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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前十年间汉奸指称的转义与泛用

http://www.newdu.com 2019-12-16 中华文史网 桑兵 参加讨论

    摘要:辛亥时期,汉奸由原指鼓动少数族人反清以及勾结外夷祸害中国的汉人,转而指替“满人”为虎作伥、残害同胞的汉人。1901年孙中山的《支那保全分割合论》是迄今所知转义最早的发端。戊戌之后,梁启超等人倾向革命,为“汉奸”转义推波助澜。《汉奸辨》区分“真汉奸”与“正色汉奸”,明确“满忠”才是真汉奸,分界由与朝廷为敌变成与国民为敌。而陈家鼎的《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中列举的6种汉奸,可归为清朝文武汉官、保皇立宪派及假新党三类,均有实指。在强化倒满锄奸的同时,也产生了将对敌手段用于同道同党的副作用。随着锄奸言行的泛化,“汉奸”在作为对敌斗争利器的同时,部分变成打击异己的政治标签。
    关键词:汉奸/辛亥时期/“排满革命”/《汉奸辨》
    “汉奸”一词,作为一类特定人物的专门指称,今人看来似乎不言而喻。尤其在网络世界,动辄以“汉奸”相称乃至对骂,已经成为流俗。尽管有人说叛国通敌当汉奸者以中国称最,可是,放眼中外,即使考虑到语言和翻译的差别,具有类似意识的国家、民族其实并不多见;纵观古今,有此概念并用于特指的历史也不算长,充其量就是近世才有的新名词,决非如坊间和媒体所误以为的是汉代以来的旧观念。
    问题是,这一指称因为泛用而习以为常,很少有人注意其渊源流变。偶有提及者,也是望文生义地倒叙。直到近年,才有识者发觉其非同寻常,予以关注并有所探讨。发其端者,首推神户大学文学部的王柯教授,他于2004年在《二十一世纪》第6号发表了《“汉奸”:想像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一文,用历史的方法对“汉奸”一词的起源流变进行了大致的梳理。该文经过补充增订,改题《“汉奸”考:一个拟制民族国家话语的诞生》,发表于岩波书店《思想》第981期,并收入陈理、彭武麟主编的《中国近代民族史研究文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吴密发表了《清代官书档案所见汉奸一词指称及其变化》(《历史档案》2010年第1期)、《“汉奸”考辨》(《清史研究》2010年第4期)、《谁是“汉奸”》(《中国图书评论》2012年第10期)等文,并撰写了题为《民族和国家的边缘——清代“汉奸”名实关系及其变迁》的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在王柯的基础上,将晚明至清亡的汉奸指称及其演化分时段予以呈现。作者显然不满于先入为主地认定“汉奸”为民族主义的主观臆造,不过基本架构仍是后设的民族与国家。
    2012年,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后杨思机提交的出站报告《汉民族指称的形成与论争》,不仅探究了“汉族”这一特定专有名词概念形成演化的历史进程,为理解把握“汉奸”的演变提供了必需的历史文化背景,而且专章论述辛亥革命时期的“汉奸”问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注意到王学庄于1996年已经考订出1907年1月25日在《汉帜》第1期发表《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的“锄非”,并非一般认为的刘道一,而是陈家鼎。①此事一般难以想到和征实,虽然已被订正,可是前人失察,撰写专题论文于后,继续以非为是,非经再度指示,很难避免以讹传讹。
    经上述努力,“汉奸”一词的缘起及其流变,大体梳理清楚。据此可知,“汉奸”并非古已有之,所谓历代汉奸,不过是用后来的观念指称前事。目前可查实的“汉奸”一词,最早见于明末治理和经营西南土司地区的过程中。清中叶以前,“汉奸”主要是清朝官方用于指称煽动、拨弄少数族人反抗朝廷的不法汉人。鸦片战争前后,在延续清中叶概念的同时,转而指勾结外夷祸害中国的汉人之奸徒,使得“汉奸”的指称泛化。扩而大之,后来也指学习外洋、用夷变夏的国人,汉奸与卖国贼连为一体,且涵盖范围扩大到非汉人群。辛亥时期,与清政府的“汉奸”指称相对,革命党的排满宣传衍生出新的“汉奸”意涵,替满人为虎作伥残害同胞的汉人谓之汉奸。在王柯、吴密的论述前后,还有学人分别对清中叶西南地区、鸦片战争时期以及辛亥时期的“汉奸”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概念的把握未必自觉,所探讨的问题及所引述的材料史事,则与两位大体相同或基本不出所论范围。②
    先行研究推进至此,看似已经剩义无多,可是相较于史事本相和前人本意的错综复杂,可以发掘解读的历史实情仍然所在多有。现有的研究,或着重于概念的意涵,所预设的架构及选取的例证,不免仍然以后来观念先入为主,不能展现史事发生演化的多种可能;或缺乏观念的自觉,于历史意见与时代意见的分别及联系模糊不清。尤其关于辛亥时期汉奸概念的转义,大体虽然不错,具体则有笼统之嫌。吴密的博士论文全文近300页,涵盖整个清代,关于辛亥时期的汉奸问题,仅第五章第二节专门论述,只有15页。尽管作者清楚地认识到“对清末革命派‘汉奸’话语的构建及其所起的作用研究非常不足”,并且尽力搜集资料,试图重建相关史事,较前人的认识有所进展,尤其是关于辛亥武昌战事发生后的论述,为前人所未及,可是相较于材料与史事,不能不说仍然显得相当薄弱。不仅文本史事的梳理解读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就连已经学人考订的事实,也不免以讹传讹地一错再错。
    杨思机的博士后出站报告专章论述辛亥时期的汉奸问题,篇幅有20页。关于武昌起义前的部分,征引稍多;武昌起义后的部分,与吴密的博士论文讨论的问题相近,征引的材料则各有侧重,杨文主要依据当时报刊的即时报道,吴文则依据《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等资料集。此外,杨文还专节论述了革命期间“汉奸”含义的再次蜕变。
    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辛亥时期“汉奸”指称的转义及其使用为主题,进一步爬梳史料,重现史事,尽可能完整地呈现历史本相及发展进程,进而依据历史实事把握相关概念及其演化。其中一些重要的文本和史事,解读与前人有别,主要是正面阐述,而非对面驳论,识者自能辨别。全文共约10万字,武昌起事后的部分,另文发表。
    一、 “汉奸”新义
    辛亥时期排满革命的“汉奸”话语究竟开始于何时,至今仍是一桩悬案。王柯将1903年《黄帝魂》一书所收《汉奸辨》定为20世纪初叶,革命派为了打倒清王朝,开始对“汉奸”进行再定义的代表作,未提及此前是否已经出现再定义的先例。吴密也认为:“革命派最早什么时候开始用‘汉奸’来指称那些维护清朝统治镇压革命的汉人为汉奸难以考证。”不过明确提出:“但若说到比较早而且影响比较大的当推‘中国有史以来为共和革命而牺牲第一人’的陆皓东。”③这样的看法,为探究汉族及汉奸缘起的学人普遍持有,杨思机也基本承接了这一认识。
    1895年10月,陆皓东因广州起义事泄被捕,11月7日(九月二十一日)被杀。其间遭受刑讯,在供词中陈述受孙文的影响倡行排满:“务求警醒黄魂,光复汉族。”“要知今日非废灭满清,决不足以光复汉族,非诛除汉奸,又不足以废灭满清。故吾等尤欲诛一二狗官,以为我汉人当头一棒。”
    陆皓东的供词,或者又称遗书,出自邹鲁所编《中国国民党史稿》第3篇(甲)第1章(第658—659页),该书并未提供原件影本,也未注明来源根据。邹氏民国时负责征集有关国民党史的文献,或许此项文件在征集所得的资料之列。不过,除《中国国民党史稿》外,其他相关著述包括后来编辑的资料,均未征引过这份文件的底本。在《中国国民党史稿》之前,也从未有任何官私文书或报刊披露过此项文件。可见,除了邹鲁外,这实际上是一份不知所据的文件,《中国国民党史稿》成了目前唯一可以依据的底本。
    如果供词为征集国民党党史资料所得,可能的来源不外有三:其一,清方档案;其二,后人保存;其三,他人收藏。而文本形式亦有三种可能:一是原件,二是抄本,三是转述。这些重要信息显然与判断供词的真伪以及可信度息息相关。可惜的是,关于上述各节,邹鲁并无只字交代供词的来源出处,其他方面对此也没有任何说辞。就此看来,似乎只有邹鲁是唯一的知情人。后来的引据者,因为没有其他材料可以佐证或质疑,无法对此进行必要的验证。
    黄宇和在《十岁前的孙中山:翠亨、檀岛、香港,1866-1895》一书中,专门探讨了存在很大问题的“所谓陆皓东供词”的真实性。他认为该供词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孙中山等革命党人为了鼓动反清而制作,二是南海县令为了堵住前来营救的美国驻广州领事的嘴而炮制④此说,质疑供词的真实性,主要侧重于出自陆皓东本人还是其他当事方面,但没有完全否认其当时性。
