影响力,他的意见可以代表和影响到大藏省的态度。同时,池田也与日本产业界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67)本文由于篇幅所限,有关商界人士的部分,可参见拙作《战后日本对缅甸赔偿问题研究(1948-1954)》,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65-68页。
    (68)《对缅赔偿交涉要领》,1954年7月31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2卷,B’-0162;日本亚洲局第四课:《关于赔偿及经济合作的日缅谈判记录》,1955年4月,东京外国语大学图书馆。
    (69)《吴觉迎代表宣布为期20年4亿美元》,《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9月3日,第1版。
    (70)《缅甸赔偿问题》,1954年8月30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2卷,B’-0162;《与缅甸赔偿谈判始末》,1959年11月14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4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B’-0162。
    (71)外务省与大藏省存在分歧,矛盾的根源是大藏省奉行紧缩政策。可参见《政府期待对缅甸交涉》,《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8月20日,第1版。
    (72)《冈崎外相言明目前没有被要求现金》,《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8月22日,第1版;《使团团长会见记者》,《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8月24日,第1版;《总额要求与日方腹案差距大》,《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8月24日,第1版。
    (73)《与工业部长吴觉迎会谈要旨》,1954年3月14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74)《与吴觉迎会谈》,1954年8月12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2卷,B’-0162。
    (75)北冈伸一:《赔偿问题的政治力学(1945-1959)》,《战争·复兴·发展:昭和政治史中的权力与构想》,第187页。
    (76)具体提案时,冈崎对缅方提示的金额为5000万美元。可参见《外务大臣冈崎赴东南亚诸国访问记录》,1953年10月20日,《外务大臣冈崎的东南亚访问》,B’-0162。
    (77)《与缅甸赔偿谈判始末》,1959年11月14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4卷,B’-0162。
    (78)《大藏大臣向使团团长说明日本的财经情况》,《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8月24日,第1版。
    (79)《吴觉迎代表宣布为期20年4亿美元》,《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9月3日,第1版;日本亚洲局第四课:《关于赔偿及经济合作的日缅谈判记录》,1955年4月。
    (80)《对菲律宾、缅甸、印度尼西亚、越南停滞的赔偿谈判》,《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9月3日,第3版。
    (81)《与缅甸赔偿谈判始末》,1959年11月14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4卷,B’-0162。
    (82)吉田茂:《回想十年》第3卷,第50页。
    (83)《冈崎外相言明目前没有被要求现金》,《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8月22日,第1版。
    (84)《使团团长表示希望合办企业要求与其他两国相同的赔偿金额》,《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8月31日,第1版。
    (85)《与工业部长吴觉迎的会谈要旨》,1954年3月14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1卷,B’-0162。
    (86)《对缅谈判走向成功》,《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8月21日,第2版。
    (87)《冈崎外相与缅甸使团团长会谈》,《朝日新闻(夕刊)》(东京)1954年8月19日,第1版;日本亚洲局第四课:《关于赔偿及经济合作的日缅谈判记录》,1955年4月。
    (88)《谈判前途是光明的》,《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8月26日,第1版;《硫酸铵界约定协助缅甸》,《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8月29日,第4版;《合办包含棉纺等》,《朝日新闻(夕刊)》(东京)1954年8月31日,第4版。
    (89)《吴觉迎代表宣布为期20年4亿美元》,《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9月3日,第1版。
    (90)日本亚洲局第四课:《关于赔偿及经济合作的日缅谈判记录》,1955年4月;《与副总理会谈》,《朝日新闻(夕刊)》(东京)1954年9月4日,第1版。
    (91)《双方做出若干让步》,《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9月5日,第1版。
    (92)《与缅甸赔偿谈判始末》,1959年11月14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4卷,B’-0162。
    (93)《与缅甸赔偿谈判始末》,1959年11月14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4卷,B’-0162。
    (94)《国家安全委员会第214次会议备忘录》(“Memorandum of Discussion at the 214th Meeting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Held on Sunday”),1954年9月12日,美国国务院编:《美国对外关系,1952-1954》(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1952-1954)第12卷,美国政府印刷局1984年版,第906-907页。
    (95)9月10、11日,池田与冈崎先后提请缅方考虑临时赔偿。不过最后因为吉田茂的反对,临时赔偿作废。可参见《池田与吴觉迎会谈》,《朝日新闻(朝刊)》(东京)1954年9月11日,第1版;日本亚洲局第四课:《关于赔偿及经济合作的日缅谈判记录》,1955年4月;马敏季:《1948-1954年的缅日关系:战争赔偿问题》,东京大学1998年博士学位论文。
    (96)《杜勒斯与缅甸使节会谈》,《朝日新闻(夕刊)》(东京)1954年9月10日,第1版。
    (97)马敏季:《1948-1954年的缅日关系:战争赔偿问题》,第123页。
    (98)《与缅甸赔偿谈判始末》,1959年11月14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4卷,B’-0162。
    (99)冈崎还有另一提案:为期8年,纯赔偿2000万美元,经济合作500万美元,被缅方拒绝。
    (100)《缅甸使团再次延期回国》,《朝日新闻(夕刊)》(东京)1954年9月5日,第1版。
    (101)《缅甸使团再次延期回国》,《朝日新闻(夕刊)》(东京)1954年9月5日,第1版。
    (102)日本亚洲局第四课:《关于赔偿及经济合作的日缅谈判记录》,1955年4月。
    (103)《与缅甸赔偿谈判始末》,1959年11月14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4卷,B’-0162。
    (104)《日本赔偿问题》,1954年9月20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2卷,B’-0162。
    (105)日本与菲律宾、印尼完成谈判后,日菲间达成的赔偿金额触发了日缅再协商条款的适用条件,使得日缅赔偿问题再掀波澜。虽然日本回绝了缅甸的索赔要求,但最终以准赔偿形式,向缅甸提供1.4亿美元无偿援助和为期12年的3000万美元借款,与缅甸彻底解决了赔偿问题。
    (106)《与缅甸赔偿谈判始末》,1959年11月14日,《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第4卷,B’-0162。
    (107)吉川洋子:《日菲赔偿外交交涉研究(1949-1956)》,第272页;仓泽爱子:《战后日本与印度尼西亚关系史》,第179-181页。
    (108)根本敬:《日本与缅甸有特别的关系吗:影响对缅外交的因素》,《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通信》1993年第77卷。
    (109)《缅甸舆论责日经济扩张支持政府采取抵制日本货物入口的措施》,《新仰光报》(仰光),1959年12月27日,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馆藏资料,NY-003-3119-0084。
    (110)除加强日本与东南亚关系外,美国还支持日本加入“科伦坡计划”、“关贸总协定”,并对日开放了国内市场,将日本与西方经济体系紧紧绑在一起。有关美国对日本的经济复兴政策,可参见崔丕《冷战时期美日关系史研究》,第139-173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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