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清一代曾长期从日本长崎进口铜材(洋铜)以保证国内铸币所需。康熙后期到乾隆初年实行“发帑办铜”,由官员携帑至江浙招募商人承办,苏州作为办铜的中心之地,吸引了大批以泛海为生的商人和船工聚集于此。由于史料所限,我们一直很难具体窥见他们的经商和生活状态。本文利用搜集到的户科题本并结合日方记载,以雍正初年苏州的两起欠铜案为切入点,细致分析卷入案中的众多商人事例,揭示了当时活跃于苏州乃至东南沿海的洋铜商人——这个对日贸易群体的“素颜”。 [关键词] 雍正年间 欠铜案 苏州 长崎贸易 洋铜商人 [中图分类号] K24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 – 8587 –(2019)– 03 – 0095 – 015 清代江南是全国经济最为发达之区,而商贾辐辏、百货流通的苏州,其工商业之兴盛,都市之繁华更是天下闻名。值得指出的是,在清前中期,苏州不仅在国内商业经济体系里举足轻重,还在对外贸易,特别是对日本长崎的洋铜贸易活动中占据了非常突出的位置。至少在康熙年间,这里已经聚集了为数众多的以泛海为生的洋商和船工,他们在从事官方指定的洋铜贩运的同时,也辗转运销中国、日本以及东南亚各地的物产,在当时的东亚海上流通网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关于明清时期苏州的城市面貌、商业状况,迄今已有数量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对其与洋铜贸易有关的种种情形,囿于文献记载的匮缺,目前尚鲜见具体描述。本文中,笔者试图运用档案史料,特别是近来收集到的一些户科题本,以雍正初年发生在苏州的欠铜案为切入点,a不仅考察该案对清代办铜体制演变产生的影响,更力求透过卷入该案的众多商人事例,揭示当时活跃于苏州乃至东南沿海一带的洋铜商人——这个清代对日贸易群体的“素颜”。 一、洋铜贸易政策的演变与欠铜案的发生 众所周知,有清一代在对外贸易问题上,清朝的基本方针是消极对待,甚至不时设置藩篱,加以限制。不过根据去船的方向,也有例外。康熙帝曾就此明确指示:“东洋可使贸易,若南 a 据笔者所见,言及此案的仅有彭浩:《長崎貿易における信牌制度と清朝の対応》,《东方学》第 190 辑,2010 年,第73-90 页;孙晓莹:《雍正朝日本铜进口状况研究—童华《铜政条议》分析》,《或問》第 17 号 , 2009 年,第 69-82 页,但均未展开探讨。 洋,商船不可令往”,西洋船只可“听其自来”,a明确道出了其中的差别。事实上不止康熙朝,从顺治朝开始,清政府对于船往“东洋”方向也就是前往日本长崎的贸易活动,不仅一直给以关切,还时加鼓励和推动。 清朝对日本长崎贸易的特殊关心,来自国内对铸币用铜的迫切需要。清前中期的一百多年间,由于国内的铜产量不足,如何确保铸造制钱必不可少的铜材,一直是困扰清政府的一个难题。除了加大国内云南等地的铜矿开采,以及用前朝旧钱和民间收集的铜器进行改铸,还不得不大量依靠进口的“洋铜”也就是日本所产的铜,才能满足铜材的供应。 清朝很早就有“凡商贾有挟重资愿航海市铜者,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值收之,以供官用”的设想。b但出于国内外的种种原因,在办铜方式和有关政策上却是一波三折,并不顺利。顺治年间,郑成功占据台湾与清对抗,康熙初又发生了三藩之乱,东南沿海形势不宁,清廷为此颁布迁界令,宣布禁海,大陆沿岸的船只难以出海赴日贸易。此时清政府主要采用关差办铜的做法,即责成各税关的差官收购市面的各项商铜,运往京师铜局供应铸币之需。此后,随着台湾郑氏降清和三藩之乱平定,形势有了重大转机,康熙二十三年(1684)宣布开海,第一次使得东南沿岸的商船获得了自由出海的机会。 开海之后,赴日商船数量猛增。开海当年赴日商船仅 24 艘,第二年即增至 85 艘,四年后的康熙二十七年,更创下共 194 艘中方船只驶入长崎港(日方史料称之为“唐船”),累计 9000 余人登岸的史上最高纪录。这个数字同时表明,这一时期的东南沿海已经形成了一个十分庞大的,仰赖出洋贸易为生的商人和航海业者群体,自日本进口的洋铜数量也因此有了明显增长。基于这一形势,清廷令各地关差向返航的洋船购铜,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额度。 据日方记载,康熙二十九年自长崎贩回的洋铜为三百七十六万斤有余,此后几年稍减,而三十二年重新回到三百三十万余斤,三十六年还曾高达七百余万斤。c不过在这当中也发生关差们不谙商情,又多有不法扰民的弊端,因此自康熙三十八年起,关差办铜改为派内务府商人从各关支领办铜银,承办原来摊在各关名下的额铜。承办人先后有张家口商人王纲明,上三旗包衣出身的张鼎臣、曹寅等数人。后一项作法实行了十年左右,前期收效尚好,但后期出现了经营不善,加上日本方面对洋铜出口的政策变化(详见后叙),转而发生了商人王纲明等人办铜亏空达二百余万两,无力完解的严重问题,不得不再行改革。 康熙五十四年,一项被称作“分省办铜”的替代方案出台。其作法是,自康熙五十五年起,将每年所需铜斤划分定额,交给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及广东八省分办,由各省督抚“遴选能员”,领帑赴沿海招商出洋购铜,缴送京师和地方钱局,八省共计责任额铜四百四十三万斤。此项办法名义上八省分办,实际上八省官员携帑而来,主要在苏杭两地预发铜本,招募商人,待商船从长崎返航,再将贩回的洋铜运至京师户工二部上缴清账。康熙六十一年,清廷鉴于“鼓铸铜斤惟需东洋条铜”,而洋船进口也集中收于江浙二海关,决定将 “八省办铜”再改为交江苏、浙江两省“总办”,其中江苏承办本省及安徽、江西、福建、广东五省,铜数二百七十七万二千余斤,浙江承办本省及湖北、湖南三省,铜数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余斤。d这一变动不仅使得苏州作为江苏的办铜中心在洋铜贸易中的地位更形突出,也因为承办 a 《清圣祖实录》卷 270,康熙五十五年十月辛亥。 b 《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 19,钱法一。 c 参见山脇悌二郎:《近世日中貿易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馆,1960 年,第 67 页。 