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面对农业生产力的落后以及劳动力普遍过剩、耕地不足和现代农资匮乏的困境,新中国通过农业合作化的方式组织起巨大的人力,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从劳动对象端促进了农业的恢复、稳定和发展。在农业增产的基础上,依托逐渐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维持工农业剪刀差、国家控制关键农产品流通和城乡分割的办法,工业从农业抽取了大量的生产剩余。这种剩余转移为中国的初步工业化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是,建立起来的工业体系只能覆盖人口中的一小部分,自成体系地嵌入广大农村当中。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农村发展的滞后,一方面为农村改革率先突破埋下了伏笔。 关 键 词:农业合作化 工业化 农业剩余 城乡关系 在现代化起步阶段,一个经济体内部往往分裂成集中在城市的现代经济部门和散布于乡村的传统经济部门,呈现出所谓的“二元经济结构”。此时的城市现代经济部门尚缺乏足够的自我积累能力,更谈不上对乡村的大规模反哺,反而需要从乡村提取大量的农业剩余以完成必要的投资。为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计划,新中国试图通过生产关系变革领先于生产力变革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推动农业增产,并在此基础上将尽可能多的农业剩余集中起来供给工业化投资之需,同时确保农村稳定。有学者已经从工业化资金积累、现代劳动力培育、成本承接、维持基层社会稳定等方面论证了这一努力的合理性。①也有学者从割裂城乡联系、抑制乡村工业化并影响民生、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或其过度运用造成效率损失、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等方面指出了这一努力引发的一些问题。②但是,从有效筹集农业剩余以填补工业投资缺口的角度,系统论证新中国农业合作化对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意义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试图从新中国工业化面临的历史条件入手,对此展开专门讨论,以补充对新中国农业合作化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既有认识。 一、“死结”:新中国工业化起步面临的农业条件 近代以来,中国新式产业的发展对原有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局部地区和某些领域形成了资本主义形态的近代市场,发展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先封闭落后的社会结构。但是,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的1952年,中国在整体上仍然是一个现代工商业极不发达、小农经济居于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水平低下的工业,不但无法快速实现对农业的现代化改造,反而需要向贫穷落后的农业索取大量剩余产品用作工业积累。历史上形成的现代工业偏集于东南沿海狭长地带的畸形格局,更进一步加剧了沿海与内地的经济撕裂以及工业与农业的相互脱节。这种状况导致工业对农业进行现代化改造的能力极其低下,从落后的农业中筹集剩余产品供给工业化所需亦十分困难。 1.从生产能力看,农业落后构成新中国工业化的瓶颈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建立在农产品商品化的基础上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中国这样国民经济整体建立在手工劳动和自然经济基础上的落后的农业国,要实现工业化更是“不能不从农业上打主意”[1]。 新中国成立后,分配的公平、战争和奢侈性消费的削减以及农业增产,大大提高了农业剩余的数量和对积累的贡献。以最为关键的粮食供应为例,自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的1952年到“一五”计划收官的1957年,粮食总产量(原粮)从1亿6391.5万吨上升到1亿9504.5万吨,涨幅19.0%。与此同时,净收购量(原粮)从2819.0万吨上升到3387.0万吨,增长20.1%。1955年净收购量更是达到3617.5万吨,比1952年增长28.3%。[2]370同一时期内,我国人口总数(年底数)增长了12.5%,农村人口数增长了8.71%。由于人口增长,人均粮食产量仅仅从285千克增长到302千克,涨幅5.8%,年均仅增长1.1%。剔除城镇人口,农村人均粮食产量仅仅从325.8千克增长到356.5千克,涨幅9.5%,年均增长仅1.8%,增长同样十分有限。③主要受制于人均粮食产量增长缓慢,我国同期粮食净商品化率(粮食净收购量/粮食产量)从1952年的17.2%上升到1957年的17.4%,涨幅仅0.2%。考虑到农业生产波动,“一五”期间,我国年平均粮食净商品化率也只有18.3%,比1952年只上升了1.1%。[2]370,[3]6能够用于城镇人口消费和工业增长需求的粮食增长十分有限。而粮食又构成了当时中国居民食物结构和农业产值的绝大部分。由此可见,农业从根本上制约了新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速度。 2.从发展条件看,农业面临着要素全面短绌的现实困境 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过程的三个基本要素。具体到农业领域,要取得生产进步,需要从农业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以各种技术装备为主的劳动资料以及以耕地为主的劳动对象三个方面加强投入。 中国农村自明清以来就陷入了劳动力投入“过密化”④的窘境,劳动力投入的边际效益已经接近于零,甚至出现大量农村失业和隐性失业人口。自1952年到1957年,我国农村人均耕地占有量由3.217市亩下降到3.143市亩,降幅达4.68%。因不计成本的大规模垦荒、田尽其力特别是复种指数提高,才使得农村人均播种面积从4.21市亩提高到4.31市亩,但也只增长了2.40%,人多地少的问题十分突出。⑤除极个别人烟稀少、条件艰苦的边远地区外,依靠增加劳动力数量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显然是缘木求鱼。 水平落后且规模狭小的工业,无法为农业技术装备的快速改善提供基本条件。从相对增速来看,1952-1957年,中国农业装备水平发展极快:农业机械总动力从25万马力增加到165万马力,增长5.6倍,其中大中型拖拉机由1307台增加到14674台,增长10.2倍;机耕面积从204万亩增加到3954万亩,增长18.4倍;化肥施用量从29.5万吨增加到179.4万吨,增长5.1倍。