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晚清民国乌鲁木齐地区的村落,根据人口结构不同,可以分为宗族、地理相近与地理相错三种类型。由于三种类型村落的自治程度不同,造成了政府对其治理方式上存在区别,也突出了国家对其控制力上存在差别。本文主要以村落个案分析为中心,针对每种类型的村落,以个案的形式予以说明村落类型与治理之间的关系及反映出了乡村社会治理的空间差异性。 关键词:晚清民国;乌鲁木齐地区;村落类型;社会治理;个案分析 作者:刘超建,1981年生,历史学博士,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 同治、光绪年间乌鲁木齐地区持续十余年的动乱,使得人口丧失严重,劳动力极度缺乏,农业生产遭受到极大破坏。为了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政府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人口迁入乌鲁木齐地区。总体来看,当时该地人口的主要特征:首先是人口来源多区域化,内地十八省皆有,其中以湖南及陕甘两省为多;其次是民族众多,除了原有汉、回、蒙古等民族外,维吾尔、哈萨克、俄罗斯等民族也不断迁入;最后是民众身份更为复杂。既有商人、农民,还有各种会党、土匪、逃犯、流民等不断流入,使得当时人口结构复杂,良莠不齐,他们居住在由政府整合的各种村落中。总体来看,根据人口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当时该地村落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家族构成的单姓村落,主要分布在北五岔与芳草湖等地;二是以地理相近人口组成的村落。这种村落的形成,是政府当时为便于管理,按照民众的迁出地进行集体安置。官府于备案中仍对他们以来源地称之,“户民入籍已久,然自某州来者,官府仍谓之某州户相称亦然”;三是以地理相错人口所组成的村落。这种类型的村落在该地区占主导地位。根据村落类型,就其社会治理的特点以个案形式予以分析,以便能够反映出本区域乡村社会治理的空间差异性。 一、宗族性村落的治理——以吕氏、赵氏村落为个案 (一)北五岔地区的村落概况 北五岔,又称大庙,位于玛纳斯县北34公里处。北五岔之名,是由玛纳斯河引出莫河渠,出县城往北分为五个支岔,即五条支渠。因在县城之北,所以称为北五岔。光绪二年(1876),因北五岔人氏赵兴体组建民团,与徐学功、孔才等联合抗击沙俄与阿古柏有功,被授都司。朝廷颁诏修建五圣官庙,铸钟纪事,故又称之为大庙。 笔者曾两次到北五岔做田野调查,注意到当地妇孺皆知的顺口溜,“赵田两姓,新湖霸定;吕氏朱家,五岔逞能”。这就是说本区域有赵、田、吕、朱四大姓。清代北五岔的村落人口基本以这四大姓为主,多为单姓村落。吕氏家族是以老吕家庄为核心,后来因垦田需要,不断向四周扩散,形成了西沟、新吕家庄、东吕家庄、三岔口、新渠口、田家井、大庙等10多个相距不过数里的村落。赵姓主要分布在赵家庄及附近的几个村落。朱家是以东朱家团庄为核心,并于其他村落零星居住。田家则以广东地为核心,向四周分散。 北五岔镇属于中温带大陆性半干旱半荒漠气候区,降水稀少,蒸发量大于降水量。冬季降雪较多,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灌溉用水,气候特点决定了村落分布特征。五条支渠不但决定了耕地的位置,也决定了村落的分布。村落选择体现了“惟水”原则,大部分沿布于支渠的2至3公里以内。吕氏开基祖吕尚文父子从河北省河间县出发,于康熙十七年(1678)来到此地。经过几十年的繁衍,且因水源限制,以老吕家庄为核心的耕地已不足以糊口,所以不断分出新村落。新渠口村、西沟村就是沿着新渠口开垦耕地而形成的村落。赵氏于乾隆三十年(1765)从山西洪洞县迁入新湖地区,经过几十年的开垦,形成了以赵家庄为核心的赵氏家族居住区。田氏家族是道光年间从广东番禹迁入广东地,与赵氏家族一样都是沿着东干渠开垦耕地形成的村落。