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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考古学研究中类型学方法的应用

http://www.newdu.com 2020-05-06 《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 王子初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考古类型学是现代考古学方法论的两大支柱之一。在音乐考古界,更多的研究者仅将其作为考古学方法论,而忽视其需要实现的目标。文章对现代考古类型学的进一步研究,对当前音乐考古界有关类型学的应用现状进行了评述,指出寻找器物外部形态的发展序列关系才是考古类型学研究的核心目标;在分类学的基础之上,合理、有效地应用考古类型学方法,将使其在音乐考古学研究中获得更好的效应。
    关键词:音乐考古学;考古类型学;发展序列关系;分类学
    作者简介:王子初,男,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29)。
    中图分类号:J6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06/j.cnki.cn42-1062/j.2018.03.001
     
    考古类型学和地层学,为现代考古学方法论的两大支柱,同样也为中国音乐考古研究者所关注。尤其是其中的类型学,更受到了研究者们的青睐。他们已经认识到其在音乐考古学研究中的意义,并广泛运用于学术研究之中。不过,就目前所见一些文章中的应用情况看,为数不少的研究者在往往多关注于类型学作为一种考古学方法论的手段;而其所要实现的目标则被忽略了。考古类型学在音乐考古学研究中,还存在着正确、合理、有效地认识这种方法的问题,还存在着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一、寻找器物形态的发展序列关系是考古类型学研究的核心
    考古类型学可简称“类型学”。这是一种研究古代人类社会生活遗留下来的物质遗存(可包括遗物和遗迹)的外部形态演化顺序的方法论。中国考古界也曾称之为“形态学”或“标型学”。近读著名考古学家俞伟超先生《关于〈考古类型学〉问题》一文①,颇有感触。文中所及,于音乐考古学研究者同样十分有益,值得推荐。“考古类型学”可以解决什么问题?在音乐考古学研究中,应该怎样正确、合理、有效地使用“类型学”的方法?很值得当前研究者们的思考。
    对考古发现的音乐文物进行分型分式,是否就是“考古类型学”研究?
    要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对“考古类型学”作具体分析。俞伟超先生指出:“由于许多物品的形成变化,需要在归纳成不同的类型以后,各自的发展序列才能清楚,所以把它称作类型学,似乎更体贴些。”②即是说,在考古类型学中,将为数众多的古代遗物和遗迹进行分类和归纳,是类型学研究的必要前提,也是类型学研究手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一分类归纳的过程,人们难以系统地、有序地掌握这一大堆历史文物;通过对古代遗物和遗迹进行分类和归纳,进一步去探究和解决这些文物的“发展序列”——获得这些器物发展的过程;并通过这无数器物发展过程的认识,逐渐让人们较为全面地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面貌,最终汇总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某些规律。这才是考古类型学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
    有一篇研究中国古代石磬的文章,它对新石器时代的中国早期石磬进行了“类型学”的研究。作者首先将数十件出土石磬的外形进行了认真的分类,归纳为类长方形、类梯形、鱼形、类五边形和钝角三角形等不同形制。使这数十件看似不规则、无关联、杂乱无章的石磬体系化、条理化,用一种或数种逻辑关系将它们联结为一个整体,以在研究过程中便于掌握、便于表达、便于传播和交流。这应该是合理的、必要的。不过作者在其分类基本工作完成以后,研究工作便戛然而止了;并没有在此基础上对这些石磬的发展演变作分析研究,以探索并获得这一时期的石磬,这种石制乐器的年代序列。显然,这与考古类型学方法的要求还相去甚远:一方面,可能作者对考古类型学方法的认识上还有局限;将新石器时代的中国早期石磬归纳为几种不同形式,尚未体现出其发展演变的序列关系;作者并没有以探索并获得这一时期的石磬的年代序列为出发点;这种分类归纳的结果本身,尚处于一种“为分类而分类”的无机状态。另一方面,面对这一历史时期的石磬,当时人们对其外部形态的把握,确实还处于一种摸索阶段;单纯从这一时期石磬的形制演化来说,仅凭目前的这些资料,还难以构建一个清晰的发展谱系。所以,仅“使这数十件看似不规则、无关联、杂乱无章的石磬体系化、条理化,用一种或数种逻辑关系将它们联结为一个整体”,还难以将这种器物分类成为研究器物发展谱系的依据;故还不能称之为“类型学”研究,至少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或规范的考古类型学研究。
