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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明的早期构建

http://www.newdu.com 2020-03-25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 侯建新等 参加讨论
    编者按
    欧洲文明具有非常丰富复杂的文化内涵,关于欧洲文明的研究,向来是中西方学术界的研究重点,研究成果更是多如繁星。就国内史学界而言,对于欧洲文明诸方面的专门研究成果已经有了较好的积累,尤其是近年来根据新史料、新方法产生了一些新成果。本期刊发的三篇文章既有对欧洲文明早期构建的系统介绍,又选取了欧洲文明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即赋税和城乡关系变迁,以期多维度了解欧洲文明的发展过程和特征。
    欧洲文明的早期构建
    侯建新 
    欧洲文明是次生文明
    欧洲文明属于次生文明,来源有三。一大来源是古典文明,即古希腊罗马文明,其对欧洲文明有着极其深刻和广泛的影响。不过倘若认定欧洲文明是古典文明的翻版或延伸,似乎又失之简单化,以前讨论较多,此不赘述。第二来源是日耳曼人的历史传统。当时日耳曼人被称为野蛮人,作为主导性族群入主西欧后便不可避免地带来日耳曼人原有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中世纪西欧是乡村的天下,以往教科书讲乡村主要讲庄园,当下欧洲史学界则越来越重视村庄共同体的作用,即日耳曼人的村社传统。我们认为,庄园的存在不可否认,然而庄园的作用不是唯一的,村庄共同体仍然保持着重要职能。日耳曼人村社制度被称为马尔克(mark),它代表着日耳曼人典型的传统方式,诸如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实施敞田制、轮耕制、公共放牧制度,等等。又如中世纪村庄的庄园法庭,每个出席法庭的人都有裁决的权利,后来的法庭陪审团也是由佃户组成,所谓“同侪裁决”即来自日耳曼遗风。马尔克制度对中世纪的欧洲影响极其深刻,乡村公共生活到处都可以发现它们的足迹,以至中世纪乡村组织明显呈现双重结构,称其为“庄园—村庄混合共同体”,更符合历史原貌。第三来源是基督教。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晚期,经过“三百年教难”,很晚才被承认,真正发挥社会性作用是从中世纪开始的。基督教对欧洲的影响几乎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欧洲文明又被称为基督教文明。总之,欧洲文明是次生的、混合的文明,其创生过程也是不同文明的融合和嬗变过程。就文明核心价值而言,现代欧洲社会不是与古典希腊罗马接轨,而是与中世纪接轨,因此,中世纪是欧洲历史真正的开端。也就是说,罗马帝国覆亡标志着古典文明的完结,随着日耳曼人的到来,欧洲历史浴火重生,蜕变成一种崭新的文明。
    转捩点:欧洲封建制启动
    当下人们不再简单地认为欧洲中世纪是“黑暗的”,不过称其特定的一段时期为“黑暗”并不过分。罗马帝国覆灭到封建制度确立时期,欧洲混乱无序,暴力横行。内部失范,外部势力就会入侵。彼时欧洲三方受敌:北部是维京海盗的骚扰,东部则是马扎尔人的入侵。起源于西亚的马扎尔人采取恐怖的屠城政策,令欧洲人闻风丧胆。南部阿拉伯人的威胁尤为严重,西班牙半岛已被征服,如果不能阻遏其北上的铁蹄,欧洲也许不复存在。此时法兰克王国宫相查理·马特正在推行采邑制改革,转折点是查理·马特指挥的普瓦捷战役取得胜利,从此阿拉伯人被阻隔在比利牛斯山以南,丧失了大规模进攻之力。普瓦捷战役使欧洲避免了其政治版图被改写的厄运,不唯如此,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了欧洲文明新的生长点,因为它证明了马特改革之成功:一方面将骑士义务和采邑封授制联系在一起,从而获得有效抵御外敌入侵的军事力量;另一方面利用领主附庸关系将不同等级的人整合起来,无意间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方式,即采邑制,后来被称作“封建制”。欧洲封建制具有强制和自愿投靠、暴力和原始契约因素混为一体的双重气质,使欧洲在混乱中找到归属,在无序中建立有序,从而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特被称为“欧洲封建制之父”。