    从供词的遣词用字看,即便邹鲁确有所本,并非原本或经过改动的可能性也相当大。例如文中几处使用的“汉族”指称,现在虽然习以为常,当时却并非常用的专有名词。迄今为止的研究显示,汉族的概念于1897年以后才开始出现,而且与汉人、汉种混用。20世纪初年,才逐渐普及并且开始进入约定俗成的过程。至于为“汉奸”重新定义,此前几无先例,此后数年间也几乎没有响应者,显得过于突兀。因为造新词固然不易,旧词新用同样困难。在刑讯的特定场景下,创新或熟练使用非常用词,难以想象。况且,即使供词的确存在,在邹鲁编撰出版《中国国民党史稿》之前,也处于世人不知的秘藏状态。要以供词作为新义“汉奸”比较早的例证,在考订确实之前,还须慎之又慎。由于供词此前并未问世,“且影响比较大”的判断,更是无从谈起。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革命党人为鼓动反清而制作的推测失去凭借。
    质疑陆皓东供词的“汉奸”新义,并非否定“汉奸”的转义与革命党有关。从陆皓东的供词到1903年的《汉奸辨》,前后有8年时间。这在历史长河中或许显得短暂,可是世纪之交,恰是新名词开始涌入的时段,其间一些旧词也做了重新定义和解读,而最有可能最早对“汉奸”重新定义的,仍属孙中山一派的革命党。关键的文本,则是孙中山本人撰写的《支那保全分割合论》。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支那保全分割合论》被认为最早发表于1903年9月21日出版的留日江苏同乡会主办的《江苏》杂志第6期,后来编辑《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即据此将此文的时间系于1903年。直到1995年,狭间直树教授发表了《关于〈东邦协会会报〉刊登的〈支那保全分割合论〉》(《孙文研究》第18号),并于次年在神户召开的纪念孙文诞生13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做了《关于〈支那保全分割合论〉的若干问题——孙文来日初期的革命活动的一个侧面》的报告,确证《江苏》所载《支那保全分割合论》,其实是两年前《东邦协会会报》刊登的同一文章的再度发表。⑤1901年12月20日,《东邦协会会报》第82号卷首发表了署名“孙文逸仙稿”的《支那保全分割合论》。虽然《江苏》刊本文字有所更动,尤其是原来的朝廷改“满朝”、清朝,清政府改“虏朝”“鞑靼”,清改“满”“虏”等,进一步凸显了“反满”的色彩,关于汉奸及其相关的用词则基本保持原样。
    时间提前两年,不仅对了解文章的语境和解读孙中山的本意大有裨益,而且使得“汉奸”一词重新定义的起点有了新的证据。孙中山在文中明确说:“清廷常图自保以安反侧,防民之法加密,汉满之界尤严。其施政之策,务以灭绝汉种爱国之心,涣散汉种合群之志,是事以刀锯绳忠义,以利禄诱奸邪。凡今汉人之所谓士大夫甘为虏朝之臣妾者,大都入此利禄之牢中,蹈于奸邪而不自觉者也。间有聪明才智之士,其识未尝不足以窥破之,而犹死心于清朝者,则其人必忘本性、昧天良者也。今之枢府重臣、封疆大吏殆其流亚,而支那爱国之士、忠义之民,则多以汉奸目之者也。策保全支那者,若欲借此种忘本性、昧天良之汉奸而图之,是缘木求鱼也。”⑥
    据此,“汉奸”在“满汉对立”中,不再是指反对“满清”的汉人,而是士大夫当中帮助“满清”的“甘为虏朝之臣妾者”,是“忘本性、昧天良”的奸邪之徒,其中就包括枢府重臣和封疆大吏。这与此前的“汉奸”含义截然不同,而与辛亥时期革命党人排满话语系统中的“汉奸”指称基本一致。虽然不足以支持6年前陆皓东的供词,至少表明受孙中山影响而倡行排满的陆皓东供词的主旨与孙中山的思想一脉相通。
    孙中山重新定义“汉奸”,“排满”以为根本改造的宗旨当为主要动因。而戊戌前后“汉奸”语境的若干变化,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这些变化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
    其一,“汉奸”之“汉”的范围由汉人扩大到华人。鸦片战争后,“汉奸”一词出现频率最高的时期之一是中日甲午战争期间。《申报》刊登《防奸续议》的论说,指出:“奸细有二,一为汉奸,一为倭奸,非汉奸则倭奸无所容身,非倭奸则汉奸亦不能传消息。”并进而提出防治办法:“窃以为防倭奸易,防汉奸难。倭奸虽改扮华人,终有破绽,若汉奸则本系华人中之无赖,惑于富贵功名之说,竟不知顺逆,觍颜事仇。其人本系华人,别无记号可以认识,其宅心之险恶,则更甚于倭奸。何以言之,倭奸虽为恶于我华,而其百计千方,暗中侦察,泄我秘要,以破我师,在日本人视之,尚不失为忠心耿耿。独华奸本系食毛践土,履厚戴高,尔祖尔宗,尽是圣清之黎庶,乃一旦心肠变易,将情输之于敌人。在我朝固罪无可逃,而敌人亦视为无足重轻,不过饵以重利甘言,驱之如牛羊犬豕耳。我故曰倭奸固宜防备,而汉奸益诛之,而罪不胜诛也。防之之道奈何,曰先严惩治汉奸之律,凡有华民之为倭人间谍者,获即斩首,略不稽留。即使幸脱网罗逃之海外,亦设法拘获,明正典刑。如是则倭奸无容顿之人,其计可以立破。”⑦
    从汉到华,是清中叶以后文化认同的一种趋向。中古时的汉化,到了清代,渐成华化。显例之一,如清中叶华侨指称的出现。这一变化具有复杂内涵。其中之一,当为“汉”的自我意识相对于“满”日渐清晰,但是相对于外夷或外洋,其内向的覆盖面有所不足。若“汉”特指固定人群,“华”的涵盖则要宽泛得多。华奸之类的说法后来未能通行,可是汉奸之汉与华侨之华却有所对应甚至互通。这成为清季中华民族概念应运而生的历史文化渊源,意味着这不仅仅是由于民族认同的紧张而生造的政治概念。尽管民族自觉实际上主要是由外来民族主义思想观念的传输刺激而生成的。
    由汉而华的另一潜在意向,显示汉与华本来均不是人种观念的分别,而是文化意识的差异。当汉可能与人种相关联而产生混淆时,只能以华取而代之,才能保持文化取向的本意。后来无论是满汉之争的汉族意识强化,还是针对这种取向的批判,都同样是误将汉视为同一种族,而有违所谓“汉”只不过是文化认同的历史存在本相。就此而论,汉与华本是一脉相通的,二者都具有来源各异的人群的文化混同性。须知今日所谓汉族,从未经过民族识别,就被视为当然的共同体。实则其来源的多样性几乎可以一望而知。
    其二,按照清朝的正统观,“汉奸”已不仅指鼓动非汉群体反清的汉人以及勾结外国出卖中国的“奸邪”,而是将一切反清之人均与“汉奸”相联系。这样的衍伸在媒体和士绅的意识言语中已经展现出来。戊戌政变后,《申报》刊登《慎防逆党煽惑海外华人说》,表示“彼梁逆早存一败,事后只身远遁之意于胸中,乃欲诱人背君去国,窥其肺腑,其毒盖更甚于洪秀全、杨秀清之流矣。原刻拟以汉奸龚孝拱等人,窃恐尚未情真罪当,其他种种狂妄之说,直与猘犬无殊。”⑧
    1899年2月,湖南曾子彦上书该省当道,提出:“自强邻逼处,削夺我藩篱,侵占我土地,因而内地匪徒,隐为汉奸,显肆猖獗,愚民易为所煽惑。”希望继续湖南创立保卫局开民团之先声的事业,各府厅州县陆续举办团练。⑨是年四川余栋臣势大,扣押安定营统领周寿卿,官府剿抚未定,派王秉节前往处置。“初,地方绅董惧余匪之滋扰也,议定每日馈银二百两,按十日一付。及甲乙丙丁四绅董谒方伯,方伯面斥云:汝等既为余匪筹措银两,非汉奸而何,彼敢将朝廷二品大员扣留,岂非造反乎。”扬言要先将“汝等四人正法,然后进兵痛剿”。⑩变法的梁启超、反教的余栋臣和盗匪一样被当成“汉奸”,则清廷眼中的“汉奸”在反清的时趋中势必转向正面。
    其三,变法救亡思潮的兴起导致“汉奸”指向的转移。戊戌政变后流亡日本的梁启超撰写《戊戌政变记》,一方面批评自强改革,“以教育论之,但教方言以供翻译,不授政治之科,不修学艺之术,能养人材乎。科举不变,荣途不出,士夫之家,聪颖子弟皆以入学为耻,能得高才乎。如是则有学堂如无学堂。且也学堂之中,不事德育,不讲爱国,故堂中生徒,但染欧西下等人之恶风,不复知有本国,贤者则为洋佣以求衣食,不肖者且为汉奸以倾国基,如是则有学堂反不如无学堂”,看似延续既有的“汉奸”指向。另一方面,又对以往将主张学西学谈救亡者目为“汉奸”表示强烈不满:“至于光绪甲申,又二十年,朝士皆耻言西学,有谈者诋为汉奸,不齿士类。”而大臣之中,“瞢然不知有所谓五洲者,告以外国之名,犹不相信,语以外患之危急,则曰此汉奸之危言耸听耳”。(11)
    按照梁启超的逻辑,不是学习西学、呼吁救亡的人为汉奸,恰恰相反,不能变法图强,抵御外侮,才会导致汉奸的产生。这样的认识,为“汉奸”的转义铺平了道路。1899年底,翰林院编修沈鹏因天灾应诏上折直言,即沿袭这样的逻辑,指荣禄、刚毅、李莲英为三凶,主张诛杀之。他说:“夫江南士民感戴皇上,纪诵圣德,闻中外之讹传,辄用怵惕,而忧疑其用情虽愚,其爱君则挚。刚毅必指为汉奸,摧夷挫辱。夫人一念爱君即为汉奸,则必仇视皇上,腹诽圣德,而后为大清之良民、中国之良士,是则率国人而叛皇上者,刚毅也。其设心于皇上为何如乎。此可虑者一也……此三人行事不同,而不利于皇上则同,且权势所在,人争趋之。今日凡旗员之掌有兵柄者,即职不隶荣禄,而亦荣禄之党援也。凡旗员之势位通显者,即悍不若刚毅,而亦刚毅之流亚也。而旗人汉奸之嗜进无耻者,日见随声附势而入于三人之党。时势至此,人心至此,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故窃谓不杀三凶以厉其余,则将来皇上之安危未可知也。”(12)
    既然“爱君”反成“汉奸”,除了逼迫国人背叛皇上之外,也为反过来将附和“三凶”者认作“汉奸”提供了可能。庚子自立会起事,“熊锦堂、张鑫山与易敬臣等人误听康逆唆使,投入自立匪会,私售富有票,后得省悟,至驻扎日晖港之安字营投诚。某日,奉江南提督李大人及前任道宪余大人之命,往南通州一带劝令匪党曾国章等反正,途遇康党刘保林交付一信,嘱持往见曾。丈夫(即熊锦堂等)不知其诈,贸然前往,曾指为汉奸,立用洋枪击毙,并将尸骸剁分数段,易更被曾剖腹屠肠,抛尸丝鱼港内”(13)。此处的“汉奸”,是指投降官府的变节分子,与原来反对“满清”的本义截然相反,而与革命党排满话语的“汉奸”含义颇为近似。
