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对八位欧美历史社会学界领军学者对拙作《儒法国家》的评论作出两点回应:第一点关乎我书中提出的社会变迁理论,第二点关乎我对为什么高度商业化的明清中国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工业资本主义这一问题作出的回答。通过这两点回应,我想阐明两个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第一个是理想类型集概念,以及以理想类型集为基础的演绎在社会学理论建构中的意义;第二个是历史比较背后的三个方法论问题。本文还想强调拙作中的一个关键论点:历史是累积性发展的,而不是进步的。 【关键词】 历史社会学 社会变迁 想类型集 历史比较 大分流 拙著《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的出版让我感到喜悦,而今天有幸能对八位世界顶级历史社会学家为该书所写的书评作以回应,则更令人欢欣备至。这些社会学家的书评不仅对拙著不吝褒扬之辞,还认识到此书的理论雄心,对此我深表感谢。事实上,我在写作本书时,也确实有意以中国历史为例来阐释我的社会变迁理论,并希望我的理论能更好地阐明历史哲学中的许多重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宗教在现代社会到来之前的发展规律以及工业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得以兴起的原因。 不过,八位评论者的研究兴趣各异,他们的文章所侧重的方面也大不相同。在这有限的篇幅内,要对每位评论者的评论都花相同的笔墨予以一一回应,还要保证此篇小文连贯一致,是很难办到的。作为妥协,我决定在这篇文章中仅对诸位评论者所共同关心的两个最重要的问题予以回应:第一个关乎我在书中所发展的社会变迁理论,第二个则涉及我对中国虽有着高度商业化的经济却为何不能实现本土工业资本主义突破这一问题所作的解释。 一、我的社会变迁理论 针对这一话题,我将主要侧重于迈克尔·曼(Michael Mann)的书评,一方面是因为曼在这方面花的笔墨最多,并且表述得最为系统,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对我的一些批评其背后的逻辑亦见诸乔纳森·赫恩(Jonathan Hearn)与乔治·劳森(George Lawson)的文章之中。首先,为了说明曼的观点,我从他的文章中摘录了如下四段话(迈克尔·曼, 2019): (赵)是对的,一般经济权力所包含的结果更具可计算性,其行动也比其他三种权力更具工具理性。但我要补充的是,相较于政府决策,这一点可能更适用于私人和公司的决策。 (赵)对经济权力持有一种相当温和的态度。他说“纯粹的经济交易只能在交易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发生”(Zhao, 2015:34)……但在其生产领域,资本主义经常使用(并在今天世界大部分地区仍旧使用的)奴隶制、种族隔离制与契约劳工制这些显然都不是建立在自由和自愿基础上的雇佣制度……所有经济系统都包含权力和强制力的等级结构。 (赵)主张政治竞争“难以引发效率导向型的物质生产和资源分配,因而对累积性发展贡献甚微”(Zhao, 2015:40)……不过,如他自己所指出的那样,欧洲国家的政治竞争催生出更有效率的财政系统,推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赵)做了两点概括,即,在四种权力资源中,意识形态权力最弱,而政治权力最强,且是“最有可能占据主导地位的一种”。但在世界上大部分地方,崛起的几大拯救性宗教——印度教、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曾压倒其他几种社会力量(包括国家在内),且其势力皆维持长达千余载之久。当前,伊斯兰运动主导着中东地区和一些北非国家,并试图在信奉基督教的西方世界中制造一定程度的骚乱。在20世纪,意识形态化的马克思主义运动也曾推翻政府与资本主义,而法西斯主义势力则在推翻政府的同时,还将世界推向了战争的深渊。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我完全同意曼在经验层面的分析。现实世界是纷然杂乱的。