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宣统二年第三次国会请愿运动期间,疆臣两次会奏速开国会。初奏有初稿与定稿之分,李经羲在定稿中将“定以明年开设国会”改为“定于一二年内”,继而在续奏中锡良又改为“内阁、国会同时并举”。关于国会期限问题,会奏疆臣之间存在分化。同样因内部分化,资政院具奏对国会期限也含糊其辞。清廷在参酌疆臣会奏和资政院具奏后作出适当让步,将国会期限提前至宣统五年,虽未达到部分疆臣和立宪派的预期目标,但不能仅仅归咎于载沣等决策者。此外,会奏列衔和奏电拍发日期等问题也值得探析。 关键词:疆臣会奏; 国会; 李经羲; 锡良;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两年后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清末实行君主立宪,而国会又是其重要议题。宣统二年(1910),在两次国会请愿失败后,立宪派又掀起第三次请愿运动,各省咨议局和商、学会代表请求清廷速开国会,此时新设的资政院也利于立宪派发表意见。其间疆臣深受影响,八月十九日滇督李经羲1提出“设责任内阁并开国会”的主张,得到鄂督瑞澂、东督锡良2等的支持。疆臣私下频繁通电商讨速开国会,多数希望通过会奏给清廷施以压力。不过疆臣关于召开国会的意见不一,除主张会奏的疆臣外,江督张人骏和甘督长庚因不赞成缩短国会期限而未列衔会奏,直督陈夔龙和陕抚恩寿因主张先设内阁和后开国会而单独上奏。关于疆臣会奏,前后两次均为电奏,一定程度上促使清廷缩短国会期限。初奏的主稿者为李经羲,领衔者为锡良,续奏的主稿和领衔者皆为锡良。关于宣统年间疆臣两次会奏速开国会的研究,学界成果颇多。3既有研究偏重于引用《申报》《国风报》《东方杂志》《广西官报》等报刊中的会奏电稿,误将初稿当作定稿。因上述史料缺乏精准性,以致忽视了定稿与初稿之间的差异,即李经羲的三处修改。尤其是李经羲将国会日期改为“定于一二年内”,既反映出会奏疆臣的分化,也导致了疆臣的续奏。在续奏中,锡良坚持阁会并举。后来十月初三日上谕中的国会期限,恰恰是载沣等权衡自身利益和折中疆臣初奏及资政院具奏的结果,并未采纳疆臣续奏中阁会并举的建议。疆臣会奏中的反复与资政院具奏中的含糊其辞,一定程度上致使清廷作出宣统五年召开国会的决策。这虽未达到部分疆臣和立宪派的目标,但也不能过于归咎载沣等决策者,整个事件需加以重新审视。此外通过检视相关史料,关于会奏的初定稿、列衔、拍发日期等具体问题,尚有探讨之余地。 一 初奏的初稿与定稿之辨 两次会奏中不仅有各省督抚,还有各地将军和都统,均为封疆大吏,故称“疆臣会奏”为妥。首先有必要梳理疆臣初奏的初稿和定稿问题。 (一)李经羲筱电为会奏初稿 宣统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李经羲在致黔抚庞鸿书的养电中提及会奏初稿:“间迭接京外电,催速入告,因急草一稿,筱日通发,意与尊稿略同。”4可知初稿即九月十七日李经羲的筱电。恰巧在《庞鸿书讨论立宪电文》中有一则“筱电”,不过列衔有川督赵尔巽,无豫抚宝棻。5然赵尔巽是在二十二日才同意列衔的,6宝棻是先同意而后来才退出的,7此“筱电”有可疑之处。另外此“筱电”内容本身也有问题,如电文末的列衔有闽督松寿,与电文中的“松、信、恩三帅尚未赐复”一语明显矛盾。故此“筱电”绝非李经羲于十七日所发筱电。 真正的筱电见于《锡良档》,名为《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8尽管在《锡良档》中没有此电拍发的具体时间,只有抄录时间九月二十日,可认定此电的拍发不晚于九月二十日。再考虑到电报的译发和抄录耗费时日,尤其篇幅较长时,难免延迟两三日,故此电极有可能为筱电。依据有二:一、根据与《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同日收录的锡良回复李经羲的号电:“大稿赅博精详,语语破的,至佩。祈即附名电奏……可否添入次帅,一面将大稿补电。”9由“附名电奏”可知,此“大稿”应是疆臣会奏的初稿,不然何来附名之说。且并非一次发给所有疆臣,故补发赵尔巽(次帅)。可见当收到《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后,当日锡良便回复李经羲,故《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即为“大稿”无疑。二、根据李经羲在九月二十四日通电各省的敬电,其中提及会奏定稿中对初稿的三处修改:一是删去“某等更有渎者……能无懔栗”一段殷鉴明亡的文字;二是添加一段反驳“军机处既持行政,略同内阁;资政院采集舆论,略同国会”的文字;三是将文中的国会召集年限从“定以明年设国会”改为“定于一二年内”。10李经羲在定稿中所作以上三处修改之前的内容,在《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中皆有体现,11故可判断此电为会奏的初稿筱电。据筱电可知初稿列衔者有锡良、瑞澂、袁树勋、李经羲、广福、溥良、陈昭常、周树模、程德全、朱家宝、孙宝琦、丁宝铨、宝棻、联魁、增韫、冯汝骙、杨文鼎、张鸣岐、庞鸿书,曾电表同情的有陈夔龙、热河都统诚勋,未曾答复的有松寿、绥远将军信勤、恩寿,奏电拍发日期定于二十三日早晨。12 此外,在《督抚与阁会》中亦收录了九月十七日李经羲的一则筱电。13观其内容,除个别字词略有不同外,与《锡良档》中的《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如出一辙,可为佐证。所以可以断定《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确为筱电,且与《督抚与阁会》中的筱电均为会奏初稿,而《庞鸿书讨论立宪电文》中“筱电”业已为人修改,既非初稿,亦非定稿。 (二)以往所依据的电文非定稿 以往研究所引用电文,不外乎《庞鸿书讨论立宪电文》《国风报》《申报》《东方杂志》和《广西官报》等中的疆臣奏电。14上文已指出《庞鸿书讨论立宪电文》中的“筱电”非会奏定稿,那么其他报刊中的电文是否就是定稿呢?通过比对以往引用较多的《国风报》《申报》和《东方杂志》中的疆臣奏电,除极个别字词以及《东方杂志》的列衔无浙抚增韫外,三者内容基本相同。鉴于《国风报》最早刊登电文,故以《国风报》为例进行比对。 与《锡良档》中的《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相比,15除个别字外,《国风报》只有以下三处有所出入:一、《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中有“第外觇世变,内察国情,立宪既无反汗之理,则阁会决无不成立之理,与其迟设而失事机,不如速设以维邦本。用敢推求利弊,力破群疑,共竭愚诚”一语,而《国风报》中为“第以利弊疑难,既已灼知症结,若仍缄默观望,居心先涉不忠,宣力何能自赎。