d 关于顺治、康熙年间办铜体制的演变,迄今已有颇多论述,最为详尽的研究见香坂昌紀:《清代前期の関差弁銅制及び商人弁銅制について》,《東北学院大学論集 歴史学 地理学》第 11 号,1981 年,第 115-153 页;刘序枫:《清康熙 - 乾隆年间洋铜的进口与流通》,《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七辑上册,1999 年,第 93-144 页。笔者在文中对制度演变作概述时参考了上述有关成果。 任务猛然加重,为日后的欠铜案埋下了伏笔。 还在内务府商人办铜时期,赴日商船就有向江浙海口集中的倾向,改为两省总办后,江浙更成为“洋铜聚集之区”。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地理位置上,上海和宁波等地海口距离日本长崎较近,比从福建或广东沿海发船航程短,航线上具有优势;另一方面则因为以苏杭为代表的江南经济圈内百物流通,又是对日出口的大宗商品——生丝、各类丝绸及棉布产品的主要产地,故商人多在此置办货物后出海。除了上述两个原因,不论八省办铜还是江浙两省总办都实行“先帑后铜”的原则,对商人而言,可以从官府预得帑项,回港后结算,有利于商业资金的周转,无疑也是一个极具吸引力的因素,于是争相参与,一时间趋之若鹜,出现了各省办铜洋商云集苏杭等地的气象。 通观以上,清政府为了保障铜额,用心不可不谓良苦。然而无论八省办铜还是两省总办,最终都未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其原因何在呢?应该说,导致政策受挫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最大的原因,是同一时期日本方面的动向。 原来,随着日本国内产铜量渐趋减少,铜山枯竭,为防止流失过多,江户幕府采取了限制铜材出口的政策。从正德五年即康熙五十四年(1715)起,对中国出口的铜额减为每年三百万斤,进港贸易的中国船数减为每年三十艘,并发给信牌加强管理。无信牌者或贸易铜额达到上限之后,即不再获准交易,因此无论中国商人如何努力也难以实现清政府规定的每年办铜四百四十三万斤的定额。领了帑的洋商购铜不足,在长崎久候迟归,发了帑的责任官员逾期无法收铜运缴,造成亏空而被追究严罚,欠铜案由此而生。正如雍正二年署江苏巡抚何天培所奏:从前各关差等办铜时,系洋铜、滇铜兼买,后为商人承办,专取给于洋铜。历年以来,东洋产铜有限,购办不齐,遂多积欠。……东洋开采日久,铜矿日减,每年江浙二省铜商出洋者不过三十六船,从前每船载铜九万五千斤,近因采铜渐少,每船止得铜七万五千斤,约收江南海关者十八、九船,合计可得铜一百三四十万斤,止敷承办一半之数,尚需一半,实无从 采买。a 当然,欠铜案的发生不独苏州一地,也发生在浙江等地,但苏州官员承办五省的铜斤,责任最重,经手的帑项也最多,一旦亏空,便形成巨额的损失。特别是康熙六十一年到雍正三年(1722-1725),办铜系“委一员专办”,前三年即康熙六十一年、雍正元年、二年的承办官为苏州府海防同知赵光谟,最后一年即雍正三年的承办官为苏州知府蔡永清,两人都是旗员。赵光谟一人承办本省及安徽、江西、福建、广东的五省铜斤,每年定额二百七十七万二千斤,三年累计应缴额铜八百余万斤,却一再拖延未完,赵因此被革职严追,但直到雍正五年(1727),也只勉强办完应完额铜的一半略多,仍该欠三百一十六万一千余斤。蔡永清于雍正三年就任苏州知府,因为赵光谟办铜不力,遂责成他来接手办铜。虽然蔡永清承担的定额较赵光谟时减少为每年一百六十六万余斤,仍不能完成,任上实际只办得五十余万斤,该欠一百一十六万三千余斤。尽管一年后蔡本人病故,仍严令其后任和所在旗分的有关人员催追完缴。 铜欠发生,毫无疑问直接危及当事官员的仕途乃至身家性命,但其影响绝不仅止于此。追赔活动不可避免地将大批在苏州参与办铜的各省商人卷入案中。在当事官员和领帑商人无力完结铜欠的情况下,追赔还进而扩大到他们身边的相关人员,包括领帑时为洋商具保的保商、商牙,以及商人的家属、族人等等。根据笔者掌握的档案,这场声势浩大的追赔,从雍正初年一直追到乾隆中叶,前后历时近四十年,涉案洋商连同亲属达八十余人之多,为雍正年间欠铜案中最严重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正因如此,该案的发生和结局,也极大地影响到清政府后来对办铜方式的再调整,以及乾隆以后办铜洋商队伍的再构成。 a 《清朝文献通考》卷 15,钱币考三。 二、从追欠档案看涉案洋商的地域构成 雍正三年(1725)赵光谟因欠铜被革职后,奉命暂时留任以向领帑洋商追欠。各商承诺 “办新兼旧”,即在完成新定额之外力求多办余铜来抵补旧欠。然而事实是,日本每年配给中国商船的洋铜仅止三百万斤,源头既然卡死,求购余铜又谈何容易,所以即便赵光谟“日事追催”,两年过去,也只不过“续完铜十万四千余斤”,对于高达三百余万斤的巨额欠铜来说,完全是杯水车薪,无补于事。雍正五年九月,苏州巡抚陈时夏上折参奏赵光谟,以严厉措辞指责赵光谟及各商“新旧兼办已经二年有余,明系欺诓侵冒,而该商犹敢以外洋货物羁迟,百般蒙混,以六年完楚为词,则奸商之胆玩欺妄有意拖延,实难宽贷”,将涉案洋商陈启登等三十九人一并拘押提审,严加刑讯,并与赵光谟当堂对质。“据陈启登等各供,现有货物换买铜斤于九、十月可到,情愿立限,于今年十月起至明年十月一年之内陆续缴完铜斤,并将房产、田地、船货、倭照等项开册抵欠,变卖全完。经臣亲审确供无异,臣随严饬布政司张坦麟取结,依限勒追” a,由此揭开了审理苏州欠铜案的序幕。 陈时夏的这个奏折里没有明确列举陈启登之外的三十八名欠商的姓名,不过随着查办的展开,一份又一份的题本在报告案情进展时,提供了更多的商人信息。而且,通过将这些档案的内容与同时期日本方面的有关记载进行对照,又能从中梳理出更多有价值的史料细节,如涉案铜商的姓名、出身、籍贯,属于哪些地域集团,相互之间存在怎样的地缘或血缘的联系,以及有过怎样的赴日贸易经历,等等。虽然所有这些信息仍然是比较零碎和片断的,但对于还原当时洋商集团的基本面貌,已有很大帮助。为行文方便,笔者先将户科题本中出现的涉案洋商人名及其原籍整理成表 1,再择取代表性事例进行分析和说明。 表 1 户科题本所见涉案商人姓名及原籍一览b
