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户籍制度是沿袭明制而“参以国制”(《清史稿》),户民主要分隶于民、军、商、灶籍。为严格控制社会人口,清代对隶属民、军等籍的户民实行了严格的编审制度,各色户民编入严密的保甲组织。但随着人口的增长和清代管控疆域的扩大,尤其到了清朝中后期,人口流动更加频繁。为管理和控制移民,清政府因时而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规模日隆的移民潮加强了管理。 一、 清前期移民的户籍管理措施清前期为恢复社会经济,曾一度允许人口在一定范围内迁徙,以调节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劳动力。对于流寓在内地省份贸易谋生的人口,清代的基本政策是:如果户民在寄居之地置有坟庐逾二十年者,则“准入籍出仕”,客民在内地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清史稿》)。此外,在处理移民附籍时,有时还依据移民在某地的居住年限以及家室情形。总的来说,清前期对内地省份流动人口的户籍政策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招抚回籍,即某地出现人口外流时,以优厚的招徕措施吸引人口回流原籍地。明末清初的战争造成大量人口流转迁徙,一些地方人口空虚,严重缺少经济发展所需的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清廷积极鼓励地方官员招引旧籍归业,并妥善安置。四川地区在战争中遭受较大破坏,为尽快恢复经济发展,清廷于顺治十年(1653)规定“四川荒地,官给牛种,听兵民开垦”(嘉庆《四川通志》),意在招抚本地户民归籍;十七年,顺治帝令贵州督抚,如果流民归川,不得阻拦。为尽快招流民归籍,康熙三年(1664)准许拨给回川流民口粮舟车,七年又采取了奖励措施:“见任文武大小各官,有能捐资迁移四川流民归籍,每一百家以上者记录一次,四百家以上者加一级,五百家以上者加二级,六百家以上者加三级,七百家以上者不论俸满即升。”(《大清五朝会典·康熙会典》)同时实施优厚措施和奖励政策以吸引户民归籍。 第二种,授田为业,安插入籍。清廷在对某一地区招民复业的同时,也采取鼓励措施,实施积极的移民政策。对四川进行招抚旧籍的同时,清廷也允许外来移民入川垦荒。康熙十年,川湖总督蔡毓荣鉴于川地人少地多的情况,奏请放宽条件,对于入川垦荒的携眷贫民,延长初始征税年限,议准垦田五年,征税后准其入籍。(《清史稿·蔡毓荣传》)经官方鼓励、招徕的户民,清廷于雍正六年(1728)施行按户授田之法:“以一夫一妇为一户,给水田三十亩,或旱地五十亩。如有兄弟子侄之成丁者,每丁增给水田十五亩,或旱地二十五亩,若一户内老小丁多,不敷养赡者,临时酌增,俱给以照票,令其管业。”(《清世宗实录》) 土地开始征税年限定为三年或者五年。官方制定的优惠政策,极大的吸引了湖广等地的移民。这些在官方鼓励下进入川地开垦的民众,不仅获取了永业之地,且在安插入籍后,取得了与当地户民一样的科考等权利。 第三种,间接落籍。外来移民,不能直接安插入籍时,清廷会采取一种间接方式:先将移民单独归入一类户籍,再正式落入地方户籍体系。江西、浙江等各府县在明代时迁移来大量闽粤贫民。这些人以种麻、冶铁等业为生,因搭棚居住,所以被称为棚民。清前期为解决棚民问题,着力将其编入户籍,并为避免土客冲突而新设了棚籍。顺治五年,江西总兵、前明将领金声桓在南昌起兵反清。清廷平息起事之后,以编牌甲、造册入籍的方式将地方2400余户棚民分别纳入宜春、分宜、萍乡、万载四县民籍。(康熙《宜春县志》)雍正三年规定,江西各县棚户照保甲例,每年按户编册,责成地主并保长出具保结送州县官稽查。有情愿编入土著者,准许,而且二十年后可以参加科考。(《清世宗实录》)这些编籍的棚民加入的是有别于土著居民的棚籍,棚籍只表示清廷对迁居事实的认可,只有编入土著才算完成真正入籍。