    此后,梁启超一方面借用原来保守官绅对洋务官僚及其事业的抨击,指清廷未能提出并确定“合于今世文明国民所同向”的教育宗旨。前驻日公使李经方为日本东京中国公使馆中附立之学堂所题对联:“斯堂培翻译根基,请自我始;尔辈受朝廷教养,先比人优。此二语实代表吾中国数十年来之教育精神者也。舍翻译之外无学问,舍升官发财之外无思想,若此者,吾亦岂能谓其非宗旨耶。以此之宗旨,生此之结果,吾中国有学堂三十余年,而不免今日之腐败,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丝毫不容假借者也。”这样的教育宗旨实际上是“培汉奸之才”,“开奴隶之智”,“夫使一国增若干之学问智识,随即增若干有学问有智识之汉奸奴隶,则有之不如其无也”。(14)
    另一方面,又针对刚毅所说“学堂为养汉奸之地”的言论敬告当道者:
    夫学堂则何至养汉奸,然使诸君而真改革也,则学堂中人皆为诸君用;使诸君而伪改革也,则学堂中人皆为诸君敌焉矣。此乃刚毅所谓汉奸也。夫敌守旧,敌也,敌伪维新,亦敌也。刚毅知其将为敌而锄之,诸君不知其将为敌而养之,则诸君之智,不如刚毅远矣。然则诸君今日而师法刚毅可乎?曰:是惟诸君。虽然,吾有以知诸君之不敢,且有以知诸君之不能也。今者中国改革之动力,非发自内而发自外。自哥仑布开辟新陆以来,麦志伦周航全球以后,世界之风潮,由西而东,愈接愈厉。十八九世纪所演于欧美之壮剧,势必趋而集于亚东。天之所动,谁能静之。岂惟诸君,虽周公、管仲复起,其无奈此风潮何也。利而导之,则功成焉,名立焉,国家安焉;逆而拂之,则身败焉,名裂焉,国家危焉。刚毅之术,是见洪水之来而欲堙之搏之也,其势必横决而倒行。今者诸君之术,则筑短堤柔堤以障之也,其势非泛溢而出焉,则刷落而溃焉,其无救于时一也。呜呼,诸君诸君,可以择矣。(15)
    此处的“汉奸”,已经不是顺着顽固官僚对洋务官员及其事业的指责,而是刚毅之意的反说,不改革或伪改革,学堂中人势必群起与清廷为敌。其承接世界风潮推动改革的大势所趋,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虽然被刚毅之流视为“汉奸”敌人,其实是革新的动力。
    时势的变化为汉奸转义提供了必要的语境,在江西南昌,新政前后的观念迥然不同。“华字各报省城统称之曰洋报,向来阅者甚少。上年拳匪乱起,更诬之为私通洋人,称曰汉奸。虽有一二通识者心知其非,亦不敢公然置辩。本年朝廷颁行新政,彼都人士方知报纸能益人见闻,争先购阅,从前闭塞气象,焕然改观,舍旧图新,机缄其在是欤。”(16)原来的“汉奸”行为如今成了时趋,认识自然随之变更。
    梁启超的观念变化在保皇会同仁中不乏同调,尤其是具有反满革命倾向的康门弟子,有的言辞较梁启超更加直截了当。1902年,欧榘甲在《新广东》中就针对刚毅“学堂徒养汉奸而已,不能成人才,无用”,应将各省学堂悉数裁撤的主张,提出:“虽然,刚毅之所谓汉奸者,乃以恢复汉人之权利,不愿为满人之奴隶,故目之为奸耳,此真吾汉人独立之种子,不可不培养者也。”鉴于“满洲朝廷,既以学堂为养汉奸之大患,虽经议和赔款假行新政,以愚内外之心,三年以来,昏乱犹昔,欲其立学堂以培我民之自立,岂有是理哉?且即有学堂,亦不过以奴隶教育施之,直奴隶学堂耳,岂足望以自立哉?然则此事将如何而可?吾则曰:诸君不欲自立则已,若其欲自立也,岂无法以处此乎?”各省欲图自立,宜开自立学堂。(17)清廷眼中的“汉奸”,在革新者看来就是汉人独立的种子,那么,“汉奸”的帽子应当转而戴到对立面的头上,“汉奸”的转义,也就呼之欲出了。
    二、 “汉奸辨”
    几乎所有研究辛亥时期汉奸问题的学人,都注意到且着重引述了1903年《黄帝魂》收录的《汉奸辨》,可见此文在“汉奸”转义进程中极其重要。可是关于此文的相关信息,如作者、出处、撰写及发表时间等,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王柯就没有直接认可作者是否章士钊,并特别在注释中写明:“该文章并没有明记作者与写作时间,有人以为是章士钊(1881-1973)所写。收录该文的《黄帝魂》(黄帝子孙之多数人著)是黄帝纪元四千六百十四年(1903)出版的民族主义作品。《黄帝魂》的编者说《黄帝魂》所收的文章都是‘最近十年来报纸杂志所选的文章以及新近作成的文章之精华’。”(18)
    据张枬、王忍之编辑的《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所附“书刊介绍”,《黄帝魂》1903年初版本仅29篇,1911年再版,增至44篇。据章士钊说,上海东大陆图书印刷局便是为了印行该书而成立。可是这个29篇的初版本,迄今为止似无人见过。目前可见的29篇本,为“中华民国元年四月六日再版”,不过底本是“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初版”,可以认定为初版本的翻版。全书正文共218页,撰述者为“黄帝子孙之多数”,编辑者为“黄帝子孙之一个”。据章士钊的《疏〈黄帝魂〉》,前者指各篇有多个作者,后者则是黄藻。至于发行者和印刷者,均为“黄帝子孙”,也应该是黄藻自称。台湾由罗家伦主编、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资料编纂委员会影印的《黄帝魂》,为45篇的增订本,正文共310页,为“黄帝纪元四千六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印刷,同年十二月六日出版”。不过,无论哪一版,版权页都没有上海东大陆图书印刷局的字样。初版本实为30篇,目录遗漏了“祝北京大学堂学生”一则,增订本同样遗漏此条,实为45篇。
    关于《汉奸辨》的作者,据章士钊《疏〈黄帝魂〉》称:“此为吾在《苏报》所撰之文,为汉奸翻案,为汉奸寻觅出路。”(19)不过,查阅中国台湾出版的两种《苏报》影印本,均未找到此文。《章士钊全集》据《疏〈黄帝魂〉》之说收录,也只能依据《黄帝魂》,当亦未发现《苏报》刊登的原本。所以,此文是否刊于《苏报》以及是否出自章士钊之手,仍有疑问。由此连带出文章发表的时间问题。虽然30篇的初版本的确收录此文,但无法确证具体写于何时,如果是为《苏报》撰写,是否已经刊出。《苏报》1903年因报案被封之前,曾经两度改版,均与章士钊等学堂风潮的退学生密切相关。章士钊注疏之时,虽是当事人,却忽略或是忘记了版本和篇幅的分别,所疏实为后来的增订本。
    《汉奸辨》在辛亥革命排满的历史进程中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研究汉奸史的学人虽然有所描述,却未能举出相关实例予以证明,这似乎也从侧面反映此文的问世及流行还须进一步深究。倒是其中关于汉奸的指称起于汉代之说,对时下的汉奸论影响深远。不少人将其说等同于历史事实,望文生义地相信“汉奸”一词的确始于汉代。因为胡汉相争,“由是汉人之名,汉奸之号称焉。汉人为汉奸者有之,外人称汉人为汉奸者亦有之”。这样的说法不过是想当然耳,汉朝人并不会自称汉人,“汉奸”之号那时纯属子虚乌有,而汉人自称与外人他指之别,更是无从谈起。经过近代知识转型之后,用后来观念解读前人前事,已经习以为常。稍加留意,如此类的现象比比皆是。一般情况下,作为俗语或方便名词无伤大雅。作为严肃的历史认识,则有无汉人汉奸的概念,意味着汉与非汉的界限是否分明,一方的自我意识与另一方的非我意识相当强烈,以至于约定俗成用了相同、相通的名称。就此而论,不仅汉代人没有这样的观念,汉代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被指为汉人的那一大群人也没有这样的集合观念,或是虽然偶有,内涵外延却与今迥异。
    《汉奸辨》的主旨的确如章士钊所说,是要为“汉奸”翻案,并为之找出路。作者认为,汉奸名号流传了二千年未有定评,因此往往有视爱同类为汉奸者,泾渭不分,殊堪痛叹。翻案的主要做法是区分“真汉奸”与“满洲人之所谓汉奸”。“所谓真汉奸者,助异种害同种之谓也。”又分为死生两类,前者为历朝历代的汉奸,包括扶清灭明的吴三桂等人以及助满洲歼灭太平王的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后者如谄媚那拉氏枉杀中国义士的张之洞,为“满清”阻止游学生进步的蔡钧,助“满清”官吏搜括中国货财孝敬“满洲”、承担各行的巨商劣绅等。至于“满洲人”所谓汉奸者,“乃汉族中之伟人硕士,即为爱同类之故,甘心戎首,虽牺牲其身而不顾”,包括汉武帝时誓杀匈奴的霍去病、卫青等,宋朝的岳飞,近代的太平王洪秀全、烈士唐才常、林述唐等,“乃如之人,诚汉奸中之卓卓者矣”。虽然这样的“正色汉奸”暂时不及“满忠”人多势大,后起者犹复无量。“吾敢决之曰:三年之内,胡虏朝廷,必亡于汉奸之手。”
    为此,作者“敬告汉人,慎毋为害己之汉奸,当为爱己之汉奸。更愿今日之为汉奸者,各尽其才智力量,勇往向前,剿灭丑类,恢复三千余万里之山河,更新四百兆人之魂胆,立新中国于环球之上。汉奸之名,不将流芳于万世乎?不将传扬于地球乎?今日汉奸尚其勉之,不必以异族人之目我为汉奸,遂畏汉奸之名而为之讳也”。(20)
    《汉奸辨》的思路以及所谓“正色汉奸”的概念乍看显得有些怪异,其实是假设从“满清”立场而言的反话,希望汉人不要畏惧清廷以“汉奸”的罪名相加。就翻案而言,该文进一步明确梁启超、欧榘甲等人将“满人”所指汉奸视为革新独立的正面形象的取向;就正名而言,将真汉奸定性为助异种害同种。两方面相辅相成,否定“满清”的汉奸论与确定汉人立场的真汉奸属性,正是“汉奸”转义的一体两面。反清不仅反叛作乱,还有排满革新;结交外国也不仅是卖国求荣,还有学习振兴。昔日的“满忠”,如今转而变成真正的汉奸。
    《汉奸辨》的观念和主张,不乏同调,陈天华在《警世钟》中就鼓吹“杀尽仇人”,“杀我累世的国仇,杀我新来的大敌,杀我媚外的汉奸”。前者指“满清”,中间为洋人,至于后者,吴密认为“不但包括投降洋人的汉奸,也包括谄媚满人的汉奸”,确有道理。