用敢共竭愚悃”。二、《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中有“列强均势,政策皆将一变,方针猛厉并进,时局危险”一语,而《国风报》中为“列强均势,政策皆将一变方针,时局危险”,似有脱字。三、《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中有“致诸臣责任隳坏于冥冥之中,至大局安危之际,几无能负责任之人,而使至尊独忧社稷,此为何等景象,殷鉴不远,能无愤栗”一语,而《国风报》中为“致天下臣民无一担负责任之人,而使至尊独忧社稷,此为何等景象,殷鉴不远,能无懔栗”。由上观之,与初稿筱电相比,《国风报》《申报》和《东方杂志》中所刊登的电文,除部分略有出入外,内容基本相同,并无李经羲的三处修改。故可以断定《国风报》《申报》《东方杂志》中所刊会奏电文均非定稿,基本是抄录了初稿筱电。另外,《广西官报》中的《各省督抚联衔电奏请立内阁国会稿》亦非定稿,16此电文除删掉“某等更有渎者”至“能无懔栗”一节外,其余部分与《国风报》中电文内容相同,并不完全符合三处修改,故亦非定稿。 鉴于《国风报》于九月二十一日最早刊登电文,而此时奏电尚未拍发。且李经羲的三处修改,在《国风报》所刊电文中并无体现。笔者推测,《国风报》凭借某种关系获得李经羲筱电后,便迫不及待地将其作为奏电进行刊登。其他报刊不明就里,纷纷转载,使后人误以此电为奏电。 (三)定稿及最终列衔 在已出版的《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中,并未收录此次会奏的电文,原因是现存的军机处电报档原件和正本存在缺失,宣统二年尤甚。17尽管上文提及的《庞鸿书讨论立宪电文》中的《云南督帅李来电》(九月十七日)是修改后的电稿,但并不一定就是会奏定稿。定稿至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李经羲的三处修改;二、列衔有赵尔巽、松寿,无宝棻。 在十月初六日《湖北官报》的《关于国会之电文》中,也刊载了此次会奏的电文。18较之其他相关的报刊,《湖北官报》可信度较高,因为鄂督瑞澂便是会奏的重要成员。再查具体内容,完全符合李经羲的三处修改。19这些都是其他报刊所载的会奏电文不具备的。观此电文的列衔,有赵尔巽和松寿,无宝棻,也符合定稿条件。综上,《湖北官报》中所刊会奏电文为定稿。定稿中关于责任内阁和国会期限的态度:“亲简大臣,立即组织内阁。特颁明诏,定于一二年内开设国会。”20不过,定稿的列衔多了诚勋和信勤。两人是否在初奏中列衔,亦需论证。 关于此次会奏最终列衔,学界主要有两种说法:一、18位疆臣列衔:“由锡良领衔,李经羲主稿,18位督抚将军联合奏请政府开国会设责任内阁。”21此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东方杂志》,而《东方杂志》中的奏电漏掉了增韫,故此说存有问题。二、19位疆臣列衔:“10月25日,东三省总督锡良、鄂督瑞澂、粤督袁树勋、滇督李经羲、伊犁将军广福、察哈尔都统溥良、吉抚陈昭常、黑抚周树模、苏抚程德全、皖抚朱家宝、鲁抚孙宝琦、晋抚丁宝铨、豫抚宝棻、新(疆)抚联魁、浙抚增韫、赣抚冯汝骙、湘抚杨文鼎、桂抚张鸣岐、黔抚庞鸿书,联名致电军机处代奏。”22因以上研究所引电文是初稿而非定稿,故19人列衔的观点同样存在问题。连振斌对此有所察觉:“以往的研究说,宝棻、张鸣岐、广福的名字删除和赵尔巽、松寿名字的添加是在第二次联奏时方才完成的,这一说法也不确切。”23然其并未详究。 根据《湖北官报》所刊会奏定稿,24可知与初稿中列衔的锡良等19人不同,最后列衔共22人,其中少了宝棻,多了松寿、赵尔巽、诚勋和信勤。前文已经指出在九月二十三日会奏中,赵尔巽和松寿已经列衔,宝棻退出联衔。此外诚勋曾对于会奏表示同情,25且从十月初信勤、诚勋致锡良的电报中也可窥得端倪,如诚勋表示:“东电敬悉,承示大稿,持论确当……昨准仲帅勘、敬两电,知续稿业经拍发,敝处已随时电复矣。”26信勤表示:“东电敬悉,续请速开会之奏,沉痛透辟,辱承主稿挈衔,感荷同深。”27以上两电均与会奏有关,可见诚勋和信勤亦参与了会奏。再据《湖北官报》所载二十八日李经羲的勘电,其中所通电者为上述锡良等22人,包括诚勋和信勤,并提及:“联奏尚未奉旨,此时似难续奏。惟时机急迫,间不容发,若朝旨一发,更难挽回。羲已于昨夜将简帅敬电略加裁润,仍列先奏原衔,急电枢府,请其决择主持,但不知有济否耳。” 28此事也见《郑孝胥日记》:“李仲仙来电,言用陈昭常电驳陈小石之电,联名致枢府。”29李经羲在勘电中所谓“仍列前奏原衔”是指九月二十三日晚疆臣初奏中的列衔。可见勘电中所通电者,必定是九月二十三日会奏的列衔者,故可断定此次会奏的最终列衔者为锡良等22人。30 二 初奏奏电的拍发与上递日期 上文考证了疆臣初奏的初稿、定稿和列衔情形。此外也需要厘清奏电的拍发和上递日期,其中反映了会奏过程的曲折,以及与资政院具奏之间的某种联系。 (一)奏电的拍发日期 关于疆臣初奏的拍发日期,学界主要存在四种说法:一、九月二十三日(10月25日)说。此说是以往研究中最常见的说法,依据《国风报》和《申报》等相关记载,认为锡良等在10月25日联名致电军机处代奏,请求立即组织责任内阁和明年开设国会。31二、九月二十五日(10月27日)说。此说据《广西官报》, 认为由李经羲主稿且以锡良领衔的“联奏折稿”是九月二十五日拍发的。32三、九月二十四日(10月26日)说。“到了26日晚,李经羲方才将以锡良为领衔人的电稿发至清廷,要求速即在一二年内设立内阁和国会。”33四、十月二十三日(11月24日)说。“1910年11月24日(宣统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由锡良领衔,李经羲主稿,18位督抚将军联合奏请政府开国会设责任内阁。”34此说法依据为《东方杂志》(第7年第11期)和《盛京时报》(1910年11月3日),然《盛京时报》的日期为1910年11月3日,又怎会记载11月24日之事呢?是误将九月当作十月。 据《锡良档》中《李仲帅来电》(九月廿六抄),九月二十四日李经羲以敬电通电各地:“阁会事,诸帅电均敬悉,已于漾晚遵列台衔电奏。”35此电亦见于赵尔巽档,并注明拍发时间为“二十四日下午七点”。36又据《李仲帅来电》(九月廿五抄),即二十四日李经羲专门致锡良和瑞澂两人的敬电:“联奏略有改易,本日已发,到亦恐须廿五。”37根据抄录日期,可见此敬电拍发时间先于通电各省之敬电。以上两则材料似乎皆反映的是李经羲于九月二十四日晚拍发奏电。不过有一个细节应注意,即“漾晚”,“漾”乃韵目代日。38漾日为二十三日,可见奏电拍发日期确为二十三日晚。不过上文所提及的“本日已发,到亦恐须廿五”也值得注意。若“本日”为二十四日,即奏电于二十四日晚拍发,因奏电篇幅较长而译发耗时,故二十五日到京城实属正常,“到亦恐须廿五”一语则显得突兀。此外若奏电于二十四日晚上拍发,那么二十四日下午李经羲通电各省时决不会用“漾晚”。