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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夏商都城遗址的认定方法

http://www.newdu.com 2019-11-27 《江汉考古》2018年第5期 张国硕 缪小荣 参加讨论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摘 要:夏商都城遗址的认定,应在确认物化标准的基础上,分析大型遗址是否具备都城性质以及都城的层级归属,并进一步探讨都城的延续期和绝对年代。物化标准包括大型城垣、宫殿宗庙(必备) 、王陵、高等级手工业作坊等4项主要标准,以及“重器”的使用、遗址的较大规模、辐射力与影响力等3项参考标准。夏商都城遗址可区分为王朝都城、辅都(陪都) 、方国都城等三个不同的层级。应以宫殿区的延续期为基准,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出都城的延续期。要以遗址的考古学年代为主要依据,以碳十四测年数据为参考,并结合其他资料信息,综合判断得出都城的绝对年代,而不能仅仅以碳十四测年数据为唯一的标准认定都城年代。
    关键词:夏商; 都城遗址; 认定方法
    基金: 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早期都邑的形成与都邑形态研究”(批准号:15AKG001) 阶段性研究成果
     
    夏商时期已进入国家阶段,夏、商王朝建造有诸多都城,同时在周边地区也形成一些区域性的政治中心。文献虽然有少量夏商时期都城的记载,但其地望、年代大多并不清晰,故这个时期都城的认定主要依靠考古材料。多年来,随着考古工作的不断开展,属于夏商时期的大型聚落遗址不断发现,如新密新砦[1]、偃师二里头[2]、郑州商城[3]、偃师商城[4]、洹北商城[5]、小屯殷墟[6]以及新郑望京楼[7]、郑州大师姑[8]、垣曲商城[9]、黄陂盘龙城[10]、樟树吴城[11]、广汉三星堆[12]、西安老牛坡[13]等遗址,为探索这个时期的都城面貌奠定了基础。在历年的研究实践中,学界对何遗址具备都城性质、是什么类型的都城、作为都城的延续期多长、都城绝对年代的推定等问题争议较大,如偃师商城遗址是商都或是离宫别馆、军事重镇?二里头遗址第几期成为都邑?郑州商城遗址何时为都、是商汤亳都或是仲丁隞都?盘龙城遗址是商都或是方国都城、军事重镇、直辖邑、一般城市?不同学者对这些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甚至观点迥异。究其原因,除了对一些文化遗存的性质与归属(夏文化或是商文化) 意见不同之外,更多的是与学界依据的都城遗址的认定方法不同有很大关系。本文拟就如何认定夏商遗址的都城性质、都城层级的区分、都城延续期与绝对年代的认定方法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夏商都城研究有所裨益。
    一、都城遗址认定的物化标准
    在没有明确的传世文献记载和出土文字标明为何都城的情况下,以考古发现的各类遗存来判断遗址的性质是必由之路。长期以来,以哪种遗存的发现为标准确定夏商都城,学界有不同的选择。部分学者主张以大型城垣的发现为标准,没有城垣就不往都城方面考虑。有的学者以宫殿宗庙的发现为标准,有者即为都城。或者以遗址的较大规模为圭臬,凡是大型遗址即考虑为都城或中心聚落性质,而较少深究聚落的内涵。也有以聚落的道路网络的形成为都城形成的标志。诚然,这些标准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实际上也有片面性、不准确性,或缺乏可操作性。如有的都城自始至终没有大型城垣,或者有的都城早期没有大型城垣、后期才建造大型城垣。判断大型夯土建筑是否为宫殿宗庙有一定的难度,何况都城、离宫别馆、甚至王陵区都可能建造有大型建筑。由于现今考古调查技术和手段的局限性,划定的遗址范围很难达到精确的地步,所谓的遗址面积数据往往是不同时期遗址范围的连接或叠加、交错,而非单一时期的平面规模大小,甄别同一时期的遗址面积和前后阶段的发展变化难度较大。
