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严格土地授予的兴起 对于严格土地授予在近代早期兴起的原因,前人学者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内战危机说”, 这种解释来自早期法学家对严格土地授予起源的相关论述以及后学的进一步阐发。布莱克斯通与哈德威克首次将严格土地授予与英国内战联系在一起:“大篡位时代,严格土地授予被大量付诸实践,盖因它提供了规避财产没收的有效手段,给予了限嗣继承人很好的保护。”英格利希与萨维尔也认为,“内战后之所以没有太多财产被没收的案例,是因为地产主实施了严格土地授予”。因此可以说,“内战导致了严格土地授予的兴起”。诚然,17世纪中后期是英国政治斗争最为激烈的时期之一,先后经历了国王与议会斗争、共和国建立、护国主独裁、君主制复辟、光荣革命等一系列政治动荡,极易滋生恐慌心理。内战任何一方均担心己方失败后财产被没收,而严格土地授予中“终身地产保有人”的角色可让家产免遭重大损失。这样,即使家产被没收,损失的只是一世收益,而非全部家产。随后,所没收家产一般会进入拍卖流程。此时,这种仅有一世收益的家产会因有瑕疵而乏人问津,地产主则可趁机低价回购之。 然而,这种看似合理的观点却存在着缺陷。已有的资料表明,内战既不是严格土地授予的起点,也非其终点。实际上,自16世纪中期起,类似做法即已存在。16世纪与17世纪之交,严格土地授予已零星可见——1595年、1615年各有一例。17世纪前期,严格土地授予的使用量大增。据统计,1600—1659年,仅肯特郡和北安普敦郡就有84例。同样地,我们亦可找到很多内战后实施的严格土地授予的案例,其中很多甚至跨越18世纪并一直延续到19世纪。可见,内战前后很长时间均有严格土地授予的需求与实践,并非限于内战时期。与此相比,内战时期严格土地授予的保护效果反倒不佳,盖因议会党只承认于1642年5月20日之前实施的严格土地授予。事实证明,只有少数保皇党符合规定,除此之外的绝大多数都被没收了财产。不难发现,严格土地授予自有其发生规律与节奏,内战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使用及效果,但整体影响不大。换言之,内战是一个偶然因素,充其量不过是加快了严格土地授予的完善进程。 第二种解释是“双向运动说”,这种解释源自社会经济学家卡尔·波兰尼对经济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波兰尼认为,在资本主义构建的所谓自律性市场之前,“经济体制是包容于社会体制之内的,而且不论支配这个经济体系的主要行为原则是什么,所出现的市场形式也必然与之相符合”。经济与社会因为存在这种联结而形成一个互嵌的有机体,而且唯其如此,经济才能良好运转。19世纪以来,欧洲的经济与社会却日益进入一种脱嵌状态,经济自此不仅不受社会秩序的制约,反而要使得社会屈从于市场规律之下,而这个市场恰恰就是古典经济学家们所称的自律性市场。继而,这种自律性市场带来的商品化与虚拟化会带来巨大的破坏性,足以摧毁这个社会。然而,在波兰尼看来,面对市场虚拟化运动带来的大破坏,人类社会并不会坐以待毙。他断言,当市场经济对社会组织中的人性要素与自然要素构成威胁时,社会各阶层自然就会各自争取某种保护政策。此类活动被波兰尼称为抵制、缓解市场虚拟化倾向及其破坏性的反向运动。波兰尼认为,在英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运动,如王室的持续反圈地政策与1795年的《斯皮纳姆兰法案》(Speenhamland Law)。基于此,有学者视严格土地授予为一种对虚拟化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抵制运动,与《斯皮纳姆兰法案》有异曲同工之妙。 不得不说,波兰尼的巨匠式命题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经济与社会之间的整体关系有重大指导意义。但近年来也有学者对其观点提出质疑,认为他提出的是一个相对具有普遍性的命题,即寻找19世纪以来欧洲所经历的政治与经济危机产生的原因。但仅以《斯皮纳姆兰法案》这一“特殊问题”作为论据,难免具有一定局限性。而且,如果深入其历史语境考察,完全可以对该法案做出“相反的,但也许是更为贴切的解读”。