除了“漾晚”外,还有以下两点可供佐证:一、二十二日在瑞澂致赵尔巽的祃电中提及奏电将于廿三日拍发。39二十三日瑞澂致电锡良:“昨接仲帅来电,澂随电劝次帅联衔电奏,顷得复允附名,想本日必可出奏矣。”40可见收到李经羲来电的瑞澂认定奏电能于二十三日拍发。二、在赵尔巽收到的李经羲补发的筱电中,标有“此电于廿三日晚间由滇拍发”,41也证明会奏奏电拍发时间为二十三日晚。 由上可知,疆臣会奏的具体时间为九月二十三日晚(10月25日晚),并非二十四日晚。因以往“九月二十三日”说所依据的奏电均存在问题,即史料依据为筱电中的“廿三晨拍发”,然此为李经羲在十七日打算拟发电报的日期,非奏电的实发时间。尽管结论皆为二十三日,但将会奏时间确定为二十三日晚无疑更为精确。 (二)影响奏电拍发的因素 据十七日李经羲的筱电,原计划是于二十三日早晨拍发奏电,然随局势发展而有所变化:“阁会一事,机势急迫,各省与张坚帅仍以会电速奏为当,命羲握笔,而推锡帅领衔,定廿二发奏。”42奏电拍发日期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是倾向于后开国会的陈夔龙于九月二十二日通电各省,表明已单独上奏,并主张先于明年设立责任内阁和宣统五年召集国会,43与原本希望阁会并举的会奏疆臣意见相左。当得知陈夔龙已于会奏前单独上奏,锡良局促不安:“筱帅已先专奏矣……原奏内如弼德院、审计院、行政裁判院各项机关,固为宪政上应有预备,然非速开国会仍无以促进步。大稿已定,仍乞速发。”44可见陈夔龙(筱帅)的独奏无疑加快了会奏。二十四日李经羲致电锡良和瑞澂:“北洋未许联衔,赶先独电,请俟资政院三年期满再设国会,意在宣统五年成立,殆先得风声矣。”45其中“殆先得风声矣”一语,表面是说陈夔龙(北洋)早先得到了风声,又似在影射陈氏独奏是为了迎合风声。这已影响到疆臣会奏,并使“联奏略有改易”,即将国会日期改为“定于一二年内”。值得注意的是,锡良和吉抚陈昭常的态度与李经羲有所不同,前文提及锡良在阅览陈氏奏电后,仍坚持速开国会,并希望速发奏电。二十四日陈昭常在敬电中,反驳陈氏奏电,言语似针尖麦芒,重申“国会一日不开,内阁仍一日不固”。46可见,陈氏独奏的确对疆臣会奏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另一方面,李经羲、锡良和瑞澂均试图争取更多疆臣列衔,尤其是积极争取赵尔巽,这无疑会推迟奏电拍发。从李经羲的筱电看,直到十七日赵尔巽尚未同意列衔。47因之前与赵尔巽有隙,李经羲此时仍心有余悸:“鄙意次帅虽贤,不如两公坦白,径添衔名,恐怒。”48不过在锡良劝说下,李经羲还是在二十一日致电赵尔巽,希望其能附名会奏,其中还提及锡良也希望赵尔巽列衔。49二十二日瑞澂也试图劝说赵尔巽:“仲帅所拟会奏电稿,甚妥,弟已联衔。我公负一时重望,朝廷夙深倚畀,倘蒙列名,更易动听。”50其中“倘蒙列名,更易动听”可谓点睛之笔,以上三人之所以积极劝说赵尔巽参加会奏,主要是看重赵尔巽的影响。在李经羲和瑞澂的劝说下,事情在二十二日有了转机,赵尔巽急电李经羲,同意列衔会奏。51再据二十三日瑞澂致锡良的漾电:“昨接仲帅来电,澂随电劝次帅联衔电奏,顷得复允附名。”52可知直到二十二日赵尔巽才同意列衔。 可见李经羲和瑞澂等因劝说赵尔巽列衔,不得不推迟上奏,直到其答应列衔。又因陈夔龙已单独上奏而不能继续延迟,故李经羲于二十三日晚拍发电报。在筱电中原本拟定电奏于二十三日晨拍发,后因局势而改定于二十二日拍发,致使最终拍发日期又推迟至二十三日晚。尽管最终与原定计划的拍发时间仍为同一天,但不能忽视拍发时间的变动和上述两种因素的作用。 (三)奏电的上递日期 奏电到达京城译发的日期为九月二十五日,符合李经羲的预期。据汪荣宝九月二十五日的日记:“闻各省督抚本日电致外部,请速设内阁、国会,词理详尽,外部将于明日代递(本院奏折亦定于明日呈递)。”故奏电于二十五日到达京城,而代递是次日的事情了。再据汪荣宝二十六日的日记:“本院《奏请速开国会折》初拟二十七八日呈递,昨因探闻各省电奏于今晨上闻,因连夜赶办,同时呈递。”53又据同日上谕:“本日资政院具奏,据顺直各省咨议局及各省人民代表等陈请速开国会一折,又据锡良等及陈夔龙、恩寿电奏组织内阁、钦颁宪法、开设议院等语,著将原折电交会议政务处王大臣公同阅看后,预备召见。”54由上可知,此次疆臣电奏到达京城并译成文字的时间为九月二十五日,最终上递的时间为九月二十六日,同日呈递的还有资政院的奏请速开国会折,即资政院总裁溥伦上奏的《奏请提前设立上下议院事》。55再观汪荣宝所言“昨因探闻各省电奏于今晨上闻,因连夜赶办,同时呈递”,可见在阁会问题上,资政院具奏和疆臣会奏之间似乎存在某种联系。早在八月廿三日瑞澂曾建议疆臣联衔会奏,以备资政院开会时交议:“今诸公既多数以内阁、国会为主体……有赞成者即列名,稿成即上,以备资政院开院时,尚可交议。”56资政院的成立,不仅为立宪派,也为疆臣提供了一个会奏的好时机。资政院同样抓住疆臣会奏之机,及时奏请速开国会,可见两者之间存在一种默契。 三 会奏疆臣的分化与续奏 关于召开国会日期,会奏疆臣内部有分歧:主稿的李经羲态度缓和,主张“定于一二年内开设国会”,而锡良和陈昭常等主张立即开国会。然此种分化导致了疆臣续奏。 (一)会奏疆臣的分化 以往学者多引用《国风报》《申报》《东方杂志》和《广西官报》中的奏电,皆非定稿。如此便很难发觉李经羲在定稿中的修改及所反映的问题。相对于初稿,李经羲在定稿中已做出部分妥协: 一方面,李经羲根据鲁抚孙宝琦的建议,删掉“某等更有渎者”至“能无懔栗”等语,57原因是所举前明崇祯之事犯清廷大忌,故删掉亦在情理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李经羲在定稿中添加了用来反驳“犹谓军机处总持行政,略同内阁,资政院采集舆论,略同国会”观点的一段话,即“就军机处言之,枢、部未能联合,主义难免背驰,且日赞万幾,取决俄顷,合谋不及,详究为难。在昔制度因仍,尚可权宜应付,今则政务繁棘,遂觉筹□艰虞。时势危亡,焉可不变?就资政院言之,各国下议员必由民选,所以重人民之责,立政府之监。今资政院议员,互选者由议局发生,与人民少直接关系,钦选者以朝官充任,与政府有统属嫌疑。借为引导议院之机关,自无不可,谓可替代国会之作用,而国会遂可迟设数年,则理解殊误。总之,阁会权责所关,不容假借,舍此则主脑不立”。58李经羲此举显然是为了表明军机处与资政院不能分别代替责任内阁与国会。不过,在阐述军机处不能代替责任内阁的问题时,一连用了“难免背驰”“详究为难”“时势危亡,焉可不变”等多个语气较重的词句,可见李经羲更注重责任内阁。对于“(资政院)可替代国会之作用,而国会遂可迟设数年”的批评,仅用“理解殊误”来形容,可知李经羲对国会的重视程度远不及内阁。另一方面,以往研究多认为疆臣初奏是奏请于明年开设国会。59虽有学者注意到此处改动,却未深究。60据初奏定稿,其中李经羲已经把“明年开设国会”改为“定于一二年内开设国会”。吊诡的是,即便扬言阁会并举的疆臣会奏,最终上奏时在国会期限上竟有缓和之语。李经羲于二十六日提出一个两全之策:“内阁、宪法、官制有一年可次第议定,国会选举有一年尤可办成。