    那么,以哪些遗存的发现作为判断夏商都城的标准较为适宜?或是说夏商都城遗址认定所遵循的物化标准或遗存化标准是什么?亦即夏商都城形成的标志究竟有哪些?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某一种遗存的发现为唯一的标准,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没有某种遗存就一定不是都城性质,应注重证据链的构建,分析观察各类遗存的情况综合判断,并注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大型城垣的建造,尤其是内外城或城郭制的布局,目的是保卫最高统治者的安全,应是中国古代都城的重要标志之一,夏商都城也不例外。从夏商考古实际出发,这个时期的大型城垣应是夯筑或版筑而成,坡度尤其是外坡应较陡立,宽度一般为15~20米,设置有城墙基槽或依坚实地面而建城墙。城垣圈围面积应在四五十万平方米以上,有的达数百万平方米。遗址中心区域还应建造有宫城城垣。因种种原因,有的都城至始至终没有建造大型城垣。或因建造顺序的原因,都城早期阶段没有建造城垣而后期建造大型城垣。
    宫殿是最高统治者举行政治活动和居住之所,而宗庙则是最高统治者举行祭祀和大型礼仪活动的场所,二者一般是伴存的,是中国古代国家的标志和都城的重心,应为确定一个大型遗址是否为都城性质和都城延续期的重要条件,也是必备条件。《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对都城与一般城邑的区别解释甚明,其云:“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这里是说都城要有宗庙设施。宗庙是一个国家政权的象征。中国古代灭人之国,往往毁其宗庙。宫殿宗庙区的毁灭,往往标志着一代政权的覆灭或转移。在考古实际中,宫殿与宗庙基址有时很难区别,不排除一些大型夯土基址原本兼有宫殿、宗庙功能的可能性,或先为宫殿后为宗庙,故可笼统称作“宫殿宗庙区”,或简称作“宫殿区”。判断大型建筑是否为宫殿宗庙区的标准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建筑基址为夯土,且高台化,即存在夯土台基;二是单体建筑规模大,主体建筑面积达数千、甚至逾万平方米;三是有大型建筑群、祭祀区、池苑区,整体面积达数万到10万平方米以上。
    中国古代王陵一般分布于都城附近,而一个遗址一旦发现有大型、高规格的墓葬,则寓示着其附近应有都城存在。夏商时期的王陵规模较大,墓室平面形状为矩形或“亚”字形。墓室面积多在20~50平方米之间,早期王陵面积略小,晚期部分王墓面积甚至逾百平方米。随葬品丰富且规格高,有大量殉人,大墓附近有祭祀坑。商代后期王陵多有一个、二个或四个不等的墓道,还有陪葬的车马坑。
    分工细、规格高、规模大的高等级手工业作坊如铸铜、制玉作坊以及制作绿松石作坊等,往往是为都城内最高统治者所需而设立的。由于这类遗存范围较大,遗迹、遗物较为丰富,后代破坏、盗掘的可能性较小,导致留存的几率很大,一般都城遗址多见这类遗存。
    只要一个遗址具备以上4项遗存,一般可以考虑把这个遗址向都城性质上归类。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的考古工作中,有的大型遗址不具备或尚未发现上述四项物化标准中除了宫殿区、高规格手工业作坊以外的另外一至二项遗存,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遗址都城性质的整体判断,如二里头遗址、小屯殷墟没有发现大型城垣遗迹,郑州商城、偃师商城等城址尚不见明确的王陵区,人们不应据此就完全否定这些遗址的夏商都城性质。
    在夏商时期,以鼎、觚、爵为代表的大型青铜礼器,以璧、圭、琮、璋等为代表的精美玉器,一般应为夏商国王、贵族或方国内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重器”,可作为判断遗址性质的参考标准。一个大型遗址一旦发现有使用此类遗物的迹象,那么其性质很可能与都城有密切关系。但由于青铜器、玉器具有可移动性和流动性,特定情况下可分散到都城以外的地方,致使非都城遗址也可能见到高规格的精美遗物。故高规格的遗物只能作为都城遗址主要标准的补充,或作为主要标准有缺项情况下的重要参考,没有主要物化标准,单独的高规格遗物是不能贸然作为都城遗址的标志。