[3]5,[4]39-40但对于中国这个大国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截至1957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只不过从1952年的0.1%增长到2.4%。而苏联在1932年时机耕面积就达到了集体农庄总面积的49%,1955年时这一数字上升到99%。[5]5,71958年中国农村用电2.4亿度,比1952年的0.5亿度增加了近4倍,但全国5.5273亿农村人均用电只有0.43度;1965年中国农村用电37.1亿度,人口5.9493亿,农村人均用电也不过6.2度。[4]39-401958年,美国、英国和苏联的用电是平均每人538度、526度和60度。[6]可见,中国与相对落后的苏联也是无法比较的。从1952年到1957年,中国每亩耕地施用化肥量(标准化肥)不过从可以忽略的0.4市斤增长到聊胜于无的2.1市斤而已。[4]39-40与发达国家甚至与同时代的埃及、朝鲜[7-9]⑥等国家每亩十几斤到上百斤的施用量相比,差距犹如天壤。 为了扩大农业劳动对象,新中国成立初期强调开荒,但中国可供开垦的荒地主要位于东北、西北。当地居民稀少且水热条件不佳,必须移民和使用机器,开荒成本高达东北每亩50元,西北每亩七八十元,而年产量仅一二百斤,经济上不合算。[10]1952-1957年,耕地面积从16.1878亿亩增加到16.7745亿亩[3]36,增长3.6%,年均增长仅0.71%,人均耕地不足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且随着人口增加不断加剧。依靠劳动对象的外延式扩大快速提高农业产量,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受制于劳动力投入“过密化”、农业技术装备落后和耕地资源短缺,我国农业实现增产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有限。到1957年时,我国平均粮食亩产比1952年时的176市斤增长了10.8%,但也仅仅只有195市斤的水平,其中1953年和1952年持平,1954年因自然灾害反而比1952年下降了1市斤。[4]35 从表面上看,由于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全方位制约在短期内无法打破,中国在农业增产的基础上向工业建设提供足够原料、资金和商品粮等物质积累的任务,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似乎都难以推进。 二、“死结”更加难解:超高速工业化急剧增加农业压力 要素的全面短绌,特别是低下的工业化水平导致的物质手段匮乏,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的进步。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巨额资本和技术投入为保证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又提出了很高的农业剩余提取要求。工业化需要和农业现状之间的矛盾愈加尖锐。原材料供给、资金转移和商品食物供应作为农业剩余提取的三种主要方式,愈加困难。 1.在以轻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下实现工业高增长,必然对农业提出很高的原材料供给要求 国民经济基本恢复以后,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迅速,工业领域尤为突出,重工业也得到了优先发展。按照MPS法,以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1957年的国民收入生产额比1952年增长了53.0%,其中工业增长了144.5%。[11]按照SNA法,以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1957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比1952年增长了55.6%,其中工业增长了147.2%。[3]12按总产值计,重工业在工业中的比重从35.5%上升到45.0%。[12]95 但是,以工业与服务业为主的现代产业结构和以重工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新中国建立和发展现代工业体系的30多年时间里,轻工业长期占据工业的半壁江山。从1958年到1984年,除受“大跃进”影响的1960年外,轻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一般在四成多到一半以上。轻工业所需原材料在整体上对农业的依赖很强。1952年、1957年、1978年、1984年,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占轻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为87.5%、83.2%、68.4%、68.1%。[12]95-96由此可得,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长期占据我国工业总产值的1/3左右甚至更高。再加上重工业所需的由农业供给的原材料⑦,不难判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业能否稳定提供原材料对我国的工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依靠高投入推动的赶超型工业化必然从农业抽取大量剩余 新中国薄弱的工业基础不具备完整的自我积累能力,工业的高速发展必然要向农业大量索取工业化资金。毛泽东于1956年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谈话时介绍,当时国家预算收入平均每年270亿元,其中农业30亿元,加上工农业产品剪刀差70亿元左右。[13]如此算下来农业对国家预算的贡献率超过了1/4。又据国家经委估算,1956年时我国国家财政收入中与农业有关的收入大约占到45%(含以农业为原料的工业创造的收入)。[14] 自1952年到1957年,农业提供了我国国民收入积累额(MPS法)的40.9%,其中最高年份为43.0%(1955年),最低年份也有38.3%(1956年)。在有数据可查的1952年、1954年、1956年和1957年,农村居民纯收入分别只有57.0元、64.1元、72.9元和73.0元,同期农村人均提供的积累与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比值分别达到19.4%、24.5%、21.2%和23.6%。[2]32,[3]6,[15-16]⑧如此之高的积累负担,给本就贫困的农民造成了沉重的经济压力。 从国外补充工业急需生产资料进一步加大了农业压力。1953年和1957年, 在我国进口商品总额中,生产资料分别占到92.1%和92.0%;同期出口额中,初级产品的比例分别为79.4%和63.6%,其中仅食品就分别占到30.9%和27.2%。[17] 3.工业化的超高速推进大大加剧了商品粮供应压力 以粮食为主的商品食物供应,是保证工业人口增加和城市扩张的前提条件。