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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与近代早期法国的社会重构

http://www.newdu.com 2020-02-11 光明日报 熊芳芳 参加讨论

    在经历百年战争的洗礼、中世纪晚期的人口和社会危机之后,经过15、16世纪的恢复和调整,法国在政治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逐渐踏入近代国家的门槛。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事件,莫过于百年战争(1337—1453年)末期,法国三级会议向国王让渡征税权,以支持查理七世(1422—1461年在位)建立一支常备军,将英国人赶出法国。以常规性赋税为基础的公共财政体系的确立和发展,不仅形塑着近代法国的管理体制和政治形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重构了近代早期法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并渗透至各个阶层的社会观念之中。
    王室税的征管与社会关系的转变
    中世纪晚期,向臣民征收的赋税取代传统的封建收入,成为王室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历史学家称之为从“领地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这种转变实则意味着国王与臣民关系的变化,国王从中世纪的“靠自己活”转向“靠臣民活”。而且,14、15世纪君主税权的扩张建立在剥夺封建领主税权的基础上,当国王以王国最高统治者的君主身份要求全体臣民纳税时,这种做法无疑已经超越传统的封建关系,将臣民置于君主的直接保护和统治之下。直接税的征管,突出体现了这种社会关系的转变。
    为确保王室赋税的征收,王权的触角开始向乡村延伸,直接税的主要承担者——乡村中的农民也因此越过教会和领主,与外部世界建立起更为复杂的联系。“布道”一词内涵的变化深刻表明了这种渗透。主日布道原本指代神职人员的宗教宣教行为,是堂区本堂神甫的主要职责之一。中世纪晚期以来,王室诏令也开始由本堂神甫在主日弥撒上宣读,“布道”因此具有了宗教与世俗宣讲的双重含义。此外,与主要以实物方式缴纳的领主捐税和教会什一税不同,王室税通常要求以货币交付,这就意味着为了纳税,农民不得不将生产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与市场发生联系。税负增长时,很多农民被迫借债,甚至出售土地,此类行为无疑在客观上促进了乡村中的货币流通和信贷的发展。
    13世纪普遍出现的乡村共同体,原本是在宗教团体或领主制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村民自治机构,之后成为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法国农民生活的主要制度环境。1379年,查理五世(1364—1380年在位)颁布诏令,沿用地方领主的征税习惯,将乡村共同体(有些地方与堂区重合)作为非正式的基层税收单位确立下来,共同体的职能由此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作为基层管理单位,共同体一方面要组织农事、管理公有地及其他公共事务,另一方面还要负责评估、分摊和征收王室税,为王室军队提供宿营地等,共同体选出的村官因此与王室官员的接触日渐频繁。及至17世纪,国王任命的督办官开始全面接管地方行政、财政和司法事务,村民会议的召开和村官的选举也逐渐受制于督办官。在农民、领主和国家的三角关系中,农民把这种干预看作是防备领主侵犯共同体利益的权宜之计,王权因此利用这一机会为自己涂上了有效的“保护色”。
    在一个彼此熟识而又相对封闭的乡村环境中,税务执事要履行其职责并不容易,税务纠纷也因此成为农民日常生活及其与外界交往的组成部分。由于共同体在缴纳直接税时具有连带责任,如果有人逃税或避税,则意味着税负会转嫁给共同体其他居民。正因为如此,赋税的征管往往会引发各种矛盾甚至是激烈的冲突。
    随着国家取代教会和领主成为近代早期社会关系建构中的主导因素,农民的主要抗争对象也从中世纪的贵族领主转变为代表国家的王室官员,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张力也愈发显著。16世纪下半叶至17世纪上半叶,频繁的内外战争导致王室税急剧攀升,各地的克洛堪和赤脚汉起义此起彼伏。对起义和暴乱的镇压,进一步推动了17世纪法国管理体制的集权化以及军队等国家暴力机器的发展。
    鬻官制与社会结构的重组
    以税收为依托,法国公共信贷体系也逐步发展起来。1522年,弗朗索瓦一世在储蓄国库之外设立“特别收入库”,专门管理来自卖官、发行公债等的特别收入,卖官买官随后蔚然成风。我们也可以将之理解为国家以变相的方式,从逃避直接税义务的有产者手中汲取财富、充盈国库的权宜之策。为保证官职购买者的投资利益,1604年亨利四世设立“波莱税”,买官者每年缴纳一笔相应比例的官职税,职位便可继承、转让甚至出租。这一由国王亲手打开的“潘多拉之盒”,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近代早期法国的社会结构。