    当然,作者所做的研究,还是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至少,作者对远古石磬这种乐器进行了较为全面地资料收集、整理,并进行了初步地分类。这对于这些资料的掌握、交流和传播,对于下一步研究工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如果作者把所做的“类型学”研究,放到中国这种石质乐器的整个发展系列之中来进行分析,就可看出:实际上以上所谓的“处于摸索阶段”、“还没有清晰发展谱系”之说,本身就是石磬这种乐器发展序列中间的一个“造型尚不规范的”特磬阶段。它在整个中国石磬的发展过程之中,并非是完全没有“发展序列”的意义。若联系殷商磨制石磬的出现,殷商晚期编磬的产生,西周编磬五边形磬体规范的逐步确立,到春秋中期编磬五边形磬体弧底造型的最后定型。它的“发展序列”意义将会越来越清晰。在这一背景底下,再来对远古石磬进行分类学研究,继而再做石磬发展的年代学分析,就可以是一个比较合理、完整的“考古类型学”研究的范例。同时也对远古石磬的分类学研究中,找到更有深度和高度的理想分类方案。
    以上案例在目前的音乐考古学研究实践中,还较为多见。一些研究者对考古类型学的认知,还停留在较为肤浅的层面上。甚至在一些较有影响的论著之中反映出来的现象,也常见有类似的局限。如对某类音乐文物的“类型学”分析中,也是仅对文物进行了繁琐地分型分式,一式二式三式,A型B型C型,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中文数字交相混用,还要亚型、异形旁支迭出,不厌其烦,让人觉得高深莫测。至于其研究究竟解决了什么器物发展序列上的问题,达到了什么历史学方面的目的,是不大清楚的。因为这些研究,往往多止于这些琳琅满目的分类形式;对于其最终要实现的类型学方法目的,则是后续无力,并没有通过前面分类研究,进一步去寻找这些器物发展的序列关系,从而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面貌和某些方面的规律。
    最初接触考古类型学方法时,人们往往难以超越这样的理解层面。有位博士生研究中国新石器时代的原始乐器,几乎对这些原始乐器都做了分型分式的工作;而对其中的大多数种类的研究仅停留于此,没有去考虑能否从中获得这些种类乐器在外部形态上的发展关系。这里面确有一个实际问题:多数的古代乐器,仅凭目前所掌握的考古发掘资料,并不都能找出其完整的考古类型学意义上的发展关系。这也是现代考古学自身的特点,或说“局限”。试想,在千万年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物质资料是无以计量的;而其中可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沧桑而能遗留至今的是微乎其微,然而仍然是难以计量的;其中为今天的考古发掘偶然被发现了的,又是微乎其微的,而这才是真正的“微乎其微”。通过这既经发现了的“微乎其微的”文物,要去追寻、复原已经逝去历史的完整足迹,确实有些勉为其难。这也许正是考古学乃至整个历史学的本质。即人们对于历史的追溯和认识,永远是有限的。尽管如此,这并不是导向“不可知论”的理由。历史还是可以被探知的,历史学家的工作是有价值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正是数千年来历史学家的努力工作,人们对古代社会面貌的认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不断地从无知到有知,从小知到大知,从不科学到科学;而且这种认知随着现代考古学的出现,向着缺乏文字记载的更为遥远的古代迅猛推进。如贾湖一批9000年前后的七音孔骨笛的发掘出土,正是向我们宣示了在遥远的新石器时代的初期,亚洲东部两河(黄河和长江)流域的淮河平原,居住在那里的人们通过千万年艰苦地抽象思维,取得的一个空前的伟大成果,人们制作出的一批可以吹奏七声音阶的七音孔骨笛!也许我们在今后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甚至有可能是“永远”)还不能探知这一人类的文明之花是从哪里来?当时人们是否已经建立了音乐上的“七声音阶”的观念?在今日中华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它又是以怎样的方式延续传承,最后又是怎样一点一滴在历史长河中消隐……当我们凭今日的考古资料,再次确切地认识到中华大地上出现的七声音阶的高度音乐文明,已是西周以后的事了。即使结合历史文献记载,也仅能推溯至殷商时期。就说从贾湖到殷商这中间的5000多年,人们对其间音阶发展的历史已是知之甚微。除了有些出土的陶埙之类乐器提供些许蛛丝马迹外,几乎接近于一片空白;但我们还是相信,历史学、考古学会在今后的发展之中,时不时地在贾湖时代与殷商之间的空白地带,会不断填加上一些新的历史的认知点。贾湖骨笛的发现,至少已在人类音阶发展史上树立了一根切切实实的标杆,确立了一个音乐文明的历史定点。
