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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簡《成人》篇小札一則

http://www.newdu.com 2019-10-29 武汉大学简帛网 蔡偉 参加讨论
(安順學院) 
    
  
    《詩》中有“言”字,毛傳、鄭箋及《爾雅》或訓為“我也”,後人多有質疑者,今安徽大學藏戰國竹簡《詩經》出,夏大兆先生作《〈詩經〉》“言”字說——基於安大簡〈詩經〉的考察》,文中謂:
    安大《詩經》簡45、46、47、48號四隻簡正好可以與《毛詩》中的《秦風·小戎》對讀,內容高度一致。《毛詩》該篇共三章,章十句,每章第七句皆作“言念君子”,而簡本三章該句皆作“我念君子”。《毛詩》三處“言”字,簡本皆作“我”。另外安大《詩經》簡74、75、76號簡正好可以與《毛詩》中的《魏風·園有桃》對讀,內容高度一致。其中《毛詩》中的“心之憂矣,我歌且謠”,簡本作“心之憂,言歌且謠”,今本“我”字,簡本作“言”。這四處重要的異文資訊說明毛傳和鄭箋把“言”解作“我”是有所本的。《詩經》中“言”可當“我”講可能是方言成分的遺留。[1]
    可以解後人之惑、可以發人深省。受其啟發,我們認為古漢語中“議”字有“言”的義訓,也是由於“議”、“言”聲近的缘故,下面我們就來談一談。
    《廣雅·釋詁四》:“議,言也。”王念孫《疏證》無說。[2]錢大昭《廣雅疏義》引《呂氏春秋·孟秋紀·懷寵》“士之議也,非茍語也,必當理然後議”為證,并引高誘注:“議,言也。”[3]案《呂覽》原文作“凡君子之說也,非苟辯也;士之議也,非苟語也。必中理然後說,必當議然後議”,“議”與“說”相對為文。可證高注甚是。陳奇猷輕易懷疑舊注,下按語乃云:“議即議論。高訓為言,不切。”[4]失之。
    案《說文》云:“議,語也。”漢•張衡《西京賦》:“街談巷議,彈射臧否。”《漢書•藝文志》有“小說家者流,蓋出於稗官,街談巷語,道聽塗説者之所造也”語句,可證“議”就是“語”。
    又《莊子·田子方》“嘗為女(汝)議乎其將”,唐成玄英云:“試為汝議論陰陽,將擬議大道,雖即仿象,未即是真矣。”章太炎云:“‘嘗為女議乎其將’者,嘗為女說其大劑也,猶《知北遊篇》云‘將為女言其崖略’耳。”[5]案章說甚是。
    在古書中,“議”與“言”、“說”等詞往往對文,如吳銘先生指出下列語句:
    1.《商君書·農戰》:學者成俗,則民舍農,從事於談說,高言僞議,舍農游食,而以言相王也。
    2.《莊子·知北遊》: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萬物有成理而不說。
    3.《韓非子·外儲說左下》:夫直議者不為人所容,無所容則危身。非徒危身,又將危父。
    4.《史記·韓非列傳》:貴人有過端,而說者明言善議以推其惡者,則身危。
    5.《鹽鐵論·救匱》:自此之後,多承意從欲,少敢直言面議而正刺,因公而徇私。
    6.《論衡·偶會》:任伊尹之言,納呂望之議,湯、武且興之會,亦二臣當用之際也。
    7.《全漢文·揚雄〈解難〉》:若夫閎直崇議,幽微之塗,蓋難與覽者同也。
    8.《全後漢文·班固〈奏記東平王蒼〉》:採擇狂夫之直,不逆負薪之議。
    9.《全後漢文·馬融〈廣成頌〉》:營傅說于胥靡,求伊尹于庖廚,索膠鬲於魚鹽,聽甯戚于大車。俾之昌言而宏議。
    10.《全後漢文·張紘〈爲孫會稽責袁術僭號書 〉》:忠言逆耳,較議致憎,苟有益于尊明,無所敢辭。
    皆為“議”、“言”互文之例。[6]
    檢《漢書•貨殖傳》引管子曰:
    古之四民不得雜處。士相與言仁誼於閒宴,工相與議技巧于官府,商相與語財利於市井,農相與謀稼穡于田野,朝夕從事,不見異物而遷焉。
    上引《漢書•貨殖傳》,其相類似的文句亦見於《管子·小匡》:
    士農工商四民者,國之石民也,不可使雜處,雜處則其言哤,其事亂。是故聖王之處士必于閑燕,處農必就田野,處工必就官府,處商必就市井。今夫士群萃而州處,閑燕則父與父言義,子與子言孝,其事君者言敬,長者言愛,幼者言弟。旦昔從事於此,以教其子弟,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
    皆用“言”字,可知《漢書》乃變文以避複耳。又鄒陽《獄中上梁王書》:“以期能越攣拘之語,馳域外之議。”“議”也是“言”的意思。
    又檢《論語•里仁篇》有下引一段話:
    子曰:“士志於道,而恥惡衣惡食者,未足與議也。”
    楊伯峻先生是這樣解釋的:
    [譯文]孔子說:“讀書人有志於真理,卻又以自己吃粗糧穿破衣(生活不如人)為恥辱,這種人,便值不得同他討論了。”
    [餘論]孔子說,追求個人生活享受的人不足以言學問道德。[7]
    但到後來楊先生改變了看法,把這句話譯為:
    [譯文]孔子說:“讀書人有志於真理,但又以自己吃粗糧穿破衣為恥辱,這種人,不值得同他商議了。” [8]
    我們認為楊先生的後一說以“議”為“商議”之義是錯誤的。“未足與議”即未足與語、未足與言也。《論語·衛靈公》引子曰“可與言而不與之言知者,失人;不可與言而與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是其義也。宋邢昺曰:
    此章言人當樂道固窮也。士者,人之有士行者也。言士雖志在善道,而衣服飲食好其華美、恥其麤惡者,則是志道不篤,故未足與言議於道也。[9]
    可知宋代人尚得其義。清劉寶楠《論語正義》[10]亦引《說文》《廣雅》為證。而後來注家似皆未加注意引用,故予以揭示。
    《毛詩》之“言”字,安大簡作“我”,與《廣雅》中“議”訓為“言”、又古書中異文如“儀”之與“獻”[11]、“犧”之與“獻”、“羲” 之與“獻”[12],及“鵝”之與“鴈”,[13]這些都是由於音近的緣故。
    最後,我們就來看最近所見清華簡《成人》篇的下引語句:[14]
    臣妾起嬖,竊義妒主,無赦。
    李均明先生的文章有注云:
    起,《戰國策•秦策二》“起樗里子於國”,高誘注:“猶舉也。”嬖,《左傳》隱公三年“嬖人之子也”,杜預注:“親幸也。”起嬖,實指受寵幸。竊義,歪曲倫理。妒,嫉妒。
    其以“歪曲倫理”釋“竊義”,恐非。疑清華簡“義”亦當讀為“議”,《荀子·不苟》“正義直指,舉人之過”,王引之曰:
    義讀爲議,《韓詩外傳》作“正言直行,指人之過”,言亦議也,《韓策》曰“嚴遂政議直指,舉韓傀之過”,是其證。[15]
    《廣雅·釋詁四》:“竊,私也。”[16]故“竊義(議)”猶云私語。檢索文獻,有下列語句:
    1.《晏子春秋·外篇第八·仲尼之齊見景公而不見晏子子貢致問第四》:語有之:言發于爾,不可止于遠也;行存于身,不可掩于眾也。吾竊議晏子而不中夫人之過,吾罪幾矣!丘聞君子過人以為友,不及人以為師。今丘失言于夫子,譏之,是吾師也。
    2.《漢書·匡衡傳》:以將軍之莫府,海內莫不卬望。而所舉不過私門賓客、乳母子弟。人情忽不自知,然一夫竊議,語流天下。(案《漢書•杜延年傳》云“群下讙譁,庶人私議,流言四布,延年竊重將軍失此名于天下也”,兩文之文義相近,可見“竊議”即“私議”。)
    3.《漢書·師丹傳》:先帝不量臣愚,以為太傅。陛下以臣託師傅,故亡功德而備鼎足,封大國,加賜黃金,位為三公,職在左右。不能盡忠補過,而令庶人竊議,災異數見,此臣之罪也。
    4.《關尹子•九藥》:人之有失,雖已受害於已失之後,久之竊議於未失之前。
    5.《宋書•顏延之傳》:若呻吟於牆室之內,喧囂於黨輩之間,竊議以迷寡聞,妲語以敵要說,是短算所出,而非長見所上。
    6.南朝·宋·顏延之《又釋何衡陽書》:足下連國雲從,宏論風行,吾幽生孤說,每獲竊議,此之不侔,事有固然。
    凡此“竊議”皆為“私議”、“私語”之義。古書中又有“私議”一詞:
    《管子·立政·九敗》:寢兵之說勝,則險阻不守;兼愛之說勝,則士卒不戰。全生之說勝,則廉恥不立。私議自貴之說勝,則上令不行。群徒比周之說勝,則賢不肖不分。金玉貨財之說勝。則爵服下流,觀樂玩好之說勝。則姦民在上位。請謁任舉之說勝,則繩墨不正,諂諛飾過之說勝,則巧佞者用。
    又《立政·九敗解》:人君唯無聽私議自貴,則民退靜隱伏,窟穴就山,非世閒上,輕爵祿而賤有司,然則令不行,禁不止,故曰:私議自貴之說勝,則上令不行。
    《管子·法法》:明君在上位,民毋敢立私議自貴者,國毋怪嚴,毋雜俗,毋異禮,士毋私議。倨傲易令,錯儀畫制,作議者盡誅。故強者折,銳者挫,堅者破。引之以繩墨,繩之以誅僇,故萬民之心皆服而從上,推之而往,引之而來。彼下有立其私議自貴,分爭而退者,則令自此不行矣。故曰:私議立則主道卑矣。
    《管子·任法》: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說,皆虛其匈以聽於上。
    《慎子》逸文:故有道之國,法立則私議不行,君立則賢者不尊。
    《商君書·修權》: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故法者,國之權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議,皆不知類者也。……夫廢法度而好私議,則姦臣鬻權以約祿,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
    《漢書·吾丘壽王傳》:於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
    皆可以為證。
    綜上所述,則清華簡《成人》篇所云“臣妾起嬖,竊義(議)妒主”,乃謂臣妾竊議/私議以妒其主,其文義至為顯白。 
    10月25日改定於安順學院圖書館
    
