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守斯离鑑不能說明秦人對蜀地實行羈縻政策 吳鎮烽 陝西省考古研究院 11月5日陝西咸陽考古隊在陝西省考古研究院官方微信公眾號“考古陝西”上發表了《西咸新區秦漢新城坡劉村出土“蜀守斯離”督造銅器》一文(以下簡稱“西咸文”)。文中提到西安市西咸新區秦漢新城坡劉村M3出土一件青銅鑑。鑑壁刻有16字銘文(圖一)。“西咸文””將銘文釋爲“十九年蜀守斯離造工師某臣求乘工耐”,並對銘文進行了詮釋,提出斯離銅鑑說明秦人對蜀地實施“羈縻政策”。此文一出,華商報、西北信息報、陝西日報以及中新網、中國考古網等許多網絡媒體,大肆宣稱“蜀守斯離爲蜀國守,體現了秦國對屬地實行了羈縻政策”、“秦人對蜀地已實施少數民族自治”等等,流傳甚廣,影響頗遠。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草就此文與之商榷。 原釋文有誤,重新釋讀如下。 十九年,蜀守斯離造,工師狢,丞求乘,工耐。 “十九年”,“西咸文”認爲此是秦昭襄王十九年是對的,因爲秦惠文王更元九年(前316年)滅掉蜀國,十四年去世,武王繼位,立四年便因舉鼎而亡,此後繼位的有昭襄王、孝文王、莊襄王以及秦王政(始皇)。這些秦王中只有昭襄王和秦王政在位年數超過十九年。從《史記·秦本紀》記載昭襄王二十三年,斯離與三晉和燕國共伐齊國可知,斯離與昭襄王爲同時人,昭襄王執政56年,再經孝文和莊 圖 一 襄二王,到秦王政十九年,期間多達60多年,斯離不可能活到秦王政十九年。即就是還活着,也已經是垂垂老矣,不可能擔任蜀守,更不可能帶兵去征伐齊國。所以,此十九年只能是昭襄王十九年,即公元前288年。“西咸文”說此十九年是公元前287年,大概是筆誤或者是一時之疏忽。 “蜀守斯離造”,蜀守就是蜀郡守,秦昭襄王二十二年改設蜀郡之前,當爲蜀國守。斯離是蜀守的私名,是此鑑的督造者。 “工師狢”,“工師”是鑄造作坊的管理官員,負責器物鑄造事宜。“狢”是工師的私名,“西咸文”作者未釋出,以“某”替代。 “丞求乘”,“西咸文”將“丞”誤釋爲“臣”。“丞”是職官名,工師的附貳,協助工師管理鑄造事宜。“求乘”是丞的私名。 “工耐”,“工”即鑄造工匠,青銅鑑的實際鑄造者,“耐”是鑄造工匠的私名。 “西咸文”依此鑑的督造者是蜀守斯離,又據《資治通鑑》胡三省注“斯,蜀之西南夷種,遂以爲姓”,認爲“斯”爲夷姓,“斯離”就是西南夷人,便判定秦滅巴蜀之後,“保留了蜀侯,斯離曾一度擔任蜀守,體現了秦國的‘羈縻政策’。秦國在蜀國保持了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統治機構,承認其酋長、首領在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地位和統治權力。”也就是11月6日《華商報》報道此一發現時,記者所說的“考古專家認爲‘蜀守斯離’這四個字透露——秦人對蜀地已實施少數民族自治。”此說不妥。上述“秦國在蜀國保持了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統治機構……”諸語都是作者的推測,並不見銅鑑銘文內容,也不見於任何舍史書記載。 筆者認爲從文獻記載和出土文物,都不能說明秦滅巴蜀之後,對蜀實行過羈縻政策。坡劉村戰國墓出土的銅鑑銘文區區16字,是戰國時期秦國器物製造作坊的主管官員和工匠的署名,目的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銘文沒有一句可以反映出秦國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信息,僅據一個人名的姓氏就判定秦國對一個地區實行什麼樣的管理制度,未免太草率了。 “西咸文”所引《資治通鑑》胡三省在《資治通鑑》周紀四“(周赧王)三十一年……秦尉斯離帥師與三晉之師會之”其下的注釋,全文是“尉,秦官也。斯離其名。或曰:斯,姓;離,名也。斯,蜀之西南夷種,遂以爲姓。”從注文我們可以得知,胡三省首先認爲尉是官職,斯離是人名;其後又提出斯可能是姓,離是其名。胡三省將兩種可能列出,並沒有肯定後者。“西咸文”作者選擇了後者。我們知道,古人有單字名亦有雙字名,不能貿然將雙字名拆成一爲姓(氏)一爲名字。