    二、分类学是考古类型学的基础
    近代考古学类型学方法的发展,也存在一个从无到有,从瘦陋到丰腴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还将继续下去。面对无穷繁复的生物种类,生物学家是最早使用这种方法对已知的生物进行分类管理的。19世纪中叶,生物学有了很大的进步。著名生物学家达尔文于1859年出版了他的划时代科学著作《物种起源》,标志着生物学进化论原理的正式确立。自近代考古学的发生,人们已注意到一群遗物的共存关系。而在生物学中的寻找动、植物发展谱系的那种工作启示下,考古学家为了追求许多遗迹及古物的年代序列,终于也开始找到了考古类型学这种方法,并在实际的应用中获得了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成为考古学的支柱性方法论之一。瑞典人孟德鲁斯(Oscar Montelius,1843—1921)是首先值得注意的考古类型学方法的倡导者。他曾致力于北欧、意大利、希腊等地青铜时代文化的研究。由于这一带的青铜文化缺乏文字记载,孟氏运用了类型学方法来建立了其年代学。1903年,他的名著《东方和欧洲的古代文化诸时期》在斯德哥尔摩出版。该书首章“方法论”中,他论述了类型学原理,并以实例加以专门的阐释。1935年,孟氏的“方法论”被介绍到中国。先后有郑师许、胡肇椿③及滕固④译本发表,并很快获得了中国考古界广泛的注意。
    由于古代遗留下来的物质遗存不可胜数,所以在研究之中首先要对其进行分类归纳,其各自的发展序列才有可能逐渐地呈现出来。显然,文物的分类学研究是考古类型学方法论形成和逐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年代学研究的内容则是其要实现的目的。早在孟德鲁斯的“方法论”被介绍到中国之前,中国学者在有关的考古学研究中,已不由自主地探索应用了相类的研究方法。1930年,考古学家梁思永先生在研究山西西阴村的仰韶陶器时,对这些陶片进行了形态分类研究。他把不同形态的陶器口缘、器底、柄与把,分别给予了一定的符号。如口缘,他根据其外壁是否有转折的角度、外敞还是内敛、唇部趋厚程度的不同、向内或向外还是内外均突起的差别,分别用了4层符号来标记之⑤。梁思永的做法,可以看作为考古类型学研究的一个发端。但由于当时人们对仰韶陶器器形特征了解尚少,所以梁思永这种细致的器物分类,还难以综合起仰韶陶器的完整概念,更难以从中归纳出它发展的年代序列。梁思永的类型学研究实质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即器物的分类学研究阶段。
    其后,考古学家李济先生在研究河南安阳出土的陶器和青铜器时,又创用了另一种方法。他主张对某一考古学文化的器物及其不同形态,应在同一标准下加以归纳,并以给予序数的形式标志。例如容器,先根据圜底器、平底器、三足器、四足器的差别,分别给予一个序号;再按上部的口径与器高的比例、器壁与底部的角度等差别,确立第二位序号……⑥李济先生在提出这种方法的同时,就已经看到了它的局限。他指出他这样分目排列的办法,只具一个最简单的目的:便于检查。至于由这个排列的秩序是否可以找出器物形态上的发展关系,却是另外的问题。这个排列的秩序,至少可以给讨论这一问题提供不少的方便⑦。这正反映了今日一些初学音乐考古的学生在学习应用类型学方法的常见现象:在研究工作的最初,不由自主地停留在文物分型分式的初级阶段——器物类型学的分类学研究阶段。
    所以,这里很值得专门来谈谈考古类型学中的器物分类学研究。
    无论是梁思永,还是李济,可以说他们是中国考古界最早探求类型学方法的先驱。他们在探索的最初阶段,不约而同地对发掘所获得的文物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工作。这无疑说明,在现代考古学研究中,面对庞杂的出土文物,对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是这个研究的必要开端,是所有后续研究的基础工作。所以,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上述对中国音乐考古学研究现状中的一些批评,并不是要排斥考古类型学研究中的器物分类学研究。恰恰相反,从上述从孟德鲁斯的《方法论》,到梁思永、李济的对考古器物的分类工作,业已证明考古类型学方法从一开始就是从分类学研究开始的。考古学中器物外部形态的研究工作,正是以对器物进行分类学研究为起点的。分类学研究,是任何学科都难以回避的基础工作,它本身即是学术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并非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工作。分类学研究的目的,是使这一大堆五花八门的分类对象系统化。从理论上讲,事物的分类并不能等同于简单的划分,它是划分的特殊形式。划分的对象是概念,其目的是揭示概念的外延;而分类的对象是事物,目的是使事物系统化。划分一般比较简单,可简单到采用二分法;分类比较复杂,往往是多层次的(所谓多级分类)。划分大多具有临时性质;而分类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往往可以长期使用。