    在主要物化标准有缺项的情况下,遗址面积和规模大小也是判断遗址性质的参考标准,那些面积大、规模宏伟并经实际验证无误的大型遗址很可能与都城有关。一般来讲,夏商王朝都城遗址的面积多为100万平方米以上,大的都城遗址面积可达二三十平方千米,如郑州商城遗址面积达25平方千米。部分夏商都城的范围有发展变化,早期面积可能要小一些,如二里头遗址一期面积只有100万平方米,二期以后增至300万平方米。一些方国都城面积可能要小一些,但也应在数十万平方米左右,大的方国都城面积也有超过100万平方米的。
    此外,遗址的文化辐射性和对周边的影响力也是认定都城的参考因素。以某一大型遗址为代表的考古学文化,有着明显的较大范围的分布区域;区域内文化面貌同一性强,文化因素与这个大型遗址的关系密切;且这种文化因素对周边地区其他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此遗址现象,即便在没有或尚未发现一些都城遗址主要物化标准的情况下,仍可以考虑其为都城的可能性。
    二、都城遗址层级的认定
    夏商时期的都城遗址种类并非单一的,至少有王朝都城、辅助性都城(辅都或陪都) 、方国都城等三种类型。只承认有一定的夏王朝或商王朝都城,否定存在其他类都城;或者说除了夏商王都之外,其他城址皆为一般城市或军事重镇甚至是离宫别馆属性,这与考古实际是不相符的。不同层级的都城遗址,其规模、规格、延续期、所处的地理位置是不一样的,在都城认定上应区别对待。
    夏商时期第一层级都城应为夏王朝或商王朝的都城。这类遗址规模大,遗址面积多在百万乃至数百万平方米,有的甚至超过千万平方米。遗址规格高,有宏伟壮观的大型宫殿建筑群,多数有大型城垣和内城外郭布局,有铸铜、制玉等高规格的手工业作坊,有的还发现有王陵区。遗存丰富,出土大量陶器以及珍贵的青铜礼器、玉器,部分有绿松石、金器等遗物。延续期长,存在年代大多在数百年之久。从目前材料来看,至少二里头、郑州商城、洹北商城、小屯殷墟等大型遗址属于这样的层级,新密新砦遗址属于第一层级都城的可能性也很大。
    第二层级的都城当是夏商王朝为了政治、军事需要而设立的辅助性都城,即辅都或陪都。这类都城一般位于第一层级都城的外围或王朝控制区的周边区域,与第一类都城有一定时期的共存期,遗址具备都城的主要标准和部分参考标准,但规模、规格、遗存丰富程度、延续期等方面,明显要次于或低于第一层级都城。目前考古发现的偃师商城即为此层级都城的代表,文献所载的一些夏商都城如原(今河南济源) 、老丘(今河南开封陈留镇北) 、西河(可能在今河南三门峡地区某地) 、相(今河南内黄境内) 、邢(今河北邢台西南) 、奄(今山东曲阜) 等很可能也是这类都城[14]。偃师商城位于商王朝都城(郑州商城) 之西的伊洛盆地,这里原属夏王朝的腹地。其与郑州商城相比,二者遗址面积都超过百万平方米,都发现有大型城垣、大型宫殿建筑群、铸铜等高规格手工业作坊等都城因素,皆具备商代都城性质。但由于二者作为都城的延续期是在二里冈文化的大部分时段,长时期内是共存的关系,故必然有功用之别或主次之分。如何判定主次?在缺乏文献明确记载的情况下,规模大、规格高、延续期长者当然即为主要的都城;反之,则为次要的都城。显然,无论城址规模,或是出土遗物数量、规格,偃师商城皆大大逊色于郑州商城。因此,郑州商城应是商代前期的主都,偃师商城则为商代前期的辅都[15]。有学者称偃师商城为商代前期的离别别馆或军事重镇,这与偃师商城存在的至少三项都城标志是明显相悖的。无论是离别别馆,或是军事重镇,都不应享有偃师商城如此规模大、规格高、遗存丰富之特点。