由于战乱或渠水改道,村址虽有所变迁,但分布规律基本没有太大变化。 (二)吕氏、赵氏村落的治理 1.吕氏村落的自治与村治 根据吕氏族谱记载,自康熙十七年迁入至民国(1678—1949),在社会动乱中,族人遭到了屠杀、逃亡,祖产被毁或掠夺,但宗族发展却日趋完善,具备了像内地那样较为成熟的家族体系:首先设有族长管理族内大小事务。如登记本族内户口,负责招集并编修族谱,对所有男性成员进行登记,未出嫁的族女和已经过门的媳妇都做记录,作为内部管理的依据;组织祭祀祖先的活动。因宗族的凝聚力主要来自对祖先的崇拜,这是最基本的理念。对于家族来说,举行祭祀也是族内最重要的活动,并为此建造祠堂、维修祖坟。制定族人行为规范与阐述做人道理;定期编修族谱。从开基祖迁入至解放初期的270余年,共进行了五次家谱的编修。即使今天,他们在各辈中还设置了族长与理事长。“建立管理家族义产机构,组织宣讲教化活动。由特设的讲正和讲副讲解皇家圣谕和家族规约,以教导子弟做孝子和顺民,调节族人间的纠纷。每当族内发生纠纷时,在族长调节之前,无论事情大小,不得自行到官府打官司。违者不论是非,先责其擅自告官之罪”。这在吕氏族谱中都有说明。吕氏家族通过修家谱、祭祖先,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宗族功能。虽然与内地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但族内管理也做到了切实有效。 针对吕氏家族的情况,缺乏史料记载。为了解当时宗族势力在村落中的影响及治理情况,笔者曾多次与吕氏后裔的老人及族内文化名人交谈,通过家谱来了解晚清民国吕氏村落的组织结构。以老吕家庄为核心,建立了祠堂。遇到重大节日,合族举行祭祀活动,以此加强宗族凝聚力,巩固血缘伦理关系。因为北五岔地区除了吕氏外,还有赵氏、朱氏及田氏。其他家族势力的扩张,对吕氏家族的发展是一种威胁。因此加强本族内部团结,也是扩张家族势力的首要条件,为此吕氏制定了严厉的族规。祠堂是执行家法族规,合族议事的重要场所。对于具有赌博、入盗为匪、嫖娼、入妓等不良行为的族人,要严厉惩处。惩罚多为体罚、经济罚、精神罚及不许入祠、上谱、逐出宗族等。其中,逐出家族是宗祠最严厉的惩罚。送官究治,对开除尚不足以蔽其辜的人,以祠堂的名义送到官府治罪,判刑因此将加重。吕氏家谱中载:“如凡我族,如有不孝子孙,玷污祖宗,必须公同告庙出族,以全清白家风。”被逐出家族者,要张贴公告于四邻,且死后不能进入祠堂、葬于祖坟。所以犯错族人,宁可自杀也不愿背负被逐出家族的名声。农闲季节,族长要召集族人于祠堂,宣教伦理道德,阐述做人的道理。总之,祠堂实际是家族的中心和象征。祠堂的有无与多少,是家族组织化与普遍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除修建祠堂外,还有定期编修族谱。族谱的“主要功能是对广大群众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作为个人修养的工具,维系和强化社会群体的宗族和家庭,从而稳定封建社会秩序。”唯一感到遗憾的是,吕氏在近270余年的发展中,没有出现达官贵人或特别有影响的精英人物。尽管如此,吕氏家族凭借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及完善的宗族管理体系,在当地已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吕氏朱家,五岔逞能”也是其家族势力的体现。 吕氏家族在北五岔有十余个乡村聚落,除了具有相对完善的宗族管理体系外,还建立了基层社会管理制度。保长、甲长、乡约、农官、区长、水利等大都由吕氏族人充任。一般来说,封建国家为维护封建道德及其行为规范,有时利用和支持宗族势力,但为了防止族权过大,又禁止宗族势力过分干预行政事务。