不过,福建、浙江地区的棚民落籍有些不同,先入保甲,入籍则需顶替原户(绝户)之户籍。(光绪《清会典事例》)嘉庆二十年(1815),清廷针对浙江省的棚民规定,租种地亩超过二十年,且有田产庐墓、娶有妻室,则准许入籍,年分未久却娶有妻室者,待过二十年期满准呈明入籍。(光绪《清会典事例》) 二、 清中后期的移民潮清代中期,社会稳定、经济繁荣,进入盛世时期,但也面临新的人口问题,即人口的急剧增长与疆域拓展带来人口流动高峰。同时,人口的流动出现了与前朝历代不同的新动向,即内地人口大规模、多方位、多形式的向边疆地区迁移,且迁徙地域广阔,持续时间长达二百余年之久。(华立《十八世纪中国的人口流动与边疆开发》)清代中期的人口流动之所以呈现出此种特点,与清代特殊的时代环境密切相关。 其一是内地人口急剧增长所带来的社会压力。明末清初的战乱使得人口锐减,但经过清初数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逐渐好转,人口也开始逐渐增长。“康乾盛世”时期,内地人口增长速度极快,乾隆六年(1741),人口数达1.4亿,到乾隆末年已至3亿,而到嘉庆末年全国人口数达3.5亿多。(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人口的快速增长与土地资源、生存环境形成矛盾,并逐渐恶化。康熙时期,“太平日久,人口滋生多至数倍”,农业所产却无法供应人口增长之需求,导致米价不断上涨。人口稠密的直隶地方更是“米价腾贵,民多乏食”,康熙帝谕旨发京仓、通仓之米赈济,却难以解决实质问题,地少人多所造成的社会压力越来越大。(《清圣祖实录》)到乾隆时期,由人口增长所带来的生存压力更大,其时“各省沃土皆已开垦”,可垦之地已无多, “一人耕种而供十数人之食”(《清高宗实录》)的局面日益严重。在生存压力的推动下,内地的过剩人口便向外发展,以寻找适宜的生存空间。 其二是疆域的拓展。清代的疆域十分辽阔,北起库页岛东北部,东到台湾,西达葱岭,西南由喜马拉雅山到云南地区,尽在清朝统治之下。与内地地狭人稠形成明显对比的是这些边疆地区地广人稀。如内蒙古地域辽阔,近12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仅生活着百余万以游牧为生的蒙古族;新疆面积达160余万平方公里,天山南北适宜耕种的肥沃土地不少,却只有少数的蒙古、维吾尔等族人口。内地生存压力的增大与边疆地区巨大的生存空间,成为促使人口迁移的推力和拉力。正是在这两种因素作用下,内地人口流向边疆地区成为18世纪人口流动的主导趋向。 自清中期开始,内地人口持续且较有规模地迁往新疆、内蒙古、东北、台湾等边疆地区。乾隆中期,清廷统一天山南北后,制定了积极的移民实边政策,由此陕甘等省份的贫民纷纷前往新疆认垦土地,谋求新生活。清初曾允许内地人口进入辽东地区,未成规模。自康熙后期始,内地犯禁留居蒙地和东北的汉族移民不断增加,虽然乾隆时期颁布禁令,但移民浪潮已成。清后期,随着清廷禁令的松弛,内地人口大规模的迁居蒙地、东北。康熙二十二年平定台湾后,清廷为加强对台湾地区的控制而实行了封禁政策,限制广东、福建等地民人渡台垦殖,却难以阻止闽粤因人口压力导致的偷渡入台。雍正时期,清廷允许在台居住的汉民可以搬眷后,台湾人口开始大幅度增长。乾隆二十九年,台湾开禁,汉民入台没有了法律限制,由此出现移民台湾的高潮。 清代内地人口持续、较有规模的流向边疆地区,在推动边疆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促使清廷在边疆地区逐步确立了户籍管理制度。而户籍制度的建立,不仅表明清廷对边疆人口管理体制的改变,更表明清廷对移民身份与定居事实的法律认可。 三、清中后期的移民户籍政策及其意义有清一代,尤其清中后期,北部一线的新疆、内蒙古、东北地区是接收内地移民最多的边疆地区,在人口迁移的时间长度、迁移规模、地域范围方面都远超前朝历代,因此清政府对这些地区移民的户籍政策比较有代表性。 