    第三层级的都城应该是大量的方国都城遗址。夏商时期,在夏商王朝直接控制区周围,还存在诸多受其控制或关系密切的区域性政权———方国。这些方国有一定的独立性或自决性,设置有政治军事活动中心———方国都城。方国都城一般位于夏商都城之外围周边地区,地理位置重要。文化面貌与夏商文化有较大的一致性,但也有诸多地方特点。虽然大多数遗址具备夏商都城的物化标准,如遗址规模大,有大型城垣、大型宫殿建筑、大型墓葬、铸铜等高规格的手工业作坊以及精美的青铜器、玉器等遗物,但总体上其规模、等级要明显逊于第一、甚至第二层级都城。望京楼城址由面积约37万平方米的二里冈期城址、圈套于商城外侧的二里头文化城址以及面积达168万平方米的外城址组成,发现有大型城垣与护城河、大型夯土建筑、祭祀坑、墓葬等遗迹,出土有精美的青铜器、玉器等遗物。垣曲商城发现有大型城垣,圈围面积13万平方米,城内中部偏东为宫殿区,周围有夯土墙。盘龙城城址规模大,发现有大型城垣、大型宫殿建筑、铸铜等手工业作坊,有高规格的墓葬,可能还有外围防御设施,出土诸多精美的青铜器、玉器。类似的遗址至少还有樟树吴城、广汉三星堆、西安老牛坡等。这些规模较大、规格较高的大型聚落遗址(城址) ,其性质与功用绝非夏商王朝都城或辅都,也无法用夏商王朝行都、离宫别馆、军事重镇或一般城邑、直辖邑来解释,应为夏商时期区域性政权的政治、军事中心,故把其视作夏商时期的方国都城较为适宜。
    三、都城延续期的认定
    仅仅笼统地认定某一遗址是夏商都城性质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探讨都城的具体延续期。所谓都城的延续期(年代) ,是指一个地方在当时作为全国(或方国) 政治、军事中心即都城延续存在的时期或年代。延续期的首端即都城的始建年代,延续期的末端即都城的废弃或毁弃年代。探索都城的延续期,对于夏商文化的确认与分界以及“夏商周断代”工作至关重要。相当多的遗址历代一直有人类居住生活,有的遗址在同一时代也一直是重要的聚落,从而形成不同的文化层堆积,考古工作者据此进行文化分期。以什么标准判断一个遗址哪个阶段进入都城期,不同的学者认识不一。如有的学者主要以城墙的建造年代作为都城的始建年代,以部分城墙甚至城墙护坡的占用、毁坏或废弃年代作为都城的废弃年代。部分学者则以城内某些遗物、手工业作坊、墓葬以及其他遗存的年代作为都城的始建和使用年代。还有学者是以部分宫殿基址的毁弃作为都城的结束年代。
    研究表明,大型城垣的建造年代并不一定就是都城的始建年代。从情理上讲,中国古代大型城垣的建造年代与都城的始建年代之关系至少存在着四种可能性:一是先行建造城垣及城内设施,而后定都或迁都;二是建造城垣、宫殿区与定都或迁都几乎同时进行,或者说二者年代间隔相差不大;三是先行定都或迁都,并建设宫殿等设施,尔后才逐渐建造大型城垣;四是仅建造宫殿及宫墙、王陵、手工业作坊、居民点等设施,并不建造大型城垣。若是第一种情况,则城垣的建造年代要早于都城的始建年代;若是第二种情况,则城垣的建造年代与宫殿区的建造年代以及都城的始建年代接近;若是第三种情况,则城垣的建造年代明显要晚于宫殿区的建造年代以及都城的始建年代,城垣的建造只是表明至少这个时期当地应该是都城所在,并不反映实际上的都城始建年代;若是第四种情况,则都城的始建年代与城垣的建造年代无任何关联。具体到夏商都城考古来说,前两种情况目前尚未见到确凿的实例,而后两种情况则较为常见。如偃师商城、郑州商城、洹北商城等大型城垣的建造年代皆晚于宫殿区的建造年代,小屯殷墟自始至终未建造大型城垣,显然无法以大型城垣的建造年代判断这些都城的始建年代。二里头遗址不见围绕聚落的大型城垣,虽然存在宫城墙,但由于其始建于二里头文化二、三期之交,建造年代要大大晚于宫殿区的建造年代,故以宫城墙的建造年代为都城的始建年代仍然是不合适的。
    分析发现,在诸遗存中,宫殿区的延续期更接近都城实际的延续期。由于宫殿区是最高统治者居住、处理政务的地方,与王室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存在年代往往伴随都城之始终。一旦宫殿区整体或部分因遭受天灾或人为原因而遭到毁坏,那么统治者必然想方设法进行恢复重建,以使统治者能够继续生活下去和统治机构的继续运转。一般情况下,只要宫殿区继续存在,那么这个地方作为都城的地位就能够保持下去;而一旦宫殿区整体被毁弃而又未在都城范围内建造新的宫殿区,则寓示着该都城的终止或王朝都城的转移。因此,在现今我们能够观察到的、有限的夏商都城诸遗存中,宫殿区的建造年代、使用年代与都城的延续期最为接近,在文献普遍未载明夏商都城具体延续期的情况下,理应以考古发现确认的宫殿区的建造年代和使用年代作为各都城延续期认定的圭臬。