    同样,在音乐考古学的研究中,由于音乐文物品种杂、数量多,就必须从对其进行分类学研究的工作开始,而且常常会采用到多级分类,甚至要用到三级甚至四级分类。在每一级分类中,必须有一种明确的逻辑作为分类依据。即具有相同或相近逻辑意义的文物,才能被划归为一类。这样,人们只要掌握了它的分类逻辑,就能从一件文物推知同类中的其它文物。所谓尝一脔肉,就可以知道一镬之味、一鼎之调。同样,了解了一本书的编目体例,对繁复的内容就能一目了然;就能顺藤摸瓜,轻而易举的从书中找到所需要的内容,乃至某一件具体的事物。这编目体例的核心,就是分类逻辑。编目体例的优劣,就是分类方法的合理与否。在音乐考古学研究中对相关音乐文物进行分型分式,实际上也是有关古代音乐文物分类学研究的一种方式,它恰恰是这种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迄今人们通过考古调查和发掘,发现了大量的音乐文物和遗迹。它们品种繁多,形制各异,功用不同,构成的材质和产生的年代千差万别。如何将这琳琅满目的众多文物进行分类,使之系统化,这就是音乐考古学研究的重要工作之一——音乐文物的分类学研究。当这种分类学研究是以寻找这类音乐文物的发展序列为目标的,那么它就成为音乐考古类型学研究的组成部分了。
    在音乐考古的类型学研究中,需要分类的对象当然是音乐文物。它与因其它目的而对出土文物进行的分类学研究,还是有所区别的。对音乐文物进行分型分式,本质就是一种音乐文物的分类学研究;但是它的研究对象往往限于对某一特定种类的文物。如编钟、编磬等某一种乐器,或琴瑟等某一类弦乐器。甚至还可以发展延伸为考古发掘中的某一种或某一类现象。如某一类墓葬的乐器配置、组合,某些乐器的悬挂及演奏方式等。它有别于面对整个音乐文物进行一般意义的分类学研究,而是面对有着更为明确的特定的文物对象(有时也延伸到考古学的现象)、有着特定的研究目的的局部音乐文物。
    上述所说的“分型分式”之类,就是目前考古界最习惯使用分类形式。早在上世纪40年代,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在整理宝鸡斗鸡台发掘品的过程中,把梁思永使用的那种方法大大推进了一步。他像孟德鲁斯那样,发现同一种器物往往有不同的形态变化轨道,据此区分为不同的类;在每一类内又寻找其演化过程,按其顺序,依次编号。如他在《斗鸡台沟东区墓葬》中,对陶鬲就根据制法、形式和外表的差别,归纳成袋足、折足、矮足三大类和袋足类内的锥脚、铲脚两小类;又按照各类鬲在形态、附饰和制法上的细部特点,把40件分属于三大类、四小类的鬲归纳成九组。其类别表现了形态变化的不同轨道,组别则为形态早、晚之异。所以,苏秉琦先生所谓“分类”“分组”,其“类”的实质,即是陶鬲特定外部形态的一级分类;而“组”,是文物外部形态分类的下一级分类;因在这一级分类中赋予了其更多的时代内涵,就成为了陶鬲发展的前后“分期”的标志。再具体点说,苏秉琦在将陶鬲归纳成袋足、折足、矮足三大类和袋足类内的锥脚、铲脚两小类;其执行的分类逻辑,主要是器物外部形态的大的特征;其按照各类陶鬲在形态、附饰和制法上的细部特点,把40件分属于三大类、四小类的陶鬲归纳成九组,其执行的分类逻辑虽仍是器物外部形态的细部特征;但在其中较多地赋予了陶鬲在时间上形态变化的不同轨道的内涵,即赋予了40件陶鬲的发展序列的意义。所以一般学者在解读苏秉琦将陶鬲分组的意义,认为他的所谓的组别,实为陶鬲形态早、晚之异。无疑,苏秉琦在对器物的分类过程中,已经充分地关注到考古类型学研究的根本目的——解决器物发展先后序列关系的问题。上世纪60年代,苏秉琦在运用类型学方法研究考古学文化的发展系列及其相互关系方面,从分析仰韶文化开始,对许多考古学文化注意到要划分其区域类型的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他又系统地提出了要从“区系类型”角度来探索考古学文化发展谱系的原则;即通过分区、系、类型,寻找各考古学遗存的来龙去脉、相互关系。这是我国考古类型学方法的重要拓展。苏秉琦的研究,已经超越于一般所运用的类型学方法,站到了寻找各考古学遗存的来龙去脉、相互关系的高度!他对出土遗物所进行的“分类分组”,就是一个较为完善的考古类型学的应用典范。
    三、合理、有效地应用考古类型学方法