    诚如研究者所论,辛亥时期排满革命话语中的“汉奸”,主要是指在满汉冲突中维护“满清”一方的汉人。具体所指,包括三类:其一,帮助外族侵害本国,如《汉奸辨》所列举的历朝历代直至清初的“死汉奸”。1903年12月13日,孙中山在檀香山正埠利利霞街戏院演说中所提及:“汉人之失国,乃由不肖汉奸助满人入关,征服全国”(21),就是此类的典型。
    其二,为虎作伥,残害同胞以维护异族统治。如《汉奸辨》列举的曾、左、李、张、蔡以及巨商劣绅。扩大而言,一切维护清朝统治的汉人官绅都在汉奸之列。其中既有故去的“死汉奸”,也有为数众多的“生汉奸”。由于晚清这类汉奸往往与丧权辱国、出卖利权相联系,故而又与卖国的汉奸相一致。而出卖中国的不仅是汉人,其他非汉人群有此类行为者,也可能被指称为“汉奸”。
    其三,虽然主张在清朝的体制内进行改革,却反对或不赞成推翻清朝的革命。这类汉奸首先是指康、梁等人的保皇会,继而扩大指向国内的立宪派。由杭州中学堂退学生在上海组织的《新世界学报》社,在《新世界学报》停刊后,于1903年6月创刊《经世文潮》,作为前者的继续,不满于行世的各种经世文编“支离缪盩,用其体例,变其精神”,专设人种之部,刊发讨论满汉问题的文章。(22)该刊于1903年9月21日第7期刊登的《满清毋庸立宪》一文,一面指斥“太平之役,头等汉奸胡、骆、曾、左、李之伦,率其犬羊之性,残同胞以保客帝江山”,一面预言刚刚开始热议的清朝立宪之说,“不过欲为满洲立万年之基业,为汉人下不脱之羁轭,其永远之奴隶性质,深于胡、骆、曾、左、李万万。如将此等人正名定谥,非加以‘头等特别汉奸’之徽号,不足以定其罪而蔽其辜也”。立宪声起,“于是满人防御汉族反侧之心,藉以稍慰,谓执持欧洲数册君主立宪之底稿,虽头等汉奸胡、骆、曾、左、李复生,不能有此制汉扶清之力也”。(23)
    1903年,清廷尚未定议是否要采取立宪制,议论立宪的主要是部分官员和士绅,严格说来,还没有形成后来称之为立宪派的势力。《经世文潮》的笔锋所向,只是泛指倡议立宪的官绅。而在海外,主张保皇立宪的政治势力确实存在,并与革命党在华侨中展开激烈争夺。本来革命、保皇两党在庚子前后有所合作,尤其是以梁启超为首的部分倾向激进的康门弟子,愤于时势,背着康有为暗中与革命党、中国国会联系,准备合作以武力推翻当朝执政,实行民政。格于形势,计划流产,梁启超继续与革命党合作的愿望遭到康有为的强力压制,不得已退回保皇的立场,却仍然利用孙中山在美洲各埠华侨中的人脉,使孙中山感到受骗上当,被迫严词揭露保皇派的言行不一。
    同样在1903年,当国内有心排满革命者刚刚为“汉奸”正名之际,孙中山就在《檀山新报》发表《敬告同乡书》,断言革命与保皇决分二途,势不两立,指出康、梁等人打着“名为保皇,实则革命”的旗号,骨子里志在扶满臣清;檀香山保皇会《新中国报》副主笔陈仪侃口谈革命,身入洪门,“实为保皇之中坚,汉族之奸细”。并且宣称:“古今来忘本性、昧天良、去同族而事异种、舍忠义而为汉奸者,不可胜计,非独康梁已也。满汉之间,忠奸立判,公等天良未昧,取舍从违,必能审定。”(24)明确指康梁保皇拥清为汉奸,希望华侨认清革保分界,速定趋向。如此一来,敌我与同道的联系及分别,在中国革命进程中变得相当复杂,开启了不反对敌人之人也是敌人的政治论述的先河。
    三、 “驱满酋”与“杀汉奸”
    既然汉奸是“排满革命”的重要对象,革命之际如何处置汉奸就成为革命党的重要政治选项。1905年,孙中山再度游历美洲大陆,为致公堂重新拟定新章。其中规定,必须“先清内奸而后除异种”。因为中国被“满清”灭亡260余年,本来不是“满人”能够做到,关键在于“因有汉奸以作虎伥,残同胞而媚异种。始有吴三桂、洪承畴以作俑,继有曾国藩、左宗棠以为厉。今又有所谓倡维新、谈立宪之汉奸以推波助澜,专尊满人以抑汉族,假公济私,骗财肥己”(25)。所有3类汉奸都在必须清除之列。1906年所订《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特别规定,革命起义时,“其满洲汉军人等,如悔悟来降者,免其罪;敢有反抗,杀无赦!汉人有为满奴以作汉奸者,亦如之”。“驱除鞑虏之后,光我民族的国家。敢有为石敬瑭、吴三桂之所为者,天下共击之!”先期发布这样的宣言,目的就是通过革命式的扫荡,“将使禹域之内无复汉奸之迹”。(26)
    其他革命团体也将诛杀汉奸定为政治方针,光复会所订光复军“普告同胞檄”,就将“满贼汉奸”相并列。光复军告示明确宣布,义师所至,“与吾汉族诸父兄子弟共诛之”的不肖匪徒共有5类:“一、满人从不降者杀;一、反抗本军者杀;一、乘机打掠者杀;一、造谣生事妨害治安者杀;一、仍为汉奸者杀。”(27)
    为了鼓吹杀汉奸的正当性,革命党人大造舆论。由于曾国藩、左宗棠等人为清代著名汉奸,而湘军屠杀同胞最多,湖南受到各省人士的同声指责,甚至形成排湘主义。湘人对此深刻反省。1906年10月,陈家鼎在《洞庭波》撰文指出,湖南有“媚满性之圆足”“合群性之缺乏”“保皇性之愚谬”“守旧性之固结”“排外性之误看”5项“亡湖南之病根”,又针对性地提出“速行悔过”“首倡起义”“力讲外交”“公约自治”“预备革命”5项“医湖南之药石”的办法,希望湖南由戊戌以来为小日本,此后转为小法兰西,要从变法的渊薮,变成革命的摇篮。(28)
    如何实施上述方针,《洞庭波》同期发表了“屈魂”(宁调元)的《仇满横议》,提出实行最急进的破坏主义和最急进的破坏方法,主要有剪其羽翼和捣其巢穴两种,“前一策,则以歼满酋,除汉奸,排虏官”。汉奸历朝历代都有,到了清代,“其术日工,其徒亦日众。使满清三百年之祸水之鼓荡之泛滥,以淹没我如花似锦之山河,溶解我连绵不绝之帝统,沉溺我独立自由之男儿,至今日而尚未已,殆全出于若辈之手之泡制……盖若辈其面则人,其心则兽。凡可以为异族用,即可以为吾同族仇。可以为吾同族仇,即当以待异族之法待之。彼施全之击秦桧,万福华之刺王之春,是其例也”。(29)此说的“除汉奸”,不仅在革命军兴之际,而且在革命未起之时,就要以暗杀行刺的方式,剪除助纣为虐的汉奸。
    由于自责深,湖南人士对指责湘人的他省之人有汉奸行为,也格外痛恨。《洞庭波》刊出湖南留日学生来稿《公致江苏学会书》,对江苏学会主张立宪予以严词抨击:
    中国之亡也久矣,一亡于建虏之袭用汉制,再亡于湘军之助虏中兴,终且亡于保皇党之鼓吹立宪。夷狄用夏,汉人所以相视不惊;满祚中兴,汉家所以再志亡国。此范文程、洪承畴、曾国藩、李鸿章之所以可杀也。况当清廷恶劣腐败不绝如线之际,忽有人效其鹰犬,盗取各国议院之陈语,加以上下平和之美民(名),以愚其民,以救其亡,而为清室立万年有道之基者,其罪更可胜诛乎。是故立宪者,满族之至幸,而汉族之至不幸者也。欢迎立宪者,对于满族之至忠,而对于汉族之至不忠者也。以不忠之人谋不幸之事,此其人之工于贩国,甘于为奴,直令天下人耻之辱之笑之骂之痛哭之,举国皆欲杀之者,而不料其出现于我学界上之江苏学会也……自后有追咎汉奸者乎?吾不曰湖南,而曰江苏。(30)
    江浙人士抨击湘军残害同胞甚力,言词牵及一般湘人,如今居然也为“满清”作伥,难怪其愤愤不平。只是江苏学会并非学生团体,而是张謇等人的组织,他们本来就是主张立宪的中坚分子。
    全面论述“杀汉奸”最详尽的,当属1907年1月25日出刊的《汉帜》第1期题为《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的长文。该刊由清国留日学生编辑,在日本出版,其实是《洞庭波》的续刊。由于《洞庭波》第1期出版后即遭封禁,主持编务且包办政论的陈家鼎、宁调元等人亡走日本,筹划复刊,几经周折,定名《汉帜》。所以《汉帜》第1期本是《洞庭波》的第2期。《仇满横议》论及“除汉奸”一节时提及:“本报第二期有《驱满酋必先排汉奸》,专论于此,故不详述。”(31)
    文章的作者署名“锄非”。长期以来,各种辛亥资料集想当然地确定其人为别署“锄非子”的刘道一。1996年,王学庄在《近代史资料》总88号发表《〈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作者辨》,根据文本所提及的时事,以确凿无疑的严谨考订,证明作者绝不可能是1906年12月9日已经被捕入狱的刘道一。又根据《汉帜》的前身《洞庭波》的3位编者的人脉活动及其介入当时湖南学界新派中禹之谟、周震麟两派激斗的关联程度,力证作者应为陈家鼎。不仅纠正了关于这一重要文献作者的误说,更为重要的是,为理解文本提供了可靠的凭借,不再望文生义地穿凿附会。可惜杨思机之前几位专论汉奸问题的作者均忽略了这一重要成果,使得文本的解读不知其能指所指,由后出外在的观念引伸而来的种种揣测推论,难免隔靴搔痒。王学庄独具慧眼,敏锐地看出《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的文风前后不一,前半关于历史上汉奸之害较纡缓,后面关于杀汉奸较激切。除了内容的约束外,可能的原因是后半部分为后来补写或改订,思想随时势有所变化。
    《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开宗明义地提出:“乱中国者满人,亡中国者非满人也,汉人也。盖汉奸者,引入满人之媒介也。”并历数殷周以来历代汉奸之事,证明每次胡祸乱华,都是汉奸造成,而清代汉奸的危害尤甚。“今日汉奸界之怪现状,且百出而未已,魑魅魍魉,吾见亦多。欲宽宥此现在的汉奸而不杀,则过去的汉奸已可鉴,未来的汉奸更方长。同胞多一优容汉奸之日,即汉奸多一残食同胞之时。汉奸多一番得志之机,即满酋多一次横暴之力。汉奸与同胞,则极端的反对性也。满酋与汉奸,则天然的化合物也。是故今日之计,救同胞而不杀酋奸,是犹抱薪救火,薪不尽而火不灭也;逐满酋而不杀汉奸,是犹隔靴搔痒,靴不启而痒不止也。汉奸乎!汉奸乎!而可任其白日横行而不杀乎?国人皆曰:杀,杀,杀!”