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国家人口总量和城市人口数量日益膨胀,商品粮供需矛盾日益扩大。 自1952年到1957年,全国城镇人口从7163万上升到9949万,涨幅38.9%。为了保证日益膨胀的城镇需求,我国粮食净收购量从2819万吨上升到3387万吨,涨幅20.1%。尽管粮食净收购量略快于粮食总产量增幅,但因为城镇人口增加过快,城镇人均粮食占有量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从1952年的394千克下降到1957年的340千克,降幅达13.5%。考虑到粮食收购工作的波动,“一五”计划期间城镇人口平均粮食占有量也只有384千克,比1952年下降了2.5%。[2]370,[3]6⑨ 由于城镇商品粮需求的扩大,农村就业人员劳均向城市提供商品粮数从1952年的744千克上升到1957年的784千克,涨幅为5.3%;其中数量最高的1956年,劳均负担819千克,比1952年增涨10.1%。[2]370,[3]7除去征购,农村人口人均粮食占有量从1952年的270千克上升到1957年的295千克,涨幅仅9.2%,但由于农业抗灾能力差和城镇购粮数量的变化,1953年和1954年两年还低于1952年的水平。[2]370,[3]7显然,农村劳动力的生产负担明显加重,本就普遍贫困的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十分有限,通过维持甚至压低农民既有生活水平的办法提高商品粮供给显然是不现实的。 综上所述,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开始,极其薄弱的工农业基础同艰巨的工业赶超计划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计划似乎注定要在无法调和的矛盾中成为泡影。 三、解结:农业合作化奠定了农业剩余有效提取的制度基础 根据上文分析,难以破解的要素全面短绌从根本上制约了农业增产,工业所需的农业剩余无有着落,新中国似乎很快就会因社会剩余不足导致的资本品供需两不旺陷入某些发展经济学家口中的“贫困的循环”(cycle of poverty)[18],国家工业化仿佛注定成为死局。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中,新中国通过农业合作化这个办法,集中了劳动力的投入方向,增加了劳动力的使用效率,大大改善了劳动对象的质量,实现了农业持续增产,从而为提取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新中国通过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制度设计,完成了农业剩余向工业投资的持续转化,上述“因为穷,所以穷”的“经典理论”被新中国的实践击得粉碎。 在现代化劳动资料短绌、作为农业主要劳动对象的土地资源难以迅速扩大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大规模的水利建设较快改善劳动对象质量以实现增产,成为一种现实选择。据1956年10月报道,该年度累计灌溉面积达到5亿4002万亩,比1949年的累计灌溉面积3亿392万亩增加了2亿3610万亩。除掉水井、水车和抽水机灌溉,依靠水利工程增加的累计灌溉面积为1亿4363万亩,我国的农业生产条件大大改善。其中,依靠群众性工程实现的累计灌溉面积从2亿6162万亩增加到3亿8673万亩,增加1亿2511万亩,依靠大型工程的累计灌溉面积增加1852万亩,群众性小水利占了87.1%。[19]645走上互助合作道路的集体农民突破了个体小家庭的藩篱,在农田水利建设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大大促进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完成这些农田水利建设的主体主要是被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然而,尽管有山西省离山县依靠合作化开展大规模水土保持工作的先进经验[20],整体上看,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人力物力投入需求巨大的农田基本建设来说规模毕竟还是太小了。初级社的规模一般只有十几户到几十户,还不如一个较大的自然村;高级社的规模一般也不过十几户到一百多户,最大也就是几个自然村的水平[4]4⑩;除了极少数几百户的大社外,绝大部分合作社所拥有的土地面积不过数十亩到一两千亩。可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惠及范围往往达数万亩甚至几十万亩农田,绝不仅仅是一个或几个合作社可以胜任建设和日常管理的。农村普遍缺乏“识字人”,连高小毕业生都每每需要跨合作社分配的人才匮乏状况[21]更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依靠初级社组织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设施的管理,很快就出现难以克服的困难。 一是较大范围的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中各个具体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难以协调。诸如民工动员和工资,如何确定受益人群并合理分配水利负担,水利施工占地[22](11)滞洪、分洪、蓄洪区淹没损失赔偿,水库、蓄洪区移民,水利投资和贷款如何在不同项目和不同举办主体(国家、群众)之间分配使用和怎样偿还等问题[19]569-572,长期困扰水利部门,导致较大规模的水利建设问题重重。 二是水利工程使用中的受益和负担合理分配问题十分棘手。尽管中共中央连发指示,国务院也转批了《水利部关于用水排水纠纷处理意见的报告》,一再要求各地妥善解决水利建设报酬、合理安排劳动力以避免冲击农业生产、解决与防止水利纠纷[23],但是,在当时资源极度紧张的条件下,实际工作当中合作社本位利益与更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利益之间,矛盾一直很难协调。截至1957年,迅速发展、到处林立但规模有限的合作社,其降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成本和维护费用的作用已经日益减弱,甚至在局部地区起了负作用。 国家重要的粮棉基地、水利建设历史悠久的陕西关中地区便是一例。泾惠渠灌区由于耕作方法错误和用水不当,棉花亩产由新中国成立初的六七十斤下降到1952年的20斤左右,还不足当地旱田收成。[19]553,6191956年在涝恵渠灌区,合作社干部多出于本单位的狭隘利益迁就小生产者的习惯势力,应付甚至逃避应承担的水利整修和管理责任,引发了各种严重问题,诸如配水机构没能做到专人专业;渠道整修不彻底,铲草不及时,影响渠道安全;对重点斗渠的领导工作抓得不紧,工作拖拉诱发斗渠决口事故;用水组织不健全,纪律松弛,组织性很差,各生产队之间甚至发生截水争执的严重事件;因技术力量限制,多凭群众习惯制定计划,导致水文年采用和灌水定额等重要计划制定脱离实际,最终导致灌溉计划完成率异常低下。[24-25](12)又如,黄土高原上另一块农业精华区域——太原附近的晋水流域,水利设施自古以来就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深远。