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圈灣漢簡是敦煌漢簡的大宗之一,位在敦煌西北去西域的必經之地玉門都尉府轄域,或作為玉門候官所在地,也是當時中外交往的必經之地。1979年在此地發掘出土的馬圈灣漢簡之中與中外關係有關的資料如何呢?為之,在對簡牘資料進行甄別的同時,一些簡牘的釋文問題也凸現了出來。於此將竊以為有問題者述列於後,就教于方家。 馬圈灣漢簡釋文注意者比較多,雖取得了一定共識,但仍有再進一步完善的必要。[1]如: 簡1.守御器 長斧四 木面衣一 蓬十二 長椎四 出火具各一 煙□□ 馬·691 本簡左、下殘,自名“守御器”。《集釋》釋文改原本造字為“面”,可從。唯作為守御器簿文書,“煙”後一字,應釋作“竈”字,當補。 簡2.……承官奉 九月奉六百候長張山都出 二年十月盡三年七月積十月 年八月盡四年六月積十二月 馬·695 本簡木牘,簿計文書。上、下殘,字迹殘泐,釋文《集釋》在原來的基礎上有所改進,但是按照圖版仍有未盡之處。如“丞官奉”為何?“丞”字為原本釋文,“官”字為“集釋”所補,“丞官”已有的西北簡牘資料僅見田官系統的“丞官”,馬圈灣漢簡“丞官奉”何解?圖版“丞”字形為“”,類“上木、下子”之“李”字;“奉”字作“”形,釋作“奉”有點勉強,更類“來”字。“李”字成立,其後是人名比較合理,左行對應的候長張山都可旁證。“官來”不便理解,可暫作“李□來”。 “九月”前明顯還有字體,以文例至少在其上面補釋“年”字是可以成立的,“年”上還有一個未釋字,添補“□”。“出”字,不明,可存疑。 “十月”下明顯還有一字殘筆,須補添“□”一。 簡3.賦臧不入身所從來□長吏遷徙物故賣後吏所……甲子赦令前自今以來吏遷徙物 故毋得復賣及□士吏候長明告部吏有者必坐如律令 馬·696 本簡長度基本完整,與邊塞物品的買賣有關。部分文字殘損,《集釋》補釋“徙物”可從。左行未釋字“□”,原本釋作“週”,“白論文”作“適”,因此字沒有“辶”部,均不妥,《集釋》存疑可。右行未釋字,僅存左上部,字形作“”狀,與左行存在差異,不過仍可釋作“及”字;省略號與“甲”之間,按照已有赦令的出現形式,“月”字無疑是存在的。如懸泉置漢簡作“在四月丙寅赦令前”、“以三月戊子赦令除”、“在二月甲辰赦令前”、“在四月甲辰赦令前”等等。居延新簡雖有“六月甲子赦令”,[2]但不一定就是本簡所言的“甲子赦令”。 簡4. 二千石驗問黨子阿之子葦揚橫興等群輩 …… 馬·697 本簡上殘,不知是三棱觚還是多面觚,與案獄有關。已有釋文多作“葦”字,“白論文”改釋“華”,可從。 簡5.知何國胡一男子取亭東□ 馬·698 本簡上、下殘,應是觚,字迹漫漶,已有釋文無異議。左側仍有字迹,應補省略號。從文義來看屬於“病死爰書”,其上可補釋一個“不”字,表示死者是一個不知來自哪一國的胡人,“知何”即應為“不知何”。“取”字基本完整,字形作“”狀,應釋作“臥”。“亭東”迺死亡男子尸體所在位置,其後的字比較殘,可釋作“身”字。約是對死者身體狀況描述記錄文字的開始。 簡6.雲中郡雲中城下里王純 坐為騎士有詔發詣五原郡稠陽當從□ 本始三年正月乙丑雲中尉史充國等移雲中郡 馬·700 本簡下殘,字迹殘泐,釋文《集釋》左行下改釋“雲中郡”可從;唯右行“稠”字,“白論文”以《漢書·地理志》五原郡有“稒陽”應從原釋作“稒”。 又“等”字圖版作“”形,應釋作“旁”字。且“郡”字下殘筆仍存,應補一個“□”。 簡7.□萬以上及持政死詣吏□□迹所過□□□□□□□萬吏□愁苦□罪者二千石明勅□屬務 馬·701 本簡兩行,上殘,字迹殘泐,《集釋》釋文多可從,唯“屬”前未釋字“□”,“白論文”作“官”字,可從。 簡8.滑不道賊辛興及從者就黨與粟次伯等庛廄職物色及購品皆以前□□ 馬·702 本簡下殘,字迹殘泐,釋文爭議的集中點也是我們要檢討的。《集釋》釋文“庛廄”原本與“白論文”釋作“所殺”。今據圖版“庛”字作“”形,釋作“庛”字可從。“廄”字作“”形,為“广”與“叚”組合,疑為“瘕”字訛體。“庛瘕”類似長相特徵。尾端《集釋》未釋讀二字,字體殘半,原本釋作“可告”,“白論文”以為“可”疑為“所”字,文義可從。因為字書“所”字或作“”形,與“可”字差異不大。[3] 又據《編年》本簡與簡馬·683、782、784、792為一冊書。[4]相關文書又見地灣漢簡 86EDT5H:6。[5] 簡9.物萬乏道遠□ …… A □到言□ 也願子阿急 B 馬·703AB 本簡上、下、右殘,字迹殘泐,釋文“萬”字原本為補添小字,《集釋》徑入行文,不算不妥,唯此字與字形有異,此字作“”形,不類“萬”字而類“貴”字,物因貴而乏,與文義也是合理。“到言”原本未釋讀《集釋》部,殘筆較少“到”字可,唯“言”字與形不妥。 簡10.郡卿伏地為書多問 …… 馬·704 本簡左、上、下殘,字迹殘泐,釋文“郡”字作“”形,有點類似“郡”字,但因為“郡卿”約為姓氏,恐不妥,可存疑。 