此外,波兰尼虽然提到了劳动力、土地与货币三种面临商品化的生产要素,但主要是从劳动力的角度展开论述,对其他两个并未过多着墨。即使涉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主题,仅论及土地商品化对环境的危害,而忽略了土地在特定时期与社会的复杂联系,也没有考虑到土地商品化对土地所承载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或许,从更细微处看,社会对土地商品化的抵制不一定就是敌对性的或者零和性的,也有可能就是固守防线,甚或是划清界限,也即社会人固守自身与土地之间既有的联系,防止被土地商品化掀起的惊涛骇浪抛出船舱。 不难看出,以上两种解释虽有其合理性,但均不能恰当解释近代早期严格土地授予的兴起动因,其原因大概有二:其一,没有把严格土地授予放入一个历史过程加以考察,以至于没有看到严格土地授予的延续性,夸大了偶然事件的影响;其二,以现代理论范式和现代人视角释读近代早期地产主的动机,忽略了英国传统的财产继承实践与理念。 那么,严格土地授予兴起的真正原因何在?笔者以为,解答这一问题,需要返回当时之历史文化语境,站在地产主的立场上,正确理解地产对于地产主的意义。土地为何重要?地产主为何宁愿自损权利也要固守土地?为何宁愿负债也不轻易出卖地产?为何拒斥明显有利可图的资本主义地产经营方式也要保持家产完整?……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均指向一端——让家产完整地在家庭里代代流传。然而,这也只是表面现象,其背后的目的是什么?地产到底承载了什么而变得如此重要?笔者以为,英格兰地产与头衔、名号密切相连,从而赋予了地产主财富与地位,也正是这种联结赋予了英格兰地产主责任与使命、荣耀与传统等价值意义。不难理解,地产之中蕴含着的这些价值意义——而不是地产本身——才是地产主真正要捍卫的东西,而且这种捍卫并非一时冲动,而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持续的愿望。只不过,这种愿望在近代早期表现得更为强烈。 (一)头衔与名号 英格兰封建社会早期,头衔与名号(title and surname)并不扮演重要角色,与地产联系也不密切,女嗣的继承权可以证明这一点。这一时期,女嗣被认为是唯一能传承家系、延续地产主血脉的直系亲属,是其合法的继承人。实践中,女嗣也基本得以顺利继承,尽管其结果必然是家产与头衔名号的分离。例如,地产主威廉·勒·梅斯金的家产于1135年至1140年由三女嗣分割继承。15世纪末,上述情况有了一个巨大转变。贵族开始重视头衔名号和家产完整性,并开始注意二者之联系。地产主开始认为,“仅仅因为一个陌生人娶了女儿就让他继承家产和头衔名号是很愚蠢的做法”。这大概是因为,女嗣嫁人后一般不再使用父亲的姓氏,而是改随夫姓,很有可能造成家产与头衔的分离,并最终导致名号的消失。与此同时,贵族开始热衷于追溯祖先以证明其源自名门望族。例如,第一代斯克罗普男爵(Scrope)就曾证明其家族纹章能追溯至亚瑟王时代。这是一个反常的现象,因为中世纪早期,贵族很少对祖先感兴趣,他们只会因为自己生活在一个大家族中而自豪,他们关心的只是水平的家族规模,而不是垂直的家族世系。贵族的这种追溯祖先的热情反映了他们对名号的重视。 对于近代早期的古老家族而言,对土地的眷恋也是与对祖先的重视联系在一起的。1694年,地产主威廉·韦克在一封写给儿子的信中如是说:“如果有人喜欢打听你的祖先,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祖先的忠勇、慷慨等高贵品质必将永垂于后世,后人则当仰且行之,现将吾祖先事迹迻录于此,供汝镜鉴。”土地与家庭的头衔、名号之结合对于地产主来说极为重要。因此,当地产主无嗣时,他们会千方百计寻找替代继承人,以延续其头衔和名号,其策略一般有三:赘婿、旁系男性、朋友。但不管哪种方法,替代继承人必须改随地产主姓氏。据斯通的统计,1760—1879年的119年间,完全改姓与后缀改姓的替代继承人总数达4068人次。在新近获得贵族头衔家庭中,上述风气尤甚。一朝进入贵族阶层,地产主会想方设法维持其家产以支撑新获之头衔。为避免家产与头衔分离,地产主通常会在严格土地授予中大量设置备选继承人:在长子之后罗列幼子,穷尽了幼子则罗列赘婿,穷尽了赘婿罗列旁系男性亲属……在17世纪与18世纪之交,韦斯特摩兰伯爵和第二代博福尔公爵均有此类操作。