[26]据当地人回忆,截至“文革”末期之前,当地水利段所有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和技术人员都从受益村抽调上来。在刚刚开始接管水利的20世纪50年代末,这些年轻人的境遇相当糟糕,时常被人从村里(生产队或相当农村基层组织)轰出来,而一些大的村子更是根本不把他们放在眼里,公然将他们的要求当作耳旁风。[27] 由此可见,在日益复杂的大型水利建设面前,合作社规模明显过小。在当时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且跨生产单位的组织手段不发达、制度不完善的历史条件下,加之人才极度匮乏,协调大量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行动的成本很高。广大农村迫切需要比农业生产合作社更高一级的具有一定权威的常设机构来组织稍大规模的水利工程等农田基本建设并进行日常维护。于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有化程度的提高,乃至建立一乡范围的“人民公社”便成为当时人们很容易想到的一条思路。经过“大跃进”之后的反思和调整,基本适合当时中国赶超型工业化发展需要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逐渐稳定下来。在城市和工业领域建立起一套以单位制为基本细胞、以国家直接兴办为主、生产和核算规模相对较大的生产体系的同时,在农村和农业领域,则将人民公社稳定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形式上,确立了生产队作为基层生产组织者和基本核算单位的角色。 当然,能有效降低农业劳动力集中使用成本的集体化升级,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保证了中国能够依靠高强度的劳动力动员快速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从而为向工业输送大量农业剩余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劳动力的轻易误配甚至发生“大跃进”那样严重的国民经济失衡创造了条件。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一制度是基本适应当时农业发展需要的。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田水利建设效率远远超过了此前的初级社和高级社。1958年,全国共建有人民公社23630个,入社户数1亿2861户、社员5亿6017人。平均每个公社拥有农户5443户、人口2万3706人。比起高级社平均每社150~200人的规模来说,能够在内部统一调度的劳动力提高了上百倍。人民公社强大的动员能力,再加上“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感召以及其他一些历史因素,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迅速形成一个历史高潮。从1957年冬到1958年6月,我国“扩大灌溉面积四亿亩,不但超过了新中国成立后八年扩大面积的总和,而且超过了新中国成立前几千年积累的灌溉面积”,在群众中创造出了“长藤结瓜”“白马分鬃”“葡萄串”“满天星”等多种多样适合地方特点的水利规划。[28]仅在1957年冬到1958年初的4个月时间里,就开辟灌溉面积1亿1700多万亩,而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累计灌溉面积仅2亿3000万亩,4个月的成绩等于4000年的一半。[29]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从总体来看,当时的全民性农田水利建设不但大大提高了我国的农业生产能力,而且对进一步摸清水土资源、掌握治水规律和培养锻炼水利队伍都起到很大作用。[30]水利部副部长李葆华在总结当时农田水利建设经验时认为,当时的农民群众不但打破了“谁受益,谁负担”的老观念和一家一户的界限,而且开始打破社、乡以至区、县的界限,使水利建设成为全民运动。农田水利建设的大发展,为我国在人多地少、现代化生产资料匮乏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农业增产奠定了基础。 自20世纪60年代起,我国整体上实现了农业总产量和人均产量的双增加。1957-1982年人民公社体制结束前夕,我国粮食、棉花、油料、黄红麻、糖料、茶叶、水果、猪牛羊肉和水产品的总产量分别提高了81.8%、119.4%、181.6%、252.2%、266.6%、254.5%、137.5%、239.0%和65.4%,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3.0%、4.0%、5.3%、6.5%、6.7%、6.5%、4.4%、6.3%和2.5%,增长速度是世界历史上罕见的。在同期人口增长57.2%的情况下,相应的人均粮食、棉花、油料、黄红麻、糖料、茶叶、水果、猪牛羊肉和水产品产量分别实现了15.6%、39.5%、79.1%、124.0%、133.1%、125.4%、51.1%、115.6%和5.2%的增长。[3]6,37-38这就为稳定持续地筹集足够的农业剩余投向工业领域、完成既定的工业化计划创造了前提条件。 四、开路:为工业化提取农村剩余的主要途径 实现了农业持续增产,还需要通过适当的渠道将农业剩余集中抽提并转移出来,才能够形成工业投资,推动工业化任务的完成。新中国在通过农业合作化实现农业增产目标的同时,还依托农业合作化形成了一套在农业商品化率低下的历史条件下有效提取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的途径。 1.长期维持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工农业剪刀差[31](13) 尽管工农业产品比价一路下跌[32]41(14),但以单位产品中蕴含的实际劳动量同其销售价格的比例来看, 工农业之间的实际剪刀差反而有上升趋势。以1930-1936年为基期,将彼时的工农业产品平均比价指数定为100,1950年的这一指数达到131.8,1952年下降到121.8,1957年进一步下降到103.2,1962年下降到88.0,1965年进一步下降到86.1,到1978年就只有71.2了。[32]36但是,由于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远快于农业,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工农可比劳力的实际投入(即商品中所蕴含的实际价值)为依据[33]36-55,中国自1952年到1978年的工农业剪刀差整体上一路走高,1952年、1957年、1978年的实际综合比价分别为2.3757、2.7942和3.4430,这三年中的剪刀差绝对量分别达到74亿元、127亿元和364亿元人民币,无论是实际比价还是绝对金额,工农业剪刀差都明显存在且愈演愈烈。[33]77-79这一趋势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突击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时才得到改观。 