曼的例子所表达的是他的一个我非常认可的观点,即,社会行动者是混杂的(promiscuous)(或如我书中所言,是“多种多样的”[multifarious][Zhao,2015:32]),且它们总试图利用不同种类的权力资源来扩展它们的权力(Mann, 1986:17)。事实上,谁能否认政府的经济活动少有以经济利润为唯一动机的,谁又能否认经济生产中常常存在着那种依靠政治/军事强制力而维系的奴役关系,或者,意识形态行动者总会试图利用其他形式的权力资源来达成它们的目的?尽管如此,倘若读者仔细审视我的理论构建策略,就会发现曼的批评并未切中要害。在我的理论中,政治行动者、军事行动者、经济行动者以及意识形态行动者都是理想型的行动者(ideal-type actor),而且,它们之间的竞争也同样是理想型意义上的竞争。以理想型为基础所演绎出来的种种因果机制自然无法完全符合现实世界中发生在国家、部落、军队、商团或教会这些行动者两两之间或多者之间的竞争活动。 现实世界中,很少能见到与理想型的政治、军事、经济或意识形态竞争相类似的事例。因此,我们必须转而通过想象力创造出理想型场景(ideal-type scenarios)以达成我们理论构建之目的。在我的社会变迁理论中,理想型的意识形态竞争被理解成一场发生在两群互不相识者之间的辩论。但在这场辩论中,哪怕只是知晓了辩论者的身份,它都不再称得起是一场理想型的意识形态竞争了,因为一方的某些成员如若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大的权力,就可能会让另一方的成员感到威胁而不能据理力争。在我的理论中,理想型的经济竞争被看作是一群商人为了谋取利润,仅以生产品质更好、价格更低的商品作为手段而展开的竞争。但在第三世界国家的集市中,有时游客会被小贩强迫着买些东西,这已经不再是一种理想型的经济竞争了,因为这种“既不自由也不情愿”的交易背后有强制性力量的存在。以此类推,我们不难想见理想型的军事竞争和政治竞争该有怎样的场景。 在此,我想再尽量简短地阐述一下以理想型为基础的推理演绎(deductions)所具有的价值以及我理论构建策略的意义。和曼一样,我也将人类政治性的、领土性的(军事性的)、经济性的以及意识形态性的行为作为四种主要的社会权力资源,但除此以外,我还要再加上两条假设。其一,人类注定要面临彼此竞争的境遇,因为政治、领土、经济和意识形态资源几乎全都是有限的①;其二,竞争与制度化之间的辩证性互动(dialectic interactions),而非“缝隙中发展”(interstitial development),才是社会变迁的动力②。我的策略是把四种社会权力资源当作四个彼此相互独立的维度,它们由此构成一个理想类型集,然后再去推理演绎出每一个维度所具有的因果逻辑。为了限定本文所讨论的范围,我仅从三个方面来阐明该理论的价值,并将把讨论的重点完全放在对理想型意识形态力量及其因果逻辑的讨论上,因为这是我的理论受曼诟病最多的部分,而且我对于曼其他的批评也全都可以用类似的逻辑进行回应。 首先,我的这一理论使我们能分清四种社会权力资源不同的性质与各异的因果逻辑。比如,它告诉我们理想型意识形态竞争没有明确的胜负评判标准,也不会促成累积性的社会发展。它还告诉我们,理想型意识形态力量是非强制性的,而且本质上是多元化的。此外,这些意识形态的理想型特点势必引出其他一些因果逻辑(Zhao, 2015:41):“在特定的时间与地区,决定一种意识形态或者一位思想家能否被广泛接受的,往往不是该意识形态或思想家著作的品质,而是:(1)是否有来自强制性的(如国家、军队)或半强制性的(如宗教组织、一流大学、主流媒体)社会行动者直接与间接的支持;(2)人们是否对重大历史事件享有共同经验 (如人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或者苏联解体的共同经验)。然而,那些经由重大历史事件而产生的社会共识终会烟消云散,而且它的消散总比其拥护者所预期的要快。这是因为四种力量背后的行动者们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他们会利用这种社会共识达到不同的目的,也因为社会共识会产生难以预料的重大社会后果,还因为后代子孙不再享有父辈们的那些能够产生这种社会共识的生活经验。” 无论现在还是过去,都有不少学者天真地认为,基督教、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等思潮之兴起及占据主导地位取决于这些意识形态的内在性质甚或其目标属性(如Fukuyama, 1992; Inglehart, 1997; Inglehart & Welzel, 2005; Meyer et al., 1997; Stark, 1996, 2003)。