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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後秦簡牘中一些用為{事}的“吏”字再議

http://www.newdu.com 2020-04-15 武汉大学简帛网 翁明鵬 参加讨论
(中山大學中文系、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
    

    受秦“書同文字”政策的制約,統一後事務之{事}不能再寫作“吏”而要寫作“事”,[1]那麼把時代明確為統一後的秦簡牘中的“吏”讀為“事”就要反復考慮了。如抄寫於統一後的《嶽麓(伍)》簡210—211云:
    禁毋敢為旁錢,為旁〖錢〗者,貲二甲而廢。縣官可以為作〖務產錢者,免,為上計如〗【律】,徒隸輓禀以輓日之庸(傭),吏收錢爲取就(僦),不爲旁錢。
    吏,整理者讀為“事”,且“庸(傭)吏(事)”連言,指受雇傭從事勞役。陳偉先生認為這條禁取旁錢的令文,是針對官吏而言。“吏”當如字讀,相關簡文應讀作:“徒隸輓禀以輓日之庸(傭),吏收錢爲取就(僦),不爲旁錢。”[2]按,統一後秦簡牘中“吏”和“事”已分工明確,陳說是。
    又如《嶽麓(伍)》簡212云:
    縣為候館市旁,置給吏具,令吏徒守治以舍吏殹(也)。
    “給吏具”之“吏”,整理者在正文中括注“事”,但在注釋中卻說“給吏具”指“館中供住宿的吏員使用的器具”,[3]可見本句之“吏”不當讀為“事”,整理者前後矛盾應該是統稿不審之故。
    下列辭例也是統一後的秦簡牘中一些被學者讀為“事”的“吏”,如:
    □□名吏、它坐、遣言。問之有名吏,定,故旬陽隸臣。(《里耶(壹)》8-136+8-144Ⅰ—Ⅱ)
    定當坐者名吏里、它坐、訾能入貲不能。(《里耶(壹)》8-198+8-213+8-2013Ⅱ)
    亟定丞以下當坐者名吏里、它坐、貲,遣詣廷。(《里耶(貳)》9-756Ⅰ—Ⅱ)
    武,上造,居旬陽〼□,士五(伍),居灊工里。名吏里皆定,毋(無)它坐。武□□衣。訾□能入貲。以旦遣。敢言之。(《里耶(貳)》9-1887Ⅲ—Ⅳ)
    定名吏里、亡年日月,它坐論報赦辠(罪)云何,或(又)覆問毋(無)。(《里耶(貳)》9-2287Ⅳ)
    及令丞令吏主遣者名吏縣、它坐,令貲遣。(《里耶(壹)》8-1438)
    有不從律令者,都吏監者□舉劾,問其人,其人不亟以實占吏其名吏官,吏三問之而不以請(情)實占吏者,行其所犯律令辠(罪),有(又)駕(加)其辠(罪)一等。(《嶽麓(伍)》168—169)
    這一類“吏”我們可以總結其出現的規律,即都與“名”結合組成“名吏”“名吏里”“名吏縣”“名吏官”的聯合短語,其中“名吏里”出現次數最多,且都是審鞫時的程式化語言,亦可稱為固定搭配。陳偉等先生認為“名”指名字,“吏”讀為“事”,指身份。[4]而這種組合在統一前的法律文獻尤其是治獄程式的《封診式》中亦多見:
    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吏邑里于廥籍。(《睡簡·秦律十八種》25)
    可定名吏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辠(罪)赦,或(又)覆問毋(無)有。(《睡簡·封診式》6—7)
    其定名吏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辠(罪)赦,或(又)覆問毋(無)有,甲賞(嘗)身免丙復臣之不殹(也)?(同上40—41)
    定名吏里,所坐論云可(何),或(又)覆問毋(無)有,以書言。(同上44—45)
    問之□名吏定,以二月丙子將陽亡,三月中逋築宮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無)它坐,莫覆問。(同上96—98)