    在论述了杀汉奸与杀“满酋”同样甚至更加重要后,接下来文章列举了6种必杀的汉奸及其理由。这6种汉奸又可以归为3类:一是清朝的文武汉官,二是保皇立宪派,三是假新党。
    清朝的汉官,也就是转义后最早认定的汉奸,陈家鼎共列举了3种即张之洞,各官吏之暴者,各监督、兵官之妖者。张之洞也是汉官之一,之所以要单独提出,且列为此类的首要,是因“庚子之汉变之屠戮,今岁长江之饬拿,湘中之进剿,之洞之残汉媚胡,可谓不遗余力。现且侦骑四出,罗织党人,务欲尽取汉族思想家付之胡刀而后快。各督抚不久即更替,之洞独十数年而不换者,虏廷岂有爱于之洞哉,不过资其善杀汉人,以之坐镇上游,虽咸同间之官文驻鄂,尤不若此用家奴以防家贼之便。盖之洞者,满族之功臣,而杀同胞之上手也。吾辈不杀此老贼,终无以寒汉奸界之胆耳”。
    所谓“庚子之汉变之屠戮”,当然是庚子镇压自立军的旧账,而“今岁长江之饬拿,湘中之进剿”,则指1906年12月中旬缉捕“孙文党”王胜等人以及派兵镇压萍浏醴会党起事。至于“现且侦骑四出,罗织党人,务欲尽取汉族思想家付之胡刀而后快”,为陆续拘捕朱子龙、胡瑛、刘静庵、梁钟汉、张难先、李亚东、季雨霖、吴贡三、殷子衡9人而形成的武昌日知会要案。(32)不仅如此,“若夫吕海寰之嗾成《苏报》案,庞鸿书之锻炼湘狱,岑春煊之横虐广东,丁振铎之断送云南,李盛铎、戴鸿慈之奔走宪政,严修、徐世昌之附和维新,皆获咎祖国最甚,必正以国民之天诛,而之洞不过其首座也。开花之弹,无烟之枪,我国民其试演于数贼之颈哉!”单列张之洞为一类,就是要将汉奸中罪大恶极并且继续作恶的官员作为锄奸行动的首选,意在敲山震虎,产生威慑作用。
    “杀汉奸必杀各官吏之暴者”,是泛指一般官吏。为官即须作恶,“况寄宦异族之朝廷,尤非多杀民命,多削民脂,不足博虏廷之欢耶。‘廿年身世家何在,又报东胡设伪官’。胡虏不能自戕民之命也,则借官以戕之;胡虏不能自取民之产也,则借官以取之。官者,盖虏与民接之机关物也。环顾宦界,了知大义,不敢残民,迫于无可如何,以奴为隐,俟机待发者,亦有其人。至于豺狼成性,相将食人,借国民皮肉,为升官发财之券,日月谄事胡虏,以保我爵位勋阶者,比比皆是。枢臣则以囊括海内、专利中央为能;督抚则以镇压民气、摧抑革命军为能;州县以拿获会党、严刑威民为能;武员以扣减军饷、杀败国民兵为能。上而中堂、宫保,下而老爷、太爷,顶子之红色蓝色,无非血也;补服之禽形兽形,皆非人也。终日如阎罗夜叉,惟惧民死之不速。‘笑骂还他笑骂,好官任我为之’。是不啻为虏置千百猛兽于民上也。项羽起兵,先杀会稽守;洪军所过,先杀地方官;俄虚无党革命,惯杀将军宰相。驱满者之先杀此伪官也,必矣”。只有诛杀残民媚虏的“满奴汉奸”,才能剪除清朝的羽翼,顺利实现“排满革命”的大业。
    专门将官吏中的“各监督、兵官之妖者”提出,是因为军队和学生为社会中具有天然组织形式的群体,成为革命社会动员的重点,同时是官府防范的要害。“迩来民族主义日益传播,学生兵士大半有革命思想,而监督与兵官压之。种界非不知,大势非不晓,第以利禄主义所在,毋宁禁下而不为。今岁湖南内地学生,皆有独立资格,而监督则遏之,各省学界可概也。湖北之常备军赴湘倒戈,而兵官则禁之,各省之军界可概也。学生而欲革命乎?吾请从革监督之命起也。兵士而欲革命乎?吾请从革兵官之命起也。十九世纪以来之大革命,类皆学生兵士为之。第不先去学校军伍之汉奸,作直接的革命,而欲一跃颠覆政府,作间接的革命,难矣。学校最忌冲突,而破坏为虏作厉之奴圈,则冲突即其进步也。军界最讲服从,而上官杀百姓之命令,则不必服从也。学生谛思,兵士乎谛思。”辛亥武昌起事的历史进程显示,正是在军队、学堂深入进行了有组织的发动,成为首义取胜的决定性因素。
    陈家鼎罗列的6种必杀的汉奸,顺序并非随意排列,而是有所讲究。上述3种,张之洞不过列在第二位,其余分列第四、五位。第二大类的保皇会康梁则列在第一位,庆祝立宪党也列在第三位。也就是说,在陈家鼎看来,保皇派和立宪党的危害犹在汉人官僚之上,因而诛杀最具紧迫性,成为杀汉奸行动的当务之急。“杀汉奸必杀康有为、梁启超。甲午以后,虏廷不绝如线,而康、梁以痛哭流涕之妾态,倡为维新之论,保皇之名。种族之历史不通,国民之原理不晓,惟鳃鳃鼓其开明专制、政治革命之丑论,以作君王怜妾之宫怨词,‘汉使若回凭寄语,黄金何日赎蛾眉’。身居海外,心在虏廷,周旋清公使五臣之前,惶恐用我孤臣之不速。报章则可进呈御览,宪法即为身之护符。左道诬民,此孔子之所以诛少正卯也。康、梁者,今日之少正卯。欲息邪说,正人心,不诛此两妖魁,不可得也。”康、梁等人的维新保皇之说,蛊惑人心、混淆视听,成为“排满革命”的最大障碍,必须息邪说、正人心,才能祛除心魔,扫除障碍,为“排满革命”开辟通道。
    所谓“庆祝立宪党”,并非专指立宪派,而是清廷下诏预备立宪后,“乃庆祝立宪会,倡之于学界,应之于政界、商界,创办于京师、上海,遍及于各省各郡各埠,龙旗耀日,演说如雷。美国之贺离英独立旗耶?日本之欢迎征露凯旋军耶?醉耶?梦耶?痴耶?迷耶?举国若狂,不可思议。盖非别有肺腑,必不至斯”。“以异族政府之得意处,即亡国遗民之伤心处也……是必令各处有血男儿,各出其如热如火、如捷如神之手段,诛杀此贱奴而后可。否则我同胞如此丑举,不独间耻于同国,当亦见笑于虏中矣。”也就是说,凡是为预备立宪感到欢欣鼓舞并且喜形于色者,都在可杀该杀之列。
    必杀之汉奸的最后一项,是“假新党”。假新党虽然列于各类汉奸的末位,重要性却不可小视。陈家鼎这样描述“假新党”:“所贵乎新党者,贵有道德也,贵有团体也,贵有高尚之品格也,贵有坚固不摇之性情也。乃迩来有假新党焉,今日遇革命党,则力主驱逐鞑胡;明日遇立宪党,则又主不分满汉矣。留东则演说场唱民族,归国则保和殿颂圣神矣。‘今朝新贵人,昨日革命党。’此其人之名托志士,实则死奴,其心已不可问,况又遇利之所在,不惜牺牲同类,以取快于贼中。”
    如此看来,假新党属于见风使舵的墙头草似的政治投机分子。可是,陈家鼎并非泛称,而有实指,即所谓“龙○○本唐才常之同党也,而以事与唐不合,即导文廷式至武昌发其事。周○○本夙由口谈排满,挤刘某彭某之不革命,而钓得学界名位者也,乃忌禹之谟名出己上,以事不相能则迎合当途,而陷成禹之大狱。是其例也”。文章隐去名讳的实指,专论汉奸的各文均未予以指证。还是王学庄的论文具体指出,龙○○即龙泽厚,周○○即周震鳞。关于龙泽厚导文廷式举发自立军之事,实为一桩聚讼纷纭的悬案,难以征实。将周震鳞指为假新党,进而指为汉奸,却是革命党内讧的产物。
    周震鳞曾与黄兴在武昌两湖书院同学,参加过华兴会,在明德学堂教过书,又任湖南高等学堂监督,是湖南教育界新派的领袖之一。同盟会成立后,黄兴命人携来委任状,委周震鳞为同盟会湖南主盟人。1907年《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一文发表后,周震鳞身份暴露,被迫亡走日本,由黄兴、刘揆一等人接待。由此可见,周震鳞不会是假新党,也没有首鼠两端,陈家鼎指名喊杀,另有原因。
    1906年,湖南学生因公葬陈天华、姚宏业于岳麓山以及组织自治会等事,与当局发生冲突。关于如何处置事态,教育界新派以禹之谟为一方,以俞诰庆、周震鳞、罗永绍、陆鸿逵为另一方,形成严重对立。后一派多担任正式职务,自然不能公开支持学生的举动。由于双方各执己见,难以妥协,以致禹之谟被捕入狱。陈家鼎是护送陈、姚归湘的代表,并首倡公葬岳麓山。虽然他与周震鳞同龄,又是小同乡,且先后同学,甚至有人说黄兴给周震鳞的委任状还是由陈带到,可是在对立中坚决站在禹之谟一方,而且将禹之谟被捕入狱归咎于周震鳞等人。在他看来,双方的斗争甚至压倒了与旧派及清政府的斗争。(33)所以他在文章中指名痛斥:“若而人者,鬼鬼怪怪,妖状莫名,欲不革命,则又恐新政府之成立;欲不倾杀同人,则又虑满政府之牵连。嗟乎!新党可冒,民族实行主义亦可冒乎?人有恒言曰:‘与其为伪君子,不若为真小人。’吾亦曰:‘与其为伪新党,不若为真守旧也。’盖旧党之汉奸犹可防,新党而汉奸,则防无可防矣。害马者不去,则必败群。假新党而不杀,吾恐外患未至,而祸已伏于萧墙矣。”
    周震鳞是否伪新党,是否汉奸,历史早有公论,陈家鼎一时愤激也情有可原。可是,汉奸指称出现泛化,甚至不问青红皂白地乱指,且不惜加诸同党之身,带来了严重的副作用。指保皇会为汉奸,还有情非得已的时势以及破除迷茫的必要。将庆祝立宪者一概定为汉奸,打击面就显然过宽。而在革命党内部纷争时也互指对方为汉奸,无疑超越了必要的限度,成为打击不同意见者的手段。辛亥时期革命党乃至同盟会内部滥用“汉奸”互相指责的情况屡不一见,影响恶劣。民国以后“汉奸”的乱骂转移到“反革命”的滥用之中,在20世纪中国革命史上留下难以抹去的消极影响。
    “锄非”的文章最后总结道:
    查清之乱华也,开十七史之奇变,比之周汉晋唐,无此得祻之惨;踞十八省之疆土,比之南北五季,无此占地之广;苟延二百六十五年之甲子,比之宋一代,无此猾夏之久。盖今世汉奸之术工于历代,则虏害亦大于历代;汉奸之运长于历代,则虏命亦寿于历代也。今日者,其胡人学汉之毕业期,今日之中国者,其汉人贩国之总卖办所乎?清康熙之谕旗营曰:“从古汉人叛乱,只用汉兵征讨,岂有满兵助剿?”噫,虏之为此言也,殆习见历代亡汉之历史,皆汉奸之历史欤?清廷向来衣钵,皆此驱汉人以杀汉人者,为秘密之方法。入关时无论矣,至平后三藩时,此方法一盛,平粤捻时,此方法又一盛。迨观最近之湘赣光复军起,调兵遍全国,而邻近易召之荆州驻防旗,曾不少动,此方法乃盛而又盛矣。数百年来,不废八旗一兵,不折索伦一骑,可端坐以观汉人之自戕,为圆明园下酒物也。古之中国,以夷攻夷。今之夷狄,以汉杀汉。以夷攻夷者,中国灭夷之上策。以汉杀汉者,非夷狄灭汉之奇术乎?狼无狈不立,狈无狼不行。满酋非汉奸无以至今日,汉奸非满酋无以终余生。汉奸既与满酋有密接之关系,则汉奸已同化于满。吾国民之杀汉奸,谓之杀汉奸可也,杀满人亦可也。如果内患扫除,不为胡用,则以彼辽沈巢穴已失、全国人心已去之虏,有不入吾掌握者,吾不之信也。嗟嗟!朔风怒号,白杨萧萧。失国之戚,与子同袍。憾之结兮,望帝魂之来兮,卢骚我邻。虚无党赠我以弹兮,我祖黄帝遗我以大刀。我誓悬虏首于太白兮,我先杀此汉奸之不同胞。(34)
    清代汉奸最盛,为害最大,清朝统治非汉奸不立,所以“倒满”必须先杀汉奸,内患扫除,则“满酋”必倒,这样的宣传对于鼓动排满革命风潮,使得武昌起事后全国形势有如摧枯拉朽,的确起到巨大作用。而“汉奸”等同于“满虏”,杀汉奸就等于杀“满人”的逻辑推论,在此后的中外冲突中一直被延续。
    四、 锄奸及其泛化
    虽然革命党将杀汉奸列入政纲方略,主要还是指义师兴起后所到之处铲除继续忠清为敌者,而激进舆论鼓动对汉奸进行暗杀行刺,在产生巨大政治压力的同时,因打击的对象过于宽泛,真正实行的并不多见。在辛亥前革命党举行的刺杀起义行动中,锄汉奸色彩相对鲜明的主要是相互关联的徐锡麟案和秋瑾案。