    在音乐考古学研究中,如何合理、有效地应用考古类型学方法,有一点值得着重关注,即在特定音乐文物对象的类型学研究中,能否进一步获得这些对象的发展序列信息,还要取决于有关这些研究对象资料的系统性、全面性及其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中发展序列相对完整性。这里仍以上文提及的新石器时代石磬为例,作一分析。
    根据《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所载,中国新石器时代出土的石磬资料有33例。正如上文所及,仅凭这33例石磬资料,无论怎样下大力气去“分型分式”,目前还难以从中归纳出这种乐器外部形态的发展序列。这还不仅仅是因为这33例石磬资料囊括的时间太短、资料太少的缘故。
    中国早期石磬的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黄河的中、上游流域;至殷商以往才逐渐向黄河下游及长江流域扩散。这表明石磬这种中华文化中特有的石质乐器,是发源于我国黄河流域的地域性乐器,这种地域属性在早期石磬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始终存续着。这些石磬的出土,多为大型墓葬;但夏代石磬在一些中小型墓及村落遗址中也有出土。说明这些早期石磬的功能可能是多方面的,作为当时的巫师用作法器功能可能更为普遍,至夏代则可能是石磬由法器向礼乐器演变的一个过渡阶段。
    新石器时代石磬的造型,多见为类长方形。与以类五边形为主的殷商石磬相比,具有鲜明的差异。这些远古石磬全为打制,并皆以特磬的形式使用;与其后商代编磬的出现,及殷商石磬多为精工磨制成形的情况相比,也完全不同;自殷商晚期以往,石磬的形制特征逐渐规范为倨句状五边形,直至汉世几无改变。显示出后世石磬的造型与远古石磬相去甚远,尚未与之形成逻辑上的联系;而其与殷商后期之编磬之间,已存在着明显的渊源关系;殷商编磬已是西周及后世的标准磬型的雏型。在音乐性能方面,新石器时代的石磬为清一色非旋律性单音乐器,仅可为古代乐舞击节伴奏,或是作为通神施法的工具;与后世音乐性能优良的旋律乐器编磬,不可同语。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中国新石器时代的石磬主要出现于龙山文化、齐家文化、二里头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2900~前1500年间的1400年内。这一段时间出现的石磬本身,表明人们在使用和制作这种石质乐器的过程中,尚处于草创的摸索阶段。这种乐器在其外部形态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无序状态,的确尚难归纳出“器物发展上的序列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考古类型学方法的意义,仅能体现于这一时段文物的归类整理。如上已述,当我们把眼光放到这种乐器发展的全过程中来分析,正是在这草创使用的摸索阶段的基础上,石磬由类四边形,经历了殷商的类五边形出现,西周的倨句状规范五边形形制的逐步稳定;再经历了春秋中期弧底的形成而石磬倨句状规范五边形造型最后的确立;又从其完美高峰被代代传承至两汉之后,逐步退化;经历了宋清历代文人的复古杜撰而形成的折底磬型的缪传,直至今日。新石器时代尚处于石磬的草创、摸索阶段,仍然有着显而易见的发展序列上的意义,这也是不言自明的。另外,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内涵。如从其外部形态表现出来的相关石磬制作工艺上、音乐性能上、演奏形式和方法上演化序列……
    同样,在另一种人们较为关注的先秦礼仪乐器青铜编钟的研究中,也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对考古类型学方法的应用上的偏颇。最常见的问题,即是不分研究对象的时间、地域、民族、文化等不同体系、不同因素,拿过来就是一通无目的、无主次的分型分式“研究”。对前人的相关研究的成果不理不睬,却更愿意旁若无人地自说自话。
    自宋代的金石学开始,学者们已经不断地关注青铜乐钟的研究。800多年来学术上已经有了丰富的积累。特别是1978年湖北随县曾侯乙编钟出土以后,人们对先秦青铜乐钟的认识突飞猛进,大量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在音乐考古学研究中,青铜乐钟更成了研究者们关注的对象,有关领域也成了大家选题开垦的沃土。不乏一些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择中国青铜乐钟为研究对象,其中也不乏最后写成优秀论文者。当然在他们撰写论文的过程之中,免不了曲折不断,“状况”频现。其中有些经历也很值得提出来与大家共勉。笔者特别强调,在对研究对象进行类型学分析时,必须从解决其历史问题的角度和高度出发,去进行“分型分式”的研究。怎样才是所谓“从解决其历史问题的角度和高度出发,去进行类型学研究”呢?