20世纪70年代末,薛暮桥也指出:“我国现在的财政收入,农民所提供的税金只占百分之十以下,工业所提供的税金和利润占百分之九十以上,似乎工人向国家提供的积累很多,农民所提供的积累很少,实际情况并不如此。这是因为农民所提供的积累,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通过不等价交换转移到工业中去实现,计算到工人的积累里面去了。实际上农民所提供的积累,在财政收入中至少占三分之一。”[34]这一论断至少是不夸张的。 2.流通环节成为国家提取农村社会剩余的主渠道 既然中国的城市和工厂长期无法为农村提供足够的关键生产工具,国家也就无法像苏联那样,通过建立国营机器拖拉机站之类的机构[4]39-40,[5]5,7-8以垄断关键农业生产资料的办法[35]来实现对农业生产过程的直接控制。将流通环节作为提取农村社会剩余供给工业化之需的主渠道,也就成为当时中国自然而然的选择。 自1953年开始,从上到下的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迅速取代了在老解放区商业网络基础上建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依托庞大的供销系统,国家一方面得以通过统购、统销、派购、议价、奖售、换购等政策性收购以及自由购销获得尽可能多的农产品,一方面得以将农业和农村所需的城市工业品销售下去。商品流通构成国家提取农村社会剩余和城市支援农村的主渠道,将国家工业化和农民直接联系了起来。 为稳定市场,自1951年1月起,我国开始对公私纱厂自纺部分的棉纱及自织的棉布实施统购政策。[36]1953年起,针对超高速工业化和为保证普通劳动群众温饱而采取的“物价冻结”政策必然带来的供应紧张,我国先后对粮食、油料和食用油、棉花、棉布等几种重要的农产品和轻工业品实行统购统销,对花生、茶叶、黄麻、青麻、家蚕茧、柞蚕茧、土丝、羊毛、生猪等也陆续实行了预购、派购制度。[37] 受制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村供销体制,在国家统配物资名目起伏不定之际,对于农产品统购统销的范围却是基本稳定的。在经济最为困难的1961年初,规定的统购统销的一类物资有粮食、棉花、食用油3种。通过合同进行派购的二类物资有烤烟、麻类、甘蔗、茶叶、生猪、牛、羊、鸡蛋、鸭蛋、蔬菜、松脂、毛竹、棕片、皮张、羊毛、蚕茧、桐油、生漆、土糖、土纸、出口水果、出口和供应城市工矿区的重要水产品、重要中药材、重要木材24种。其余农产品均为按照市场供需进行自由购销的物资。[38]就各个地方的实际执行来看,根据1961年5月16日商业部的8省调查资料,已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面派购的农产品,浙江省最多,有29种,黑龙江省最少,仅有11种。增加的主要是当地土特产中用于出口和生产、生活上必需的重要物资,减少的主要是本省不出产或产区分散、产量零星的品种。[39]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实行统购、派购的范围和力度不断微调。但是,通过统购、派购和自由购销三种方式在流通环节实现国家对农村剩余农产品的收集,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和行政手段来刺激农产品收购额的增加,则成为中国政府的一种相当稳定的长期行为。 3.建立了保证剩余提取的城乡分割体制 在很长一段时期,城市工业在接受农村剩余的同时无法为农村提供对等的工业品,而工业发展又亟需农业剩余转移。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农业税和低价垄断收购等手段,农业剩余被源源不断地输送到工业战线,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被长期维持甚至局部扩大。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一有机会,农业劳动力必然自发向城镇转移。为了防止农业劳动力自发流失导致农村生产破坏和农业剩余提取无着,甚至再次发生“大跃进”那样的经济停摆,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在规定一段时期内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不办工业企业[40]465,621的同时,还依托单位制度和户籍制度,推行了建立在人身控制基础上的城乡分割体制。非经参军提干、升学和招工等极少数的机会,农民被普遍剥夺了离开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换职业身份的可能。包括农村人民公社在内的城乡各单位,则通过负责协调解决成员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种种问题,换取成员对人身依附关系和城乡分割体制的接受和承认。 总而言之,在新中国的工业化起步阶段,中国不具备实施国家对农业生产过程进行直接控制的物质条件,主要采取工农业剪刀差和受到国家管控的市场流通的方式实现工业化所必需的对农业剩余资源的提取,并通过城乡分割体制保证了上述提取过程的实施。 五、结果:农业合作化和农业剩余提取的历史影响 农业合作化的胜利实现和人民公社制度的长期运行,在当时的条件下发挥了稳定农业生产体制、集中力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农业生产的历史作用。在此基础上推行的一系列农业剩余提取机制为工业化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形成了一系列深远的历史影响。 1.“嵌入式”现代工业体系的形成 自新中国经济恢复的1952年至“一五”计划收官的1957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因为历史基础较差,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同1931-1936年相差不大。据笔者测算,1931-1936年我国的年固定资本形成净额大约在-3.76亿(1932年)至3.96亿(1934年)法币之间,固定资本形成净额占国内生产净值的-3.76%至3.96%,年平均数为0.06%;年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大约在8.71亿(1932年)至14.76亿(1934年)法币之间,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31%至8.89%,年平均数为6.32%,难以构成经济起飞的投资条件。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计算,1952-1956年五年合计,我国每年平均净投资额为179.0亿元(按照1955年生活品物价指数为1936年的2.5倍[41],大致相当于71.6合亿银元,以下折算办法相同)、总投资额为211.6亿元(约合84.6亿银元),固定资本形成净额为107.8亿元(约合43.1亿银元),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为140.4亿元(约合56.2亿银元)。