若明春设立内阁,明年底后年春国会成立,均先降明诏昭布天下,是为两全。”61照此计策,责任内阁设立时间为宣统三年,国会设立时间大致为宣统四年。关于李经羲改动的原因:一、前文提及受陈夔龙独奏的影响,将奏稿改易。二、“定于一二年内”,“似不迫促”,也是虑及清廷对国会期限的接受程度。 事先陈昭常并不知晓李经羲的改动:“前电未知仲帅译发之时尚有更动,故率臆奉商。诸帅于此事既皆同意,但请俟缓期之说果有明文时再行合词,将鄙删减上达,以为后劲。若明诏颁布,俯允前请,自不敢复请促期。”62其中陈昭常所谓“率臆奉商”,是指二十四日在敬电中所言:“愚意以恳列帅主持,仲帅主稿,再申不必缓期之请,以慰海内翘望之殷。”63可见陈昭常还是坚持立即召开国会。此外,力争阁会并举的还有晋抚丁宝铨:“清帅示太原丁抚来电,请再电力争阁、会同时并立。”64赵尔巽则首鼠两端,一面向李经羲表示同意列衔会奏,一面又于九月二十四日致电不赞成会奏的陈夔龙:“养电敬悉。阁会一事,巽原主分奏,意在先立内阁,与公见相同。嗣经仲帅、清帅电约会奏,当复以‘如诸帅皆不另奏,巽亦愿附骥末’。本拟另奏一电,今读大稿,实获我心。”65可见即便是列衔会奏的赵尔巽也有所保留:原是主张先立内阁,并非简单地认同阁会并举。再观桂抚张鸣岐,尽管也同意附骥会奏,但并不赞同阁会并举,“阁会两层,决难同时并举,先立内阁,而国会办法缓至明年”,66甚至建议各省分奏:“若能各抒所见,次第上陈,朝廷见众论之合同,或者易于邀准。”67再如湘抚杨文鼎,尽管也同意列衔会奏,但只提到责任内阁而一字未提国会。68观此次会奏,既有态度较坚决的锡良、陈昭常和丁宝铨,也有留有余地的李经羲和赵尔巽,还有不甚赞成阁会并举和会奏的张鸣岐。关于参与会奏的其他疆臣,其中不免随声附和之辈。概言之,会奏疆臣内部对责任内阁和国会的态度有所分化,并非完全如以往所认为的“大多数督抚联衔要求召开国会与建立责任内阁同时并举,是这次请愿中的又一突出特点”。69 由是观之,陈夔龙的主张——先于明年设立责任内阁,再于宣统五年召集国会,70与疆臣初奏中的主张和李经羲的两全之策相比,不同之处仅是国会缓期一年左右而已,责任内阁之期并无差别。71可见陈夔龙并非与“锡良等人联衔会奏阁会并进的精神大异其趣”。72实际上,疆臣不会不明白奏请清廷缩短国会期限到宣统三年(实际至少缩短五年),在当时难以实现,有所缓和的会奏定稿更切实际。 清末新政以来,尤其是宣统朝的中央集权,致使疆臣的权力不断被削弱,其中督抚尤甚:“中兴以来,督抚权责较重……惟其权责较重,故地方犹可稍安。至于今日,督抚、州县亦非真有权也。”73而督抚需负守土之责,于是陷入了“权轻责重”的境地。此外各部之间也相互推诿,部院与督抚之间也有冲突,“今则十一部之法令, 各自为谋……地方能实行与否,此部与彼部背驰与否,非其责任也。廿二省之政策,亦各自为谋”。74可见缺少统一政令和划分权责的机关,使政令难行。 观会奏疆臣之分化,在于多数疆臣参与会奏的主要目的是设责任内阁而非开国会。设立责任内阁,一定程度上可以规制部院,尤其是度支部和陆军部的权力,使部院大臣负起相应职责,以缓解督抚所面临的财政和军政等危机,摆脱督抚“权轻责重”的困境。他们之所以也主张速开国会,无非受立宪派国会请愿的影响:一方面是想借助立宪派请愿之机,壮大自己的声势,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正如瑞澂所言:“顷接仲帅电,以议局、商、学会代表第三次请愿已上,我辈会奏势不可缓。”75另一方面可顺应舆情,塑造一种主张速开国会的形象,获得立宪派士绅和舆论的支持。正如李经羲所言:“近闻人民将为第三次之请愿,意在得请乃止,其情可矜,其气可用。”76再观李经羲在会奏定稿中的斟酌之举,除了使清廷更容易接受外,亦能反映会奏疆臣的普遍心态:国会固然重要,不过国会的期限可缓一二年,而责任内阁更为重要,须立即设立。根据往来电报,可知当时确有不少疆臣并非单纯地钟情于国会,只是想借助国会请愿运动之势以达到设立责任内阁之目的,使督抚权责分明。在督抚的权责问题上,李经羲一语中的:“有权无责不可,有责无权更不可。权限不明,乃滋混淆之弊,不可也。权限过隘,略无伸缩之地,亦不可也。”77可见李经羲更在意权责的划分,“未有责限不分明而权能集者”。设立责任内阁既可划分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也可缓和部臣与疆臣之矛盾,“有内阁,诸臣乃不互诿于下”。78此外,倡议阁会并举有“取上得中”的意味,从某种角度看,如李细珠先生所言:“在立宪派的国会请愿运动中,地方督抚则积极倡导设立责任内阁。”79所以大部分疆臣对速开国会的态度并不坚决,因而出现李经羲的缓和之举也在情理之中。即便李经羲的“定于一二年内”,亦属速开国会的范畴。不过仍有疆臣坚持阁会并举,即锡良主稿并发起续奏。 (二)疆臣的续奏 在陈夔龙独奏后不久,陈昭常便在敬电中表示反对,并极力坚持阁会并举,希望李经羲主稿续奏。80九月二十八日李经羲在勘电中表示赞成陈昭常:“敬电昨始奉读,于国会不可迟设三年之理,驳论精切,佩甚。”81前文业已提及,在尚未看到敬电之前,李经羲于二十六日提出一个两全之策:“明春设立内阁,明年底后年春国会成立。”82可见此策与陈昭常的主张有所出入。此时尽管李经羲有所顾虑,“联奏尚未奉旨,此时似难续奏”,“惟时机急迫,间不容发。若朝旨一发,更难挽回”,故在敬电的基础上略加修改,于二十七日夜列初奏原衔急电军机处。83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此电并非是上奏清帝,而是急电军机处,也未曾表明让军机处代奏,故而并非奏电;另一方面,事先并未获得其他疆臣的赞同,只是李经羲认为此事“与前奏宗旨相符,且非续奏,故冒昧为之”。鉴于当时形势紧迫和往来商议耗费时日,李经羲“先斩后奏”,并未事先征求列衔疆臣的意见。 疆臣续奏也采取了“先斩后奏”的方式。二十六日李经羲提议锡良领衔续奏:“拟请清帅酌夺定稿,联衔速奏。羲必附骥。”84不过,此时锡良尚不赞成续奏:“阁会事,业经联衔电奏,请定于一二年内开设阁会,刻下似难续奏。”85二十八日丁宝铨致电锡良,希望由锡良领衔,续请速开国会。86锡良表面上不主张续奏,一方面在于并不认可李经羲对国会期限的缓和;另一方面还有另一层思考:“惟恐日内奏入而命已下,难望重收回成命,反成落空,将来再争,亦归无效。如果内意未决,日内尚未即降旨,则不妨续请,以回上意。”87不过随着局势的发展,当三十日从施肇基处得知“初一召见政府,初三可降旨,大约即立内阁,仍以宣统五年召集国会”,锡良急忙召集郑孝胥商议续奏之事,并由郑氏起草续奏电稿。奏电稿中坚持“内阁、国会同时并举”,锡良读罢深受感触,表示“此电有力。我革职亦甘之”。88值得注意的是,后经僚属冯仲贤将郑氏草电中的“锡良等前奏请内阁、国会定于一二年内同时并举”改为“锡良等前奏请开内阁、国会,以救危急”。89可见在续奏中刻意回避初奏中的国会年限“定于一二年内”。尽管是由冯氏所改,却从侧面印证了锡良并不认可李经羲的缓和之举。 在十月初一日的东电中,锡良提及续奏事出有因:“阁会,诸帅政见相同。