    这里提到两点,一个是“角度”,一个是“高度”。正如上述苏秉琦先生在《斗鸡台沟东区墓葬》中对陶鬲的类型学研究,其组别表现了陶鬲形态变化的不同轨道,为形态早、晚之异。所谓“类”即是分类;“组”实际上也是一级分类,则因组别分类的逻辑是时间的早晚,因而赋予了更多的历史内涵,成为了“分期”标志,体现了其类型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寻找斗鸡台沟东区墓葬中的陶鬲发展历史的问题。所以,上述所说的“角度”,即是对出土的先秦青铜编钟作类型学研究时,要时刻不忘对研究对象进行的是有目的的分型分式的工作。寻找编钟的发展序列,始终是研究工作的出发点。如有位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研究的主题,是中国青铜乐钟从起始单个使用、二三件成组,直至发展成像举世闻名的曾侯乙编钟三层八组65件单钟的巨型组合,及其在政治、礼制、音律、冶铸工艺等等方面的发展序列。他面对的是从青铜时代初期直至两周这样庞杂到几乎无以复加的出土钟类乐器资料;但他能时时牢记自己的研究目的,没有在泛泛的、无机的、不着边际的分型分式中,浪费自己宝贵的精力,牢牢把握住了“解决其历史问题的目的”这个角度,写出了一篇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
    至于“高度”,问题似要复杂些。一方面,对于类型学研究对象进行所谓泛泛的、无机的分型分式,自然并无难处。只要随便找出它们外部形式上的不同,即可以将它们分割来。至于这样分割了以后准备解决什么问题,可以不予理会。如果研究的目标是要通过类型学分析找出这类对象的发展序列,这就要求研究者必须全面地掌握相关资料,通过艰苦的分析研究,真正获得了扎扎实实的研究成果,对这种器物的演化历史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才能使你的类型学研究,你的“分型分式”有了历史的意义。这里所谓“全面地掌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一是要尽力穷尽相关的研究对象,即这类音乐文物的考古学资料。在先秦青铜乐钟的研究中,重要标本资料的缺失,一定的会使研究成果逊色,或不精密,甚至产生谬误的结论。能站得住脚的科学的结论,一定是建立在全面掌握考古资料的基础上的。二是必须尽可能全面掌握这一研究领域的已有成果。只有及时完整地掌握学术“行情”,才能将双脚站稳前人的肩膀,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才可避免做无用功、走回头路,最大限度地保证学术研究的科学和纯洁。这看似老生常谈,却是值得反复强调的。先师黄翔鹏先生在《均钟考》⑧一文中,曾以其充实的材料和严密的逻辑,论证了曾侯乙墓出土的所谓“五弦器”,正是为铸造编钟时调制整套编钟音律体系的仪器,它就是应用于周王宫廷的重要声学仪器——均钟。均钟上置有5根弦,每根弦在振动时产生的节点上所出之低频泛音,完全符合曾侯乙编钟的音律体系。5根弦多一不必,少一不足,与曾钟音列的数理体系一一对应。《均钟考》以充分而可信的论证,找到了人们探索了2000多年一个重大奥秘:先秦编钟铸造设计时,其音律体系的由来和本原是精确而易算的弦律,其所借助的声学仪器,就是人们经历了数千年琴类乐器使用实践而发明的弦准、均钟之属!秦火以后钟律的失传,铸钟过程中双音铸调技术散逸,导致了2000余年来弦律与管律的无谓之争。孔义龙的《两周编钟音列研究》,正是翔鹏先生课题的纵深探索。他在追索编钟音列的研究过程中,创造性地拓展了翔鹏先生和其他前人在中国青铜乐钟研究方面的成就。成为当今编钟音列整体研究财富的宝贵组成部分。翔鹏先生的《均钟考》解决了曾侯乙编钟的音律体系的由来和本源;孔义龙的论文,则进一步找到了自晚商和西周以来整个中国青铜乐钟音律的由来和本源,即其是弦长等分节点的取音理论。似乎《两周编钟音列研究》的全文,都未见通常所谓的“类型学”分析。实质上他将考古类型学的方法拓展到了古代编钟的音阶的发展序列的研究上。