但上述这些因果逻辑告诉我们,我们必须从其他方面为某一意识形态的成功寻找原因。我认为,当我们考察任何一类价值观念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占有较大比重的社会现象时,这些因果逻辑都应被当作处理问题的基本前提。换句话说,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大行其道,通常并不是因为——按照曼的说法——它“看上去对更多人更具有说服力”(迈克尔·曼,2019),而是因为在它背后存在着强制或半强制性的力量。这就是我的社会变迁理论可以带给我们的第一条启示。 其次,理想型意识形态之非累积性、非强制性与多元性使它成为了一种相较于理想型的政治力量与军事力量而言的软性力量(soft power)。理想型意识形态的这种性质迫使宗教领袖或知识分子建立起诸如教会、党派或大学等半强制性组织,因为如若不这样的话,他们的声音不过是吵嚷的噪音而已。这也告诉我们为什么宗教领袖或知识分子热切希望获得来自国家的支持,因为没有什么比得到强制性国家的支持更能有效地传播某种宗教、某种世俗意识形态或者某种历史记忆的了。而且,这还告诉我们国家的力量越是强大,期望获得国家支持的欲求也就越大。这就是为什么争夺国家的认可与支持是几乎每一位早期中国哲学家不遗余力所做的事情(Zhao, 2015:ch. 6)。 再次,我关于理想型意识形态权力的因果特性的分析不应被理解成是在主张意识形态力量不具备重要历史作用。意识形态拥有一种合法化功能(a legitimating function),这是所有社会行动者都迫切需要的。另一方面,理想型意识形态权力“软”的一面也让现实生活中的意识形态行动者的行为方式变得极其混杂,从而扩展了意识形态的潜在力量。再者,一个政治实体,比如国家,无论因何种目的声称自己是某种意识形态的捍卫者,它的这种行动就使之陷于那种意识形态的教条当中,这就让意识形态在特定时空中成了一种最重要的权力资源。 这种基于理想类型集的演绎推理是一种相对新颖的方法。因此,有必要对它多做一些介绍。在我的方法论中,社会科学之运用基于理想类型集的演绎方法,其逻辑可类比于自然科学之运用对比实验。但二者的区别在于:自然科学家是从变量严格控制的实验环境中归纳科学原理的,而我们社会科学家做的则是思想上的对比实验,即从理想型场景中推导出社会机制。我的这种理论建构策略受到了笛卡尔分析几何学的启发。我将四种权力资源看作是一个理想类型集,或者说是一个四维空间,其中每一个维度都具有不同的因果效力。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能找到一种办法可以将主导性权力在特定时空中的结晶(crystallization)在这个四维空间中进行定位,我们实际上就能确定在这一结晶下最重要的社会行动者以及在历史进程中最重要的因果逻辑。我在书中确定特定时空中主导性权力结晶在四维空间中的位置时,遵循的是这样一种认识论标准,即,被确定下来的权力结晶所能解释经验问题的数量(Zhao, 2015:24-25)。最重要的是,拙作揭示出,儒法国家这一高度稳定的结晶在西汉王朝(公元前206年至公元8年)形成之后,政治行动者和意识形态行动者逐渐合二为一,这使军事行动者和经济行动者被边缘化,并削弱了与军事力量和经济力量相关的因果逻辑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 我的社会变迁理论稍有些复杂,因为它包含了四个维度,且每个维度又包含多重因果逻辑。为了让读者能更好地理解这种方法的潜力所在,让我举一个相对简单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在本书及其他文章中(Zhao, 2001, 2009, 2015),我曾主张,国家只有三种理想型手段来为其统治赋予合法性:通过某种意识形态,通过它提供公共物品的绩效表现③,以及通过普遍认可的选举制度和政治协商程序。国家合法性三个理想型基础中的每一个都与微观层面上的人类理性以如下三种因果逻辑关联起来(见图1):第一,国家合法性基础越是被建立在一系列共享的意识形态上,则价值理性就越是会对该国人民的政治行为和思维方式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国家合法性基础越是被建立在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绩效表现上,工具理性就越会对该国人民的政治行为和思维方式发挥重要作用;第三,国家合法性基础越是被建立在普遍接受的程序上,理论/形式理性就越会对该国人民的政治行为和思维方式发挥重要作用。