    欧洲封建制的核心是领主附庸关系。首先,封建制认为双方的身份不是平等的,事实上,该约定正是明确规定了领主和附庸不平等的身份。从此,附庸听从领主的号令,为其牵马坠镫,冲冲杀杀,成为领主的人(homo),显然它是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形式。其次,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附庸总是付出多,收获少。最后,双方按照惯例而行,而且一经约定不能轻易解除,甚至世世代代不能解除。当然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一是提供保护,二是提供采邑。虽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但既定权利义务的规定却得到封建法保护,不易改变。其中附庸的任何义务都是限定的:如军役有限期,一般是一年40天;又如一年款待领主的次数、领主停留的时间甚至领主随从人员和马匹的数量,以至膳食标准等都作出详细规定。也就是说,领主附庸不仅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也有相互的法律制约。领主依法惩办附庸,附庸同样可以依法质疑领主。值得注意的是,附庸的权利得到法律认定和保护,其逻辑的演绎势必产生附庸的“抵抗权”,即附庸对违规领主的抵抗具有合法性,不违背封建道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封君封臣关系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契约因素。有法律性约定才会有真正的谈判和协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欧洲等级对抗形式的多样性得以理解,除暴力之外,还有谈判、法庭抗辩与法庭仲裁、货币赎买等。
    与此相联系的王权则是有限王权。法兰西是欧洲封建制的策源地。9世纪末,法兰西乡村大地上,私人城堡纵横交错,而这些军事设施从未经过王权的允许。庄园是王国的基本单位,国王却不能支配王国的每一个庄园。国王封授出去的采邑,或者早已世袭传承的封地,已归贵族支配,国王难以染指。中世纪档案里,国王和某贵族因土地产权争议而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实际上国王从来没有真正拥有过全国的土地,在王室领地之外他不能越界占用任何一块土地,也不能随意拿走其他领地的一便士。只有王室领地,才是国王直接掌控的土地,也是其消费的主要来源,所谓“国王靠自己过活”。即便在自己的领地内,国王像其他领主一样,还受到庄园习惯法的制约,庄园向国王提供多少农副产品、何种农副产品也是被限定的。到了收获季节,这些产品被运送到国王驻地,但更多的时候国王需“巡行就食”,即国王巡行于属于自己的各个庄园之间,消费那里应当提供的产品。食物运到王室驻地的费用昂贵,运费往往由国王支付,所以国王宁愿就地消费。德皇康拉德二世曾经从勃艮第旅行到波兰边境,然后返回,经过香槟,最后回到卢萨提亚,一年旅途的直线距离竟达1500英里左右。
    “欧洲达到了它的第一个青春期”
    经过中世纪早期的混乱,经历不同文化的冲撞与融汇,一种新的社会模式即欧洲文明的雏形逐渐生成。欧洲文明形成是历史的产物,这一历史过程与该时期三位人物的名字无法分开。一位是前面述及的查理·马特,他取得732年欧洲保卫战的胜利,确立封建制度;一位是他的儿子矮子丕平,献土教皇,使之成为后来教皇国的基础,拓宽了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关系;另一位人物是查理大帝,在公元800年接受教皇的加冕,为推广欧洲封建制度、确立欧洲核心版图作出重要贡献,因此被称为“欧洲之父”。进入公元第二个千年后,欧洲逐渐稳定下来,出现第一次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还出现了最早的大学、新兴工商业城市以及大规模的垦荒运动。法国年鉴学派史学家布罗代尔说,11、12世纪在封建王朝的统治下,欧洲达到了它的第一个青春期,达到了它的第一个富有活力的阶段。
    自此欧洲文明的脚步加快。随着时间的推进,附庸的权利乃至平民的权利在不断伸张,成为中世纪演进的一条主线。欧洲文明的发展就是民权与王权不断博弈的过程。在封建法里,附庸本来就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何况领主与附庸权利不是静态的,而是互为消长的。一般耕作者以及普通民众也在发展,标志性成果是农奴制的解体及“第三等级”的出现和成长,后者也就是富裕市民和农民,排在世俗贵族和僧侣贵族之后,成为议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重要的纳税人,第三等级越来越举足轻重,逐渐成长为王国财政的基础,也是国王征税的重要协商对象。第三等级的状况表明基层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生产效率在增长,普通民众的消费水准亦在提升,先后出现闻名于世的饮食革命、服装革命、住宅革命以及思想解放运动即“文艺复兴”,与中世纪渐行渐远。事实上,社会发展最终取决于普通民众的生活和观念的变化。显然,现代欧洲与中世纪之间没有一道万里长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点点的积淀蕴化而来,有冲撞和变化,更有传承。
    (侯建新,系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