因此在国力鼎盛之时,保甲制可以起到抑制宗族势力的作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宗族势力与保甲组织相互混合,成为基层权力文化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尽管政府总是设法抑制宗族势力的膨胀,同时也支持宗族在农村中维持封建伦理及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郑振满认为:“保甲制实际上也是乡族组织的代名词,并未改变乡族自治的基本格局。”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清朝国力不断衰退,政府对地方的控制较为软弱,新疆地区更是如此。至杨增新、金树仁治理新疆时期,也没有发生较大转变。据吕氏家族后裔讲,村落中除承担政府的赋税外,无其他摊派。保长、甲长完成赋粮后,也参与到宗族自治中。即,吕氏村落是以自治为主,村治为辅。盛世才主新以后,极力打击封建势力,倡导新文化建设。以祭祀、族谱、族训为核心的封建礼仪教化的重要场所——祠堂,不但阻碍保甲制度的推行,而且宗族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官员的正常施政,所以祠堂就成为盛世才政府摧毁的对象。适值族内成员之间产生了纠纷,族长没有将关系协调好,结果族内有人认为族规太严,以不符合人性发展为由告到县府。县府以此为借口,对吕氏家族势力进行了打击,拆毁祠堂,没收公产。但此人的做法违反了族规,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后被逐出宗族,并告知十里八乡。 由于族人告发,县府不仅拆毁吕氏祠堂、没收公产,而且还强迫族长废除族规、解散族内的管理机构等,吕氏宗族受到沉重打击。乌鲁木齐地区少数家族祠堂在政府的威逼之下被迫废弃,这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家族教化体系在乡村社会中的崩溃。另外,吕氏宗族势力弱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宗族内部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地主、富农、佃农、贫农及无业者之间矛盾重重,大大削弱了宗族内部力量。 2.赵氏村落的自治与村治 赵氏村落距县城北约16公里处。据赵氏家谱记载,其开基祖于乾隆三十年(1765)由山西洪洞县迁入,至光绪年间,近一百余年的繁衍,赵氏也成为当地大家族之一。“哪里有聚族而居,哪里就会有宗祠”。赵氏家族也不例外,不仅建有祠堂,定期编修家谱,而且还特别注重家族文化教育,建有族内学堂,学童大都入堂接受教育。据记载,本族在清代有两人中举,秀才、贡生多人。 同治、光绪年间持续十余年的社会动乱,县城被焚毁,户民死伤极重,这在绥来县乡土志中有详细记载。虽然民族冲突在绥来县时有发生,但在北五岔地区,由于吕、赵、朱、田大家族的存在,基本保证了居住区域的安定。因为他们不但具有强大的宗族势力,而且面对外来势力的侵犯,他们能够做到相互联合,进行自卫。阿古柏入侵新疆期间,因赵兴体武艺高、有胆有谋,被其他各族推举为团首。至今,在北五岔、沙湾、新湖还流传着一首歌谣:“赵皇上,王丞相、孔明先生是伊仓。吕粮官,办后方。党阁老,守在营门上,内驻八员赛虎将。”由此可见,当时各家族联合起来,保护地方。赵兴体还联合政府军队,率领团勇一同作战,为收复新疆做出了重大贡献。办事大臣锡纶以赵兴体保护地方功劳最著,奏擢守备,光绪三年(1877)以战功保都司。 以赵兴体为首的赵氏家族因保护地方之功劳而使其家族声名显赫,“赵田两姓、新湖霸定”。同样,以赵家庄为核心的赵氏家族村落,也存在自治与村治两种形式。地方官府对拥有战功的赵氏家族更加敬重,村落是以自治为主。当然,宗族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方面无疑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宗族势力的发展和不断壮大,致使国家法律对其难以有约束力,从而引起宗族之间的械斗,造成了社会混乱。