显然,在不同的社会,国家合法性来源的不同,会对其社会心理、公共舆论、媒体行为以及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我的社会变迁理论中,社会行动可被视作是一群酩酊大醉者在一架巨大的四弦乐器上(每一根弦代表的是四种社会权力资源中的一种)胡乱蹦跳。这些社会行动者所制造出的各种熙攘喧嚣之声常常会被解释为有意义的,甚或是美妙悦耳的音乐。历史其实是没有目的的,因为四种权力资源会形成无数种组合方式,带来无限的可能性,但是历史却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尽管这些迷醉的社会行动者都会以为自己有着很大的自由空间,但他们的行为方式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却被四个维度上的因果逻辑所塑造。 目前,韦伯的理想型方法在社会科学中主要是被作为一种解读工具。虽然也有很少数的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尝试将笛卡尔的分析几何学运用于社会科学之中,但大多徒劳无功。我希望我所创造的这种基于理想类型集的演绎法能为上述两种众所周知的方法注入一股新鲜的活力,也希望上述的解释能让读者对我的理论和方法有一个更为深入的认识。不过,这并不是说我的社会变迁理论完美无瑕,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基于理想型的演绎方法仍然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而且,我在书中所推出的因果逻辑也并非周详无遗。如果此种方法能吸引来追随者的话,以后的学者肯定会觉得我现在的努力只是一个初步尝试。 此外,针对曼的批评,我还想再多补充一点,以此结束我对他的回应:曼不大喜欢我所提出的如果战争取胜,那么“战胜一方的人们或多或少都会获得些利益”这一观点。曼也给出了他对战争之社会影响的评价:“总的来说,我会认为战争的影响是破坏多于建设……至于三十年战争,或第一次世界大战,再或者最近美国发动的若干战争,很难看出它们给哪个国家带来了集体利益”(迈克尔·曼,2019)。我要澄清的是,当我在这里谈及战胜一方所获得“利益”的时候,我是将它与胜利一方倘若输掉战争时所要付出的代价相比较的,并且,我所处理的并不是战争对现实世界的破坏性或建设性,而是理想型军事竞争对于社会变化所施加的影响。我曾在书中非常明确地写道: 由于过度扩张,军事力量可以导致一个国家的衰落,乃至崩溃,且军事竞争所制造的破坏有时可以导致一个地区或整个文明的普遍衰退。不过,迄今为止的历史呈现出如下趋势④:当一个国家因为军事过度扩张而衰落时,其他国家将会趁此机会发展壮大;当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文明被战争毁灭时,它在军事竞争中所获得的组织能力和技术经验并不会完全丧失,反而会成为推动进一步累积性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动力。(Zhao,2015:34,注释21) 比如,对于欧洲人而言,三十年战争带来的破坏无疑是巨大的,但三十年战争期间不断得以完善的武器装备和战争技术却对基督教联军在1683年的维也纳战役中打败奥斯曼土耳其帝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正是这场战争阻止了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欧洲大陆的扩张势头。 二、中国与工业资本主义 关于我对18世纪的中国虽有着高度商业化的经济却不能实现本土工业资本主义突破所作的解释,金世杰(Jack A. Goldstone)、乔治·劳森(George Lawson)、威廉·休厄尔(William H. Sewell Jr.)与王国斌(R. Bin Wong)都从不同层面提出了他们的看法。我将主要针对金世杰的评论作以回应,因为他的评论所涉及的内容尤为广泛,且特别具有代表性。金世杰的评论可被浓缩成如下三点,而我对此所作的回应也全都和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有关。 