闻政府尚待会议,倘定为宣统五年召集,一经宣布,碍难收回成命……已于卅日夜,会列台衔电奏。因事机迫急,不及往复电商。”90可见时势紧迫,疆臣之间已无暇讨论。疆臣续奏拍发的时间为九月三十日夜,关于疆臣续奏中的列衔,以往有研究认为:“九月三十日,锡良会列各督抚衔连夜加急再次电请军机处代奏,批驳了‘先立内阁,迟至宣统五年乃行召集国会’的主张,仍然坚持‘内阁、国会同时并举’。此次电奏,增加了上次尚未列衔的闽浙总督松寿和四川总督赵尔巽,但未列张鸣岐、宝棻、广福等人之名。”91上文已经证实松寿和赵尔巽早在初奏中就已经列衔。此外,“未列张鸣岐、宝棻、广福等人之名”也不属实。此说法的依据是《庞鸿书讨论立宪电文》中的《盛京督帅锡来电》。其中列衔疆臣依次为“锡良、松寿、瑞澂、赵尔巽、袁树勋、溥良、陈昭常、周树模、程德全、朱家宝、孙宝琦、丁宝铨、联魁、增韫、冯汝骙、杨文鼎、庞鸿书”17人。92然查此东电,居然连李经羲也未在列,实属可疑。观此电中有“仲帅准诸帅电嘱良主稿联奏”一语,93显见李经羲已列衔续奏。再据《锡良档》中九月三十日锡良致军机处代奏的续奏电文,可知续奏列衔与初奏一样,同为锡良等22人。94以往研究中所遗漏的信勤和诚勋也有列名。实际上由于续奏时机紧迫,来不及往复电商,95即便不赞同续奏者亦无可奈何,均“被迫”列衔,故并无添减之事。再三推敲,《盛京督帅锡来电》是连续漏掉了“李经羲、张鸣岐、信勤、广福、诚勋”五位大员。 续奏的领衔者仍为锡良。一般而言,领衔者为疆臣之首,清末东三省改制之前为直督,其后东督因所处龙兴之地,兼钦差大臣衔而有节制巡抚之权,自然成为疆臣之首。关于两次会奏中的领衔问题,尤其是初奏为何由李经羲变成锡良,以往研究据当时报端传闻,即某邸或军机大臣阻止疆臣会奏,故认定李经羲因有所顾虑而不肯领衔。96实际上,李经羲两次未能领衔会奏的原因相同,即东督锡良为疆臣之首。尽管李经羲为初奏的发起人和主稿者,但理应推让锡良领衔。在会奏中,最为关键的并非领衔者,而是主稿者,因为奏电多由主稿者负责拟定、修改和拍发。初奏的主稿者李经羲可以将国会召集年限作出修改后,再通电列衔疆臣,可见主稿者掌握主动权。续奏中的主稿者由李经羲变成了锡良后,锡良一改此前的缓和态度。因担忧“倘定为宣统五年召集,一经宣布,碍难收回成命”,97锡良坚持奏请内阁、国会同时并举。因清廷对责任内阁期限的态度是立即设立,故锡良奏请阁会并举的言外之意是立即设内阁和开国会。然续奏未能改变清廷的最终态度。二十八日会议政务处王大臣会议请开国会事,98王大臣各具说帖并进呈清廷。99十月初二日召开御前会议,载沣代为召见会议政务处王大臣等17人,100详询召开国会之事。初三日清廷颁布上谕:“著缩改于宣(统)五年实行开设议院。先将官制厘订,提前颁布试办,预即组织内阁,迅速遵照钦定宪法大纲,编订宪法条款,并将议院法、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及有关于宪法范围以内必须提前赶办事项,均著同时并举,于召集议院之前,一律完备。”101自从清廷颁布宣统五年开国会的上谕后,鉴于清廷的三令五申,很少有疆臣继续上奏,第四次国会请愿运动也偃旗息鼓。 再观锡良坚持阁会并举,代替李经羲以主稿续奏,事出有因:一、受东三省时局的影响。此前不久,日俄再定协约,尤其日本吞并朝鲜,使东三省局势岌岌可危,正如锡良在九月十四日的奏折中所言:“日俄之视我东三省为殖民地,环球皆知。近自协约告成,继以日韩合邦,吞噬之心益炽。”102不久前锡良和瑞澂倡议借款筑路以救时局,其根源也在此。据《郑孝胥日记》,此时锡良以东三省危急为忧,以无可抵御之策为虑。103而速开国会一时间成为救亡图存的良策,正如丁宝铨对锡良所言:“日人对待三省政策,全视我之国会成立与否及议员程度若何,此为彼最注意之事。故弟前电谓公等所处最难,即力持国会之议,政府亦当深谅其苦衷”,104“国会一举,对外较对内为尤亟”。105可见当时已经将速开国会与东三省的形势联系起来,身为总督的锡良必定深有感触。二、受立宪派官绅的影响,尤其是郑孝胥。锡良在国会请愿运动期间与立宪派代表孙洪伊有所互动,对立宪派请愿的态度较为和蔼。106前文提及连疆臣续奏的电稿也是由郑孝胥所起草,可见锡良关于国会的态度深受郑孝胥的影响。当锡良因兵械不足而忧虑时,主张立宪的郑孝胥为锡良出谋划策:“今东三省计,宜以收民心、靖内匪为左翼之守兵。”锡良的反应是“恍然若有所悟”。107实际上,锡良也赞成“今中国民气奋发,视日本当年不啻过之”,“不宜徒防民气”,“内阁、国会同时并举,以慰民望”。108观此时情形,赞成早日召开国会也是收立宪派之民心的大好时机。从自身处境出发,较李经羲而言,锡良则坚持阁会并举,更期望速开国会。 余 论 关于阁会问题,清廷、资政院与会奏疆臣之间对设立责任内阁的期限分歧不大,均主张立设责任内阁或明年设立责任内阁,然焦点主要在国会期限。通过分析两次会奏中疆臣的内部分化,可以发现疆臣初奏中的国会期限是“定于一二年内”,并非立即召开。同样因内部分化,资政院在上奏中也未明确提出国会的具体年限。109实际上,疆臣初奏和资政院具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廷议决国会期限:“此次缩定期限,系采取各督抚等奏章,又由王大臣等悉心谋议,请旨定夺,洵属斟酌妥协,折中至当,缓之固无可缓,急之亦无可再急。”110初三日的清廷上谕是摄政王载沣和会议政务处王大臣等权衡利弊和折中内外意见的结果,并非有意忽视会奏疆臣和资政院的意见,也非敷衍请愿的立宪派。然问题有二:一方面,资政院的具奏中对国会期限含糊其辞:“窃以为建设国会为立宪政体应有之义务,既不可中止,何必龂龂于三五年迟早之间。”111关于原因,一是溥伦等顾及清廷的体面和接受程度;二是资政院内部关于国会召开年限的意见并不统一。112另一方面,疆臣在初奏中表示定于一二年内召开国会,关于国会的态度不如续奏中坚决。吊诡的是,尽管资政院的速开国会奏稿已在九月二十四日的会议上由秘书长朗读,并由汪荣宝说明奏稿要义,后获得议员一致通过。113不过在十月初六日,议员吴赐龄却误以为资政院具奏中提议明年开国会:“今本院具奏案主张明年速开而王大臣议定宣统五年,则这议案效力全失,所谓资政院立议院基础,养议院精神者何在?”114可见,资政院具奏中含糊的期限并不能代表所有议员的意见,甚至有议员默认是明年召开国会。资政院和疆臣模棱两可的态度无疑将召开国会期限的主动权交给了清廷,使得清廷有了转圜的余地,继而也造成了一种假象,即资政院和各地疆臣对国会的态度并不坚决,这直接影响到载沣等对国会期限的议决结果。后来国会期限定于宣统五年而非更早,一定程度上也归咎于疆臣在会奏中的反复与资政院在具奏中的含糊其辞,不能仅限于批评载沣等决策者。 清廷在一定程度上顾及了疆臣和资政院的意愿,不过对疆臣内部的分化或有所忽视。当通过小道消息得知清廷拟于宣统五年召集国会时,锡良又希望在上谕下达之前争取通过续奏以求明年阁会并举,故主稿者由有所缓和的李经羲换成了他自己。然而由锡良主稿的续奏并没有改变清廷的态度。