赵氏家族凭借赵兴体的功劳,势力不断得以扩充,与其他家族的纠纷与摩擦时有发生。“由于乡族共有土地过度膨胀,常形成地方上的特殊势力。不受政府法令的约束,兴讼构争。且为乡族之间的械斗提供资金和人力,破坏生产,残杀人民,也侵犯到中央统治权的完整”。赵氏与田氏村落多是沿东干渠分布,农田灌溉依赖东干渠之水,两家族常因耕地与争水产生纠纷。1926年,因争水,赵、田两姓族长率众在东干渠械斗,致使多人受伤。县长亲临现场调解,无法和解。最后县长邀请吕氏、朱氏等族长参与,在大庙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各自做出让步,才得以解决。 无论是吕氏、赵氏,还是朱氏、田氏,其宗族与内地相比,虽然并不庞大,也未拥有巨额族产与强大的同族意识。但在乡村社会体系内,仍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较弱,致使其宗族村落在较长时期内处于自治状态,主要依靠宗族规法来管理本族人员的日常行为。对违反家法族规的族人进行惩处,经过祠堂议定后,甚至惩杀了族人,政府都不能过问。可见族规在宗族社会拥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因此保甲制、乡约制在宗族制面前就显得软弱无力。在保甲、乡约制中,乡村士绅是被控制的对象。但乡绅作为四民之首,他们是掌握宗族权力的核心,拥有很高的宗族权威。与此对应的是,保长、甲长多是平民出身,且他们也是族内成员,因此在宗族势力强大的社会网络中,他们是无可奈何的。由此可见,保甲、乡约制在以吕、赵、田、朱为首的宗族社会中,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萧公权认为,保甲制在中国南部宗族势力强大地区的实施中,无疑是失败了,可见即使在乌鲁木齐地区亦是如此。 二、地理相近村落的治理——以三道坝、宁夏湾为个案 该种类型村落的村民大都来自于相同或相近区域,具有共同的信仰,而这恰恰是他们形成村落凝聚力的关键所在。寺庙等信仰场所是村落的政治、文化中心,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村落性的组织。所有村民就自然而然地被包括在共同信仰的组织之中,而非本村落的人则被排斥到组织之外。 晚清民国乌鲁木齐地区是典型的移民社会,他们兴建的寺庙遍布各村落。寺庙是供奉神灵的场所,对共同神灵的信仰是人们获得精神寄托和心理认同的有效途径,可以将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人汇聚在一起。对于离开故土、身处异乡的人而言,那些供奉乡土神的庙宇便具备了组织功能。它以乡土神信仰的形式凝聚有相同籍贯的人群,形成祭祀圈。移民来自不同的区域和民族,由此往往形成不同的宗教信仰。其中以信仰伊斯兰教的回、哈萨克及维吾尔等族民众居多。他们常常因为来源区域不同,在宗族仪式上也有差别,因此他们建立了区域性的清真寺。如宁夏湾居民,大多是从当时宁夏所属的海原、西吉、固原等地迁移而来的回族民众。宁夏湾的清真寺就有固原寺、绥远寺、兰州寺、青海寺等;昌吉城内建有本地寺、陕西寺。根据清真寺的名称可以判定移民的来源区域。 当时清政府把来自相同或相近区域的移民安置在同一村落,一是便于政府管理;二是他们有共同的宗教信仰,他们虽然身处他乡,但并不觉得离家太远,从而能够更加安心地在边疆地区从事屯垦。“万里携家出塞行,男婚女嫁总边城。多年无复还乡梦,官府犹题旧里名”,就是指此类村落。关于该类型村落的治理状况,以三道坝与宁夏湾为例进行分析。 (一)三道坝的治理 三道坝村位于米泉北17公里处。从气候上看,属于大陆性中温带干旱气候。冬季漫长寒冷,春秋季较短,夏季酷热;从土壤上看,有面积较大的水稻土,适宜水稻耕种。稻田主要分布在二道坝、三道坝及长山子、羊毛工等水位较低的几个村落。2010年7月,笔者曾经到该地区做调查。就目前来看,头道坝、二道坝、三道坝、湖南村四个村庄,是水稻的主要种植区。居民多为湖南籍,属清代湘军的后裔。 