第一,金世杰提出了两个“假设性”问题(“what if” question):倘若查士丁尼一世重新建立起罗马帝国的统治,欧洲是不是就可以维持相对统一的状态?倘若唐朝不得不同时面对与日本、朝鲜、越南和游牧民族的冲突,中国是不是就会陷入永久的分裂之中?通过提出这一类问题,金世杰指出我的历史观未免带有太强的决定论色彩。对此,我的回答是:为了让这类假设性分析具有意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该分析应该尽可能少地去改写历史。金世杰所假设的这两种历史场景都不符合这条方法论标准。虽然查士丁尼一世的确收复了一些以前属于罗马帝国的领土,但是他对东歌德王国(Ostrogothic Kingdom)⑤的战争却拖了很久,持续的战争大大加重了税赋,并且引发了地方叛乱。最终,他完全没有能力把他的军事力量投射到西罗马帝国的其他地区,包括(却不限于)今天的西班牙北部、法兰西、英格兰与德意志东部等地。而且,萨珊波斯帝国(Sassanid Empire)虽然在当时的伊朗高原上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国家,该地在几千年来却涌现了众多的帝国,且波斯地区的帝国与欧洲各大帝国在数世纪以来也都形同水火。换言之,把萨珊波斯帝国从查士丁尼一世征服的历史图景中抽走,这就意味着我们彻底改变了这一地区在当时的地缘政治现实。中国的例子也同样如此。如果唐王朝真的要被迫同时面对与日本、朝鲜、越南和北方游牧族群的冲突,其结果很可能会有所不同。但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能有多大呢?毕竟,抛开游牧民族不谈,日本、越南与朝鲜王国在唐朝以前从来不是中原帝国的主要威胁。更何况,自汉代以后,虽然中国有两段较长的时期是处于分裂状态并被多个国家所统治,一段是从公元3世纪到6世纪,另一段则是从10世纪到13世纪,但这两次过渡性的分裂状态都以国家的再度统一为其终结,随之而来的是儒法国家政治架构的恢复与强化。此外,儒家学说是朝鲜与越南的主导性意识形态,对前现代时期的日本也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即便我们假设日本、越南和朝鲜在这幅历史图景中,也需要问一问,把这些国家加进来是否真会对中国历史有很大影响,也就是说,这是否真能破坏儒法国家的政治体制,因为正是这种体制阻碍了中国谋求工业资本主义本土化发展的可能性。 我敢说,金世杰之所以认为我的历史观过于决定论,他的这个印象并不来源于我的论述,而源自社会学分析的性质。社会学作为一个学科的合法性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证明某种结构或某种机制在一个具体案例中具有重要性。但我们都知道,结构或机制仅仅只塑造而非决定着现实。既然如此,我们应当怎样做呢?作为社会学家,我们是否应该在社会学分析中的每一步都反思具体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理想上讲,我认为我们应当这么做,但在现实中,如果试图在结构/机制性叙事分析中的每一步都做这样的反思,那么我们的叙事一定会很混乱。作为一名社会学家,我采取的叙事策略就是首先让我的结构逻辑叙事能顺畅推进,但同时着重处理在几个最重要节点上的历史可能性问题,比如,帝制儒学在中国的出现(Zhao, 2015:ch. 6),佛教传入中国(Zhao, 2015:ch. 10),或者游牧民族统治中国给历史进程所带来的各种影响(Zhao, 2015:ch. 11)。因为我所采取的叙述策略,我的因果分析就有可能被解读成是决定论式的分析,尽管这二者之间差异很大。拙作仅仅解释了儒法政治体制在历史中的出现、持存与发展,以及为什么在这种政治体制下,不可能出现工业资本主义的本土化突破。书中没有一处是在主张,中国历史上许多其他重要方面所真实发生的事情都是注定会发生的,我也从没说过儒法国家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没有遭遇过严重的挑战。 第二,金世杰说我对亚洲的处理过于中国中心主义(Sinocentric),而且,他说在我的分析中,“欧洲与中国仿佛没有历史交集,毫不相干”。对这一批评中的两个部分,我的回应仍是基于我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理解。