    1907年7月,皖浙两地的光复军拟联手举义,所发布的“光复军告示”,历数“满夷入关”后的种种暴政以及立宪的虚伪,内忧外患,“推厥种种罪由,何莫非满政府愚黔首虐汉族所致”,为此,“共起义师,与我同胞,共复旧业,誓扫妖氛,重建新国,图共和之幸福,报往日之深仇。义兵所临,秋毫无犯,各安旧业。我汉族诸父兄子弟,各安生业,无庸惊疑……至若有不肖匪徒,妄议义师,结众抗衡,是甘为化外,自取罪戾,当表示天下,与吾汉族诸父兄子弟共诛之”。并宣布5条杀例:“一、满人从不降者杀;一、反抗本军者杀;一、乘机打掠者杀;一、造谣生事妨害治安者杀;一、仍为汉奸者杀。”(35)秋瑾亲笔所写“普告同胞檄”,也以“欧风美雨,澎湃齐来,满贼汉奸,网罗交至”,大声疾呼“用是张我旗鼓,歼彼丑奴,为天下创,义旗指处,是我汉族应表同情也”。(36)
    革命党宣传上或有先杀汉奸以及打击面过宽的偏激,在实行的过程中,显然还是以排满为主要目标。自称“革命党大首领”的徐锡麟,在供词中就毫不掩饰地坦言“到安庆专为排满而来”,他说:
    满人虐我汉族将近三百年矣。观其表面,立宪不过牢笼天下人心,实主中央集权,可以膨胀专制力量。满人妄想立宪便不能革命,殊不知中国人的程度不够立宪,以我理想,立宪是万万做不到的,革命是人人做得到的。若以中央集权为立宪,越立宪的快,越革命的快。我只拿定革命宗旨,一旦乘时而起,杀尽满人,自然汉人强盛,再图立宪不迟。我蓄志排满已十余年,今日始达目的,本拟杀恩铭后,再杀端方、铁良、良弼,为汉人复仇,乃竟于杀恩铭后,即被拿获,实难满意。我今日之意,仅欲杀恩铭与毓钟山耳,恩铭想已击死,可惜便宜了毓钟山,此外各员,均系误伤。惟顾松系汉奸,他说会办谋反,所以将他杀死。赵廷玺他要拿我,故我亦欲击之,惜被走脱。尔等言抚台是好官,待我甚厚,诚然。但我既以排满为宗旨,即不能问满人作官好坏。至于抚台厚我,系属个人私恩,我杀抚台,乃是排满公理。此举本拟缓图,因抚台近日稽查革命党甚严,他又当面教我拿革命党首领,恐遭其害,故先为同党报仇,且要当大众将他打死,以表我名。只要打死了他,此外文武,不怕不降顺了。(37)
    顾松为安庆巡警学堂收支委员,徐锡麟事先安排其等官员到齐即行关闭大门,而顾松阳奉阴违,致使事败,徐锡麟指为汉奸,罪有应得。秋瑾案误传由胡道南告密,后来胡也被少年行刺身亡,却是冤案。
    革命党的暗杀行动引起了社会上一些担忧和困扰,章太炎特意撰写了《排满平议》,澄清“排满”与杀汉奸的关系,力证排满革命不是种族复仇。他说:“满人之与政府相系者,为汉族所当排;若汉族为彼政府用,身为汉奸,则排之亦与满人等。近世革命军兴,所诛将校,什九是汉人尔。游侠刺客之所为,复不以满人、汉人为别。徐锡麟以间谍官于安庆,适安徽巡抚为恩铭,故弹丸注于满人之腹,令汉人为巡抚,可得曲为赦宥耶?吴樾所刺,满人、汉人则相半。谁谓汉官之横暴者,吾侪当曲以相容乎?然而必以排满为名者,今之所排既在满州政府,虽诛夷汉吏,亦以其为满州政府所用而诛夷之,非泛以其为吏而诛夷之。是故诛夷汉吏,亦不出排满之域也。”(38)
    按照章太炎的说法,锄奸还是服从于“排满”。尽管存在个别失误,总体看实行起来分寸把握较好,有效地避免了滥杀,同时宣传上的火力全开使得对清朝汉官的压力不断加强。连主张君主立宪的《中国新报》《政论》《牗报》,也都被主张“排满复仇主义”的蒙古族人称为“汉奸”(39)。
    与排满革命话语的“汉奸”指称渐趋主导相辅相成,原有的汉奸概念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排满话语的“汉奸”毕竟只能在革命党的报刊上公开正式使用。至于国内的一般媒体,无论赞同与否,只能在报道如徐锡麟案时才刊布包含相关语词的文件,而不能正面使用“排满”意义的汉奸指称。在这些媒体上,卖国求荣仍是汉奸指称的重要意涵,只是有时所指发生了变化。《辛丑条约》后,清廷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原来被视为个别官员的卖国行径,如今普遍化为清政府的集体行为。在此起彼伏的收回利权、抵制外货风潮中,清朝官员的畏缩避祸多被指为媚外的汉奸举动,连带有出卖利权之嫌的一些士绅也被认定为汉奸。
    在“汉奸”转义到“排满”的话语系统之后,原有指称“汉奸”含义的情形依然存在,其主体又有官府和民间之别。前者如1909年“苏抚奏上海道蔡乃煌漠视公款,玩忽纲纪,举止轻浮,存心叵测,办事本不可恃。元源钱庄倒欠案因有厘局等存款,札饬蔡道追缴,数月未覆一字。欲提省审追,蔡道又狡猾袒护,谓厘局所存,并非公款,不便先追。又谓商人将图自尽,人命堪虞。又谓该商与洋人素有往来,恐其干预内地审判,一味恫吓。现仍饬提省审讯,能否追到,虽亦难必,然蔡乃煌竟露汉奸行径,遇有重要交涉,必致贻害朝廷,断难容忍。请即革职”(40)。此事无论是否别有隐情,即使奏折所列罪状全部属实,充其量不过下属对上官有所不敬以及对外微露怯意。清季在上海之类华洋杂处的地方为官,涉外之事极为棘手,拿捏不易也是事实,苏抚见微知著,但竟然联想到汉奸行径,则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嫌。
    各地官府之外,清廷也时常面对处置汉奸的问题。1910年5月,“各枢臣奉摄政王谕询处治汉奸赵郁卿办法,某枢臣拟请援照高某等一案定罪”。摄政王“以情节重大,未便一再轻纵,谕令严惩”。(41)
    上述事件,朝廷官府均沿用原来的汉奸之义。不过,由于“汉奸”转义为排满话语,清廷及各级官员使用“汉奸”一词的频率有所下降。倒是民间社会,由于抵制外货、收回利权的风潮不断,而且没有与排满汉奸相牵混的顾忌,频繁使用“汉奸”的指称。早在中美工约抵制美货期间,厦门南洋工会所议抵约章程就规定“如遇有汉奸在本国拐骗带领工人出洋者,即公禀地方官拿办,为自戕同种者戒。”(42)广东拒约总公所曾以赴港各员不照原议遽覆美商,海内外同胞多不承认,“日前总公所接各处来电云:迳复美商诸人,昏庸狡诈,陷害同胞,无不切齿。现事已至此,可奈何。且此中离奇,一言难尽,难保无汉奸从中运动,前途渺渺,后患何穷”(43)。
    随着“汉奸”的语意逐渐宽泛,使用起来也出现随心所欲的趋向。如“台僧通慧和尚向在杭垣艮山门外某庵住持,于佛教经典颇得真解。旧岁创发宏愿,周游南洋群岛,极为华侨欢迎,慷慨布施,计得洋七八千金。回浙后,决拟创办孤儿院,教养兼施,逐渐推广。以二千金购得大街孩儿巷口基址,改建三层洋楼,预约年内落成。惟款项有限,深虑将来不济,故欲以慈善事业兼办营业性质,意欲仿制东洋药品如千金丹、清快丸、宝丹、胃活等类,而冠以中国名义,致一般社会咸疑其有洋股,而为汉奸。现该僧从某绅指教,慈善与营业分而为二,不相牵混,俾免谣诼”(44)。
    如果说上述事件多少还有些汉奸的影子,那么绍兴萧山县清丈旗地一事,就很难说与汉奸有多少瓜葛:
    自前抚奏请设局清丈以来,各沙民以为夺其生计,抵死抗拒,叠次聚众,毁局殴官。本年省委文总办拟联络就地士绅和衷商办,沙民等复迁怒各绅,指为汉奸,将戚绅住宅焚毁。前月又焚汪绅望庚房屋,全家什物细软书画图籍,概付一炬,并戕伤该绅幼孙,惨酷情形,闻者发指。增中丞以沙民悍顽梗化,拟饬宁绍台道带兵督丈,沙民等得此消息,愈激愈愤,竟歃血同盟,相约死抗,人心惶惶,谣言蜂起,殷实之户,纷纷挈眷避地者甚多。昨日署萧山余令专差密禀,以转瞬丝茧上市,洋商接踵,设或稍有疏防,非但酿成交涉,地方更不堪设想,拟请迅派重兵下县,藉资坐镇,当奉中丞批准。届时由县先行出示晓谕,禀请酌派省兵驻扎,以资镇慑。(45)
    在非排满话语系统中,“汉奸”的所指也有或隐或显的变化。变化之一,就是对外交涉不能维护国家利权的清朝官员,成为“汉奸”的重要指向。
    1907年12月,留东全浙代表陈时、夏章日致电北京盛宣怀:“草约公为祸首,今惑汉奸王某之言,意勿改。王皮肉寝食在即,公不晤□□先及公。”(46)1909年5月,“凯约翰新拟铜官山合办合同,系驻英公使李伯行所运动,皖人愤极,议以江浙对付汪大燮法处置李伯行,以清汉奸”(47)。
    指现任官员为汉奸,开始还有一定的政治风险,因而最先是用于相关绅商身上。1905年8月,浙江同乡公鉴:“六月二十二日,浙江同乡会京官代表有卖矿之人,所举总理不由同乡投票公举,全浙商民不能公认。”事件的详情,据浙人发布的具名公启,当天旅沪浙江同乡170余人在斜桥洋务局集议自办浙赣铁路,“原为杜绝卖国汉奸藉图私便而起,当如何慎选公明廉达之士,以为全省表率。乃有素无公德之汪康年,闻沪上有特开议会之举,跄踉南归,与张元济二人,口称奉同乡指派,并不将公函宣布。鄙人当日即知汪康年并非公正之人,曾致函发起人王、沈、严三君,略述斯意。不意当日果用野蛮专制手段,强压乡里,不由投票,擅自私举总理。偶有一二申辩者,即以厉声厉色凌辱之。此等举动,已令人愤懑。及阅廿六日《同文沪报》,有高尔伊致张叶一函,历举汪康年与白鼐思湘矿交涉一事,始知汪康年与高尔伊同一卖矿汉奸。乡人既屏绝高尔伊于前,亦岂能容忍汪康年于后。方今路政发轫之始,又当拒绝觊觎之时,此会实为防外患而发。汪康年卖矿证据落入手中,若不由我浙人鸣鼓而攻,公同屏斥,何以谢外人而杜口实,何以谢湘人而资惩劝。为此,刊布登报,广告大众,合请吾浙寓沪之同乡伯叔兄弟,于七月十九日下午三钟至六钟,在新闸徐园会议,别开同乡议会,撤退同乡代表字样,再行公举。此举关系全浙生命,商民体面,务请贲临为幸”。(48)
    汪康年其人的历史地位自有定评,无论如何,指认他是汉奸,恐怕有些牵强。之所以每每将涉及路矿等利权的官绅指为汉奸,反映出在民众心中,清廷已经失去维护国家权益的能力和资格,而且对于官绅插手路矿等事高度警惕。山西平定州十七都开矿,就鉴于泽潞各矿引起交涉,决议自行开采,并议决清查民户三法:“一联络人心,以万众一心,人人知实行开采为宗旨。二申明约束,以保护善良,稽察汉奸为宗旨。三演说集股,以家喻户晓,多少不拘为宗旨。”(49)
    不过,汪康年与“汉奸”似乎总也脱不了干系。1910年冬,《申报》报道了旅京湘人特开矿事秘密会议一事,次年2月,事情有了新的进展。“兹探悉私卖湘矿者系湘人魏某、浙人汪某,串通某国商人,私立一合同,指定湘省数处矿业由外人自由开采,运动费之数共六千金。但合同内载明,如运动无效,六千金不能退还。旋魏某回湖南专任运动官绅事宜,而汪某则专司与洋商交涉之事。不意作事不密,被旅沪湘人侦悉。时魏某尚任上海某局总办,即迭次与之交涉,而魏某回信,谓家祖为湖南开通之先河(指魏默深),弟亦深悉外情,乃至谣诼横来,殊不可解云云。旅沪湘学会具函驳之,长至三十余页,魏始气丧,约会于飨明公司,携带合同,面开谈判。湘人乘其无备,起而夺其草合同,立刻禀报商部存案。此前事也,现闻洋商又向湘抚索开湘矿,湘人大惧,刻正筹议对付汉奸之法。”(50)虽然已是陈年旧事,还是与汪康年有所牵连。