    可見它們是一脈相承的。但是這些“吏”整理者卻均徑釋作“事”。關於“名吏邑里”,《睡簡》(精裝本)注:“秦簡《封診式》作名事里,意為姓名、身份、籍貫,與《漢書·宣帝紀》‘名縣爵里’意近。”[5]關於“名吏里”,《睡簡》(精裝本)又云:“事,《說文》:‘職也。’名事里,姓名、身份、籍貫。居延漢簡二三九·四六有‘鞫繫,書到,定名縣爵里。’”[6]整理者的解釋大致是正確的。但讓我們不解的是,為什麼在統一後“吏如故,更事”的情況下,絕大多數的{事}都被改寫成了“事”,而頻繁出現在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等正式文書上的“名吏(事)”或“名吏(事)+某”卻不改,在目前所見統一後秦簡牘中有竟然多達10餘次。這與其他零星違反規定的現象不可等量齊觀,也是在如此嚴苛的規定之下無法想象的。因此,我們認為這種程式語言中的“吏”并不讀為“事”,[7]它是表示身份沒錯,但具體應該指在官府登記的有案可查的身份、職務或者爵位。上引“名吏官”即指名字、在官府登記的身份和所屬官府。而這從以下兩條秦代律文中亦可見一斑:
    傅(附)律曰:隸臣以庶人為妻,若羣司寇、隸臣妻懷子,其夫免若冗以免,已拜免,[8]子乃產,皆如其已免吏之子。女子懷夫子而有辠(罪),耐隸妾以上,獄已斷而產子,子為隸臣妾,其獄未斷而產子,子各如其夫吏子。收人懷夫子以收,已贖為庶人,後產子,子為庶人。(《嶽麓(肆)》160—162)
    〼司寇,及有辠(罪)耐為司寇,獄已斷過六旬不得以賞除者,或亡及有它辠(罪)耐為隸臣以下而因以獄斷未過六旬以賞除免為庶人者,皆當各復故吏,不得為庶人,各以計椯籍逐之。(《嶽麓(伍)》192—193)
    以上律文中的三處“吏”整理者皆讀為“事”。[9]《嶽麓(肆)》中的《傅律》對如何根據父母的身份確定新生兒的身份並登入簿籍作出了規定。整理者注曰:“吏(事),對待,驅使。”陳偉先生亦讀為“事”,但指出實當指身份,與睡簡“名事”之“事”同。田煒先生讚同陳偉先生把“吏”解為“身份”,但認為“吏”不當讀爲“事”而應如字讀。韋玉熹女士同意田說。[10]按田說可從。而整理者對《嶽麓(伍)》“復故吏”注云:“指恢復被免前的刑徒身份,如前文的‘耐為司寇’。”[11]簡文最後說要“各以計椯籍[12]逐之”,即要把這些人從簿籍上刪除,可見他們原來都是在籍人員。
    從上引秦簡牘資料來看,可以列入“吏”的範疇的有士五(伍)、隸臣、司寇、隸妾、庶人、收人等處於社會底層的人,也有上造、令丞令吏主遣者和有資格被兩千石官之屬官都吏舉劾的縣道長官。[13]而對比秦漢文獻,秦之“名吏里”“名吏縣”“名吏官”“名吏邑里”在漢代文獻中變成了“名縣爵里”,唯一不同的就是將“吏”改稱為“爵”。因此,“吏”的含義更接近於“爵”。而這個“爵”也應該是廣義的,不僅指從公士到徹候(列侯)的二十爵位,而是指包含爵位、刑徒、庶人等在內的所有身份,即某人在整個社會中的地位和秩次。而“吏”的這種意義並不是“事”所能取代的,故不當讀為“事”。
    此外,秦簡牘中還有一處誤將“吏”讀為“事”的例子。湖南益陽兔子山9號井遺址第三層出土了一通記載秦二世登基文告的木牘,陳偉、何有祖、鄔文玲等先生對其進行了釋讀,[14]今綜合他們的意見,將木牘釋文迻錄如下:
    天下失Ⅰ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遺詔。今宗廟吏及箸(著)以Ⅱ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當除定者畢矣。以元年與黔Ⅲ首更始,盡為解除故罪,今皆已下矣。朕將自撫天下,Ⅳ(正)吏、黔首其具(俱)行事,毋以䌛(徭)賦擾黔首,毋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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