    需要强调的是,夏商时期都城宫殿区普遍存在的部分宫殿扩建、改建以及废旧建新等现象,不应作为整个都城废弃或毁弃的依据。在都城发展历程中,随着政治格局的不断演变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波动,自然原因导致的宫殿破旧、损坏,以及火灾、水灾破坏等因素,宫殿区的面貌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部分宫殿的毁弃说明不了整个宫殿区甚至整座都城皆被废弃。只要整个宫殿区没有出现大范围的毁弃或废弃现象,整体格局、建筑风格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或者虽然一处宫殿区毁弃但又在都城范围内建造新的同样风格的宫殿区,那么当地作为都城的性质是不能轻易加以否定的。
    受考古发掘条件、后期破坏、宫殿区的废旧立新等因素的影响,有时仅仅依靠考古发现的宫殿区信息判断都城的延续期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或说服力不强,对其他遗存所反映信息的借鉴也是必不可少的,如为王室服务的手工业作坊的延续期,大型贵族墓葬和祭祀坑、王室重器的存在年代,遗址的较大规模和面积等,都可作为判断都城延续期的重要依据。
    四、都城遗址绝对年代的认定
    总体来讲,夏商都城遗址绝对年代的认定,应是依据多种材料、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得出的。
    都城遗址本身所显示的年代信息对于认定都城的绝对年代至关重要。地层学、类型学研究成果,既提供了较为可靠的都城遗址的相对年代早晚关系,也为判断都城的绝对年代提供了依据。如认定二里冈文化的最早年代是距今3600年,那么早于二里冈文化属于二里头文化的二里头都邑遗址的年代就应早于距今3600年。认定河南龙山文化距今4500~4000年前后,那么晚于河南龙山文化而又早于二里冈文化的二里头文化所属都邑以及新砦期所属都城遗存的年代就应限于距今4000年至3600年之间。属于先商文化的下七垣文化的年代、属于东夷文化的岳石文化的年代,应是判断相对年代较晚的二里冈商文化都城、同期或略有早晚的二里头文化都邑绝对年代的重要参考。
    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得出的研究成果也应是认定都城遗址绝对年代的重要依据。分析一个都城遗址的文化因素构成,区分出哪些文化因素是固有的、哪些文化因素是外来的,分析哪些文化因素对周边文化进行了输出或产生了影响,由此,与其相关的其他文化的绝对年代则为认定夏商都城遗址的绝对年代提供了参考或旁证。如二里头都邑遗址的文化因素,除了固有文化因素之外,还有来自于下七垣文化、岳石文化以及晋南地区的陶寺文化、东下冯类型、甘青地区的齐家文化、江浙地区良渚文化的文化因素,这些文化的年代可以作为判定二里头遗址绝对年代的重要参考。
    都城遗址的分布地域与都城的绝对年代有一定的关联。如二里头遗址位于文献记载的夏王朝分布区的中心地区(伊洛地区) ,新砦遗址位于文献记载的早夏时期夏族活动的中心区域(嵩山南麓,或颍水中上游地区) ,这两个区域内发现的二里头时代都城遗址的年代应与夏代的纪年相对接。又如文献记载偃师为汤都西亳,而考古发现的偃师商城遗址位于偃师城区西南部,其城址年代应与文献所载的商代早期纪年相对应。
    应充分挖掘文献记载提供的其他信息应用于都城年代认定工作。一些文献记载有某都城为何王之都,其后诸王延续使用,如古本《竹书纪年》有“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的记载,这就为我们判断夏都斟寻之延续期提供了重要线索。又如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商代后期盘庚时期迁都殷地,至纣王亡国,“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那么考古发现的殷墟遗址的年代就应该局限为盘庚至纣王在位期间。