以防疆臣和立宪派等得寸进尺,清廷在初三日上谕中强调“应即作为确定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张”,又在同日的另一上谕中表示“以宣统五年为开设议院之期,所有各省代表人等,著民政部及各省督抚剀切晓谕,令其即日散归,各安职业”。115可见清廷早已料到国会期限定于宣统五年会遭到部分立宪派的反对,故以此来堵悠悠之口。后虽然心有不满的部分立宪派人士继续请愿,但也不能忽视清廷已做相当让步。次年清廷相继成立庆亲王内阁和袁世凯内阁, 若忽视前者为皇族内阁,仅就设立时间而言,尚算按部就班。至于清末国会的召开,终因清朝灭亡而没有了下文。 注释 1李经羲,字仲仙,敬称“仲帅”。 2锡良,字清弼,敬称“清帅”。 3以笔者目力所及,相关研究主要有: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3页;高放等:《清末立宪史》,华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288页;刘伟:《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贾小叶:《晚清大变局中督抚的历史角色——以中东部若干督抚为中心的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页;李细珠:《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晚清权力格局再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318页;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6、380页;关晓红:《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的转型与困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508页;连振斌:《锡良与清末新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9页;刘增合:《“财”与“政”:清季财政改制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264页;刘伟等:《清季外官制改革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4页;李振武:《督抚与请愿速开国会运动》,《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湖北武汉,2001年;李振武:《李经羲与国会请愿运动》,《学术研究》2003年第3期等。为节约篇幅,以上著作再次引用时,不再出副标题。 4李经羲:《云南督帅李来电》(九月二十二日),钱永贤等整理《庞鸿书讨论立宪电文》,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史资料》总59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7页。 5李经羲:《云南督帅李来电》(九月十七日),《近代史资料》总59号,第54—57页。 6据九月二十二日赵尔巽养电:“云南李制台鉴,铣、箇敬悉,大稿至诚悱恻,敬佩同深,各帅皆不另奏,弟亦请附骥末。”参见《各省电商内阁国会事汇存》,宣统二年,赵尔巽全宗档案75—324—006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以下引用赵尔巽档案不再注明藏所。 7据二十四日李经羲敬电:“蜀、闽均复电列衔,汴允而复悔,已遵删。北洋未列联衔,赶先独电。”其中汴指宝棻。参见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五抄),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三辑·第34册·锡良档17)》(以下简称《锡良档17》),大象出版社2017年版,第106、107页。 8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锡良档17》,第82—91页。 9锡良:《复李仲帅电》(九月廿抄),《锡良档17》,第91、92页。 10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六抄),《锡良档17》,第108—110页。 11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锡良档17》,第82—91页。 12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锡良档17》,第90、91页。 13李经羲:《滇督李仲帅电》(九月十七日),佚名:《督抚与阁会》,宣统二年十二月铅印本,第37—40页。 14李经羲:《云南督帅李来电》(九月十七日),《近代史资料》总59号,第54—57页;《各省督抚合词请设内阁国会奏稿》,《国风报》第1年第26号,宣统二年九月念一日,第92—96页;《各督抚请设内阁国会之章奏》,《申报》宣统二年十月初一日,第1张第4、5版;《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7年第11期,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各省督抚联衔电奏请立内阁国会稿》(九月二十五日发),《广西官报》1910年第92期,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三日。 15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锡良档17》,第82—91页。 16《各省督抚联衔电奏请立内阁国会稿》(九月二十五日发),《广西官报》1910年第92期,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三日。 17雁旭:《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案综述》,《历史档案》2005年第3期。 18《湖北官报》1910年第148册,宣统二年十月初六日,第1—3页。 19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六抄),《锡良档17》,第108—110页。 20《湖北官报》1910年第148册,宣统二年十月初六日,第3页。 21持此观点的有关晓红、高放、迟云飞和贾小叶等学者。