    附記:
    蒙杭州友人惠示相關資料,小文得以形成,謹此致謝!
    小文寫成後,又見網友my9082先生云:
    文章4頁說“竊義,歪曲倫理”,可能是“竊議”吧?非議;訕謗[17]
    讀“義”為“議”則是,而所釋義則非。
    
    10月29日
    
[1] 夏大兆《〈詩經〉》“言”字說——基於安大簡〈詩經〉的考察》,文載《中原文化研究》2017年第5期。
    [2] 王念孫《廣雅疏證》,中華書局,1983年,117頁。
    [3] 轉引自徐復主編《廣雅詁林》,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310頁。
    [4] 陳奇猷《呂氏春秋新校釋》,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1年,418頁。
    [5] 轉引自王叔岷《莊子校詮》(下冊),中華書局,2007年,779頁。
    [6] 此十例證轉引自吳銘《廣雅新證》,華東師範大學博士論文,指導教師:劉志基教授,2017年6月,70-71頁。
    [7] 楊伯峻《論語譯注》,中華書局,1962年,40頁。
    [8] 楊伯峻《論語譯注》,中華書局,1988年,37頁。
    [9] 黃懷信《論語彙校集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325-326頁。
    [10] 劉寶楠《論語正義》,中華書局,2016年,146頁。
    [11] 參王念孫《廣雅疏證·釋言》“儀,賢也”下,引王引之說。中華書局,1983年,144頁。
    [12] 參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研究》,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年,590-591頁。
    [13] 參王引之《經義述聞》,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190頁;王力《同源字典》,商務印書館,1987年,433頁;又譚樊馬克認爲:“如果‘言’是‘我’,就是‘雁’和‘鹅’那样平行。”見《安大簡<詩經>討論紀要(2019.10.10)》 ,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網站,http://wxs.swu.edu.cn/s/wxs/index52/20191015/3888577.html。
    [14] 李均明《清華簡〈成人〉篇之尚“五”觀》,收入中國法律史學會法律古籍整理專業委員會主辦,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承辦《第九届“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2019年10 月12日-13日,4頁。
    [15] 王引之《經義述聞》,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641頁。
    [16] 王念孫《廣雅疏證》,中華書局,1983年,117頁;又參宗福邦等編《故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1654頁。
    [17]《清華九<成人>初讀》,武漢大學簡帛網-簡帛論壇-簡帛研讀,http://www.bsm.org.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422,發表於 2019-10-28 22:48。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0月29日08:5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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