a 雍正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苏州巡抚陈时夏奏,见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九辑,第 45 页。 b 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户科题本》整理而成,详见(1)乾隆(无年月日)江宁巡抚陈大受题,档号:02-01-0414541-001;(2)乾隆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署理江苏巡抚安宁题,档号:02-01-04-14123-009;(3)乾隆十九年五月初七日户部尚书蒋溥题,档号:02-01-04-14810-001;(4)乾隆二十年十一月初五日江苏巡抚庄有恭题,档号:02-01-04-14912- 001。 (续表 1)
如表 1 所示,历次题本中出现的涉案洋商及亲属多达八十余人,主要是赵光谟案和蔡永清案的涉案人员,个别是附带报告的其他欠铜案中的有关人员。经过比对,至少有二十人的姓名与江户时代长崎史料的《唐船进港回棹录》及《华夷变态》所收唐船风说书中的记载相吻合,可以彼此印证。另有二十来人,虽然与日方记载不能互见,但察其姓名特征显示,似乎与日方记载中出现的不少商人姓名存在着亲属或族人关系,可视为同一集团的成员。还要注意的是,洋商常有“一人数名”的现象,同一人物在不同场合,或用本名,或用别名,或以字称,辨识人名也需要将这个因素考虑在内。题本中还有若干人名,与日方记载人名的字形近似而略异,鉴于江户时代的记录不乏因字迹过草而致人名难以辨认者,不能排除现已公布的日方史料中有误写误读的可能性。所有这些,都有待今后进一步甄别研判。 综合上述史料,康熙到雍正年间在苏州领帑参与办铜的洋商,主要来自四个不同的地域集团,即徽商、闽商、粤商和浙商。 (一)徽商 很多学者都已指出,明清时期活跃于苏州的外地商人集团中,以徽商人数最众势力也最雄厚。徽商从事的行业十分广泛,尤以苏州的布业、木业、丝绸业、粮食业、典当业等为其骨干,同时,赴日贸易中也有他们活跃的身影。a表中可以明确判断为徽商的有伊韬吉、伊升吉一族,金学俊、金德超、金玺一族,邵又张、邵聚文、邵鸣皋、邵栋如、邵次佑一族,查元茂、查懋 a 参见范金民:《国计民生—明清时期社会经济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 年,第 536-543,558-572 页;王振忠:《〈唐土门簿〉与〈海洋来往活套〉—佚存日本的苏州徽商资料及相关问题研究》,《江淮论坛》1999 年第 2 期。 昭父子及汪尚埕、汪尚益、汪右璵等人。其中伊、金、邵、查四个家族均来自徽州府休宁县,汪氏三人则来自徽州府歙县,显示出休宁县商人占据的比重更高。查办官员奏称,伊韬吉和邵鸣皋都是“携眷赴苏贸易,入籍已历年久”,金玺“自幼赴苏贸易,故于苏地”,可知这些家族早在苏州生活多年,扎下根基。a 徽商伊韬吉、邵又张、邵聚文、邵次佑的名字都见诸日方记载。邵又张于日本享保四年、十年、十二年(康熙五十九、雍正三、五年)数次来长崎,仅享保六年(雍正元年)因病未能成行,由邵聚文替代出洋。b 关于伊韬吉及其家族在长崎的活动,同时期的日本史料里有更多线索。《唐船进港回棹录》和《华夷变态》里除了伊韬吉,还记录了不少其他的伊姓洋商,如伊启心、伊敬心、伊敬安、伊汉臣、伊孚九等,他们或是伊韬吉的兄弟,或是亲属,其中关系最为确定的有伊汉臣和伊孚九,均为韬吉弟。伊韬吉赴长崎的最早记录为享保元年即康熙五十五年(1716),那次他是作为船客,第二年由于领到信牌,亲自担任船头。c至享保五年即康熙五十九年,其弟孚九持韬吉的信牌来日,同年,汉臣在长崎病死异乡,次年,伊敬心持伊孚九牌来日。d题本中的欠商伊升吉是韬吉之弟,不见于日方史料,与汉臣或敬心的关系也有待考证。伊孚九之名不见于追欠题本,从日方的记载可知他曾频繁渡海且前后历时二十余年,直到延享二年即乾隆十年(1745)还来长崎贸易,故与汉臣别为两人无疑。 (二)闽商 福建、广东沿海一带素有泛海谋生的传统,对日贸易的历史也很悠久,可以追溯到明代或更早。康雍之际,随着办铜形势的变化,赴日贸易的闽粤洋商逐渐将其据点移向江浙,尤其聚集于苏州一带。这里说的是商人的一般情况。福建巡抚卢焯更针对发帑招商办铜一事指出,“各省办官皆至苏杭发价,以流寓之官,安能知招商之殷实。商为闽粤之人居多,亦流寓于此,即江浙之官骤难测其浅深”。e 在上述背景下,卷入欠铜案的闽粤洋商不在少数,而闽商尤多,已知籍贯的 58 人中福建省籍者达 28 人,占了将近一半,具体则可以举出林达文、林宗文、吴松山、吴成充、刘君荐、邱永泰、魏卫卿、魏德卿,及何淀生、何际昌父子,陈伯威、陈长源父子,王慕庵、王应琼父子,魏宸余、魏端余及魏弘丹一族,郑大山、郑大威堂兄弟f,王君贻等多人。其中可以判明原籍州县者,多数为福州府闽县,其次是福清、侯官、长乐等县。王慕庵、王应玑(一作应琼)父子则是原籍福建闽县而附籍广东海阳。总而言之,福建出身的商人在苏州的领帑办铜活动中曾长期占据突出位置,是不争的事实。 从《唐船进港回棹录》可知,这些闽商多是资深洋商,赴长崎贸易的次数十分频繁。如陈伯威,享保四年至十二年(康熙五十八年至雍正五年,1719-1727)的八年多里进港六次,邱永泰,享保四年至十七年的十三年间进港七次,而以郭裕观为别名的郭亨统g,更是在正德六年(即享保元年)到享保十一年的十一年间渡海多达九次,几乎每年都要亲到长崎进行贸易。如果再将各商的家族成员的出海情况也一起纳入视野考察,则他们的贸易规模和频度都将达到更高程度。 a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乾隆三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安徽巡抚裴宗锡奏,档号:04-01-30-0481-030。 b 分别见大庭脩:《唐船进港回棹录、岛原本唐人风说书、割符留帐》(以下简称《唐船进港回棹录》),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1974 年,第 72、75、80、84 页。惟邵又张与邵聚文的关系,据题本应为父子,而据林春胜:《华夷变态》,东洋文库,1959 年,下册,第 2903 页,则邵又张为“邵聚文伯父”。 c 林春胜:《华夷变态》下册,第 2742 页。 d 大庭脩:《唐船进港回棹录》第 72-73,75 页。 e 雍正十三年闰四月二十日福建巡抚卢焯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十四辑,第 562 页。 