    文学作品中,“汉奸”成为重要的反面形象。《申报》连载时事小说《人面兽》,其中第五回“怒忠言臧祖鼋入党,做圈套方宫保回心”就借由书中人物说话,刻画出汉奸的嘴脸:“我想魔国人自己失信的事情,也用不出什么狠处来。只要我们中国没有汉奸去帮他们的忙就好了,天翁何苦定要去顶这汉奸的名儿呢。一场抢白,听得天戌恼羞成怒,红了脸,竖了眉毛,把茶碗略端了一端,喊一声:来!送客!立起身向里边就走。”(51)
    革命党人的排满宣传,反复强调锄汉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理捂:“夫世界之所以有竞争者,固首以种族为大关键,而国界次之。而其竞争对付之手段,又因种界之远近亲疏而分其猛毒之隆杀。”(52)“执一光复为宗旨,而百折不回其志,万变不离其宗。此固汉人所同具之观念(汉奸则异),而发自秉彝之良知者也。”(53)历史上“曾国藩、胡林翼诸汉奸,杀同胞,媚异族”(54),固然可恨之极,现实中对抗革命的张人骏、张鸣歧,更是“汉奸之尤”(55)。
    在答复来函质疑汉奸亦为同胞是否该杀如何分辨时,雷铁厓确切无疑地声言“确为汉奸,必不相恕,疑似者置而不论。足下云不愿同胞为汉奸,而彼竟为汉奸以祸同胞,劝之不改,将如之何?”(56)并正式警告汉奸道:“夫汉奸之所以醉心者,胡官耳……呜呼,汉奸!人生不易,杀生可畏。吾效如来说法以警惕尔辈,亦一片婆心。果始终不悟,亦自作之孽不可逭也。”(57)
    为了彻底断绝汉奸的后路,雷铁厓还提出最终之锄满者即汉奸的命题,认为“汉奸之在今日,用死力以扶满虏而杀同胞,在满人方面观之,汉奸真彼族之忠犬矣……然则易一地以观,一旦革命成功,丑虏失势,汉奸对之当何如?曰:当必以死力杀同胞之心转而杀满人。是果何故耶?汉奸之心纯在利禄,固不问种族之为谁。满人有利禄则媚满而杀汉,汉人有利禄则媚汉而杀满耳。”(58)这番话一石二鸟,主观意愿是使满人与汉奸相互猜忌,客观上与历史的发展也大体吻合。
    在鼓吹排满革命的同时,革命党人还对各种不同的观念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驳斥。1907年春,雷铁厓撰写了长文《中国已亡之铁案说》,批驳梁启超的“满洲非国”论和杨度的“中国不亡”论。他说:“革命者《春秋》大义也,然吾恐彼保皇之人目盲心塞,终不解中国已亡而汉人革命为何事,更即其所抱持之宗旨而作为传,以提撕之并以告后世之史官,作为万世之定案。曰:皇者何?载湉也。载湉者何?满虏之酋也。保之者何?康梁也。康梁者何?汉奸也。曷为保之?保其永主中夏亡中国于万世也。”“我汉人何辜,而独遇此残酷之虏哉,而汉奸犹且怜彼贫焉……以同胞之惨如是,而彼汉奸漠不关心,乃斤斤焉虑群虏之贫而若不胜怜惜者,亦何薄于同胞而厚于异种如是也。汉奸汉奸,扪心自问,于汝安乎?”(59)
    对于无政府主义的主张,雷铁厓也不以为然,甚至指为与汉奸同样的清廷帮凶,“推无政府者之心,将以大同为圆满,而又无能力去各国政府,以使世界大同,则惟有于中国求大同。既曰大同,则无分夷夏,虽以逆胡之罪,亦将容之,不然则有悖大同之义。夫不去逆胡,能去满政府乎?不能去满政府,则无政府主义适以巩固满政府,非与汉奸同处乎?”(60)
    革命党人在海外的宣传,锄汉奸也是重点之一。1908年8月,新加坡星洲阅书报社延请胡汉民、汪精卫演说,“入社听讲者,约四百余人”。汪精卫主要阐述实行民族革命的必要,“人之有团体,本于爱人之心,由有爱人之心而生平等观念,以一少数民族为制于上,而多数大民族为所征服、压制者,即种族上之大不平等。吾辈言民族主义为革命者,即求汉满之平等也,发于爱人之心者也。人或以为请求满洲立宪,即可调和种族之不平,殊不知民族之既调和,而后可言宪法。犹之两军相对,既有休战之意,而后可提议讲和之条约。今若谓满人已迫于革命军之势力,而可休战讲和,相与订立条约者,则吾嫌其太早计矣”。
    胡汉民则着重区分汉奸的种类以及指出锄汉奸的迫切性。他说:“满人以少数蛮劣之民族,而能征服、压制汉人多数文明之民族者,以满人有团体,而汉人无团体之故。汉人无团体,而以有汉奸破坏之故。汉奸有二种,或显借满人之势力以行破坏之手段者,如清初之洪承畴、吴三桂辈,咸同以来曾、胡、左、李辈,现时之张之洞、袁世凯辈是也;或并无势力,惟思献媚于满人,造作邪说,欲以破坏汉人团体者,则一班言保皇、言乞求立宪者皆是,辛苦艰难,为满人辩护,诪张多幻,而反对革命,彼实自离于汉人团体,而希冀附合于满人团体者也。故汉人欲求自由,谋光复,必先巩固我汉族团体,而除去败群之人,即自掊击一班言保皇、言乞求立宪者始。”(61)
    对于汉奸指称的泛化殃及己身,梁启超觉得相当委屈,而对于指人为汉奸的逻辑,感到难以接受。只是碍于其威力太强,隐忍多时,不敢触其锋芒。1911年,上海几家报纸因梁启超反对锦爱铁路和中美同盟,与自己政见不同,愤而连续数月进行攻击,“日日以捏造事实诬人名节为事”。梁启超隐忍再三,终于按捺不住,“为全国言论界之道德风纪起见”,致函各报馆主笔,进行申辩,其词涉及近代中国政争的许多潜规则,颇可玩味。
    梁启超认为:
    天下无论何种政策,莫不同时有利害之两方面,缘此而论治者,往往各有所主张,而中间容有辩论之余地,此各国之所同也。吾所主张,岂敢自谓其无误,特就其所见及者而论之耳。公等不以吾言为然,从而纠正之,此吾所最乐闻。公等所纠,而足以服吾之心,吾固不惮降心相从。若犹未也,则更相与往复其论,以求最后之真理。凡以言责自居者,不当如是耶。而公等徒以政见不同之故,而诬吾以受日本人指使,且日日闭门捏造新闻,此则吾所最为公等不取也。推公等之意,或良出于爱国热诚,以愤恨日本人之故,但使有政策可以排日本者,则虽加数倍之牺牲而不惜。而鄙人所主张,则谓我国数十年来以外交政策失宜之故,所牺牲者已不少,今良不愿更附益之。故于公等所主张,不敢漫然雷同。公等为感情所激,乃至以窃鈇之疑相加,即鄙人亦未尝不为公等谅。今更披肝沥胆,申明鄙人立论之根据,以释公等之疑,然后将鄙人历年来与日本人之交际,及其对于日本之态度,与夫吾之所自处者,据实直陈,愿公等平心听之。
    脱离具体语境,仅就梁启超这番陈词而论,可谓合情合理。近代政争过程中,肆意抹黑对手,成为常态。清季开启恶例,遗患无穷。只是梁启超的辩词,自以为公正持平,别人却未必认可。他说:
    然警告之本意,固当使国人知现在时势如此其危急,尤当使之知所以致此危急之由,其原因皆在政府之失政。缘此而知改造政府之万不容己,则所警告者为有力矣。而不然者,虽四万万人人人皆瞋目切齿于外国之谋我,顾能以个人之力,各各持梃以抗之乎。盖人之谋我者,乃挟其国家之力以谋我,我欲与之抗,亦惟挟国家之力以与之抗。而司国家之总枢机者,实惟政府。故欲使国民敌忾心得有道以自效者,非先得一良政府以统率之于上,决无当也。彼外国之先觉者,固亦常借外交问题以鞭策其民矣。例如日本人因美舰入浦贺而奏勤王讨幕之功,因改正条约问题而数次推倒政府。其报馆之立言,虽借对外为题,而结论则未有不归于督责政府者也。而彼政府之欲自固其位者,则又往往导其民气使泄于对外,使无暇攻我,而因得以自即安。观于此,则国民对待恶政府之手段与夫对内对外先后缓急之次第,不从可察耶。今我国对内问题不解决,而徒日日鼓吹对外论,推其效果之所极,不过多发起几处国民军,多成立几个拒款会耳。夫此等宁得曰非佳事,而试问能收分毫之实效否耶,能丝毫达其爱国敌忾之目的否耶。而全国报馆,一若以此为最大之天职,而见他人持论,其对外词锋稍缓者,辄指为汉奸,此吾所大不解也。(62)
    近代中国的和战问题长期令人极为纠结。受此影响,对外不逞强就形同示弱,有汉奸之嫌。梁启超是清季舆论界能够呼风唤雨的有数人物,尚且不能承受“汉奸”这一千夫所指的重压,其余更是不问而知。由于排满话语系统的“汉奸”指称在当时语境下强势而有效,极具杀伤力,因此,革命党人不仅用其来进行社会动员,抨击清廷和保皇立宪,还会用之作内部纷争的锐器。1909年底,在同盟会与光复会的冲突中,挂罗庇朥华商阅报所同志在《中兴日报》发表声明,反驳陶成章、章太炎等人的文函对孙中山的各种指控,就有意无意地将陶、章等人与汉奸相牵混。
    该声明称,本社同仁及各埠于七月接到匿名书“当时侨寓英法荷各属之人,皆知为陶成章与一曾在《中兴》败事开除者,由荷属荧惑一二不经事之教员所为”。此乃“汉奸者流,日防汉族有还魂之日,恣为反间构陷,而更助之为虐,固意破坏,不问可知……能言不能行之人,其弊害势有所必至者。原其平日读书,皆富贵利禄有以逼之。今言革命,不过穷极无聊,随声附和,非真有种族、政治、民生思想发自良知者。今极力破败若此,其中翎顶铜臭之毒欤?毋亦汪公权之一派已矣”。匿名书自称为七省委派分驻英荷各属的办事之人,“何舍至公至正至善且至易办之法而不为,而必为汉奸之下策”。(63)
    凡与己意不合就是“汉奸”,则“汉奸”无形中从对敌斗争的利器,转化成为打击异己的政治标签。
    ①详见王学庄:《〈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作者辨》,载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88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36-244页。
    ②茅海建《天朝的崩溃》注意到鸦片战争时期汉奸问题的突出和复杂,略而不论。白纯《鸦片战争前后的汉奸问题初探》(《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将鸦片战争前后的汉奸分为转卖鸦片者、接济逆夷者、煽惑百姓者、充作内应者、贿夷乞降者5类,并归纳了清政府防范和处置汉奸的主要措施。王瑞成《晚清的基点——1840-1843年的汉奸恐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认为鸦片战争时期的汉奸泛滥,与各级官员推卸战败的责任紧密相关,背后则是国家与沿海社会关系重构的冲突。
    ③吴密:《民族和国家的边缘——清代“汉奸”名实关系及其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267页。
    ④黄宇和:《三十岁前的孙中山:翠亨、檀岛、香港,1866-1895》,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572页。
    ⑤《孙文和华侨——纪念孙中山先生诞生13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东京汲古书院,1999年(该论文集的中文版1997年由神户孙中山纪念会印刷,非卖品)。该文后以《关于〈支那保全分割合论〉的若干考察——孙文访日初期革命活动的一个侧面》为题,收入林家有、李明主编《孙中山与世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几年后,狭间直树教授又写了《关于孙文的〈支那保全分割合论〉》,发表于2001年《民国档案》第4期,进一步讨论孙中山的文章为何会再度刊载的问题。
