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族学 > 西藏研究 >

韩玉斌:藏族牧区传统社会盗马贼现象的文化解读(2)

http://www.newdu.com 2019-09-19 中国社会科学网 韩玉斌 参加讨论

    三、普遍的自力救济是一种无奈选择
    藏族牧区特有的部落制度和尚武精神,让受害人在盗马贼面前变得无能为力,他们所能够做的,只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并且这种自力救济是没有任何限度的。现代民法对于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有着必要限度的约束,即便是正当防卫,也要求发生在权利被侵害的过程中,防卫的力度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便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然而藏族牧区对自力救济却没有任何限度,当盗马贼被捉住以后,受害人对于其处罚十分残酷,毒打等手法可随意使用。
    藏族牧民毫无节制地对盗马贼实施自力救济,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盗马贼虽然符合藏族牧区的尚武精神,但是却不符合整个藏区的文化诉求,即便是藏族牧民自己也是极端痛恨盗马贼的,在社会体系中,盗马贼不是一个完整的人格,在社会地位上低于常人一等,受害人对其或打或杀并没有违背教义,这既顺应了报应的价值观念,也符合乡土社会道德伦理的朴素要求;其二,藏族牧区地广人稀,盗马贼一旦骑马跑掉以后就很难被抓住,受害人所能做的只能是自力救济;其三,集行政权与司法权于一身的部落头人对盗马贼的袒护,高昂的诉讼费用和难以捉摸的诉讼结果让受害人经常得不偿失,因而不敢选择诉讼等方式的公力救济;最后,盗马贼虽然屡有斩获,其实自身并不富裕,相反却过着贫穷的日子,即便是抓住盗马贼并且胜诉,也不能获得什么赔偿,盗马贼所属的部落群体也不会为此支付一分钱。正因为上述种种原因,受害人面对盗马贼,最幸运的就是追回被盗马匹,最能够做的就是毒打盗马贼一顿,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四、家法族规是制约盗马贼的最后屏障
    宗教和法律制度在盗马贼面前都失去了管制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盗马贼们可以恣意妄为。在藏族牧区,对盗马贼最具约束力的就是部落的处罚,家法族规直接决定着盗马贼的命运,是藏族牧区传统社会财产秩序得以维系的最后屏障。在很多时候,面对来无影、去无踪的盗马贼,宗教和政府甚至需要借助部落的力量来维持社会秩序和受害人的利益。从审判权的归属上看,头人拥有行政司法大权,掌握着对各类纠纷的最终裁决权。[7]头人只有在官家和寺院的压力下才会对本部落的盗马贼加以处罚,其处罚依据是本部落的家法,一般不会把盗马贼送到官府法办,而是赶出部落,永不收留。
    从表面上来看,把盗马贼赶出部落好像并不是什么处罚,其实不然,在藏族牧区,被赶出部落是最为严厉的处罚。藏族牧区地广人稀,气候恶劣,盗贼横行,牧场大多都被三大领主或部落占领,一个人想要生存下去是难以想象的,唯有加入某个部落,依靠部落团体的力量才能够存活下来。一个人或者一户人家生活在藏族牧区貌似自由自在,但是在那种恶劣的自然环境下如果失去了部落草场所提供的生存空间,个人唯一的选择就是走向环境更加恶劣的高山雪巅,其自生自灭最终的结局只能是自灭,绝不可能自生。正因为部落群体对于藏族牧民的重要性,所以部落内部的处罚对于盗马贼来说是直接的并且是致命的,当宗教和法律失去效力时,寺庙和官家就会借助部落的力量来惩罚盗马贼。
    寺庙和官家向部落借力来解决盗马贼的问题,是宣告宗教和法律的失败,还是对家法族规的尊重?在民主改革前,藏族牧区的部落头人无论部落内部选举出来的,还是世袭的,在行政关系上都隶属于官家,在行政隶属关系严明的古代社会,官家不可能在头人面前失去威风。那么为什么家法族规在藏族牧区的现实生活中起了如此重要的作用呢?笔者认为这还要根据我国古代社会的大环境和藏族牧区的小环境来分析,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我国的传统社会里,礼与法是并重并用的,官家把礼治秩序也带到了藏族牧区,在亲亲相隐的容隐制度[8]作用下,官家对盗马贼的惩罚需要克服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交由部落头人加以处理,既迅速高效,也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尽管藏区不具有内地那样的家族形制,但是官家还是表现出对部落家法族规的尊重。其实在藏族牧区,官家对于家法族规的态度不仅仅是尊重,更多地表现出放纵的痕迹。在汉族地区,普通的抢劫都要被杀头,抢劫政府的财产是江洋大盗,不仅仅抢劫者要被斩立决,而且可能还要株连九族,但是部落头人只是将盗马贼赶出部落了事,国法并没有正式启动。藏族牧区制定法让位于民间法的原因是什么呢?藏民绝大多数是藏传佛教的信众,佛教中不杀生的教规让官家在藏区对死刑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除此之外,地广人稀的藏族牧区自然环境十分恶劣,官家不会派人在此长期居留,只能是季节性地来征税,对于其他问题只能听之任之,并把部落头人和家法族规推向了前台。由此看来,家法族规在藏族牧区的极端强势,是藏传佛教、自然环境和普遍的礼治秩序所综合作用的结果。
    五、结语
    藏族牧区传统社会的盗马贼虽然并不能称之为是一种文化,但却是一种由众多文化因素所促成的社会现象。不论在什么社会,这个社会的风俗有多怪诞,生长在这个社会里的所有个体中总有极大一部分是按照那个社会所指定的行为方式来行动的。[9]这一事实总被那种文化的载体说成是由于他们的特殊风俗反映了一种最大限度的、普遍的明智。藏族牧区传统社会的盗马贼现象,就是青藏高原那个特殊地区的特殊文化下综合反映的结果。其间既有官家为减少自身麻烦的消极不作为,也有乡土社会的肆意妄为;既有宗教的感化说教,也有寺庙的实际助长;既有部落外部的愤怒与痛恨,也有部落内部的纵容与默认。在小小的盗马贼身上,集合了宗教的轮回观念、社会的尚武精神、部落的利益选择和个人的风头炫耀等多种价值观念。盗马贼并不算是青藏高原牧区的一种文化现象,但是对其的理解和把握却必须从文化的角度入手,惟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解读过去存在的我们所不能理解的事物,也惟有如此,当我们在规制当前牧区个别盗马贼而需要做出措施选择时,才能够表现出最大的睿智。
    参考文献:
    [1] 王明柯.游牧者的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部落[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58. 
    [2] 李丽.简论历史上果洛藏族的尚武精神[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4):33. 
    [3] 林惠祥.文化人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8. 
    [4] 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J].中国社会科学,1997(3):87—95. 
    [5] 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6. 
    [6] 陈柏萍.藏族传统司法制度初探[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汉文),1999(4):3. 
    [7] 华热·多杰.藏族部落纠纷解决制度探析[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76. 
    [8]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62—6. 
    [9] [美]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M].王炜等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66.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