f 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浙江总督李卫奏称郑大威乃郑大山堂弟,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二辑,第 56-58 页。 g 关于郭裕观乃郭亨统别名,见大庭脩:《唐船进港回棹录》第 40、81 页。 说到闽籍洋商的家族集团,最典型的或推郑大山、郑大威一族。郑大山本人虽不出现于日方记载中,但从雍正七年清朝官员的奏折里有“商总郑大山” a等语看,他在洋商中有比较重要的地位。目前已知郑大威为大山堂弟,除了大威,日方进港记录中还出现同姓的大典、大武、大琚、大萱、大诸等多个名字,应皆可看作郑氏一族。其人数之众,无他商可比,不难想象该家族的势力在长崎贸易中曾强盛一时。若以该家族统计,则自享保二年到十七年(康熙五十六年至雍正十年,1717-1732)的十五、六年间,共赴长崎十九次(不包括“大”字辈以外的郑姓),平均每年进港 1.2 次。还应看到,洋商的船只不仅活动于中国沿岸和长崎之间,也远下东南亚各地办货及交易,对促进沟通整个东亚海域的商业流通都有积极作用。郑大威就曾多次出入越南等地,甚至应幕府将军德川吉宗的要求,在享保十三年(雍正六年,1728)将两头广南象及两名使象的越南人带至长崎。一头象于登岸不久后死亡,另一头则在登岸后长途跋涉,于次年经京都到达江户,先后供天皇和将军吉宗观览。在江户,“白象渡来”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而郑大威也以此功得到了幕府作为奖励额外发放的贸易信牌。b类似试图向幕府邀功以求增加信牌的事例还见于其他人,如魏德卿,其与父亲魏岳临相继来长崎贸易,为了迎合日方要求,正在苏州的他吩咐伙计柯万藏设法将一名叫璧峰的福清县黄柏寺僧人带到长崎,后因事情泄露而未果,李卫怒斥其为“奸商”下令严惩。c (三)粤商 可举出陈启登、陈汉川父子,陈镇观、陈尔祥和陈廷臣等数人,均为广东潮州府海阳县人。陈启登不仅是一名资深的办铜洋商而且移居苏州多年,资产颇为雄厚。在开始实施信牌制度的正德五年即康熙五十四年,陈启登以“一番广南(今越南中部)船头”的身份率先进入长崎港,是最早拿到信牌的商人之一。第二年其弟陈启瀛作为别船的副船头也来到长崎。d实行八省办铜及后来江浙两省总办期间,他除了在苏州领帑出洋赴日,还曾与同乡的陈镇观合伙领运肇庆府的额铜,又为同乡陈尔祥、陈廷臣作保领帑办铜,因此兼有铜商和保商的两重身份。也因为这层关系,欠铜案发后陈尔祥、陈廷臣脱逃无获,陈启登不得不作为保商代完两人的欠项。从官员的追欠报告看,陈启登在苏州府治吴县置有价值可观的两处房产。他还和当地人联姻,妾室陈瞿氏乃吴县本地人,姻亲瞿思周也随其办铜,儿子陈汉川就出生在苏州。另一方面,陈启登的合伙人陈镇观则显示了办铜粤商的又一种情况。据陈启登向官府供述,陈镇观系“在广东省城油澜门外十三行地方住家”,并参与办理粤海关事务,由此推测,陈镇观除了对日办铜的身份,还可能是广东十三行的有关人员,参与对西洋的贸易。也许正是由于他的后一个身份,奉命追赔官员得到指示,称陈镇观“现办粤海关事务” e,可以网开一面,暂不严行追究。 (四)浙商 相比之下,浙商的事例能详者不多。根据题本可判明者有原籍宁波府鄞县的刘万清、刘文涛、刘茂业三人,原籍宁波府镇海县的陈璧雒,以及原籍湖州府乌程县后移居苏州的俞枚吉、俞再王父子。刘姓三人的信息仅限于上述,陈璧雒在日方史料里有享保八年和十一年即雍正元年和三年来过长崎的记录。f关于俞枚吉父子,结合日方史料还可以获得更多详情。涉案洋商当 a 雍正七年六月三十日署理浙江总督性桂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三辑,第 504 页。 b 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浙江总督李卫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二辑,第 56-58 页。又见大庭脩:《江戸時代の日中秘話》,第 160-170 页。 c 雍正六年十一月三日浙江总督李卫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一辑,第 674-676 页。 d 大庭脩:《唐船进港回棹录》第 67 页,林春胜:《华夷变态》下册,第 2716 页。 e 《户科题本》,乾隆(无年月日)江宁巡抚陈大受题,档号:02-01-04-14541-001。 f 大庭脩:《唐船进港回棹录》,第 78、83 页。又,陈璧雒的“雒”在《唐船进港回棹录》里被写作“雝”,应是原字辨认困难所致,今据题本订正。 中,俞枚吉是出洋年份较早的商人之一。他宝永七年(康熙四十九年,1710)就以船头身份赴长崎,以后频频出海,于正德元年(康熙五十年)、二年两至长崎,正德六年(即享保元年,康熙五十五年)因无牌入港,被勒令原船载货返回,享保二年(康熙五十六年)以船客身份再来,得到新加的信牌后于享保四年(康熙五十八年)以船头来,最后记录止于享保十四年(雍正七年,1729)。a另据浙江总督李卫雍正六年奏,为了掌握中国商人在长崎的动向,曾密令商人俞孝行加以侦探,回国后禀报。大庭脩认为同一时期赴日商人中的俞姓只有俞枚吉一人,故推测俞孝行与俞枚吉应同为一人。b俞枚吉死后,其子俞再王继续办铜并携眷在苏州定居,却因亏铜而遭追欠。至乾隆二十年(1755)再次清欠时,俞再王已经移居苏州多年,故查报官员在案中称其为“苏州铜商俞再王”。c 至于籍贯江苏的洋商,目前仅知道张思永为江苏松江府人,刘殿臣为“苏省”人即江苏省籍。再,从欠商张心佩、张元吉及李文英、李策书叔侄在上海县查出田产入官来看,有可能也是籍贯江苏的商人。d 三、追赔措施与结果 赵光谟和蔡永清欠铜案发生后,清廷也采取了一些对策,加大国内滇铜开采量以减少对洋铜依赖,同时将江苏承办的额铜从三百余万斤减至一百六十六万斤,苏州的办铜压力因此有所减轻。但对于旧欠各商而言,日方产铜减少和限制出口的趋势依旧,配额难增,源头不开,完欠为期既遥,苦心积累的资产遭抵押变卖的厄运就难以逃脱。作为泛海贸易之人,洋商们的资产不外是他们的洋船、信牌(即倭照)、船货,和在原籍或寄籍地置办的一部分房产或田地,而最有价值的当属他们手中的信牌和洋船,通称“船照”。当生意顺利时,这些船与照是他们运营的必须条件,盈利发展的本钱,当外部条件不利,欠铜发生而无从筹措,船与照就成为被官府追赔抵欠的重要对象。雍正五年(1727),在苏抚陈时夏提审严讯之下,以陈启登为首的洋商畏于追逼,不得不勉强立限,承诺于一年之内若不能陆续缴完铜斤,就将“房产、田地、船货、倭照等项”开册抵欠,变卖全完。