更加不可思议的是,即使地产主没有子嗣、女嗣及赘婿、旁系亲属,他们也会设法在朋友,甚至陌生人中招募继承人以延续其家产、头衔与名号。 可以看到,自中世纪后期以来,头衔与名号日益与地产紧密联系在一起,一并成为地产主怀念其祖先,延续其血脉、世系,维持其财富、地位与权力的基础,而近代早期尤甚。个中原因在于,地产主使用了严格土地授予这一更周密、更严格、更具前瞻性的家产配置手段,从而能确保家产更安全地代代流传。此后,“英国地产主的家庭与地产就这样不可分割地被交织在一起”。 (二)责任与使命 上文有述,地产主的首要目标是保持家产在家庭中完整地代代流传,但这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实践中,地产主常常会遭遇诸多复杂状况,如不能妥善处理,甚至一个小小的问题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因此,地产主在家产经营方面须做到事必躬亲、谨小慎微、忍气吞声,看似风光的家产继承人,实际承受着很多难以言说的沉重负担。因此,现实生活中的长子多称自己为“家族的奴隶”,故而“并不值得艳羡”。 一个理想的地产主,首先,要有振兴世系的雄心。他须有责任心,并将自己定位为家产的临时监护人,犹如接力一般,立志把家产完整地交到下一代继承人手里。并且,他要确保家产在家庭中的男性继承人中流传,时间越长越好,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可以说与建立一个王朝无异。在实践中,地产主很有可能面临诸如“绝嗣”“偿债”等复杂状况。此时,地产主更不能掉以轻心。比如当地产主绝嗣时,他俨然已是世系中的最后一人。此时,他本可以卖掉家产并尽情享受一番,但真正有责任心的地产主不仅不会如此,反而会积极从朋友或其他社会关系中寻找替代继承人。例如,1706年,绝嗣的约翰·怀尔德曼将家产留给了约翰·舒特——他仰慕的一个人。当家产之上残留父亲的债务时,他的首要任务便是偿债。例如,看到侄子里士满(Richmond)努力偿还其父债务,卡迪根勋爵(Lord Cardigan)深受感动,并劝慰侄子:“偿还父亲债务有助于提高你的声誉,你偿还的速度越快,你在公众眼中的形象就越完美。因为时下的惯常逻辑是,有责任感的继承人不愿看到整个家族因欠债被毁。”再如,1724年,钱多斯公爵一世的继承人每年可获得1,700英镑的生活费,其中有150英镑用来替父亲还债。 其次,地产主要谨小慎微,尤其在卖地问题上。长子要对家产负责,不能让家产荒芜,不能砍伐家产上的树木,不能开采家产上的矿产,不能为了贪图利益将园地开发为田地。地产主作为家产监护人应该量入为出,不能挥霍无度。考珀勋爵(Lord Cowper)每年生活支出高出额定生活费1000英镑,只好靠向商人借债苦苦支撑,但其浪荡子的名声导致借债的过程并不顺利,这从中间人——勋爵的启蒙老师——给考珀的信中可窥一斑:“我羞于向你转达我从商人那里听到的话,他们嫌你信誉不佳,因此不愿再借钱给你。”地产主即使遭遇经营困难、债务危机也不能随意卖地,但可以选择继续举债或者抵押家产而获取适当的流动性。即便是到了迫不得已必须卖地的境地,也只能出卖外围地产,从而确保家庭核心地产安全无虞。克里斯托弗·克莱(Christopher Clay)的研究表明,地产主的确有卖地行为,但所售地产要么并非主宅,要么卖地的行为本身是为了扩大主宅地产——卖掉外围的零散地产并购买靠近主宅的地产。整体而言,近代早期英国因土地买卖而发生的土地易手比例仍相当低。据斯通对北安普顿、诺森伯兰、赫特福德三郡的考察,自1540—1860年的三百余年间,在所有土地易手的案例中,有超过80%是因地产继承,低于20%是因为卖地。 最后,以上所述地产主的操心劳碌之事多出于其自愿或称一种天然的使命感,即使在很多事情上身不由己,也少有怨言。相关证据有二:第一,从事实来看,很少地产主像雪莱那样拒绝与父亲续订严格土地授予,绝大部分地产主受到一种使命感的感召,宁愿自损权利也要实施严格土地授予。这大概是因为,大部分地产主心中存有家系传承的大局意识。第二,地产主在获得继承权以及在管理、监护家产做出相应决策时是以放弃许多自身权利,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的。例如,作为继承人的地产主必须放弃自由择偶的权利,由父母安排一桩门当户对的婚姻,结果往往是为了家产的匹配而忽略了继承人的自由选择权,而在当时很多中低层的家庭中,以恋爱为基础的婚姻已是非常普遍。 (三)身份与区隔 中世纪末期以来,地产是如此紧密地与头衔名号联系在一起,以致一旦失去了地产,地产主即刻成为无身份之人。不得不说,地产主群体对于家产完整性、延续性的追求并非孤立现象,它与其他一系列宣示性行为一道成为地产主建构其身份的必要手段。这也表明,地产主确保家产在家庭中代代流传的强烈愿望也与地产主所具备的高度敏感的阶层自我意识密不可分,也正是这种阶层意识导致了18世纪地产主强烈的排他性。地产主的这种身份、阶层自我意识的建构始于中世纪末期以来地产与头衔名号的关联,及至近代早期,这一关联得到进一步加强并逐步扩展到与地产相关的其他事务上,如在家产上构筑大房子、广兴园囿。继而,上述关联又扩展至更多富有宣示性的行为模式或观念上,如炫耀性消费,热爱自然、博古收藏的兴趣,特有的择偶、择业观念等。这是因为,在地产主看来,奢侈且有品位的生活方式有助于彰显其优势地位,“必须向周遭的人展示其独特的生活”,出身上层的人“必须扮演尊贵的角色”。 首先,大房子是彰显地产主身份的主要方式之一。近代早期的家产主宅具有很多功能,它不仅仅是“地产主舒适生活的安乐窝,整个家族的栖息之所”,还具有很多社会交往与管理方面的功能。地产主对日常地方事务的管理基本都在这里进行,例如,地租赋税一般在这里交割,管家会在这里安排宴饮以飨租地农,更重要的是,“郡里的头面人物、王公政要也在这里被接待”。因此,一座具有豪华外观,气势夺人的家宅能充分地彰显地产主在周边地区的存在感。之外,家宅的装饰风格——油漆和家具——也能展示出主人的威望、品位与荣耀。 其次,大兴园囿是地产主宣示其地位的另一典型行为。哈巴卡克认为,构筑园囿并非一个新的现象,但在18世纪却表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其一,“多”和“大”。地产主在18世纪掀起了构筑园囿的高潮,在很多地区兴建了大量园囿。例如,18世纪60年代,仅奇尔特恩(Chilterns)一地就有园囿400处。同时,很多园囿面积大到惊人。纽卡斯尔公爵约翰·霍利斯的园林面积达3000英亩,卢顿胡园(Luton Hoo Park)有1200英亩。其二,经济功能退化。尽管一些园林可能牧有牛羊,但地产主好像并不以此为生计,而且这种收入往往不能与园林维护费用同日而语。其三,营造距离感。大部分园林都注意与村庄保持一定距离,在园林兴建之时,要么将附近村庄全部搬走,要么远离村庄。例如,多切斯特伯爵斥资买下一个村庄后将其夷为平地,并打算在原地修建一个池塘,作为其正在修建园林的一个功能区。哈考特家族建园时则是将比邻的整个村庄搬到了半英里之外。不管哪种方式,都是在刻意营造一种距离感,彰显其生活的独特性与私密性。 另外,地产主的奢侈生活、兴趣与品位、观念与气质也在向外界昭示其身份与地位。自18世纪起,庄重与奢华便成为迪恩(Deene)家族基本生活基调,并延续了200年之久。卡迪根伯爵夫妇出入公共场合时有意身着雍容华贵的服饰,这是在向世人宣布,过去、现在和将来他们都高人一等。伯爵夫妇还尝鲜时尚,常穿梭于普罗旺斯、巴斯的水疗休闲地。该时期的地产贵族还以购买、使用海外奢侈品为荣。1693年,玛格丽特·拉塞尔(Margaret Russell)以2先令6便士的价格购入一把中国紫砂壶。荷兰画家尼古拉斯·韦尔科勒(Nikolaas Verkolje)在其创作于18世纪初的一幅画中,描绘了两名贵妇与一名官员围坐一桌饮茶的场景,桌上所置器具有紫砂壶一个,青花三才盖碗茶具三套。17世纪末,公爵夫人劳德戴尔(The Duchess of Lauderdale)的茶室中有一把康熙年间的德化瓷茶壶。18世纪初年,约翰·鲍彻(John Bourchier)藏有三把康熙年代的青花瓷茶壶。据川北稔的考察,英国地产贵族在饮茶时加入砂糖也是为了展示其身份,因为茶与糖都很昂贵,加糖饮茶可起到双倍宣示其高贵地位的作用。除此之外,地产阶层中还兴起了自然、博古之风,地产主热衷于收藏各种自然标本、古物,并悉数陈列于修葺一新的主宅之中。另外,其主宅及园囿的设计也受自然风尚的影响,凸显出主人特有的审美与态度。 地产主在观念与气质上也明显与众不同。当时的名流约翰逊博士(Dr.Johnson)有一句经典之问:如果让你在天才与诺福克公爵之间选一个并与其共进晚餐,你作何选择?为了赢得体面,此人肯定会选择后者,因为认识他的人十有八九会高看他。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当时地产贵族内部通行的标准。