    赋税变迁与欧洲文明
    顾銮斋
    欧洲文明孕育诞生了欧洲赋税制度,赋税制度反哺文明母体,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了欧洲历史的进步。赋税是国家的命脉,政权的巩固、机构的运行、军队的维持,必以征税为先为要。
    公元5世纪前后的日耳曼民族大迁徙,使古罗马法律文化、日耳曼民主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交流交汇,融入了欧洲文明的民族性格和民族意识中。受此影响,欧洲各国赋税制度的演进呈现了一条清晰的路线。传统学术将西罗马帝国灭亡以来的欧洲文明史分为中世纪、近代和现代三个阶段,如果通过这一分期来认识税制变迁与欧洲文明的关系,我们会发现,中世纪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在这个阶段的初期,欧洲文明已经表现出与其他文明的不同之处。
    5—11世纪,欧洲大陆主要处在法兰克王国时期,不列颠则处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在这一时期,原始民主得到了承续,国王通常在一定范围内经一定程序由选举产生;立法、制税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务活动也须与贤人会议等机构协商处理;国王及其王室,已经形成了“依靠自己的收入生活”的传统。
    国家形成了,赋税征收自然提上日程。受文明特质的影响,欧洲各国形成了类似的赋税制度。而赋税制度的运行,又进一步催生了议会组织。
    赋税征收涉及义务问题,但更涉及权利问题。所以,国王要征税,就必须与相关方面协商,征得他们的同意。通常有两个层次,一是与制税组织协商,一是与各纳税人协商。而协商就可能遇到否决,协商的层次越多,征税的难度就越大。协商的结果,就必然形成一定组织,进而推动制度的进步。
    议会诞生的意义可从两个层面进行解读。一是税收层面。议会的产生标志着赋税制度的重大转变。在此之前,协商对象主要是封建主,此后日趋广泛,逐渐包括了城市和乡村的代表,逐渐由封建性转变为公共性。而普遍性、公共性恰恰是现代税制的基本特征。与此同时,又形成了赋税征收的基本依据——赋税基本理论。在议会产生之前相当长的时间内,贵族会议中多数人的决定并不能约束少数人,因此,文献中有“出席者的同意不能约束缺席者,多数人的同意不能约束少数人”的表述。议会产生后,情形不同了,出席者的同意可以约束缺席者,多数人的同意可以约束少数人,“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的赋税基本理论形成了。而这一理论一经形成,便表现出强劲的韧力,制约着税制的运行。根据这一理论,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不是国王,而是议会。
    第二个层面是促进了议会政治的形成。贵族会议产生前后,国王要征税都必须说明理由,征得相关组织支持,并进而与纳税人协商,争取他们同意。由于征税关涉切身利益,纳税人又在相当程度上控制税权,国王要求遭拒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改变现状,英国国王便不时在王宫召见城乡纳税人代表,以获得他们同意,这就催生了议会组织。议会形成后,召开方式仍循传统,贵族会议和城乡代表分别集会,后来便形成了上、下两院。在法国,腓力四世为在与教皇斗争中获取民众支持,召开了由高级教士、上层贵族和城市市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三级会议由此产生。同时期的尼德兰,各省区都建立了三级会议,省区之上又有统一的三级会议。在13世纪的伊比利亚半岛,卡斯特、阿拉冈等王国也形成了议会组织。后来,两国与加泰罗尼亚统一为西班牙王国,议会组织及其职责仍循传统。议会组织诞生后,又很快走出欧洲,随着殖民统治的发展而传到美洲。这样,欧美各主要国家也就大体开始了权力格局的议会化。
    议会组织应赋税征收的实际而产生,所以最初的职责虽涉及司法,但主要是制税。英国1295年召开议会的目的,即主要为了征收军费。而在爱德华一世长达30余年的统治期间,议会的召开大都是为了征税。法国1302年召开三级会议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弥补财政亏空。后来王权趋强,但征税问题仍必须通过三级会议予以解决。尼德兰三级会议的职责是审议并批准政府的征税议案。在卡斯特、阿拉冈、加泰罗尼亚以及统一后的西班牙王国,议会的主要职责也是讨论国王征税要求。随着税制的演进,议会的权力进一步扩围,立法权渐行突出,并由立法扩展到司法领域。英国议会获得立法、司法权后,甚至可以弹劾国王,自行召开。1327年爱德华二世即遭受弹劾,由温彻斯特主教起草并宣读罢免文件《斥国王书》,然后经议会全体成员同意,由坎特伯雷大主教宣布罢免。立法、司法权的获得,都是在税权掌控的基础上实现的。至此便可以认为,议会政治基本上形成了。