秦國兵器銘文一般只書其名,不書其姓氏,如相邦冉戈的“冉”即魏冉,相邦義戈的“義”即張儀,上郡守疾戈“疾”即樗里疾,上郡守冰戈“冰”即李冰等。當然也有姓(氏)和名字一起並提的,如相邦張儀戈中的張義,相邦呂不韋戟中的呂不韋。不過這已到了秦王政時期。判斷是姓(氏)+名還是雙字名,要有文獻依據或者其它旁證,不能僅憑主觀臆斷。 據《史記》、《華陽國志》等文獻記載,秦惠文王更元九年(公元前316年)秦滅蜀國,殺死蜀王、太子及其傅相,蜀主改稱“侯”,封公子通爲蜀侯,陳壯爲蜀相,張若爲蜀守,實施統治,並移秦民萬家於蜀地。此後封爲蜀侯的還有公子煇、公子綰,這些“蜀侯”都是秦王子弟,輔佐者都是秦國的大臣,並不是原来的蜀王,統治集團中沒有原來蜀國的上層貴族,蜀守是張若,也不是所謂的西南夷的斯離,怎麼能說這是“保持了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統治機構”呢?自秦國奪取蜀地之後,直到昭襄王二十二年(公元前285年)蜀侯綰(公子綰)被誅之前,共31年,都是實行的侯國制,與周代的分封制相似,最高首領就是蜀侯,也就是這些秦王子弟,蜀守就是蜀國守,與郡守有本質的不同,其職掌只能是軍事性質,負責國防和地方治安,不管理蜀國的行政事務。斯離即就是斯姓的西南夷,是少數民族,他擔任蜀守,也不能說蜀地就實施了羈縻政策,況且斯離任蜀守之前的二十多年一直是秦人張若擔任蜀守,並非西南夷。 晉常璩《華陽國志》載:“(周赧王)三十年(即秦昭襄王二十二年,前285年),疑蜀侯綰反,王復誅之,但置蜀守張若。”我理解“但置蜀守張若”的意思是“從此不再分封蜀侯,只設蜀守”,也就是說從此蜀國改稱蜀郡,直屬中央,並任命張若再次擔任蜀守。此時的蜀守就是蜀郡的最高行政和軍事長官。又據1972年四川涪陵小田溪3號戰國墓出土的二十六年蜀守武戈,可知張若第二次擔任蜀守僅僅兩三年,最長不超過四年,便由名叫武的人接任蜀守,至於李冰擔任蜀守當在昭襄王後期了。 《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傳》云:“秦惠王幷巴中,以巴氏爲蠻夷君長,世尚秦女,其爵比不更。”從這條記載來看,秦國對巴地實行的是一種羈縻政策。不過對於此說歷代還有不同看法,晉常璩《華陽國志·巴志》云“秦惠文王遣張儀、司馬錯救苴、巴,遂伐蜀,滅之。儀貪巴道之富,因取巴,執王以歸,置巴、蜀及漢中郡。分其地爲二縣。”同書《蜀志》也說“周赧王元年,秦惠王封子通國爲蜀侯,以陳壯爲相,置巴郡,以張若爲蜀國守。”陳厚耀《春秋戰國異辭》等也認爲秦滅巴之後的第三年(惠文王更元十一年)便設立巴郡。至於巴國是否實行過羈縻政策,我們暫且不去討論,蜀地沒有實行羈縻政策則是可以肯定的。 另外要提及的是“西咸文”在談到“(昭襄王)二十三年,尉斯離與三晉、燕伐齊”時說“根據出土銘文再考證,可知斯離伐齊時的官職應該是蜀地的郡尉,具有五大夫以上的爵位”,此說可商。“郡尉”是郡守的輔貳,協助郡守管理軍事。《漢書·百官公卿表》云:“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秩比二千石。”銅鑑明確記載昭襄王十九年斯離已擔任蜀守,怎麼到了二十三年卻降職爲蜀地的郡尉了呢?《史記·秦本紀》:“二十三年,尉斯離與三晉燕伐齊。”正義:“尉,都尉,斯離,名也。”索隱:“尉,秦官,斯離,其姓名。”戰國時期秦國、趙國都在軍中設立“尉”或者“都尉”。秦國並在朝中設立“國尉”。筆者以爲此時斯離擔任的“尉”應是軍尉或者都尉,即昭襄王十九年斯離爲蜀郡守,二十二年或者二十三年便升任都尉,如同尉錯(司馬錯)、尉繚,但還不是國尉。尉繚先任都尉後任國尉(見《史記·秦始皇本紀》),白起也擔任過國尉(見《史記·白起王翦列傳》)。都尉的職級相當或者高於郡守。依常璩《華陽國志》記載“周赧王元年,秦惠王封子通國爲蜀侯,以陳壯爲相,置巴郡,以張若爲蜀國守,……三十年,疑蜀侯綰反,王復誅之,但置蜀守張若。”結合青銅鑑銘文可知,斯離擔任蜀守是在張若第一次任蜀守之後,昭襄王十九年之前的某年,直到昭襄王二十一年,在任四年以上,二十二年(即周赧王三十年)張若再次擔任蜀守,他便改任軍尉了,二十三年(公元前284年)與韓、趙、魏、燕伐齊。 2019年11月8日完稿 点击下载附件: 2039吳鎮烽:蜀守斯离鑑不能說明秦人對蜀地實行羈縻政策.docx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