参见关晓红:《清季外官制的转型与困扰》,第508页;高放等:《清末立宪史》,第288页;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第380页;贾小叶:《晚清大变局中督抚的历史角色》,第236页。 22持此观点的有侯宜杰、李细珠、李振武、刘增合和刘伟等学者。参见侯宜杰:《清末立宪运动史》,第223页;李细珠:《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第317页;李振武:《李经羲与国会请愿运动》,《学术研究》2003年第3期;刘增合:《清季财政改制研究》,第264页;刘伟等:《清季外官制改革研究》,第114页;刘伟:《晚清督抚政治》,第181页。 23连振斌:《锡良与清末新政研究》,第199页。 24《湖北官报》1910年第148册,宣统二年十月初六日,第1—3页。 25诚勋:《承德府诚都统电》(蒸电),《湖北官报》1910年第155册,宣统二年冬月十一日,第3页;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锡良档17》,第91页。 26诚勋:《诚都护来电》(十月初五抄),《锡良档17》,第124页。 27信勤:《信怀帅来电》(十月初七抄),《锡良档17》,第125页。 28李经羲:《云南李制台电》(勘电),《湖北官报》1910年第155册,宣统二年冬月十一日,第4页。 29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3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286页。 30即锡良、松寿、瑞澂、赵尔巽、袁树勋、李经羲、张鸣岐、广福、溥良、诚勋、信勤、陈昭常、周树模、程德全、朱家宝、孙宝琦、丁宝铨、联魁、增韫、冯汝骙、杨文鼎和庞鸿书。 31侯宜杰、高放、李细珠、迟云飞、李振武和贾小叶等学者持此观点。参见侯宜杰:《清末立宪运动史》,第223页;高放等:《清末立宪史》,第288页;李细珠:《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第317页;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第226页;李振武:《李经羲与国会请愿运动》,《学术研究》2003年第3期;贾小叶:《晚清大变局中督抚的历史角色》,第236页。 32刘增合:《清季财政改制研究》,第264页。 33连振斌:《锡良与清末新政研究》,第199页。 34关晓红:《清季外官制的转型与困扰》,第508页。 35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六抄),《锡良档17》,第108页。 36《各省电商内阁国会事汇存》,宣统二年,赵尔巽全宗档案75—324—0063。 37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五抄),《锡良档17》,第107页。 38韵目代日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纪日方法,近代常用于电报拍发日期。 39《各省电商内阁国会事汇存》,宣统二年,赵尔巽全宗档案75—324—0063。 40瑞澂:《瑞莘帅电》(九月廿三抄),《锡良档17》,第104页。 41此筱电于二十二日下午呈给赵尔巽,且已被修改,内容更接近会奏定稿。参见《各省电商内阁国会事汇存》,宣统二年,赵尔巽全宗档案75—324—0063。 42《各省电商内阁国会事汇存》,宣统二年,赵尔巽全宗档案75—324—0063。 43陈夔龙:《陈筱帅来电》(九月廿三抄),《锡良档17》,第102页。 44锡良:《致滇鄂两帅电》(九月廿三抄),《锡良档17》,第103页。 45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五抄),《锡良档17》,第107页。 46陈昭常:《吉林抚台陈来电》(九月二十四日),《近代史资料》总59号,第58、59页。 47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抄),《锡良档17》,第91页。 48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二抄),《锡良档17》,第98页。 49《各省电商内阁国会事汇存》,宣统二年,赵尔巽全宗档案75—324—0063。 50《各省电商内阁国会事汇存》,宣统二年,赵尔巽全宗档案75—324—0063。 51《各省电商内阁国会事汇存》,宣统二年,赵尔巽全宗档案75—324—0063。 52瑞澂:《瑞莘帅来电》(九月廿三抄),《锡良档17》,第104页。 53赵阳阳、马梅玉整理《汪荣宝日记》,凤凰出版社2014年版,第163页。 5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0页。 55溥伦:《奏请提前设立上下议院事》,宣统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宫中档朱批奏折04—01—01—1095—06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6瑞澂:《瑞莘帅来电》(八月廿四抄),《锡良档17》,第31、32页。 57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六抄),《锡良档17》,第109页。 58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六抄),《锡良档17》,第109、110页。 59参见李细珠:《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第317页;刘伟等:《清季外官制改革研究》,第114页;侯宜杰:《清末立宪运动史》,第223页;贾小叶:《晚清大变局中督抚的历史角色》,第236页。 60连振斌:《锡良与清末新政研究》,第199页。 61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七抄),《锡良档17》,第112页。 62陈昭常:《陈简帅来电》(十月初一抄),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三辑·第31册·锡良档14)》(以下简称《锡良档14》),大象出版社2017年版,第221页。 63陈昭常:《陈简帅来电》(九月廿五抄),《锡良档14》,第208、209页。 64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1285页。 65《各省电商内阁国会事汇存》,宣统二年,赵尔巽全宗档案75—324—0063。 