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仪式象征的分析方法 限于篇幅,笔者现在论述本文的第二个问题,即对本-阿默思将民间文学(或民俗)中的“象征”等同于特纳的仪式研究中的“象征”的质疑。同时,提出笔者对仪式中的象征分析的新观点。 特纳将仪式中的“象征”视为“仪式行为的最小单元,一个仪式语境中特定结构的终极单元”,其中,“最小单元”可以是一个字、一个物件、一个动作等。本-阿默思将此“象征”类比为可以“扩延到整个文化研究,可视为民俗之林”。对此,我赞同将母题视为象征的观点,但笔者认为,在阐释仪式象征时,一个有效的路径是可以利用我所界定的“最小有意义行为单元”的概念,而不是运用形式主义论的“最小单元”概念,忽视每个象征符号的具体意义。 无疑,特纳的观点是在之前的结构形式论上的进步,犹如自然科学对最小物质单元的发现,如物理学中的量子或基因学中的核苷酸基因。但是,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这个路径也可能会走向死胡同,因为它对仪式采取的是极端的结构主义的形式处理方式,忽视仪式中的文化象征自身的社会和历史语境,单纯地将文化象征视为“母题”(最小叙事单元),其目的只是为了构建起分析类型或分类体系。这其实也是本-阿默思所反对的观点。 的确,一个仪式可以被剥离到“最小单元”以便发现各个仪式行为之间的关系,但是,其中的象征意义是不能基于“最小单元”阐释出来的。构成仪式中的意义的是一系列“最小有意义行为单元”,而不是独立的“最小单元”。使用“行为单元”概念是为了说明不是一个“行为”,因此也可以理解为“行为群”,因为中文的名词本身不能表达数量的变化。因此,依照本-阿默思提出的以象征取代母题的逻辑,特纳将象征视为仪式中“最小单元”的逻辑是无法演绎出这个概念可以“扩延到整个文化研究,可视为民俗之林”这个类比性结论的。 在此,笔者所依据的仪式定义是,“一个仪式(ritual)是一系列习俗性的象征行为”,而其中的每个“礼仪(rite)是一个习俗性的象征行为”。这里所说的“礼仪”与特纳的作为“最小单元”的“象征”是可以类比的。但重要的是,“礼仪”是构成“仪式”的组成部分,不是可以独立使用的,也没有独立或固定的意义。下面的例证是用来强调说明单独的仪式“象征”是没有文化意义的,而只有运用仪式中“最小有意义行为单元”的概念才可能发现特定语境中的象征意义。 中国文化生活中的“拜”或“磕头”行为,乃至“鞠躬”或“行礼”,就可以作为这个观点的例证。在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如仪式)中,“拜”或“鞠躬”有多种语境:婚礼上的拜堂,丧葬礼中(对死者或活着的长者)的鞠躬,春节时小辈对长辈的磕头或鞠躬拜年,以及其他日常行礼行为(如见面问候、点头示意、上香磕头或鞠躬、鞠躬致谢等)。这些行为从形式上看都是一样的,也可以从行为者与接受者的关系上再进行分类处理。但是,每个行为的意义必须是根据它与其他“最小单元”或“象征”的关系来确定,这样,几个能确定明确意义的行为构成“最小有意义单元(行为群)”。换句话说,只有几个特定的行为(或礼仪、象征)合在一起才能决定每个行为在一个特定仪式进程中的意义。这些行为也包括说话人的语气语调、音乐,以及仪式的地点与时间等元素。总之,一个意义的确定在极大程度上依靠当时的场景或语境。 再以婚礼上的“三鞠躬”(或拜堂中的“三拜”)为例。正是这三次“拜”才明确了“婚礼”“结婚”“已婚”这些意义。而在丧葬礼上,同样形式的对亡人的“三拜”则象征着对亡人开始过渡到另外一个祖先神灵世界的祝愿或敬畏,对仍在世的长者的鞠躬则表达的是吊唁之情。在清明等祭祀礼上,同样形式的三拜则是表达对先人的缅怀与敬畏等。因此,这样的“最小有意义行为单元”的目的是体现“过渡礼仪”中从核心“边缘”向下一个阶段的过渡。这样,“最小有意义行为单元”的概念有助于确定,并正确理解一个礼仪行为本身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及其文化背景与具体场景,由此也有助于解析日常生活中的“意义网”或“人际关系网”,包括“社会戏剧”。 可见,如果将婚礼上的“拜”所表达的意义僵硬地从结构主义或形式主义角度去阐释,并将其运用到其他场合(如丧葬礼中、庙寺祭祀中)的同样行为,就会出现意义上的冲突,出现对行为者的价值观与信仰以及生活方式上的不同阐释。反之,如果将一个仪式中的行为界定为“最小单元”或“象征”,其阐释也可能是非常具体的,也可能是非常普遍的,犹如将此文化行为视为宇宙中的一个原子或量子,但最终是脱离具体文化背景的。因此,正如本-阿默思所正确坚持的那样,如果说以“象征”取代“母题”是为了从文化语境中阐释行为或事件的意义,那么,在理解和分析仪式象征时,界定和阐释“最小有意义单元(行为群)”将是一条有益的路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