    综上所论,如果说议会组织确立了未来欧洲文明的基本走向,那么议会政治便构成了欧洲文明的重要特征。赋税征收诞生了议会组织,议会组织的发展形成了议会政治。由于议会在欧美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权力、职能、代表产生的方式等都很相似,从这个意义来看欧洲税制,更利于认识其在欧洲文明演进中的历史作用。
    议会政治形成后,随着各项制度走向健全,近代早期以迄19世纪的赋税变迁便突出表现为对税款的控制和管理,这就是通过预算和审计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以保证税款用得其所。在我们看来,预算和审计是中世纪税权控制的逻辑延伸,是税制和税权现代化的表现。如果说预算是税款精准支用的起始,那么,审计就是追求效应最大化的终结。无论是预算还是审计,中世纪都已经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无论是贵族会议还是议会,都会对国王的征税要求进行分析讨论,这一过程中即包括对税款使用额度的估计,即中世纪的预算,只是有些粗疏而已。与预算相比,审计则要成熟得多,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机构。由此审视近代以来的预算和审计,可以看出是对中世纪的发展和完善。
    (顾銮斋,系山东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欧洲历史上城乡关系的演变
    刘景华
    在欧洲文明形成和发展的进程中,城乡关系及演变往往是社会变革的先导和标志。现代欧洲文明的逻辑与历史起点始于公元5世纪,然而从那时直至10世纪,除了一些罗马时代城市遗迹残存外,欧洲仅有“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马克思语),城市几乎不存在,更毋论城乡关系。11世纪后,欧洲城市广泛兴起。此后可以说,在欧洲文明发展的各个节点或关键时刻,都有城乡关系的重大互动作为标志。
    乡村的发展促使11世纪后欧洲城市的兴起。除个别外向型国际贸易城市外,中世纪城市尤其中小城镇是欧洲各地区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一方面,封建关系的确立和巩固促进乡村生产力水平提高,如铁制农具推广、二圃制三圃制流行等,使农业所生产的粮食在满足乡村基本需要外有些剩余,这就为部分乡村人口脱离农业而专事工商业、并聚居在一起形成城市提供了基本前提;另一方面,由于乡村特有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农民家庭土地保有量未有增加甚至还因析产继承等制度而有所减少,从而各个家庭的生产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的生存需要,排挤出的那部分人口便成为城市最早的人力资源;第三方面,农村所提供的剩余粮食主要来自乡村的领主庄园,而庄园手工业技术落后、产品低劣,不能满足领主对高档手工业品乃至奢侈品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需要专门人员来从事工商业,这就为初兴的城市工商业提供了市场需求。因此,中世纪城市最初是作为乡村经济的补充而出现的,是所在农村地区的工商业活动中心。作为手工业中心,城市主要为周围乡村居民提供中高档手工业品,提供专门化的劳务服务,这些手工业部门是城市赖以生存的“基本”行业;作为商业中心,城市是自身所产手工业品与周围乡村农产品互相交换的场所,是周围乡村居民相互间交换剩余农产品的场所,还是周围乡村产品向外输出、国内外贸易商品输入的对外窗口。
    中世纪城市产生后,逐渐脱离乡村农业社会的羁绊,独立自由地发展,最终成长为培育欧洲文明成长的孵化器和摇篮。其一,中世纪城市是一个能将欧洲各种文明元素进行聚合和整合的场所;其二,中世纪城市又能使原有的文明元素得到改造、升华,直至产生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又有助于新的文明因子产生;其三,中世纪城市形成的良好的经济社会机制,创造和培育了许多新的文明因素,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诸多新经济方式,自由、平等、法治等欧洲政治文明精神内核,新生的社会力量——市民阶级等,以及新的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观念等。