    都城遗址某些遗存本身标明或间接显示的年代是认定都城绝对年代的可靠依据。诚然,由于出土文献材料十分有限,导致夏商都城尤其是夏代都城年代的认定十分不便,但要充分利用这些有限的出土文字材料对遗址绝对年代加以推定。如殷墟甲骨文有“大邑商”“中商”的材料,表明这里是商代后期殷都所在,殷墟遗址的绝对年代就有了参照。据有学者研究,新密黄寨遗址出土的二里头文化骨刻文字有可能是“鲧”字[16],郑州商城出土甲骨文有“亳”字[17],这些文字遗物十分难得,在认定相关都城遗址绝对年代上应给予足够重视,不应摒弃或对其视而不见。
    多学科显示的信息也可为认定夏商都城的绝对年代提供借鉴或参考。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动物考古学、植物考古学、冶金考古、环境考古等学科研究成果,也能应用于夏商都城绝对年代的认定上。如动物考古研究成果认定家马在中国出现于什么年代,植物考古研究成果认定小麦种植始于哪个年代,冶金考古研究成果认定中国砷铜合金、锡铜合金产生于某一时期,陨铁应用和人工冶铁技术出现于某个王朝的某一阶段,那么夏商都城遗址或文化遗存中倘若存在这样的实物标本,其都城遗址的绝对年代就有了大致的参考范围。
    碳十四测年数据可为判定夏商都城遗址的年代提供重要依据或参考。20世纪60年代以来,碳十四测年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史前夏商考古领域,诸多遗址有了测年数据。但由于目前的碳十四测年技术仍具有局限性,远不能达到精确的地步,存在较大误差是常态;其测年方法并不完善,不能离开考古学提供的年代信息而独立进行年代测定;在测年标本提取方法上存在着不当或错误操作的可能性,有的研究方法很难就说是科学的[18],故不能把碳十四测年数据作为判断夏商都城遗址绝对年代的唯一决定因素,而只能把其当作都城遗址年代认定的参考或证据链之一。
    五、结语
    综上所论,有关夏商都城遗址的认定方法,应在确认都城遗址物化标准的基础上,分析大型遗址是否具备都城性质以及都城的层级归属,并进一步探讨都城遗址的延续期和绝对年代。
    都城遗址认定的主要物化标准应包括大型城垣、宫殿宗庙、王陵、高等级手工业作坊等4项,都城的参考标准包括“重器”的使用、遗址的较大规模、辐射力与影响力等3项。其中宫殿宗庙遗存是都城遗址认定的必备条件,高规格手工业作坊也是夏商都城常见的遗存。一个大型遗址只要具备全部四项主要物化标准,或者具备主要标准中的宫殿宗庙但缺少其他一至二项,抑或具备主要标准中的宫殿宗庙、高规格手工业作坊等一两项和参考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即可被认定为都城遗址。
    夏商时期都城可区分为王朝都城、辅都(或陪都) 、方国都城等三个不同的层级,不同层级的都城具有不一样的区位、规模、规格、功用与延续期。否定存在辅都、方国都城的观点与考古实际是不相符的。
    在各个都城物化标准中,宫殿区的建造和使用年代与都城的延续期最为接近。在认定都城遗址的延续期上,应以宫殿区的延续期为基准,并注意大型城垣、与王室生活有关的其他遗存的年代,综合各种因素分析判断出都城的具体年代。单纯以大型城垣、某一类手工业作坊的建造、城市道路网等遗迹的形成年代作为都城始建年代的做法,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的。部分宫殿区和大型城垣包括护城坡的毁弃或被破坏,并不表示整个都城的毁弃或废弃。
    在现有技术方法和条件下,夏商都城遗址绝对年代的认定,应以遗址的考古学年代(地层学、类型学) 为主要依据,以碳十四测年数据为参考,兼顾文化因素分析、都城遗址的分布地域、文献材料等得出的信息,以及文化遗存本身标明或间接显示的年代、其他学科显示的信息等,综合多种材料、多种因素判断得出绝对年代数据,而不能仅仅以碳十四测年数据为唯一的认定标准。那些一味地采信碳十四数据而忽视或排斥其他年代证据,或学术观点和年代结论随着测年数据的不断变化而改变的研究倾向和思路,都是不可取的。
    注释:
    [1]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等:《新密新砦》,文物出版社,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新砦队等:《河南新密市新砦遗址2002年发掘简报》、《河南新密市新砦遗址东城墙发掘简报》,《考古》2009年第2期。