e雍正六年初,陈时夏再上奏称,“已将各欠奸商严行究审,追出照票,并查各商船货家产变抵”。f 那么,在雍正六年以后的催追过程中,官府究竟采用了哪些手段,又变抵了欠商的多少财产呢?因未能找到当时的执行报告,只能通过从雍正十三年到乾隆初期汇报本案的几份奏折或题本来探知大概。主要有:1)雍正十三年管吏部户部事务大学士张廷玉的奏折;2)乾隆二年(1736)江宁巡抚邵基的题本;3)乾隆八年江宁巡抚陈大受的题本g;4)乾隆十二年署理江苏巡抚安宁的题本。 a 大庭脩:《唐船进港回棹录》,第 59-60 页。 b 关于派浙商俞孝行至长崎打探情况,见雍正六年十月十七日浙江总督李卫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一辑,第 555-556 页;关于推测俞孝行或即俞枚吉,见大庭脩:《唐船进港回棹录》第 59-60 页。 c 《户科题本》,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初六日浙江巡抚庄有恭题,档号:02-01-04-15286-013。 d 《户科题本》,乾隆二十年十一月初五日江苏巡抚庄有恭题,档号:02-01-04-14912-001。 e 雍正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苏州巡抚陈时夏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九辑,第 45 页。 f 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苏州巡抚陈时夏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九辑,第 707 页。 g 《户科题本》,乾隆(无年月日)江宁巡抚陈大受题,档号:02-01-04-14541-001。此题本后尾有残缺,本身不见具题年月日,一史馆的著录作“乾隆十六年无月日”,但陈大受任江宁巡抚事在乾隆六至十一年,先署后实任,于乾隆十一年末调任福建巡抚,故著录作“十六年”为误无疑。笔者根据该题本内容、具题时所冠职衔以及与乾隆十二年安宁题本内容的前后呼应关系,判断为乾隆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所题。可以作为佐证的是,一史馆还另外藏有同日陈大受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3591-005)一件,只残存末尾部分,从内容看,有可能是档号 02-01-04-14541-001 题本因断扣而分离的最后部分。 据张廷玉奏折可知,欠铜案事发后雍正帝十分愤怒,称“此项铜斤俱交与督抚,动用钱粮,拣选贤能之员采买,何以悬欠未经交部者如此之多?!”降旨严查,“必令分赔完纳”,“不得分厘欠缺”,还命“将此旨记案”。但追比多年,始终进展迟迟,而受株连者众多。张廷玉上奏在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初八日,此时乾隆帝已作为新君即位,刚颁布了恩诏,张廷玉借此机会将欠铜案重新上报。他表示: 皇帝绍登大宝,凡亏空各员 , 悉荷隆恩宽宥,前项亏欠铜斤,似同一例。……除果系本人领银亏缺及应追一切银两查明尚有家产可以著追者,此系正项钱粮不应豁免,请仍遵照雍正元年所奉谕旨不准宽免仍行著追外,其有本人已报家产尽绝无可著追者,正与恩诏豁免之款相符,应请查奏宽免。至若铜斤案内有上司分赔代赔并开欠指欠之项,此等牵连著追人员实与本身亏欠者有间,似应仰邀请圣慈,一体查奏宽免。a 按张廷玉的说法,涉案人员可区分为三类,一是本身领帑亏欠且有家产可以追赔者;二是虽系本人亏欠但家产尽绝无可追者;三是本人并未亏欠而是被勒令分赔代赔及开欠指欠迟迟不能完结者,他们或是欠铜官员的上司、同僚或是欠商的亲族,被牵连入案。张廷玉建议对后两类人员都加以宽免。然而要得到宽免绝非易事,必须经过户部核准,户部决不轻易松口,要经历由查报到驳回接着再查再报的不断反复,是一个漫长的马拉松式的过程。 乾隆二年,江宁巡抚邵基援引张廷玉所奏,将“苏省承办承追节年未完铜斤各案造册题请豁免”,然而除了个别内容,几乎遭到户部的全盘否定。户部的理由是:一,虽然该抚报告经查各官、商在苏家产已尽无力完帑,但有关人员在原旗及原籍的家产情况尚在行查之中,不便遽准。二,虽然因代赔、开欠而受到牵连的商人可以作为宽免对象,但因何著令代赔缘由,册内均未详细声明,也不便遽议。三,更令户部无法接受的是,“查核该抚开报各官商已未完房产等项银两,有与原报之数多寡不符者,又有从前报出船照房产各项忽称咨查无著者,又有已估定价值之船只委员查勘称系朽烂估变价值较原报之数甚属短少者,又有应行著追之项而案请豁免者,且代赔开欠原委亦未详细声明,恐有捏饰牵混诸弊”。 b 户部因此将驳查之处逐款开单粘连册内,发交该督抚逐一确查,另造清册送部。当时限定四个月内完成查报,但实际上一直迁延,从乾隆三年拖到五年,反复宽限仍未能有眉目,直到乾隆八年,时任江宁巡抚的陈大受与署理两江总督尹继善联手处理,一再具题奏请,该案才有了较大的进展。陈大受题本对此案情形叙述得最为详尽,但因题本的行文特点,冗长而重复,无法逐一引用原文,只能择要叙述于下,凡出自此题本的内容均不再另注。 在该题本里,陈大受首先回顾了邵基所报乾隆二年为止的追欠结果(参见表 2)。赵光谟案内原欠额铜三百一十六万余斤,经过后续完解铜斤,以及将各欠商的“家产什物变价并船照价值借欠”以银抵铜,共计“已完和有抵”铜一百零一万余斤。余下的欠铜二百一十五万一千九十六斤零内,采用代赔和开欠的办法转到欠商亲属身上追赔,计可抵补铜九十四万七千余斤,扣除此项后实未完铜(指尚无着落部分)一百二十万三千四百八十九斤零。以同样算法,蔡永清案内原欠额铜九十二万三千七十五斤零,后续完解二万四千九百余斤,变卖各欠商家产什物等项抵铜八千八百一十五斤零,再加上估变房产抵铜的九万九千六百余斤,共计“已完和有抵”铜一十三万三千四百余斤。余下的欠铜七十八万九千六百余斤经过代赔和开欠,可抵铜十四万一千余斤,扣除此项后实未完铜六十四万八千余斤。鉴于这些欠铜久追无着,邵基援引恩诏开列赦款请求豁免,但遭到户部驳查。 a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初八日大学士张廷玉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十五辑,第 396-397 页。 b 《户科题本》,乾隆(无年月)江宁巡抚陈大受题,档号:02-01-04-14541-001。 表 2 乾隆二年欠铜及完欠情形 a