净投资率(资本形成净额/国内生产净值)为21.25%,总投资率(资本形成总额/国内生产总值)为24.19%,固定资本形成净额占国内生产净值的12.80%,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05%。[2]32,34,[3]13 在经济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增长了3~5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增长了2倍左右。除掉折旧后的固定资本形成净额增长难以计数(因1931-1936年有些年份为负值),除大大削减了奢侈浪费、外敌掠夺、战争损失等消耗外,在增产基础上将农业剩余源源不断输送给工业,是新中国筹集工业投资的重要渠道。 1952-1982年,农村资金净流出达4918.96亿元,年均158.68亿元;其中1958-198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时期达4488.70亿元,年均179.5亿元。农村提供积累5763.28亿元,约占同期积累总额16697亿元的34.5%,年均高达185.91亿元;其中1958-198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时期达5301.85亿元,约占同期积累总额15569亿元的34.1%,年均高达212.07亿元。[2]32,[15]而同期按照MPS法计算,国民收入生产额中农业创造的只占40.2%(1958-1982年占39.2%)[11]33;按照SNA法计算,农业增加值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3%(1958-1982年占33.4%)。[42]人均产值只有工业几分之一至十几分之一的农业的这笔巨额积累,对中国工业化所作的贡献是不可替代也不能抹杀的。 经过30余年的努力,特别是巨额的农村剩余对工业化的支持,我国基本落实了早年确定的赶超型工业化目标,“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43]。笔者以15类代表性大宗工矿业品产量、铁路货运量和商船吨位共17个指标为依据综合评估,截至1980年,即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初步形成前后,中国的工业规模与美国、苏联、日本差距较大,与联邦德国相差不远,与法国大体相当,略高于英国,排在世界第五至第六位。但联邦德国、法国和英国的人口分别只有中国的5.92%、5.18%和5.38%。在1981年以前,能够享受城镇生活的人口一直不超过中国全国总人口的1/5。[3]6(15)当时中国的这套现代工业体系,实际上是嵌入超大规模农业国当中的,相当于西方中等大国规模的现代工业体系。 这套依靠全国性的高度动员、集中一切人力和物力资源打造的“嵌入式”工业体系自身形成了一个密切联系的经济网络,自我服务、自我循环特征明显。驻在各地的国有经济单位自身组成一个庞大的、分层的经济网络,一边发生着横向的经济联系,一边受到远在北京或其他大中城市的中枢的指挥,在制度设计上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直接的经济牵连却很少。这一由大小城市和工矿企业形成的现代经济网络在不断扩张和发展的同时,长期保持着与驻地农村的相对隔离,形成了带有中国计划经济年代特征的城乡二元体制。 这套与大量农业剩余的筹集汲取分不开的“嵌入式”工业体系,是农业合作化和农村剩余提取机制的自然产物,也是当时生产力条件下实现工业起飞的必然选择。据有关资料计算,1951年和1955年日本全国资本形成总额分别为8734亿和17497亿日元,各约合54亿元和127亿元人民币;1952年和1955年日本的私人资本形成总额分别为11387亿和12405亿日元,各约合83亿和90亿元人民币。[44-47]1952-1956年五年合计,我国资本形成总额为211.6亿元人民币,大约相当于同一时期开始步入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的日本的两倍。但是,当时日本总人口为8450万(1951年)~8927.6万(1955年)[48],而中国总人口为5.7482亿(1952年)~6.2828亿(1956年)[3]6,前者仅为后者人口的1/7。中国的人均投资水平远远低于同期日本这个相对落后的资本主义工业国。中国尽可能将农业剩余转移出来,倾其所有建设的工业体系,一开始必然是“嵌入式”的。 2.工业“一条腿”走路与农村发展的整体滞后 由于地理空间上的重叠和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嵌入乡村中的国有单位及其成员个人的行为活动,必然同周边农村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传统计划经济时期,随着国家工业化目标的推进,依靠“嵌入式”工业体系自身的扩张、吸纳和外溢效应以及大规模城乡交换网络的建立,在制度设计上与城市隔离的广大农村缓慢地接受着现代生产力和城市文明的改造。但是,缺乏正式制度保护和推动的经济联系作用必然有限,甚至会受到体制的排斥,再加上新中国前30年奉行的赶超型工业战略高度依靠资本和技术, 对一般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不足,依靠这种方式推动农村进步的进程很慢。中国广大内地农村普遍难以跟上城市的发展步伐。整个国家的工业化也呈现出“一条腿”走路的状况。一直到这种体制受到冲击的80年代之后情况才有所改观。 3.对农村的“弱控制”和农村改革率先突破的伏笔 “三大改造”完成后,我国建立了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中央计划与地方计划相结合、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但相较于苏联式的严密统一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我国曾经执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不够完整的,农业领域更是如此。 如前文所述,由于必要的物质手段缺乏,国家无法迅速完成对以手工劳动和简单协作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改造,因而也难以通过适当的组织手段实现国家对农业生产过程的直接控制。再加上农业生产自身具有严重受制于气候变化的特点,国家对农业领域的经济计划一般只能采用间接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方式,而且只下达到县一级。 无法直接组织农业生产的县级政府,只能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人民公社层层落实国家计划。公社和其下属一级的生产大队本身都不是日常生产的基本组织和核算单位,在农业生产中只起协调、指导和技术推广作用。[40]618(16)真正直接组织农业生产的是最基层的集体劳动单位,即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队。生产队本身并不是国家政权,而是由组织内部不脱产的农民组成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经营主体。