    ⑥孙文逸仙稿:《支那保全分割合论》,《东邦协会会报》1901年12月20日。
    ⑦《防奸续议》,《申报》1894年9月4日,第1版。
    ⑧《慎防逆党煽惑海外华人说》,《申报》1898年11月14日,第1版。
    ⑨《曾君子彦上湖南各当道论办团练书》,《申报》1899年2月21日,第3版。
    ⑩《详述蜀匪余蛮子就抚事》,《申报》1899年4月14日,第2版。
    (1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载《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1、69、83页。
    (12)《续沈编修应诏直言折》,《申报》1899年12月10日,第1版。
    (13)《沉冤求雪》,《申报》1901年1月17日,第3版。
    (14)梁启超:《论教育当定宗旨》,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4-55页。
    (15)梁启超:《敬告当道者》,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9页。
    (16)《赣水寒流》,《申报》1901年11月26日,第2版。
    (17)欧榘甲《新广东》,载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第289-293页。
    (18)参见王柯:《“汉奸”考:一个拟制民族国家话语的诞生》,载陈理、彭武麟主编:《中国近代民族史研究文选》上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286页。
    (19)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1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232页。
    (20)章士钊:《汉奸辨》(1903年),载章含之、白吉庵主编:《章士钊全集》第1卷,上海:文汇出版社,2000年,第158-159页。
    (21)孙中山:《在檀香山正埠利利霞街戏院的演说》,载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26页。
    (22)《经世文潮叙例》,《经世文潮》1903年6月25日。
    (23)《满清毋庸立宪》,《经世文潮》1903年9月21日。
    (24)孙中山:《敬告同乡书》,载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31-232页。
    (25)孙中山:《致公堂重订新章要义》,载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61页。
    (26)《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载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97、314页。
    (27)陶成章:《浙案纪略》下卷附录·第1集《革党文告》,载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3,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77、79页。
    (28)铁郎(陈家鼎):《二十世纪之湖南》,《洞庭波》1906年第1期,第1-21页。
    (29)屈魂(宁调元):《仇满横议》,《洞庭波》1906年第1期,第43-45页。
    (30)来稿:《公致江苏学会书》,《洞庭波》1906年第1期,第93-94页。
    (31)屈魂(宁调元):《仇满横议》,《洞庭波》1906年第1期,第45页。
    (32)参见王学庄:《〈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作者辨》,载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88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38页。
    (33)参见王学庄:《〈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作者辨》,载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88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36-244页。
    (34)锄非:《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汉帜》1907年第1期,第17-36页。
    (35)陶成章:《浙案纪略》下卷附录·第1集《革党文告》,载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3,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76-77页。《申报》1907年7月30日第4版刊登的《革命军首领徐锡麟伪示》,文字略有不同。尤其是5条杀倒:“一遇满人皆杀,一遇汉奸皆杀,一不听命者皆杀,一私自逃逸者杀,一扰害平民者杀。”
    (36)陶成章:《浙案纪略》下卷附录·第1集《革党文告》,载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3,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79-80页。《申报》1907年8月17日第10版《革命论说》的文字稍异。
    (37)《皖抚恩新帅被刺七志》,《申报》1907年7月17日,第4版。文中端方等3人名字隐去,据陶成章《浙案纪略》补。《浙案纪略》所录徐锡麟供词,与《申报》所载稍异。
    (38)太炎:《排满平议》,《民报》1908年6月10日。
    (39)蒙裔之多分子:《蒙古与汉族结合共伸讨满复仇大义之宣言书》,《民报》1908年4月25日。
    (40)“专电·电一(北京)”,《申报》1909年4月19日,第4版。
    (41)“专电·电二(北京)”,《申报》1910年5月16日,第3版。
    (42)《南洋工会筹议抵制美约章程》(厦门),《申报》1905年9月3日,第2-3版。
    (43)《拒约总公所会议回覆美商事》(广东),《申报》1905年12月31日,第3版。
    (44)《方外组织孤儿院之热心》(杭州),《申报》1909年12月28日,第3版。
    (45)《沙民抗丈旗地之近状》(浙江),《申报》1909年5月19日,第2版。
    (46)《留日学生代表致盛宫保电》,《申报》1907年12月18日,第3版。
    (47)“专电·公电(安庆)”,《申报》1909年5月24日,第4版。
    (48)《浙江同乡公鉴》,《申报》1905年8月12日,第1版。
    (49)《平定州开矿办法》(山西),《申报》1908年2月24日,第3版。
    (50)《盗卖湘矿之作俑者》(北京),《申报》1911年2月8日,第4版。
    (51)念一:《人面兽》,《申报》1907年12月30日,第2版。
    (52)雷铁厓:《斥妖报征文问题》(1911年6月14日至8月16日),载唐文权编:《雷铁厓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96页。
    (53)雷铁厓:《斥政党》(1911年4月28日至5月25日),载唐文权编:《雷铁厓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63页。
    (54)雷铁厓:《可怜汉奸之子孙》(1911年3月28日),载唐文权编:《雷铁厓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39页。
    (55)雷铁厓:《咄咄二张》(1911年11月7日),载唐文权编:《雷铁厓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80页。
    (56)雷铁厓:《再答木君》(1911年2月27日),载唐文权编:《雷铁厓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18页。
    (57)雷铁厓:《警汉奸》(1911年8月24日),载唐文权编:《雷铁厓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44-345页。
    (58)雷铁厓:《最终之锄满者何人》(1911年5月26日),载唐文权编:《雷铁厓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83页。
    (59)雷铁厓:《中国已亡之铁案说》(约1917年3至5月间),载唐文权编《雷铁厓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2、23页。
    (60)雷铁厓《政府说》(1907年10月25日),载唐文权编《雷铁厓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6页。
    (61)《星洲阅书报社演说纪事》,《中兴日报》1908年8月6日,第4版。
    (62)梁启超《与上海某某等报馆主笔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7-48页。
    (63)《复泗厘歪也再寄匿名谤书者》,《中兴日报》1909年12月8日,第1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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