接下来,陈大受就户部驳查前任苏抚邵基所造赦款册内各款项的查办进展一一作出了说明。 1. 当事官员赵光谟和蔡永清所在原旗的家产情况已经查明。赵光谟隶属镶白旗汉军,蔡永清隶属正白旗汉军,二人已先后亡故,在原旗的地亩等家产及奴仆早已充公,虽然通过赵光谟之子赵珺和蔡永清家人蔡忠一再催追,实际上已无可追,经所属参佐领具结,由所管之镶白、正白两旗都统分别行文户部知照,请求豁免。 2. 各欠商的籍贯分布在江浙闽粤等省,虽然头绪繁杂,但经过逐一咨查,在大多数人的原籍地,先由地保族邻出具“并无隐匿家产”或“无产可变”甘结,再由所管州县官和所管知府分别加印结送部,完成了实施豁免的必备手续。这些人包括:原籍广东海阳县的故商陈启登子陈汉川、原籍福建闽县附籍广东海阳县的故商王慕庵子王应玑、原籍浙江乌程县的商人俞枚吉及子俞再王、原籍浙江镇海县的商人陈璧雒、原籍安徽休宁县的故商邵友张子邵鸣皋、查天茂子查懋昭、邵栋如子邵次佑、商人伊韬吉、原籍福建闽县的商人魏卫卿、魏德卿、原籍福建福清县的故商魏宸余子魏弘丹、以及商人魏卫卿开追已故闽县人石九即石尔元、商人李长泰族弟闽县人李允良等。基于以上,陈大受表示,各欠商不仅在苏州的家产已经告罄,在原籍也无隐匿家产可追,应请豁免。当然也有少数商人的情况尚未能查清,如原籍安徽歙县的汪尚珵、汪尚益、汪尚璵,“有无家产未据送到印结”, 须待当地查明后径行送部;又如故商吴芝山的堂弟吴成充,福建省回复称在长乐县查不到吴成充,转至闽县再查,称吴芝山即吴成充,而商人领帑办铜的苏州府吴县坚称“曾为二人”,成了糊涂账,也不得不进一步查明。 3. 关于入官船照及房屋田产的变价处理。船照乃洋船和信牌(倭照)的合称,这两项是办铜商人最重要的资产,雍正五年查没入官以变价抵铜,属于题本内多次提到的“有抵”之项。赵光谟案内先收缴各欠商名下信牌二十六张,原报值十万九千三百六十两,又续报信牌两张,一张值银三千两,一张待估价值,此外还报出洋船二十六只二分,原报值银四万二千四百八十一两。蔡永清案内收缴欠商名下信牌一张,报价银五千两,洋船三只八分,原估值银一万一千六百两。然而事实上,在将入官船照加以变价时,却出现了很大问题,以致 “有抵”之项大为缩水。 赵、蔡二案的入官洋船,按原报值应有十多万的银两入项,需以此银购铜解部完缴,而实际结果只变价银九千二百余两,不到“原估之值”的十分之一。再如信牌,前后共收缴二十九张,原估值银超过十一万两。然而经陈大受查核,除京商范清注(详见后文)来苏办铜先后领租五张,商人郑大山曾领租王觉庵名信牌一张,其他“有林达文等名倭照二十张,值银八万一千六百余两,俱经逾限,倭例不准办铜,已属无用”,只能汇抵作完。另有东京小照三张,系至“广南国”(今越南中部)办铜所用,但当地矿竭停产,故也无可再用。这样的查报结 a 表中数字来自乾隆(无年月)江宁巡抚陈大受题本(档号:02-01-04-14541-001),制表时略去了各项数字斤以下的尾数。 加△者系第 3 项“未完铜”内所包含的各细目的数字,累计与第三项的数字稍有出入,但题本原文如此,特此说明。 果当然令户部十分恼火,再三诘责,称“前项入官船照原系各商开报抵补未完之项,且每船一只每照一张俱各值银四五千两不等,自不便任其虚悬,以致帑项无著。应令该督抚作速变价”。陈大受则表示,现在的这一结果与办案之初对欠商追比过严有直接关系:“各商开抵入官洋船倭照,乃因从前严追商欠,无产变完,据将船照开抵。在各商止图浮开价值搪塞一时,奚顾日后估变短少,其原开之价多未确实。” 除了各商当初惧比捏报造成实际变价与原报估值差距巨大,数字上的出入还与洋船和信牌作为财产的特性有关。洋船“出没波涛,朽溺无定,非田房产业可比,承买者少,难于克期变价。且停泊海滩年久朽坏,即不值价,更有风波不测之虞,比俟召有售主,照估承买,方可扣抵铜帑”。三十只洋船中,实际只变卖了李懋、吴大茂、吴万顺船三只,系民人王茂兴等照估领买分年缴价,有四只在领租出洋时遭风漂没击碎,其他停泊海滩任风雨吹打兼之收管船只的地方官员管理不善,多已朽坏不堪,最后不得不以数百两甚至不到百两的低价估卖(参见表 3)。 表 3 入官洋船情形a
至于信牌,原因更复杂,“倭照系倭人所给,轮番贸易,更革难期,如逾期不办即同废纸”。陈大受此题本的后尾部分残缺,而乾隆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安宁题本对信牌问题的前因后果说得更加明白b。据此可知,信牌入官后虽无人承买,但雍正后期江苏仍在发帑办五省额铜,其他商人代替了欠商的位置,认租信牌出海,每年尚有租息入账;而至乾隆二年,因朝廷宣布停止官本办铜,信牌从此无人领租也无人承买。按照日方规定,信牌必须在规定年限内使用,按定限到长崎贸易,倒换新照,通常限期三年以内使用,才能持续有效。而从乾隆二年到八年,林达文等人名下的二十张信牌积压在官府,分别逾期三到七年不等,日方不予承认,所以已经形同废纸,“即使免缴租息,止令往洋倒换新照,亦无人承领”,只能缴部查销。 4. 关于赵蔡二案之外奉命附带查办的其他几起欠铜案件,如商人陈伯威领办太仓州知州黄廷铨承办雍正十一年上运铜斤在洋漂没案、已故商人朱万和领欠安徽康熙五十九年分铜价银案、商人顾佳裕应追代赔湖北解官薛振挂欠户部康熙六十年上运铜斤案等,或属于江苏承办的五省额铜范围或因涉案者的家产在苏省,户部责令一并追查。陈大受也根据恩诏将各案应请豁免情由分别开列上报。 陈大受于乾隆十一年末调任福建巡抚,由布政使安宁署理苏抚,接手欠铜案的善后事宜。从安宁的后续题本可以看出,乾隆八年以来,在陈大受及尹继善、安宁等人努力推动下,拖延已久的陈年旧案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经陈大受具题,数额最大的“各商本身未完铜”一项,赵蔡二案共铜一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余斤,对于其中的一百二十五万三千余斤,户部表示“俱据该督抚登复明确,并取有各商原籍及在苏无力完帑印结送部,与户部原奏本身无力完帑豁免之例相符,请准其宽免”,豁免比例达到了三分之二。余下的七十二万五千九百余斤,户部称查报未清驳回未准,安宁在乾隆十二年将遭到驳查的此项七十二万余斤欠铜再次分晰造报,连同各商代赔的未完铜五十八万余斤一并具题,表示“均经查明,与恩诏相符,应请豁免”。 c 诚然,尽管陈大受等江苏省官员再三具题,仍有部分欠铜的处理迟迟未能获得解决。