重复一下,我想解释的是:为什么中国在其历史早期阶段形成了统一的大帝国,为什么儒法政治体制能长久维系,以及为什么这样一种政治体制排除了中国在西方帝国主义到来以前走上工业资本主义本土化发展道路的可能性。当我在分析游牧民族-农耕民族关系时(Zhao, 2015:ch. 11),我并不是中国中心主义的(sino-centric),因为游牧民族入侵中原也许会成为儒法政治体制走向衰弱的重要潜在因素。在我的分析中,我的确没有将日本、朝鲜或印度支那包括进来,从这个角度上说,我是中国中心主义的,但不将这些国家包括进来,是因为这些地区对我所感兴趣的研究问题并不十分重要。如果我的研究重点与移民、商贸、宗教传播、疾病扩散等话题相关,这些地区乃至其他地区自然会变成我论述图景中的一部分。 同样的道理,欧洲和中国被视为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文明,还是彼此分隔的两个地区,也仅仅取决于我们有怎样的研究问题。当我讨论佛教在中国历史上的角色时(Zhao, 2015:ch. 10),以及当我指出来自中国、伊斯兰世界和新大陆的技术、观念与资源是如何推动了近代早期欧洲发展时(Zhao, 2015:361-362),我将欧亚大陆视为一个联系着的整体。可是,儒法政治体制的出现与长久绵延主要是中国的事情,欧洲与中国的接触直到现代性来临之前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点。换言之,在探究拙作所提出的主要研究问题时,中国和西方可以被看作是两个分立的文明体。我敢说,在社会科学中,唯有研究问题才是具有本体论意义(ontological),除此以外都不具有。直截了当地讲,如果没有研究问题,就不会存在有意义的研究方案与研究视角,也不会存在方法论,更不要说研究数据了。 第三,金世杰(2019)称,拙作一部分是建立在“欧洲多元性(pluralism)是工业化发展的关键因素的信条”之上。在某种程度上,金世杰是正确的,但我想强调的是,他的这一印象主要来自于社会科学比较方法中存在的一个关键的方法论困境。在对此详细展开之前,请允许我先澄清一下:我想要解释的是为什么中国不可能发展出工业资本主义,而不是为什么是英国,而非其他欧洲国家,率先实现了工业资本主义突破。那么现在,对于我的研究问题,哪种研究策略是最好的选择呢?毕竟,工业资本主义兴起于英国。所以,看上去拿中国与英国进行比较可能是最好的策略。但这一类比较会导致某些论断,它们对英国的案例具有一定意义,而对中国却是无关紧要的。换句话说,那些被彭慕兰(Pomeranz, 2002)视为对“大分流”(the great divergence)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经济、人口与技术因素,的确对英国工业革命发挥了作用,但它们却与中国能否走向工业资本主义的关系不大。无论中国的煤矿有怎样的地理分布,或其可汲取的资源数量是多是寡,也无论中国的社会环境能否产生出像牛顿物理学那样的科学发展,或者18世纪的中国社会对蒸汽机的发明是否会有强烈的需求,中国都不会向着工业资本主义的方向发展。因此,另一种研究策略则是把中国和欧洲而非英国进行比较,就像我自己和其他一些学者所做的那样(如,Hall, 1986;Jones, 1981; Mann, 1986)。这就是为什么我找到了五条被金世杰总结成“欧洲多元性”的欧洲特有条件。 在书中,我主张中国并不满足这五个条件,因此不具备发展出本土工业资本主义的可能性。我还主张,这些都是更高层级的(a higher order)因素。没有这些因素,加州学派所强调的经济/人口机制以及技术因素就只是些无关紧要的条件了。 但中国与欧洲之间的比较也存在着缺陷。最重要的是,虽然从这种比较中我们推出的结论足够解释为什么中国没有走上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但它们却不足以用来理解为什么是英国而非其他欧洲国家取得了工业资本主义突破。毕竟,尽管我所指出的五个条件都具备,工业革命也不会自动到来。我认为,要恰当地阐述工业资本主义在英国兴起的原因,最佳的研究策略是用一个章节来解释欧洲相较于其他几大文明的独特性,并把剩下篇幅的焦点放在欧洲上,也就是,解释为什么是英国而非其他欧洲国家实现了这种突破。牛顿式科学的发展与蒸汽机的发明,这些被金世杰认为是对工业革命至关重要的因素,确实在英国这个案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记住科学/技术发展在早期现代西方世界的普遍趋势以及导致英格兰工业革命的经济/人口条件,都是欧洲历史发展的组成部分。 