清政府对新疆、内蒙古、东北地区的移民态度不一。面对日益汹涌的移民潮,以及移民在迁居地的落居事实,清政府承认或默认了移民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户籍管理措施,将移民纳入了地方管理体制。 新疆地区,自乾隆二十四年统一天山南北后,各类移民人口纷纷进入新疆,包括绿营驻防官兵及其眷属、遣犯及其眷属、普通户民、商民。清廷为增加新疆的民籍人口数量,对这些不同移民群体的入籍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官方大规模的组织性移民,从乾隆二十六年始,持续到乾隆四十五年。这些户民,被分批护送,妥善安插在乌鲁木齐等处,户籍也从原居住地被政府直接平行移到了新疆的迁居地。清政府积极鼓励绿营兵丁眷属落籍,要求驻防地的地方官直接将其安排落入民籍,使他们“携眷永居……将来子弟多添设土户”(光绪《清会典事例》)。遣犯是一类特殊性移民群体,可以通过服役三五年,期满转入地方民籍。清末,随着形势的发展,清廷对遣犯转入民籍的条限有所放宽,遣犯在待遇、安置方面与普通户民趋于一致。对于自发性移民,清廷规定地方官员按户拨给土地,发给执照,待土地升科时,将户民落入民籍。此外,移民的落籍在地域上还存在差异。道光之前移民主要集中落籍于北疆地区,南疆在道光十年(1830)后方有移民以升科纳粮的方式落户,而且因为户民垦地的升科年限一般早于北疆,所以南疆的内地移民在入籍时间上要早于北疆移民。 内蒙古地区,由于蒙地特殊的人文环境,清廷采取人口封禁政策,禁止内地人口的迁入。因此汉族移民落籍蒙地的过程比较特殊,先取得蒙地定居权,再以纳入府厅县的方式正式落籍蒙地。移民定居蒙地的方式有多种,或举家迁居,或与蒙古人婚配,加入蒙籍。不过,多数汉族移民还是以获取土地永耕权的方式留居蒙地,或承垦官方直属土地,或以契约方式从蒙民、汉族揽头手中获取土地永耕权。商民以商而居,有的还在蒙地转而从事农业耕种,以此成为蒙地居民。清政府对这些在蒙地定居的汉族移民的户籍措施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的。光绪十年(1884)时,清政府对归化城土默特、察哈尔地区原纳入七厅的定居民,改纳抚民厅管理,至此这些地区的移民才取得了户籍。而热河、卓昭二盟地区,定居下来的移民在乾隆中期厅制改为府县时,由寄居转入府县户籍体制,有了正式的民籍身份。光绪时期,清廷改变了蒙地的人口封禁政策,实行积极的移民政策,于是内地移民合法承垦蒙地,清廷也将移民纳入府厅县的户籍体制内。 东北地区作为清朝“龙兴之地”,清廷在不同时期实行了不同的移民政策。清初积极招徕移民入籍,清中期以封禁政策阻止汉族移民迁居,清后期转以移民实边政策招徕移民落籍。在清初、清末时期,清政府积极鼓励移民落居东北,所以应招而来的移民,都被纳入新设州县的户籍体制;在封禁时期,清政府限制移民进入东北,但在移民定居事实下,又不得不采取清查升科、就地安插,或附籍他县等措施将移民重新纳入户籍管理体制。 从新疆、内蒙古、东北三地移民的落籍情况可见,清政府在不同时期采取的移民政策,使得不同移民以不同方式落籍迁居地,重新加入了国家户籍体制。移民在迁居地的落籍意味着转换了客民身份,由“客”到“主”,具有了分享入籍地资源及科考等权利。对边疆地区来说,移民落籍不仅增加了地区户籍人口,改变了人口结构,还带来了社会变革。随着边疆移民社会的逐步形成、发展,以及地区农业、商业、城镇经济的迅速发展,清廷逐渐改变了对新疆、内蒙古、东北地区的统治政策,将内地的行政管理体制——府州县制移植边疆社会,使边疆地区最终在清末完成了内地化与一体化的进程。 作者简介 褚宏霞,女,1983年生,山东临沂人。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清代边疆民族史、中国边疆历史与现状问题研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