而官员们之所以竭尽全力援引恩诏要求对欠铜加以豁免,是因为他们深知这项追赔历经年久,早已 a 据乾隆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署理江苏巡抚安宁题本统计,档号:02-01-04-14123-009。 b 《户科题本》,乾隆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署理江苏巡抚安宁题,档号:02-01-04-14123-009。 c 《户科题本》,乾隆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署理江苏巡抚安宁题,档号:02-01-04-14123-009。 走入死胡同,到了无可再追的地步。但此案一天不完结,当事官员就要背负查办不力的指责,有遭到参处的风险。所以尽管有些数字前后开报相差悬殊,其中或不无蹊跷之处,但陈大受等人并不就此深究,而是着力于完成请求豁免必需的手续,以求早日结案脱身。欠铜案中遭受重创的是欠商们,他们因追赔而破家,许多人在这个过程中离世,债务转到亲属子女身上,但家产已尽,一蹶不振。最典型的事例要属俞枚吉、俞再王父子。俞枚吉身故后,俞再王因为不能完欠,不得不以田产房屋抵偿,以致一贫如洗。据乾隆二十年浙江巡抚庄有恭转引吴县官员的奏报说,俞再王的“妻媳在家削筋,其子在外肩挑度日,实系赤贫”,已经沦落到生计艰难的地步。a 四、额商十二家与欠铜案的终结 至乾隆二年(1737),查办赵光谟、蔡永清欠铜案已达十年,但各项追欠仍鲜有眉目。不仅如此,就是赵蔡二案以后领帑出洋的商人,也未能跳出挪新掩旧、拖延帑铜的宿命,以致江苏布政使张渠感叹“查办铜商人疲乏者多,殷实者少,挪新掩旧,办员每堕术中。臣溯丁巳年上运以前各省额办铜斤,商人领帑出洋尚未运回者现有四百余万斤,谁亏谁足,正未可知”。b随着铜欠问题越来越积重难返,清廷终于痛下决心,对相沿已久的发帑招商之法再行变革,停止官本办铜,改为招募民间商人自备资本出洋办铜,由官酌量收购,也称“自本办铜”。c 以自本商人办铜,避免了官本办铜时因商人亏帑而导致国家受损的弊病。但是仅仅依靠民间商人自发出洋,国家对商人的约束力较弱,受多种因素影响,每年采办铜斤的数量常不稳定。乾隆五年江苏甚至发生“因民间需钱孔迫,洋商自办之铜一时未能即到”,不得不紧急请求发帑赴滇采买余铜,先行开铸”d的事情。为稳定供应,清廷又进而采取了以官商和民商(即自本商人,后因设有定数而称额商)并举的办法。官商仅一家,为内务府商人范毓馪、范清注一族。范清注在乾隆四年时曾作为京商来苏参与办铜,而到乾隆八年,因范氏经手的内务府商业项目累计亏损多达一百一十余万两,被责令以官商身份“办铜完补”。e范氏属于办铜抵欠,国家并不预发帑项,需其从自身承办经营的项目中筹集资金运作,但因为具有内务府官商身份,对国家负有按期纳铜的严格义务。与此同时,清廷对自本出洋的民商在甄选上也提出严格要求,除了家道殷实,具备财力,另一个基本条件是没有欠铜的前科,对欠铜未完者采取没收信牌的严厉做法。f这个标准决定了此前的洋商大多难以进入后来的额商行列。相对于此前洋商,额商被称为“新商”,办铜洋商的构成也因此而“换血”。 民间商人自本办铜之初,人数未见规定。但乾隆十四年,由于日本方面又一次削减中国船只准入长崎港的数量,从正德五年的三十只再降至每年十五只,清朝不得不在官商和民商之间做出配额安排。范氏因资金窘迫,只承办三只,以杨裕和为代表的民商获得了配额所余的十二只。《清朝文献通考》记载: 除官商范清注铜船系领帑办铜外,民商自办者共十二船,应请即以现办十二人为商额,每年发十二船置货出洋,约需自备铜本银二十八万八千余两,办铜一百五十万斤,仍照旧定官收 a 《户科题本》,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初六日浙江巡抚庄有恭题,档号:02-01-04-15286-013。 b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下同),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四日江苏布政使张渠奏,档号:04-01-35-1227-001。 c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215,户部·钱法·办铜二。 d 《朱批奏折》,乾隆五年四月十六日吏部尚书协理户部事务讷亲等奏,档号:04-01-35-1231-001。 e 范清注乃范毓馪次子,乾隆九年以官商身份派船出洋办铜,规定其以乾隆十年为始分年缴铜完帑。参见华立:《清代洋銅官商范氏一族の軌跡》,《大阪経済法科大学論集》第 100 号,2011 年,第 59-79 页。 f 《朱批奏折》,乾隆元年三月十七日大学士张廷玉等奏,档号:04-01-35-1226-032。 一半之例,江浙二省分买。a 民商为自己争取到了相应的份额,保障了出洋贸易所需船数,额商十二家的称呼由此而来。但是为了获得和维持这一配额及在日交易必须的信牌,杨裕和等人也付出了巨大代价,那就是代以往的旧商完欠。 根据乾隆十九年江苏巡抚庄有恭的奏报,最先提出要额商代完欠项的是“旧商赵宸瞻”。赵宸瞻其人不见于赵、蔡欠铜案内,应是在该案发生之后领帑出洋却亏损了帑铜的商人之一。他抱怨说当年辛苦创始,受到日方种种刁难,仅信牌一项就“每照勒费八九千金不等”,而今新商杨裕和等坐享其成,自己却被剥夺了出洋办铜的资格还被官府催欠,应该仿照盐商更替时的成例,由新商代完旧欠,以作顶窝之费,方才合理。这件事得到庄有恭首肯,经苏州府吴县官员出面,新商杨裕和等以“情切急公”的姿态接受了这一要求。不过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新商们也提出要求,必须就此将民商人数固定为现有的十二家,其他愿意办铜的散商只能附入其下分摊此项费用,“一体带完旧欠”,以使责任与权益相匹配。b 自乾隆二十年起到乾隆二十五年,杨裕和等十二家额商分六年还清了旧商赵宸瞻等所欠的铜价银十二万七千八百余两。然而令他们始料未及的是,这仅仅是代完旧欠的一个开始,官府的要求得寸进尺,又提出让额商代完迟迟未能最终结案的赵蔡二案内所余的欠项。 乾隆二十九年,以刑部尚书身份署江苏巡抚的庄有恭,提出要额商续认代完赵、蔡欠铜案内的“应追应变及奉部著赔等项银”二万三千余两,及“奉部驳追欠商郑大山、肖景山等铜银”七千五百五十六两,合计三万余两。