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要能贸易,彼此就得有一些共同的游戏规则。但碰上商品受损,价格突变,或其他意外,谁该付钱?不同社会就有不同看法。如今,详尽周全的合约、商业条约、国际法,涵盖了大部分可能情形的处理原则,但在16世纪的东南亚港口,几无这类东西。由于印度、欧洲,特别是中国,对东南亚香料的需求暴增,可用来购买香料的白银(大多来自日本、秘鲁)增加,东南亚全境的贸易大为蓬勃,商业法迅即应运而生,但如此的商业法未必合乎你的期望。 在东南亚大部分港口,贸易商按民族出身编入不同商会,每个商会有个会长,会长负有排难解纷、维持秩序之责。因此,假如古吉拉特贸易商和荷兰贸易商起争执,各自商会的会长会先碰头解决纠纷。这对贸易商有其不利之处,因为他们往往失去为自己发言的机会,可能落得牺牲自己利益以成全商会更大利益的下场,或者沦为会长满足政治野心的牺牲品。但若不如此,改上国王的法庭打官司,伤害可能大得多。双方的证人可能遭拷打,互执一词的纠纷常以折磨解决,因为当地司法观念认为,上天的力量会让诚实的一方更能忍受折磨。例如,在亚齐,有一解决纷争的常用方法,要诉讼双方各伸出一只手放进熔融的铅液里,找出表面写有神圣经文的一块陶片。 这类方法不必然就比欧洲所用的方法更为“落后”,毕竟当时的欧洲正是以火刑伺候女巫的时代,严刑拷打逼供,在欧洲许多地方司空见惯。例如,有个因走私在中国被捕而最后上诉获释的葡萄牙水手,就对中国司法制度比他祖国要公平得多,大呼不可思议。叫他特别印象深刻的是中国法庭让诉讼一方反诘问已为对方提供证词的证人(他认为这可防范贿赂),以及每个人可以把手放在自己信仰的圣书上发誓(这做法在他国内根本是天方夜谭)。 但是,流通多种语言而不得不包容宗教差异的贸易中心,更特别突显了依赖发誓、折磨、靠超自然力查明真相这些做法的不合时宜。由于东南亚有许多各自为政、相互竞争的港口,且每个港口渴望吸引贸易商以它们为货物集散地,借以获取收入,16、17世纪的贸易繁荣因而大大鼓励了它们采取新的司法制度。 这一蓬勃发展的贸易也促成东南亚地区许多人改信伊斯兰,因而采用新法典时往往以《古兰经》为本。这一做法或许令华商,特别是欧洲贸易商不悦,但他们也不得不承认如此一来,纷争的解决有了更好的一套办法。判决时愈来愈参考成文法或先前的判例;公开诘问证人的情形变多,还有,在各大港口,拷问逼供的情形变少(这大概是最令外商宽心的变革)。这种新司法还开始适用于与外国人无关的案子,甚至有迹象显示已扩大适用于乡村地区。 但到18世纪时,走在进步之路的司法突然调头,严刑拷打再度愈来愈普见于许多城市,愈来愈常听到人抱怨法纪荡然和种族间暴力相向。何以致之? 贸易模式依旧是这一改变的中心因素。17世纪中叶,中国、欧洲都出现经济大萧条,对东南亚产品的需求暴跌,关税收入骤减,许多王国变得愈来愈乡村化,愈来愈不能包容异族和异族文化。更糟糕的是,一心欲垄断贸易且有枪炮为武器的欧洲贸易商(特别是荷属东印度公司),实力变强,迫使愈来愈多剩下的贸易活动,由他们的船只揽下,在他们筑有防御工事的城里进行。东南亚其他港口,或因为遭欧洲枪炮的直接摧毁,或因为没有营收,而随之衰落;这些城市变得较不受统治者看重,这些城市所曾具体实践的那种较世俗化、较包容的生活方式,也遭到同样命运。讽刺的是,在当地国王成为傀儡、欧洲贸易公司才是幕后真正掌权者的地方,这情形往往最为糟糕。在这种地方,欧洲贸易公司为了尽可能压低刑侦管理成本,往往试图根据“当地习俗”来统治,因为他们认为那是最易施行的法律。对当地习俗的情有独钟,往往促成他们把看来最“古老”的习俗一律重新启用,且竭力贬低他们称为“外来东西”而较晚近、较先进、较城市作风的习惯做法(这些欧洲统治者还过于一厢情愿第认为,最“野蛮”的习俗就是最“正统”的习俗;如果让习俗在某些地方成为统治准则,因而把愈来愈多生意赶入为数不多的欧洲据点,那对他们欧洲人也是好事一桩)。随着殖民行径的盛行,对外贸易不再是这整个地区开启司法改革的助力,反倒加大了“先进”“落后”两种司法制度的鸿沟。 本文选自彭慕兰、史蒂文•托皮克:《贸易打造的世界:1400年至今的社会、文化与世界经济》,黄中宪、吴莉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本节原题《交易与折磨:世界贸易与近代初期法律文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