    [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偃师二里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文物出版社,2014年。
    [3]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郑州商城》,文物出版社,2001年。
    [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偃师商城》,科学出版社,2013年。
    [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河南安阳市洹北商城的勘察与试掘》,《考古》2003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河南安阳市洹北商城遗址2005~2007年勘察简报》,《考古》2010年第1期。
    [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墟的发现与研究》,科学出版社,1994年。
    [7]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新郑望京楼》,科学出版社,2016年。
    [8]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郑州大师姑》,科学出版社,2004年。
    [9]中国历史博物馆考古部等:《垣曲商城》,科学出版社,1996年;中国国家博物馆田野考古研究中心等:《垣曲商城(二) 》,科学出版社,2014年。
    10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盘龙城》,文物出版社,2001年。
    11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吴城》,科学出版社,2005年。
    12陈德安、杨剑:《三星堆遗址商代城址的调查与识别》,《夏商周方国文明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15年;雷雨:《三星堆遗址考古的新突破》,《中国文物报》2016年3月25日。
    13刘士莪:《老牛坡》,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
    14张国硕:《夏商时代都城制度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6~79页。
    15张国硕:《论夏商时代的主辅都制》,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编《庆祝邹衡先生七十五寿辰暨从事考古研究五十年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
    16李维明:《二里头文化骨刻字符试介》,沈长云、张翠莲主编《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起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11年。
    17李维明:《郑州出土商代牛肋骨刻辞新识》,《中国文物报》2003年6月13日;李维明:《“乇”辨》,《中原文物》2006年第6期。
    18如有学者认定的二里头遗址第一期的年代数据“公元前1750年”,是在第二期数据“最上限是公元前1705年”基础上,通过“尝试”“估算”“假如每一期按照50年来算”这种方式得出的(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1999~2006》,文物出版社,2014年,第1231页) ,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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