在婚姻择偶方面,地产阶层的子女一般会被要求遵从“父母之命”,一旦他们私自恋爱,家长便会立刻制止,以免铸成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例如,第九代从男爵威廉·韦克与一位来自下层的姑娘相恋,威廉的家人得知后急忙切断了二人之间的联系。另外,在余子的职业规划方面,地产阶层普遍认为,余子进入工商界是不妥的,因为该种职业被认为不适合有身份的人。与中产阶级的矫揉造作不同,地产阶层的这种态度与志趣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装出来的,而是与生俱来的。乔治·艾略特(George Eliot)的《费利克斯·霍尔特》(Felix Holt)的主人公埃丝特(Esther)的经历便是一个最好的证明。埃丝特与继父相依为命,过着穷困的生活。没有人知道她实际是地产家族的女继承人。令人称奇的是,凡与埃丝特接触过的人都认为她身上有一种独特的气质,甚至有钱人家的女仆都发现,埃丝特有着淑女特有的手和足弓。这其实并不稀奇,观念与气质恰是在优渥的生活环境里长期浸润的结果,以至于有了“贵族的气质”。商人与乡绅的“生钱”短时间内不可能变成“熟钱”,也不能浸润出“贵族的气质”。 余 论 综上所述,与中世纪的家产配置方案明显不同的是,严格土地授予的理论与实践均呈现出极强的保守特性。“内战危机说”与“双向运动说”均不能恰当地解释其兴起的内在动因。通过对社会转型时期特殊社会背景的考察,我们发现,积聚大地产只是严格土地授予的直接目标,而非其根本目的。严格土地授予最终需要稳固的实际上是基于大地产而存在的一系列标识,诸如头衔名号、责任与使命,以及通过大房子、园囿、奢侈消费品等表现出的兴趣与品位。所有这些标识都是用于区隔其他阶层的特定行为或标志,也即布迪厄所称之习性(habitus),它是一种身份的宣示、阶层的定位与文化的认同。而在近代早期这一社会转型时期,上述愿望变得更加强烈。因为此时,无论是利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租地农场的乡绅,还是靠商业经营发家的工商业中产阶级均在经济上对原有的地产贵族形成了强有力的压迫。经济上变得相对弱势的地产贵族也只能紧紧抓住他们在头衔与名号、名望与统治权、生活与文化上面的优势,重新整合一个能有效区别于其他阶层的标准,以保护其不安全的前沿。诚如斯通所言,此时的地产贵族“面对一个变动的、挑战性的世界,不得不进行通权达变,自我适应”。 然而,在地产贵族“自我适应”的同时,其对手也在进行着同样的努力。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呈现出较强的流动性,新崛起的社会力量“对社会身份外部标志渴求日趋强烈”,家族的上升沉沦也变得格外迅速。与此同时,从骑士身份到男爵,再到大贵族的各类爵位均可用钱购买。于是,那些富裕的“高等乡绅”和“傲慢无礼的商人”纷纷通过购买爵位、编造家族谱系来粉饰其身份。于是乎,荣耀与爵位俨然具有了双重功能,有的希望它能“阻止社会流动”的发生,有的则利用它对业已发生的社会流动进行“官方确认”。例如,“旧乡绅谋求真实的家谱是为了确保……相对于新贵的优越性;新乡绅谋求伪造的家谱是为了掩盖他们社会地位的低下”。如此看来,地产贵族所实施的严格土地授予不啻为贵族群体为维护其特定的身份而做出的努力,是他们在如此剧烈的社会流动中与其他社会精英之间竞争的必然结果,这所有的努力恰是为了建构地产阶层特有的思维模式、教育准则和爱好。进而观察,这种新区隔、新标准的构建对于地产阶层来说意义可能并不止于将家产留在家族中代代流传,也不止于将自己与正在崛起的新贵区分开来,而在于维护其拥有的且与土地权利密切相关的统治权,以及这种权力中所浸透着的使命感与责任感。这一点,我们从当时进行的“关于长子继承制与诸子平分制优劣”和“是否应该废除长子继承制”的争论,以及在这些争论中地产阶层所表现出的甚为焦虑之情绪中可窥一斑。 16世纪中期以来,包括法律界、政治界、经济界甚至文学界在内的英国社会各界掀起了一场关于继承制度的大争论。于其之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很多律师、议员、经济学家乃至文学家纷纷抨击长子继承制的不合理性,并主张废除之。与此同时,保守的一方也就这些激进的抨击予以了回应,认为长子继承制必须保留。