肖景山的名字见于蔡永清欠铜案内,郑大山本身原未涉案,但领租了入官的信牌出洋,因为信牌属于官照,需缴纳很重的租铜,以致亏欠。他于乾隆三年曾向吴县具禀请求减轻照租未果,c这里说的欠项即应与此有关。杨裕和、许咸春等额商不敢违命,只能请求放宽年限,“以前帑甫清,力有未充,恳请从乾隆三十年为始,均作八年带完”。 d 乾隆三十六年,当第二次代完旧欠还在分年偿还的过程中,又一项代完欠项的要求落到了额商头上,这次是安徽巡抚裴宗锡提出,由额商代完赵、蔡二案内徽州府休宁县籍商人伊升吉、邵聚文、金学俊名下的未完铜二十万二千五百七十余斤。 如本文在前面的章节所提到,欠铜案内的欠项,有领帑欠商本人名下未完,有欠商开欠指欠给他人,也有欠商亲族或同伙被要求代赔认完等多种情形。每一类里又细加区分,即便是同一个欠商,也会有不同名目的欠项,或自身欠铜,或代亲属认赔,或被他人开欠等,分别造报开追,内容之繁琐,难以尽述。经陈大受等人努力,不少“无产可追”的欠商获准宽免,但也有一部分欠项长期遗留下来,延宕几十年仍悬而未结。从裴宗锡的奏报可知,这笔未完铜属于原欠商伊升吉、邵聚文、金学俊三人产尽无追,转到伊升吉之兄伊韬吉、邵聚文之弟邵鸣皋、金学俊之弟金玺身上分认代赔,但因家产已尽,无从完欠,故一再恳请按照恩赦给予免追的陈案。陈大受等人曾饬查取结移咨苏省归案办理,“于乾隆十二、三十等年辗转咨查”,原籍休宁和苏州的官员也几次出具印结送部,却不知那个环节出了差错,始终未能核准结案。裴宗锡在奏折中这样说到: 臣查伊韬吉等代赔未完铜斤,既经苏省先于乾隆元年赦款册内等登情免追,历今三十余年,节经安、苏两省查无产属可追,自应亟为请豁,以结尘案。……今苏省铜斤案内止有伊韬吉等未完铜二十万二千五百七十余斤,若循前例办理,不过数年之内,即可一例全完。若竟归原籍 a 《清朝文献通考》卷 17,钱币考五。 b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乾隆十九年十二月初二日江苏巡抚庄有恭奏,档号:03-0772-041。 c 《户科题本》,乾隆三年十二月初六日吏部尚书协理户部事务讷亲等奏,档号:02-01-04-13050-010。 d 《录副奏折》,乾隆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刑部尚书署江苏巡抚庄有恭奏,档号:03-0774-048。 请豁,似属一事两办。今查额商杨裕和等代缴赵光谟蔡永清另案未完铜,原限八年,将次届满,相应奏明请旨敕下江苏抚臣,将本案未完铜二十万二千五百七十余斤,除金学俊名下原籍追出田房变解银六百七十五两应予扣抵外,其余未完数目,如何着今现办额商于前限满后接续完交之处,援照前抚臣庄有恭两次奏准之例,妥协筹议,定限完交,庶帑项不致虚悬,而尘案可期速结。a 综上所言,裴宗锡强调了三点,第一,这项欠铜早在乾隆初年就已经造入赦款册内,原本属于应予豁免之项,只是查报取结的操作未能符合要求才拖延至今。第二,此前江苏巡抚庄有恭于乾隆十九年和二十九年两次奏请由额商代完旧欠,都得到批准,额商们如期完缴,办理顺利,说明这个做法可行,故他要求援例办理。第三,赵蔡二案内如今只剩此项欠铜尚未能了结,与其继续向安徽原籍咨查取结再报部请求豁免,来回扯皮拖延时间,不如直接转给额商代完来得简单省力,既追回欠帑,又可以尽早结案,一举两得。 裴宗锡的奏请毫无悬念地获得了皇帝的批准。在官府的压力下,杨裕和等人又一次认领了这项债务。江苏巡抚萨载表示,额商“恳请俟乾隆三十七年将赵蔡二案欠帑清完之后,仍照前限,自三十八年起分作八年完缴,并照前例于应领自本铜价内每年夏冬二季扣完司库等情,详复前来,复乞皇上睿鉴,饬部查照施行”。b至此,从雍正五年起追欠达四十多年的赵、蔡二案终于尘埃落定。然而,对于额商来说,二十几年里被迫连续额外缴纳巨额银两,是国家强权对他们的巧取豪夺,使他们不得不在夹缝中艰难求生。关于杨裕和等额商成员的身世背景及经历,限于史料,目前尚难以逐一细述,但既有研究已经表明,这是一个由江浙商人组成的对日贸易集团。c为了维护来之不易的出洋办铜的权利,他们绝不能容忍其他商人再轻易染指自己的“势力范围”,也正因如此,乾隆二十年的一条规定明确将闽粤洋商划出线外: 于乾隆二十年为始,增给布政使印照,以为海口稽查符验。其有他商情愿办铜者,悉附十二额商名下,如引盐散商附入甲商之例,不得私自贩越。……至闽粤洋商向不办铜,仍照旧例,勿许私贩。d “向不办铜”四个字指的不是康雍年间而当是额商接手办铜之后的情况。乾隆三十五年,清廷曾一度松口,同意福建商人也适机贩运洋铜以减轻该省钱局对滇铜的依赖,但立即遭到额商的强烈抵制。是年,闽县商人游中一和海澄县商人叶日章“情愿自备自本领照试往东洋买铜交局”,获准出海,代表额商的苏商李豫来等闻讯立即上书反对,并称有人目睹闽商在长崎私贩洋铜,事干禁例应加追查。经过反复调查,有关官员认定游中一出洋属于“应召试采”,并不违法,但考虑到闽商如参与贩铜,由于日方对入港船只和铜斤数量都有严格限制,“彼盈即此绌,势属必然”, 势必对江浙为主的额商办铜产生不利影响,最终还是决定停止闽商采办以专责成。e 额商与闽商这一回合的较量,以江浙出身的额商集团的“胜利”而告终。随着欠铜案告结,官商、额商并举的办铜体制也就此稳定下来。额商和官商都在苏州设立铜局,官商铜局称官局,额商铜局称公局(取十二家公同办理之意),又称嘉会局,地点在虎丘山塘一带。f乾隆二十年以后因为铜船集中于浙江乍浦港出洋,两局在乍浦设立会所,定期派商人从苏州前来打理有关事宜。这一体制维持了将近一百年,直到对日洋铜贸易终结的咸丰十一年(1851)。 a 《朱批奏折》,乾隆三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安徽巡抚裴宗锡奏,档号:04-01-30-0481-030。 b 《朱批奏折》,乾隆三十六年十一月初四日署理江苏巡抚萨载奏,档号:04-01-35-1281-028。 c 参见华立:《清代洋铜贸易中的额商集团》,《明清论丛》第十一辑,故宫出版社,2011 年,第 451-461 页。 d 《清朝文献通考》卷 17,钱币考五。 e 《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闽浙总督钟音奏,档号:04-01-35-1283-016。 f 参见刘序枫:《清代的乍浦港与中日贸易》,《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五辑,1993 年,第 187-224 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