他没有对那些出土编钟进行一般意义上的类型学研究,即对他们的外部形态进行分析归纳;而是把这种方法引申到对编钟的某种内在音响特质的分析归纳上,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功。前述苏秉琦先生已经在上世纪60年代,运用了类型学方法研究考古学文化的发展系列及其相互关系方面。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考古类型学研究本身。如他的研究已经从分析仰韶文化的某些器物开始,发展为对许多考古学文化划分其区域类型。上世纪80年代,他又系统提出了要从“区系类型”角度来探索考古学文化发展谱系的原则;即通过分区、系、类型,寻找各考古学遗存的来龙去脉、相互关系。苏秉琦运用类型学方法已经是站在寻找各考古学遗存的来龙去脉、相互关系的高度。这应该是我国考古类型学方法的重要发展和升华。
    近40年来,一系列重要音乐考古发掘成果的出现,特别是震撼世界的曾侯乙编钟及舞阳骨笛这两项特大音乐考古发现的推动,中国音乐考古学无论在其学术成果的丰富、学科基础理论的系统建立、专家队伍的迅速壮大和水准的提高、教学机构相关专业的设置和完善等方面,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由之对中国的考古学、历史学乃至整个学术界,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黄翔鹏形象地称中国音乐考古学“曾勉附于中国考古界之骥尾”,并断言“音乐考古学如能产生长足的进步,将来无疑可以用己之长,回报于一般的考古学”⑨。如今的中国音乐考古学,已初步具备了运用自己音乐学专业方面的优势,以反哺中国考古学的能力。
    中国音乐考古学对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的特殊意义是毋庸置疑的,故音乐考古学的研究方法越来越为音乐史学界所关注。显然,这里对考古类型学方法的探讨,实在很有必要。事实上,大量出现的中国古代音乐史学方面的论著,不仅越来越多地关注和应用音乐考古学研究的新成果,相当多的研究者直接运用了音乐考古学的方法,为其音乐史学论点寻求实证的支撑;并由之取得的了显著的成果。特别是在先秦史与远古史的研究上,音乐考古学研究所取得的实证效应尤为突出。其中,考古类型学的方法的应用,几乎是难以回避的,值得大家重视。
    2014年9月初稿
    2018初秋定稿
    于北京天通苑
    注释:
    ①俞伟超:《关于〈考古类型学〉问题——为北京大学七七至七九级青海、湖北考古实习同学而讲》,北京大学1986年油印本。
    ②俞伟超:《关于〈考古类型学〉问题——为北京大学七七至七九级青海、湖北考古实习同学而讲》,第2页。
    ③[瑞典]孟德鲁斯:《考古学研究法》全一册,郑师许、胡肇椿译,此文载于《学术世界第一卷》1935年第2-6期,1936年由世界书局印成单册发行。
    ④[瑞典]孟德鲁斯:《先史考古学方法论》,滕固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⑤梁思永:《山西西阴村史前遗址的新石器时代的陶器》,《梁思永考古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页。
    ⑥李济:《殷墟陶器研究》,第三章“序数的编制及图录说明·总说”及“殷墟陶器图录”,世纪人文系列丛书·世纪文库,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⑦李济:《记小屯出土之青铜器》(上篇),《中国考古学报》1948年第3期,第8页。
    ⑧黄翔鹏:《均钟考——曾侯乙五弦器研究》,《黄钟》1989年第1、2期,第38-51页、第83-91页。
    ⑨黄翔鹏:《中国音乐文物大系·前言》(首载于《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湖北卷》卷首),郑州:大象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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