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中的价值体现 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以来,人民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价值表述频繁出现在官方和民间的宣传陈述中。基于此情境,在新时代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过程中,“以人民为中心”同样应该发挥其应有价值,并在治理实践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治理为了人民、治理依靠人民、治理成果人民共享。 (一) 治理目标的人民性:“两个共同”。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既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重要目标。民族平等是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基础。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由于历史因素等多重原因的影响,民族之间存在如社会发展程度等事实上的不平等。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有一部分民族还处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农奴社会等,在民族内部存在着民族剥削和压迫。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各民族共同步入社会主义社会,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各民族成为国家的主人。面对名称众多、成分不一的各民族身份状况,党和政府通过几次全国范围内较大的民族识别,充分给予各民族身份的平等。同时,根据各民族居住环境、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的不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将其写入宪法,给予少数民族充分的自治权。除此之外,还结合实际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区众多政策优惠,实行差异性的民族政策。进入新时代,实现民族平等就是要消除民族地区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是现代民族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和我国各项事业所追求的治理目标。从历史的经验可知,民族团结是中国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和强起来的基础,为此,中国共产党和党的主要领导人历来重视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毛泽东强调,民族团结是我们伟大祖国“走上独立、自由、和平、统一和强盛的道路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周恩来也指出,“要把我国各民族经济、文化事实上不平等的现状逐步加以改变,为共同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努力,这就需要各民族相互团结”。邓小平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做好民族团结的基础,将“争取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作为民族团结的目标,指出“只要站在民族的立场上,维护民族的大局,不管抱什么政治观点……都要大团结”。江泽民以“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来指导民族团结工作,指出“我们必须高举爱国主义和民族平等团结的旗帜,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阴谋活动”。胡锦涛强调: “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各民族只有同心同德、携手共进,才能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形成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牢固向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把握世界发展大势、站在国家发展全局、立足各族人民福祉,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最新成果。他指出,“民族团结就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船的力量在帆上,人的力量在心上。做民族团结重在交心,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各民族同胞要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 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民族事务治理的目标。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在多民族国家治理背景下,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就必须既以发展为途径、为手段,又要以发展为目的、为目标,实现各族人民自由、全面、共同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对世情、党情、国情、民情的战略判断,有效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不能丢了农村这一头”“绝不能让一个苏区老区掉队”。在空间和历史层面,作为脱贫攻坚重点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往往具有较强的重叠性,并且民族因素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情境和底色,这就决定了在实施脱贫攻坚战略过程中,必须将民族因素作为重要考量内容,真正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确保全国如期、一道、全面建成小康。 (二) 治理主体的人民性: 制度与权利。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民族事务的治理离不开各族人民。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要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要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保证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其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重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寡,都会保证该民族至少拥有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席位。这从根本制度的层面,确保了各族人民能够以民主的形式,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反映本民族的各项合理诉求、维护本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政治协商制度中,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的精英都可以依法参与,并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充分挥发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及时反映并尽量满足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人民群众的正当和迫切需求,从而更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的人民群众,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民族与地区实现了有机的融合,每个自治地方的各个民族都能通过这一制度,参与当地的政治生活,享受充分的民主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因此,在实行自治的区域里,每一个民族都能依法享有自治权利,只强调某一民族自治或地区自治,都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中,在城市及乡村聚居的少数民族可以依法以城市民族区、民族乡、民族村的组织形式进行基层自治,并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有力的补充,充分保障最基层的各民族群众的基本政治权利。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人民民主意识的提升,政府职能正在逐渐发生转变。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正日趋由管理型转型为服务型,而人民的主体性则在治理过程中日益凸显。在这种背景下,各项人民民主制度为各族人民以治理主体的身份参与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