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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研究敦煌经济文书

http://www.newdu.com 2020-04-21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孙宁 参加讨论

    20世纪,敦煌文献中的籍帐、田制、赋役、契约等文书受到中外学界高度关注,以丰硕的成果有力推动了中国中古史研究。在敦煌文献总量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如何吸收既有成果,深化敦煌经济社会文书研究,笔者有三点浅见。
    籍帐制度逐步演进
    作为重要的经济制度,户籍、计帐制度关系到国家的社会控制、赋役征缴、财政预算编制及正常运转。以户籍制度为例,20世纪20年代以来,中日学者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对户籍的基本内容、编造周期,丁中与赋役制度,家庭类型与乡里制度、身分制等做了许多研究。限于资料的时段,这些成果多聚焦于唐制的探讨。近20年来,随着一批汉晋简牍的出土和刊布,有关籍帐、田制的一手资料充实起来,这为深入研究汉唐籍帐制度的演变、充分认识唐制特征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如里耶秦简显示,当时的里作为户籍编造的基本单位,负责户口案验。良贱皆附籍,但户籍中尚无注役与年龄记录;乡承担户口登记及初步分类;县在各乡陈报的基础上汇总,并编制特别名籍;户口有异动时,里典出面公证等。编户民呈异姓杂居形态,家庭类型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岳麓书院所藏秦简有数枚涉及常规的户籍事务,依此可进一步判定秦及汉初户籍中登载田地的事实。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户律与田律展现了西汉的政权底色。自秦至唐有着千年的历史纵深,但如上情况在敦煌文书中或同或异,可做户籍制度的比较研究。
    “丁中制”是唐代经济史研究的热点之一。凌文超近年利用简牍对其起源,尤其编户民的年龄与赋役征派之间的关联进行了深入探讨。滥觞期的“丁中制”在秦汉户籍简中表现为户籍身份“小”“大”等与赋役征派的大致对应。三国时赋役征派加剧,年龄段划分渐与赋役程度相结合,丁中身份萌生,为西晋“丁中老小”制导以先路。借助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可窥西晋以来“丁中制”演进的主线在北朝,北周的系列经济举措便包含了对户籍与“丁中制”的变革,直接催生“黄小中丁老”制度,并为隋唐承袭。
    敦煌户籍是纸本户籍书式、制作与申报的代表。魏晋以后,纸成为主要的书写材料。纸本户籍由县负责编造,可上报州郡乃至户部。而以繁重简册为载体的秦汉户籍只能在乡编造,副本仅申至当县。张荣强指出,中央机构因拥有户籍的最终审核权而加强了中央集权。至于户等,吴简揭示了孙吴户等三分,唐代则九等定户,五代北宋变为五等之制。简牍中存在大量的统计帐簿,敦煌写本里也有不少财务帐历。对这些帐簿的形成、制作与内容,时代、地域与制度差异,以及统计技术流变的研究,将拓宽敦煌学的研究领域。
    《天圣令》促进作用明显
    学界曾积极利用敦煌户籍资料研究均田制,但传世史籍中唐《田令》的一些条文皆非原本照录,多属择要抄撮。《天圣令》的发现使我们获得了比较完整的唐代《田令》,不仅包括基本原则,还有实施细则。唐前期的敦煌户籍文书揭示了“永业田常足,口分田恒不足,永业田不足者悉无口分田”的现象,故土地还授之际先在当户内调整。这正符合田令旨趣。土地还授之际的应还、应受之田不可割零,但敦煌户籍中各户受田都比较零碎,与《田令》有悖,也有学者据此推断零碎的表征是土地还授比较彻底的结果。