曼认为,我对中国不可能发展出工业资本主义的分析低估了“帝制中国的伟大成就”。我想在本文的结尾摘录拙作中的两段话来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拙作中,我主张: 在其他文明中,精英们虽然也为争夺主导权而展开竞争,但他们的竞争很少会破坏社会中制度化的精英关系。不过,在欧洲,精英的构成极其复杂和多元——包括处于统治地位的政治行动者、贵族、教会以及(在中世纪盛期以后才步入这个显赫圈子的)资产阶级——他们之间的关系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并没有得到稳固的制度化。工业资本主义(还有民族国家)不期而然地闯入我们的历史,并非是什么“历史的进步”,而是欧洲精英之间的竞争与冲突一直未能被有效制度化的非预期后果,而正是这种未被制度化的竞争,一次又一次地改变着各个精英集团之间的权力格局,并为那些能够催生出工业资本主义和民族国家的新因素的出现创造了空间。(Zhao, 2015:359) 在其他文章中,我也曾指出,工业资本主义“在当今,欧洲带给全世界的是一种不可逆转的现实,而不是一个值得庆贺的历史进步。在工业资本主义发展不到二百年的历史里(这甚至比中国那些大型王朝的寿命还要短一些),它已经制造出了足以摧毁人类文明数次的强大武器,造成了自然环境的持续恶化,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会将石油和其他一些天然资源消耗殆尽。儒学传统下的国家模式在中国存续了两千余载;我强烈怀疑工业资本主义是否也能存续这样长久”。(Zhao, 2017:167) 在第一段引文中,我所表达的观点与帕特丽夏·克劳恩(Patricia Crone)对“欧洲奇迹”的评论颇有相似之处,约翰·霍尔(John A. Hall)在他的文章中对此有恰当的引述(约翰·霍尔,2019),而第二段引文根据的则是我对所谓“中国智慧”的理解。我深受道家哲学的影响,并且,我相信,对于任何一种社会组织或制度,无论其性质如何,当其在社会中变得愈发重要时,对它起破坏作用的社会机制和力量同样也将变得愈发强大起来。拙作的目标之一即是试图指出历史是累积性发展的,而不是线性进步的过程,且“进步”仅仅是为胜利者提供合法性的意识形态而已。过高或过低地评价中国的成就,皆不是我的本意。 (译/巨桐 校/周盼、刘伟) 参考文献: 金士杰,2019,《真正古老的“大分流”》,见迈克尔·曼等:《再评〈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载《开放时代》第4期。 理查德·拉赫曼,2019,《“儒法国家”: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权力的稳定结合》,见迈克尔·曼等:《再评〈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载《开放时代》第4期。 迈克尔·曼,2019,《社会权力来源与赵鼎新对中国历史的解读》,见迈克尔·曼等:《再评〈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载《开放时代》第4期。 乔纳森·赫恩,2019,《〈儒法国家〉中的“竞争”概念》,见迈克尔·曼等:《再评〈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载《开放时代》第4期。 约翰·霍尔,2019,《在比较的视野下——中国历史的模式》,见迈克尔·曼等:《再评〈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载《开放时代》第4期。 Fukuyama, Francis, 1992, The End of History and Last Man, New York: Free Press. Goldstone, Jack A., 2008, Why Europe?The Rise of the West in World History, 1500-1800, Boston: McGraw Hill, Higher Education. Gurr, Ted Robert, 1970, Why Men