因此,在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中,生产队及其不脱产的干部必然具有优先维护农民群体利益的倾向,对于同本生产队利益冲突的生产计划摊派,自然缺乏积极推行的兴趣和动力。面对自身基层国家政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双重身份,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很难不经常陷入角色冲突之中。 缺乏计划实施的必要物质保障,经过了繁琐冗长的代理链条,最终又由农民或其代表自己监督落实的“指导性”计划,自然可以因为多种因素在全国或省一级的层面上得到大体实现。但是,对于一个个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首先是直接组织生产的生产队,“计划”的约束性是极其有限的,国家难以像对待国营工商企业那样对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生产过程进行严密控制。(17) 从国家计划的角度看,在国家刚性控制手段的缺乏和人民公社内部的角色冲突中,处于国家“弱控制”状态的农村,当然可能存在农民过度从事非农产业、隐瞒生产成果等种种自利倾向,从而干扰体制。但是,这种“干扰”往往会形成变革的萌芽,演变成历史的突破口。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就是从“弱控制”同时也“少保障”“少障碍”的农村破局的。在城市遭受“文革”运动严重破坏之际,“弱控制”的农村反而能够相对安宁,而且可以利用新一轮以权力大下放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49](18)以及“运动”对基层政权造成的冲击,在政策夹缝中兴办社队企业。这些社队企业在改革开放后演变成了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它们与国有企业形成了日益激烈的竞争关系,从根本上冲击了根深蒂固的“嵌入式”现代工业体系。我国的广大农村也才在日渐清晰的“农业部门、农村工业部门与城市工业部门并存的三元结构”[50]中全方位地融入现代经济中来,中国的工业化也才随之真正形成了“两条腿走路”的新局面。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对农村的“弱控制”为农村基层社会保留了不少弹性,孕育了渐进式增量改革的种子,为日后农村改革率先突破埋下了伏笔。 六、结论 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村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是历史的产物,是在农业和工业同时落后且人均资源不足的历史条件下启动社会主义工业化而不得不作出的战略选择。只有放置在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观察,才能真正理解当时的种种现象和历史影响。面对劳动力普遍过剩、现代化劳动资料短缺、后备耕地不足的窘境,新中国似乎很难摆脱农业单产低下的局面。农业的落后,又使得工业化所需的农业原材料供给、农业资金转移和商品化农产品很难获得满足,新中国的工业化计划仿佛注定成为空中楼阁。然而,新中国依托共产党强大的基层组织能力成功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并在试错调整后形成了基本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中国农业特点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这一体制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力的集中使用,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突破口,快速实现了农业领域中关键劳动对象的改善,实现了农业持续增产,从而为提取足够的农业剩余支持国家工业化创造了条件。依托这一制度施行的工农业剪刀差、国家控制关键农产品流通和城乡分割,切实起到了为国家工业化源源不断提供农业剩余的历史作用,为中国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实现国家的初步工业化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然而,这一工业化成果是嵌入广大农村当中的。广大农村在制度上与城市相互隔离,且在发展上长期滞后。不过,由于建立在当时农业经营体制基础上的农业剩余提取方式保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地位,或者说国家在抽取大量农业剩余的同时无法对农村基层组织实施严密控制,这就使广大农村孕育出了日后增量式改革的种子,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参见:[1]李炳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M].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2]李溦.农业剩余与工业化资本积累[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3]冯海发,李微.我国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的数量研究[J].经济研究,1988(8):60-64;[4]辛逸.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3):27-40;[5]焦金波.工业化视野中的人民公社新探[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136-139;[6]Y.Y.Kueh.Mao and Agriculture in China’s Industrialization:Three Antitheses in A 50-Year Perspective[J].The China Quarterly,2006(187):700-723;[7]李玲,李明强.人力资本、经济奇迹与中国模式[J].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1):63-71;[8]温铁军,等.八次危机:中国的真实经验1949-2009[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3.[9]贺雪峰.城乡二元结构是中国模式的核心与基础[C]//潘维.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的60年.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②参见:[1]林凌,李树桂.中国三线生产布局问题研究[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2]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M].