    中世纪城市越来越凸显新的本质,必然与封建性质的乡村形成矛盾和冲突。按照马克思的论述,中世纪欧洲城乡之间是一种对立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中世纪欧洲在政治上,“到处都是农村榨取城市”,这是因为住在农村庄园和城堡、作为乡村社会代表的大小封建领主在政治上统治着城市。而在经济上,却是“城市通过它的独占价格,它的课税制度,它的行会制度,它的直接的商业骗术和它的高利贷剥削着农村”。这种对立关系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变化,诚如著名历史学家吴于廑先生所指出的,城市发展到一定水平,会对乡村的封建农本经济形成“侵蚀和瓦解”,“商业和城市经济也就由封建农本经济的附庸,变为它的对立物,终之取得对它的支配地位”。因此,在城乡关系上,中世纪欧洲城市是逐渐由被动方和附庸补充变成主动方和支配者的。最初,在城市工商业基础上形成的商品货币关系,以极强的渗透力深入农村,冲击农村的封建关系,促使封建劳役地租折算为货币地租,进而解构了封建农奴制、庄园制,促使农村自由劳动力的产生;同时也促使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商品经济过渡。而到中世纪末期和近代早期,由于行会等封建因素束缚城市新兴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商人资本以及部分城市熟练工匠开始向农村转移,加速了在农村已然兴起的乡村工业(原工业化)大发展。城市资本逐渐将乡村工业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将乡村变成了自己的经济“领地”,取得了对农村的支配地位。乡村工业的利润多为商人资本所获,财富最终又回流到了城市,促进了城市繁荣,如伦敦在16、17世纪膨胀性发展,两个世纪中人口增长了13倍。
    更重要的是,随着城市商人资本所控制的乡村工业的发展,又推动了乡村的进一步变革。如在英国乡村,16世纪出现了一个“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新的小农阶级”(马克思语),他们成为推动乡村前进的最有生气的社会力量之一。同时,乡村农业也走向商品经济化:一方面为工业提供原材料,如养羊、种植染料作物,另一方面为日益增多的城乡非农业人口提供粮食和畜牧产品等基本生活资料。而在一些特定的原工业化地区,乡村工业有着越来越明确的分工,初级的生产环节在村庄里进行,高级的、最后的精加工环节则在新兴的乡村工业城镇里完成;而且,乡村工业原材料的输入与分配、最后产品的交易和向国内外市场输出,都由这些新城镇把控。虽然在生产上是城乡呼应,但这些新城镇无疑是乡村工业区的控制者。这些乡村工业区一般以某个或若干个新城镇为中心,如英国,曼彻斯特、利物浦是兰开夏棉纺工业区中心,伯明翰是西密德兰“黑乡”铁工业区中心,利兹是约克郡西莱丁毛纺区中心,谢菲尔德是南约克“哈兰夏”铁制品生产区中心,纽卡斯尔是英格兰东北部采煤区中心等。随着乡村工业发展,这些原工业化地区中遍布工业小城镇和工业村庄,马克思所说的现代社会“乡村城市化”也就在这个时候开始显现。特别要指出的是,工业革命的萌芽正产生于这几个原工业化地区,工业革命也因此被不少西方学者认为是“乡村现象”。
    工业革命的发生和工业化进程将欧洲文明的发展推向巅峰,与其相联系的是欧洲乃至世界的现代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的启动。在一定意义上,农村的城市化程度成为一国或一个地区现代化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前两次工业革命时代欧洲经济社会繁荣的主要指示器。工业革命前夕,欧洲城市化程度(主要以城市占总人口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并未超过20%,只有个别地区如比利时的佛兰德尔高于这一指标。而工业革命和工业化使城市人口大增,1851年,基本上完成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英国,城市化程度超过50%;西欧总体上的城市化程度也在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的1900年左右达到50%(英国此时超过70%)。20世纪上半叶由于两次世界大战,欧洲城乡关系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到了20世纪下半叶,欧洲乡村环境得到整治,景观怡人;农村城市化加快,其内涵更多地表现为乡村生活方式城市化;城乡一体化格局形成,城市带动乡村成为普遍管理模式。同时,大中城市的郊区农村因城市摊大饼式的扩张而变为新的城区,大城市卫星城也在农村建设,不少城市公司纷纷移向村庄办公,远郊农村则出现了新的工业聚落,即使是边远地区的乡村生活也与城市无异,并成为城市人栖息的后花园。到乡村旅游、观光、度假、休闲,日益成为欧洲城市居民以及外来游客的时尚。
    总之,在欧洲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城乡关系变化是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城乡间的互动推动了社会进步,而欧洲文明成熟的标志之一就是城乡差距的缩小。
    (刘景华,系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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