Rebel,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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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 Dingxin, 2001, The Power of Tiananmen: State-Society Relations and the 1989 Beijing Student Movement,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注释】 ①针对赫恩(2019)的批评,我要从三个方面为我的理论进行辩护:首先,我不认为有必要将“竞争性”分成内在的竞争倾向与作为基本社会既定条件下的竞争性,因为对于某一物种,如果竞争是一种基本的既定条件,那它就会被反映在那一物种的基因中。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人类的近亲——猴子、黑猩猩和大猩猩——全都是极其好斗的动物。其次,我也不认为有必要在我的理论中引入“分化”(differentiation)的概念。虽然竞争的确会导致生态位分化(niche differentiation),但这并不会从长期上降低竞争的强度,这是因为,分化力量所创造出的新生态位很快就会被占据,每一生态位内的竞争又将会重现。最后,将合作引入我的理论同样是不必要的。人类合作要么发生在非零和(non-zero)的情况中,要么是为了达到非竞争性的集体目标,但促成合作的最重要的动力之一便是通过合作可以形成规模更大的群体,从而更有效地与其他群体展开竞争。再者,如果我们将人类分成竞争倾向强与弱的两类,我们很容易想见,竞争倾向弱的一类人可能将更适应现有的游戏规则,而竞争倾向强的人则倾向于改变游戏规则,使之变得对自己更为有利。换言之,竞争倾向强的人在社会变迁中担当着更重要的角色。 ②这不意味着我否定“缝隙中发展”在社会变迁中的重要性。比如,在我阐述为什么满洲半游牧族群虽然军事力量并不强大,但仍能在中国建立起几个国祚长久的帝国时,我的解释就与曼的“缝隙中发展”理论完全一致。但我不愿过分强调这一点,只因为,“缝隙中发展”往往出现在已有精英阶层难以对其社会竞争所累积的成果进行制度化的那些地方(很高兴约翰·霍尔[2019]在他的书评文章的结尾处也提到了类似的观点)。因此,历史的发展动力不是“缝隙中发展”,而是竞争与制度化之间的辩证张力。 ③拉赫曼(2019)在他的书评中认为,使用绩效合法性这个概念多少有些时代错位(anachronistic)之嫌,他的理由是“直到数世纪之前,人类对物质生活或社会进步尚没有多少期待,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物质条件既没有多大发展,社会进步也并不明显”。确实,传统国家都是以延续政权而非发展为其导向的,且前现代国家所需提供的公共物品也相当之少,在这个意义上,我同意拉赫曼的观点。但尽管如此,前现代国家仍旧需要在某些领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物品,比如军事国防、法律与社会治安、道路和灌溉系统的修建以及赈济救灾等。当一个国家提供这些公共物品的能力大大减弱之时,就会触发反叛活动、社会骚乱或导致政权倾覆。这就是为什么泰德·格尔(Gurr, 1970)主张,在前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不满情绪往往主要来自社会供给的减少,而不是来自社会供给增多无法跟上人们日益增长的期待。 ④我之所以说是“迄今为止”,乃因为倘若今天两个军事超级强国之间爆发了核战争,那么,一切也就都将结束了。 ⑤东歌德王国是由日耳曼民族的一支东歌德人(Ostrogoths)于公元5世纪末在意大利建立的王国。查士丁尼一世曾与东歌德人在意大利交战长达二十年之久。——译者注 【作者简介】 赵鼎新:浙江大学社会学系、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Zhao Dingxin,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Zhejiang University &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University of Chicago)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