北京:中华书局,1992;[3]Jacob Eyferth.De-Industrialization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Handicrafts and Development in Jiajiang(Sichuan),1935 to 1978[J].The China Quarterly,2003(173):53-73;[4]姚洋,郑东雅.重工业与经济发展:计划经济时代再考察[J].经济研究,2008(4):26-40;[5]陈斌开,林毅夫.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城市化和城乡工资差距[J].南开经济研究,2010(1):3-18;[6]Judith Shapiro.Mao’s War against Nature:Politics and the Environment in Revolutionary China[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③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计算,未考虑占比很少的粮食进出口。数据来源:[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4[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370;[2]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6-7,37. ④“过密化”,即“involution”,又译为“内卷化”,指通过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的劳动力求得总产量增长,而实际的边际效益不断下降、人均产量减少的一种生产模式,被认为是一种没有发展的增长。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1986:65-228. ⑤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计算。数据来源:[1]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6;[2]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9[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125-126. ⑥1950年时,埃及亩均化肥施用量为15千克(折纯3.7千克)。1949年时,朝鲜亩均化肥施用量为9千克(按1/5折纯1.8千克)。化肥总施用量按照中国石化部标准折算成标准化肥(含氮21%、五氧化二磷18%、氧化钾25%)。 ⑦实际上重工业发展往往也需要一些农产品作为原料。以“一五”计划时期兴建的几个大型化学工业基地为例:由兰州基地拆出迁到关中产棉区的陕西户县八四五厂,以棉短绒为主要原料,其发展从根本上说离不开棉花产量的增长;新建的兰州基地是粮、煤复合型化工基地,需要大量粮食作为合成橡胶用酒精的原料;太原制药厂和石家庄华北制药厂生产必需的淀粉、各化工厂所需麻袋等也都要依靠农作物充当原材料。 ⑧将农业积累视为全部由农民提供。在当时的中国,非农民身份的人提供的农业产出很少,这一近似是可以接受的。 ⑨未考虑粮食进出口,但由于中国人口规模和耗粮数量非常庞大,极其有限的粮食进出口对城乡人口的人均粮食占有量几乎毫无影响,可以忽略。 ⑩从1950年到1957年,各年度我国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平均每社户数最少为10.4户(1950年),最多为48.2户(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平均每户人数最少为30.0户(1951年),最多为198.9户(1956年)。 (1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3年11月5日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确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凡属目前并不十分需要的工程,不应举办。凡虽属需要,而对土地被征用者一时无法安置,则应俟安置妥善后再行举办,或另行择地举办。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土地征用审批权限。尽管如此,但是实际工作中处理具体问题的压力一直很大。 (12)该年夏灌工作共灌地(单一受水面积)3199.73亩,仅占计划任务25444.65亩的12.9%;总计各期灌溉16310.09亩,完成计划57944亩的28.14%。 (13)曾有人认为20世纪50年代末,工农业比产品价恢复到战前(1930-1936年)水平就已经消失。著名经济学家黄达通过大量的进出口物价、批发物价和农村市场实物比价资料论证了这种观点是不符合历史实际且十分有害的。黄达认为,中国的工农业剪刀差出现于鸦片战争之后,自20世纪初国内新式工业涌现之后进入第二阶段,抗战以后进入第三阶段。第三阶段的余波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后。黄达论证了中国近代史上工农业剪刀差螺旋式上升的趋势,认为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进一步扩大到新的水平。1950年时,工业品换取农产品的指数与1930-1936年平均水平相比约扩大了34.5%。 (14)1961-1978年,农机产品降价10次,化肥(主要品种)降价6次,农药降价9次,农用柴油、塑料薄膜各降价3次。 (15)1952年,中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2.5%,1958年达到16.2%,1960年达到19.7%的峰值,接着经历了下滑和长期起伏徘徊,一直到1981年才达到20.2%,超过1960年的水平。 (16)起到农村人民公社组织法作用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中明文规定: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队拟订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17)不过,由于国家可以通过抽取农业税和掌控重要农产品的流通来实现地区之间的调剂和跨年份物资储备,单个农业生产集体计划执行不力对农业剩余提取总额和结构产生的影响并不具有战略意义。因此,带有明显结构缺陷、行动逻辑难免陷入自相矛盾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得以长久维持,国家也对这种主要通过农业税和流通渠道进行的经济“弱控制”长期容忍。 (18)此轮改革主要包括大量下放企业,实行财政收支、物资分配和基本建设投资的“大包干”,以及简化税收、信贷和劳动工资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