新疆建省之初,很多地方官员是由湘军将领或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军人充任。三道坝及附近的几个村落,因为具有良好的水利、土壤等种植水稻的自然条件,则成为安置湘军屯垦的主要区域。建立村落之时,政府给予优待政策,五年后升科,除了承担赋税外,基本没有其他杂项。两湖会馆也在此斥资开发农田,拥有大量的会馆资产。在村落中心建立了定湘王庙,不但定期举行祭祀活动,而且全村重要事件,如水利选举、赋税征收等都在此处商议。此村民众在赋税征收上享受特殊的待遇,就是集中缴纳。他们以保为单位,由保长集中到县府领取本保各户赋税底簿,即税收通知单与完纳收据。每甲由甲长负责将各户应纳数额预先算妥,再与底簿核对,是否相符。相符的由甲长向各户送达,不相符的由保长出面到县府再进行核算。各户在规定的日期将赋税交予甲长,由甲长交予保长,最后由保长交到村公所统一交到县府。县府各吏役对本村赋税征收不得有任何干涉,这也是本村的一个特权。这种赋税的缴纳方法,有点类似于河北定县翟城村的纳税组合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县署胥吏从中把持、贪污中饱的不良现象。这无疑大大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也有利于保长、甲长工作的完成,在村民中树立威信,使得本村社会治理更加有序,增强了村民之间的凝聚力。 杨增新治理新疆时期,鉴于湖南人在三道坝区域内的强大实力,不利于自己的统治,于是不断把四川、湖北、甘肃、河南、山东等地移民安置到三道坝或者周围从事屯垦。他们带来了新的耕作方法,共同推动了水稻生产的发展,这样就使得湘籍人士再无优越性可言,且与其他区域的垦民时常发生争水、争地事件。集中缴纳赋税的方式逐渐被取消,并承担政府的各种摊派。因为该地区有种植水稻的优越条件,且离迪化又近,易于控制。为此,杨增新便巧取豪夺,利用政治地位,将周涛的4000余亩稻田变为自己的私产,建立乾德农场,形成乾德县的雏形,治城就设在三道坝。金树仁、盛世才及国民党主新期间,三道坝经历了由村为镇为县城的过程,逐渐成为本区域的政治中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区村制与保甲制。 (二)宁夏湾的治理 迪化县乡村地名中以“湾”命名的较多,沿着乌鲁木齐河及支渠,按照顺序,从大湾、二道湾自南向北,一直排列到九道湾。但有一个湾却很特别,称之为宁夏湾。“湾”字前面不是数字而是地名,这就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信息,该村落的第一批居民应该是来自宁夏。与此相同或类似的还有广东庄子、西宁大庄子、兰州湾、凉州户等。 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五年间(1761—1780),从内地移民到乌鲁木齐地区的就达10余万人,使乌鲁木齐成为新疆主要的农业区与军粮供应基地。据宁夏湾老人们讲,他们的祖辈大约在乾隆三十年前后,由于海原、固原等地遭了水灾,被迁移到宁夏湾进行屯田。当时政府按照里甲制编制,严格管理村落。同治、光绪年间,阿古柏入侵新疆,人口流散。乌鲁木齐地区经历了第二次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移民,使得宁夏湾逐渐成为多民族的杂居村落。自清朝末年,维吾尔、汉、蒙古、柯尔克孜、撒拉、东乡等族居民,陆续迁居到宁夏湾村。民族杂居,村落治理较为复杂。政府为便于管理,按照民族不同,分别编制保甲,选出保长与甲长。乡约制实行后,有回族乡约、维吾尔族乡约、汉族乡约之分。杨增新主新期间,在民族关系上使用了不少的权术,如“借汉回以制汉民之革命,或借缠回(维吾尔)以阻新潮之汹涌”,企图用民族之间的不和谐关系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与控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