而在这一争论之外的家产继承领域里,严格土地授予的兴起不仅用另一种方式回应了这次争论,而且还从一个侧面喻示了这次大争论的结果——以保守一方的胜利而告终。这是因为,地产阶层所实施的严格土地授予被证明是一种比长子继承制作用更强,更能集中家产的继承制度,以至于被对手称为“长子继承制的反动”。从这个意义上看,严格土地授予的兴起是地产阶层回应来自社会各方面对长子继承制挑战的一种方式。而相应的,我们或许也可以从地产阶层在关于继承制度的这场大争论中所做的回应中进一步窥探严格土地授予之所以兴起的内在动因。 例如,针对坎特伯雷红衣主教雷金纳德·波尔(Reginald Pole)对长子继承制的抨击,保守学者托马斯·勒普西特(Thomas Lupset)回应道,正是这种继承制度保障了英国社会安定有序的状态。如果将地产平分于诸子,上层精英阶层之家庭不日将败落,社会将失去统治阶层。再如,当有人在议会中提议废除长子继承制时,本身是地产阶层的上院议员阿伦德尔(Arundell of Wardour)提出警告:“抛弃长子继承制无异于给众多古老家族宣判并执行了死刑。” 同为上院议员的韦斯特伯里(Westbury)也指出,“我不知道还有没有比保护我们国家伟大的长子继承制度更重要的事情”本应站在地产阶层对立面的古典经济学家麦卡洛克(J.R.McCulloch)也选择替他们辩护,他说:长子继承制对于保护大地产很重要,大地产对于贵族很重要,贵族对于不列颠来说很重要。在这里,他将保护长子继承制提升到政治高度。1859年2月21日的《泰晤士报》也发表严正声明:“我们英国人无法理解荣耀与地产分离的现象……若没有大地产,英格兰根本无法存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我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稳定,无一不是以长子继承制为根基的。” 不难发现,当时的地产阶层明显在“长子继承制”“大地产”“统治阶层”与“社会安定”“政治有序”“国家稳定”之间建立起了直接的联系,并认为,前者的存在是后者之所以实现的强有力保障。与此同时,地产阶层还被一种“舍我其谁”的情节包裹着,认为自己是这个国家与社会的庇佑者与保护者,是这个失序时代的中流砥柱。地产阶层的上述言论乍一看不免耸人听闻,其从事政治活动的实际效果也并不明朗。但通过学者对近代早期地产阶层参与政治活动实践的考察表明,地产贵族所在家族确有参政传统,而且其参政的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家族的私利,而是出于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地产贵族往往认为,从政是一种信念、荣耀,认为自己应该回馈这个国家。不无巧合的是,严格土地授予在很大程度上也具备上述特质,是一种超越了利益的,用以维护整个家族荣耀与传统的家产配置方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地产阶层对国家统治权的诉求恰恰就是地产贵族这种家国情怀的合理延伸。而且,当时的地产主中确实普遍存在这样的情结:“我们受过良好的教育,我们拥有这个国家土地的一部分,我们缴纳的赋税,因此我们是这个国家利益的关涉者,因此理应成为这个国家的守护者。”由此可见,正是对土地的拥有赋予了地产贵族涉足政治权力、参与国家管理的充分理由。对于我们今天的学者来说,理解当时地产贵族的这些明显带有某种情结的言论或许比较困难,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的确就是当时地产阶层的行动指南。如果忽略了这些,就无法恰当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以及所作所为——这其中当然包括设计、实施严格土地授予。如此一来,严格土地授予兴起的真正动因或许就隐藏在时任首席大法官的乔舒亚·威廉姆斯(Joshua Williams)于1863年说的那句话中:“你必须允许那些地产阶层实施严格土地授予,因为那是他们将其家族的荣耀与传统永久化的最重要的方式。 本文作者陈志坚,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谢洁宇,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