66《前广西巡抚张鸣岐致李总督电》,《东方杂志》第7年第11期,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67张鸣岐:《广西抚台张来电》(九月初三日), 《近代史资料》总59号,第48页。 68杨文鼎:《湖南杨抚台来电》(八月廿四抄),《锡良档17》,第32、33页。 69侯宜杰:《清末立宪运动史》,220页。 70陈夔龙:《陈筱帅来电》(九月廿三抄),《锡良档17》,第102页。 71此时已近十月,即便立即设立责任内阁,考虑到必要的筹备事宜,其成立亦需拖至次年(宣统三年),故立即设立和明年设立责任内阁并无本质不同。 72李细珠:《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第318页。 73李经羲:《请速设内阁国会以定国是以安人心》(宣统二年九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宫辛亥革命档案汇编》第55册,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239、240页。 74李经羲:《请速设内阁国会以定国是以安人心》(宣统二年九月十八日),《清宫辛亥革命档案汇编》第55册,第238、239页。 75瑞澂:《瑞莘帅来电》(九月廿抄),《锡良档17》,第81、82页。 76李经羲:《请速设内阁国会以定国是以安人心》(宣统二年九月十八日),《清宫辛亥革命档案汇编》第55册,第244页。 77李经羲:《李仲帅来电》(十一月初七抄),《锡良档17》,第235页。 78李经羲:《请速设内阁国会以定国是以安人心》(宣统二年九月十八日),《清宫辛亥革命档案汇编》第55册,第238、241页。 79李细珠:《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第314页。 80陈昭常:《陈简帅来电》(九月廿五抄),《锡良档14》,第209页。 81李经羲:《李仲帅来电》(十月初一抄),《锡良档17》,第117页。 82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七抄),《锡良档17》,第112页。 83李经羲:《李仲帅来电》(十月初一抄),《锡良档17》,第117、118页。 84李经羲:《李仲帅来电》(九月廿七抄),《锡良档17》,第112页。 85锡良:《复滇致东晋浙桂吉各帅电》(九月廿七抄),《锡良档17》,第113页。 86丁宝铨:《丁衡帅来电》(九月廿九抄),《锡良档17》,第115页。 87锡良:《致丁衡帅电》(九月廿九抄),《锡良档17》,第114页。 88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3册,第1285、1286页。 89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3册,第1285页。 90锡良:《通电各省将军都统督抚》(十月初一抄),《锡良档17》,第116、117页。 91李细珠:《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第318、319页。 92锡良:《盛京督帅锡来电》(十月初一日),《近代史资料》总59号,第61页。 93锡良:《盛京督帅锡来电》(十月初一日),《近代史资料》总59号,第60页。 94锡良:《致军机处电》(九月卅抄),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三辑·第61册·锡良档44)》(以下简称《锡良档44》),大象出版社2017年版,第414页。 95锡良:《通电各省将军都统督抚》(十月初一抄),《锡良档17》,第117页。 96连振斌:《锡良与清末新政研究》,第197页;李细珠:《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第317页;侯宜杰:《清末立宪运动史》,223页。 97锡良:《通电各省将军都统督抚》(十月初一抄),《锡良档17》,第116、117页。 98北京市档案馆编《那桐日记》下,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671页。 99许恪儒整理《许宝蘅日记》第1册,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319页。 100《醇亲王载沣日记》,群众出版社2014年版,第370页。 10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6册,第377页。 102锡良:《奏为东省阽危亟宜练兵制械折》(宣统二年九月十四日),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三辑·第137册·锡良档120)》,大象出版社2017年版,第15、16页。 103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3册,第1285页。 104丁宝铨:《丁衡帅来电》(十月初三抄),《锡良档17》,第122页。 105丁宝铨:《丁衡帅来电》(九月廿九抄),《锡良档17》,第115。 106《国会代表孙洪伊等自北京来电》(九月十五抄)、《复国会代表电》(九月廿一抄)、《国会代表孙洪伊等来电》(九月廿六抄),《锡良档44》,第375、394、404页。 107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3册,第1285页。 108锡良:《致军机处电》(九月卅抄),《锡良档44》,第411—413页。 109原因详见章博:《汪荣宝与资政院速开国会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政治史研究室等编《清末新政与边疆新政》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24—227页。 110《醇亲王载沣日记》,第371页。 111溥伦:《奏请提前设立上下议院事》,宣统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宫中档朱批奏折04—01—01—1095—06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12章博:《汪荣宝与资政院速开国会案》,《清末新政与边疆新政》上,第224页。 113赵阳阳、马梅玉整理《汪荣宝日记》,第163页。 114李启成:《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42页。 1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6册,第377、378页。 (责任编辑:admin) |