    敦煌各种应受田对象的应受田标准虽符合《田令》,但多数受田不足。有学者认为当时仅在各户现有土地内,以永业田为基础,套用《田令》条文,借此否定了土地的倒行还授。学界亦曾质疑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而包括《田令》在内的唐代律令明确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除了通过“均田令”所受的小块土地,各地编户民原来的土地占有,如旧有、继承、买卖所得、自田等情况必须被正视,所以研究均田制下的授田不应束缚于一两种“典型”事例。至于请田制在唐代的实际地位等争议,体现了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张力。正如邓小南所认为,“世上本没有不经实施而存在的‘制度’,也没有原原本本谨守规定的‘实施’”。
    田宅是小农社会追求的两大生产生活资料。或认为至晚自南宋始,土地数字即含有不少种类的非农业土地,如房基、宅墓等。仅就居宅占地,这一说法至迟始于西魏,唐代对此登录愈加成熟。敦煌户籍显示“居住园宅”一般符合唐令每户1亩的额度,且包含在编户民的应受田内,被授予居住园宅者一并计入已受田内。在田地授受的过程中,户籍文书暗含着永业田与居住园宅的优先授予,各户的应受田与未受田并不区分永业、口分与园宅。
    《天圣令》所附唐《赋役令》关于赋税征收细则、课役免除、丁匠征发与其日常管理等内容有利于敦煌经济文书的重新挖掘。虽然“户令”缺失,但与其相关的《田令》《赋役令》亦可为唐代户籍制度研究提供参考。凡涉及制度的敦煌文书多是唐代律令体系在现实中的具体化,由文书形制与律令之差异,进而引出唐宋令、唐日令之异同,都离不开对出土文书横向或纵向解读。
    借鉴断代经济史成果
    何炳棣对明清人口与土地统计做了精湛研究,其主要观点对敦煌经济文书的探讨有所启发。一、区域性统计的真伪。何炳棣对古代人口及土地数字多持批判态度,如指出《旧唐书·地理志》“应受田”属于推算。要辨别全国性人地数字的真伪,须先考察区域统计的切实性。唐代敦煌的人口与田地的统计数据,循着民户—乡里—县州—户部逐级上报汇总。户口的生著死削、土地的还授从程序上看不过加减而已,但唐前期籍帐编造频繁已是不争的事实。敦煌户籍中凡公然注明“丁口虚挂”者,应理解为查处属吏或民众脱漏行为的政绩。因此,保存在《旧唐书·地理志》中的《贞观十三年大簿》所载州县名称、数量与各州府的户口数,以及该志保存的天宝十二载户口数,应有较高的可信度。那么,开天之际籍帐编造之勤,户籍注记日趋严密,民众和地方仍在掌控中,唐朝何以自此渐趋衰落?
    二、丁与亩向纳税单位转变的关键期。《新唐书·食货志》谓:“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唐代是丁中制度应用的成熟期,原有壮、盛之义的丁,此时已定型为“可堪”赋役、差科的代名词,如天宝敦煌县差科簿中的众多白丁。建中年间,两税法的原则从“以人丁为本”变为“以资产为宗”,且使计税单位从“丁”变为“户”。从《天圣令》与其所附唐令来看,“丁”是唐令屡被提及的普遍群体,而宋令中“丁”的频率逐渐降低。宋代“舍丁税地”,以土地和财产为征收赋税的对象。可见,丁作为纳税单位在唐宋之际还有所波动。自南宋以来产生了“折亩”现象,后世演变成“纳税亩”。乾隆《甘肃通志》仅留下庆阳府两县折亩的零星记录,依敦煌的田地质量、水资源,在清代亦应折亩。那么,唐代敦煌的田亩是否是标准亩、有无“折亩”的先兆、对地税(或地子)形式的影响,都需要拓展研究。
    三、从“自实”到“推排”统计方式的过渡。自实、自占、自供、手实都是中古时期申报户口的形式。唐末五代敦煌户口申报简化了原来手实上的保证辞和公文套语,保留了原状尾部的年月日和户主姓名,都造于正月一日。大顺二年翟明明户仍载户主家口名、年,广顺、雍熙、端拱年代的手实已不记年岁,而至道元年的手实只有户主姓名和土地。可见,五代以后的户籍赋役制度已与唐迥异。因此,户口及资产的自实(手实)形式是废弃、弱化还是转换,手实、户籍概念与形制的变异,推排方式的出现及在宋夏金三朝的施行等问题都值得讨论,这些并非仅限于断代史。
    总而言之,应该在长时段的框架中贯通敦煌经济文书的独特价值,分析各类制度的不变与变,以更透彻地认识古代中国。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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