簡11.□之九五□□ 馬·706B 以本簡A面左、下殘,B面文字右殘損,《集釋》釋文“之九”原本未釋讀,“白論文”不及,今案“之九”二字參考下面無爭議的“五”字,僅釋讀了半個字,作“之九”不妥。“之”字約為“願”字,“九”字形不明,應存疑。 簡12.□叩頭言…… 君孟足下毋恙為官事辱賜書 A 冬寒叩頭願近衣□□□致 左掾起居□□□□□□□□ B 馬·707AB 本簡左、右、下殘,屬於私人書信。字迹殘泐,釋文《集釋》改“傳詔書”為“辱賜書”,可從。唯“為”字不妥、此字作“”形,應釋作“勞”字。“勞官事”為書信用語,又見居延舊簡311·17B、居延新簡EPT52:325A,肩水金關漢簡、懸泉置漢簡均有出現。 B面右行《集釋》釋文在原本基礎上補“近衣”二字,可從。唯接其下應釋作“厚茵”二字。 簡13.…… 今書如聞□□□ 馬·708A 本簡上、下、左、右殘,字迹漫漶,《集釋》補釋“聞”字,且將原本釋讀出來的兩個“君”字存疑,不妥。今案從A、B兩面的文字來看,本簡屬於習字簡,A面“君君”應從原釋;“書”字作“”形,應釋作“審”字;“聞”字作“”形,應釋作“今”字。 簡14. 王放君務記 馬·709 本簡右、上殘,自名“記”。草書,《集釋》釋文“務”字原本釋作“教”字,“白論文”從原本釋文作“教”。今案此字作“”形,釋文“教”與“務”均不妥,據字形應釋作“”字,可厘作“敖”。 本文是“敦煌中外關係史料的整理與研究(19ZDA198)”子課題“敦煌漢簡中外關係史料的整理與研究”部分成果之一。 [1]馬圈灣漢簡的釋文先後見於以下書中文獻。吳礽驤、李永良、馬建華:《敦煌漢簡釋文》,甘肅人民出版社,1990年;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行文中簡稱“原本”或《敦煌》,下同);中國簡牘集成編委會編:《中國簡牘集成》,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張德芳著:《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3年(行文簡稱“《集釋》”)。有關釋文的見解分別見劉飛飛:《<敦煌漢簡>(1-1217)選釋》, 西南大學 2010年碩士論文;秦鳳鶴:《敦煌馬圈灣漢簡釋文校訂》,《中國文字研究》第20輯,2014年第98—100頁(行文簡稱“秦校訂”);李洪財:《漢簡草字整理與研究》,2014年吉林大學博士論文(行文簡稱“李研究”);秦鳳鶴:《敦煌馬圈灣漢簡釋文校讀記》,《中國文字研究》第27輯,2018年第94—97頁(行文簡稱“秦校讀記”);林獻忠《<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辨誤十二則》,《敦煌研究》2017年第4期第115—117頁(行文簡稱“林辨則”); 張麗萍、張顯成:《<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釋讀訂誤》,《簡帛》第14輯第175—184頁(行文簡稱“張訂誤”);張麗萍、王丹:《<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未釋疑難字考》,《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6年第3期第95—98頁。此外還有吉林大學的白軍鵬,如白軍鵬:《<敦煌漢簡>整理與研究》,吉林大學2014年博士論文;白軍鵬:《“敦煌漢簡”釋文校訂(二十則)》,《中國文字研究》第22輯2015年第161—167頁;白軍鵬:《敦煌漢簡校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行文簡稱“白論文”)。還有在釋文基礎上完成的書法選、文字編等,如:張德芳、王立翔編著:《敦煌馬圈灣漢簡書法》,上海:上海書畫出版社,2019年;趙丹丹:《敦煌馬圈灣漢簡文字編》,2019年吉林大學碩士論文等。 [2]居延新簡EPT27:3。 [3]陳建貢、徐敏:《簡牘帛書字典》,上海書畫出版社,1991年第347頁。 [4]饒宗頤、李均明:《敦煌漢簡編年考證》,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5年第78—79頁。 [5]馬智全:《漢簡逐捕辛興文書略考》,《簡牘學研究》第八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19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5月30日21:1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