    鬻官制在前现代国家无疑是一个普遍现象,但像近代早期法国这样大规模出售官职的做法并不多见。无论是与哈布斯堡王朝的竞争,还是16、17世纪接连不断的内忧外患,面对不断扩大的收支缺口,法国历代君主都通过新设和出售官职来增加财政收入。有学者估计,1515年整个王国约有4000多名王室官员,1665年达到46000多名,官僚队伍急剧膨胀。1600—1633年间,出售官职所得在王室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高达45%。买官者大都是商人或银行家的后代,前几代通过商业贸易发家,买官后放弃经营,成为王国的司法官或财政官。
    鬻官制更重要的影响在于部分官职与贵族头衔挂钩。尤其是高等法院的席长、推事或其他较为高级的职位,一般只要买官者任职达到一定年限,或连续两代拥有该职位,到第三代便可获得世袭的贵族身份。这一做法在16世纪渐成惯例后,1600年获得亨利四世的认可,由此衍生出近代早期法国社会中最重要的一个群体——穿袍贵族,代指那些身着法官袍服、服务于国王的新贵阶层。基于自身的教育学识、专业技能和行政经验,穿袍贵族打破了以世袭血统、骑士精神和战争技能为傲的佩剑贵族对权力的垄断,成为近代早期法国社会以及绝对君主制权力体系中最有影响力的群体。而鬻官制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也使得当时人对之诟病颇多。
    免税权与社会观念的演变
    在近代早期,几乎每个法国人都属于某种特权团体,拥有团体赋予的身份、习惯和特权。弗朗索瓦一世时期的法学家克劳德·德·塞西尔便强调,为了维护王国的稳定和秩序,有必要“尊重每个等级的自由、特权和惯例”。其中一项重要的特权当属免税特权。
    自王室税开征之初,教士和贵族便被赋予免缴军役税的权利,不过享有免税权的不只这两个等级,第三等级可以通过购买官职获得免税权。此外,很多城市也通过赎买的方式获得减免赋税的权利。即便是乡村共同体和农民,也因地方的习俗和惯例而享有一定的税收特权。比如,在朗格多克和普罗旺斯等南部地区盛行的属物税,更强调地产的人身属性,平民持有贵族的土地可以免税,贵族持有平民的土地则要交税。又如,阿图瓦、佛兰德尔和布列塔尼的农民享有免纳盐税的权利。正是因为巨大的地区差异和不平等,盐税成为当时法国人最为憎恶的赋税之一。
    “我们是您的臣民,但拥有我们的特权”,这一观念在近代早期的法国深入人心。一直到大革命之前,几乎各个等级或团体都享有或多或少的免税权。免税权既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也是不受奴役的“自由”状态的体现。无论是基于成文的法典或是不成文的习俗惯例,各个团体都会极力维护自身的特权,反对“革新”。1675年,布列塔尼发生“印花税暴动”,反对路易十四在该地区设立新税。因为1532年签订的布法合并条约承诺给予这一地区“特权和自由”,尤其是未经过布列塔尼三级会议同意不得设立新税的权利。维护布列塔尼的“特权和自由”,成为起义者为自身行为的正当性提供支持的一种政治表达。
    但是,免税权的普遍存在也意味着国家税源的流失。从路易十四统治晚期到大革命前夕,法国政府一直在尝试进行财税改革,相继设立人头税、1/10税、1/20税等普遍税,增加政府财源,以缓解财政危机。重农学派的先驱布阿吉尔贝尔(1646—1714年)在1695年人头税出台时曾感慨:“如今人人都喊着反对赋税,那些富人叫得比穷人还凶!”正是因为君主强行将特权阶层糅合进新的税收体制中,迫使其缴纳直接税,从而引起具有发言权的精英群体对税收问题的广泛关注。特权的观念从中世纪继承而来,但面对来自近代国家的冲击,在18世纪它以“公正”“自由”“平等”“公民权”等新的话语和修辞呈现出来。围绕改革与反改革展开的政治辩论,使得税收从社会和制度层面进入到政治和观念层面,对18世纪法国的政治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
    自中世纪晚期法国公共财政体系初步确立,到1789年这套体系支撑的绝对君主制走向崩溃,在三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税收体制和财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重构了法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与之相关的免税权问题更是深深地嵌入到近代早期法国人的社会心态和观念之中。这些因素反过来又以一种结构性的力量作用于公共财政体系,使之胶着在由特权和平等、因循与改革相交织构建的社会和政治机制中。面对18世纪日渐扩大的财政收支鸿沟,这套体系愈发显得捉襟见肘。
    (作者:熊芳芳,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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